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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员帐款回收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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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员帐款回收考核办法

  公司会计员帐款回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激励各分公司会计人员,努力协助业务代表催收帐款,以加速帐款回收,并借以评核其帐款作业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公司会计人员应依应收帐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执行帐款作业,俾使该分公司每月的应收帐款比率保持在200%以下,且无逾期帐款的记录。并应逐日或每周提供分公司主管有关各业务代表未收款情况的资料,以确保各笔帐款的安全。

  第三条 凡各分公司达成月份业绩目标,而其当月底的应收帐款比率(月底应收帐款余额/当月份的销货净额)在200%以下者,该分公司会计员应予奖励如下:

  (一)月底应收帐款比率125%以下者,奖金500元。

  (二)月底应收帐款比率150%以下者,奖金300元。

  (三)月底应收帐款比率175%以下者,奖金200元。

  第四条 分公司会计员因努力协助催收应收帐款,而使该单位应收帐款比率连续3个月维持200%以下者,一律另予嘉奖一次。反之,若因帐款控制不佳,致帐款比率连续两个月超过250%以上者,则应予申诫一次的连带处分。

  第五条 凡合乎前两条规定的分公司,当月底止或第三个月底止的逾期帐在5笔以上,或其逾期帐款总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者,该分公司会计人员不予奖励。但逾期帐经事先以书面呈报副总经理以上主管核准者,应不列入计算。

  第六条 凡收回的票据,票期逾应收票据管理办法的票面金额视为未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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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航务工程局交通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航务工程局交通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发生交通事故,确保施工生产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属各单位所管辖的各类机动车辆或者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活动及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局公安、保卫部门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四条、为有效控制交通事故和各类违章行为,局属各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逐级责任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局《交通安全管理标准》进行管理,并实行交通安全目标考核。

  第五条、对局属各单位道路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依据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执行。

  各单位凡参加机动车辆保险的车辆,发生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各保险公司视情所赔付的财产损失补偿,不能抵消各类经济财产损失。

  第六条、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和认定:

  一、根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二、局对公司年度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考核,是指负有同等责任以上的责任事故。

  三、局对交通责任事故的认定,是指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受理,并依据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书》和《裁定书》,作为事故考核的依据。

  四、公司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结案后应将上述交通事故考核依据报局,

  第七条、考核指标:

  一、轻微事故:可不作为考核内容,但应作为事故统计。

  二、一般事故: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控制在公司车辆总数的4.2%以内。

  三、重大事故:年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控制在车辆总数的1.25%以内。

  四、杜绝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第八条、各公司要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颁布的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建立各项交通安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局对在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完成考核目标的单位,按局交通安全计提工资含量规定额予以奖励。各公司应对在交通安全方面达到指标考核的单位及人员给以奖励。

  第九条、凡因交通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各种管理制度不健全,违规驾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要予以处罚。

  一、凡公司年内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要扣除公司交通安全计提工资含量总额,且每发生一起,要对发生事故的单位进行处罚。

  二、凡公司年内发生重大和一般交通事故的起数均超出局考核控制目标的,要扣除公司交通安全计提工资含量总额,并据实进行一定的处罚。

  三、公司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起数,超出局考核控制目标的,也要扣除公司交通安全计提工资含量总额。

  四、凡因管理不善,责任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驾驶员违章行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并据实赔偿一定经济损失。

  五、对发生的各类交通事故,要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局书面上报,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经查实后从重处罚。

  第十条、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管理:

  一、公司在编驾驶员和机动车辆的运输安全检查与监督,由本单位公安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二、公司所属各类机动车辆必须在本单位管理、使用。各类机动车辆须经公安、保卫部门审核同意,方可办理年检。

  三、各类机动车辆的制动、转向、灯光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定期进行检查和审验。

  四、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管理规定和驾驶操作规程,参加交通安全学习和审验活动,接受交通管理人员检查,坚决杜绝违反安全行车的行为。

  五、要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各级领导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安全行车教育,每月定期进行安全活动,要有计划、有检查、有考核。

  六、严格非职业驾驶员的管理,未经批准不得在施工区域、运输生产中驾车,

  第十一条、凡年内发生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当年不能参加评先进活动,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局发“关于防止或发生交通事故奖惩实施办法”和“交通安全考核标准”废止。本规定由局公安处负责解释。

  附件: l、《一航局内部交通责任事故处罚办法》

  2、《交通事故报告表》

篇3:航务工程局消防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航务工程局消防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及生产岗位和职工。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根据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其各自职责,确定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条、按照《规定》要求,局对各公司实行消防安全目标考核和管理,其考核有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实行防火责任制、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对电器设施和明火作业实行严格审批与管理。

  三、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制定防灭火工作预案,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其所属单位实行每月、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的制度。

  五、对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

  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七、对重点单位、部位及各类船舶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制定灭火预案。消防器材配置齐全、有效。

  八、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安全检查、考核和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火灾事故等级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户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户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控制目标。

  一、坚决杜绝特大火灾事故。

  二、杜绝和防止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一般火灾事故的起数控制在单位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五以内。

  第七条、对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完成和达到安全考核控制目标,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予以奖励。

  一、公司年内没有发生火灾事故,消防安全管理与考核目标达到局考核标准,按规定计提消防安全工资含量的额度。

  二、公司年内没有发生特大或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的起数未超出局考核控制指标,可以计提消防安全工资含量80%的额度。

  三、公司对全年消防安全管理取得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予以奖励。

  第八条、凡违反国家消防法律和法规,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公司年内发生特大或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扣除公司消防安全计提工资含量,并视情给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分别处罚。

  二、公司年内没有发生特大或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的起数超出局考核指标的,要扣除公司消防安全计提工资含量,并给以事故责任人一定的处罚。

  三、凡因下列原因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要给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1、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各种防火安全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2、单位消防负责人不明确,无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3、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4、对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不明确,消防工作不落实,无安全警示标志的,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消防知识培训的:

  5、未经批准违章明火作业或擅自改装电线、电器的;

  6、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不及时更换的;

  四、凡因下列行为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处以1 00元以下罚款:

  l、违章指挥,从事危险作业的;

  2、不坚守岗位、擅离值守、麻癖大意的;

  3、在重点单位和部位、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动用电器设施的;

  5、未经批准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6、未经批准私建违章建筑或阻塞消防通道的;

  7、损坏消防器材与设施的;

  8、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五、局公安、保卫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协助地方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对肇事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给以必要的处罚。

  第九条、凡年内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不能参加评先进活动,实施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局发“关于防止或发生火灾事故奖励实施办法”和“消防安全考核标准”废止。本规定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火灾事故报告表

  报告单位: 填报时间:

  事故单位

  事故时间经济损失 事故地点人员伤亡

  火灾类别

  火 灾 发 生 原 因 及 后 果

  责 任 分 析

  审批人: 填表人:

篇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方针、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方针、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二、安全方针、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为确保安全方针、目标的实现,保障工人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促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真正达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全员参与安全管理和监督,把安全方针、目标责任落实到人,贯穿于施工(工作)全过程,特制订本制度。

  (一)、安全方针、目标考核对象:

  1、企业负责生产主要领导,各职能部门干部工作人员和驾驶员。

  2、现场施工项目正副经理、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班、组长,财务统计人员、食堂人员、采购员、机操工、电焊工等。

  3、工会有关安全管理监查人员等。

  (二)、考核内容

  根据国家建设部GB5306-85标准,特种作业人远《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细则》和《安全考核评分标准》结合个人的安全岗位职责具体对照条件,进行评定分值。

  (三)、考核程序:

  1、公司各职能部门干部职工由各部门组织自评、互评,将评定结果报公司安全考核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2、施工正副项目经理,由公司划片集中自评、互评,将评定结果报公司安全考核领导小组审查批准。

  3、安全专(兼)职管理员由公司安全科划片集中组织自评、互评,将评定结果报安全科审查批准。

  4、施工技术人员,由公司总师室划片集中组织自评、互评,将评定结果报公司总工程师室审查批准。

  5、其他人员,由施工现场项目正副经理,施工技术员,安全员组成的安全考核小组进行考核。

  (四)、考核奖罚与工资奖金挂钩,分级事实奖惩兑现。

篇5:学院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学院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51条的规定,学校建立健全教师考核评价制度,以“教学科研双任务、数量质量双因素”为考核内容,把品德、能力和工作实绩作为衡量教师的主要标准。

  第二章 考核评价的目的与程序

  第二条 教师绩效考核评价分为中期考评和年度考评。

  1.中期考评时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是形成性评价,注重绩效反馈,帮助教师总结阶段工作,明确下一阶段的努力方向。中期考评由院、部组织,于每年暑假前完成。

  2.年度考评时段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既是形成性评价,又是总结性评价,依据教师年度思想政治表现、教学、科研和管理业绩,评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5个等第。年度考评由院、部组织,按照人事处公布的时间节点完成。院、部考评等第为“优秀”和“良好”的名额不超出人事处下达的指标。

  教师年度考评等第评定标准的指导意见(供院、部参考)详见附录1。

  第三条 教师绩效考核评价的程序:

  1.教学督学在考评前,把督学和专家听课(《听课记录、评价表》见附录2)和其他评教意见及时通报教务处和院、部,并通过院、部反馈给相关教师。

  2.教务处在考评前,确认学生评教(《学生网上评教指标》见附录3)、同行评议和督学评教等意见,教师违纪情况等输入《教师中期考核表》(附录4)或《教师年度考评表》(附录5)。

  3.教师对照《教师岗位职责》(附录6)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教师中期考核表》或《教师年度考评表》(“履职自评意见”和“下学期教育教学工作改进计划”部分;列入学校激励计划、专项培养与资助、或整改考察计划的人员需另填报“其他专项考核/考评”部分)。

  4.院、部对教师进行思想政治、教学、科研和管理业务方面的考核,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填报《教师中期考核表》或《教师年度考评表》(“院部考评意见”部分)。院、部应帮助教师明确下一阶段的努力方向,指导其做好教育教学工作。

  5.年度考评为“优秀”、“良好”等第的教师,其具体业绩分别由院、部在院、部内公示一周,由校人事处在校内公示一周。

  6.教师认为其本人在年度考评中受到不公正评价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工会相关职能部门书面申诉。

  第三章 考评相关规定

  第四条 依据学校两级管理原则,各院、部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对《教师岗位职责》要求进行细化,自行制定评估细则,与(或)进行量化考评。院、部补充的评估细则或量化考评办法应在院、部范围内广泛征求教师意见,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五条 次年3月15日前,学校督导办组织对上年度教师考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按10%比例随机抽样复核结果。检查结果在校内公示一周后报人事处。人事处牵头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作如下处理:

  1.对拒绝参加年度考评的教师,认定其本年度考评等第为“不合格”(因公因病原因除外)。

  2.对错填误填考核表内容的教师,应要求其更正;如必要,相应更改其考评等第。

  3.对在考评过程中弄虚作假者,实行师德“一票否决”,本年度考评等第为“不合格”。

  4.对不负责任的考评管理者,认定其本年度考评等第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四章 考评结果的使用

  第六条 教师绩效奖励(年度奖金):

  1.考评等第为“优秀”的,发放一次性年度优秀绩效奖金。

  2.考评等第为“良好”的,发放一次性年度良好绩效奖金。

  3.考评等第为“合格”及以上的,发放一次性年度基准奖金。

  4.考评等第为“基本合格”的,发放一次性年度基准奖金50%。

  第七条 教师绩效工资(次年奖励性):

  1.考评等第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发放绩效工资(次年度兑现)。

  2.考评等第为“基本合格”的,发放绩效工资60%(次年度兑现)。

  3.考评等第为“不合格”的,取消绩效工资(次年度执行)。

  第八条 教师表彰、培训与调岗

  1.对考评等第为“优秀”的教师进行全校表彰并提供优先培养机会。

  2.因教学能力原因,年度考评等第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教师,应参加校、院(部)组织的相关教学能力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鉴定结果决定继续任用或调岗处理。

  3.对考评等第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的教师,学校保留调动其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经20**年11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年12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此前所颁布的相关规定若与之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录1:《教师年度考评等第评定标准的指导意见》(供院/部参考)

  附录2:《听课记录、评价表》

  附录3:《学生网上评教指标》

  附录4:《教师中期考核表》

  附录5:《教师年度考评表》

  附录6:《教师岗位职责》

  附录7:《上外sd学院师德师风规范》和《上外sd学院师德师风道德底线》

  附录1

  教师年度考评等第和等第评定标准的指导意见

  (供院、部参考)

  等第

  (比例)

  业绩特征与(或)评定依据

  优秀

  (10%)

  1.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

  2.学生评教“优秀”或“良好”。

  3.在师德、教学、科研和管理中,有下列表现之一:

  (1)至少两个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在学院(部)内得到公认;

  (2)有创新业绩,为学校做出较大贡献;

  (3)才干超出现职要求,能承担更高要求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表现超出期待水平。

  良好

  (20%)

  1.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

  2.学生评教“合格”及以上。

  3.在师德、教学或科研中,有下列表现之一:

  (1)至少一个方面表现比较突出,在学院(部)内得到公认;

  (2)胜任现职,能圆满处理教育教学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表现符合或超出期待水平。

  合格

  1.能履行教师岗位职责。

  2.学生评教“合格”及以上。

  基本

  合格

  1.在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方面,有下列表现之一:

  (1)态度认真,但多项工作未能达到期望的要求,必须认真改进;

  (2)态度认真,但尚不胜任教师岗位要求,在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比较欠缺,需要相当努力地提升。

  2.在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

  (1)全年中,有Ⅲ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2次(含)以上。

  (2)全年累计事假10天以上,或累计病假40天以上,或享受产育假、顺延假后再休病、事假;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3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6次以上;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以下。

  (3)入职(非专职专任教师经批准授课)满2年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4)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5)当年受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

  (6)校长办公会议或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为“基本合格”等第的其他情况。

  不合格

  1.在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方面,有下列表现之一:

  (1)态度不认真,多项工作未能达到期望的要求,必须认真改进;

  (2)态度不认真,不胜任教师岗位要求,在教育教学能力方面欠缺,需要相当努力地提升。

  2.在其他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

  (1)被师德“一票否决”。

  (2)无正当理由拒绝院(部)系合理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

  (3)学生评教“不合格”,且有事实依据。

  (4)全年中,有Ⅱ级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或Ⅰ级事故(重大教学事故)。

  (5)无正当理由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早退5次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10次以上;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

  (6)因直接责任事故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

  (7)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

  (8)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由组织安排的培训。

  (9)入职(或非专职专任教师经批准授课)满3年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

  (10)校长办公会议或院(部)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为“不合格”等第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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