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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班主任指导新班主任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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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中学班主任指导新班主任工作条例

  高级中学班主任指导新班主任工作条例

  第一条:承担班主任工作五年以上现任班主任教师有义务承担指导新班主任教师的任务。

  第二条:新参加工作的班主任教师应无条件地接受学校为其聘请的教师指导。

  第三条:每位指导教师、新班主任教师都要签署责任目标书,并完成责任目标书所制定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指导教师每学期向政教处以书面形式汇报指导工作情况,所指导的新班主任教师的成长进步状况。

  第五条:指导教师因工作不到位,或因工作指导不当造成严惩后果,学校可随时解聘。被解聘的指导教师无资格当选本年度先进个人或优秀班主任。

  第六条:新班主任教师不服从指导,指导教师有权向学校建议撤消其班主任职务。免除班主任职务的新教师原则上五年内不能再做班主任工作。

  第七条:新班主任教师二年后如达不到学校的要求,学校将根据情况免去其班主任职务或再接受新一任的指导教师指导。

  第八条:指导教师在二年内完成责任目标,学校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采编:www.pmceo.cOm

篇2:职业学院实训中心基地指导教师管理制度

  职业学院实训中心基地指导教师管理制度

  1、按照实训中心和有关系部的安排,负责实训场所的管理、指导学生实训。

  2、认真做好实践教学前的准备工作,确保实训设备的完好状态,制定实习、实训指导计划并负责落实,做好实习实训安全教育。

  3、做好所管实训设备的保养、维护或维修工作,确保设备正常使用。发现认为损坏的有权要求赔偿。

  4、严格监督学生按操作规程进行实训操作,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5、及时填写实习实训记录,掌握及检查学生完成实习的情况,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生编写实习报告。

  6、指导实习期间不得离开岗位,不得私自找人顶替。

  7、负责学生的考勤与成绩评定,并报实训中心备案,做好实习总结工作。接受实习实训班级所在系部、实训中心和教务处对学生实习实训情况开展的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8、努力学习技术,练好岗位基本功,对技术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技术业务水平。

  9、焊工实训老师在工作中严格遵守电、气焊的操作归策划能够,做到整洁实训,保证安全设备应放在安全处工作,正确使用和维护焊接设备,节约材料,努力学习技术。

  10、认真填写实训原始记录,工作后清理好工作场地。

  本岗位职责包含机加工(含数控)、钳工(机修、模具)、电焊工。

篇3:CY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CY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进一步推动教学改革与教学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成立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学院领导下,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 组织

  第三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由19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由院长兼任;副主任委员1-2人,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教务处长兼任。日常办事机构设在教务处。

  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委员的产生,经教务处推荐、院长办公会议审定后,由院长聘任。每届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和国家教育方针,热心本科教育和人才培养工作;

  2、学术水平较高,教学经验丰富,教育教学思想观念先进,具备副教授及以上职称;

  3、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4、身体健康;

  5、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学习和宣传我国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的方针、政策,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院关于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管理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深入调查和分析研究学院教学工作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审议学院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计划,审议重要的教学与教学管理文件。

  第八条 研究、审议学院新专业的设置、现有专业调整,指导与评价专业建设工作,审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第九条 研究、审议学院各类课程的建设规划、评估方案,并负责课程建设项目的立项评审与结题验收。

  第十条 研究、审议学院的教材建设、教学队伍建设、教风和学风建设、实习基地建设、实验室建设、现代教育技术等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第十一条 参与和指导学院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考试方法、实践教学等方面的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审议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的申报与结题验收,鉴定教学建设、教学研究与教学改革成果。

  第十二条 研究和参与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督导、监控与评价工作。参与评价教学单位、教辅单位的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各类教学奖励的评选标准和办法,参与评审各类校级教学奖励,推荐省级及以上的各种教学奖励。参与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优、评估中的争议。

  第十四条 接受院长委托,审议与处理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情。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会议方式开展教学指导工作。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原则上每学期不少于两次。需要议决事项的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出席会议委员过半数通过,方能形成决定。表决的方式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根据不同的事项商量决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要严守秘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第十七条 委员会委员要高度关注高等教育教学的有关政策和改革,积极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委员有义务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并向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以分成若干小组开展工作。是否分组以及分组的方式,由委员会主任与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商量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教务处会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篇4:社区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社区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制度

  1. 为辖区内育龄妇女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普及。

  2. 开展避孕节育咨询与指导,做好避孕节育方法的知情选择。指导育龄人群实施有效的避孕措施。做好性生活指导,提高已婚夫妇生活质量。

  3.提供避孕药具,做好相关药具的储存与保管。

  4.开展经常性的孕情监测服务,做好跟踪随访工作。

  5.开展育龄妇女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监测。

  6. 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数据的登记、汇总、统计与上报。

篇5:法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指导管理规定

  教学管理制度

  法学院学士学位论文指导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法学学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与指导工作,提高学士论文写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本科专业、法学第二学位学位论文的写作与指导均适用本办法。

  由我院教师指导的法学专业成教、高职毕业论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学士学位论文应当由毕业生本人独立完成,主题鲜明,层次清楚,语言规范,行文流畅,不得抄袭、仿写,不得出现论文题目同名的现象,做到一人一题。

  学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学术规范,体例符合相关规定。

  第四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指导教师名单由院学术委员会确定。

  第五条 学士学位论文写作按照学生依本人学术兴趣自愿选题与指导教师教学、研究方向相一致的原则确定。

  第六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写作与指导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指导教师的确定:原则上与本科生导师导学的安排一致,在第四学年第一学期的第六个星期四前由学院统一公布指导名单;

  (二)论文提纲:第四学年第一学期的第十四个星期四之前完成;

  (三)初稿: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三个星期四之前完成;

  (四)二稿: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八个星期四之前完成;

  (五)三稿: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二个星期四之前完成;

  (六)定稿: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十四个星期四之前完成;

  (七)答辩:答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为正常答辩,安排在第四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五周完成;第二次答辩为补答辩,凡未参加第一次答辩或第一次答辩未通过者,必须参加补答辩,补答辩时间安排在第十七周完成。

  凡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任务,或者论文经答辩不合格者,按照学校规定推迟毕业。

  第七条 学生要求调整指导教师的,应事先取得指导教师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另行联系并确定新的指导教师。每位教师指导的学士学位论文数不得超过10人/篇。

  第八条 学士学位论文选题与指导教师名单由院学术委员会公布。

  学士学位论文的选题与指导教师一经选题,非经学术委员会同意,不得中途变换。

  学士学位论文选题确定后,由学生按照学校要求填写毕业论文(实习)计划安排表,交院教学秘书统一管理。

  第九条 指导教师评语、答辩小组评语及学术的委员会审定意见不能过于简单,字数要在50字左右,评语标准如下:

  序号 评审项目 指标 满分

  1 陈述内容 紧扣主题、概念清楚、方法科学、设计工艺可行、数据可靠;表述准确、思路清晰,论文(设计)有一定的应用价值。 35

  2 报告过程 报告准备充分,能够提供报告中所必需的、完整的影像资料,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完报告。 10

  3 答辩 答辩过程中,基本概念清楚,能够运用所获得的知识,准确、全面的回答答辩小组提出的问题。 45

  4 创新 对前人的工作有认识、改进或突破。 10

  第十条 学士学位论文应当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

  一、学位论文各部分的顺序要求。

  论文封面、独创性声明、中英文摘要(包括关键词)、中文目录(标至三级目录)、正文(含脚注)、参考文献、后记(可有可无)。

  (一)封面:采用教务处统一格式(教务处主页下载)

  中文题目:限20字,三号宋体加粗,题目一行排不下时可排两行;

  作者姓名、指导导师姓名等,小三号宋体加粗;

  日期:小二宋体

  (二)独创性声明(单设一页,排在封面后)(可有可无)

  (三)中文摘要:约300字左右。为了便于文献检索,应在本页下方另起一行注明论文的关键词(3-5个)。

  (四)英文摘要:内容应与中文摘要相同。

  (五)中文目录:应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

  【示例】:

  引 言

  一、......

  (一)......

  (二)......

  ......

  1、......

  2、......

  ......

  二、......

  ......

  二、注释例:

  注释采用脚注,全文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排,即: 1、2、3......。具体注释方式如下:

  (一)论文注释例:

  【示例】

  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二)著作注释例:

  【示例】

  [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页。

  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页。

  (三)古籍注释例:

  【示例】

  《晋书•刑法志》

  (四)网络资源注释例:

  【示例】

  何海波:《通过判决发展法律》,“**教育”网:http://*****。

  三、文后参考文献编排格式及方法如下:

  参考文献:引用的参考文献统一列示于正文之后,直接引用的文字、数据、表格等应将参考文献序号标注于正文;

  参考文献列示格式:

  期刊格式: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及卷号(期数)。

  【示例】

  [1]江平、龙卫球:《法人本质及其基本构造研究--为拟制说辩护》,《中国法学》,1998年第3期。

  书籍格式:[编号]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版本。

  【示例一】

  [1]陈光中、江伟主编:《诉讼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示例二】

  [2]孙宪忠:《物权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年版。

  注意:论文必须至少有两篇英文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的段后间距为30-36pt。参考文献正文取固定行距17pt。

  注意不要在一篇参考文献段落的中间换页。

  四、后记(可有可无):致谢对象限于在学术方面对论文的完成有较重要帮助的团体和人士。

  五、论文用纸及打印规格要求

  纸张规格、尺寸

  (mm) 每页印刷版面尺寸(mm) 每行打印字数 每页打印行数

  含篇眉,页码 不含篇眉,页码

  A4(210×297) 146×240 146×220 32-34 29-31

  注:根据论文的薄厚程度,自由选择单面或双面打印。

  [参考文献注示例]

  [1]魏后凯:《中国地区发展---经济增长、制度变迁与地区差异》,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

  [2]王绍光、胡鞍钢:《中国:不平衡发展的政治经济学》,中国计划出版社1999年第2版。

  [3]汪昌云、汪勇祥:《流动性溢价,抑或投资者心态? --来自中国股市异常交易量与预期收益关系的证据》,《中国证券市场》20**年第3期。

  [4]申卫星:《论无权处分》,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3卷,法律出版社20**年版。

  ••••••

  [5] Allen,F .and D. Gale,,“Limited Market participation and Volatility of Asset prices.”American Economic Review,1994.

  [6] Barber,Brad M.and Odean,Terrance, “Boys will be boys: Gender, Overconfidence,and Common Stock Investment”The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February,20**.

  [7] Benos Ale*andros, “Aggressiveness and Survival of Overconfidence Traders.”Journal of Financial Markets, 1(3~4), 1998.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年7月1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法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院务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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