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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银行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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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银行汇票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银行汇票

  第六节 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一、银行汇票

  (一)银行汇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二)银行汇票的出票

  1.申请

  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在“银行汇票申请书”上填明“现金”字样。

  2.签发并交付

  出票银行受理银行汇票申请书,收妥款项后签发银行汇票,并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申请人。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申请人应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付给汇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汇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1)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是否齐全、汇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2)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3)银行汇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4)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5)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6)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三)填写实际结算金额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一经填写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四)银行汇票背书

  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汇票时,除按照收款人接受银行汇票进行相应的审查外,还应审查以下两个事项:(1)银行汇票是否记载实际结算金额,有无更改,其金额是否超过出票金额;(2)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

  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五)银行汇票提示付款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缺少任何一联,银行不予受理。持票人超过期限向代理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不获付款的,须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做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持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六)银行汇票退款和丧失(一般了解)

  [例题]关于银行汇票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 )。

  A.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且不得超过出票金额

  B.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

  C.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D.申请人或者收款人为单位的,可以申请使用现金银行汇票

  答案:ABC。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故D错。

  [例题]A公司购买了B公司一批货物,双方同意采用银行汇票支付货款。在B公司发货之前,A公司给了B公司银行汇票第二联,B公司财务人员凭汇票第二联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分析开户银行能否受理。

  [解析]银行汇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必须同时提交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否则银行不予受理。

  知识点10: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

  (一)商业汇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商业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商业汇票的付款人为承兑人。

  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

  (二)商业汇票的出票

  1.出票人的资格条件

  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必须是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并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资信状况良好,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

  2.出票人的确定

  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签发。(注意客观题)

  3.出票的记载事项

  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记载有三种形式:

  ①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

  ②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三)商业汇票的承兑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付款人拒绝承兑的,必须出具拒绝承兑的证明。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四)商业汇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

  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做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办理付款或拒绝付款

  (1)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2)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商业承兑汇票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连同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五)商业汇票的贴现

  1.贴现的概念

  贴现是指票据持票人在票据未到期前为获得现金向银行贴付一定利息而将票据的所有权转让的行为。

  2.贴现的基本规定

  (1)贴现条件。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进行商品交易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2)贴现利息的计算。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3)贴现的收款。贴现到期,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从申请人的存款账户直接收取票款。

  [例题18]甲公司向乙企业购买一批原材料,开出一张票面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月10日,到期日为5月10日。4月6日,乙企业持此汇票及有关发票和原材料发运单据复印件向银行办理了贴现。已知同期银行年贴现率为3.6%,一年按360天计算,贴现银行与承兑银行在同一城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银行实付乙企业贴现金额为(  )元。(20**年考题)

  A、301680 B、298980 C、298950 D、298320

  【答案】B

  【解析】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前1日的利息计算。本题中贴现日是4月6日,汇票到期前1日是5月9日,一共是34天。

  企业从银行取出的金额=300000-300000×3.6%×(34÷360)=298980(元)。

  知识点11:银行本票

  三、银行本票

  (一)本票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本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需要支付各种款项,均可以使用银行本票。

  (二)银行本票的出票

  1.申请。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金额”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支付金额。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2.受理。签发银行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本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确定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本票无效。

  3.交付。申请人应将银行本票交付给本票上记明的收款人。

  收款人受理银行本票时,应审查下列事项:(1)收款人是否确为本单位或本人;(2)银行本票是否在提示付款期限内;(3)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4)出票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大小写出票金额是否一致;(5)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更改的其他记载事项是否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本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受理银行本票时,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应审查下列事项:(1)背书是否连续,背书人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背书使用粘单的是否按规定签章;(2)背书人为个人的身份证件。

  (三)银行本票的付款

  1.提示付款。银行本票见票即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本票的出票人在持票人提示见票时,必须承担付款的责任。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的,在票据权利时效内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可持银行本票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

  (四)银行本票退款和丧失

  申请人因银行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将银行本票提交到出票银行。

  [例题]关于银行本票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B.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本票

  C.银行本票见票即付

  D.单位存款人向自己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银行本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

  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银行签章相同

  [答案]ABCD

  知识点12:支票

  四、支票

  (一)支票的概念、种类和适用范围

  1.概念。支票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出票人即存款人,付款人是出票人的开户银行:持票人是票面上填明的收款人,也可以是经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

  2.种类。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得支取现金。

  3.适用。单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以使用支票。

  (二)支票的出票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本名,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并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

  2.出票

  (1)支票的记载事项。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支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其中,支票的“付款人”为支票上记载的出票人开户银行。

  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不得背书转让和提示付款。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2)签发支票的注意事项。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支票的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

  (三)支票付款

  1.提示付款。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持票人可以委托开户银行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仅限于收款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收款人持用于支取现金的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签章”处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件,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2.付款。出票人必须按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足以支付支票金额时,付款人应当在见票当日足额付款。

  [例题]关于支票,说法错误的有( )。

  A.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日

  B.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出票人不得签发与其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

  C.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D.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签发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答案:CD。支票的出票日期,不可以授权补记,故C错;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而不是签发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故D错。

  注:票据的特征和功能(记忆)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完全有价证券这一特征可以通过票据的“设权证券”、“提示证券”、“交付证券”和“缴回证券”等特征来体现。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

  2.票据功能

  (1)支付功能。(2)汇兑功能。(3)信用功能。 (4)结算功能。(5)融资功能。

  [例题]下列哪些属于票据的特征( )。

  A.完全有价证券B.流通证券 C.文义证券 D.信用证券

  [答案]:ABC

  [例题]下列哪些属于票据的功能( )。

  A.支付功能B.融资功能 C.担保功能 D.汇兑功能

  [答案]:ABD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一)签发空头支票、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支票,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单位或个人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华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掌握)

  (二)无理拒付,占用他人资金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略)

  (三)违反账户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略)

  (四)票据欺诈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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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狭义上的票据,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

  【例题】:票据行为包括( )。

  A.出票 B.背书 C.承兑 D.保证 E.付款

  答案:ABCD。票据行为是指票据当事人以发生票据债务为目的的、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付款”解除了票据责任,不发生票据债务,不属于票据行为。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作成票据,二是交付票据,这两者缺一不可。

  (1)出票人,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2.出票的基本要求

  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票据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不得签发无对价的票据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付款人,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3.票据的记载事项

  所谓票据记载事项是指依法在票据上记载的票据相关内容。票据记载事项一般分为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和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等。

  (1)必须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明文规定必须记载的,如不记载,票据行为即为无效的事项。

  (2)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 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

  (4)记载不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外,票据上还可以记载其他一些事项,但这些事项不具有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4.出票的效力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规定的金额和费用。

  (二)背书

  1.概念和种类

  背书是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以背书的目的为标准,将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转让背书是指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例如:B收到该支票后假如有两种不同行为:

  1、直接用这张支票向甲单位购买材料:该行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属于转让背书;甲为B的被背书人获得了该票据的权利。

  2、交给自己的开户行:开户行即为被背书人,其负责接受B的委托帮其收款,但其无权在转让该票据权利。该行为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属于委托收款背书。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2.背书记载事项

  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相对记载事项)。必须记载背书人名称。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据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应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签章。质押背书应记载“质押”字样、质权人和出质人签章。

  3.背书连续及其效力

  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上例题中:B为第一背书人是收款人,甲的被背书人,甲背书转给了乙,乙又背书转给了丁。 丁就是最后持票人,他就是最后一次背书(一共三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乙作为中间的背书人,他是上一次背书(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4.不得进行的背书,包括条件背书、部分背书、限制背书、期后背书。

  5.背书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例题]下列关于票据背书连续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背书连续仅指票据转让背书连续

  B.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

  C.在背书连续中,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D.在背书连续中,若加附粘单,则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解析]答案:ABCD

  [例题]下列票据背书中,属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有( )。

  A.质押背书 B.委托收款背书C.贴现背书 D.转让背书

  答案:CD。质押背书和委托收款背书不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背书人仍是票据权利人,被背书人是代理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贴现背书是转让背书的一种,只不过是企事业单位等向银行转让,不同于企事业单位之间转让票据。

  [例题]20**年2月26 日,G市C企业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经G市D 银行承兑,收款人为H市E企业,E企业获得承兑汇票后背书转让给了F公司。F公司因购买生产原料未背书就将汇票交付M公司。之后,M公司又将汇票背书转让给了H市B公司。20**年8月26日汇票到期后,B公司填写了委托收款凭证并附上承兑汇票,经H市开户银行A银行向G市D银行发出委托收款。G市D银行收到委托收款凭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后,以“该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为由予以退票。分析D银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C签发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给E(D银行承兑),E背书转让给F,F未背书交付给M,M背书转让给 B。 D银行退票。

  [解析]根据《票据法》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B公司接受票据时,未做背书连续的审查,所以在票据到期日遭到拒付。因此D银行予以退票的做法是正确的。

  [20**年考题]以下为某银行转账支票背面背书签章的示意图。该转账支票背书连续,背书有效。

  参考答案:√

  (三)承兑

  1.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并签章的行为。承兑仅适用于商业汇票。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它是汇票主债务人。

  2.承兑程序,包括提示承兑、受理承兑、按期承兑、记载承兑事项等。

  (1)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受理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承兑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4)承兑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四)保证

  1.概念

  保证,是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人,为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而在票据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行为。

  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保证人在被保证人不能履行票据付款责任时,以自己的金钱履行票据付款义务,然后取得持票人的权利,向票据债务人追索。

  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国家机关提供票据保证的,以及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除外。

  2.保证的记载事项

  保证人必须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表明“保证”的字样;保证人名称和住所;被保证人的名称;保证日期;保证人签章。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票据,出票人为被保证人(相对记载事项)。保证人在票据或者粘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相对记载事项)。

  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的承担

  被保证的票据,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票据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4.保证效力

  保证人对合法取得票据的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票据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行使持票人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权。

  [例题]下列主体中,不能作为票据保证人的有( )。

  A.国家机关

  B.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票据保证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C.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

  D.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解析]答案:ACD

  [例题]下列票据记载事项中,属于相对记载事项的有( )。

  A.背书日期 B.承兑日期 C.保证日期 D.被保证人

  [解析]答案:ABCD。

  以上事项在没有记载时,《票据法》均做出了推定。

  知识点7:票据当事人

  三、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

  票据种类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银行汇票 银行 有权取得票据金额的人 银行(出票人)

  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企业或组织 银行(承兑人)

  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或组织(承兑人)

  银行本票 银行 银行(出票人)

  银行支票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银行

  注意:商业汇票和支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银行汇票、本票基本当事人有出

  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指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

  [例题]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 )。

  A.出票人B.保证人C.收款人D.背书人

  [答案]:AC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非基本当事人的包括( )。

  A.出票人B.保证人C.承兑人D.背书人

  [答案]:BCD

  知识点8:票据权利与责任

  四、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票据权利是指票据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

  2、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票据追索的有关内容

  1、票据追索适用的情形:适用于两种情形,分别为到期后追索和到期前追索。

  到期后追索,是指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行使的追索。

  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据到期日前,持票人对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被追索人的确定

  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的内容

  (1)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迫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被拒绝付款的票据金额;

  ②票据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2)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票据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①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②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追索权的行使

  ①获得有关证明。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②行使追索。持票人应当自收到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其前手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其再前手。持票人也可以同时向各票据债务人发出书面通知,未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票据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5、追索的效力。被追索人依照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例题]关于票据追索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票据追索只能要求偿还票据金额

  B.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其前手的追索权

  C.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都有可以成为追索对象

  D.发出追索通知没有时间要求

  [解析]答案:BC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签发、取得和转让票据,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2)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3)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这里“不得优于”的含义是指不能超过,而且必须受到前手权利状态的影响,具体来说: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肋、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例题]下列哪些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答案:BCD。A属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是指持票人请求票据的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是指持票人为了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采取的措施,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对于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地点和时间,“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己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五)票据权利时效

  票据权利时效划分为2年、6个月、3个月。《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票据权利时效期间是指提示付款期间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3个月

  C.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3个月

  答案:C

  (六)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实务中,票据债务人承担票据义务一般有四种情况:一是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二是本票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三是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四是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的付款清偿义务。

  1.提示付款

  (1)见票即付的票据,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付款人付款

  持票人依照规定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票据金额为外币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场汇价,以人民币支付。票据当事人对票据支付的货币种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拒绝付款

  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这就是所谓的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但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4.获得付款

  5.相关银行的责任

  持票人委托的收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将票据金额转入持票人账户。付款人委托的付款银行的责任,限于按照票据上记载事项从付款人账户支付票据金额。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票据,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6.票据责任解除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篇3: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结算方式

  第四节 结算方式

  一、汇兑

  (一)汇兑的概念和种类

  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汇兑分为信汇、电汇两种。信汇、电汇由汇款人选择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办理汇兑的程序

  1.签发汇兑凭证。

  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银行受理。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处理。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申请撤销时,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及原信、电汇同单。

  汇入银行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二、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万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千元。

  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收付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上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二)办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2、下列情况,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有错误的款项。

  三、委托收款

  (一)委托收款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以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的程序

  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同意付款。

  四、国内信用证

  (一)信用证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国内信用证(简称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依照申请人(购货方)的申请向受益人(销货方)开出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支付款项的书面承诺。

  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二)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1、开证行在决定受理该项业务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2、信用证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例题]20**年9月8日,Y市B企业的财务人员持现金150万元和三份加盖了B企业财务印鉴的电汇凭证到开户银行Y市A银行办理汇兑业务。三份电汇凭证的付款人均为B企业,付款人账号栏为空;汇入行为*市C银行、D银行和E银行,收款人为*市F企业、G企业和H企业;大写金额栏均为“现金伍拾万元正”。A银行前台业务人员认真审查了电汇凭证,认为B企业的财务人员应先向其银行结算账户缴存现金后才能办理电汇业务,并要求其重新签发电汇凭证,提醒其注意电汇凭证上应填写账号;大写金额栏不要填写“现金”字样。分析A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根据《支付结算办法》规定,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信、电汇凭证的“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本例中,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企业,它们之间的资金汇兑应通过转账结算,因此汇款人B企业的汇出款项应通过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而不应该采取交付现金的方式。因此A银行工作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

  [例题]于某在z银行开立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支票和汇兑业务。20**年8月17日,该账户余额为6万元。8月18日,于某向异地A企业电汇货款3万元。在办理该笔电汇时,于某填写了电汇凭证,出示了身份证件,但并没有在电汇凭证第二联汇款人签章处签字或盖章。Z银行工作人员受理了该笔电汇业务,审查并登记了其身份证件,查验了其存款余额,为于某办理了电汇。请问z银行工作人员应否为于某办理该电汇业务?

  [解析]汇款人签章是汇兑凭证的必须记载要素,是汇款人同意从汇款人账户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的意思表示。在于某未在电汇凭证上签字或盖章的情况下,Z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仅凭审查其身份证件,就为其办理该电汇业务,而应要求于某在汇款人签章处签章,并同开户时留存的预留签章式样核对相符后,再为其办理电汇。

篇4: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银行卡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银行卡

  第三节 银行卡

  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

  (一)银行卡的概念: 指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

  (二)银行卡的分类

  银行卡按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分为:信用卡(可透支),借记卡(不可透支)。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余额不足时,可在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专用卡、储值卡。

  【例题】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卡是(A)。(20**年)

  A、贷记卡 B、专用卡 C、转账卡 D、储值卡

  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

  (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

  1、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3、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4、严禁将单位的款项转入个人卡账户存储。

  5、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销户时,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当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

  1.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2.贷记卡的取现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

  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ATM机)取款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应当遵守下列信用卡业务风险控制指标

  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发生额: 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均含等值外币)。

  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的80%。

  4.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5.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

  三、银行卡计息和收费

  (一)计息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含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60天。

  2.最低还款额待遇。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和最低还款额待遇,应当支付现金交易额或透支额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贷记卡透支按月记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二)收费

  商业银行办理银行卡收单业务应当按下列标准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宾馆、餐饮、娱乐、旅游等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2%;其他行业不得低于交易金额的1%。

  持卡人在其他行ATM机取款应向发卡行缴纳手续费,并执行如下收费标准: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内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不超过2元人民币;持卡人在其领卡城市以外取款,每笔交易手续费为2元加取款金额的0.5-1%(由发卡行确定)。

  [例题]A企业某会计人员于20**年11月在其开户银行B银行为单位开立了一个单位人民币借记卡账户,并从基本账户转入款项100万元。20**年12月3日,异地C企业业务人员随身携带现金4万元来与A企业洽谈生意。洽谈结束后,C企业按照洽谈意见,需要预付货款5万元。C企业业务人员交付携带的4万元现金后,A企业授意其将剩余的1万元从C企业的异地账户直接汇入A企业银行卡账户。20**年1 2月1 0日,A企业银行卡中收到C企业的1万元预付货款,同日A企业会计人员到开户银行B银行将银行卡账户中的2万元转入该企业总经理在D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卡账户。分析以上做法中哪些违反了信用卡业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解析](1)单位的销货收入不得转入单位银行卡账户。

  (2)单位的银行卡资金不得转入个人银行账户。

  [例题]某贸易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接近破产。在破产前,该公司尚欠A银行贷款。为偿还部分贷款,以及为破产清算做好相关准备,贸易公司撤销了自己的单位银行卡账户,并将卡内剩余资金转入在A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并通过该账户偿还了所欠A银行的部分贷款。分析贸易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

  [解析]按照有关规定,单位银行卡销户时,卡内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因此,该贸易公司为了偿还A银行的部分贷款,将单位银行卡内的剩余资金转存在A银行的一般存款账户的做法是不正确的。

  [例题]下列各项中,按照是否可以透支对银行卡进行分类的是( )。

  A.借记卡与信用卡 B.贷记卡与准贷记卡

  C.单位卡与个人卡 D.磁条卡与芯片卡

  [解析]答案为A。

  [例题]持卡人持贷记卡办理刷卡消费等非现金交易享受哪些优惠?

  A.免息还款期待遇B.免年费待遇C.最低还款额待遇D.免收账户维护费待遇

  [解析]答案为AC。

篇5: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知识点: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及种类

  1.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2.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者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计算账户管理。

  3.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按照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管理。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

  1、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

  2、需要人民银行核准的账户包括: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境内从事证券投资开立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和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简称QFII专用存款账户)。

  中华人民银行应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核准类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颁发开户许可证。

  3、需要人民银行备案核准的账户包括:

  (1)一般存款账户;

  (2)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4)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

  4、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

  (1)签订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

  (2)建立存款人预留签章卡片。

  5、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对于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中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对于非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正式开立之日”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

  6、特殊说明

  (1)因注册验资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其账户名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政府有关部门批文中注明的名称,其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应是存款人与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中约定的出资人名称;

  (2)预留银行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名称依法可使用简称的,账户名称应与其保持一致;

  (3)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其预留签章中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应是个体户字样加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者的签字或盖章。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

  1.存款人的账户名称。

  2.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3.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

  存款人更改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申请,并出具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以及其他开户资料发生变更时,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并提供有关证明。

  (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

  1.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

  2.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因迁址需要变更开户银行的;

  4.其他原因需要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

  前两种情况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行提出撤销结算账户的申请。后两种情况下撤销基本存款账户后,需要重新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在撤销其原账户后10日内申请重新开立基本账户。

  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一)基本存款账户

  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计算账户。

  1、注意教材列出了很多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考生要注意容易忽视的内容: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其执勤的支(分)队;异地常设机构;居民、村民和社区、业主委员会等。

  2、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3、适用范围

  ①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

  ②工资、奖现金的支取。

  (二)一般存款账户

  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开立。

  适用范围:

  ① 存款人借款转存;

  ② 借款归还;

  ③ 其他结算的资金收付;

  ④ 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现金只进不出)。

  (三)专用存款账户

  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

  ①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②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③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四)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①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②用途: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可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临时存款账户

  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

  1、适用范围

  ①设立临时机构

  ②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③注册验资、增资。

  2、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3、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除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外,其他的临时存款账户可提现。

  (六)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用于办理个人转账收付和现金存取,储蓄账户仅限于办理现金存取业务,不得办理转账结算。

  2、下列款项可以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①工资、奖金收入。

  ②稿费、演出费等劳务收入。

  ③债券、期货、信托等投资的本金和收益。

  ④个人债权或产权转让收益。

  ⑤个人贷款转存。

  ⑥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和期货交易保证金。

  ⑦继承、赠与款项。

  ⑧保险理赔、保费退还等款项。

  ⑨纳税退还,农、副、矿产品销售收入。

  ⑩其他合法款项。

  3、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每笔超过5万元(不包含5万元),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相关的付款依据。

  (七)异地银行结算账户:

  适用范围:

  ①营业执照注册地与经营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跨省、市、县)需要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

  ②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③存款人因附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或派出机构发生的收入汇缴或业务支出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的;

  ④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⑤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注意:以上涉及各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的内容需要熟悉。

  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

  1、实名制管理: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

  2、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

  [例题]20**年10月9日,A企业的财务科长持有关证件到*银行营业部办理基本账户开立手续,*银行工作人员审查了其开户的证明文件,并留存了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为其办理了开户手续。同日,该财务科长持以上证件和Y银行的贷款合同到Y银行开立了一个一般存款账户。10月10日,该财务科长携带该企业的印鉴到*银行营业部购买了转账支票一本,并当场签发了金额12000元的转账支票,填写了进账单。支票和进账单的收款人为在*银行开户的B企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审查完毕后当场办理了该支票的转账手续。10月11日*银行账户工作人员携带A企业的基本账户开户资料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申请核准。分析*银行和Y银行的做法是否符合有关账户管理的规定。

  [解析](1) *银行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执行“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办理付款业务”的规定,在A企业开户的次日就为其办理了转账手续。

  (2)Y银行的工作人员在A企业没有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为A企业办理了开户手续,属于开户审查不严的行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借款合同或其他证明。

  [例题]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包括哪几类账户?

  A.基本存款账户

  B.一般存款账户

  C.专用存款账户

  D.临时存款账户

  E.零余额账户

  [解析]答案为ABCD。零余额账户是一个统称,是指那些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包括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其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属于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属于基本存款账户或者专用存款账户。因此,零余额账户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属于哪一类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故不能选E。

  [例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A.个人银行卡账户可以出租、出借

  B.临时存款账户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C.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

  D.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E.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账户需要支取现金的,应在开户时报中华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解析]答案为B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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