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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取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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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取证制度

  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取证制度

  一、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及时的原则,证据必须经过查证核实。

  二、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二人。

  三、除特殊情况需要外,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统一执法工作服或佩带统一标志、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四、执法人员只能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取证。

  五、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范围包括书证、物证、视证、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六、调查取证时应制作调查笔录,笔录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盖章,被调查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调查人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见证。

  七、执法人员现场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请在场无利害关系的人员见证。勘验检查时,可对现场进行测定、拍照、录音、录像、抽取样品、询问在场人、复制重要书证。

  八、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时,对需要进行鉴定的,交由法定或有资质的部门鉴定。鉴定完毕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九、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的办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十、执法人员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时间内做出处理决定。

  十一、进行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邀请有关人员见证。

  十二、对抽样取证或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由执法人员、相对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十三、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应作妥善保管。

  十四、当事人以各种行为阻挠、妨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或转移、销毁证据的,执法人员可提出警告,如情节严重,或可能发生治安事件的,及时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十五、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如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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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人防机关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人防机关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

  人防行政执法档案属专业档案类别,是人防行政执法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

  平战法规科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档案制作和管理,档案资料不得据为己有,配备兼职档案管理人员。

  行政许可案卷包括:审批、备案工作中的申请、文件、图纸、表格等书面资料和现场勘查、检验、检测资料。行政听证、行政复议或诉讼材料等。

  行政处罚案卷包括:限期改正通知书、取证资料、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资料、审查意见、讨论记录、立案报告、立案通知书、行政复议资料、送达凭证、罚没款票据、结案报告等文书资料。

  行政强制案卷包括:强制决定书、批准文件、现场笔录、查封(扣押)或解除查封(扣押)清单、冻结或解除冻结存款决定书、催办通知、陈述申辩记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资料、法院裁定材料或诉讼材料等。

  行政检查和其他案卷包括:检查结论、巡查记录、现场勘查记录、询问笔录,确认、裁决、给付、奖励等结论,当事人申请材料,证据材料,审查意见,及其他材料。

  执法活动终结的,30日内立卷归档。执法决定作出一年内未结案的,应登记集中管理。不定期执法检查,以检查活动为一案归档;定期执法检查,以年度检查情况作为一案归档。立卷归档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

  涉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的,可分正副卷立卷,卷内材料按结论、决定、结案处理文件在前,依据材料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复印件在前,原件在后的顺序排列。在每页材料正面右上角、背面左上角用阿拉伯数字依次编写页码,图表和声像材料在装具上逐件编号。

  卷内材料要制作目录,逐件填写题名,没有题名的在拟定题名中加“〔〕”;会议记录要填写会议时间和主要内容,字迹工整,不得涂改,目录放在卷首。立卷材料说明在备考表逐项填写,置于卷尾。

  案卷按排列顺序编号,封皮用碳素笔书写或电脑打印填写完整,题名格式统一简明体现卷宗内容。立卷前要去掉金属物,修补破损材料,幅面过小的应衬纸粘贴,幅面过大的应折叠整齐装订。不能装订立卷的,装入证据袋,在备考表注明随卷归档。

  档案保管分为永久、长期两种,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类为永久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其他执法类为长期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保存档案要有防火、防盗、防尘、防光、防潮、防虫措施,破损、霉变、褪色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存档。到达保管期限的要向市档案馆移交。

  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对保管的档案每年鉴定一次,对到达保管期限的,作出移交鉴定;对没有保存价值的,作出销毁鉴定。销毁档案应制作清册,由执行人和监销人签章。加强对行政执法档案的监管,不得擅自移交或销毁。

  违反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整改或通报批评;工作失职造成丢失、损毁、泄密和伪造篡改档案情节严重,产生恶略影响或重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篇3:人防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报告备案制度

  人防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报告备案制度

  行政执法前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不得擅自或在业余时间开展执法活动。执法工作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时须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执法事项。查处大案要案时要统一行动,执法人员不得擅自脱离集体单独行动。

  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送达执法文书时要签收,现场不便或无法履行签字时,要做好送达取证。违法行为须立案调查的,按法定程序履行立案手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

  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处罚,由案件承办科室提出处理建议,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

篇4:人防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人防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做出的、被确定为有过错并决定纠正的行为。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遵循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为主、惩处为辅原则。

  弄虚作假、捏造事实或包庇纵容违法的;隐匿或销毁违法证据,故意损毁更改案卷材料的;未及时依法受理举报案件或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执法程序,隐瞒违法行,且私自进行处理的;接受吃请、受贿、索要财物、谋取私利的;不严格把关,有严重执法过错的,予以追究责任。

  执法人员调查事实不清,致使审核、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案件审核失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追究办案人员和案件审核人员的责任。不负责任或故意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批准人的责任。

  案件讨论审查过程中发表正确意见未被采纳,造成错案的,不追究发表正确意见人的责任。主动承认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危害后果不大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及时研究群众举报、上级转来或检查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决定是否立案,负责人防行政执法过错的责任追究。立案的要听取过错人的陈述或辩解,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情况经会议集体研究审理后,做出处理决定。过错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因行政执法过错,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按程序提出申诉。

篇5:人防机关行政执法复议制度

  人防机关行政执法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适用于本行政区域人防行政执法复议的案件,提出行政复议要填写《行政复议申请登记表》。

  行政复议以书面方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登记表》,注明受理理由,指定主办人、协办人,报分管领导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要求调查的;案件较为复杂的;证据材料不全的;申请与证据不相符的,经批准可进行调查。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调查,不得私自会见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可能影响公正审查的复议人员,应当回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可以中止:申请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需其近亲属或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单位法人终止,需承担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须以另一案件审查结果为依据,另一案件未审结的;涉及问题需有关部门予以明确或鉴定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可终止:受理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律法规的;既申请行政复议,又提起行政诉讼,且选择行政诉讼的;申请人死亡,无近亲属或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的;申请单位法人终止,承担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放弃行政复议的;原行政案件撤销,申请人未撤回申请,经审查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及公共利益的。

  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自愿要求撤回申请的,经批准后准予撤回。因被申请人胁迫撤回申请的;不能说明理由的;可能掩盖行政执法错误的;可能影响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不同意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已作出的,不得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人员依据事实、证据,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执法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草拟行政复议意见,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形成《行政复议决定书》。

  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内容应当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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