物业经理人

职业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6848

职业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职业学院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合同(含协议,下同)是确保学院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文件,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为保障学院经济工作能够规范高效地开展,确保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管理的合法准确和严谨全面,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属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含建筑安装维修施工类合同,设计、咨询、监理、代理、网络工程等服务类合同)、各种材料设备采购供应类合同、教学合同、科研合同、图书教材合同和师资引进、人事管理、人员培训、后勤服务合同及相关的补充协议,均属本规定管辖范围。

  第二章 合同管理职责分工

  第三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学院合同的用印和归档工作;各类合同的相关执行单位为合同主办单位;财务科负责合同收付条款的审批与执行;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合同管理的审订、监督工作;学院聘请的法律顾问由学院办公室直接联系、管理,协助做好合同的拟定、审查等工作,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第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合同(含建筑安装维修施工类合同,网络工程、设计、咨询、监理、代理等服务类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和物资设备、医疗器械药品采购合同、后勤产业承包合同由总务处主办。

  第五条 融资、银行业务、政府审计、咨询等中介服务合同由财务科主办;工程预决算外审等合同由纪检监察审计室主办;科研服务类合同由教务处主办;教学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由总务处主办;国内联合办学合同由教务处、成人教育部主办;图书教材类合同由教务处主办;法律顾问工作、国际交流合同由学院办公室主办。

  第六条 学院的人事、劳动关系合同由人事处主办;学生保险合同由学生处主办。

  第七条 学院内部其他承包合同按照标的不同由相应的职能部门主办。

  第八条 各类合同的补充合同、补充协议由原各主办单位办理。

  第九条 合同文本由学院讨论确定,结合各项目的具体要求拟订。

  第十条 以上各具体合同的分管单位及职责,以学院机构设置单位职责为准。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的总体要求

  (一)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院利益。

  (二)订立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三)实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在合同文本的使用方面,凡政府有关部门或行业已有统一示范文本的,执行统一示范文本并补充有关专用条款。

  (四)确定合同价款(或暂定合同价)时,应以包含投标取价、有关政策依据说明并按规定程序审定的报价书为准,并将有关书面依据作为合同附件。

  (五)所有合同的商务条款(即收付款条款)由财务科负责。

  (六)基建合同的技术条款由总务处负责,合同相关部门做好技术条款的审核;教学设备购置合同的技术条款由总务处负责,行政设备购置合同的技术条款由总务处负责。

  (七)基建合同的工程建设施工管理相关条款由总务处负责。

  (八)所有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和主办部门负责,法律顾问予以协助。不得与超越经营范围的单位签订合同,也不得与非授权代表或超越代理权限的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时,应当要求对方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最近工商年检记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建设施工、设计或其他服务类资质证书。

  (九)所有合同一律以“z职业学院”作为我方当事人,并在合同文本上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或学院行政印章。严禁以各单位或个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在合同文本上加盖本单位印章。

  (十)除学院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合同外,学院其他人员代为签订合同必须取得学院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每份合同的补充合同(协议)也必须取得学院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

  第十二条 合同的审批和签订程序

  (一)主办单位负责牵头组织洽谈合同有关事项。

  (二)法律顾问应参与合同文件的拟定、初审等工作。

  (三)属省、市招标项目的按省、市规定执行

  (四)属学院招标项目的,学院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在发布的招标文件中应附有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在项目招标方案制定的同时,要重点制定合同专用条款,并完成报批。在确定中标单位后,对招标文件内附有的合同加以完善补充形成正式合同稿,由主办单位召集中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洽谈,在不改变实质性条款的前提下,按洽谈意见对合同稿修改后,将合同稿件及相关资料按照《合同会签表》的格式要求进行会签。主办单位向学院报送审查时必须将评标报告、中标单位投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资料和中标通知书一并提交。

  (五)非招标项目由各主办合同单位、使用单位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科、法律顾问依据学院讨论确定的通用版本,结合各项目的具体要求拟订合同稿,召集合同对方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洽谈后办理会签。非招标项目的签订必须将合同文稿会签表及有关会签原始资料随对单位已经签章的合同文本一并提交学院办公室。

  (六)合同报批程序为:主办单位提交合同文本--有关单位会签--纪检监察审计室、法律顾问初审--财务科复审--分管院领导(或院长办公会议)签(审)批--学院法定代表人签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合同报批程序,各合同会签部门或责任人必须在合同会签表意见栏内表示明确意见(同意、不同意或其它具体意见),只签名不表示意见的视作同意(并承担相应责任)。报批完成后,办理合同签订手续,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或由学院法定代表人亲自签订。

  第四章 合同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合同的主办或协办单位为合同的执行、督促单位。

  第十四条 合同主办单位要严格监督合同对方执行合同条款,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协助执行。

  第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有义务根据合同约定和执行(分管或监督)单位的要求,协助合同的执行与督促工作。

  第十六条 合同执行单位要定期通报合同执行情况,对违约行为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院领导,并告知纪检监察审计室。

  第五章 合同变更

  第十七条 由于设计变更或工地现场工程量签证引起建筑安装施工合同总价5%或以上变化的,必须订立变更协议。合同约定的设计和施工工期出现主线工期超过10天以上,次线工期超过20天以上,也必须订立变更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 设计合同、采购合同、服务合同的变更按该合同约定的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按照合同订立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六章 合同价款的支付

  第二十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必须按合同约定付款,并按学院规定的审批流程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严禁私自处理合同各种应收应付款项或各种形式的以收抵支、以支抵收等行为。

  第七章 合同的索赔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合同对方提出索赔,相关单位应在合同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报知纪检监察审计室,并提交索赔依据资料。有关单位对索赔事实加以分析确认后加具书面处理意见,再由纪检监察审计室协商有关单位提出索赔处理意见,报学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三条 如果合同对方违约,合同执行部门必须立即要求对方纠正,并收集对方违约及造成我方损失的证据,提出索赔方案,交纪检监察审计室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纠纷,执行单位应与对方协商,协商结果经学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如对方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报纪检监察审计室依法处理。

  第八章 合同的归档与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所有已订立的合同文本我方均须留正副本原件一式三份,其中:学院办公室按档案管理规定保存正本,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科、主办单位各持一份副本。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跟踪管理由主办单位(通常也是执行单位)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室有义务提醒和督促执行单位做好跟踪管理工作,并有权对执行单位在合同跟踪管理方面的不足提出督办意见。

  第二十七条 对合同的补充(如补充协议)、变更、索赔等相关的书面材料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归入学院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要将相关复印件与原合同档案统一保管,以便日后调阅。

  第二十八条 所有合同编号、名称、时间、当事人等要素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进行登记,使用合同管理软件并建立电子档案,以便查询、执行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编号由六部分组成,如20**年9月与某设计公司签订的设计合同可以表述如下:z职业学院-主办单位-20**09-B-设计-001。

  第一部分为“z职业学院”;

  第二部分为主办单位;

  第三部分为订立年月;

  第四部分为合同分类:A-建筑安装施工类合同,B-勘探、设计、监理、咨询、代理及其他服务类合同,C-设备材料采购供应类合同,D-其他类合同;

  第五部分为合同关键词,通过关键词可以快迅检索以上四大类合同中的具体名称;

  第六部分为合同序号。

  第三十条 各主办单位应按月定期将合同执行情况,尤其是收付款情况、执行制度、变更情况、违约处理、索赔等信息进行汇总报纪检监察审计室,以便监控。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各单位应通力合作,按会签表中的时间要求参加会审,不得延误。一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损害学院的行为,有关直接责任人将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制造公司产品供货合同管理规定

  制造公司产品供货合同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品供货合同的管理,提高产品供货合同质量,满足顾客的需要,依据《合同法》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主营产品供货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经销科是产品供货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做好产品合同评审,处理产品供货合同纠纷,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档案。

  第四条 产品供货合同的内容,应按照统一规范的产品供货合同文本内容执行。并注意明确以下事项:

  1、外供图样的产品订货,应在供货合同中注明图样来源、图号、份数、图样转化、设备清单及修改权限等内容,并经有关部门评审。

  2、单一工序加工和其他协作件,也应签订加工订货合同。

  3、新产品、合作制造产品的订货,应按照顾客提供的技术参数和性能要求,经有关部门评审,报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签订合同。

  4、合同交货期,应根据顾客要求制定生产计划和合理的生产周期,并征得顾客同意。

  5、合同价格,标准定型产品的价格,应按照规定的价格执行。新产品的价格,应按照《产品商务报价管理规定》所明确的程序进行报价、评审、报批,并与顾客协商后写入供货合同。

  6、运输方式,产品运输一般采用代运或自提方式,特殊情况与用户协商后确定,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均应在合同中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7、结算方式,一般为托收承付、付款提货和国内信用证三种方式,确定时应考虑用户资信状况、产品类别和合同金额等具体情况,与用户协商确定货款的结算时间和条件等。

  8、用户服务:

  (1)任何产品都应满足用户有偿或无偿服务的要求。

  (2)应尽可能承揽为用户提供技术指导、安装调试等服务项目。

  9、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应在供货合同中予以明确。

  10、其他。

  主要是指按用户要求,明确质量保证模式标准、制造过程的监督、质量保证期与质量责任等质量保证要求,以及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各类产品供货合同文本,由经销科组织编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产品供货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质量程序文件规定组织进行合同评审,并将合同评审资料纳入合同档案保存。

  第六条 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人员,必须持有专门颁发的法人委托证书,并在授权范围内签订供货合同。

  第七条 产品供货合同使用统一刻制的“合同专用章”,并指定专人保管。所有合同均应经双方有关人员签名并加盖“合同专用章”。

  第八条 经销科负责建立健全产品供货合同管理的总台帐,按月编制产品供货合同汇总表并报送公司财务科。

  第九条 合同档案资料,应按用户来电、来访,有关洽谈、商务会议等分类建立登记簿,按产品类别和产品合同号建立供货合同档案,并将来往处理资料和合同一并保存。合同档案的保存期限,一般应自履行终止起最少保存五年。

  第十条 经销科应责成专人随时跟踪、协调、反馈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促进合同能够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和注销

  1、合同变更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再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并按原合同传递程序发至各有关单位。

  2、若变更技术参数、数量等涉及合同内容的条款时,必须按照合同评审程序规定再进行合同评审,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若变更到站、结算开户行等不涉及合同其他内容的变更时,可依据用户的正式公函处理,但必须及时通知各有关单位。

  3、合同注销时,必须经过当时合同评审批准人的审批,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填写合同注销协议书,按原合同传递程序发至各有关单位。

  第十二条 合同编号,应按照产品供货合同编号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经销科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篇3: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1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2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3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4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9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1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5条的情形除外)。

  第12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13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14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15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16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17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18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19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21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3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24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25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6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2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28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29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30条 本办法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施行。

篇4:X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1.总则

  1.1为了保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规范合同管理,避免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技术合同。

  1.3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下属各公司。

  2.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

  2.1合同管理实行归口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并实行承办人负责制度,审核会签制度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

  2.2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为行政部,公司职能部门、所属各公司负责本部门分工范围内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管理归口部门对合同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

  2.3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2.3.1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2.3.2监督公司的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

  2.3.3建立合同档案,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登录、统计、保管、跟踪及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公司对各类合同的统一编号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2.3.4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

  2.3.5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2.4每一份合同须由集团公司总裁、集团各部及集团下属各公司总经理确定主要承办人(以下简称承办人)。承办人须依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进行工作。承办人应对自签约起至合同履行完毕全过程负责,期间出现任何与合同有关的问题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并以承办人为主进行解决。

  3.合同的审查与签订

  3.1在合同签订前,合同承办人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

  3.1.1主体资格合法: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相符。

  3.1.2欲签合同标的应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1.3由代理人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的,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

  3.1.4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承造、承建能力或运输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资金证明、注册会计师签置的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

  3.1.5具体履约信用:在经济活动中重合同守信用,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3.2合同承办人应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书,并与有关真实资料一同送合同归口管理部门验核。

  3.3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问题的,不应与其签订合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出合法、真实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作出担保的,其担保人必须是有代偿能力的独立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第3.1的规定进行审查。

  3.4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缺少的组织附件,其文本为复印本时,须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核对人签字。

  3.5集团公司及有关业务部门、职能部门认为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集团公司法务专员、法律顾问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

  3.6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凡国家行业或集团公司有 标准或示范文本的,应优先适用。

  3.7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预算单等一类文件可以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代替合同。

  3.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签署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许可和期限,禁止使用“全权代理”一类的文字。

  3.9涉及下列合同时,须每次单独一次性特别授权: 3.9.1担保合同。

  3.9.2资产抵押、租赁、转让、出售、收购合同。

  3.9.3投资合同、股东协议、出资协议。

  3.9.4企业合并、兼并、联营合同。

  3.9.5需要授权的其他合同。

  3.10合同的起草应由乙方或以乙方为主承担,合同语言表述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门条款解释;合同中涉及数字、日期时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凡公司领导认为属重大合同的,必须由己方起草。公司常用的合同,由公司法律顾问拟订示范合同文本,公司各职能部门据此起草合同。

  3.11合同中应力争纠纷发生时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3.12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3.12.1合同签约方为法人的,写明法人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理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签约方为自然人,写明自然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

  3.12.2签约的目的和依据。

  3.12.3标的。

  3.12.4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

  3.12.5价款或酬金,包括支付方式。

  3.12.6履行地点、期限和方式。

  3.12.7争议解决方式。

  3.12.8违约责任。

  3.12.9变更或解除条件;

  3.12.10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必须明确的条款;

  3.12.11正副本份数、存放地点;

  3.12.12生效的时间和条件;

  3.12.13约定的联系方式;

  3.12.14附件名称;

  3.12.15签约的地点、日期;

  3.12.16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

  3.12.17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3.12.18法定代表人或代理签章。

  3.12.19涉外合同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立。

  3.13严禁任何人在空白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书等上盖公司公章和合同专用章。

  3.14合同签订之前,承办人应将合同草案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提请法事专员,由法务专员或公司领导确定会签部门及合同返回时间,法务专员在综合会签部门意见上签注意见后送分管领导审定。

  3.15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原则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否定。

  3.16业务部门对合同审核的内容应包括: 3.16.1合同的经济性: 3.16.1.1市场需求情况属实。

  3.16.1.2市场需求预测可靠、合理。

  3.16.1.3投入产出核算经济、准确。

  3.16.2合同的技术性:

  3.16.2.1工程技术依据真实、可靠。

  3.16.2.2技术措施完备、可行。

  3.16.2.3技术标准和参数科学、真实、可行。

  3.16.3合同的可行性:

  3.16.3.1整体专案技术具有可靠性。

  3.16.3.2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具有真实性。

  3.16.3.3资产、资金使用效果的财务可行性。

  3.16.3.4具有可操作性。

  3.16.4合同的安全性:

  3.16.4.1涉及的知识产权已采取相应的保护或限制措施。

  3.16.4.2无损害公司商誉、商业秘密及其他利益。

  3.16.4.3业务部门认为必须审核的其他内容。

  3.17财务部门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应包括: 3.17.1资金、资产的合法性:

  3.17.1.1资金来源合法,资产的所有权明确、合法;

  3.17.1.2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

  3.17.1.3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3.17.2价款、酬金和结算的合理、合法性: 3.17.2.1价款、酬金的确定正确合理、合法;

  3.17.2.2资金结算、发票取得、酬金支付方式明确、具体、合法;

  3.17.2.3与资金、资产等有关的其他事项。

  3.17.3索赔条款的合法性。

  3.17.4财务部门认为需审核的其他内容。

  3.18法务专员对合同的审核内容应包括:

  3.18.1合法性

  3.18.1.1主体合法,签约各方具有签约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18.1.2内容合法,签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无悖法律、法规,无显失公平内容。

  3.18.1.3形式合法。

  3.18.1.4签约程序合法。

  3.18.2严密性:

  3.18.1.1条款齐备、完整。

  3.18.1.2文字清楚准确。

  3.18.2.3设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确切。

  3.18.2.4相应手续完备。

  3.18.2.5相关附件完备。

  3.18.2.6附加条件适当、合法。

  3.18.3 合同承办形式审核: 3.18.3.1承办人无误。

  3.18.3.2符合规定程序。

  3.18.3.3各审核部门审核意见齐备。

  3.18.3.4合同文本文字无误,正副本及附件份数齐备。

  3.18.4 法务专员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

  3.19集团公司实行重大合同专题会审制度。凡集团公司领导认为重大合同且有必要专题审议的,由承办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各审核部门参加,在专题会议上各审核部门充分深入地阐述各自对该合同的审核意见。

  3.20如出现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董事长或总裁批准可采取特殊程序进行合同审核并予以签章。

  3.21法务专员根据其职责范围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

  3.22有关审核部门应当及时、高效地在规定的或集团公司领导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合同草案的审核工作。

  各审核部门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人声明理由并征得同意,且延长后该部门累计审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的,审核部门必须向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或总裁报告原因。

  3.23审核部门在审核合同草案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审核意见书中予以明确并提出修改意见,需要退回修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人。

  3.24承办人修改之后应重新申请审核,审核期限重新计算。各审核部门须及时地提出审核意见,不得拖延。

  3.25法务专员结束审核后,负责将各部门审核意见汇总修改成合同修订稿,并将审核意见书连同合同修订稿交还承办人,由承办人将合同修订稿送合同对方当事人。

  合同对方当事人对合同修订稿认可后,承办人将审核意见书及合同修订稿送法务专员核对后呈集团公司分管领导、总裁批准。

  3.26集团公司总裁根据各审核部门的审核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文本上签字;决定不予签约时,应以书面形式批示意见。

  3.27签约原则上不得使用转委托方式,必须使用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由法务专员审查被委托人资格。

  3.28集团公司的各职能业务部门不得以本部门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如因业务需要以有关职能业务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应由总裁书面授权。

  3.29承办人应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30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涉及的商业、技术秘密。

  4.合同的履行

  4.1 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适当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不全面、不适当履行或转让、转卖合同。

  4.2严格执行合同承办人负责制度。承办人必须随时跟踪合同的履行情况,对履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反馈并提出解决办法。公司合同承办人变更时应严格办理移交手续才能离岗。

  4.3任何人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告承办人,承办人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异议文 件须经集团公司法律顾问审核,并报法务专员审核、备案。收到对方履行异议时,承办人亦应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予以答复。

  4.4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以合同条款或法律的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任何遗留为准。合同履行完毕后,承办人应填写合同完毕报告表,由分管领导核准认可。该报告表与合同一并送法务专员归档一份。

  5.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5.1变更或解除合同,须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形式及程序。

  5.2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答复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做出。

  5.3变更或解除合同未达成书面协议前,原合同有效。

  5.4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程序相同。

  6.合同纠纷的处理

  6.1 合同发生纠纷时,应首先采用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协商或调解能够达成一致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或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依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6.2合同发生纠纷时,承办人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并报行政部法务专员备案,同时应迅速收集下列有关证据:

  6.2.1

  合同文本,包括附件、变更或解除的协议、有关电报、信函、图表、 视听材料等。

  6.2.2送货、提货、托收的凭证,有关的票据、票证。

  6.2.3质量标准的法定或约定文本、封样、样品、鉴定报告、检测结果等。

  6.2.4证人证言。

  6.2.5其他有关材料(如对方的注册资本、银行帐号以及财产状况等)。

  6.2.6合同发生纠纷后,承办人须及时将纠纷及处理情况报告行政部法务专员备案。

  6.4仲裁或诉讼解决纠纷时,承办人应与行政部法务专员协商确定代理人 诉讼方案等,并向总裁报告。

  6.5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行政部法务专员归档,副本或复印本可交承办人、有关部门或人员使用。

  6.6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行政部法务专员归行政部法务专员应对执行中合同建立档案并对文本妥善保管。执行完毕的合同应移交档案室妥善保管。合同档案内容包括:

  6.6.1合同统一编号、合同文本及份数、各文本存放记录。

  6.6.2承办人登记。

  6.6.3合同附件、审查意见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6.6.4履行情况记载。

  6.6.5纠纷或争议的处理情况记载及有关材料。

  6.7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行政部法务专员归调解书、协议书、裁决书应与合同一并由行政部法务专员归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仲裁裁定书或判决书时,承办人应及时与行政部法务专员协商并经总裁同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奖与惩

  7.1 集团公司行政部法务专员对公司所属职能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各职能部门应自觉检查合同的订立履行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7.2公司对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者及避免或挽回经济损失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7.3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扩大经济损失的,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7.3.1不按本办法规定签订合同的。

  7.3.2签订有重大缺陷或无效合同的。

  7.3.3审核人员无正当理由延误审核的。

  7.3.4因审核人员疏忽未审出合同缺陷的。

  7.3.5未依法律和本办法规定变更或解除合同的。

  7.3.6丢失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的。

  7.3.7提供虚假资料的。

  7.3.8超越授权或滥用授权签约的。

  7.3.9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委托的。

  7.3.10发生纠纷后,隐瞒或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7.3.11有关法律性文件未经审核的。

  7.3.12应当或可以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擅自放弃的。

  7.3.13在合同签订或履行当中,与对方或第三人恶意串通或收受贿赂的。

  7.3.14泄漏合同意向、商业秘密或有关机密的。

  7.3.15使用非法手段签订合同的。

  7.4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犯罪活动或触犯刑法规定情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本规定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8.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TC大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合同管理规定

  TC大厦业主委员会工作制度:合同管理规定

  附件三:

  TC大厦合同管理规定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TC大厦

  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TC大厦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确保TC大厦广大业主利益有着积极的意义。所有参与合同洽谈的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分工负责人必须互相配合,“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一般合同洽谈须由两人以上共同参加,邀请三家左右企业参加(不包含2000元以下合同),涉及到第九条第2款的,要组织合同临时评议小组参加洽谈,原有延续又不重新调价的合同不在其列。紧急维修的应采取现场召集懂行的业主协商,在事后完善程序。

  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对外签订合同双方,必须对TC大厦广大业主负责。

  五、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六、除2000元内小型修理合同即时结清者外,一律采用书面格式。1000元以下的零星采购,须经业委会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批准。

  七、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要注意写明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建设维修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程施工方案、工程分项报价,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期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和附件;工程施工方案,分项报价。设备维修包含材料的合同应注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技术标准和质量、数量、包装、运输方式及运费负担、交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价格、违约责任等;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签字盖章,注明保修期限。

  TC大厦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八、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业主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九、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1万元(不含1万元)的合同由主任审批;1万元至3万元由参与合同谈判人、业委会主任共同批准;。

  2、下列合同由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后决定:

  (1)、标的3万元以上的;。

  (2)、物业合同、用工合同、合作协议、外包合同、3万元以上的维修合同,购买设备的合同、广告和公共收益合同、协议。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按《业主管理规约》办理

  十、合同原则上由分管负责人具体经办,拟订初稿后,按合同审批权限人审批。重要合同必须经法律顾问审查。合同具体经办人与分管负责人负责合同履行。合同审查的要点是:

  1、合同的合法性。包括:当事人有无签订、履行该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和本制度规定。

  2、合同的严密性。包括:合同应具备的条款是否齐全;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文字表述是否确切无误。

  3、合同的可行性。包括:价格与付款方式合理,当事人双方特别是对方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条件;预计取得的经济效益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合同非正常履行时可能受到的经济损失。

  十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困难的,首先应尽一切努力克服困难,尽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实际履行或履行确有人力不可克服的困难而需变更,解除合同时,应在法律规定或合理期限内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十二、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解除合同的,应从维护本TC大厦合法权益出发,从严控制。

  十三、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在未达成或未批准之前,原合同仍有效,仍应履行。但特殊情况经双方一致同意的例外(不以口头,以书面为准)。

  合同纠纷的处理

  十四、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妥善处理。

  十五、合同纠纷由有关经办人对纠纷的处理必须具体负责到底。

  十六、对于合同纠纷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签订书面协议,由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

  合同的管理

  十七、TC大厦对合同实行归口基础管理制度。

  十八、TC大厦合同管理主体是:TC大厦业主委员会。

  十九、所有合同均由资料保管负责人统一登记编号,保留正本,项目负责人、财务、合同签订人持复印件。

  二十、本合同管理规定从20**年6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