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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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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工程学院教学工作量核算办法

  为规范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一、理论教学工作量

  1、各门课程理论教学工作量按照教学计划上规定的学时和学校规定的工作量计算办法得出。主要包括:备课、课堂教学(含教师上机指导与实验),批改作业,辅导答疑,平时测验,考查,监考,出卷,阅卷评分,试卷分析及教学日历、教案、教学工作总结、课程建设等教学文档的编写。

  2、出现下列情况者,将核减一定的工作量。

  2.1根据学校要求、每学期前三周交教学日历表(格式符合要求,签字盖章齐全,上交学院二份、本人保留一份)教案。如未按时上交者,每推迟一天核减本门课程工作量的1学时。

  2.2 考试科目在课程结束前三周交考试试卷和参考答案(A、B、C三份)。考查科目需要组织考试的与考试科目相同。如未按时上交者,每推迟一天核减本门课程工作量的1学时。

  2.3正常考试和重考成绩单,原则上考试后三天内上交(一式三份),弹性学分制考试成绩原则上三天内上网报送并由系主任签字后交纸质成绩单(一式二份)。如无特殊情况未按时上交者,每推迟一天核减本门课程工作量的1学时。

  2.4需办理调、停课的教师请提前四天办理(特殊情况除外)。如未能按时办理,每推迟一天核减本门课程工作量的1学时。

  2.5每学期同行教师间相互听课不少于4次,听课记录交教务办公室汇总,并于18周前上交。青年教师听课不少于8次,并写出听课体会。如未能按时完成,每推迟一天核减1学时标准学时的工作量。

  2.6开新课或新开课教师须于开课学期前填写“教师新开课资格认定申请表”经教研室试讲、报主管院长批准方可核计工作量。

  2.7上课质量受到学校督导团点名批评的,核减本门课程工作量的10%,上课质量受到学院教导组点名批评的,核减本门课程工作量的5%。

  2.8任课教师必须参加本课程的课程建设。

  二、实验教学工作量

  1、按照教学计划上规定的学时和学校规定工作量计算办法得出。主要

  包括:备课、上课、实验指导、实验报告批改、实验成绩评定、实验日志、教案、实验总结等的编写。

  2、出现下列情况者,将核减一定的工作量。

  2.1实验教学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实验中心负责。出勤情况差和设备日常维

  护和管理等不到位的,根据实验室管理有关条款核减一定的管理工作量。

  2.2实验室教师未按时上交各类材料者,参照理论教师工作量核减办法核减工作量。

  三、实习工作量

  1、按照教学计划上规定的学时和学校规定工作量计算办法得出。主要包括:

  实习计划、实习准备、动员、对外联系实习单位,组织安排,指导实习,批改实习报告,考查,评分,编制指导书、任务书、总结等其他实践教学基本文件编写。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核减一定的工作量。

  2.1根据学校要求,每学期前三周各系应上交实习计划。实习计划要求签字齐全、规范。如未能按时完成,每推迟一天,核减本次实习工作量的2学时。

  2.2实习结束后二周内上交实习成绩单(三份)、实习报告、实习鉴定材料和总结等。如未能按时完成,每份材料推迟一天核减本次实习工作量的2学时。

  四、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工作量

  1、按照教学计划上规定的学时和学校规定工作量计算办法得出。主要包括:

  毕业设计(论文)选题,集中讲授,平时指导,预审与评阅设计(论文),答辨,评分,鉴定,总结等。

  2、出现下列情况者,将核减一定的工作量

  2.1各系应在每年度12月前组织指导教师提出毕业设计(论文)题目,

  经专业教研室审查,报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核,如未能按时完成者,每推迟一天核减工作量的2%。

  2.2题目确定后,指导教师应及时拟订毕业设计(论文)任务书,要求签字齐全,规范,制定指导计划和工作程序,于上学期放假前一周上报学院审核。如未能按时完成者,每推迟一天核减本次毕业设计指导工作量的2%。

  2.3各系应在第七学期结束前做好毕业设计(论文)工作安排,公布毕业设计(论文)题目,组织学生完成选题工作。如未能按时完成者,每推迟一天核减本次毕业设计指导工作量的2%。

  2.4开题报告应在毕业设计(论文)开始后的前三周内完成。要求签字齐全,规范,有批阅。外文翻译有批阅。中期检查须提供一些文字性的材料,如中期总结,计算,图纸,实验数据等材料。如未能按时完成者,核减本次毕业设计指导工作量的2%。

  2.5指导教师要掌握学生的思想状况、了解学生的困难和要求,对所指导的学生,指导时间平均每天不少于2小时。并由院督导组不定期抽查,如未能按时完成,每缺一次核减本次毕业设计指导工作量的1学时。

  2.6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各指导教师应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单(一式三份)工作总结和毕业设计(论文)作品,上报专业所在系归档,并向学校推荐优秀毕业设计。如未能按时完成者,每推迟一天核减本次毕业设计指导工作量的1学时。

  2.7若在全校性的检查中,发现有不合要求的,核减本次毕业设计指导工作量的2学时。

  2.8检查时,学生资料不全或未交,该学生推迟毕业设计答辩。

  五、课程设计工作量

  按照教学计划上规定的学时和学校规定工作量计算办法得出。主要包括:准备、编写任务书、集中讲授、指导、评分、总结等其他教学文件编写。

  2、出现下列情况者,将核减一定的工作量。

  2.1根据学校要求: 指导教师每学期三周前交课程设计计划,课程设计计划要求签字齐全、规范。提前做好资料准备,下达课程设计任务书。如未能按时完成,每推迟一天核减本次课程设计工作量的1学时。

  2.2指导教师应定期到设计场所进行指导、答疑,并由院督导组不定期抽查。如未能按时完成,每缺一次核减本门课程设计工作量的1学时。

  2.3课程设计完毕后,二周内交成绩单(一式三份),总结。如未能按时完成,每推迟一天核减本次课程设计工作量的1学时。

  六、导师管理制度

  在每学期的选课时间内导师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的学期修读计划。选课前对学生进行选课培训,集中选课时按时到达选课地点,对学生选课进行现场指导,及时与教务处联系解决选课中出现的问题。如未到现场指导或到了下学期开学时学生仍有选课问题,各扣除导师工作量的10%。

  七、凡造成教学事故者,工作量核减办法按照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八、其它未尽事宜,参照上面有关条款进行核定工作量。

  九、本办法解释权在院教务办公室。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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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产品成本核算方法

  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产品成本核算方法

  第九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规模、产品种类、生产组织类型、工艺技术特点及成本管理的要求,选择适合的成本核算方法,制订成本核算细则。

  企业在选定成本计算方法时,可以同时采用几种方法或几个方法综合使用。但要贯彻基本生产与辅助生产有别、主要产品与一般产品有别的原则。核算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不要轻易改动,以便于前后期分析对比。

  企业可以选用的成本核算方法,有如下几种:

  第一节 品种法

  第九十九条 成本计算的品种法,又称简单法,适用于生产期较短,不能或者管理上不要求划分生产步骤的简单生产,以及期末没有在产品或者在产品数量很少的大量大批生产企业。企业的铸造生产及供水、供电等辅助生产,都可采用品种法计算成本。

  品种法核算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

  (一)以每一种产品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按照产品品种和成本项目归集生产费用,计算各种产品的总成本;

  (三)将各种产品的总成本分别除以各该产品的实际产量,求得产品的单位成本。

  第二节 分步法

  第一○○条 成本计算的分步法,适用于大量、大批、多步骤、连续复杂生产的产品。分步法核算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

  (一)以每一种产品的各个生产步骤为成本计算对象。企业可以根据成本管理的要求,将每一个车间(分厂)作为一个生产步骤,或将车间(分厂)中每一个工段作为一个生产步骤,计算产品成本。

  (二)按照产品和各生产步骤,及规定的成本项目归集生产费用。

  (三)根据各生产步骤在产品的数量记录或盘存清单,计算月末在产品结存数量,并将归集的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与月末在产品之间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配。

  对于已实行电算化并已制订零件定额成本的企业,可以采用零件投入产出明细核算,以期末在产品数量及单件定额成本为基础,计算确定在产品定额成本,其成本差异全部由当期完工产品负担。

  (四)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及管理要求,采用逐步结转法或平行结转法,计算各生产步骤的产品成本以及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五)经常有半成品对外销售或者管理要求结转半成品成本的企业,应当采用逐步结转法,逐步计算各个生产步骤累计的生产成本,最终结算为产成品成本。

  半成品不对外销售,或者管理上不要求计算各步骤半成品成本的企业,可以采用平行结转法,即只计算本步骤直接发生的生产费用,不包括半成品的上一步骤成本,然后计算完工产品成本份额,平行结转企业财会部门。各步骤平行结转企业财务部门产成品成本的汇总数,即为产成品全部成本。

  平行结转分步法比较适用于大量大批多步骤装配式生产的机械制造业。

  第3节 分批法

  第一O一条 成本计算的分批法(定单法)适用于小批单件生产或分批投产的复杂生产。工业企业的新产品试制、专项工程、劳务作业等,也可以采用分批法计算成本。

  分批法核算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

  (一)以产品定单,或每件、每批产品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按照产品定单或批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归集生产费用。

  (三)每份定单或每批产品完工时,对剩余半成品和材料进行盘点,办理退库手续,冲减该批产品成本。其他产品不能利用的半成品和材料,应按废料计价扣除。

  (四)每批产品完工后,汇总计算分批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五)如有部分产品先行完工入库,可先按计划成本、定额成本或比照近期同种产品的实际成本水平估算入帐,待该批产品全部完工,再计算全部产品的实际总成本。

  第4节 分类法

  第一O二条 成本计算的分类法,适用于产品种类规格繁多,但可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为若干类产品的企业。用同一种原材料在同一个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几种产品,如联产品、副产品等,也可以采用分类法计算成本。

  分类法不是一种独立的成本计算方法,它必须与品种法、分步法等方法结合应用。

  分类法核算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

  (一)按照产品的性质、结构、耗用原材料和生产工艺过程的近似性,将产品划分为几个类别或者若干系列,并根据生产类型和管理要求,结合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分类归集生产费用。

  (二)先计算各类产品的总成本,然后按一定标准分配计算类内各种产品的成本和单位成本。

  各成本项目可采用同一分配标准,也可采用不同的分配标准。

  分配的方法主要有:

  1.定额比例法。(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 、售价等)

  2.产品重量、体积或长度比例法。

  3.系数比例法等。

  以上方法由企业自行选定。

  第一○三条 采用分类法计算产品成本,由于每类中种产品的成本是按比例分配计算的,具有一定的假定性,因此必须注意以下条件:

  (一)类距要合适,划分类别应当合理,不能过宽,过粗,更不能将不同品种、不同原材料、不同工艺过程产品的生产费用统一汇总核算,再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

  (二)每类产品成本类内分配的标准要选择适当,符合实际,要能体现各类产品之间的差别。

  (三)当产品结构、所用原材料或工艺过程发生较大变动时,应重新考虑产品的分类,并另选分配标准。

  第一○四条 联产品、副产品和等级产品应按下列方法计算成本:

  (一)对同一批原材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出几种主要产品,均属联产品。各种联产品属于同类产品,采用分类法计算成本。分离后尚需继续加工的联产品,应以分离时的成本另行加上加工费用,计算其加工后的成本。

  (二)企业利用同一种原材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除了生产一些主要产品外,还附带生产的各种非主要产品,均属副产品。副产品也应作为同类产品,并从原料及主要材料费用中扣除各种副产品的价值,然后再计算主要产品成本。副产品的价值可以采用计划成本或参照市价折算成本。分离后需要继续加工的副产品应另行加上加工费用。不能对外销售和无法综合利用的副产品,不得计价扣除。

  (三)等级产品,用相同的原材料,在同一生产过程中生产出来的几种不同品级或不同质量的产品,均属等级产品。属于同一批产品的不同等级的产品,其单位成本应当相同,不得在各种等级产品之间采用某种分配方法,为各级产品确定不同的成本水平。

  第五节 定额法

  第一O五条 成本计算的定额法,是从产品现行定额出发,在现行定额成本基础上加减定额变动和定额差异,以求得产品实际成本的一种方法。它适用于一切生产类型的企业和车间,但要结合品种法、分步法或分批法加以应用。

  定额法成本核算是以成本控制理论为基础,差异分析为重点的。主要特点是,按照定额控制生产过程中原材料、辅助材料、工时消耗和费用开支等各项生产费用。对于一切超定额耗费,必须通过差异凭证随时揭示脱离定额的差异原因及其责任归属,使成本计算变事后计算反映为事先控制核算,有效地实现成本管理,有利于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的贯彻,对企业改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一○六条 实行定额法成本核算的基本条件:

  (一)要有完整的定额资料和定额管理制度。

  (二)要有齐全的产品设计和技术工艺等资料。

  (三)要健全原始记录管理和制定各种生产费用脱离定额的差异凭证。

  (四)要建立企业经济技术指标体系和成本管理网络。

  (五)要有严格的生产作业计划和工作命令管理制度。

  (六)要有健全的在产品管理和零件投入产出的统计台帐记录。

  (七)要加强仓库管理,严格材料物资的收、发、存核算,实行限额发料。

  (八)要制定各种内部计划价格,实行企业内部物流有偿结算。

  (九)要结合经济责任制,加强定额差异的责任考核。

  (十)要有稳定的生产任务和生产秩序。

  第一○七条 定额法核算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

  (一)根据生产工艺特点和生产组织类型,结合分步法、分批法等成本计算方法,确定成本计算对象。

  (二)根据材料、工时等消耗定额和生产费用予算,编制分产品零部件的定额成本表。其中加工成本应结合零件加工工序、设备复杂系数计算求得,不宜以平均工缴单价代替。

  (三)分产品核算定额成本和脱离定额差异,并汇总加 工的定额工时或实动工时,计算产品的定额工缴费用和实际工缴成本。

  (四)定额变动时,要相应修订定额成本,并核算分产品期初在产品的定额变动数。月初定额变动的计算的公式为:

  月初定额变动数=(老定额-新定额)×变动定额的零件数量

  (五)月终根据完工产品的定额成本,加、减应负担的定额变动和定额差异,求得完工产品的实际成本。产品实际成本的计算公式为:

  产品实际成本=产品定额成本±定额变动±定额差异±材料价格差异

  (六)定额变动和定额差异,一般可以全部计入当期完工产品成本,月末在产品不负担差异。如果各月间在产品数量波动较大,应采用定额成本比例,将差异分配计入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

  第六节 定额比例法

  第一O八条 定额比例法是对完工产品与月末在产品之间,以材料定额耗用量和工时定额耗用量或定额成本为基础,按照定额比例分配计算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的产品成本的方法。

  定额比例法广泛适用于大量大批生产的机械制造企业。只要是实行了定额管理,按零件编制了材料消耗定额和按零件工序编制了工时定额的企业,都可以采用这种计算方法。

  定额比例法核算的基本内容和程序是:

  (一)直接以产品品种或类别作为成本计算对象,不分批次或零件。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直接计入产品品种或类别。间接费用月终按一定标准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二)以定额作为计算产品成本的基础,月终应按产品品种或类别进行定额耗用量的计算。

  (三)以定额耗用总量去除全部实际生产费用,求得分配率,作为计算产品实际成本的依据。

  (四)完工产品实际成本中实耗材料数量和实耗工时数量,分别按定额耗用量和实际耗用量的比例求得。

  基本计算公式如下:

  原材料定额耗用量=完工产品产量×单位产品某种材料的消耗定额

  工时定额耗用量=完工产品产量×单位产品工时消耗定额

  月初在产品实际成本+本月发生实际费用

  费用分配率=-----------------------

  本月完工产品定额耗用量+月末在产品定额耗用量

  本月完工产品实际成本=本月完工产品定额耗用量×费用分配率

  月末在产品实际成本=月初在产品实际成本+本月发生实际费用-本月完工产品实际成本

  使用余额推算法计算在产品成本,虽然手续简单,但准确性差,所以必须结合定期盘点,来纠正余额推算法计算过程中出现的偏差。

  对于制订了零件定额成本并已实行了电算化的企业,应建立产品零件的投入产出明细核算。其月末在产品成本,应根据实物量及零件定额成本计算求得,使在产品成本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五)对生产工艺过程各生产步骤之间,或各生产车间之间的成本结转,一般应采用定额成本,以便分清经济责任。

  第七节 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

  第一O九条 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是以定额成本为基础的,为适应企业内部实行分级成本核算,加强成本管理责任制需要的一种成本计算方法。

  平行结转定额差异的基本结构:

  (一)逐步结转定额成本。前后生产步骤(车间或分厂)之间的成本结转,采用定额成本。

  (二)各自计算定额差异。各车间(分厂)按产品及成本项目归集与分配实际生产费用,(不包括材料价格差异)计算实际总成本。并按实际产量及定额单位成本计算定额总成本(分成本项目),求出实际总成本与定额总成本的成本差异。

  (三)平行结转定额差异,各车间(分厂)采用平行结转法,向企业财务部门结转当期的成本差异。

  第一一○条 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的计算程序:

  (一)编制分部门、分产品的零件定额成本,以及企业的零件定额成本和产品整机定额成本。

  (二)根据半成品流转的实际数量向下一车间同步结转定额成本。

  (三)各车间按实际产量计算定额总成本和实际总成本之间的定额差异,并结转至企业财会部门。

  (四)企业财会部门分产品汇总各车间的成本定额差异,加上厂部计算的材料价格差异等,在产品定额总成本的基础上,计算出产品实际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定额差异计算的基本公式:

  直接材料定额差异=(实际消耗量-实际完成产量×单位产品材料消耗定额)×材 料计划单价

  或直接材料定额差异=实耗材料费用-实际完成产量×单位产品材料定额成本

  制造费用定额差异=该产品实际制造费用-该产品实际产量的定额工时×定额小时制造费用单价

  第一一一条 实行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的基本条件:

  实行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的基本条件,大致与定额法相同,只是不实行随时揭示差异的凭证制。现作进一步具体化如下:

  (一)应当实行电算化来解决建立厂内价格体系、编制零件定额成本和整机成本、实行厂内结算等工作量大而繁杂的难题。

  (二)零件定额成本中的加工成本,应当根据工艺路线规定工序及设备复杂系数计算,不宜只按一个平均工缴单价计算。

  (三)零件流转纳入内部结算,以利划清经济责任。

  (四)采用二级核算制,并在车间(分厂)设立产品投入产出明细帐,管好零件的投入、交库、在产数量和成本,保证成本计算建立在真实的基础上。

  (五)每月月末,企业生产管理部门所属零件库记帐组应利用电算机编制分车间、分产品的毛坯投入、零件交库、期末在产三种明细表,作为车间对帐及企业财务部门成本计算依据。

  (六)在产品成本以实物为基础,企业财务部门在产品成本数应等于各车间(分厂)在产品成本总和(其中机加工车间为约当定额成本,装配车间为全价定额成本)加上毛坯库、零件库的库存毛坯、半成品定额总成本。

  第一一二条 平行结转定额差异法的特点:

  (一)各生产步骤之间的半成品转移,按定额成本进行价值量结算,并与实物量实行同步转移,既可不受上一步骤实际成本波动的影响,又有利于数量管理和成本管理,同时也避免了成本计算的互相等待。

  (二)车间采取分成本项目向厂部平行结转定额差异(不结转实际成本)的作法,便于考核车间定额成本执行的结果,同时也解决了成本项目还原的问题。

  (三)由于月末一次计算定额差异,便于总括分析当期所产生定额差异的原因,也简化了工作量。

  第八节 铸件成本核算

  第一一三条 由于地区的及历史的原因,各企业在归集铸件生产费用和成本计算时,其取舍口径及计算方法,有着不一致的地方,为便于行业内的横向比较,有必要制定统一的铸件成本计算规定。

  (一)铸件成本计算期。采用公历历月制,每月月末最后一个生产日为截止日。原材料燃料领退与开单,铁水熔化量及铸件交库量,都统计到每月最后一个生产日.与会计结算期相同.其他材料可以执行供应部门统一规定的结束日期.

  (二)铸件产量计算(不包括外购铸件)。

  本期产成重量=本期交库重量+期末在产重量-期初在产重量

  期末在产系指月末留存于车间未交厂毛坯库部分。如果此部分重量每月变动很小,也可以不计,即以本期交库量作为本期产成。

  (三)成本内容(以灰铸铁为例)

  1.原材料及主要材料

  1-1投炉铁料,包括生铁、机铁(外购及废料回用)、废钢、锰铁、硅铁等。

  1-2辅助材料,包括型砂用料、模型(包括木型、金属型、塑料型等)用料、防锈漆等,不包括混砂、制型、油漆工缴费用。

  1-3劈铁费指投炉铁料劈铁费。

  1-4废料交库,废件、浇冒口等废铁交库重量按废机铁价格冲减原料成本,本项为负值。但不包括废砂箱、废型板等工具部分,其废铁交库额冲减低值易耗品费。

  2.燃料动力费,工艺技术过程用燃料,如熔炼、定性、烤芯等所用的焦炭、煤、煤气等。以及生产用水、电、压缩空气等费用。

  3.生产工人工资及福利费,全部生产工人、包括临时工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及计提的福利费,不包括车间管理人员和勤杂工。

  4.制造费用按规定的项目。砂箱等工具按实际生产额计入成本费用,当月一次摊销。其中专用砂箱及型板、模具等按专项工装进行核算,直接计入产品成本;通用砂箱工具等列入制造费用低值易耗品费。如一次摊销数额过大,也可分次摊销。

  5.废品损失计算,公式为:

  当月实际总成本

  废品损失=------------×废品重量

  合格品重量+废品重量

  废品损失成本计算方法与合格品相同,最后将各产品的废品损失合计数列入该产品的“废品损失”成本项目,车间总成本不变。

  废品重量包括铸工车间内废及外部料废,不包括外部加工废。

  6.吨成本计算。

  本期实际总成本

  合格铸件吨成本=----------

  本期产成合格铸件重量

  7.外购铸件重量及金额不计入自产铸件成本,不参与吨成本计算。

  8.直接、间接费用及废品损失的分配一律以重量为标准

篇3: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费用核算

  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费用核算

  第五章 成本费用核算细则

  第一节 材料费用核算

  第五十一条 企业材料采购成本包括:

  (一)购入材料的原价(不含增值税;不包括购入材料包装物或容器的押金);

  (二)购入材料的外地运杂费;

  (三)符合上级主管物资部门制订的、材料运输途中定额损耗率限额内的损耗;

  (四)材料入库前,整理挑选时发生损耗的净损失,及其整理费用;

  (五)进口材料的国外进价,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和其他进口费用,以及应分摊的外汇价差。

  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的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第五十二条 企业采用计划价格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月终要分类别计算材料成本差异率,不得使用一个综合差异率。

  除外加工材料可按上月差异率计算材料成本差异外,都应将耗用的材料按当月实际材料成本差异率计算调整为实际成本。分类差异率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月某类材料 月初结存材料的成本差异额+本月收入材料的成本差异额 *100%

  成本差异率 月初结存材料的计划成本+本月收入材料的计划成本

  第五十三条 核算企业生产耗用的各种材料,都要根据合法的材料收发凭证,经过收发、记帐、稽核,按材料的计划价格或实际价格进行核算。

  核算材料成本,要收集当月生产过程中领用、退库、交库的全部材料凭证进行核算。对于尚未付款已经采购入库材料的领用,要按计划成本估价入帐。所领用的材料仍应计入领用期成本,不准任意提前或延迟实际领用期。

  外购材料直接发交车间使用时,仍应按照规定的收发程序,办理材料检验和收发手续。

  第五十四条 核算材料成本,应与供应部门发放数核对一致,然后按成本项目进行分配,计入产品成本计算对象或费用项目。

  第五十五条 直接用于产品的材料成本,应当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凡是由几种产品共同负担的材料,可分别按消耗定额比例、耗用重量比例、产品数量比例等方法,在有关的成本计算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第五十六条 车间(分厂)月末已领未用的产品原材料,必须办理实物退料或“假退料”手续。

  产品完工下场,工作命令执行完毕或中途停止执行时,所有已领未用的原材料应全部退库,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 生产过程中的废料、边角短料和回收的包装物,应按月回收交库。废料、边角短料退库成本,凡是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或工作命令的,应直接冲减原材料成本。如果无法计入产品或原工作命令成本的,可以按成本计算期内的全部商品产品原材料成本的比例扣除,期末在产品可以不分摊废料回收成本。

  第五十八条 车间(分厂)设有二级材料储备小仓库的,必须严格按仓库管理程序,专库保管,专设帐册凭证,专人收发保管。二级材料储备小仓库的期末存料,应办理库存材料的移库核算手续,不得计入生产成本。

  在车间(分厂)二级材料储备的体制下,供应部门材料仓库的发料,作为车间(分厂)储备材料的收入,成本核算要以内部发料凭证为依据。

  第五十九条 不论是准备车间或供应部门,对属于生产工艺过程的下料工序加工,使材料具有初步零件形状的,应作为基本生产工序,纳入生产成本核算范围,不应作为自制材料成本。

  企业由于生产需要,对库存材料进行的各种加工,包括外部加工和自制,加工后虽然改变了原有材料的形状或规格,但仍具有通用材料性质,并入库待领的,作为自制材料处理。

  凡是自制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的界限难以划分的加工工序,一般应按照加工完成后入库归属,作为区别的标准:

  (一)材料加工后仍交供应部门仓库保管的,作为自制材料。

  (二)材料加工后交生产计划部门所属毛坯库或在半制品仓库保管的,作为自制半成品。自制材料实际成本,应包括:领用材料和加工费用,扣除退库的余料价值。委托外部加工材料成本,应包括:发生材料成本,外付材料加工费用,扣除下脚废料回收后的实际价格。

  第六十条 车间(分厂)领用各种材料,要按照实际领用数量计价,不得把由于仓库保管责任所造成的材料溢缺、损坏等经济责任,利用“清帐法”自行修正领用数量,转嫁给领用部门承担。

  仓库保管材料盈、亏、毁损的核算规定如下:

  (一)由于物资自然损耗,在上级主管物资部门规定自然损耗率范围以内的,经供应部门、财会部门领导批准,计入管理费用。

  (二)由于材料采购入库和收发工作的疏忽,造成同类材料的型号、规格、颜色等数量相互混杂,但是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差额极为微小的材料溢缺的等量调整,经供应部门和财会部门领导批准,差额可以计入同类材料价格差异。

  (三)由于采购和保管责任而造成盘盈盘亏、毁损的,要由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提出书面说明和改进措施,经主管厂长和总会计师共同签署后(超过规定限额,要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其盘盈数按计划价格,盘亏和毁损按实际成本,扣除责任人赔偿,并通过规定的待处理核销程序后计入管理费用。

  (四)由于自然灾害和各种意外造成的损失,应查清原因,扣除保险公司和有关责任人的赔偿,减去残余价值,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将净损失列入营业外支出。

  不论是库内保管物资,或是露天堆放物资,都要定期盘点核实库存数。如有盘亏或毁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不得擅自采用定额损耗率予提损耗计入成本。

  第六十一条 铸造车间领用熔铸材料,要实行计量交接,明确经济责任。可以逐日填制领料凭证,也可以逐日交接记录数量,月终汇总填制领料凭证,但不得实行由车间包干采购数量,溢缺不计、责任不清,更不得将熔铸用材料仓库划归铸造车间管辖,转移物资仓储职能,削弱物资计量交接,混淆物资保管责任。

  第六十二条 实行钢材切割核算的企业,应该根据同规格材料的领用成本,减除余料短料价值,按已经切割完工的各产品零件切割后重量的比例,分配核算钢材切割成本。

  第二节 低值易耗品费用核算

  第六十三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一般是指使用年恨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两千元限额内的劳动资料。

  第六十四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领用的低值易耗品,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一般低值易耗品皆可采用一次性摊销的办法,即在领用时一次摊入有关成本费用。

  (二)对于单位价值较大,或一次领用数额较大,影响当期成本水平的,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不论采用何种摊销办法,企业都应加强对低值易耗品的日常管理,建立在库、在用台帐,严格按原始凭证办理借领、退库和报废手续。

  第六十五条 产品专用工具和工艺装备,不管自制或外购,在领用时,按产品型号或工作命令,一次计入产品成本。两种以上产品共同使用的专用工装,可以根据产品制造数量和制造工时的比例,分摊计入各种产品成本。专用工装成本不多的,也可以全部计入当月产品成本。

  第六十六条 企业各种自制通用工具,要纳入厂部工具总库的管理范围,按照辅助生产核算办法核算自制成本,并进行完工入库计价入帐,领用时按规定计入生产成本。

  期末库存的自制工具,要按工具储备资金管理,不能采用计量不计价、领用不结算的管理办法。

  第六十七条 领用工具采用计划价格核算的企业,应参照材料价格差异分摊办法,调整为实际成本。

  第六十八条 铸工车间用于产品铸造的专用砂箱、专用型板和模具,按专用工装进行核算。通用砂箱和其他铸造工具,在领用时一次摊销,但必须将当月报废的砂箱和其他铸造工具办理废料交库手续,冲减报废月份的铸工工具领用成本。

  第三节 工资及福利费核算

  第六十九条 企业支付全体在册人员、临时工、合同工的各项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以及属于国家规定工资总额范围内的辅助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都应当根据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进行计算、支付、汇总、分配。

  不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计入产品实际成本的工资、奖金和津贴、补贴应该是当月实际支付的应付工资。

  凡是经上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劳动部门共同核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应按国家规定的工资基金数计算分配进入成本。

  第七十条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计件生产工人的工资,可以根据上月实际完成合格品的实物量,或按实物量折算的劳动量,乘计件单价计算。计件工人由于从事工艺过程未规定的额外工作,或由于工作条件变更而补付的工资补贴等,应按企业规定的审核程序,填制各类凭证后计算发放,并计入产品成本。

  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提取职工福利费的基数,按规定为企业每月实际的应付工资。不准任意变动计提的基数和提存率。

  第七十二条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在两级核算的体制下,为了有利于考核,对车间(分厂)的工资费用可按实际支付数进行核算,企业按国家核定的工资基数与企业实际应付数的差额,列入管理费用。

  第七十三条 企业直接从事产品生产的生产工人工资和福利费,凡是能直接划分产品成本归属的,应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计件工资一般应直接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不能直接划分产品成本归属的计时工资和职工福利费,可以根据产品加工的定额工时,或产品重量的比例等,分配计入各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

  第七十四条 企业在归集和分配工资费时,应当严格区分工资费的用途,不能将应由其他项目负担的工资费用和应列入产品成本费用中的工资费用混淆。

  第四节 动力、折旧和其他费用核算

  第七十五条 企业的动力费用,包括外购和自制的水、电力、蒸汽、压缩空气等费用。外购动力按实际支付数核算,自制动力作为辅助生产核算。

  外购电力需要经过企业变电所变压输电的,一般仍应作为外购电力核算。变电所的费用可列入管理费用。如果企业变电量较大的,也可以单独列作辅助生产核算。

  月终结算外购动力成本时,应扣除增值税,按无税成本分配核算动力费用。生活福利部门、专项工程等耗用的外购动力,要按含税实际成本核算。

  实行内部结算制的企业,动力费用的结算,可按内部结算单价执行。

  第七十六条 动力费用应当根据企业各单位的实际耗用量分摊计算。能直接划分产品动力消耗的,应按产品实际耗用量直接计算动力成本。无法划分产品的动力费用,可以分别车间(分厂)和部门,与其他间接费用同作为工缴成本分摊计算。外购动力费用的实际支出,与内部动力消耗仪表显示数之间的差额,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实行动力计划价格或结算价格核算的差额应计入动力成本差异,最终计算动力实际成本。

  (二)实行动力实际价格核算的,要按实际支付金额和厂内实际耗用总量重新计算单价,据以分配各受益单位的动力费。

  第七十七条 企业计提折旧的范围,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计提折旧的方法,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具体按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六项规定执行。

  第七十九条 企业应按使用车间(分厂)和部门,分别核算折旧费,一般不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而作为间接费用分配核算。生产车间计提的折旧,记入制造费用,管理部门应提的折旧计入管理费用;租出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八十条 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按实际发生额一次或分次计入生产成本或期间费用。

  修理费用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建筑物及设备的修理、维护及保养费用,补付的零星修理费,限额内的简易料棚,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零星土建改造设施的实际费用等。

  属于外包的修理费,按实付金额计算。属于厂内委托修理的劳务费,可以按实际发生额计算,也可以按厂内劳务结算价格进行结算,以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车间(分厂)内部机电维修工人为本车间进行经常性维修工作,一般只计材料消耗,不计人工成本。

  第五节 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予提费用核算

  第八十一条 企业对于一次支付分期摊入当月和以后各月产品成本的各种待摊费用,应按受益期限,分月摊入成本,分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如超过一年,应转作递延资产管理。

  第八十二条 递延资产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分期摊销的费用,如开办费等。开办费内容按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界定,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第八十三条 对于应由本月成本负担而在以后月份支付的费用,应在下列费用范围内通过予提科目计入本月产品成本:

  (一)租入固定资产的修理费支出;

  (二)按季结算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支出;

  (三)根据产品质量三包要求,企业在商品出厂后继续进行的工序费用成本,如安装调试成本、油漆成本等;

  (四)其他按权责发生制原则应该确认为当期的费用,但尚未发生,或者由于结算期滞后与成本计算期不一致的费用。

  第八十四条 予提费用应按项目、按供货单位进行明细核算,不得在一级会计科目内合并汇总核算。

  予提费用与实际发生数的差额,必须及时调整成本负担数,或在年终结算时结清,不得保留余额。因特殊情况必须保留余额的,应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不准利用予提费用虚列费用,调节成本。

  第六节 辅助生产核算

  第八十五条 企业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成本核算对象和规定的成本项目进行归集,一般可分两种情况:

  (一)只生产一种产品或只提供一种劳务的辅助生产车间、部门,如供水、供电、供汽、运输等部门,可按车间别设置辅助生产成本明细帐。

  (二)提供多种产品或多种劳务的辅助生产车间,如工具、修理车间等,除按车间别设置辅助生产成本明细帐外,还应按各种产品和劳务,分别设立成本计算单,登记直接费用。其他费用可先在制造费用--辅助生产车间明细帐核算,月末再采用适当标准分配计入各有关产品或劳务成本计算单中。

  第八十六条 辅助生产费用的分配

  (一)自制的材料、工模具等,完工后转入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帐户,各车间领用时,比照材料的核算方法,按用途和数量,转入有关费用帐户。

  (二)提供水、电、蒸汽、压缩空气等劳务的辅助生产车间,,根据各受益部门的耗用数量进行分配。但由于辅助部门之间也互相提供劳务,所以应先进行辅助部门之间的交互分配,然后再确定实际单位成本,向基本生产车间分配。一般的分配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接分配法,即不进行交互分配,仅在各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等之间,按受益数量进行分配。这种分配方法的标准不够完整,特别是在辅助部门之间互相提供劳务较多时。

  2.一次交互分配法,即分两次进行分配,第一次只限于各辅助部门之间交互分配费用;第二次是各辅助生产部门分配前的费用,加上分入费用,减去分出费用,计算出实际费用和单位成本,再按直接分配法分配给各基本生产车间和管理部门等。

  3.内部结算价格分配法,或计划成本分配法,是根据事先确定的内部结算价格或计划价格,和各受益单位的实际耗用数量,计算应分配的辅助生产费用。各辅助部门的差异,可列入管理费用。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手续简单,计算快速,并能考核各辅助生产部门的成本计划执行情况,有利于厂内经济核算。但价格若制订的不准确,会影响成本的准确性,价格一般应以市场价为基础。

  4.代数分配法,是利用多元方程的原理,计算出各辅助生产车间劳务的单位成本,再按直接分配法分配于各基本生产车间及管理部门等。代数分配法的最大优点是分配结果准确,是其他分配方法所不能达到的,但如企业辅助部门较多,计算起来就较麻烦,所以只适用于辅助生产部门较少,或实现了电算化的企业。

  企业可根据其生产特点和其他方面的条件采用某种方法来分配辅助生产费用。但辅助生产车间如有对外销售产品或对外承制工业性作业,以及为自营基建工程等提供产品或劳务,则必须按工作命令分别归集每项产品作业的费用,采用定单法核算实际成本。

  第七节 制造费用核算

  第八十七条 制造费用的归集,设置制造费用明细帐,按车间别设置帐户,采用多栏式帐页,按明细项目归集费用发生额,月末汇总结转生产成本帐。制造费用明细帐期末应无余额。

  第八十八条 制造费用的分配,应分别车间进行。在只生产一种产品的车间,可以直接计入该产品成本。在生产多种产品的车间,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标准,分配计入各产品成本。分配方法一般可按生产工时(实动工时或定额式时)比例法,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机器工时比例法,或财务制度规定的其他分配方法。

  一般较多采用工时比例法,因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资料容易取得,方法较简单,在原始记录和工时统计资料比较健全的车间,都可采用这种方法。但不论采用实动工时、定额工时、或者机器工时都不应忽视各种机床小时工缴费的差别。如果在一个机床型号较多、精密复杂程度相差悬殊的车间里,就必须根据各类机床的折旧、维修、保养等方面费用为依据,计算与编制设备复杂系数表,再按系数别统计与折算生产工时,据以分配制造费用,这样更为合理准确。企业应当加强基础工作,争取采用这种按系数折合工时的工缴费用分配方法。

  第八节 在产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成本核算

  第八十九条 企业各基本生产车间(分厂)必须加强在产品的管理和核算,设置在产品数量台帐,记录车间在产品投入、转移、交库等数量变动及生产进度。车间(分厂)内部如设有中间库的,应当设置实物收发保管数量卡片,根据车间内部收发凭证进行登记。为了保证在产品数量的准确性,车间(分厂)计划调度员要对在产品数量台帐和中间库的数量卡片进行定期稽核,作到卡物相符。

  已制订另件定额成本并实行二级核算的企业,其车间核算员应设置产品投入产出明细帐,登记毛坯投入,零件交库及期末在产的数量和定额成本。同时进行内部结算,并负责与生产管理部门半成品库的明细帐核对,保持帐帐相符,保证在产品成本的准确、完整。

  第九十条 企业生产管理部门所属的毛坯库、零部件库,都要加强实物管理和记帐核算。实物的收发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半成品的发放和入库,都要实行点数交接。也可根据管理要求,实行毛坯、半成品的内部转移结算。准备车间与加工车间之间、各加工车间相互之间的半成品交接,都要通过生产管理部门所属仓库办理领交手续,以有利于掌握准备和生产的进度,一般不要在车间之间自行交接流转。

  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自制半成品,应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单独设置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九十一条 企业对在产品、半成品应当定期组织盘点,防止成本虚增、虚减。要建立全厂在产品的盘存制度,由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盘存。盘存工作一般可按下列办法进行:

  (一)单件小批生产和轮番投产的生产类型,当产品完工下场时,应及时组织静态盘点。

  (二)成批大量生产的生产类型,应定期组织盘点。在设有实物台帐的企业,一般每季度盘点一次。

  (三)在年度终了前,要组织在产品、半成品的全面盘存,发生盈亏应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 经批准后,扣除责任人赔偿,计入管理费用。如果没有在产品实物数量记录的,必须按月组织盘点。

  企业应当根据在产品的数量记录、盘存记录,正确计算月末产品成本,不得任意估计。

  第九十二条 在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不计算在产品成本

  如果各月月末在产品数量很少,不计算在产品成本对完工产品成本影响很小,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本月发生的生产费用全部由完工产品成本负担。

  (二)在产品成本按年初数固定计算

  如果在产品数量各月变化不大,月初月末在产品差额对完工产品成本影响很小,为简化计算,各月在产品成本可固定按年初数计算。当月发生的生产费用,可全部作为当期完工产品的总成本。但必须在年终进行盘点,并根据实盘的数量重新计算在产品成本。

  (三)按直接材料费用计算

  如果直接材料费用在全部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在产品成本可以只计算直接材料成本,其他费用全部由当期完工产品负担。计算公式如下:

  月末在产品成本=月末在产品数量×单位产品材料费用

  本月完工产品成本=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发生的费用-月末在产品成本

  (四)约当产量法

  是指将月末在产品按其完工程度折算为完工产品产量,并按在产品约当产量与完工产品产量比例分配工缴成本的一种方法。(原材料不折算)。这种方法适用面较广泛,特别是在月末在产品数量较大,且各月在产品数量不稳定的生产车间。为简化计算,一般采用50%作为综合折率,计算公式是:

  月末在产品约当产量=月末在产品数量×完工程度

  完工产品加工费用成本=月初在产品加工费用成本+本月发生加工费用-期末在产品加工费用成本

  (五)按定额成本计算

  是根据月末在产品数量和产品零件定额成本计算在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各项消耗比较准确稳定,定额管理基础较好,各月在产品数量变化比较均衡的企业。产生的定额差异全部由完工产品负担。

  使用定额成本计价,简化了生产费用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划分的手续,并使完工产品成本指标能及时反映当期成本管理的工作质量。其计算公式是:

  在产品定额材料成本=∑在产品数量×单件产品材料费用

  在产品定额加工成本=∑在产品数量×单件产品加工费用

  在产品定额成本=在产品定额材料成本+在产品定额加工成本

  注:单件加工费用应按加工工艺路线及设备复杂系数、定额工缴单价计算。此外,在产品加工成本仍可以采用约当法折算。

  (六)定额比例法

  是按照定额消耗量或定额成本的比例,分配完工产品与在产品成本的一种方法。直接材料按定额消耗比例分配;加工费用按各该定额工时或定额费用比例分配。公式是,以制造费用为例:

  月初在产品实际制造费用+本月实际发生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分配率=------------------------

  本月完工产品定额工时+月末在产品定额工时

  完工产品应分摊的制造费用=本月完工产品定额工时×制造费用分配率

  也可以采用简易方法进行费用分配,公式如下:

  月末在产品定额消耗量=月初在产品定额消耗量+本月投入定额消耗量-本月完工产品定额消耗量

  但这一种计算方法容易掩盖在产品的盘亏,容易产生误差,所以采用这一方法必须结合定期盘点制,根据实盘数量及时调整修正在产品成本。

  第九十三条 企业的在产品成本按其所采用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选用:

  (一)采用定单法核算成本的单件小批生产,在完工产品分月出产时,按定额成本资料结合成本实际发生数,计算出完工产品成本;也可以按照定单加工完成进度计算约当产量,用比例分摊计算在产品与产成品成本。

  (二)采用分步法核算成本的连续性复杂工艺生产,如果期初、期末在产品变动不大的,工序在产品可以只计算直接材料成本。

  (三)采用简单法核算成本的连续简单工艺生产,如铸冶生产等,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成本,或只保留在产品的材料成本。

  (四)采用定额比例法核算成本的企业,可按照完工产品和月末在产品的定额成本、定额消耗量及定额工时的比例进行分配。

  (五)采用定额法计算成本的企业,期末在产品可以按定额成本计算。

  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类型和成本计算方法的不同,自行确定合理的在产品核算 方法,但不得以估计成本作为在产品成本。

  第九十四条 企业根据管理的需要,对自制半成品的流转,可以采用成本逐步结转法或成本平行结转法。实行成本逐步结转法,对自制半成品成本项目是否需要还原,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自制半成品成本的结转,以使用定额成本为好,不仅简化了计算,更可以分清经济责任,且免去了还原计算。

  第九十五条 已经完工的产成品和工业性作业,应在检查合格后填制完工交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已经制造完工的自制材料、自制工具等自制产品,也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完工报告或完工交库手续,划清产成品和在产品、自制材料和自制半成品的成本界限。

  企业应当根据本月完工产成品的交库凭证或统计资料,正确计算产成品实际成本,按月编制分产品的完工产品成本汇总表,并据以结转产成品成本。

  第九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产成品仓库的收发管理,要根据检验合格的成品交库单和手续齐全的发货凭证,记录成品卡片或成品台帐。财务会计部门设置的产成品明细分类帐,要按月与产成品库核对一致。产成品结转销售的明细分类核算,一般应按加权平均计算的实际成本进行。

  产成品仓库发生盈亏毁损,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按照规定的待处理核销程序,在扣除过失人赔偿后,计入管理费用。

  第九节 销售成本核算

  第九十七条 产品的销售成本,一般应当是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产成品实际制造成本。当期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应作为期间费用,全部计入当期损益。

  结转销售成本的方法,亦可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等。但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则不能任意变动。若确需变动,应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财务报告中予以说明。

篇4: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核算规程

  集团公司成本和费用管理制度:成本核算规程

  第四章 成本核算规程

  第一节 成本核算的原则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下列成本核算原则:

  (一)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产品成本核算,必须贯彻正确计算实际成本的原则。在成本计算过程中,由于核算程序的需要,对材料、能源、劳务、自制半成品和产成品等,按计划成本、计划价格或定额成本进行核算的,必须在成本计算期内,最终根据成本耗费的实际资料,调整为实际成本。企业不得以计划成本、估计成本、定额成本代替实际成本。

  (二)分期核算原则。企业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采用公历历月制。成本计算期内的完工产品,要根据实际的统计资料或完工凭证,实际的耗费量和价格,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成本核算。

  (三)合法性原则。计入成本的费用,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成本。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下列支出不得列入 成本和费用:

  1.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买入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在财务处理上不能与收益性支出混淆,应将其先作为资产,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标准进行分配摊销,不得直接一次性列入成本和费用。

  2.对外投资的支出。

  3.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捐赠、赞助支出,在会计处理上,只能列入营业外支出或在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支付。

  4.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以及支付的优先股股利和普通股股利,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利润分配处理。

  5.资本的利息,基本建设期间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可计入工程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价组成部分;清算期间发生的利息可计入清算费用;企业开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可作为开办费待开业后分期摊销。

  6.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滥摊派、滥罚款等各种付费,各企业要积极抵制,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7.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和费用的其他支出。

  (四)一贯性原则。与成本核算有关的会计处理方法,应保持前后期一致,使前后期的核算资料衔接,便于比较。不得通过任意改变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各期成本和利润。

  (五)费用确认配比原则。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可按下列三种方式确认:

  1.按因果关系确认。对于费用的发生与某种收入存在明显因果关系的支出,应在该项收入实现时,确认为生产成本,并与之配比,而在该项收入未实现时,先作为计入存货的成本确认,例如制造产品的材料耗费和人工耗费,应计入产品的制造成本,随着产品的销售转为销售成本,并与相关的销售收入配比。

  2.按受益期分配确认。对于支出的效益涉及若干会计年度的资本性支出,应在与支出效益相关的各受益期,按合理的方式分配确认为费用,分别与各受益期的收入配比,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

  3.按发生的时期立即确认。对于既无明显因果关系,又难以按受益原则进行分配的支出,在发生的当期立即确认,即作为期间费用与发生当期的收入配比。

  (六)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成本核算时,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其基本内容是,凡是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不论款项是否收到或付出,都算作本期的收支;凡是不应计入本期的收入或支出,即使款项已经收到或付出,也不能算作本期的收入或支出 。在成本核算中运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是指确认本期费用的问题。即应正确处理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予提费用等。在成本核算时,对于已经发生的支出,如果其受益期不仅包括本期,而且还包括以后各期,就应按其受益期分摊,不能全部列于本期;对于虽未发出的费用,但却应由本期负担,则应先行予提计入本期费用中,待支出时,就不再列入费用。企业不能利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和予提费用人为地调节成本,使成本计算失去真实性。

  第三十五条 为了正确核算产品成本和经营成果,企业应当严格划清以下成本费用的界限:

  (一)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成本费用的归属,通过待摊费用和予提费用核算,及采用估价入帐、余料退库等办法,划分本期成本与下期成本的界限。

  (二)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企业必须加强车间生产的投入产出管理,结合定期盘存,确保期末在产品数量准确,并按规定方法正确计算在产品的约当成本和产成品实际成本,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在产品的成本。

  (三)各种产品之间成本费用的界限,凡是能够直接计入有关产品的各项直接费用,都要直接计入;凡是与几种产品共同有关的不能直接确认的费用,要根据合理的分配标准,在各种产品之间分配。企业不得在可比产品与不可比产品之间,盈利产品和亏损产品之间互相转移生产费用,以掩盖成本超支或盈利补亏。

  (四)产品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期间费用不计入产品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这两种费用与收入配比的时间不同,所以混淆两者也会影响成本和利润的真实性。

  第三十六条 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按照下列原则规定,划分可比产品或不可比产品:

  (一)企业在上年度正常生产的产品,属于可比产品。

  (二)凡是产品型号或型号字尾没有改变的产品,即使进行了局部零件变动,局部零件材质变动等,一般仍列入可比产品。

  (三)品种规格繁多的同类可比产品,可选定代表规格产品,作为同类产品中基准的可比产品。

  (四)对于因零件结构变动较多,以致改变使用性能,经批准改变型号或型号字尾的产品,属于不可比产品。

  第三十七条 行业内同类产品成本的核算口径,应当按照统一规定,以保持横向可比性。

  第三十八条 企业必须选择与产品生产类型相适应的成本核算方法,对不同的成本计算对象可以同时采用几种方法,但要贯彻基本生产与辅助生产有别,主要产品与一般产品有别的原则,不必强求一致。成本核算方法一经确定,应保持稳定,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任意变更。

  第三十九条 确定成本计算对象,必须贯彻与产品生产类型和管理的要求相适应的原则。

  (一)单件小批生产类型的产品,以每一项工作命令或定单为成本计算对象;

  (二)成批、大量生产类型的产品,以产品型号结合工作命令为成本计算对象;

  (三)多步骤连续加工的产品,以每种产品及各生产步骤为成本计算对象;

  (四)产品品种、型号、规格繁多,难以逐一计算产品成本的,可采用分类法,但必须将产品结构,工艺方法,成本耗费等近似的产品,合并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

  (五)铸冶工艺等简单生产,可选用品种法,将成本计算期的全部合格产品,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

  (六)产品成本比重较大的主要部件和组件,如经常有半成品销售业务的,应结合每批部件或组件的工作命令,作为成本计算对象;

  (七)配件生产与整机同时投产时,可以合并成本计算对象;如果下达工作命令分别投产的,应以每批配件生产为成本计算对象;

  (八)系列化纺织机械产品生产,相互借用零件较多,难以分清系列内各种型号产品成本的,可以将该系列内各型号产品合并,作为一个成本计算对象;

  (九)通用件或通用装置单独投产的,以每批通用件或通用装置的工作命令为成本计算对象;

  (十)产品用自制标准件可以并入该产品型号同时投产,对单独投产的标准件,以每批投产的工作命令为成本计算对象;如果完工的标准件交入材料库储备待领的,按自制材料处理。

  第四十条 纺织机械成台成本核算,应贯彻完整性原则,成台成本包括:主机、机电配套、专件配套等完整的成本。但如客户要求免供某些零部件,则应专门下达制造命令,并另行核算产品成本。

  成台成本不包括随机周转件、多备件和专用工具等成本在内。

  第二节 成本核算组织

  第四十一条 大、中型企业要在财务会计部门内设置成本管理机构,主要车间(分厂)也应设财会人员或核算职能机构负责车间(分厂)成本管理。小型企业必须指定专人管理成本。

  企业的成本管理工作,在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能的领导人员统一组织领导下,由财会部门具体负责。

  第四十二条 大、中型企业必须建立两级成本核算组织。车间(分厂)级成本核算,受企业财会部门的业务指导,也可根据管理需要,作为企业财会部门的派驻人员。工段和班组核算,可以作为群众性经济核算。

  小型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实行企业财务部门一级成本核算,但生产车间必须提供有关成本核算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实行两级成本核算,有利于加强成本管理,可以分别采用下列两种核算形式:

  (一)车间(分厂)进行生产费用归集核算和产品成本分配计算,同时负责产品投入产出成本核算和内部结算管理,保证产成品与在产品成本的真实性,月末将本期成本数据报财务。上报成本数据一般应包括:(分产品、分成本项目)期初在产、本期发生、本期产成,期末在产,成本差异(实行平行结转定额差异)同时报出完成定额工时或重量,工缴实际单位成本或吨成本及其计算依据。

  (二)车间(分厂)进行生产费用的控制,核算本车间生产工时量或重量的单位成本,并进行车间(分厂)资金占用的核算,至于产品成本分配核算,则集中在企业财务部一级进行。

  不论采取上列哪一种核算形式,成本工作都应该贯彻“管算结合,以管为主”的方针,在成本管理工作上多下功夫。

  第四十四条 在主要车间(分厂)设置的成本核算机构和人员,可以专职负责成本管理工作,也可以统管全部经济核算,但不得兼任与本身业务无关的工作。

  车间(分厂)成本核算 机构和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成本计划和费用预算的编制和平衡工作,并检查督促计划和予算的执行;

  (二)负责生产费用核算、成本核算、帐簿登记和报表编制工作,并开展内部经济核算;

  (三)负责产品投入产出核算,加强在产品数量和成本管理,确保在产品帐实相符;

  (四)负责内部结算及流动资金的核算与管理;

  (五)负责生产费用耗费的控制和成本管理责任制的贯彻,并代表车间(分厂)对外进行经济责任补偿结算;

  (六)负责车间(分厂)经济指标的分解落实,开展内部经济活动分析,组织制订降低成本措施;

  (七)在车间(分厂)领导组织下,会同其他职能机构和人员,加强成本管理基础工作;

  (八)协助车间(分厂)领导,对内部各级机构或人员,在执行成本计划和经济技术指标方面的实际效果,进行考核;

  (九)协助车间(分厂)领导作好财产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工段、班组的经济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

  第四十五条 企业所有商品产品的销售成本,应集中在企业财会部门统一核算。

  第三节 成本费用核算内容和程序

  第四十六条 由于新的财务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工业企业财务中成本和费用的概念、项目和构成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为克服完全成本法的不加区分费用性质的缺陷,新制度规定统一采用国际通行的制造成本法。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分为制造成本费用和期间费用,只有制造成本费用计入生产成本,而期间费用不再计入成本,在发生的会计期间,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根据新的《工业企业财务制度》及“两则”的有关规定,将成本费用核算内容规定如下:

  (一)制造成本。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的总和。它们可归纳为:

  1.直接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能直接计入某种产品或劳务成本的生产费用。包括直接材料费、直接人工费、外购件、外协加工费、专用工具、燃料动力等及其他直接费用。上述费用发生时,直接计入产品制造成本。

  2.间接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除直接费用之外的一切费用,包括企业内各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共同费用,以及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发生时,应通过一定标准分配计入产品制造成本。

  (二)期间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机构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按规定进行汇总,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该费用分为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

  上述三种费用与成本的关系如下:

  直接材料

  直接人工

  直接费用 外购零部件 直接计入产品成本

  外协加工费

  费 其他直接费用

  间接人工

  间接费用 间接材料 通过分配计入产品成本

  用 其他间接费用

  管理费用

  期间费用 财务费用 不计入产品成本直接

  销售费用 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十七条 企业计入产品成本的生产费用按经济用途划分如下项目:

  (一)直接材料--指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外购件、外协费、包装物、专用工装等。对于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如油漆、模型、型砂等,凡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也可列入本项目。燃料动力如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也可列入本项目。

  (二)直接工资--企业直接从事产品制造的生产工人的工资、补贴、奖金。

  (三)其他直接支出--企业按照规定,按直接工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为简化计算,此项可并入直接工资项(改为直接工资及福利费)或其他有关项核算。

  (四)制造费用--企业各生产单位(分厂、车间)为组织和管理生产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及辅助工人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保险费、季节性或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及其他制造费用。

  (五)需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的企业,可按规定增设“废品损失”项目进行核算。

  (六)对不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燃料动力费、直接人工费及福利费,可作为间接费用,增设“燃料动力费”项目,各按一定标准分配计入产品制造成本。

  (七)根据多数企业实际情况,现将我行业成本项目划分为以下5个,即:

  1.直接材料费

  2.燃料动力费

  3.直接人工费(含福利费)

  4.废品损失

  5.制造费用

  各企业在成本核算及报表中,一律执行这一分项规定,以便于比较和分析。

  第四十八条 期间费用的核算内容:

  (一)管理费用--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如下内容:

  1.公司费用,是指应由企业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工厂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品摊销、办公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

  2.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2%比例计提拨交工会的经费。

  3.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学习先进技术和提高文化水平而支付的费用,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计提,

  4.劳动保险费,是企业支付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补贴、医药费(包括企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的工资、易地安家补助费、职工死亡丧葬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和交纳的社会统筹退休养老基金等。

  5.待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交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6.董事会费,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如董事会)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7.咨询费,是指企业向咨询机构进行科学技术经营管理咨询所支付的费用,包括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等支付的费用。

  8.审计费,是指企业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进行查帐验资以及进行资产评估等发生的费用。

  9.诉讼费,是指企业因起诉或应诉而发生的费用。

  10.排污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11.绿化费,是指企业对厂区进行绿化而发生的零星绿化费用。

  12.税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交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13.土地使用费(海域使用费),是指企业使用土地(海域)而支付的费用。

  14.土地损失补偿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破坏的国家不征用的土地所支付的土地损失补偿费用。

  15.技术转让费,是指企业使用非专利技术而支付的费用。

  16.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纸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试验、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费用以及试制失败损失。

  17.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

  18.开办费摊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分期摊销的开办费。

  19.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下列限额内据实列支:全年销售净额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的,不超过年销售额的5‰;超过1500万元但不足50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3‰;超过5000万元但不足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2‰;超过1亿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1‰。

  20.坏帐损失,是指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按集团公司流动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21.存货的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是指企业库存材料、低值品、包装物、产成品和自制半成品等因盘亏、毁损和报废而造成的损失。

  22.其他,是指企业不包括在以上项目内的管理费用。

  (二)财务费用--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和筹集资金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等。

  (三)销售费用--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各项经费。包括如下内容:

  1.运输费,是指企业为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运杂费、搬运费等。

  2.包装费,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消耗的包装材料和用品,但不包括已列入制造成本中的包装费用。委托外单位包装产品所发生的劳务费用,也列入本项目核算。

  3.装卸费,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发运过程中,为装卸产品而发生的费用。

  4.保险费,是指企业支付的运输保险费。

  5.展览费,是指企业为促销活动或宣传商品举办展览展销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6.代销手续费,是指企业支付给商品经纪人、以及代销单位或个人的手续费。

  7.租赁费,是指企业为销售产品而支付的各项租赁费用(不含融资租赁费)。

  8.广告费,是指企业为销售产品而作广告宣传所支付的各项费用。

  9.专设销售机构经费,是指为销售产品而专设销售机构所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包括职工工资、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品摊销、业务费等。

  10.其他,是指不包括在以上项目的销售费用。

  第四十九条 企业生产的一切可供对外销售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厂内自制自用品和劳务加工,自营的各种专项工程等,应分别列入生产作业计划,或签发工作命令进行生产,并据以分别核算成本,不得混淆和遗漏。

  第五十条 企业进行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的程序是:

  (一)根据产品和劳务作业的生产过程特点,生产组织类型,以及管理的需要,分别确定成本计算对象,选用适合的成本核算方法。

  (二)按照费用发生地点和成本计算对象,填制、审核各种会计凭证。有关成本核算的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应有经办人员和责任人员签章,作到手续完整,准确及时。

  (三)设置下列各种成本和费用明细帐:

  1.基本生产明细帐,按生产地点和成本项目核算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生产费用。

  2.辅助生产明细帐,分车间和成本项目核算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生产费用,也可以不单独设置帐户而隶属在基本生产明细帐进行核算。

  3.自制半成品明细帐,按存放地点和零件分别核算企业在制和库存自制半成品成本。一般宜采用零件定额成本作为计算依据,由车间和库房按产品零件别分别建立明细帐,进行投料、交库、结存的日常数量核算,月末编制分车间、分产品的包括金额、工时、重量的汇总表。车间和库房必须认真进行收发、计量、交接,要有合法的原始凭证、建全的台帐登记制度和定期盘存制度,保证半成品数据的真实、准确,使产品成本计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

  应当指出的是,只有实行产品投入产出的电算化管理,才可能及时完成这种大量的计算与编表工作。

  4.制造费用明细帐,按车间别和明细项目别核算基本生产及辅助生产车间所发生的制造费用。制造费用应按规定进行分配核算,月终不保留余额。

  5.期间费用明细帐,按费用明细项目核算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月终直接结转损益,不保留余额。

  6.待摊费用、予提费用明细帐,根据划清本期成本和下期成本的原则和权责发生制原则,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

  (四)企业应按照确定的成本计算对象,设置分产品别、工艺步骤别、分批定单别、工程项目别、作业和劳务别的成本二级明细帐(或称成本计算单)。成本二级明细帐必须受控于基本生产的明细帐,两种明细帐增减变化和余额必须一致。

  实行成本两级核算的企业,生产费用和成本明细帐要在企业财会部门和生产车间同时设置。车间(分厂)设置成本明细帐,核算的内容和范围,根据不同的核算形式应有所区别。

  1.车间(分厂)采用核算生产费用和产品成本分配形式的,应设置基本生产明细帐和制造费用明细帐,以及产品另件投入产出明细帐,同时进行生产费用,产成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的核算,并保留期末在产品成本。

  2.车间(分厂)实行纯本期发生额控制、核算生产费用形式的,其基本生产明细帐,可以保留余额,也可以不保留余额。

  3.封闭式生产的车间(分厂),有单独商品产品出产的,必须进行产成品成本和在产品成本的核算。

  根据经济核算和考核的需要,车间(分厂)核算的项目、内容,可以有异于企业一级核算。如(车间)分厂不负担价格差异,增设占用资金利息费等,但在企业财会部门帐册上的最终反映,应调整与财政部会计制度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符。

  (五)根据归集的全部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资料,按成本项目计算各种产品的在产品成本、产成品成本和单位成本。

篇5:职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试行)

  职学院教学工作量计算(试行)

  第一条 为科学地核算工作量,为授课酬金的发放提供依据,充分调动广 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各项教学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 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具体实际, 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教学工作是一种体脑力相结合的复杂劳动,教师们对教学工作兢兢 业业,精益求精,实际付出的劳动是无法精确计算的。因此,本办 法只能对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作出粗线条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工作量由教师直接教学工作量和间接教学工作量两大部分构成,具体包括授课、指导实习实验、编写教材、撰写教学文件资料、指导第二课堂、指导毕业设计(论文)、培养青年教师等,其他短训性质的教学工作量不属此办法计算之列。

  第四条 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1、授课:包括备课、课堂讲授、批改作业、辅导答疑、体育教师带“两操”等, 单班课按实际授课课时计算(单班编制原则上不大于55人);合班课:第一个班系数为1,其余按人数分档次:合班在80人以内,每增加一个班每节加计0.4的系数:在81至100之间,每增加-4个班加计0.5的系数:在101人以上,每增加一个班加计0.6的系数;重复课: 按重复上课时数× 0.8 计算。

  2、指导实验实习

  (l) 实验指导(上实验课):包括实验准备、讲解、现场指导、批 改实验报告等,按实验课时×1计算。

  (2) 实习指导:包括编写实习计划、组织指导实习、批改实习报 告、评定实习成绩等 , 按实习课时×1计算:带学生外出实习,原则上每班安排一位带队教师 , 需增加的要报系 (室)和教务处批准,带队教师每天按2课时计算工作量(差旅费另按规定报销)。

  (3) 实践教学环节由实习指导老师独立承担的,任课教师不再计算工作量。

  3、毕业设计(论文)指导:包括选题、题纲、设计(创作)过程、说明(定稿)格式的指导以及评定成绩、写评语等,指导教师按每生2课时计算工作量。

  4、其他工作量

  (1)教师编写专业教学计划每个计10课时,编写课程教学大纲每 个计6课时,经同意编写教材,正式出版的按每千字l课时计算,其他按每千字0.5课时计算工作量;

  (2)指导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有计划、总结和活动记录的,每个 活动小组按实计算指导教师工作量;

  (3)指导培养新教师(出系和教务处指派),有培养计划、总结及10节以上听课记录,每学期按 5 课时计算工作量。

  (4)学院组建的各种技能训练队,指导教师有培训计划,每星期组 织两次以上集训 , 每次训练时间超过2小时,按实计算工作量,受训学生参赛成绩优异的另给奖励。

  第五条 由教务处组织的各种大型考试、毕业答辩以及教学教研活动,计酬办 法另行规定。

  第六条 为严格教学管理,未经批准,教师编制的学期教学计划总课时不得突破教务处下达的学期开课计划课时,否则,超过部分不予计算工作量;教师从事与教学有关的间接教学工作,除教务处下达的工作任务外,均须事先按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一律不计算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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