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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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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质量管理

  文 件 名:服务业质量管理

  ●“满足顾客的需要”是服务业的目的

  (1)服务业的目的

  ①满足社会的需要;

  ②满足顾客的需要;

  ③获得自身的发展和应有的效益。

  (2)满足顾客需要是服务业目的的核心

  ①没有顾客的需要就没有社会的需要;

  ②满足不了顾客的需要,也就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

  ③不能满足顾客的需要,服务组织将无法生存和发展。

  (3)顾客的需要与服务

  ①顾客的需要策划服务的输入;

  ②准确把握顾客的需要才能策划出顾客欢迎的服务;

  ③不断了解顾客的需要,用于改进服务,才能使服务具有生命力。

  (4)顾客需要的产生

  ①对组织而言,服务的需要可能产生于实现组织目标所需的服务支援或补充;

  ②对个人而言,服务的需要可能产生于生活、娱乐、健康、交往、学习等方面需要的支援或补充;

  ③服务的需要客观存在的;

  ④一些服务往往需要开发。

  (5)顾客的需要

  ①不同的服务项目用于满足顾客不同的需要;

  ②不同的顾客对同一服务可能有不同的需要;

  ③同一顾客在不同的时间或空间对同一服务可能有不同的需要;

  ④顾客的需要在不断的变化和发展中,随时间、环境及顾客自身的变化而变化;

  ⑤顾客的需要受到社会需要的限制(如环保要求,法律、法规要求等);

  ⑥顾客的需要不是一个模糊的不可界定的概念;

  ⑦实际的、现实的顾客需要可以明确的,也可以用适当的方法对是否满足了顾客的需要进行评价。

  ●服务业质量管理的特点

  (1)顾客的需要与质量要求

  ①需要应转化为质量要求;

  ②质量要求应充分反映顾客对服务的明确的或隐含的需要;

  ③经转化的质量要求应是定量的或定性的;

  ④经转化的质量要求应能够实现并能够用规定的方法和标准进行评价;

  ⑤为满足顾客的要求,质量要求应包括市场、合同和组织内部的要求,在不同的策划阶段可对要求进行开发、细化和更新;

  ⑥经转化的质量要求应使用功能性术语并形成文件。

  (2)服务业的质量特性

  ①由顾客需要转化的质量要求就构成为某一服务的质量特性;

  ②在确定服务业的质量特性时还需考虑社会的要求。

  (3)服务业的质量要求与服务特性

  ①服务特性是对服务业的质量要求的表述;

  ②服务提供特性就是对各服务过程质量要求的表述。

  (4)服务业质量管理的特点

  ①人的相互影响是服务质量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

  --在与顾客的接触面上,服务人员往往成为一种服务工具,独立地、随机地、直接面对各种各样的顾客,其服务技能和服务方式直接决定着顾客对服务质量的感受;

  --情感因素是顾客凭与服务人接触及对服务结果的主观评价决定的,这种由情感决定的感受可能在同样的背景下,产生完全不同的结论;

  --服务的所有无形成分往往是由人决定的;

  --顾客对服务质量的感受,往往带有主观的成分,顾客的感受决定着服务的成败,在建立服务质量体系时,应对人的因素给予高度的重视,这包括:

  a.促进各类人员信守各项质量原则;

  b.开发人员的技巧和能力;

  c.激励人员去提高质量和满足顾客的期望;

  d.要特别重视与顾客的沟通联络。

  ②运用最终检验的方法来影响与顾客接触中的服务质量通常是不可能的;

  --在多数情况下,服务特性和服务提供特性的控制只能由控制过程来达到;

  --过程的控制对达到和维持所要求的服务质量是重要的,也是不可缺少的;

  --服务业需要通过运用结构化的严密的质量体系原则对过程实施控制,才能达到质量体系的目标。

  ③在服务提供时采取补救措施是可能的;

  --顾客评定任何不合格常常是直接的。

  --不合格服务的纠正往往不允许拖延。

  --服务人员及时采取对不合格服务的补救措施是挽回损失、减少顾客不满意程度的有效方法。

  --在建立服务质量体系时,应考虑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可能的方法。

  ④一些服务需要顾客的参与。

  --一些特定的服务项目(如培训、娱乐场等)需要顾客的参与和配合。

  --当需要顾客参与和配合时,就需确定顾客的职责。

  附:

  ●典型服务业的顾客需要

  (1)批发业

  商品质量需保证,价格合理,按期交货,守信誉,服务热情、周到,联络方便,成交后问题的解决合乎情理等。

  (2)零售业

  商品质量可靠,购物环境便于选购,购物快捷,价格合理,品种齐全,明码标价,商品介绍真实、准确,服务热情、周到,售后服务完善、守信等。

  (3)饭店

  客房舒适、卫生,价格合理,接待和服务热情、周到、规范,服务设施完善、安全,顾客得到应有的尊重等。

  (4)洗衣店

  保证洗衣质量,按时交付所洗衣物,价格合理,服务热情、周到等。

  (5)银行

  存取款快捷、方便、准确无误,守信誉、有保障,尊重顾客,安全等。

  (6)物业管理

  公用设施维护良好,私用设施能及时得到维护,职业道德好,服务周到,守时、收费合理等。

  (7)餐饮业

  保证餐饮质量,环境舒适、卫生、服务热情,收费合理等。

  (8)家电维修

  故障判断准确,修理质量保证,收费合理,交付准时,后续服务完善,遵守维修职业道德等。

  (9)律师事务所

  法律支援及时,法律判断和指导正确,遵守职业道德,收费合理等。

  ●对顾客需要的表现形态的归纳

  (1)上列典型服务业的顾客需要可归纳为有形的需要和无形的需要。

  (2)有形的需要诸如:

  商品质量保证(批发业、零售业)。客房舒适、卫生(饭店)。服务设施完善(饭店)。保证洗衣质量(洗衣店)。保证公用设施和私用设施的维修质量(物业管理)。保证维修质量(维修业)。收费合理等。

  (3)无形的需要诸如:服务热情、周到;守信誉;联络方便;快捷、准时;服务规范、尊重顾客;安全等。

  ●对顾客需要的属性的归纳

  (1)上列顾客需要可按属性归纳为与服务和有形产品质量因素有关的需要,与经济因素有关的需要和与时间因素有关的需要。

  (2)与质量因素有关的需要诸如:保证商品质量;保证维修质量;保证洗衣质量;保证后续服务质量等。

  (3)与经济因素有关的诸如:价格合理;明码标价等。

  (4)与时间因素有关的需要诸如:按期交货;快捷、方便;守时、及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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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质量管理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质量管理

  8 项目质量管理

  8.1 一般规定

  8.1.1 项目质量管理应按2000版GB/T19000族标准和项目管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

  8.1.2 项目质量管理应贯彻质量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 “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的循环工作方法,持续改进项目管理。

  8.1.3 项目质量管理应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的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满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和发包人的质量要求。

  8.1.4 进行项目质量管理应对项目的人员、机械、材料、方法、环境进行质量控制。

  8.1.5 项目承包人应对项目质量向发包人负责。分包工程的质量应由分包人向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8.1.6 项目分包人应按照承包人的要求进行分包项目的质量管理,并接受承包人的质量监控。

  8.2 质量管理程序与内容

  8.2.1 进行项目质量管理应遵循下列程序:

  1 确定项目质量目标。

  2 编制项目质量计划。

  3 实施项目质量计划。

  4 项目质量计划的验证。

  8.2.2 项目质量目标应分为总目标和分目标,分目标应涵盖项目管理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全过程。

  8.2.3 企业应明确规定与项目相关的质量标准、满足这些标准的方法、何人何时使用哪些资源。

  8.2.4 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项目设计质量控制。

  2 项目采购质量控制。

  3 项目施工质量控制。

  4 项目试运行质量控制。

  8.3 质量计划

  8.3.1 项目质量计划应成为对外质量保证和对内质量控制的依据。它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质量计划应由项目质量经理(质量工程师)在项目策划过程中主持编制,经项目经理批准后发布实施。

  2 质量计划应体现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及单位工程的过程控制,体现从资源投入到完成工程的最终检验和试验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8.3.2 项目质量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编制依据。

  2 项目概况。

  3 质量目标。

  4 组织机构。

  5 进行质量控制及组织协调的系统描述。

  6 必要的质量控制手段和质量保证与协调程序。

  7 关键工序、特殊过程及作业的指导书。

  8 与项目质量控制有关的标准、规范、规程。

  9 更改和完善质量计划的程序。

  8.3.3 项目质量计划的编制应依据下列资料:

  1 合同中规定的产品质量特性,产品应达到的各项指标及其验收标准。

  2 项目计划。

  3 项目应执行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

  4 企业和项目经理部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及其要求。

  8.3.4 实施质量计划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应按照分工实施质量计划,并应按规定保存质量记录。

  2 当发生质量缺陷或事故时,必须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整改。

  8.3.5 质量计划验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质量计划验证应包括的内容有监督、检查、分析和改进措施

  2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具有资格的质量检查人员和内部质量审核员验证质量计划的实施效果。当项目质量控制中存在问题或隐患时,应提出解决措施。

  3 对重复出现的不合格和质量问题,责任人应按规定承担责任,并应依据验证评价的结果接受处罚。

  8.4 质量控制

  8.4.1 项目质量控制应按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进行,确保项目质量达到项目合同的要求。

  8.4.2 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的策划结果应形成实施计划,各项实施计划应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目标与要求,符合相关的质量规定和标准,满足项目管理企业的质量方针与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8.4.3 项目设计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设计策划的控制。

  2 设计输入的控制。

  3 设计评审的控制。

  4 设计验证的控制。

  5 设计输出的控制。

  6 设计变更的控制。

  8.4.4 设计项目经理应组织对全部工程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评审,经发包人确认后,由设计项目经理批准实施。

  8.4.5 设计评审应包括设计方案评审、重要设计中间文件评审和设计成品评审。对评审结果应形成记录并予保存。

  8.4.6 为确保设计输出文件满足设计输入的要求,应进行设计验证。设计验证的方式是设计文件的校审及会签。

  8.4.7 设计输出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设计输入的要求。

  2 采购、施工、试运行要求。

  3 制造、检验、试验、验收的标准、规范和规定。

  8.4.8 企业应建立设计变更的程序并控制。组织相关人员按规定程序处理设计变更。

  8.4.9 项目采购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购策划的控制。

  2 采购产品采买的控制。

  3 采购产品催交的控制。

  4 采购产品验证的控制。

  5 包装、运输的控制。

  8.4.10 采购产品采买工作应按下列程序控制:

  1 编制采购询价文件。

  2 询价厂商的选择和询价文件的发出。

  3 报价评审。

  4 供货厂商的确定和采购合同的签订。

  8.4.11 采购产品的采买应在项目管理企业的合格供货商名单及发包人推荐的供货商名单中选择确定项目的合格供货商。

  8.4.12 采购经理应组织采购工程师对采购产品及其技术文件、图纸进行催交,以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

  8.4.13 采购产品的验证方式包括:

  1 供货商车间验证。

  2 到货现场验证。

  3 第三方检验。

  8.4.14 对超限和有特殊要求的采购产品的运输,应制定专项的运输方案,并委托专业运输机构承担。

  8.4.15 项目施工质量控制包括下列内容:

  1 施工策划的控制。

  2 施工准备的控制。

  3 施工过程的控制。

  4 施工交接的控制。

  8.4.16 项目经理应在施工前组织设计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理解设计意图和设计文件对施工的技术、质量和标准要求,并应形成、保存记录。

  8.4.17 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主要包括:

  1 施工工序质量控制。

  2 施工机械设备和计量测试设备监控。

  3 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

  4 质量事故处理。

  8.4.18 施工工序质量控制应采取日常现场质量监督和施工质量控制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是对关键、特殊工序的质量控制,并应形成保持记录。

  8.4.19 工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应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和技术交底文件进行施工。

  2 工序的检验和试验应符合过程检验和试验的规定,对查出的质量缺陷应按不合格控制程序及时处置。

  3 施工管理人员应记录工序施工情况。

  8.4.20 特殊工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在项目质量计划中界定的特殊工序,应设置施工质量控制点进行控制。

  2 对特殊工序的控制,除应执行一般过程控制的规定外,还应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专门的作业指导书,经项目经理审批后执行。

  8.4.21 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备进场计划进行施工设备的调配。

  2 现场的施工机械应满足施工需要。

  8.4.22 计量测试人员应按规定控制计量测试器具的使用、保管、维修和检验,计量测试器具应符合有关规定。

  8.4.23 工程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项目开工前应编制测量控制方案,经项目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测量记录应归档保存。

  2 在施工过程中应对测量点线妥善保护,严禁擅自移动。

  8.4.24 施工材料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管理企业的合格材料供货商名录中按计划招标采购材料、半成品和构配件。

  2 材料的搬运和贮存应按搬运储存规定进行,并应建立台账。

  3 项目经理部应对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标识。

  4 未经检验和已经检验为不合格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等,不得投入使用。

  5 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工程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

  8.4.25 施工中发生的质量事故,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8.4.26 企业应建立施工交接的工作程序,并按照合同的要求进行施工工序交接和工程中间交接。

  8.4.27 项目试运行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试运行策划的控制。

  2 试运行实施的控制。

  3 保修与回访的控制。

  8.4.28 根据合同的要求,试运行负责人应负责组织或协助发包人编制试运行方案和必要的相关文件,经项目经理或发包人审批后实施。

  8.4.29 在试运行实施中应形成必要的记录并保存。

  8.4.30 企业应建立工程交接后的工程保修和回访制度,工程保修应按合同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5 质量检查和改进

  8.5.1 项目管理企业应对项目质量计划执行情况组织检查、内部审核和考核评价,验证实施效果。

  8.5.2 项目经理应依据考核中出现的问题、缺陷或不合格,召开有关专业人员参加的质量分析会,井制定整改措施。

  8.5.3 质量持续改进应按全面质量管理的方法进行。

  8.5.4 项目经理部应分析和评价项目管理现状,识别质量持续改进区域,确定改进目标,实施选定的解决办法。

  8.5.5 项目经理部对不合格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企业的不合格控制程序杜绝不合格物资进入项目施工现场,严禁不合格工序未经处置而转入下道工序。

  2 对验证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和过程,应按规定进行鉴别、标识、记录、评价、隔离和处置。

  3 应进行不合格评审。

  4 不合格处置应根据不合格严重程度,按返工、返修或让步接收、降级使用、拒收或报废四种情况进行处理。构成等级质量事故的不合格,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置。

  5 对返修或返工后的产品,应按规定重新进行检验和试验,保存记录。

  6 进行不合格让步接收时,项目经理部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让步申请,记录不合格程度和返修的情况,双方签字确认让步接收协议和接收标准。

  7 对影响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合格,应邀请发包人代表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共同确定处理方案,报建设主管部门批准。

  8 检验人员必须按规定保存不合格控制的记录。

  8.5.6 纠正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设计人、质量监督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分析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2 对已发生或潜在的不合格信息,应分析并记录结果。

  3 对检查发现的工程质量问题或不合格报告提及的问题,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判定不合格程度,制定纠正措施。

  4 对严重不合格或重大质量事故,必须实施纠正措施。

  5 实施纠正措施的结果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验证并记录;对严重不合格或等级质量事故的纠正措施和实施效果应验证,并应报企业管理层。

  6 项目经理部或责任单位应定期评价纠正措施的有效性。

  8.5.7 预防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召开质量分析会,对影响工程质量的潜在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 对可能出现的不合格,应制定防止再发生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3 对质量通病应采取预防措施。

  4 对潜在的严重不合格,应实施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5 项目经理部应定期评价预防措施的有效性。

篇3: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2011)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2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保证和稳定水泥及水泥熟料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水泥、水泥熟料的产品标准,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和水泥熟料生产企业。

  第三条 水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按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确保有效运行。水泥企业应建立质量考核制度,实行质量否决权,并设立质量基金,用于开展质量活动和奖励对企业质量管理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企业最高管理者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企业法人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五条 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及各省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和省级建材(水泥)行业协会应加强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六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企业应确立以最高管理者或管理者代表负责的质量管理组织和设立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附件1)的化验室。

  (二)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和职能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工作。

  (三)企业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质量管理组织的职责

  1、编制适合本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2、组织制定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3、负责和监督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4、制定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5、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

  6、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7、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8、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二)各车间和职能部门的职责

  1、保证质量管理体系在本单位得到有效运行;

  2、组织开展质量管理活动;

  3、严格执行质量管理组织和化验室的质量指令;

  4、完成本单位涉及的质量指标或质量目标。

  (三)化验室的职责和权限

  1、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产品检验的可追溯性。

  2、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定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指标,组织实施过程质量控制,运用数理统计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与预防能力,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预防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3、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和验证

  严格按照相关产品标准和企业制定的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合格确认程序进行确认和验证,杜绝不合格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出厂。

  4、质量统计和分析

  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做好分析和改进工作。

  5、试验研究

  根据原燃材料、助磨剂、混合材等材料的变更情况及用户需求,及时进行产品试验研究,提高水泥和熟料质量,改善产品使用性能。

  6、化验室具有水泥和水泥熟料出厂决定权。

  第八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检验等人员。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可配备一定数量科研人员。检验人员人数应能满足检验工作需要,一般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或不得少于12人。

  (二)化验室人员任职要求

  1、化验室主任:必须具备中级职称以上资格,或从事化验室工作多年,具备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分析处理问题的能力,坚持原则,熟知生产工艺、相关标准和质量法规,并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化验室主任资格证书。化验室主任的任命和变动应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2、工艺、质量调度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

  3、质量统计人员:具备初级职称以上资格,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相关统计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并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水泥企业质量统计员资格证书。

  4、检验人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熟知本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省级(含省级)以上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建材行业协会或其授权的建材质检机构签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5、化验室人员要相对稳定,化验室业务骨干的任用和调动应征求化验室主任的意见。

  第九条 企业化验室的认定

  (一)化验室需取得合格证:日产熟料4000吨(合计产能)及以上规模的企业需取得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其他水泥企业需取得各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各省级建材行业协会颁发的化验室合格证。

  (二)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见附件2、附件3、附件4。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条 企业结合实际情况,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制定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编制生产过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内控指标,按照GB/T19000-ISO9000族标准编制为保证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所必需的程序文件。

  第十一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主要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岗位责任制和作业指导书。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对比验证制度(如与国家级、省级对比验证;内部抽查对比验证;使用国家有证标准样品/标准物质对比验证)。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配制和专人管理制度。

  (六)标准砂采购和管理制度。

  (七)文件管理制度。

  (八)样品管理制度。

  (九)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十)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检验报告的填写、编制、审批制度。

  (十一)月报、年报的填写和上报制度。

  (十二)质量统计管理制度。

  (十三)出厂水泥(熟料)的合格确认制度。

  第十二条 检验环境条件、试验仪器设备和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检验环境条件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仪器设备必须按相关水泥产品标准和《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要求配置齐全,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

  (三)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明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三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附件5)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建材行业授权的质检机构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检验结果以相应质检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当年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二)参加国家或省级建材行业质检机构组织的水泥物理性能检验和化学分析对比。

  (三)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内部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每月应进行一次。

  (四)企业检验中所用基准物质,必须是国家有证标准样品和标准物质。

  (五)试验允许误差应符合《试验允许误差表》(见附件6)规定。

  第十四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使用统一的表式,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按期存技术档案室。原始记录保存期为三年。台帐应长期保存。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完整,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书写更改后的数据并加盖修改人印章,涉及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或盖章。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和统计,每月有月统计报表和月统计分析总结,全年应有年统计报表和年统计质量总结。

  (四)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式填报齐全,月报于每月10日前,年报于次年2月10日前报相应的管理部门(附件7)。

  (五)企业应创造条件,建立计算机质量管理数据库,利用互联网在企业内部和省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或建材行业质检机构建立质量信息交流平台。

  第十五条 人员培训和考核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应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并按期实施。

  (二)每年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供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建立原燃材料供货方的档案,并对其符合性进行评价。原燃材料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过程质量控制指标要求》(以下简称《指标要求》,见附件8)。

  第十七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建立预均化库或预均化堆场,保证原燃材料均化后再使用,使用前应先检验。对于同库存放多种原料时,应按原料种类分区存放,存放现场应有标识,避免混杂。原燃材料初次使用或更换产地时,必须检验放射性,确认能保证水泥和水泥熟料产品放射性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混合材、石膏、水泥助磨剂、水泥包装袋等质量应符合相关的标准要求。

  (一)企业在初次使用时,必须按相关标准进行检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后方可使用。

  (二)供方应按品种和批次随货提供货物出厂检验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

  (三)水泥企业应按相关标准进行验收。

  (四)对质量波动大的材料应及时记录,并在生产时注意搭配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通知供方,可采取退货或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当采取让步接收的办法处理时,应不影响下道工序产品的质量;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可委托省级或省级以上建材质检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或仲裁检验;

  (五)混合材的品种和掺量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贮存量为:石灰石质原料5天(外购10天);粘土质原料、燃料、混合材10天;铁质校正原料、铝质校正原料、石膏20天。企业根据原燃材料供应的难易程度,在保证正常生产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其最低贮存量。当低于最低贮存量时,企业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限期补足。

  第二十条 矿山开采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开采计划和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应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企业自备矿山外包开采时,应对分包方进行能力评定,签订外包协议书,并进行有效的控制。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化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半成品的质量管理和控制方案,经企业质量负责人批准后执行。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生料

  (一)为保证生料质量,应配备精度符合配料需求的计量设备,并建立定期维护和校准制度,生料配料应按化验室下达的通知进行,配料过程应及时调控,确保稳定配料;出磨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二)出磨生料要采取必要的均化措施,并保持合理库存。出磨生料和入窑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入窑煤粉

  煤粉质量应相对稳定。入窑煤粉应配置准确的计量控制装备。煤粉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熟料

  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要求:

  (一)窑操作员应经培训持证后上岗。

  (二)入窑风、煤、料的配合应合理,统一操作,确保窑热工制度的稳定,并根据窑况及时采取调整措施,防止欠烧料、生烧料的出现。

  (三)出窑熟料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四)出窑熟料按化验室指定的贮库存放,不应直接入磨,应搭配或均化后使用,可用贮量应保证5天的使用量。熟料中不得混有杂物,对质量差的熟料,化验室应采取多点搭配或分开存放并标识,经检验后按比例搭配使用,同时对出磨水泥质量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水泥粉磨

  (一)为保证水泥质量,水泥磨喂料设备应配备精度符合配料需求的计量设备,并建立定期维护和校准制度。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准确性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二)熟料、石膏、混合材和水泥助磨剂等入磨物料的配比应按化验室下达的通知进行,并有相应的记录。

  (三)粉磨中改品种或强度等级由低改高时,应用高强度等级水泥清洗磨和输送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按低强度等级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入磨熟料温度控制在100℃以下。

  (五)出磨水泥温度不大于135℃。超过此温度应停磨或采取降温措施,防止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的性能。

  第二十六条 出磨水泥

  (一)出磨水泥的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二)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应按化验室指令入库,每班应准确测量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做好记录,按化验室要求做好入库管理。

  (三)同一库不得混装不同品种、强度等级的水泥。生产中改品种或强度等级由低改高时,应用高强度等级水泥清洗输送设备、水泥贮存库和包装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按低强度等级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专用水泥或特性水泥应用专用库贮存。

  (五)出磨水泥要保持3天以上的贮存量。

  (六)出磨水泥应按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检验数据经验证可以作为出厂水泥相关指标的确认依据,但不能作为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检验数据。检验项目、频次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在生产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三小时以上或连续三次检测不合格时,属于过程质量事故,化验室应及时向责任部门反馈,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第六章 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八条 水泥和水泥熟料的出厂决定权属于化验室。化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的检验和过程管理,水泥和水泥熟料出厂应有化验室通知方可出厂。

  第二十九条 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产品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由于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检验结果滞后,企业必须建立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质量合格确认制度,经确认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水泥和水泥熟料质量合格确认制度由化验室负责制定,内容如下:

  (一)按照水泥产品标准规定,出厂水泥所有的技术指标均应建立相应的质量合格确认制度(出厂前已有检验结果的项目除外),并形成书面文件。

  (二)以出厂水泥进行确认时,其中强度指标应根据出厂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分别建立早期强度与实物水泥3天和28天强度的关系式。早期强度检验方法按JC/T738《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进行。

  (三)以出磨水泥进行确认时,出磨水泥质量应稳定,且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满足Cv≤5.0%(强度等级32.5)、Cv≤4.0%(强度等级42.5)、Cv≤3.5%(强度等级52.5及以上)。其中强度指标应根据出磨水泥品种和强度等级分别建立早期强度与实物水泥3天和28天强度的关系式。早期强度检验方法按JC/T738《水泥强度快速检验方法》进行。

  (四)当出磨水泥质量出现波动或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5.0%(强度等级32.5)、Cv>4.0%(强度等级42.5)、Cv>3.5%(强度等级52.5及以上)时,应按出厂水泥进行确认。

  (五)出厂水泥的合格确认制度应定期根据生产条件、原料变化等及时修正。

  (六)水泥熟料的出厂合格确认制度参照出厂水泥制定。

  第三十条 出厂水泥质量控制

  为保证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企业应制定严于现行标准要求的内控指标。出厂水泥的内控指标要求应符合《指标要求》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均化

  水泥出厂必须均化后出厂。保证水泥的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严禁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或散装,严禁上入下出。每季度应进行一次水泥28天抗压强度匀质性试验。水泥匀质性试验方法按GB12573附录B规定进行。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化验室签发的书面通知,按库号和比例出库,并做好记录。同时水泥库应定期清理和维护,卸料设备保持完好,确保正常出库。

  第三十三条 包装

  按照水泥产品标准的规定,应建立水泥包装质量的确认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定期根据包装质量的变化进行修正。水泥包装质量的确认内容要求如下:

  (一)选择水泥包装袋定点生产企业,建立供方资质、生产能力等档案。每批包装袋应有出厂检验报告,每年至少一次型式检验报告,每月或按包装袋的批次进行牢固度验收检验。

  (二)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20袋,其包装质量、标志等应符合标准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散装水泥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三)袋装水泥在确认或检验合格后存放一个月以上,化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水泥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第三十四条 取样和编号

  (一)出厂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规定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并留样封存,封存日期按相关产品标准规定。

  (二)出厂水泥的编号,应严格执行产品标准的规定,禁止超吨位编号。

  第三十五条 交货与验收

  出厂水泥质量交货与验收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标准砂

  标准砂是检验水泥胶砂强度的法定标准物质,企业应在国家指定的各省(区、市)定点经销单位购买标准砂,并保存购买发票和标准砂标准样品证书复印件等。根据水泥产量和试验需求制定合理的标准砂年采购数量。杜绝使用和购买假砂。

  第三十七条 不合格水泥的处理

  (一)出厂水泥检验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格时,应立即通知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企业与用户双方将该编号封存样寄送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

  (二)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收中,双方共同签封的样品在有效期内被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建材行业质检机构判为不合格的,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三)出厂水泥自检或经过复检,富裕强度不符合《指标要求》时,企业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八条 本规程未指明的其他品种水泥和商品熟料生产企业应参照本规程制定对出厂产品的要求,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广泛征询对水泥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持续改进和追踪。

  本规程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原《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和《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附件:1. 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

  2.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管理办法

  3.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评审员管理办法

  4. 水泥企业化验室评审考核表

  5.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

  6. 试验允许误差表

  7. 水泥企业产品质量月报

  8. 过程质量控制指标要求

篇4: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格式

  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格式

  第一章 质量信息管理

  质量信息管理是企业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生产过程中各种质量问题能得到及时收集、传递、分析和处理,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质量反馈的含义

  质量信息:主要分产品质量信息和工作质量信息两个方面。

  产品质量信息反馈是指生产的全过程中(包括开发设计一制造一售后服务)各阶段、各部门、各环节、名工序,在发现前阶段,前部门,上一环节和上道工序存在各种质量不良因素,以及用户反映的各种质量问题时,进行的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分类、传递和处理。

  工作质量信息反馈是指企业的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对其他部门和其他人员的活动对产品质量的保证程度达不到要求时,而进行的信息反馈和处理。

  (二)质量反馈方法、原则及程序

  1. 质量反馈可分为厂内质量信息反馈和厂外质量信息反馈两大类。

  2. 质量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按规定及时反馈。

  3. 质量反馈的基本原则是后对前、下对上。

  4. 质量反馈一般按照质量信息反馈程序路线和传递方式进行。为了提高各种质量信息的处理效率,除必要的定期质量信息反馈以外,各部门应选用最佳传递路线,尽可能地减少传递环节。

  (三)质量信息的处理

  1. 质量的反馈中心是全质办,各种规定的定期质量报表及重要的质量信息应及时报送全质办,全质办必须对每个信息及时反馈处理。

  2. 各责任部门在接到全质办或有关部门的质量信息后,一般问题必须在三天内作出反馈处理。

  (四)外协、外购件质量反馈

  1. 厂际质量保证体系内协作厂的质量问题,由各部门书面直接反馈给全质办,由全质办按厂际质保体系的要求,负责填报质量反馈表及时反馈给协作配套厂,同时存档备查。

  2. 外购件和质保体系以外的其他外协件的质量问题,各部门可超反馈到职能科室(如外购件反馈到供运科、外协件反馈到到供运科、外协件反馈到生产调度室),由职能科室与外协厂或生产厂解决,职能科室应将联系落实情况填写产品质反馈表报全质办。反馈时间,如果在上述的时间内质量问题沿未笪到解决,有关职能部门应报全质办

  或分管厂长,以作进一步研究和采取措施。

  (五)用户来信来访及用户走访

  1. 用户来信来访中所涉及的问题,由各部门填写“质量信息反馈卡”向全质办反馈,其中可由部门直接解决的,则由该部门负责组织解决,并将措施意见和处理结果填写在“质量信息卡”上,报全质办存档。

  2. 在调查走访过程中所发现的质量问题,由调查者整理后填写“质量信息反馈表”报全质办,由全质办负责组织反馈处理。

  第二章 质量审核

  (一)质量审核的任务是对我厂的产品质量、工序质量以及建立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价,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促进工作质量与产品质量的提高,以确保产品质量满足用户的要求。

  (二)质量审核的种类:

  1. 产品质量审核。

  2. 关键工序质量审核。

  3. 质量保证体系审核。

  (三)厂全面质量管理委员会为质量审核领导机构,由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质办)负责质量审核的组织工作,下设产品质量审核组,工序质量审核组和质保体系审核组.

  (四)全质办负责编制质量审核年度计划,与年度全面质量管理工作计划一起下达.

  (五)全质办按审核计划,事先通知被审核单位,被审核单位负责人应及时做好审核前的准备工.产品审核组由产品设计室、情报标准化室、检查科、全质办人员组成;工序审核组由工艺员、质管员、设备员、操作者组成;质量保证体系审核组由全质办及有关部门人组成.

  (六)质量审核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审核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认真做好原始记录,写好审核报告.

  (七)各种审核原始记录、审核报告,要求完整齐全,清晰,审核者、被审核部门负责人均签名,并将有关重要情况按信息反馈路线及时反馈到有关部门.各类资料由全质办存档.

  (八)审核着重于调查研究实际工作现状,从中找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九)质量审核程序:制订审核计划报主管领导批准 组织审核活动 写出审核报告

  向领导汇报 制订管理措施 反馈 存档.

  (十)质量审核周期:

  1.产品质量审核每月进行一次.

  2.工序质量审核不定期进行,但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3.质量保证体系审核一年进行一次.

  第三章 产品质量档案及原始记录管理

  产品管理档案和原始记录,是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和作业量的真实记载,是质量跟踪和质量分析的重要依据,是原材料进厂,半成品入库、产品出厂的凭证.因此,对原始记当的填写、归档、保管、查阅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原始凭证存档分类见下表.

  一、由检验科负责各种检验原始记录、台帐和内部报表的拟定、修改及编号工作、并规定其传递程序.

  二、各有关部门和个人必须按表式认真填写,做到数据准确,字迹清楚.对原始记录、台帐和种报表的填写情况,列入有关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

  三、所有各质量原始记录,统一由检查科编号按<<原始凭证存档分类表>>,归类存档,各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截留.

  四、除按厂技术文件归档程序规定的资料外,有关质量原始资料保存期限按《原始凭证存档分类表》规定办理.

  序号 存档资料入原始凭证名称 提供时间 存档时间 存档地点 备注

  1. 各种省、部、国家复查测试资料

  2. 同行业质量检查报告

  3. 上报质量报表按月(季)归档

  4. 本厂每月质量检查报告

  5. 新产品质量鉴定测试报告及有关资料

  6. 产品耐久试验报告

  7. 外购外协件质量检验记录

  8. 产品(零件)性能抽试记录

  9. 报废单

  10. 不合格品申请回用单

  11. 理化试验原始资料

  12. 成品入库

  13. 首件检验记录

  14. 技术服务, “三包”情况及国内外重要

  用户对产品质量评价

篇5:项目部质量管理奖罚规定

  项目部质量管理奖罚规定

  一、总则

  为了进一步提高项目部整体质量管理水平,强化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项目创优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质量管理奖罚制度。

  二、依据

  严格以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现行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一体化管理程序及各项规章制度为依据,对该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检查、控制和考核。

  三、奖罚条款

  1、奖励

  由项目部质量领导小组每月25日组织相关部门及分包负责人班组长进行质量大检查,对已完工和未完工的工序及分部分项进行检查、验收评定,评定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奖励或处罚。

  在上级公司组织的质量检查中,分公司检查合格率达到90%以上者,奖励相关管理人员300元/项,奖励施工班组300/项,并通报表扬。合格率达到80%以下加倍处罚。

  项目在施工过程的中质量措施、方案落实到位,日常检查验收无不合格品发生,对施工班组奖励500元,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一次验收合格,并得到业主、监理口头表扬三次以上者,按当批次的验收工程量1%进行奖励。

  2、处罚

  项目部月(周)及日常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签发的质量隐患整改单,未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并及时反馈的:每条罚款300元。

  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有施工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不按照技术交底施工,不听制止的:200元/次,并立即停止施工。

  分项工程质量等级一次验收不合格,经返修合格后,但扣除该分项工程人工费的10%(劳务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执行),其返工费用由班组(劳务分包单位)承担;造成大面积返工的,提交项目部质保小组讨论,由技术组提出处理方案,处理费用由班组及(分包单位)承担,造成恶劣影响将其清理出施工现场。

  发生质量缺陷及不合格品,无论大小均落实到人,处理后当月进行处罚,并张榜公示,处理结果报管理部经营部存档,做为工程结算扣款依据。

  各分项工程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度”,认真按照设计及规范要求做到自检、互检、交接检,并填写好自检、工序交接表报管理部质量部进行验收。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经自检、报验而自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扣罚此道工序人工费的20%。

  工程施工中,未经检验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中,若由于分包单位擅自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使用责任单位承担。

  各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必须做到工完场清,若在日常施工中未按要求做到工完场清者,扣罚分项工程人工费10%,若自行无法解决者,由其他班组完成,按工程量的2倍从责任单位的工程量中扣除。

  砂浆、混凝土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若发现一次扣罚300~500元/次处。由此造成的返工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分项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所发生的一切损失均由责任单位承担,扣除该项分项工程人工费的100%并将其清退出场。

  各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已形成成品、半成品但在未交付前,必须自行妥善保护,若在施工中未按要求做好成品、半成品的防护工作,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原施工班组无偿恢复,若原施工班组无能力恢复,而由其它班组(单位)恢复,所发生的费用从原施工班组(分包单位)的工程量中按其2倍的工程量扣除。

  四、项目部管理人员

  1、技术部

  各分项工程施工前,应将书面技术交底内容提供给工程部,并参加交底会。并由其向施工人员交底。交底内容应包括施工内容、工程量、质量标准、技术措施、安全环保要求、文明施工等,交底内容应齐全,以便于质检、安检人员、施工人员根据交底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实施。若由于交底内容不齐全,而造成的质量缺陷,按100元/次进行处罚,未提供书面技术交底按200元/次进行处罚,由此产生的质量及安全隐患由责任人负责。

  及时对进场的原材料及混凝土、砂浆进行委托试验,并根据规范要求,保证资料的完整、齐全,若由于委托不及时、不全面,资料不完整、不齐全,则扣罚100元/项。

  及时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质量隐患,及时组织编制预防和纠正措施,若不能及时者,扣罚100元/项。

  凡需要上报监理、业主、公司的相关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报验、报送,未及时报验报送的按100元/次处罚。

  2、施工部

  各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员应及时组织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对施工班组进行技术、安全交底,因组织交底而造成施工与设计、施工规范不相符的,扣罚100元/项,由此产生的质量及安全隐患由施工员承担。

  材料必须经复检合格后可用于工程施工,若由于交待不清而造成不合格材料用于工程中,则由施工员负责,扣罚100元/项,若由此造成不良影响,则根据情节轻重,由项目部另行处罚。

  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员应及时组织班组做好自检及工序交接检,自检合格后组织质检、技术、安全及班组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因未经检验自行安排下道工序施工的,造成的不合格品由责任人承担,并扣罚100元/项。

  质量隐患整改通知单,不按要求期限整改、回复的或整改不彻底的,扣罚整改责任人300元/条,逾期不整改或不反馈者加倍处罚。

  3、质量部

  及时对已完各分项工程的检验批进行内部验收,在合格的基础上,报监理验收。在监理验收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按100元/项扣罚。

  施工过程中应经常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口头(轻微的)或书面(严重的)整改通知;减少、杜绝质量隐患。因检查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疏漏而造成严重质量问题的,扣罚200元/项,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由项目部另行讨论处理。

  及时参加现场验收评定工作,并由施工班组现场签字认可。实测数据应真实,结果做为工程任务单的结算依据。

  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检验批验收资料的填报工作,并将此资料随时给提交技术组。影响技术组分项、分部工程资料收集评验的,扣罚50元/项。

  及时参加项目部、两级公司组织的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得检查记录,及时做好质量月报工作,延期扣罚100元/次。

  4、材设部

  材料进场由材料员组织技术员、质检员、保管员等相关人员对进场材料外观和相关质保资料进行检查,经检验合格,及时填写委托单,交试化验员取样、送检,经复检合格的材料方可用于工程中,若由于材料委托不及时,延误现场使用的,则处罚材料员100元/次。

  材料质保资料应及时提供给技术员,材料进场完毕即提供完毕,若由于资料提供不及时,技术员以书面形式通知的,第一次处罚100元/项,第二次处罚200元/项,第三次,则提交项目部处理。

  5、试化验员

  对材料员提出的原材料试化验委托计划,及时送检,若由于送检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进度的,则处罚试化验员100元/次,若由于材料检验不合格而未及时通报的,则扣罚200元/项,由此造成的工程返工,则由试化验员负责。

  对技术员提交的混凝土、砂浆、回填土等检验委托单,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组织人员进行取样,并按照委托单要求提供数据,若由于试块制作、取样不及时、不准确,则扣罚100元/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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