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建筑项目经理部门卫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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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项目经理部门卫制度

  建筑项目经理部门卫制度

  1.警卫神圣,不可侵犯。

  2.非本单位人员严禁随便入内。

  3.上级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来工地参观、视察工作,须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方可入内。

  4.进出一切车辆,均须经过检查方可放行。

  5.门卫要做好值班记录。

  6.有在门口无理取闹、聚众闹事者,经劝阻无效,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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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中学校门卫工作制度

  职中学校门卫工作制度

  1、门卫工作人员必须保证校内安全,保护绿化,执行“门前三包”。

  2、不准外来人员随意入校,注意观察,询问找人情况是否属实。

  3、严禁小商小贩进入校内,严禁门前摆摊设点。

  4、上课期间学生一律不准出大门。

  5、来客必须凭身份证,工作证等有效证件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校内。

  6、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必须下车推行。

  7、校内物品携出校门需凭有关出入证。

  8、定时开关校门,夜间不得随意开大门和校内物品放行,没有特殊情况,外单位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内。

  9、门卫人员严格履行工作职责,注意校内安全,失职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篇3:职中学生公寓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职中学生公寓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宿舍门卫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学生会客登记制度。宿舍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非本校学生和其他人员一律不准入内。

  2、白天学生上课期间,生活教师应对宿舍区进行定期巡查,发现可疑的人和事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人员,也可直接报告保卫部门或总务处。

  3、上课、上晚自修期间各房门应加锁关闭,对学生晒晾的衣服掉落地面,要及时拾回,并组织学生认领。

  4、学生进入宿舍区,要严加看护,防止陌生人趁机混入;学生带物出门,要注意观察,发现可疑之物要严加盘问。

  5、严格交接班制度,上班时间不得离开岗位,严禁请学生代班。

篇4:职中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职中门卫安全管理制度

  1、门卫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严防不法分子混入学校进行犯罪活动

  2、来人、来客均须办理登记、会客手续,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来人的合法身份证件,无身份证件、未经校保卫部门同意不得进入学校。

  3、任何人从学校内携带物资出门,应主动出示出门证件,否则门卫人员有权查问、查看。对可疑物资可以暂时扣留,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4、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主动下车推行,机动车减速慢行,外来车辆进校门,门卫人员应先问明来意再开门,随车人员必须办理来客登记手续。

  5、外来人员会见学生必须在课余时间进行,如果正在上课,必须先在门房等候。

  6、严禁小摊小贩进入校园卖东西。

  7、门卫人员昼夜做好校内巡逻工作,及时检查办公室、实验室、电教室防盗门的关锁、用电设备是否关闭、火炉是否熄火等。

篇5:师范大学学生宿舍门卫制度

  师范大学学生宿舍门卫制度

  一、开楼门时间:早六点;

  关楼门时间:研究生宿舍楼晚十二点关楼门;研究生与本科生混住的宿舍楼以研究生楼关楼门时间为准;本科生宿舍楼晚十一点半关楼门,周五、周六晚十二点关楼门。重大节假日另定。凡在规定时间后返回者即为晚归,晚归者必须凭有效证件或在本楼住宿卡片中核实身份后才能进行晚归登记。

  二、除本制度规定的可进出宿舍楼的异性人员之外,男士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士不准进入男生宿舍。来访者可在宿舍大厅或其他会客地点会客。

  未经学宿中心批准留宿同性亲属或同学者,除对当事人批准教育外,按每天二十元补交宿舍资源占用费,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

  (对占用额外床位和私调寝室还将按每天10元收取宿舍资源占用费);屡教不改、态度恶劣或拒不改正的,学宿中心将派人清理多占用的床位,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并给予当事人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三、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对出入宿舍楼的各类人员进行查问和身份核实。来客须凭有效证件办理相关手续,工作人员允许后方可进入宿舍楼,离开时取回所押证件。

  四、小商小贩等闲杂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学生宿舍楼。

  五、对学生宿舍楼各项设施进行维修的校内、外正规工作人员,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

  六、对于为学生送快件、快餐等上门服务的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可联系订购学生下楼自行来取;为学生送饮用水或其它较重物品的工作人员须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进入。

  七、父母探望子女,可在每天上午:8:00至11:30;下午:14:00至17:30凭有效证件登记后由子女带领进入学生宿舍,但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开,更不得留宿。其他亲属来访一律在会客地点会客。如有特殊规定,应按特殊规定执行。

  八、学生班主任或任课教师深入学生宿舍做学生工作或探访不受性别限制,可凭工作证或本中心发放的出入证登记后进入。

  九、学生携带大件或贵重物品出门时需主动接受管理人员的查验和登记。宿舍内公共设备不得私自带出。

  十、本制度解释权在学生宿舍服务中心。

  如有违反以上规定或不服从管理者,将根据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并通知其所在院、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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