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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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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区财务管理制度

  风景区财务管理制度

  (一)、各项收入的管理

  各项收入应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1、景区各类收入(包括门票、罚款、摊点费、导服管理费、宣传广告飞机保险等)应按规定全部上缴PM集团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和私留。景区实行收支两条线。

  2、景区各类收入由景区售票人员负责收缴,票款要做到当日结清,当天上缴财务,在当前销售情况下每周至少向财务结帐一次。不能按时结报的,每次扣罚责任人20元。

  3、严禁公款私存、私借。一经发现有类似情况的,严肃处理,并调离财务岗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将追究其经济责任和其他责任。

  (二)、经费支出管理

  1、各项开支实行报批制度。开支项目无论大小,先有支出单位或个人填写审批报告单,经PM集团批准后,方可开支报销。未批先支的,财务一律不予报销。

  2、严格执行报销联签制度,景区建设性支出实行经办人、工程负责人和景区负责人联签制度;景区费用支出实行经办人和景区负责人联签制度。

  (三)、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的管理

  1、景区所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都由办公室和财务负责登记、造册和统一管理。

  2、景区将所有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都要落实到景区个人管理,实行责任到人,进行上墙式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公物借回家私用。

  3、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由景区为单位,写出申请报告,办公室审核,经景区负责人批准,报PM集团签批后,由办公室统一购买。

  (四)、严格票款管理

  景区经营所用票单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实行管理与使用分离的办法。领票人每天保证票款及时上缴财务,如有挪用公款或丢失票单,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严重者作下岗处理,并追究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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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PM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PM集团财务管理制度

  管理权限:受总经理委托,行使对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全过程的管理权限,并承担制定公司财务规章制度、管理规程及工作指令的义务

  管理职能:负责对公司会计核算管理、财务核算管理、公司经营过程实施财务监督、稽核、审计、检查、协调和指导的专职管理部门,对所承担的工作负责

  管理职责:

  1、在集团财务部和公司总经理的领导下,严格按照要求及相关的财政、会计法规,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做好公司的财物工作。

  2、全面负责公司资金的收、付管理。加强会计监督和核算工作,做好财物内控制度的贯彻、落实。

  3、根据集团的具体要求,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本公司年度预算和月度预算工作,并监督各部门预算工作的执行。

  4、根据集团和本公司的具体要求,积极协调各相关部门做好本公司的财物年度财产清查和不定期的财产清查及评估、财税工作,以保证财产的完整,不被非法侵占。

  5、根据集团和本公司的具体要求,结合生产、经营实际,正确核算公司的成本、利润,并加强对成本、利润的考核管理工作,通过考核使公司的奖励工资、效益工资与成本、利润挂钩,以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6、及时、准确的将公司发生有关财物资料凭证传递到PM集团,每月月底与PM集团进行帐务核对,尤其是往来帐务,发现差异,及时调整,保证财物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

  7、加强对各种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合法、完整。

  8、从财物的角度加强对销售业务的管理,及时、准确的向领导提供销售资料信息,做好销售考核工作。

  9、加强对公司资产购、用、存各个环节的财物管理,定期核查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及时反馈信息。

  10、加强对财物档案的管理。

  11、按时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临时性任务。

  12、充分调动部门人员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培育服务热情的工作态度。

  13、积极组织部门人员参加财物培训,遵守培训纪律。

  14、严格遵守集团和本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是劳动纪律的管理制度。

  15、积极参加本单位的公共卫生、义务劳动等各项公共事务活动。

  16、尊敬领导、团结同事,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共同提高。

  17、单位财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对由于管理不当的问题负总责。

  18、每月至少3次检查资金的收、付情况,加强对资金收、付的监督,对本部门出现的收、付损失负责、

  19、及时、准确的下达、搜集、整理、反馈公司的财物预算资料,确保预算的客观性、可操作性,对最终的预算结果负总责。

  20、按照集团和本公司的安排,积极组织、协调各部门做好公司的财产清查、审计、评估,并对其结果负总责。

  21、按照公司及相关的财政、会计法规,及时、客观的核算分厂的成本、损益情况,按照经济责任制考核规定,兑现奖励,效益工资。

  22、按照集团的财物管理体制,有关信息及时、准确的传递到集团,及时向PM集团结核帐务,保证数据的一致性、真实性。

篇3:PM集团货币资金及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PM集团货币资金及财务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系统内使用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润率,保证资金安全,依据国家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票据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货币资金的筹集、收入、支出业务和票据、印章管理。

  第三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依据集团制度,负责制定和修改本制度。

  第二节 现金的管理

  第四条 必须按照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使用现金。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2、个人劳务报酬;

  3、各种劳保、福利费用支出;

  4、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5、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6、集团规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各单位收入现金必须在当日及时送存银行,库存现金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

  第六条 关于借用公款现金。

  1、各单位日常的生产性开支和费用借款须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先由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交由借款人所在部门负责人先行审核,最后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

  2、非正常的开支和费用借款或者是意外性的支出借款,须报PM集团总经理批准。

  3、日常的生产性开支和费用借款须在六天之内报销结清,特殊情况的可延长至十天,再有需延长结算天数的,须报PM集团总经理批准或报PM集团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报PM集团总经理批准。

  4、履行了完备手续的符合条件的借条须制作记账凭证,记入账簿中,有特殊情况不挂账的,须报知PM集团财务部,各单位会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出纳负全部责任。

  5、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经总经理签批后,办理借款事宜。无特殊情况,不允许个人私事借款。借款人必须从借款之日起10日内到财务部门报帐,对逾期未报帐或清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一并从职工工资中扣付。

  6、各单位要及时对个人借款进行清理。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

  7、对违反规定的借款、不属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又不经PM集团总经理批准的,对借款人、审批人、会计负责人(或主管会计)、出纳各处以借款金额2%的罚款。

  第七条 出纳人员应该每日核对库存现金,以确保帐实相符。各单位主管会计必须每周至少检查出纳现金库一次,形成查库记录,并由出纳员和主管会计签章。

  第八条 现金长款或短款必须查明原因,及时报告计划财务部。对于无法查明原因的现金短款,由出纳人员承担80%,主管会计承担20%。

  第三节 银行存款管理

  第九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开户,银行结算和票据结算等业务。

  第十条 各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必须经计划财务部批准,不得违反规定私自开设银行结算帐户。

  第十一条 银行存款的印鉴应分人保管,支票的领用应办理登记手续,原则上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特殊情况经财务经理和总经理批准。

  第十二条 经办人借用空白转帐支票必须经财务负责人批准,由结算会计在《空白支票借用登记簿》上写清支票号码、用途和收款单位等项目,由经办人签名后方可办理,经办人必须于业务结算后三日内办理有关手续到财务部门核销。签发空白支票应规定限额,并在限额的位数前书写“¥”符号封顶。

  第十三条 结算凭证(如汇票、支票等)丢失,经办人必须立即报告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及时采取挂失止付等补救措施,防止冒领和诈骗发生。如果造成经济损失的,要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违反银行结算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贪污挪用公款,否则,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四节 财务印章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预留银行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原则上由主管会计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银行印鉴章必须由不同的人分别保管。

  第十六条 各印章保管人不得擅自将自己保管的印章交由他人保管,也不得私自接受他人保管使用的印章。

  第十七条 保管印章人员因出差等而需由他人暂时保管的,必须予以书面授权并进行记录,登记在案,以备查询;各印章平时不用时,应放在上锁的安全地方,做到“人走章收”。

  第五节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篇4:PM集团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PM集团财务信息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加强资金监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建立内部财务报告制度,各岗位应按本制度要求,如实填报。

  第二条 内部财务报告必备要素:填报日期,金额与账面金额一致,填表人和复核人签名。

  第三条 必须按报表所要求报出时间及时上报,一般月报在下月的15日前上交,对于迟延报送的单位每次处单位主管会计200元罚款。

  第四条 报告由专人收集并装订成册。

  第五条 内部财务报告一览表如下页。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

  内部财务报告一览表

  报表名称 性质 备注

  每日现金结报单 日报 次日上午10点前

  应付帐款明细表 月报

  应收帐款明细表 月报

  应交税金明细表 月报

  库存产品明细表 月报

  固定资产明细表 季报 季度结束后15日内

  会计报表 月报

  各项费用明细表 月报

  财务分析报告 月报

  未售房明细表 月报 房产公司报

  应收房款明细表 月报 房产公司报

  在建工程累计拨款情况表 月报 房产公司报

  PM集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档案管理,更好的服务于PM集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三条 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第四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各单位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集团计划财务部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移交集团计划财务部保管的会计档案,原则上应当保持原卷册的封装。个别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档案机构应当会同会计机构和经办人员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六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 10年、15年、25年5类。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七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九条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质会计档案。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计划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篇5:施美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施美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单位章程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确保捐赠、资助的资金完全按照规定或约定的用途使用,不被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本单位资产为共有财产,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单位宗旨和章程所规定的各项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方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三、建立健全财会制度,会计和出纳工作制度,设专业会计管理本单位财务。

  四、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努力做到收支平衡,如实登记财务帐目,按时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五、定期向校委会(最高权力机构)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单位成员及校长办公会(最高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六、财务人员要保管好财务工作中的各种票据、印章,按时进行年检、年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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