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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司检验手册:成品管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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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公司检验手册:成品管制办法

  电子公司检验手册:成品管制办法

  一.目的:

  确保本公司所有产品之品质能合乎客户之要求。

  二.范围:

  本公司所生产之所有产品,均适用之。

  三.职掌:

  品保单位:负责成品管制之执行及稽核。

  生产单位:对不合格之成品进行全检及整修。

  资材单位:负责成品出入库,及库存管理。

  四.内容

  出货检验

  1.OQC人员接到成品待检通知单后,带上检验指导书和检验工具到待检区。

  2.OQC人员依检验指导书的抽样计划对产品进行外观,尺寸和功能和包装的检查。

  3.检验依急缓,特急的要在2小时内完成,急件要在4小时内完成,一般件应在8小时内检完。

  4.经检验合格之成品,OQC在产品或包装规定的位置加盖“QA检验合格章”。

  5.作成成品检验报告,必要时,应依照客户的要求,提供客户所需要的资料,如全尺寸,功能测试报告或保证书。以上资料一并存档。

  6.如检验不合格,依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和《检验控制程序》处理。

  7.在以下情形下须进行全数检查:

  (1)产品特殊(有异常发生时)。

  (2)客户要求,品保单位和制造单位之主管认为有必要。

  (3)超过一年的库存品。

  库存品质稽核:

  1.OQC应定期对库存的储存周期超过一年的成品进行品质稽核。填写检验报告。

  2.如检验不合格,依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和《检验控制程序》处理。

  退回成品检验

  1.OQC接到产品暂收单后,查检客诉单,带上检验指导书和检验工具到退货区.

  2.验证退回品的不良和频率。

  3.提供不良状况和数量给QC组长,由相关人员进行后续的不良分析和必要的纠正预防措施。

  五.附件

  1.成品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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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子公司检验手册:进料检验办法

  电子公司检验手册:进料检验办法

  1.目的

  验证协力厂提供的产品是否满足规定的产品质量要求,确保不合格原材料和外购外协件不投入使用。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用原材料、外购外协件及包装箱进厂的检验或试验控制。(包括新产品开发、样件、小批量试制、批量生产)

  3.职责

  3.1 品保部:负责进货检验控制。IQC人员负责按《检验指导书》对原材料、外购外协件的进料检验,正确作出合格与否的符合性结论,并作好相关记录及检验状态标识。

  3.2 QE:负责原材料标准的制订及检验指导书的制定,并及时作好规范更改的传达。

  3.3 副经理:负责检验指导书和修订的批准.

  3.4 采购:负责原材料的采购,并负责不合格原材料的退货及所造成损失的索赔等工作。

  3.5 生管:负责外购外协件的采购,并负责不合格外购外协件的退货及所造成损失的索赔等工作。

  3.6 资材:及时做好相关产品标识,作好原材料、外购外协件的入库手续控制。

  3.7 所有员工应确保和维护检验和试验状态的标识.

  4.内容

  4.1 原材料,外购外协件进厂应分类分批存放在仓库指定的地点,并以标识牌示“待检”。

  4.2 原材料的检验依〈材料分析处理办法〉执行。

  4.3 IQC可采用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对进货产品进行验证:

  ----针对协力厂提供的重要特性值的控制图和过程能力测定报告;

  ----根据检验指导书进行全数或抽样检验和试验;

  ----由认可的测试机构出具检验/试验报告并核对报告;

  ----根据事先在质量协议中规定的检验项目,对协力厂所提供产品的质保书或自检报告进行确认

  4.4 IQC接到〈交验暂收单〉后,带上检验指导书和检验工具和记录单到待检区。

  4.5 IQC人员依检验指导书的抽样计划对产品进行外观,尺寸和功能和包装的检查。

  4.6 检验依急缓,特急的要在2小时内完成,急件要在4小时内完成,一般件应在8小时内检完。

  4.7 IQC应按相关检验指导书或验收标准规定填写各项检验、试验记录或报告并定期整理,连同质量原始凭证存档保管.检验和试验报告等证明文件要有检验人员盖章签字方可有效.

  4.8 经检验合格之成品,IQC在产品或包装规定的位置贴上合格标签。

  4.9 检验或试验合格的原材料和外购外协件,IQC填写《交验暂收单》交资材办理入帐手续。

  4.10 不合格原材料,外购外协件的控制依《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和《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4.11 检验记录内容

  a.进货时间分承包方名称、供货批号;

  b.检验项目,抽样数;

  c.检验产品名称、零件号/工程等级、供货数量;

  d.几何尺寸/材质/功能/可靠性检验实测值、判定结果;

  e.检验日期、检验员签名等.

  五.附件

  1.检验记录表

篇3:塑胶电子厂品质手册:检验与测试状况

  塑胶电子厂品质手册:检验与测试状况

  检 验 与 测 试 状 况

  1. 目的:

  规范本公司进料,制程,成品之检验测试与标示之作业,期使其品质得以控制.

  2. 范围:

  本公司各项检验,标示均适用之.

  3. 权责:

  3.1. 品保:品质检验与标示.

  3.2. 权责单位:物料鉴审申请与审查.

  4. 作业内容:

  4.1. 进料依<<进料检验程序>>作业.

  4.2. 制程依<<制程管制程序>>作业.

  4.3. 最终依<<最终检验程序>>作业.

  5. 相关文件.

  5.1.进料检验程序 PB-P-009

  5.2.制程管制程序 PB-P-001

  5.3.最终检验程序 PB-P-003

篇4:塑胶电子厂品质手册:检验与测试

  塑胶电子厂品质手册:检验与测试

  检 验 与 测 试

  1.目的

  规范本公司对进料品、半成品及成品之检验、测试及标示均在一定的作业规定下完成,以确保只

  有合格之产品,方得以分发使用或出货.

  2.范围.

  本公司各项检验测试均适用之.

  3.权责

  3.1.品质检验标示之执行:品保.

  3.2.物料鉴审之申请及审查:权责单位.

  4.内容.

  4.1.担任品质管制,检验测试工作人员须经训练,鉴定合格者担任之.

  4.2.凡本公司之进料,须经品保依进料检验程序执行品质证并明确标示管制作业,以确保产品品质.

  4.3.为确保进料品之品质,必要时要求供货商提供出厂品质检验报告.

  4.4.凡本公司制程中制程品,须经首件检验,依制程管制程序中品质之验证及管制作业.

  4.5.为确保产品之品质,对超过规定期限之库存品,须经品管检验及检验及标示管制作业.

  4.6.为确保产品品质符合客户要求,依最终检验程序执行.

  4.7.若发现不合格品或紧急放行,依物料鉴审(MRB)程序进行鉴审,若仍不其甚使用时按不合格品管制程序处理.

  4.8.检验与测试记录.以品质记录作业程序执行,加以妥善管理以利追溯查证之.

  5.相关文件.

  5.1.制程管制程序 PD-P-001

  5.2.进料检验程序 PB-P-009

  5.3.最终检验程序 PB-P-003

篇5:工程项目ISO贯标制度手册:检验和试验

  工程项目ISO贯标制度手册:检验和试验

  第十一节检验和试验

  11.1总则

  11.1.1技术准备部应按有关法规、标准或合同要求制定进货检验及试验计划和过程检验和试验计划,确定需要的检验和试验项目、检验和试验依据的的标准、检验和试验单位、记录的保管人员。

  11.1.2检验、试验人员应根据检验和试验计划的要求实施检验、试验并保存有关记录。

  11.1.3需要对外委托试验时,由技术准备部从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试验室中选择合适的委托对象。

  11.2进货检验和试验

  11.2.1无论项目或分包商采购的物资,还是业主提供的物资,除应按进行进货验证外,还应按进货检验和试验计划的要求进行检验、试验。

  11.2.2 由物资采购部负责实施验证并保存进场物资验证记录,当进货检验和试验计划中对物资有检验、试验要求时,由物资采购部提出检验、试验委托。

  11.2.3分包商采购的物资,由分包商提供质量证明、检验报告、试验报告等文件,工程部予以验证并保存验证记录。

  11.2.4对业主提供物资的验证执行本手册第8条款的规定。

  11.2.5外委(购)砼预制构件和金属结构件等在使用前,物资采购部应会同工程部验证其质量证明、型号、规格、编号、标识以及外观质量等是否符合要求,填写并保存验证记录。

  11.2.6紧急放行物资

  11.2.6.1因施工急需来不及验证,可对有些物资采取紧急放行措施;但对于那些不能追回或更换的物资,不允许紧急放行。

  11.2.6.2所有紧急放行的物资必须经过总工程师的批准,并由物资采购部做好记录,并在放行物资上做出明确标识,以保证一旦发现其不合格时,能立即追回或更换。

  11.3过程检验和试验

  11.3.1过程检验和试验即工序检验,应在作业人员自检的基础上,由工程部和质量部组织工序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

  11.3.2工序检验中的试验,由工程部填写试验委托单并指派专人按相应规定取样,送交试验室进行试验。试验委托单和试验报告由工程部保存。

  11.3.3分包商进行的检验和试验,由工程部进行验证并从分包商处收取检验和试验记录。对验证通过的,工程部应在检验和试验记录上签名认可;验证未通过的,工程部应要求分包商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必要时,责任工程师可进行复验。

  11.3.4未经检验的工序不得转序施工。

  11.4最终检验和试验

  11.4.1工程施工完毕及交付业主前,须按规定对工程进行最终检验和试验。只有当规定的检验和试验全部完成、检验和试验结果达到规定要求,并经相应部门(监理或质量监督站)认可后,工程才可以办理交工。

  11.4.2最终检验和试验工作由总工程师组织,工程部、质量部、技术准备部、分包商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

  11.4.3在完成最终检验和试验并填写相应记录后,总工程师应将检验报告资料交与项目资料员,作为质量记录存档。

  11.4.4只有在工程经最终检验和试验合格后,方能邀请业主、质量监督站进行竣工核验。竣工核验通过后,应要求业主签发单位工程验收记录(表格:北京市(418)号文表式43)和要求质量监督站签发竣工核验证书(表格:北京市(418)号文表式44)。

  11.5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

  负责检验和试验的人员需按本手册第9条款的规定标明相应的检验和试验状态。

  11.6不合格品处置

  经检验和试验确定为不合格的物资和过程,应按本手册第9条款和第13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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