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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结构公司财务印章和支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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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钢结构公司财务印章和支票管理规定

  轻钢结构公司财务印章和支票管理规定

  财务印章和支票是公司财务工作的重要工具,必须加以明确规定,严加控制。

  1、公司财务印章的管理

  公司预留银行印鉴章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代表章由法人本人或出纳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支票的管理

  (一)支票由出纳保管。支票使用时须在“支票使用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票据使用完后应及时缴销。

  (二)支票由出纳填写,应填写齐全,再由印章管理人加盖印章并有经办人员办理盖章手续后支取款项。空白现金支票不得签名盖章留用。

  (三)支票支取款项后,出纳应及时将支票存根联交会计做相应账务处理。

  (四)支票借出必须作相关记录登记,执行“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借出转帐支票需限定金额.

  3、网上银行的管理

  (一)网上银行采用双重密码管理,密码由出纳和会计分别掌握。

  (二)有需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款项支付的,先由出纳根据其掌握的密码进行电子票据的填写,再由会计根据其掌握的密码确认后进行网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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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PM集团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PM集团印章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用印程序,降低经营风险,特制订《公司印章管理办法》。

  一、列入管理的印章

  1、公章:公司公章;

  2、合同章:公司合同专用章;

  3、售楼章:公司售楼专用章;

  4、财务章:公司财务专用章;

  5、部门章:刻有公司职能部门名称的印章。

  二、印章刻制

  1、印章刻制前必须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批,核准后方能刻制;

  2、印章统一由办公室安排刻制;

  3、印章使用管理部门办妥印章启用手续后领用;

  4、印章首次启用前用印实样留存行政部备案。

  三、管理部门及人员

  1、所有公司的公章、合同章、售楼章都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负责管理;财务章由财务部负责管理;部门章根据实际情况,部分由集团行政部管理,部分由公司指定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2、所有印章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员是印章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3、印章发生意外毁损或丢失,印章保管人应立即报告集团公司领导,并迅速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印章保管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好移交手续,并交集团公司行政部备案。

  四、用印规定

  (一)下列事项使用公司公章:

  1、必须以公司名义对国家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报送的文件资料;

  2、必须以公司名义向工商、财政、税务、海关、金融机构等报送的文件、报表及资料;

  3、与公司经营有重大关系的必须以公司名义签署的其他文件资料;

  4、以公司名义对外联系工作的公函或介绍信

  5、本公司发文等重大事项。

  (二)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依照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使用。

  (三)下列事项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

  1、必须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类合同、协议;

  2、其他必须使用公司合同专用章的文件资料。

  (四)下列事项使用公司售楼专用章:

  1、必须以公司名义对外签署的各类销售合同、协议、认购书;

  2、其他必须使用公司售楼专用章的文件资料。

  (五)下列事项使用公司部门章:

  公司职能部门在公司范围内行使管理职能,以本部门名义签署的对公司领导、其他部门、分公司的内部请示报告、通知、公函等文件及资料。

  五、用印审批

  1、公章:原则上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审批,涉及公司日常事务的,可由分管领导审批,事后及时补办手续。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用印的,须依有关规定经法律顾问审核签字(下同)。

  2、合同章: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会签程序签字后由最终审批人审批或经授权代理人审批。

  3、售楼章: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审批;批量、统一文本需事前盖章的文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签字审批、盖章后,授权行政管理部管理使用。

  4、部门章:根据实际情况部分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经理审批,必要时由总经理审批。

  六、用印手续及用印资料的保存

  1、用印部门或用印人事先填写“用印申请单”,按审批权限获准后方可用印。(如情况紧急,可以按通讯方式经领导同意后先用印,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2、未经审批,任何人不得擅自用印。

  3、使用公司公章、合同章的文件必须在印章保管人处保留复印件备查。合同、协议必须保留原件备查,如需由其他方盖章签署后生效的,可以先登记备案,待签署完毕后再将原件交至印章保管人处保留备查。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材料,除保留原件备查外,还需登记备案,待政府部门批复下达后,由经办人将批复文件交至印章保管人处保留备查,以保证档案文件的完整性。所有备查资料与用印申请单作为印章使用的归档资料,定期交公司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存档。

  4、使用部门章,印章保管人将印章使用情况记录备查。当年印章使用情况记录,在下一年度第一季度内交公司行政部档案管理员存档。

  5、特殊情况需事先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售楼专用章后填写内容的,在按权限审批获准用印的同时,经办人事后必须将填写内容以后的用印文件资料或复印件、及未用完的盖有印章的资料交还印章保管人。

  6、特殊情况需将公章、合同专用章带出集团公司办公地使用的,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携带印章随同经办人员前往办理。

  七、印章停用

  因情况变化造成原有印章停用,停用的印章由印章保管人上缴公司行政部,由行政部视具体情况作保存或销毁处理。

  八、罚则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公司按相关办法对违纪者予以行政、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

  本规定由行政管理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类似的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篇3:绿谷集团印章管理规定

  绿谷集团印章管理规定

  一、印章名称、盖章范围及签发

  二、上述印章由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或其指定委托人负责签发,签发人对用印的事项负责。

  三、保管人由总裁指定,保管人应对上述印章妥善保管,并对因保管不善引起的后果负责,保管人因故请假,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告知签发人,由签发人指定临时保管人保管,未经许可,她人不得擅自使用。

  四、印章应在印鉴登记册上留有模印和当前保管人的签字,并注明接受日期。

  五、公章的盖印程序

  (1)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任何文件不得盖公司公章。

  (2)下级部门的用印,盖印人应审查文件的内容,在确定内容无误和合法性后盖印,并登记簿册。

  (3)如盖印的是经济合同、协议书、任免书、公告、通知、邀请函、外发信函、对外报表等重要文件,经办人应填写盖印通知单,按相关规定办理。

  (4)盖印登记簿和盖印通知单均由总裁办存档。

  (5)未经执发委正副主任书面同意,严禁在任何空白纸上加盖公司印鉴,并备案存档。

  六、印章刻制、启用、封存和销毁

  (1)印章刻制由印章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写明刻制事由,并经总裁同意,由总裁办负责执行。

  (2)新印章启用前应在印鉴登记册上留下模印,总裁在模印下签字注明”同意启用”后,再由保管人在旁签字领用。

  (3)印章因各种原因如:变更、模糊、使用、失效等需要封存注销时,应在印鉴登记册上注明印章封存或注销的日期和原因,并由总裁签字,由总裁办负责封存或注销,重要的印章注销后,应向有关部门发布印章停用公告。

  七、印章的外带

  各类印章一般不允许外带使用。在特殊情况下,印章必须外带使用时,必须办理手续:

  (4)印章仅给本公司的指定经办人外带使用。

  (5)经办人外带公章前应先填写<印章外带申请表>,注明印章名称、前往单位、盖印文件名称、外出起始时间,然后由主管总裁审核,执发委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后,方可携带外出,做好备案工作......。

  (6)经办人用章后应及时交还印章,由保管人在申请表上注明归还时间,在登记簿上注销,以备后查。

篇4:商贸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商贸公司印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印章是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的管理,关系到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的开展,甚至影响到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为防止不必要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贸公司各类印章由各岗位专人领取并保管,不得转借他人。

  第三条 商贸公司建立印章管理卡,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卡上予以记录。

  第四条 印章持有情况纳入员工离职时移交工作的一部分,如员工持有公司印章,须办理归还印章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五条 商贸公司各级人员需使用印章须按要求填写印章使用单,将其与所需盖章的文件一并逐级上报,经公司主管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交印章保管人盖章。

  第七条 印章保管人应对文件内容和印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

  第八条 在审核过程中被否决的,该文件予以退回。

  第九条 涉及法律等重要事项需使用印章的,须依有关规定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签字。

  第十条 业务人员依日常的权限及常规工作内容自行使用“发票专用章”无须经上述程序,使用前由财务人员、业务主管批准即可使用。

  第十一条 用印后该印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保管人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

  第十二条 业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空白合同的,合同专用章保管人可预先在公司统一印刷的空白合同上盖章后交商务人员使用,但必须办理合同领用手续,并要求在合同签署后立即将合同返回,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

  第十五条 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违纪者予以经济处罚,造成严重损失或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篇5:海尔集团印章管理规定

海尔集团印章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印章刻制及启用:各级单位刻制及启用印章,必须经集团分管行政副总经理核准,并由集团总经理办公室统一负责办理刻制及启用事宜。

  第十五条 领取:印章保管人员根据本规定从综合部门领取需自己保管的印章并签收备案。

  第十六条 分类:印章分为公司公章(印章)、部门章和业务章,在筹建期,除财务部外不刻制其他部门章。

  第十七条 保管:根据印章的使用功能,印章分别由各级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一、由管理中心综合部集中统一保管的公章:

  1、管理中心、筹建处、各项目公章(筹建处及各项目的公章,待相关制度完善后,经集团领导同意,可将公章移交);

  2、管理中心、筹建处、各项目合同专用章(筹建处及各项目的合同专用章,待相关制度完善后,经集团领导同意,可将公章移交);

  3、尚未移交给下属单位的印章;

  4、管理中心各部门的印章。

  二、由各筹建处综合部集中统一保管的公章:

  1、经集团领导同意,转交的印章;

  三、由各项目综合部门集中统一保管的公章:

  1、经集团领导同意,转交的印章;

  四、业务章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保管。

  第十八条 公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一、对外使用范围及审批:

  1、在管理中心,对外公文使用公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审签(上报省、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须经管理中心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及行政副总以上领导审定,方可用章,重要文件用章前须经总经理审定;

  2、各筹建处、项目,对外公文使用公章,须经部门负责人审签(上报省、市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资料须经筹建处综合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及行政管线副总(特殊情况管理中心总经理助理以上其他领导)以上领导审定,方可用章;若管理中心、筹建处、项目需用到集团公章,需经过管理中心总经理、集团分管行政副总经理批准,方可用章;

  3、办理证件使用钢印,须由综合部门负责人审签,方可用章;

  4、原则上所有合同和协议须按照《合同订立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会审手续齐全方可盖章。特殊情况下,未经过合同会审程序,只有管理中心、筹建处分管副总经理及行政副总经理在《用章审批表》上签字同意用章的合同及协议,也须经管理中心、筹建处法律部门对合同或协议条款审核无误后,方可用章;

  5、对外常规业务(各种年检、年审、报建、招投标、工程资料等)使用公章,须经管理中心或筹建处总经理审签,方可用章;

  6、银行新开账户,经集团公司财务部审批,方可用章;

  7、所有财务、税务登记报表(包括对外提供有关资料),统一由管理中心或筹建处财务部经理审签,方可用章;

  8、凡涉及财产抵押、财产产权、贷款、借款、担保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书,须经管理中心总经理审签,方可用章;

  9、未经集团及管理中心领导小组授权批准,擅自进行投资经营活动,对外担保,对外借贷款,对外签订合同等活动,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盖章。

  二、法人章(公章)对内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1、管理中心重要文件的发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须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方可用章;

  2、各筹建处重要文件的发布、重大人事任免等用章,须经综合部负责人审核,主管行政副总经理及总经理批准,方可用章;

  3、各项目对内发文由项目负责人签发(领导特别交待的除外),方可用章。

  4、管理中心、筹建处的一般内部发文,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综合部负责人审核,方可用章。

  第十九条 业务章的使用范围及审批:

  一、业务章的使用范围:

  1、财务专用章用于办理有关银行业务;

  2、发票专用章用于开具发票业务;

  3、工程专用章用于:工程修改通知单、工程类会议纪要、内部竣工初验;工程方面资料:图纸、会审记录、预结算报告;工程方面对关联单位、部门的往来文件;

  二、业务章使用的审批:

  1、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章须经财务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用章;

  2、工程专用章须由项目工程部负责人审核(工程修改通知单、图纸、会审纪要必须由主管设计负责人审核),再由各项目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条 有关公文经签发人签发,可使用《拟文稿纸》申请用章,不须使用《用章审批表》申请用章。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筹建处、各项目自行保管的部门章(业务章),在本细则所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如超出本制度所规定的范围使用的,经办人及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承担责任和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印章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用章审批程序执行,手续不全者严禁用章。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之外,所有公文用章,须填写《用章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审批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四条 用章前印章管理人员须认真审核,明确了解用章的内容和目的及用印的文件份数,确认符合用章手续后,由经办人在用章登记簿上逐项登记后,方可用章。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集团用章规定,会签手续齐全的合同、协议、文件、资料等经审核无误后,按先后缓急的顺序,即接即盖章,不得拖延用章时间。

  第二十六条 各级印章管理人员对未经核准的文件,不得擅自用章;对不符合本管理办法、《合同订立管理细则》或其他有关制度规定的,应立即向综合部负责人汇报,未经同意,不得盖章。

  第二十七条 不得在空白凭证、便笺上加盖印章。

  第二十八条 在急需用章而本部门负责人外出,以传真形式审签;以传真形式无法审签的,须由综合部门负责人或管线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以上领导审签,方可用章。

  第二十九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办公室使用,如确因工作所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建立登记手续后,应由印章管理员携带印章到现场盖印或监印。带到办公室以外使用的印章须经主管行政的领导批准,并确保交予安全可靠的人员保管,认真做好外借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印章外借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印章管理员须负责督促印章借用人员按时归还外借的印章。

  第三十一条 管理中心综合部将定期检查本部门及各筹建处、项目的用章情况。

  第三十二条 印章管理员需签与管理中心签定岗位责任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用章安全。印章管理人员离职或调任时,须为印章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印章管理员应确保单位能随时与之取得联系,保证及时用章,不得拖延时间。如请假或外出时,须事先取得部门负责人同意,然后将印章移交给综合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办理印章暂时代保管手续。

  第三十四条 印章遗失或失窃应立即向上级汇报,并依法公告作废。对伪造公司各种印章的人员,依法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需要留存的重要资料(合同、协议及对外重要文件),应在盖印后(对外文件可留未经盖章的复印件),留存一份,立卷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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