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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处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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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处罚程序

  农业行政执法处罚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是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罚实施过程中,农业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制度的规范,即农业行政处罚的具体操作规程。

  一、简易程序

  (一)适用条件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二)办案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应当享受的权利。

  3、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做出陈述和申辩。

  4、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确认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5、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其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专用票据。

  6、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7、对于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归队后当日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和机关审批,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一)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立案

  立案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处罚机关管辖或者主管;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立案方式:

  1、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或受理投诉举报时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有关批准立案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即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如需要检验,应在检验结果出具后算起)。

  4、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对人。

  (三)调查取证

  1、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2、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要求其回避。

  3、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

  4、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5、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6、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

  (2)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3)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4)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5)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7、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拒绝在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四)审理、审核

  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的,应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农委负责人审核。

  (五)告知权利

  1、《案件处理意见书》经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审批同意;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2、审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制成笔录;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六)处罚决定

  1、全面审查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组织听证的还应审查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确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农委领导审批;

  (2)案件还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由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决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委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农委的印章。

  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并予以登记备案。

  (七)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或者《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送达当事人。

  2、送达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3、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制作《重庆市农业行政案件移送函》,连同有关案件材料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八)执行

  1、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2、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连同如下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银行帐号;

  (4)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

  5、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工作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函》,告知相关单位。

  (九)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十)结案归档

  执行完毕,应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并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和立卷归档。

  三、听证程序

  (一)适用条件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应告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听证程序。

  (二)听证方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即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后3日内提出,并提交《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2、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以《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及听证员名单及申请回避权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3、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的公务员担任。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认为主持人或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4、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会开始。

  5、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及拟给予的处罚和处罚依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6、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

  7、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8、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9、制作听证会笔录,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人审核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盖章。

  10、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会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呈报农委负责人审核。

  四、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采编:www.pmceo.cOm

篇2: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农业行政重大案件审理程序,确保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公正公平和坚持重大案件集体审理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 总 则

  第一条: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审理,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遵循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宽严适度的原则,确保案件审理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二条:农业行政处罚中的重大案件是指: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的1.责令停产、停业2.吊销许可证照,3.较大数额的罚款:凡对非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在1000元以上的,对经营违法行为处罚金额20000元以上的,即为重大案件。

  重大案件以下的一般案件的审理,由执法机构、报法制机构审核,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行政处罚的重大案件的审理应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构,即建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制度和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以及办事机构,依法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审理。

  二 重大案件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人员组成: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联席会议负责人由农业委员会机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为机关负责领导和相关直属单位负责人,法制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必要时案件主办人员参加。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负责对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进行会审,针对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提出专业性意见或建议。

  第五条: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由农业委员会机关负责人担任,成员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和执法机构负责人,必要时案件主办人员参加。

  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案件的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执法程序的合法性;适用法律的准确性进行审理。

  第六条:案件审理办公室

  案件审理办公室为区农业行政处罚重大案件联席会议和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农委法规科。负责重大案件审理及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

  (一)受理案件材料;(二)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提出是否召开案件审理联席会议审理。(三)根据重大案件联席会议意见,将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议进行审理。

  根据案件审理办公室的报领导审批的意见,决定召集案件审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联系会议与案件审理委员会议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召集,并主持会议。

  三 重大案件审理程序

  第七条:重大案件联系会议会审案件时,首先由执法机构负责人报告案件的有关情况。各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案件的所涉及的专业技术、违法事实、法律适用进行 论证,并形成意见,作为案件审理委员会对案件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案件审理会审理案件时,首先由执法机构负责人介绍案情,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联席会议的意见,经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后,形成案件的处罚意见。案件承办人要将案件集体审理记录和决定的意见反映在案件材料中。

  第九条:处罚机关根据案件审理委员会形成的决定,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处罚机关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后,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出现法定减轻或者从轻情节的,需要改变处罚决定的,应将书面材料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再次审理,处罚机关根据再次审理意见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 重大案件审理纪律:

  第十条:案件审理时应启用回避制度。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对回避进行审核,委机关负责人对回避进行审批 。

  第十一条:重大案件联席会议和案件审理委员会议审理案件时,所有参会人员应对案卷材料,涉案证据、会议审核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案件审理的任何情况。

  第十二条: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在案件审理前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不得单独会见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馈赠,不得为当事人殉私说情。

  第十三条:参与重大案件联系会议和重大案件审理的人员,违反上述纪律和规矩相关规定的,将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篇3:农业行政处罚督查督办案件规定

  农业行政处罚督查督办案件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督办案件的管理,严格执行行政案件办理程序和有关行政案件办理的规定,提高工作效率,预防工作失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农委根据需要组成监察督办小组,(简称督办小组),由农委负责人、有关领导和相关科站长组成,农委负责人任组长。法规科负责监察督办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监察督办行政案件实行等级分级管理,逐级别负责制,监察督办方式分成指导、督办、提示。

  第四条:监察督办行政案件的范围:

  (一) 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 违法行为比较突出的案件;

  (三) 违法行为产品销售金额2万以上的;

  (四) 案件办理时效性差(办案周期超过三个月)的案件;

  第五条: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的指导和督察

  本规定的重大影响案件是指上级交办的涉及到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反映强烈、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

  此类案件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如出现了复杂的问题,由分管领导向督查组长报告,由督查组长召集督查小组分析案情况,对案件的后续办理提出明确的意见。

  第六条:移送司法机关案件的督办

  决定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由法制科督促和组织办案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件移送到司法机关,并负责向农委负责人反馈案件移送后果。

  第七条违法产品货值金额较大案件的指导与提示

  本规定违法产品货值金额教大的案件是指涉嫌违法产品销售金额在2万元以上和违法产品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案件。

  第八条:行政案件办理时效差的案件的督办和提示。

  经批准立案登记已经超过45日,还未调查终结或未提出处理意见的案件,承办执法机构应该对案件的时效性向督查组做出书面的说明。督查案件对案情况的了解、分析后提出的承办部门注意时效,并对案件的后续办理提出明确的要求。

  第九条:农委根据案件情况组建专项督查组,承担的专项督查督办工作,专项督查组在完成工作后应该在三个工作日内写出督查,督办工作的报告,经法规科审核后,按照规定汇报或者呈报。

  第十条:督查督办内容的确定采取督查组长报告和法制科提出两种方式确定。参加督查督办应对督察督办的案件做好工作记录,各科室应在本年度12月上旬前写出本年度的督查督办工作总结交法制科,由法制科汇总提出农委全年的督察督办的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二条:经过督查督办的案件,承办科室应在农委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该案件时,对督查督督办的案件不予受理。

篇4: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一条:目的

  为能及时、有效地控制和消除农业行政执法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建立健全“信息畅通、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责任明确”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机制,保证农资产品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有序进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突发事件的界定

  突发事件,是指在农资产品及农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中,严重违反有关农业行政法律、法规,已经或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危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社会安定,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事件,以及上级指示需要紧急处置的事件。

  第三条:突发事件事态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波及范围,突发事件共分三级状态:

  1、第三级状态:范围只涉及单一区县,现场及物资较易控制;

  2、第二级状态:范围涉及两个以上区县,现场混乱,物资极易被转运分散,或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危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社会安定;

  3、第一级状态:范围涉及其它省市,或已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危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社会安定,或已经新闻媒体报道。

  第四条:突发事件应对原则

  1、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大队在获得突发事件的通报和有关信息后,要立即确定突发事件的级别,并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严防事态扩大。

  2、统一领导,部门联动。大队所有工作人员要服从统一安排和调配,并与有关区县协调行动。

  3、依法行政,保证安全。在执行应急任务中,要坚持依法行政,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同时在执行任务中,安全保障措施要到位,以保证执法人员的安全。

  4、行动保密,信息统一。执行任务中要注意行动的保密,以防止执法相对人逃逸、物资散失或引起社会动荡;在对外发布信息时应做到渠道正规、内容一致。

  5、预防为主,常备不懈。大队应配合各区县执法机构保持对重点品种、重点地区的监控,随时关注各主要新闻媒体的报道和有关信息的获取,切实做好实施应急方案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应对突发事件的基本要求

  大队有关人员在获得突发事件的通报和有关信息时,应注意了解以下重要细节,做好记录,立即报告大队长,以确定事态级别并启动相应程序:

  1、案件发生地:所涉及区县、乡镇,是否涉及其它省市;

  2、案件性质: 案件涉及何种农资产品或农产品;

  3、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是个人、个体经营者还是企业;

  4、现场状况:现场是否稳定,物资是否安全;

  5、危害评估:是否已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危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危及社会安定。

  6、信息来源登记:接案人员应详细记录信息来源及联系方式。

  所有人员在接到通知后,应于30分钟内到达指定集结地点集合,车辆应同时到达指定地点待命,执法人员应将执法设备器材携带到位。

  第六条:不同级别事态的应对程序和要求

  大队长在听取案情汇报后,应立即确定事态级别,并启动相应程序。

  1、第三级状态:立即通知人员、车辆集结,并与事发当地区县执法机构取得联系,协同处置。

  2、第二级状态:在落实第三级状态措施的基础上,向委领导汇报,请求对有关区县执法机构和其它职能部门进行协调,以全面控制事态发展;在进入混乱现场前,应取得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如确实必须在其到达前进入现场,应在现场外留有接应人员。

  3、第一级状态:在落实第二级状态措施的基础上,报经委领导同意后,通报区级公共突发事件应急机构和新闻媒体,或其它省市。

  应对突发事件,全体队员要服从统一指挥调动,在进入现场前要做好组织行动安排,组成事态控制组、证据收集调查组和事态机动组,明确分工、责任落实,统一行动。

  如现场可能失去控制并引发治安案件,应立即与公安机关取得联系,要求支援;对容易散失或事后难以重新取得的证据、证物和物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控制保全;对当事人和现场群众要注意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控制事态发展,不得有任何违规、无礼和过激的言行。

  第七条:对外发布信息的程序和要求

  在执行应急任务过程中,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透露任务细节。对新闻媒体发布的信息,其形式、内容须经大队长审核同意,并指定专人发布。

  第八条:应对结束,行动总结

  事态得到有效控制,完成取证,落实保全措施,应急任务完成。

  总结行动经验,完善应急方案,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篇5: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回避制度

  第一条 回避制度是指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时,不应参与该案件调查处理的制度。

  第二条 执法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案件调查人员应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向农业行政执法总队申请,要求执法人员回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三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可以采取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但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在执法部门做出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条 一般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分管领导决定;分管或者主管领导的回避,由农委领导集体决定。

  第五条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相对人可以向做出回避决定的部门再申请一次。驳回申请回避的,应向相对人说明驳回的理由。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执法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

  第六条 回避的执法人员应将调查工作及相关材料转交给执法总队负责人指定的调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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