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人文学院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1997

人文学院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人文学院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教学和生活的正常秩序,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如下办法:

  一、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学校高度重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严格执行上级各项教育收费政策,制定教育收费纪律,加强对教育收费行为的领导和监督。

  育收费。视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维护学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正(一)校长办公会议为学校教育收费的最高决策机构;

  (二)成立规范教育收费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分管校领导、财务处和督查办负责人组成。

  (三)学校教育收费监督机构为督查办。

  校长办公会议严格执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的各项政策,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学校的教育收费标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落实收费管理领导负责制。

  职能部门育收费行为的指导和监督,各职能部门及二级院系负责人要严把本部门、本学院收费项目执行的规范性,明确责任,强化内部监管,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杜绝一切乱收费行为。

  二、健全制度,完善机制

  (一)健全收费项目立项申报制度

  有关职能部门涉及教育收费的各项目立项前必须事先申报,填写校内教育收费申报单,由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名,经分管校长同意,校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报上级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学校财务处在接到物价主管部门批件后方可实施。

  (二)实行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及时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学校可利用校园网、公告栏、收费点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教育收费等各项政策,公布学校各类收费项目、标准,以及举报电话等,加大收费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切实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未经上榜公示的任何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收费。

  (三)建立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会议制度

  学校定期召开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文件,统一思想认识,部署工作,责成有关部门加强对教育收费的各个环节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适时向社会、学生和家长通报学校规范收费情况。

  (四)建立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自查制度

  各部门及二级学院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对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进行自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查、整改,情节严重的或影响较大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有关文件精神作出严肃处理。

  三、规范行为,强化管理

  (一)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必须经由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或备案,并按规定开具相应国家统一的税务发票。

  (二)学校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得擅立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对所有收费要实行一次性公布、一次性收取;不得以各种名义、各种形式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费”、“赞助费”等。

  (三)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的服务性收费或代理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学校不得强制性为学生代办各种名目的收费服务项目,不得强行为学生统一代办保险、代购学习生活用品及教辅材料等。

  (四) 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任何个人任何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学校收费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收费资金。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

  学校对教育收费行为实行动态管理,校督查办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抽查。受理群众日常来信来访和举报,一经发现和查实各种违反规定的教育乱收费的行为,必予严肃处理,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五、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20**年12月24日试行的《上海外国语大学sd经济人文学院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采编:www.pmceo.cOm

篇2:中医药大学进一步规范我校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中医药大学进一步规范我校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校各项收费管理.使各项收费工作在合理、合法的轨道内有序运行,确保学校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蚀,现根据中央、省及有关政府部门关于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进一步规范我校收费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及政府教育、物价、财政等政府部门关于规范高校收费管理的文件精神,坚持依法收费、按章收费,是我校自觉实践“***”重要思想,切实保障学校及师生员工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是积极推进依法治校,更好地实现我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的重要环节,是保持校园教学、科研、生活秩序稳定,努力构建和谐校园的基本保证。

  二、严格收费审批制度,严禁各类违规收费行为的发生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各项收费管理职能部门。各单位(含部门、学院、校内各经营实体,下同)所有面向校内外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无论经费来源属何种渠道和金额、数量大小,皆应先报财务处。学校有权规定的,由财务处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面广的服务性收费,必要时应通过召开听证会后确定。财务处认为需要先报省物价局申请备案或请求批准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准备上报材料,由财务处上报省物价局。需增列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范围及收费标准的,应按同样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或未获备案的项目,一律不得擅自收费,也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增加收费内容、提高收费标准。

  三、严肃收费政策,确保各项收费工作的合法性

  (一)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我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报名考试费三种类型。学费是我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各教育层次学生收取的学习费用。学费中包含了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取得的证卡(如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校园卡)费用,从20**年级新生开始,各部门在为学生首次办理上述证卡时,应免收工本费。住宿费是为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提供住宿而向学生收取的住宿费用。按属地化原则管理,我校学费、住宿费的收取标准按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且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境外学生的住宿费,按住房条件收取。

  报名考试费是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代教育行政部门或自行组织各类学生入学或水平测试,而向考生收取的费用。各项考试费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文件精神,按上报江苏省物价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加强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管理。学校各部门面向校学生提供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学校提供的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须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的,无论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其委托承办的培训,还是学校或校内各单位自行组织的培训,皆应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确定培训收费标准,并做到先申报后执行。

  (三)完善代办费及其他收费管理。面向学生收取的代办费,应严格执行《**中医药大学学生代办费管理办法》。校外其他单位转缴我校的赞助费、合作费、科研协作费等,由学校有关部门与出资方签订相应协议或合同书,学校财务处根据协议或合同开具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据(属于捐赠性质的开具捐赠专用收据)。没有相关协议的收入,学校财务处一般不予开具收据。

  四、强化收费过程管理,堵塞管理漏洞

  (一)加强收费票据管理。学校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可甄别其内容,开具财政收据或税务票据。财政票据的管理与使用,应符合省财政对收费票据的使用管理规定。税务票据的管理与使用,应符合国家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

  (二)规范收费资金与帐目管理。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管理和核算,并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他各类收费原则上也应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不具备条件的,可由学校相关单位与财务处共同指定专人收取,并按《**中医药大学二级财务管理条例》和《**中医药大学创收提成管理办法》的要求,交学校财务处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严禁各单位私自截流收费资金。

  五、积极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府部门关于规范高校收费管理问题的有关通知精神,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将由学校财务处通过学校财经网向校内外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按政策文件可以收费而我校未办理收费许可的项目,应尽快办理申报、许可手续。今后按文件规定必须先进行收费公示的项目,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六、加强收费监督检查,坚决治理乱收费

  学校各单位应严格执行本通知上述各项管理要求,自觉规范收费行为。对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将按照《**中医药大学经济责任制条例》和《**中医药大学财经管理违规行为处分处罚条例》的相应条款,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篇3:广东省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2019)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粤发改价格函〔20**〕2897号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79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清理规范我省物业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取消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备案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具体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实际情况,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业主协商确定,不再报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二、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业主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的,其垃圾和余泥渣土清运费用由实行政府定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管理。业主可依法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第三方或自行处理装修中产生的垃圾和余泥渣土。

  三、装修保证金(押金)不列入政府定价管理事项。装修保证金不属于价格管理范畴,不得按政府定价事项进行管理,具体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按有关保证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四、规范出入证押金(或工本费)。实行小区出入证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一定数量的出入证(含IC卡等),具体免费数量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确定。业主申请多配置或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证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价格主管部门不再核定出入证制作工本费具体标准。

  以上规定自20**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0**年7月15日

篇4:安徽省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2005)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皖政〔20**〕9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物业服务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物业服务费等其他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住宅物业综合服务费实行分等定价。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办法,明确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相应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并定期调整和公布。住宅区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对照分等定级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小区车辆停放管理费、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费,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补偿、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管理办法和指导价格。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可以参照物业服务收费分等定级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

  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应当按照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其利润率不得超过物业服务成本的5%;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收入扣除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成本、相关税费和合理利润后的业主应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四、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缴纳物业服务费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缴纳责任。物业产权发生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费。纳入物业管理范围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五、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逾期不缴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拒不缴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按规定或者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

  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尤其要加强对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服务内容和及时提出整改建议,以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八、本通知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物业管理收费办法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篇5:四平市物业服务分级收费及规范管理规定(2019试行)

  四平市物业服务分级收费及规范管理规定(20**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吉林省定价目录(20**年版)》和《四平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建成区内,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服务收取的综合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禁止价格欺诈和价格歧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物业服务费的确定及标准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价格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成立业主委员会且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住宅和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分为五级,按照《四平市区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附件1)实行。

  第八条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格(附件2)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

  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严格依据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一年运营成本进行的成本监审,适时调整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格标准。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就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协商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理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物业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内的机动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服务企业或停车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停车服务合同约定,向住宅小区业主或使用人提供停车场地、设施以及停车秩序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等不属于业主共有的机动车停放设施,应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停车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协商确定。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收费、管理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十三条 住宅物业服务费按房屋产权建筑面积计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已办理不动产登记证的,以不动产登记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物业服务收费原则上按月计收,实行预收物业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章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 商品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自主选择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所在地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由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选择物业管理方式。提倡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生效时,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的承接验收情况、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争议处理方式等主要内容进行约定。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栏、业主出入口或物业服务中心等场所,将物业服务机构名称、服务内容与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期间,因服务内容或服务成本变化确实需要调整住宅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可在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导监督下,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公布的物业服务档次和指导价范围内约定调整方案,并在本小区公示十日后到价格主管部门和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变更备案。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期间,物业服务合同内容确需调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调整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召集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书面同意,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将调整方案以合同形式约定。

  第四章 物业服务收费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营所得的收益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其余部分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大会成立后,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应当经业主大会、相关业主同意。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主要用于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经营所得应当单独分类列账,独立核算,每半年公布一次经营所得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九条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地点存放,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清运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服务合同。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自行清运的,不得收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装修期间按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额外收取电梯使用费、装修保证金、押金等。

  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上述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可按约定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任何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费用须将相关部门开具的正规票据交付业主。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机动车实行出入管理的,应当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按家庭成员实际人数免费配置必要的出入证(卡)。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以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

  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买受人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自建设单位书面通知物业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之日起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二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此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不得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收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催交,逾期仍不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对于不按时足额缴费的业主,要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和所在小区内公开曝光,对拒不缴纳的,依法提起诉讼,将临时法庭选择至所在小区内开庭,并由相关部门纳入个人失信体系。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原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物业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六条 价格监督部门会同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对物业服务行业的事中事后监管,适时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服务价格进行监管检查。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由价格监督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年3月1日起执行。原市发改委、市住建局联合下发的《四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四发改收管联字[20**]46号)同时废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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