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局内部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罚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驾驶员和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确保道路行车安全,防止发生交通事故。依据国家颁发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局《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凡属违章肇事,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的责任事故,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l、负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的10%赔偿。
2、负主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的5%赔偿。
3、负同等责任的,按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的3%赔偿。
4、负次要责任的,按事故直接财产损失的l%赔偿。
第三条、对发生重大、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责任人和单位要分别处以一定的处罚,并根据事故的性质建议给以行政处分:
1、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要对肇事当事人处以100元以下罚款,吊扣3个月驾驶证;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2、凡发生特大交通责任事故的,要对肇事当事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根据事故性质和有关规定吊扣一年驾驶执照或调离工作岗位;对有关单位处以500元以下罚款,并给以通报。
3、凡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在各类评选活动时,实施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四条、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当事人要赔偿事故全部经济损失,并处以吊扣驾驶证和100元以下罚款:
1、酒后驾车肇事的;
2、私自驾车外出肇事的;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肇事潜逃的;
4、纵容、迫使他人违章行车而肇事的;
5、无照驾车和纵容他人无照驾车肇事的。
第五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要对当事人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1、驾车时违反道路交通规则或安全操作规程,发生防碍行车安全的
2、酒后驾车的;
3、驾驶安全性能不良、安全装置不健全车辆的;
4、违反有关规定超员、超载等现象的;
5、不按规定参加车辆审验、驾驶员年审和安全活动的;
6、发生交通责任事故或重复性交通事故的;
7、违章驾驶,被公安机关予以追纠的;
8、未经批准,挪用、转借本单位车辆、证照的。
第六条、局公安、保卫部门负责局属单位和所辖区域范围内交通安全管理与监督,对所在编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交通法规教育和日常检查,负责对违章肇事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交 通 事 故 报 告 表
报告单位: 填报时间:
肇事时间 事故单位 肇事司机
肇事地点 肇事车辆
事故伤亡情况 事故损失
事 故 概 况 及 原 因
审批人: 填报人: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篇2:航务工程局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经济处罚标准
航务工程局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经济处罚标准
1. 主体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标准对造成机械设备损坏事故(以下简称机损事故)的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局属各单位的施工机械、运输车辆、保修设备的机损事故。
2. 制订依据
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89)**总厂字312号《港湾建设工程船舶机械设备管理规则》及一航局船字(90)52号《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管理标准》。
3. 术语
3.1 机损事故
凡机械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并造成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均称为机损事故。
3.2 责任事故
3.2.1 操作者责任事故
系指违反劳动纪律或违反操作规程,对机械设备操作使用、维修不当疏于保养以及对厂修质量检查验收不严等所造成的机损事故。
3.2.2 指挥者责任事故
系指直接指挥机械设备施工生产,由于违章指挥造成机损事故。
3.2.3 领导者责任事故
系指设备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落实。设备严重失修、失养造成机损事故。
3.3 隐瞒事故。
系指发生机损事故后,未按规定及时逐级上报。
4. 事故责任者的确定
发生机损事故后,应严格按局发《机械设备损坏事故管理标准》的规定分析事故原因,确定事故类别,找出事故责任者。一般情况下,凡是对造成机损事故具有不可推卸的直接原因的当事者,视为事故的责任者,其中不排除指挥者及领导者的责任事故。
5. 经济处罚
各单位发生任何机损事故均应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对事故的责任者除按规定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和教育之外,还应根据事故的性质、责任人的态度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其处罚的标准见附录1。
6. 隐瞒事故的处罚
隐瞒事故一经发现,各单位应逐级检查,对检查出来的当事者应按规定加倍从重处罚。
7. 经济处罚的执行
经济处罚由各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机务管理部门下达罚款通知书 (附录2),经分公司(项目经理部)领导审查签字,报公司船机(动力)处一式二份审批,并存档一份。罚款通知书返回分公司, 由分公司财务部门执行。重大事故由公司领导审查批准。罚款金由财务单独列支,做为公司设备管理奖励储备基金,专款专用。
8. 检查与考核
各单位船机(动力)处对各类机损事故的经济处罚的实施要严格检查并做好纪录,年终结合设备的星级管理进行全面考核。
各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录1.机损事故经济处罚标准表
附录2.机损事故罚款通知书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局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z
本标准由局船机处归口管理和解释
附录1
机损事故经济处罚标准表
轻 微 一 般 重 大
<5 A值的2%-20% A值的3%-20% .............
>5~20 A值的2%-10% A值的3%-10% A值的4%-10%
>20-40 A值的1%-5% A值的2%-5% A值的2%-5%
>40-80 A值的1%-8% A值的1%-8% A值的1%-8%
>80 A值的1%-8% A值的1%-8% A值的1%-8%
A值为直接损失费
机 损 事 故 罚 款 通 知 书
年 月 日
设备名称 设备编号
规格型号 事故类别
事故及处理意见:
肇 事 单 位 责 任 者
损 失 金 额 罚 款 金 额
分公司(项目经理部)意见 分公司领导意见 公司船机(动力)处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主管:
篇3:汽车租赁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汽车租赁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篇4: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交通事故应急预案范文
为把交通事故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须做到:
1、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立即进行自救,并报警。电话:122(交警)、119(消防)、120(急救),应简明讲清事故地点、伤亡、损失等情况,以及事故对周围环境的危害程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保护货物财产并通报运输经营者与保险公司。
2、当事人应立即切断车辆电源开关,使用消防器材,布置好安全警戒线,应果断处置,不要惊慌出错,避免造成更大的灾害。
3、对伤者的外伤应立即进行包扎止血处理,发生骨折者应就地取材进行骨折定位,并移至安全地带,对死亡人员也应移至安全地带妥善安置。积极协助120救护人员救死扶伤,避免事故扩大化,把伤害减至最低程度。
4、保护好自身的安全,积极配合交警、消防等部门进行救护并做好各项善后工作。
5、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运输事故,应在6小时内报告当地交通主管部门。
篇5:农业行政执法处罚程序
农业行政执法处罚程序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是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罚实施过程中,农业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相对人必须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制度的规范,即农业行政处罚的具体操作规程。
一、简易程序
(一)适用条件
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
(二)办案步骤
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2、告知当事人应当享受的权利。
3、当场了解违法事实,制作询问笔录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告知当事人,并告知其有权做出陈述和申辩。
4、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执法人员应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确认和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5、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有法定依据,可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做出处罚决定,并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告知其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专用票据。
6、当事人对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7、对于当场做出处罚决定的案件,在归队后当日填制《案件结案审批表》,报主管领导和机关审批,立卷、归档。
二、一般程序
(一)适用条件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做出行政处罚的外,均适用一般程序。
(二)立案
立案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发生;
2、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属于本处罚机关管辖或者主管;
4、属于一般程序适用范围。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七日内予以立案。
立案方式:
1、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或受理投诉举报时取得案源信息后,应及时查明案件情况,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有关负责人批准立案。
2、有关批准立案负责人,应在收到《立案审批表》后即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3、所有立案手续应在七天内完成(如需要检验,应在检验结果出具后算起)。
4、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将《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相对人。
(三)调查取证
1、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调查事项。
2、案件调查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申请要求其回避。
3、执法人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力求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事实。
4、调查取证,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核阅,无误后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
5、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和场所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6、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做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鉴定。
(2)对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3)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4)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
(5)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7、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的或者拒绝在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四)审理、审核
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审理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有关依据,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的,应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农委负责人审核。
(五)告知权利
1、《案件处理意见书》经审核后认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审批同意;由执法人员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同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2、审核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意见,并将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依据制成笔录;成立的,应当采纳。
当事人依法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
(六)处罚决定
1、全面审查案件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组织听证的还应审查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确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并报农委领导审批;
(2)案件还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由案件调查人员补充调查;
(3)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4)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决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5)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农委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农委的印章。
3、决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并予以登记备案。
(七)送达
1、《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或者《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送达当事人。
2、送达时,当事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由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并签字。
3、决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应当制作《重庆市农业行政案件移送函》,连同有关案件材料及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八)执行
1、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2、当事人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
3、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制作《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并连同如下材料提交人民法院:
(1)《行政处罚决定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执行人财产状况、银行帐号;
(4)案卷及其他有关材料。
5、需要相关单位协助执行工作的,应当制作《协助执行函》,告知相关单位。
(九)复议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十)结案归档
执行完毕,应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并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和立卷归档。
三、听证程序
(一)适用条件
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非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应告诉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适用听证程序。
(二)听证方式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即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之书》后3日内提出,并提交《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申请人身份证明。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听证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2、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在举行听证会7日前,以《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及听证员名单及申请回避权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3、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其他相应工作人员等非本案调查人员的公务员担任。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认为主持人或听证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其回避。
4、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会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会开始。
5、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及拟给予的处罚和处罚依据。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6、主持人向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询问案件的有关情况。
7、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8、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9、制作听证会笔录,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证人审核听证会笔录并签字或盖章。
10、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会结束后,将听证会情况和处理意见制作成《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呈报农委负责人审核。
四、未尽事宜严格按照《农业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