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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务工程局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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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务工程局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航务工程局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1、总则

  为加强对外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

  2、管理职责

  2.1 局属各单位在与分包单位订分包合同前,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下列审查:

  a)分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b)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c)经营手册;

  d)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施工许可证;

  e)法人委托书;

  f)其他:

  --技术力量;

  --质量水平;

  --业绩;

  --质量管理制度;

  --设备配备能力及安全技术性能;

  --劳动力来源;

  --用工管理及教育培训等。

  2.2 局属各单位安技部门负责审查如下项目:

  a)分包单位安全资格证书;

  b)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c)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d)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2.3 上述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在订工程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对外分包工程安全管理协议书》(见附录A)。

  (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另有规定时,按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3.1 分包单位进场后,工程主管单位必须对分包单位进行入场安全生产教育,内容包括: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b)安全生产注意事项。

  安全生产教育必须有文字记录,并经双方负责人签认。未经入场安全生产教育,分包单位不得进行施工、生产。

  3.2 工程主管单位要对分包单位进行其所承担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交底,双方负责人要在安全技术交底单上签字。未经安全技术交底,分包单位不得进行施工、生产。

  3.3 局属各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时,对分包单位同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向分包单位下达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并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

  3.4 对分包单位应要求其明确一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和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可列席工程主管单位的安全生产会议,执行会议的决定。

  3.5 分包单位租用工程主管单位的设备,要由经过培训教育的人员使用和维护保养。使用者要认真遵守该设备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6 分包单位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证。无证人员不得从事特种作业。

  3.7 分包单位必须按规定配齐劳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穿戴。对违反局及局属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按规定进行处罚。

  3.8 分包单位人员的生活区要搞好室内外卫生,做好防火、防煤气中毒等工作。室内不准私自架设临时电气线路和使用电炉子等。

  3.9 分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局属单位要协助其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采取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分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有关部门报告,局属单位应同时将事故情况报局。若地方政府另有规定,按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4、检查与处罚

  4.1 局每半年(或不定期)、局属单位每季度(或不定期)分公司)每月检查一次本规定的执行情况。

  4.2 分包单位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对局属单位的考核与处罚,按局有关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局安技处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

  本标准由局安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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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土建工程安全生产规定

  土建工程安全生产规定

  “安全第一,以防为主”。做好事前控制,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1、进入工地必须戴安全帽,违者每次罚款50元。

  2、2米以上的高处,悬空作业,无安全措施的,必须系好安全带,和扣好保险钩。

  3、高空作业不准穿硬底鞋和带钉易滑的鞋靴,不准往下或向下乱抛材料或工具等物件。

  4、各种电动机械设备必须按规定接地接零和有可靠的防雷装置,各种防护装置一定要有效,否则不准启动使用。

  5、架设的电线线路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安全技术规范》,不懂电器非操作人员,禁止使用电器和摆弄电器设备。

  6、塔吊等起重吊装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作业,不准在运转中维修、保养,吊装区域非操作人员严禁入内,吊臂垂直下方不准站人。

  7、各种揽风绳及其装置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必须有防护措施。

  9、做好“临边”防护工作:阳台周边、无脚手架防护的楼面与屋面周边、分层施工的楼梯与楼梯段边、井架、施工电梯或外脚手架等通向建筑物的通道的两边、框架结构建筑的楼层周边、斜道两侧边、卸料平台外侧边、雨蓬与挑檐边等。

  10、施工现场的悬崖、陡坡、严禁燃火等危险区,应有警戒标志,悬崖、陡坡区夜间要设红灯示警。

  11、施工现场必须备足防火灭火设施和器材,并要经常检查其有效性。

  12、工地办公室、临建职工宿舍、仓库等的搭建、要符合防火,消防规定;在禁止烟火区要悬挂醒目的防火标志。

  13、严禁穿高底鞋、赤脚、穿拖鞋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居民,家属、小孩在施工现场穿行玩耍。

  14、酒后不准进入工地和上岗工作,为者一次罚款100元。

  15、对职工和管理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并有记录。

  16、有安全事故发生,必须立即汇报给公司领导。

篇3:企业安全生产检修规定(标准)

  企业安全生产检修规定(标准)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检修前的准备工作,设备检修规定,设备交接规定,电气设备检修规定,动土安全规定,带压不置换动火安全规定,检修完毕清理工作安全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安全检修。

  (一)设备检修规定

  1、本规定所指的设备检修作业是指化工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他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2、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的审批:设备所在单位提出设备检修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检修项目负责单位应提出施工安全措施,并填写《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相关栏目;设备所在单位、检修施工单位应对《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意见,两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动力设备科终审批准。

  3、严格执行开停车方案,认真做好开停车的卸压置换、清洗、降温或升温等工作,特别注意系统死角要置换干净。

  4、置换、清洗工作结束后,经分析合格方可进入检修。

  5、所有进入检修区域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和其它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6、在检修过程中如需动火,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动火管理制度》,若需进入容器、设备、管道内作业,必须办理好《设备内安全作业证》,严格遵守进入设备、容器内检修的安全规定。

  7、在有易燃、易爆物质区域检修,不准用铁质工具敲打设备管道或互相敲击,以免发生火花引起燃烧或爆炸,必要时应用铜质工具敲打。

  8、登高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高处作业管理制度》。

  9、夜间作业现场必须有充足照明,六级以上大风暂停等高作业,容器内检修应使用36V或12V安全灯照明,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要有可靠的接地,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器。

  10、检修用的工、器、具、设备、设施等,使用前要进行详细检查,必须确保完好。

  11、凡有两人以上参加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现场安全。

  12、检修系统与生产系统之间应加盲板有效隔绝,必须办理好《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挂上标志,并有专人负责装拆。

  13、多层或交叉作业时,中间要设安全网或防护棚等安全装置。

  14、传输和运转设备检修时,必须从配电间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作业,静止合闸”警示牌。

  15、严禁带压作业或拆卸螺丝。

  16、地沟、孔洞、池等要盖好盖板或围上栏杆,活动平台因工作需要开启时,四周要围上栏杆,并设置醒目的标记,工作结束时或下班前要及时将盖板盖好。

  17、在检修工作中各级领导都应严格履行“五同时”工作要求。

  18、设备的清洗、置换由设备所在单位负责,设备清洗、置换后应有分析合格报告。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会同设备技术人员、工艺技术人员检查并确认设备、工艺处理及盲板抽堵等符合检修安全要求条件后方可开始检修作业。

  (二)检修前准备工作

  1、凡是中修、大中修、大修、全厂停车检修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项目以及技术改造和扩建有关项目均应编制安全检修方案,需办理《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落实检修人员、检修组织、安全措施。

  2、安全检修方案,按本公司规定的设备检修任务书中的规定格式认真填写齐全,内容包括检修时间、设备名称、检修内容、质量标准、工作程序、施工方法、起重方案、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施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检修项目安全员、安全措施的落实人等。

  3、检修前,项目负责人要向参加检修的全体人员进行检修方案技术交底,说明检修内容、方法、质量标准、人员分工、注意事项,同时组织检修人员到检修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可靠性。

  4、检修部门负责人或安全员,根据本次检修的难易程度,存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工作中容易疏忽的地方,必须对检修人员进行系统全面的安全技术和安全思想教育,教育内容包括检修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检修规章制度,检修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可能存在或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及对策,检修作业过程中个体防护用具、用品的正确佩带和使用。

  5、检修使用的各种票证要按规定办理齐全,安全措施既要有全面性又要有针对性,检修人员要清楚,并懂得自我保护。

  6、对检修作业中使用的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手持式电动工具等器材设备应有专人检查,保证完好可靠,并合理放置。

  7、机修前应对检修现场的爬梯、栏杆、平台、盖板等进行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8、机修前应把检修现场的易燃易爆物品、障碍物、油污、冰雪、积水、废弃物等影响检修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

  9、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现场应备有冲洗水源。

  10、需检修设备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切断电器电源,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的安全标志并加锁,必要时可派专人看护。

  (三)电气设备检修规定

  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安全管理规程》。

  2、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

  3、电气设备、线路检修的工作票由专门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负责人许可后方可进行作业。

  4、凡是在导电设备、线路上工作(不论高、低压)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把上挂上“有人作业,禁止合闸”的警示牌,除专人挂摘牌外,禁止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且检修人在检修前必须用测电笔验电确认无电后方可作业。

  5、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6、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进行作业。

  7、对有两个以上供电点的线路检修时,必须采取可靠的措施,防止误送电。

  8、对地下直埋或隧道电缆检修时,应切实避免伤及临近电缆。

  9、五级以上大风时,严禁在杆、塔多回路线中进行部分线路停电检修作业。

  10、在立、撤杆和修正杆坑及在杆、塔上作业前,必须认真检查,防止倒杆和滑梯等事故。接地线拆除后,应认为线路带电,严禁任何人再登杆、塔,并按工作终结办理汇报手续。

  11、在雷雨时或地点潮湿和身体潮湿时,禁止使用电动工具。

  (四)设备交接规定

  1、计划检修的设备,所在化工车间要对设备进行安全措施处理,将交出检修的设备与生产系统有效隔绝,做到停车、卸压、排料、清洗、置换,使设备处于常温、常压、无毒无害的安全状态交给检修部门,运行中的设备、带压设备、高温设备,有物料设备及未经安全措施处理合格的设备,不准交接或进行检修。

  2、设备检修结束后,要按检修质量要求履行验收手续,交工资料应齐全,并按规定进行全面检查和进行试压,试漏,试运转、化工试车,对试车合格的设备,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由检修施工部门和使用车间负责人共同在安全检修任务书和交工技术资料上签字,正式移交生产,并存档备案。

  3、新设备安装、调试、试用正常,经安装部门、动力设备科、项目技改科、质监计量科、生产技术科及设备使用部门全面仔细检查,符合安装各项标准,达到生产工艺要求,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五)焊接作业安全规定

  1、在禁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按照《安全动火管理规定》办理动火许可证。

  2、在易燃易爆的设备管道上动火,严格执行原化工部“动火作业六大禁令”的规定,必须将设备进行化工处理与生产系统有效隔绝、清洗、置换,取样分析达到动火条件。

  3、动火现场,必须指定监火人,并备好灭火器材,随时扑灭初起火灾。

  4、电焊机应放在通风、干燥的地方,电焊机电源要安设独立电源,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

  5、电焊机在使用前,应检查设备安全情况是否完善,工作时,电焊机接地线、零线和焊接工作回路,不允许搭在易燃、易爆设备管道上,也不允许打火。

  6、电焊作业,在地面施焊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或地沟、槽、罐内要穿绝缘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板上,焊夹把绝缘要良好,必要时应有护手挡板。

  7、焊接作业中,要佩带好个人防护用具,在有毒害气体车间焊接时,应戴好防毒面具和口罩。

  8、在多人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电弧伤害 。

  9、气焊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气瓶减压阀、压力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无破损,与气瓶、焊炬连接必须使用专用卡箍。

  10、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不许用尽,必须留有余压。

  11、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保持5米以上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水平垂直安全距离。

  12、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禁止放置乙炔气钢瓶。

  (六)动土安全规定

  1、厂区地下设施多(如管道、电缆),需要挖土施工,事先要办好许可证,经有关部门批准,较大项目应将工程计划(附动土图)经条线领导批准后再进行施工。

  2、动土区附近有地下电缆、管道时,应做好隔离防护措施,经安全科、动力设备科或电仪车间、基建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

  3、禁止从下面挖土掏土,以防土崩。

  4、动土施工点周围应设围栏,夜间设“红灯”警示。

  5、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有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汇报主管部门后,经确认同意后才能继续施工。

  (七)带压不置换动火安全规定

  1、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严格按照特殊动火要求,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安全动火有关规定。

  2、在带压不置换焊接整个过程中,系统始终保持微正压,不允许在负压下进行,并且要严格控制氧含量在工艺指标范围内。

  3、动火施工前,要弄清补焊部位情况,制订动火补焊施工方案,指派专人负责落实安全措施,施工方案应经生产、消防安全部门同意,报请总经理批准。

  4、补焊施工现场,通风要良好,必要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保证漏出的可燃气体能及时排走,不得有积聚易燃气体的死角空间,要备有必要数量的灭火器材、防毒面具,现场通道必须畅通。

  5、焊工严禁戴氧气呼吸器,必须带好防毒面具,从上风向进入焊接地点,引燃可燃气体时,禁止面向穿孔、裂缝,以防压力突然增大,喷火伤人。

  6、当裂缝孔洞过大,焊补部位腐蚀严重,过薄,不能控制压力等情况时,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

  (八)检修完毕清理工作安全规定

  1、检修完毕,检修工要检查自己的工作有无遗漏,要清理现场,将火种、油渍垃圾、边角废料全部清除,不得在现场遗留任何材料、器具和废物。

  2、大修结束后,施工人员在撤离现场前,要做到“三清”,即清查设备内部有无遗忘的工具和零件,清扫管线通道,有无应拆除的盲板或垫圈阻塞,清除设备上、房屋顶上、地面上杂物垃圾。

  3、检修竣工后,要仔细检查安全装置和安全设施(如栏杆、安全防护罩、设备孔盖板、安全阀、减压阀、压力表、流量计、液位计、信号灯、声光报警指示装置、联锁装置、行程开关、限位开关、防爆膜、电机接地、接零等)经过校验,使其全部恢复好,并经各级验收合格方可试车投入运行,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告牌和开启切断物料管道阀门。

篇4: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部”)是项目管理的主体,项目部负责人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在项目施工全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文明施工、应急救援及消防组织机构,按要求数量配备专职安全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项目部无能力配备专职安全员,由集团公司委派。

  (四)专职安全员配备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0000㎡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0000~50000㎡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0000㎡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

  2、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员。

  (五)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要制定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具体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要求如下:

  1、无死亡、重伤、重大机械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急性中毒事故、爆炸事故。轻伤年平均频率控制在8‰以内。

  2、机械设备完好率95%,垂直设备完好率100%,事故隐患整改率100%。

  3、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每次检查合格,争创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工地。

  4、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按规定安全教育率达100%。

  5、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6、加强治安管理工作,严格控制违法违纪事件发生。

  (六)保障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提取、使用及管理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规定执行,向公司提供能够证明其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合法有效票据。

  (七)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按要求佩戴和正确使用,及时做好登记、发放记录。

  (八)按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严格履行“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施工组织设计中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模板、脚手架、起重机械安拆、起重吊装、拆除、爆破、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按照建质[20**]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须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由编制人、项目工程师、项目经理审核签字,报公司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审核,生产、技术副总裁和监理单位负责人逐级审批后方可实施。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方案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同时,按要求编制施工现场消防专项方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落实好安全技术措施,做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工作。

  (九)项目部每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同时搞好班组安全活动,及时做好安全检查、活动记录。

  (十)做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监控,在施工现场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进行公示。

  (十一)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工作,遵守工程所在地及公司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争创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工地。

  (十二)开工前必须向新进现场的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及时做好记录。

  (十三)按照《吉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标准》(DB22/T479-20**)规定,做好施工现场安全内业工作,做到记录及时、标准,并保存完好,省外工程遵照当地规定执行。

  (十四)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五)要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十六)施工现场要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遵守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十七)作业人员要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杜绝违章指挥和冒险作业。

  (十八)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在使用前,由项目经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做好验收记录,并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

  在吉林省内,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如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其安拆告知、检测、验收、使用登记、日常检查、注销等,要按“吉林省建筑起重机械网络即时监控系统”程序进行办理,为督促起重机械拆除后尽快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手续,公司对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每台预留5000元抵押金,注销手续办理完及时原数返回。

  (十九)按要求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票据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

  (二十)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立即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及主要负责人报告,积极组织抢救工作,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现场。

  (二十一)其它未尽事宜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篇5:对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对分(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各分(子)公司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各分(子)公司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按照住建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各分(子)公司要依法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员工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同时做好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制订并适时更新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要求编制生产安全事故二级应急救援预案,监督、指导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三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订。

  (六)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完成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七)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按规定标准提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确保专款专用。

  (八)各分(子)公司要履行好对其所属施工项目的安全监管职责,特别是对分包、联建工程要负起安全管理责任,不能以包代管,放任自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制订好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计划,每旬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项目部立即整改,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九)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确定预防事故发生的有效对策。

  (十)做好对本单位及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和监控。

  (十一)监督、指导所属项目部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严格履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

  (十二)做好轻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协助上级部门对重伤以上事故进行调查,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存档工作。

  (十三)负责对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指导,做好安全内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各类台帐。

  (十四)做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工作,争创安全质量标准化样板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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