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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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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职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尊重和保障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智慧,办好高等院校,根据“高等学校和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我院在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下的院长分工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党委领导下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学院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评议、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权力和作用。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民方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民主管理的机构。学院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院工会在党委领导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国家的政策、法令和计划要求,依照一定的民主程序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和讨论院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院工作计划、学院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基建计划、重要规章制度等重大决策。

  二、审议通过学院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教职工培训计划、教职工奖惩办法等。

  三、讨论决定学院集体福利经费使用方案等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干部,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院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负责执行和组织处理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提案,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院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的集中领导和指挥,教育职工不断提高主人翁责任感,服从领导,自觉遵守制度和纪律,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为全院教职工总数的20%左右。既要照顾到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工作人员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包括教师、实验员、图书管理人员、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人员)。党、政、工、团(包括中层干部在内)领导干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工人、青年教职工、女工代表应占一定的比例。

  凡具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以班组、处室为单位,按分配名额由教职工直接民主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二至三年改选一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学院党委和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有代表性的少数代表列席会议。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检查学院内有关单位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有权对学院各级领导干部进行评议和监督,有权对学院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三、因参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四、教职工代表行使正当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四、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

  第四章 组 织 制 度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两年,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方案,必须有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不设常任主席团,大会闭会期间,大会主席团的职能由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院党政领导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五章 工 作 机 构

  第十四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主持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职工代表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传达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发动全体教职工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方案;

  五、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本条例自二○**年二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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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级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高级中学机关行政管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学校管理制度,保障教职工的民主管理权利,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办好社会主义学校,特制定本试行条例。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思想政治领导。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校长正确行使其应有的职权,校长应当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教育教学和管理制度等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决算,自筹资金的使用方案等,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学校制定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奖惩制方案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学校可能办到的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奖励,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犯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七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执行大会的决议,负责处理教代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监督。

  第八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建议,如意见未能统一,可先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并由校长和工会分别报告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本学校教代会代表。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依据条件,名额,由各年级,部门提名,然后由教职工直接选举。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包括领导干部)均得通过选举成为正式代表参加职代会,根据会议需要,可适当确定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代表的构成要考虑到教师,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职工各方面人员,又要体现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少于60%。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每两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对全校教职工负责,教职工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在教代会上,参加关于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3.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和咨询。

  4.对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做好教职工的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劳动纪律,搞好教书育人,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或领导小组)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教代会每二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校长,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会议,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教代会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或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讨论通过,不得任意修改变动。在教代会闭幕期间,授权工会委员会,督促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十八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2.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主持教代会的筹办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教代会会议,专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4.发动教职工落实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工会组长,教代会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代会代表素质。

  5.维护教代会代表的合法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篇3:安监局长:《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大会讲话

  安监局长在《安全生产条例》宣传贯彻大会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天,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在此举行《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宣贯大会,省人大常委会蒋仲平副主任、全文甫副主任,省政府洪礼和副省长亲临大会,并将作重要讲话,这充分体现了省人大、省政府对《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极大鼓舞了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抓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信心。《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省安全生产法制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必将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全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精神,特别是省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回顾过程,切实增强《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贯彻实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条例》从20**年5月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草案送审稿,到20**年3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历时三年。《条例》的出台,得到了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也得到了全省各地各部门的大力支持。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以及省直有关部门为《条例》的出台做了大量艰苦的工作,赴山西、河南两个省和宜春市、九江市、吉安市、抚州市、鹰潭市、上高县、丰城市等地调研,经过多次征求意见、论证、协调、修改,最后形成地方性法规。可以说,《条例》凝聚了全省人民的智慧和意志,具有很强的科学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借此机会,我代表省安委会办公室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向省人大和省政府领导,向省人大财经委、法制委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表示衷心的感谢!

  回顾条例的制定过程,概括起来就是对安全生产立法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是对条例涉及的诸多问题不断形成共识的过程,是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实践总结和外省立法经验借鉴的过程,也是对国家和我省近几年来出台的一些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的提升和完善的过程。

  第一,深化认识。一是对制定条例必要性的认识不断深化;二是对条例安全生产立法定位的认识不断深化;三是对条例涉及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认识不断深化。

  第二,形成共识。对条例涉及的诸多问题,尤其是适用范围、委托执法、年度考核、三同时项目审批、中介行为、事故赔偿等一些重大问题,在立法过程中不断形成了共识。

  第三,总结借鉴。一方面,对我省近几年来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践进行了总结,将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纳入条例中。另一方面,对兄弟省市相关立法经验学习借鉴,对适合我省省情的规定纳入条例中。

  第四,提升完善。近几年来,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重大政策措施,包括经济政策、应急救援、安全管理、表彰奖励、打击非法、事故赔偿等,这些政策措施通过立法得以吸收、提升和完善。

  二、深化认识,切实把握《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立法特点

  《条例》三年磨一剑,主要在参照执行、委托执法、校园和旅游安全、基层政府打非职责、安全中介行为规范、事故赔偿标准、安全生产基础建设资金、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三同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十三个方面取得了成果,集中体现为以下六个特点:

  (一)确定了参照执行的范围。《条例》在《安全生产法》的基础上,补充规定了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参照执行条例。这些规定填补了上位法对“非生产经营单位”领域安全生产适用范围的空白,使我省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监管有法可依。

  (二)破解了基层监管的难题。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难点都在基层,特别是在县乡两级政府。因此,《条例》明确县、乡两级政府打击非法生产的职责,并规定了县、乡两级政府因打非不力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同时解决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可以委托执法的问题。这既有利于依法行政管理,又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

  (三)强调了经济手段的运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仅仅靠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还应重视法律手段、经济手段的运用。为此,《条例》作了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将安全生产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和保险三大经济政策作了强调。二是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赔偿的范围、对象、标准。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安全理念。

  (四)加强了应急体系的建设。应急救援是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工作经费、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演练、事故报告和抢救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对于加强政府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救援能力,减少事故损失有着重要意义。

  (五)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保障。《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的规定用了较大篇幅,主要有:一是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具备的9项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应制定的12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二是规定了高危企业和其他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三是对三大高危企业和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任职,对新员工

  等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作出了具体规定;四是有关部门及企业对安全生产“三同时”项目,必须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必须依法开工建设,把“三同时”项目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五是列举了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五种具有较大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都要依法检测检验;六是对企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提出了要求。另外,鉴于当前校园和旅游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的现状,《条例》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使校园和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广大未成年人安全有了法律保障。

  (六)明确了安全生产的责任。一是明确了政府的监管责任。《条例》确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对安全生产实行定量控制和年度考核、加强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隐患等作出了规定,对政府领导安全生产工作作了分工。二是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条例》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保障措施、安全投入作了具体规定,并对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划分。三是完善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四是加强了责任追究的力度。在法律责任部分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违反《条例》的行为,都规定了法律责任。

  三、带头示范,切实把《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也是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因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带头实施《条例》的重任。省安监局已经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有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条例》宣贯领导小组。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参照此规格成立《条例》宣贯领导小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条例》宣贯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并精心组织,大张旗鼓,大造声势,将《条例》宣贯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在5月25日前将《条例》宣贯工作方案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我们要将《条例》的宣贯工作与开展安全生产“执法年”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带头学习好、宣传好、执行好《条例》的各项规定,重点要规范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法制建设。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以实施《条例》为契机,促进规范执法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了依法行政的六大基本要求,即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www.pmceo.com这也是规范执法的基本要求。为此,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条例》的贯彻实施为契机,以国家安监总局新印发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为抓手,在行政执法工作中自觉地把好事实证据关、办案程序关、法律适用关和法律文书关,促进安全生产执法行为的规范,促进依法行政。

  (二)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强化执法监督

  执法监督的目的,在于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维护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维护人民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今后,我局将不定期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将《条例》实施情况作为监督内容的重中之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将《条例》规定的一些阶段性工作列出实施时间表,如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等,要在规定时间内实施到位。

  (三)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加强执法力度

  当前,我省安全生产领域的一些问题特别是非法违法、违规违章问题,积弊已久,有的已经成为“痼疾”。必须坚决贯彻“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执法理念,严刑峻法、依法严惩,进一步治理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纪现象,尽快建立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实施《条例》,坚持从严执法、公正执法、规范执法、廉洁执法,尽职尽责,从根本上解决“落实不下去,严格不起来”的问题。

  今年是全面落实***、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持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一年。我们一定要抓住贯彻执行《条例》的良好机遇,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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