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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法规学习制度及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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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法规学习制度及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

  企业法律法规学习制度及“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

  一、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1、定期组织合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制订学法的内容、时间安排计划表,组织人员学习,并做好每次学习记录。

  2、厂长、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必须带头参加合同法律法规的学习。信用(合同)管理人员、销售、供应、财务等部门业务人员必须经过合同法规的系统培训和考核,取得合格证书;专、兼职信用(合同)管理员还必须取得信用(合同)管理员培训合格证书。

  3、公司分管信用(合同)工作的负责人,部门分管信用(合同)负责人及信用(合同)管理员定期组织活动,结合信用(合同)管理中碰到的实际问题,学习新法规,解决新问题。组织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并做好书面记录。

  二、“法人委托书”管理制度

  (一)被授予“法人委托书”者的条件

  1、必须是本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确需签订合同,并具有经济工作经验的有关人员。

  2、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培训,考试合格,并经工作业绩审查合格者。

  3、能够遵纪守法,执行好国家各项法令、法规和本企业的规章制度。

  (二)“法人委托书”的申请程序

  1、凡申请持证者,先由申请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参加《合同法》培训人员登记表”。

  2、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申请持证者参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合同法》培训班,并参加考试。

  3、考试合格后,申请部门按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要求填写“法人委托书申请审批表”,并对其工作业绩进行考核审查,再经公司人事部门和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批准,签章颁发授权证书。

  (三)“法人委托书”的管理

  1、信用(合同)管理机构负责“法人委托书”的申请审核、证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遗失声明和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并为公司归口管理部门。

  2、本公司颁发的签订合同的“法人委托书”,采用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的“法人委托书”文本,在有效期限内可连续使用,但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3、凡不持有“法人委托书”因特殊情况需对外签约者,由所在部门向信用(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法定代表人批准,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具体办理一事一委托的临时“法人委托证明”事宜;未取得“法人委托书”及“法人委托证明”的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4、凡持有“法人委托书”对外签订合同者,必须严格遵守本公司制定的信用(合同)管理规定和相关的配套制度,做好合同台帐记录,以备考查。

  5、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办理变更或核准注销手续:

  ◆ “法人委托书”授权内容变更;

  ◆ 证件有效期届满,不再续展;

  ◆ 持证人因工作变动,不再对外签约;

  ◆ 持证人因调离本公司、退休或死亡;

  ◆ 持证人因违反本公司管理制度,情节严重需撤消“持证人”资格;

  ◆ 持证人擅自涂改授权内容、转借和弄虚作假撤消“持证人”资格。

  6、经颁发的“法人委托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应书面向本部门领导报告,并将本部门批示意见送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由信用(合同)管理机构向法定代表人或信用(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报告后,根据情况酌情处理。

  7、凡核准注销人员的“法人委托书”证件,由所在部门负责收回交信用(合同)管理机构统一处理。

  (四)责任

  1、各部门应加强对持证人的教育和管理,凡发现严重违反本公司有关制度规定签约或利用证件进行违法活动,以及失职、渎职等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者,应依法追究责任,同时注销证件。

  2、持证人必须严格按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在有效期内签订合同,如因超越授权范围和授权权限发生的纠纷,其经济及法律责任由持证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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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门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门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制度

  一、为加强门诊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执业人员依法执业的意识,规范执业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定、技术操作规范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门诊制定学习计划,并认真实施。门诊定期学习制度应结合执业实际,采取每月学习方式进行。

  二、参加学习的人员包括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所有执业人员。

  三、每月集中学习不少于2个学时,做好相关学习记录。

  四、定期学习制度的学习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传染病毒防治法》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医疗卫生政策,执业相关规定。医疗服务规范,技术指南,操作规范,医疗安全的相关规定,科学合理用药等。

  五、个人学习要有笔记。每年对学习情况做一次全面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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