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职学院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2238

职学院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职学院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加强经济和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体系

  1、财务机构的设置:学院设置财务处(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全院 资金的统一调度管理,负责年度综会计划的制订和编制审核年度经费 限额、基建限额的预、决算报告,负责全院各单位银行开户、票证及 专控商品的计划审批和管理,负责对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的二级财务机 构实行指导、检查和监督,配合财产管理部门定期清查全院财产物资、健全帐务。对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保管、使用实行监督,并切实 执行国家财政法规和贯彻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的方针。量入为出,精 打细算,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和使用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积 极开源,组织创收,促进教学、科研计划和学院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2、学院一级财务的延伸:各部门用款均实行指标控制、由一级财 务直接办理有关借支、报销及其核算,对个别因服务面广、反映灵敏、使用资金比较频繁的部门,一级财务可进行延伸管理,对这些部门留 用一定限额现金,作正常开支用,同时允许对其下属部门的收入先行 管理。延伸管理的总原则是实行收入、支出两条线,延伸的部门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配备专职或兼职财务人员。

  对不具备建立独立帐号而进行成本核算的创收单位,学院一级财务对其收入、支出实行双线管理,创收单位应按核算程序建立完整的会计帐册,并定期向学院级财务报送报表。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

  (1)学院的所有资金必须在指定银行开设存款帐户,并按开户行核定的备用金限额,保存供日常开支使用的现金。

  (2)学院除财务处可在指定银行开设帐户外,经批准同意成立的 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确属需要、又具备在银行开设帐户基本条件的单位,可在指定银行开设存款帐户、除此以外,各系部、处、室、非独立核 算自负盈亏的单位、部门及挂靠单位等均不得在银行开设帐户。

  (3)已明确在银行开设帐户的单位部门必须先将申请报告送财 务处审查同意并报经主管财务院长批准后,方可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所有开户单位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条例,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不得签发加盖印鉴的空白支票和空头支票或将帐户转让给外单位和个人。

  (4)严禁院属各部门单位,在各类信用社、储蓄所开设银行存款帐户,更不得开设储蓄存款户。

  (5)凡未在银行开户单位部门,所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统一由财务处集中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借用别的单位和个人的银行帐户进行结算。

  (6)严格支票的管理。支票印鉴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分管。经费开支,有计划指标的付款,按经费审批程序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对无计划用款,一般不予支付,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支时,需经院办公会议同意并经主管财务院长审批后方可开支。

  三、财务票据的管理

  1、财务票据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学院使用的票据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为工商税务机关印制的税务发票,此类票据为独立生产经营单位在对外经营活动中取得收入时所开据的凭证;第二类为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款收据,此类票据为一般业务部门在对外服务交往活动中取得收入时开据的凭证;第三类为内部收据,为学院内部各部门单位之间 ( 含独立经营单位〉发生服务己得收入肘开掘的凭证,作转帐业务用。除此之外,还有学院自行印制的有价票证,如餐票、澡票、开水票等。

  2、学院财务处设专人对全院各类票据(独立核算单位对外经营所使用的发票除外)进行管理,并应建立严格的收进、发出、领用和交款收回的制度。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印制或在市场上购买以及相互借用代开收据等。

  四、财产物资的管理

  学院财产物资包括以预算内、外资金形成的(含赠送品)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各种材料、油料燃料以及医院药品、教材等。

  l、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购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项目和学院自筹项目,其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按规定程序办理开工预算、竣工决算及验收、移交手续。各部门应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并按年度进行清查以保证完好与安全。

  固定资产的调出、变卖、毁损、报废及丢失,应严格履行其减少报批手续。各部门不得越权处理和隐瞒不报。

  2、材料物资的采购,必须坚持按计划管理,严格履行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发放、盘存的手续和规定。应防止积压造成的浪费,要 尽量节省采保费用。学院各部门所领用的材料,应按购进价格领用(采用先进后出法),不得再附加采保费。材料一般不对外让售,个别需要让售的物资可适当收取采保费,其采保费收入列进销售差价下。基建三材的采购、发出要尽可能与定额站所定价格接近,防止增加单位费用。库存材料的收发,保管部门要坚持按日记帐、按月签收、按季盘点的制度。材料的报损报废应及时办理报批手续,以防止虚增库存量。

  五、关于收费管理的规定

  1、为加强学院各项收费的集中统一管理,坚持依法收费,防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2、学院各项收费是学院在为师生员工及校外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经批准收取的费用,用以弥补正常教学经费的不足,是学院教育事业经费的重要来源,必须合法、及时、准确、足额收取。

  3、学院的任何收费都必须办理好审批手续,坚持依法收费,亮证(指收费许可证或上级有关收费文件)收费。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如 需增加或调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的,均由单位领导集体 讨论决定提出,经财务处初审,报院行政讨论通过,再报物价管理部门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学院将及时公布已获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对象等,对收费管理实行群众监督。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立收费项目、调整收费标准、变更收费对象。

  4、学院各项收费系学院收入,必须按学院的规章制度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与此同时,学院将进一步健全收费机制,完善分配关系。学院及其所属单位如需调整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或者主管单位在某项收入上与学院分成或改变分成比例的,要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报财务处初审,经党委会议或院长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以后实行。

  5、学院的各种收费,其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由财务处直接收取,直接进入学院财政;二是财务处委托有关部门收取,但必须经主管财 务的院长批准,领取财务处统一印制的票据。

  6、学院各项收费所使用的票据由财务处集中统一购买、印刷和管理。委托收款的部门、单位必须到财务处领取票据,收款后必须及时 将款项、票据存根交财务处入帐。委托代收的款项,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截留、少缴、漏缴、拖欠或转移,也不得私自存入银行,更不得私设“小金库”财务处内部应加强对票据的管理,票据的购买、印刷、保管、使用、销毁实行专人分工负责制和内部牵制制度,票据领用、销毁实行登记制度。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财务处票据管理的监督检查。

  7、学院通过加强计划管理促进收费的及时入帐,通过双线监控促进收费的准确入帐,具体措施如下:

  第一、每年新录取的全部学生的所有收费(老生参照执行)在每次招生结束以后由学生处、教务处将批准的录取新生名单以及分系部、分专业、分班情况送财务处: 财务处、学生处按照已经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新生情况各自独立地、详细地(分系部、分专业、分班、分收费项目)计算出应收费金额并相互核对无误以后报告院领导,经院领导审查同意以后,由财务处统一集中开票和收费: 在收费过程中和收费结束以后,财务处进行收费情况分析,并及时将信息反馈给有关领导,促进收费及时、准确入帐。财务处应提高管理水平,积极主动搞好各种收费的管理、监督及服务工作。

  第二、学生转系、转专业、转班级、留跳级、辅修第二专业或勒令退学、留校察看、跟班试读、除名和开除处理肘,如涉及到收费或 收费清理肘,职能部门(主要指教务处、学生处)应及时将学籍异动的学生名单和收资金额书面通知财务处,由财务处查询和收费,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监督。

  第三、成人高等教育录取学生的所有收费管理原则上参照第一、第二的规定执行。但是,①、成教部应及时将教委批准的录取名单和 与各函授站签订的合同原件送财务处;②、院本部及方圆 60 公里以内的成教学生的所有收费均由财务处派员统一集中收取,路程较远确需代收的由财务处和成教部商量决定;③、成教部应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财务处提供函授点学生的情况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资料。

  第四、凡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生、各类短训班学生的全部 收费管理参照第三的规定执行。

  第五、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及各类 短训班学生毕业(结、肆业)前,应由相应主管部门(教务处、学生处、成教部、系部)编造学生名册送交财务处,经财务处审核,确认收费准确、全面,加盖财务处公章后,院属有关部门、单位方可发给学生毕(结、肆)业证书并办理离校手续。

  8、各类学生的学杂费均应在学院规定的报到缴费时间内缴清,逾期不交的,应书面说明原因、交费时限和担保人姓名、签名。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须有当地乡以上政府证明,经系(部)、学生处、财务处同意,由主管财务院长审批是否减免。

  9、学院必须实行亮证收费。维护收费的严肃性是全院职工的应尽职责,因此,各项收费一般不予返款,情况特殊的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新生入学体检时因病予以退学的,经医院、学生处、主管院领导批准,可返回学费和住宿费或其它费用。

  10、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管理制度的行为:

  A、收费票据使用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B、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收费的;

  C、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丢失收费票据的;

  D、伪造、印刷收费票据的;

  E、自立收费项目,未报学院批准的;

  F、使用非法或过期已废止票据的;

  G、隐瞒收费人数和性质的;

  H、擅自降低收费标准、变更收费范围的;

  I、隐瞒、少缴、漏缴、拖欠上缴收入的;

  J、将收入私自存入银行或信用社,私设“小金库”的;

  K、越权审批,私自退款的;

  L、隐瞒合作办学协议的。

  11、对于违反收费管理制度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直接报学院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2、认真执行本规定是院领导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以及职能处室领导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责任,应该提醒和教育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执行本规定。财务处要加强对收费、开支及票据的管理和监督,要及时催收、反馈信息和按规定办理。确保学院、有关部门、执收部门的利益不受损害。

  13 、纪检、审计、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规定的错误做法和案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拒绝接受纪检、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14 、本规定若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若与以前规定相抵触,以本规定为准。

  六、关于学生退费的规定

  学生退费原则上按学期计算。对自愿退学或死亡的学生,从学校规定开学之日起到学生提出正式申请之日止,学生在校时间超过二个月的,按一学期计算,不退还本期学费和住宿费;在校时间在二个朋以内的,退还本期学费和住宿费50%;对报到前预缴学费和住宿费,在开学前提出退学的,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不退还学费和住宿费。按国家和省学籍管理规定休学和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暂不退费,复学后按所修专业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实行多退少补,因病无法复学的按自愿退学的学生退费办法办理。对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严重关系到病无法就读的新生,退还全部学费和住宿费。

  七、关于支出管理的规定

  (一)报销的有关要求与规定:

  1、所有发票必须是正规税务发票 ( 就餐发票上必须是地税部门印 制的发票〉或财政正式收据,发票必须有日期、单位名称、品名规格、金额、收款人、收款单位盖章等内容,如有改动,需加盖开具票据单位 财务章,票据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且不得涂改,否则,不予报销。

  2、经办人在发票上写明用途、姓名、处(室、办)负责人证明,并用钢笔填写,不得涂改。

  3、职工上下班交通费按每月 40 元的标准统一发放;

  4、差旅费中车票、过桥票、住宿发票等的报销均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车票、过桥票、住宿发票贴于报销单背面),由财务处指定人员 审核后按程序报销。有关伙食补助、住宿标准等均按潭财行字[1996]85 号文件或学院规定执行。

  5、材料、固定资产采购附件上需注明数量、单价;发票上注明经办人姓名、保管室验收入签名并开具入库单后按程序报销或支付,1000 元以上的金额按规定转账付款。

  6 、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的费用按有关文件和规定报销,借款必须在返院后一星期内报销归还(作为备用金的借款除外),严格遵循“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

  7、图书资料购置后,必需经图书馆有关人员签字验收后方可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8、基建、维修及大宗物资采购等必须附有有效合同及相关手续,方可办理付款手续,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9、处(室、办)经费开支不得超出预算指标;节约部分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报销审批权限

  1、500元(含500元)以内的开支报主管院长批准同意;

  2、500元以上2000元(含 2000 元)以内的开支先报主管院长批准同意、再报院长批准同意;2000元以上的开支由院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3、经院长或主管院长批准同意的开支,均需由财务处负责人审批签字,方可报销。

  (三)报销审批程序

  1、所有发票由经办人先在发票上注明用途、经办人姓名后交处(室、办)负责人签字证明属实,再交主管院长或院长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2、差旅费报销在部门负责人证实后,交财务处审核员审核,再交主管院长或院长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3 、材料、固定资产预算采购发票经保管室验收入签名并开具入库单后,随同入库单交主管院长或院长和财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报销。

  八、关于预算的有关规定

  (一)预算编制的原则:

  1、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总原则;

  2、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客观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保工资、保重点,统筹兼顾、勤俭节约的原则;

  3、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

  4、符合效益性原则,把经费用在刀刃上;

  5、具有统一性、全面性原则;

  6、坚持可行性和发展性原则。

  (二)预算编制的内容:

  1、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学费、住宿费、培训等)、附属单位上交收入、其它经费渠道和其它收入。

  2、支出预算包括: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基本建设支出、上交上级支出等。

  (三)编制程序:

  1、各部门(处、室、办)根据当年事业发展计划确定本年度经费支出预算数;

  2、计划财务处根据收入预算数确定可支出经费数;

  3 、将收入和支出预算数报院长办公会讨论,确定学院预算方案(参照上年经费使用情况,原则上不得出现赤字)。

  4、公布预算方案,并由计划财务处执行预算方案。

  5、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由各单位提出并经院长办公会认定的,由计划财务处调整并执行。

www.pmCeo.com 物业经理人网

篇2:绿谷制药营销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绿谷制药营销委员会财务管理规定

  1.目的及适用范围

  1.1目的:为规范上海绿谷制药有限公司营销委员会物资、财务等具体业务操作。

  1.2 适用范围:上海绿谷制药营销委员会结算中心(简称结算中心)、上海绿谷制药有限公司(简称制药厂)、上海雷允上(北区)绿谷药业有限公司(简称雷允上)、其它配合操作部门

  2.具体操作流程及说明

  2.1物资发货流程及具体操作步骤

  2.1.1业务员填制两联要货申请单后送交市场经理审核。

  2.1.2 市场经理按公司要求进行审核,审核经过的两联要货申请单送交结算中心。

  2.1.3 结算中心将两联要货申请单转交主管总裁审批。

  2.1.4主管总裁审批经过后将两联要货申请单返还结算中心。

  2.1.5结算中心备案后将两联要货申请单送交物资部。

  2.1.6物资部根据主管总裁批准的要货申请单(3:00PM前收到)于次日发货。发货后将一联出库单、一联要货申请单返还结算中心,月末向结算中心交送物资出库汇总表。

  2.1.7 月末结算中心将核对无误的物资发货统计表分别报送主管总裁签字后报送财务总监。

  2.1.8物资发货流程图(见附件一)

  2.2发票管理流程及具体操作步骤

  2.2.1业务员填制发票申请单后送交市场部经理审核。

  2.2.2市场部经理审核经过后送交结算中心。

  2.2.3 结算中心收到审核过的发票申请单后通知制药厂(或雷允上)开具发票。

  2.2.4制药厂(或雷允上)开具发票交给结算中心。

  2.2.5结算中心将发票交给客户或业务员。

  2.2.6发票管理流程图(见附件二)

  2.3回款管理流程及具体操作步骤

  2.3.1业务员将现金、支票、汇票直接交给结算中心;客户电汇或贷记凭证的货款直接打入雷允上或制药厂收款账户。

  2.3.2雷允上或制药厂将直接收到客户电汇或贷记凭证的货款通知结算中心。

  2.3.3 月末结算中心将回款统计表交雷允上或制药厂核对相符。

  2.3.4  结算中心月末向市场部经理报送各市场及各业务员销售回款统计表并核对相符。

  2.3.5 结算中心将核对相符的销售回款统计表报送主管总裁。

  2.3.6 回款以资金到帐或收到银行电汇单据为准。

  2.3.7 制药厂(或雷允上)在 4月1日之前已开票的货款可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2.3.8 回款管理流程图(见附件三)

  2.4费用报销流程及具体操作步骤

  2.4.1  报销人填制费用报销单后送市场部经理审核。

  2.4.2 市场部经理根据集团规定审核出差点及补助标准等审核费用报销单,审核经过后将费用报销单送交结算中心

  2.4.3 结算中心审核费用报销单的合法性、合理性、金额等,审核经过后结算中心将费用报销单送主管总裁报批

  2.4.4 主管总裁批准后将费用报销单返还结算中心。

  2.4.5 结算中心将费用报销单送交财务总监审批。

  2.4.6 财务总监批准后将费用报销单返还结算中心。

  2.4.7结算中心向报销人支付费用金额。

  2.4.8 费用报销每周一次。

  2.4.9 费用报销流程图(见附件四)

  3.解释事项

  3.1 本规定自 4月1日起执行。

  4.附件

  附件一:物资发货流程图

  附件二:发票管理流程图

  附件三:回款管理流程图

  附件四:费用报销流程图

  附件五:处方药要货(发票)申请单

  附件六:月发货统计表

篇3:制造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制造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强化会计监督,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和方法是: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所有相关人员均应依照本规定做好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物资的毁损等都应当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各项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应当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并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资产清查。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财务管理。

  第五条 公司财务科负责经济往来的会计核算,并对会计资料的完整性、会计报表的真实性、会计核算的合规性负责。公司实行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以效益管理为重点的财务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条 财务核算与管理,由财务科统一负责,即负责公积金的核算与管理;资金的统一收付、结算和拆借;财务预算管理;工资的核批及其总账核算;目标成本管理(包括质量成本);固定资产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增加、毁损、报废的审批和折旧的计提、收缴工作);办理与银行之间的业务往来事宜,管理和使用财务印章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科应控制应收账款的限额和收回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组织结算、催收,防止呆、死账发生,确保资金的循环和周转。

  第九条 发生的顶账业务,应签订顶账协议和填制顶账审批表,经过公司主管财务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条 财务科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账册,定期组织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相符、账物相符、帐账相符。

  第十一条 凡需增加固定资产时,应在落实资金来源后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经财务科审核,总经经理批准后,方可购置,并按期办理转固手续。超过15万元的固定资产的购置,还需提交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固定资产的毁损、报废、出售,均应原因说明,经财务科和设备科核实,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予以处置。原则上,不允许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获取收入。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坚持“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设备科应及时和有计划的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日常保养和维护、修理,确保发挥固定资产的固有效能。

  第十三条 财务科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规定的收入确认原则,合理地确认计量和记录各项收入、成本、税金,并分别按照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上级拨款收入等项目,正确归集、核算和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确认的原则

  1、销售商品时,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即确认为收入。

  (1)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

  (2)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提供劳务的收入,应分别下列情况确认和计量。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且在资产负债表日能对该交易的结果做出可靠估计的,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第十五条 根据收入和费用配比原则,应在确认收入的同时或同一会计期间结转相关成本。

  1、收入确认的同一会计期间相关的成本必须结转。

  2、如一项交易的收入尚未确认,即便商品已经发出,相关的成本也不能结转。

  3、商品采用计划成本或销价核算的,在结转计划成本或售价的同时,还应结转售出商品应负担的成本差异或进销差价,将计划成本或售价调整成实际成本。

  第十六条 发生的现金折旧,应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不得冲减销售收入,因产品的品种、质量等原因,发生的销售拆让,可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第十七条 与收入相关的税金应准确的计算和反映。不得以任何手段有意隐瞒、虚报收入,更不得截留收入,设置账外账。

  第十八条 财务科应严格遵守成本费用开支范围的规定,正确区分应计入产品成本和不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界限;正确区分本期费用与非本期费用界限;正确区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的界限;正确区分产品应负担的费用界限;正确区分完工产品和在制产品的界限。

  第十九条 财务科负责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即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原始记录的及时、准确、真实、全面、完整;健全计量验收制度,各种财产物资的进出消耗,都要经过严格的计量接收,做到手续齐全,计量准确;加强定额管理,制定和修订合理的原材料、能源等物资消耗和工时定额,做到定额科学合理;做好财产清查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帐账相符。

  第二十条 财务科应加强目标成本管理,根据“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月或按产品编制成本、效益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分解指标,责任到人,严格考核,挖掘潜力,大力开展增收节支活动,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应建立成本(包括质量成本)费用分析卡,定期分析成本、费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对策,采取措施,形成全员、全过程的成本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会计资料应按月装订成册,在做到帐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的前提下,并于年终了的一个季度内编制会计资料归档清册,经审查验收后归档。

  第二十二条 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时,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接替人员,没有办理移交手续或移交手续不清楚的,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篇4:视讯股份公司二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视讯股份公司二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二级公司财务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与协调,保证二级公司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及时、完整,确保二级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二级公司,是指公司出资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不同类型的二级公司及参股公司,公司将采用不同的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方式。

  (一)全资子公司

  如果全资公司的规模比较大、业务量较多,由本公司直接委派财务人员。委派对象可以是财务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具体委派对象和委派人数由本公司决定。

  如果全资公司刚成立或规模较小、业务较简单,不便于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财务负责人的,可以由公司财务部直接负责其财务工作。

  (二)控股子公司

  对于控股子公司,本公司可以通过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会决定向其委派财务负责人。如果控股子公司刚成立或规模较小、业务比较简单,不便于设置财务机构和配备财务负责人的,可以通过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委托代理记账公司代理财务会计工作。

  (三)参股公司

  对参股公司的财务监督由公司财务部采取按季度或年度获取财务报告方式,并将收集的财务报告进行财务分析,上报公司领导。

  第四条 委派到二级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对本公司和被委派公司董事会负责;委派到二级公司的主管会计协助委派到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工作。委派到二级公司的财务人员业务上接受该公司财务部领导。

  第五条 本公司二级公司的非委派财务人员可以由该公司自主招聘,也可以由本公司推荐,由其自主招聘的财务人员必须通过本公司财务部的资格认定并备案。

  第二章 财务委派人员的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对二级公司的财务人员实行下管一级制度。委派到二级公司财会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在公司保留,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由财务部根据考核结果统一管理、发放,并由被委派公司承担,奖金等在其公司发放,有效地实行双向经济牵制。委派到二级公司的财会人员不得在被委派公司享受其他任何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在被委派公司报销各项费用。

  第七条 为了保证财务委派人员的质量,委派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本公司正式员工。

  (二)具备财会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品行端正,依法办事、廉洁奉公。

  (三)身体健康,男性一般应在50周岁以下,女性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

  (四)与被委派公司的负责人没有亲属关系。

  这里需要回避的亲属关系包括夫妻关系、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

  (五)与被委派公司没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第八条 委派的财务负责人除具备本制度第七条的基本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会计工作5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备较全面的财会专业理论知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九条 委派的主管会计除具备本制度第七条的基本条件之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会计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具备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财务委派人员

  (一)经营不善破产清算企业的财务主管,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

  (二)因失职渎职造成过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监控、审核、操作失误,导致企业资产严重流失的;

  (四)不坚持原则,不如实反映被委派公司财务情况,参与被委派公司账目上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财经纪律、制度,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的;

  (六)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第十一条 委派到二级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接受本公司和被委派公司经营班子双重领导,依法行使用下列职责:

  (一)列席董事会有关会议和参加被委派公司经营班子有关会议,并提出财务管理和财务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被委派公司的日常会计事务、会计核算和财务收支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管理被委派公司其他财会人员工作;

  (二)对规定事项与被委派公司负责人进行联审联签,对认为有损本利益的事项有权拒签;

  (三)参与拟订被委派公司经营的重大计划、方案、预算的编制;考核、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

  (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财务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被委派公司各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五)负责组织、领导被委派公司的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管工作;及时向本公司、被委派公司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会计资料;

  (六)制止被委派公司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和可能对本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经营行为,并向本公司和被委派公司董事会报告;

  (七)定期向本公司提供被委派公司的财务报告;随时向本公司报告被委派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其他规定必须随时报告的事项;

  (八)按规定参加公司财务部组织的会计例会;

  (九)组织实施对被委派公司财会人员的考核、监督工作,对被委派公司的财会人员任用、调动、奖惩方面提出建议。

  (十)完成本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委派到二级公司的主管会计的职责为:

  (一)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国家规定的费用标准和开支范围,正确核算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二)编制被委派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

  (三)对被委派公司资产营运、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监管,保护被委派公司资产安全完整;

  (四)审核或参与被委派公司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报告和重大经济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经济文件的拟订;

  (五)对被委派公司的财务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本公司利益;

  (六)办理其他会计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被委派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被委派公司的下列事项须联签批准方有效:

  (一)重大资金调度,包括大额现金的提取和支用、银行转账、信用卡账单等;

  (二)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

  (三)在一定限额范围外不良资产的处理;

  (四)呆烂账及盘盈盘亏处理;

  (五)超过管理规定标准和年度预算的费用支出、费用报销;

  (六)金额在一定范围以上的材料物资购入业务;

  (七)金额在一定范围以上的公司内外借出款事项;

  (八)重要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的报出;

  (九)对内对外投资,包括设备更新、固定资产大修等;

  (十)产权转让;

  (十一)对内对外承包、租赁;

  (十二)其他需要联签的事项。

  二级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细则,规定各项联签事项的限额范围,并报财务部审批、备案。

  凡规定联签的事项,未经财务负责人签字同意而付诸实施,有关工作人员和负责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委派到二级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承担下列责任:

  (一) 不按有关规定进行“联签”,以及对被委派公司的违规行为不加劝阻,或者知情不报,甚至主动参与,造成失误或经济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司根据有关法规给予行政处分并酌情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 对被委派公司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与被委派公司负责人共同承担责任;

  (三) 对未能发现和制止被委派公司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四) 对参与拟定的计划、决策事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被委派公司因财务管理混乱、财务决策失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委派到二级公司的主管会计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所审核的费用和开支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二)对所编制报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二级公司应该为委派的财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有关业务部门应主动配合委派的财务人员工作。二级公司有义务向为委派到该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提供联签事项、会计资料以及和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一切文件、合同等资料;有义务接纳财务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有关经济、投资、财务和审计等会议;有义务保证财务负责人能够检查企业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产权运作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委派的财会人员有权查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资料,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作出解释。对防碍、阻挠财会委派人员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从公司选派财会委派人员,除遵照公司有关人事任免程序,还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财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意见,报经领导审批后,按有关程序办理。财务负责人由公司在职财务人员专职担任。

  (二)主管会计由财务部负责人提出人选,报领导批准。主管会计由公司在职财会人员专职担任。

  第十八条 委派到二级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该公司的正、副董事长、经理、审计部长等职务。

  第十九条  委派到二级公司专职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日常考勤由被委派公司视同本单位员工进行管理,请假三天以上者,经被委派公司同意后须同时向公司财务部申请并备案。

  第二十条 被委派公司有责任加强对财务委派人员日常工作的管理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给公司财务部。

  第二十一条 对委派到二级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施轮岗制度,一般三年轮换一次,最长不超过六年。委派到二级公司的财会人员职务升降、续派、解派由公司财务部严格考核后,根据其任职资格、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提出意见,经领导审核决定。

  因工作需要,公司有权对委派的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进行改派。

  第二十二条 委派到二级公司的财务人员要认真参加财务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 委派到二级公司的财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解派:

  (一)患病无法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经财务部考核不称职的;

  (三)工作中违法乱纪、渎职失职、造成重大失误的。

  第二十四条 委派到二级公司的财务人员由财务部和被委派公司共同考核,但以财务部为主,并注意听取被委派公司的意见。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任期考核两种,其中定期考核为日常考核,一般分为期中考核和年度考核两次;任期考核在财务人员委派期结束时进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每年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和委派人员的工作表现予以奖惩,对年度考核优秀和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的委派人员予以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和不能胜任委派工作的财务人员按照人事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一次不合格的将停止委派岗位工作半年,进行学习或培训后重新上岗;再次考核不合格者,调离财务工作岗位;对违纪违法委派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章 会计政策与会计核算方法一致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为了真实地、完整地、准确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便于本 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二级公司必须采取和本公司统一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口径。

  第二十七条 二级公司的会计科目和财务报表格式的设置,必须与本公司现行的核算要求基本吻合。

  第二十八条 有条件实行电算化的二级公司,财务软件的应用必须与本公司财务部一致。在条件成熟时与本公司财务部电脑联网,从而实现会计电算化联网。

  第二十九条 为了更好地为二级公司融资提供服务,增加资金结算量,提高本公司在银行的信誉,二级公司的银行账号需与本公司财务部协商同意后开设。

  当本公司发展到一定规模时,本公司设立内部结算中心,二级公司全部纳入内部结算中心结算。

  第三十条 二级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经营合同及工程等重大 项目或重大事项,必须报本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所有融资、担保、抵押业务必须上报本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重大资产处置及坏账损失报本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的决议及重大经营决策等必须报本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四章 财务报表上报制度

  第三十四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月报)、损益表(月报)、现金流量表(年报)  利润分配表(年报)及财务状况说明书(月报) 收入、 费用明细表(月报)等。

  第三十五条 二级公司的财务报表必须及时上报本公司,月报在月份终了后十日内报出,年报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报出。

  第三十六条 参股公司必须按照本制度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提供报表。

  第五章 财务审计制度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对二级公司实行审计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二级公司的财务收支、经济效益、财经规章的执行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 二级公司的年终决算由本公司聘请并经各公司董事会认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查账报告。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成立审计室,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对二级公司的各项审计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篇5:食品饮料公司营销财务管理规定

  食品饮料公司营销财务管理规定

  一、营销收支管理

  ①、销售分支机构的货款要全额汇给公司财务部,销售费用统一由公司报销。

  ②、各区域进行的广告、促销活动及其它花费申请财务支出应逐级签字核准。

  二、营销人员费用管理

  ③、营销人员按合同规定标准,以每月平均数字办理正常手续支取,原则上不允许超支。

  ④、公司为营销人员制定的标准费用以天计算,每月为25天标准,超出不予支付。

  ⑤、营销人员报销费用以实际出勤天数×每天费用标准,实际出勤天数由业务人员执行每周二、

  三、六向营销中心电话汇报记录为主,分管领导临时电话查岗。费用实行每月凭票据报销一次。(注:每月最高报销费用不得超过月平均数)。

  ⑥、营销人员请假(指驻外人员离岗不离驻地的事假、病假)期间,公司只为营销人员提供10元/天费用补助,

  ⑦、销售费用实行每月电汇制,根据当月申请数额直接打入营销人员的银行卡中。

  ⑧、取、借款规定:取借款统一实行取款单,取借款人必须认真填写事由、数额、还款计划等内容。同时需具备有申请人、直接主管领导签字、分管领导签字、数额较大需财务主要领导签字,方可生效。

  ⑨、区域营销人员的工资支出根据季度未考核的应得数额统一造表发放。

  ⑩、年度合同任务结束后,如营销人员完成全年目标任务,事假、病假期间扣除的费用公司给予补足。

  四、票据管理

  11、由于支票的期限一般只有5天,因此销售人员在收到客户支票后应迅速交回公司。

  12、票据报销规定:所有营销人员的票据报销,必须有开票日期和公司名称,同时在每一张票据背后注明票据使用时间、地点、事由、经手人及相关使用内容,对于虚假票据和未注明所要求内容的票据不予报销。

  13、营销人员收取货款现金,必须持公司收款收据,不得以打条的形式收取,否则,造成的损失公司不予承担责任。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