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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公司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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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M公司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PM公司安全奖励与处罚制度

  一、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安全生产机构健全,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三、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记录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四、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五、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对事故单位给予扣发工资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六、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三位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对事故责任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八、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可并处行政处分。

  九、由于各种意外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位工伤事故、设备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十、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过程重,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包括以下集中情况:

  1、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制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况下,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在工作岗位尚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上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索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然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十一、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105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综合超过国标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十二、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十三: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以事故有责任的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以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教育职工。

  十四、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四忙事故应及时报告。时候,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高保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驾驶员因公驾车肇事,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刀财务部交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补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项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节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十五、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十六、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4、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十八、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

  十九、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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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制造公司质量处罚、否决与奖励管理规定

  制造公司质量处罚、否决与奖励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

  第一条 为了确保质量方针目标及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质量管理,强化全体职工的质量意识,规范质量管理行为,提高产品质量,防止和杜绝不合格品发生,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于不认真贯彻执行质量方针目标,管理不严,工作松懈,质量意识低下,在产品工艺设计、制造、安装、服务、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产品质量问题、质量事故或给信誉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给予质量处罚;对于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给信誉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以及不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技术标准和工艺规程,工作失职,明知故犯、屡查不改、重复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均按本规定从严予以质量否决。

  第三条 对于认真贯彻执行质量方针目标和规章制度,在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工作中成绩突出的车间(科)或个人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各部门质量处罚、奖励的管理。

  第五条 质检科是实施质量处罚、否决与奖励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各部门贯彻执行质量方针目标和各项规章制度情况,以及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质量处罚、否决与奖励意见,并在工资考核中兑现。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职工(特别是质量检验人员)的工作质量和业绩进行考核,将员工受过质量处罚、否决与奖励的情况纳入职工个人档案。并将质量处罚、否决与奖励的款项落实到责任者个人。

  第七条 对于在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服务、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以及违反质量管理、检验管理制度和工艺纪律规定的责任者,将按下述规定予以处罚:

  1、产品零、部件出现废品或重大返修时,对直接责任人按损失金额予以相应的处罚。具体计算方法为:

  (1)当损失金额小于2000元时,给予100元处罚。

  (2)当损失金额大于2000元而小于20000元时,按5%计算金额给予处罚。

  (3)当损失金额大于20000元时,按照:处罚金额=1000元+(损失金额-20000元)×1.25%

  2、产品外观、涂装、防锈、包装工作中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到整台产品的外观表面质量和信誉时,对责任者按实物价值的1%或视情节在100---2000元之间给予处罚。

  3、对于产品在外部反馈出的质量问题,即产品在用户开箱交付、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对直接责任者按本条“1”款中的计算方法所得金额给予处罚。对于未造成经济损失,但对公司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300-1000元处罚,对有连带责任者给予100-500元处罚。

  4、对于未按有关规定,按期做好服务工作的单位,对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分别给予200元、100元处罚。

  5、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和工艺纪律管理制度的个人,视情节给予100---300元处罚。并对下述两种情况给予重处。

  (1)对于强行转序的责任者,给予300元处罚,若生产需要紧急放行的,需办理紧急放行审批手续。

  (2)对于违反不合格品管理规定的个人,给予300元处罚。

  第八条 对于在产品设计、制造、安装、服务、使用过程中,未完成质量指标或出现质量问题的责任单位,按下述规定给予处罚。

  1、对于当月未完成返修率指标的单位,对该单位质量责任人扣工资总额的1-5%。对当月未完成监督抽查合格率指标的单位,每超过一个百分点,对该单位质量责任人扣除当月工资总额的1%。

  2、对于产品装配精度、整机性能参数达不到要求的单位,每发现一台(次),扣除单位工资总额的1%。

  3、对于产品未达到原规定质量等级标准的单位,每发现一台(次),扣除单位工资总额的1%。

  第九条 对于出现以下质量问题部门领导的处罚规定

  1、当部门质量指标未完成,或由于出现质量问题对部门的处罚金额超过其当月工资总额的1%时,对部门质量主要负责人及正职分别给予100-200元处罚。

  2、对于拒收技术科签发的纠正措施通知单,或在发出纠正措施通知单后,仍未按时组织整改和纠正的车间(科),对部门主管质量的负责人给予200-300元处罚;若问题重复出现,通知部门行政正职后,仍未有较大改观时,对部门正职给予100--200元处罚。

  3、对于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和质量管理问题后,不及时从部门内部组织分析,采取纠正与预防措施,也不对责任人进行处理的部门,对部门主管质量的负责人给予200-300元处罚。

  4、上述的责任者若为部门领导时,给予两倍的处罚。

  5、对于违反《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规定》和《质量信息管理规定》的单位,视情节对部门负责人或主管质量的负责人给予100-500元处罚。

  第十条 对于出现质量问题的质量检验人员的处罚规定:

  1、对于违反质量管理制度的一般行为,视情节给予100-300元处罚。

  2、对于检验人员的错、漏检行为实行处罚及过失积分考核,即每发现一次错、漏检时给予100元处罚,累积一分;二次错漏检时,给予200元处罚,累积二分并给予下岗三个月的处理;三次错、漏检时,给予300元处罚,累积三分,给予下岗六个月以上的处理。下岗期间只给下岗工资。

  3、对于因检验人员错、漏检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及经济损失时,给予负主要责任的检验人员500-1000元处罚和下岗六个月以上的处理,给予检验负责人免职处理,同时视情节给予调离检验岗位或按公司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对于未做好各类质量记录和内、外审核中出现一般不符合项的责任者个人,每发现一处(次),给予50元处罚。出现重大不符合项且未影响合格时,给予300元处罚。

  第十二条 对于未完成质量考核指标或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对直接责任者及部门主要领导给予免职、降职处分或下岗、等处理。

  第十三条 若未完成全年质量损失率指标时,取销质检科年度评优资格,给予科长降职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全年未完成监督抽查合格率指标的部门,部门位主管领导给予降职、免职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技术人员在编审技术文件中不执行技术标准(新产品试制、新工艺试验除外)或出现工作差错,生产工人不执行操作规程和工艺技术文件,管理人员安排技术准备、外协、外购及生产计划不执行质量制度和程序文件规定并造成质量事故的,按下述规定给予处理:

  1、一次性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产品出厂后,“三包一赔”一次性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10万元以下,或给公司造成重大信誉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一级工资的处分或下岗三个月的处理,并取消当年晋级资格。

  2、一次性损失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产品出厂后,“三包一赔”一次性损失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或给公司信誉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降两级工资的处分及下岗六个月以上的处理,并取消当年晋级资格。

  3、对于损失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恶劣或给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

  第十六条 对于在质量管理体系第三方审核中出现重大不符合项并影响到合格、取证工作的,给予降两级工资的处分和下岗六个月以上的处理。

  第十七条 对于出现渎职、失职或弄虚作假行为,即不能按照规定,对违反制度规定的行为,不能提出考核意见的管理干部和各级主管领导,初次违反时给予200元处罚,发生二次以上时,给予降一级工资或降职、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理。

  第十八条 对于能够认真贯彻质量方针目标,质量管理工作扎实,成绩显著,质量指标完成好,产品质量稳定的部门及领导,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能够坚持原则,认真履行质量检验职责,成绩突出的检验人员,给予100-1000元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能够认真执行制度,为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做出突出成绩的质量管理人员,给予100-1000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隐患,避免质量事故发生的人员,给予300-2000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能够积极开展质量改进(攻关)活动,为提高产品质量做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质检科根据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内部质量审核情况,提出考核处罚意见,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对部门领导的否决,由质检科提出,办公室审核、主管质量的公司领导同意,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对于质量检验人员的过失积分考核,每年年终

  进行一次评审,确有整改表现、检验工作认真负责且未再发生失职行为者,每次可减免过失积分一分。

  第二十五条 处罚和否决以文字记录为基础,以事实和制度、标准为依据,由质检科、技术科组织有关单位分析认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奖励,由质检科根据质量处罚金额及质量指标完成情况审核控制。

  第二十七条 处罚与奖励,均应通过办公室审核,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转财务科在核算员工工资时兑现。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质检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实施之日起执行。

篇3:体育发展公司奖励与处罚规定

  体育发展公司奖励与处罚规定

  特殊的奖励计划

  ●董事长奖3000元

  董事长奖是选拔和鼓励部门经理以上表现良好的员工。这些员工必须具备达到了公司3个方面有关的一项(100%顾客满意,扩大市场占有率,创造合理的利润),有主要战略创意,或为公司节约大量的费用/工序,行政行政人事部推荐可供考虑的管理层员工。由公司高级管理层作出最后的选择。

  ●杰出团队奖1000元

  团队奖是以俱乐部为单位,公司下辖的俱乐部均可在年终评选时上交参选报告,并由公司管理层根据其一年来整体运营情况、创造利润、团队合作表现、公信力等作为评选依据。团队必须达到了与公司3个方面有关的一项(顾客100%的满意,市场占有,创造利润),有主要战略创意,或为公司节约大量的费用/工序。获奖团队将在公司年度表彰会议公布。并获得年度优秀团队奖奖牌。

  ●销售精英奖1000元

  销售精英奖是鼓励在年度销售中能出色完成会所下达的销售任务,并且业绩突出者。

  ●服务之星奖1000元

  服务之星奖将鼓励你对健佳美的忠诚和贡献,以及为健佳美顾客带来的优质服务。

  ●优秀教练奖1000元

  优秀教练奖将鼓励俱乐部教练勤学习、教课有方、并能为客人制定行之有效的可行性实效性课程训练。

  ●积极管理奖1000元

  凡积极管理,坚持原则,纠正不良行为,作出较大贡献者,经高级管理人员讨论,予以奖励。

  ●优秀员工奖1000元

  凡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中积极努力、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工作者经部门经理推选及高层管理人员讨论批准,予以奖励。

  ●员工介绍奖1000元

  公司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你的努力,同时作为大家庭的一员你有责任为公司介绍优秀的人才加入我们的行列,对于介绍优秀人才的员工在其介绍的人才为公司作出了重大贡献者你可以获得公司为你颁发的员工介绍奖。

  以上奖项进行年度评选,并在公司年度表彰会议公布及奖励,迟到,早退,请假、记过者不得参选。

  奖励条例

  ●公司员工在工作岗位做出显著成绩者给予以下奖励。

  对以下人员予以口头或通报表扬

  ☆工作认真负责、大公无私或受到同事赞赏或有书信表扬者;

  ☆果断处理突发事件、投诉、为公司赢得信誉者;

  ☆收到会员口头表扬并在服务台有记录者;

  ☆公司例会被领导点名提出表扬者。

  ●对以下人员奖励20-50元

  ☆敢于同不良行为做斗争并为公司挽回损失,被通报表扬者;

  ☆收到会员书面表扬者;

  ☆季度被评为优秀部门的员工;

  ☆拾金不昧及时上交,超过200元并有公司记录者。

  ●对以下人员予以50-100元的奖励

  ☆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纳实施,有成效者;

  ☆超额完成部门各项任务;

  ☆工作尽心尽职,能为公司避免损失并被部门证明者。

  ☆每季度被评为优秀员工者。

  ●对以下人员奖励200元-500元

  ☆保护公司财产,排除重大隐患,防止或挽救事故在海淀区备案者;

  ☆因为工作表现突出,受到新闻媒介表扬经公司领导批示予以奖励者。

  注:对骗取荣誉和奖励的人员将严肃处理。

  ●对以下人员给予奖金或晋级

  ☆工作过程中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服务满2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处罚条例

  纪律是获得成功和胜利的保证,一流的管理,要求员工有一流的遵守纪律的自觉性。但规定和规则是必要的,健佳美订立的规定和规则使所有工作伙伴了解行为规范以及违反规定导致的后果。

  ●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两次警告处罚20-100元)☆未经许可,擅自在会所内推销物品者;

  ☆上班时间,躺卧休息,擅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妨害生产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会所参观者;

  ☆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带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30-100元)☆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在工作场所、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对同仁恶意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工作中抽烟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因疏忽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等;

  ☆仪容仪表不符合要求;

  ☆未按规定要求进行迎送宾;

  ☆未经上级领导同意私自换班;

  ☆在工作中未使用礼貌用语者

  ☆未填写完当日报表和保存好上班用品者;

  ☆上班时间打私人电话和用公司电话聊天;

  ☆下班后着工装在公司内健身者;

  ☆随地吐痰、乱涂乱画、乱扔废弃物;

  ☆无特殊情况,不按指定时间就餐;

  ☆当班时间串岗;

  ☆当班空岗10分钟以上(除吃饭时间)并无他人知道去向者;

  ☆对上级布置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无回复;

  ☆服务区域内卫生陈列不合格,有纸屑、烟头、尘土、纸篓未倒等;

  ☆商品陈列不符合要求;

  ☆开票台、服务台、工作岗位内堆放杂物,不整洁;

  ☆健身房、操作室内嘻笑、打闹、扎堆聊天;

  ☆在会馆所有区域内大声喧哗者;

  ☆当班时间处理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服务台内换衣服、工装;

  ☆工作区域内吃零食,吃饭

  ☆服务台内随意使用电器设备、电源;

  ☆商品进出库不履行清点验收手续 ☆营业终止后,未及时做好清场工作;

  ☆因上货、结帐、点款而冷落客人;

  ☆不能及时有效处理客人投诉;

  ☆不积极配合公司完成整体的各种促销活动;

  ☆不尊重特殊客人,如模仿、议论、围观、讥笑等,与客人抢路、抢话、插话、争执者;

  ☆递拿东西不轻拿轻放,扔、甩、摔等;

  ☆遇到客人不满时,不能主动道歉;不能做到和蔼耐心;

  ☆未做必要的工作交接;

  ☆私自挪用、挪动、遮盖、拦挡公司所的安全消防器材;

  ☆休息人员在公司内影响在岗人员正常工作者;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处罚100-500元:

  ☆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怠慢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次不听、发生顶撞者;

  ☆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工作时间内,做其它事情,如睡觉、聊天、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等(直接管理者连带处分);

  ☆迟到、早退30-60分钟;

  ☆违章使用电器设备;

  ☆不按客观实际,工作带有偏见,造成工作失误或其它投诉;

  ☆被公司提出严重警告批评者;

  ☆不接受管理,拒签罚单;

  ☆在职权范围内不按原则办事,引起会员及员工不满或上告;

  ☆公司各区域有烟头或存放易燃物品;

  ☆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而被会员投诉(情节恶劣开除处理);

  ☆1个月内旷工内达5日者;

  ☆机器、车辆、仪器及具有技术性工具,非经常使用人及单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此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其他重大违规行为者(如违反安全规定措施,情节重大者......)。

  ●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200元。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在处罚400元的同时,有权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任何场合散布严重损害企业商誉或形象的言行的。

  ☆以任何方式破坏同事之间团结的。

  ☆拒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监督及指导的。

  ☆辱骂客户或与客户发生打架的。

  ☆因服务质量、服务态度问题一年内被客户投诉三次成立的。

  ☆在工作时间内从事其它工作的,或在工作时间之外利用企业资源从事其它工作的,或在工作时间之外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行业的。

  ●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罚款500元。出现下列两种情形的,属于《劳动合同》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公司在处罚1000元的同时,有权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向领导虚报情况误导领导作出错误决定的。

  ☆将本公司业务介绍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的。

  ☆以个人名义截留公司业务的。

  ☆因工作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一万元的。

  ☆非法侵占公司财产满1000元的。

  ☆接受或索取业务单位的贿赂、收受礼品价值满200元的。

  ☆破坏企业财产,造成损失满1000元(按购进价计算)的。

  ☆套取公司支票或现金用于个人目的或挪作它用的。

  ☆未经公司授权,私自对外签订协议的。

  ☆泄露本公司商业机密的。

  ☆扣留公司现金、支票、物品,经劝说拒不归还的。

篇4:餐厅酒店员工奖励处罚管理制度

  餐厅酒店员工奖励处罚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建立一支充满朝气和活力、守纪律、讲文明、敬岗爱业、团结面进的公司员工队伍,必须对员工实施奖励细则。

  二、奖励细则

  1、每月被评为“优秀员工”者,奖励100元;

  2、敢于向不良倾向行为进行劝阻或检举揭发者,经查属实,每次奖励10-50元;

  3、经营服务中经常获得客人表扬者(每月评选一次,由部门经理提出推荐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奖励30元/人);

  4、拾金不昧表现突出者,视情况奖励20---100元(以实物市场价格的1%为奖励标准);

  5、培训考核、岗位练兵、技能比武被评为“服务标兵”者,每人奖励100元;

  6、勤奋工作、周到服务、为人楷模者被评为“先进工作者”,每人奖励100元;

  7、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并有一定效果者,按实际效益奖励50---500元;

  8、遇突发事件时挺身而出,为企业挽回损失者,视情况奖励50----500元。

  三、处罚细则

  1、打架立即开除、无任何工资及押金(双方);骂人、说脏话、有打架的动机(双方)100元/次:

  2、偷吃酒楼中未上台面的食品酒水类处罚50元/次;偷吃客人留下来的食品、酒水类20元/次:

  4、恶意中伤同事及领导20元/次;不服从上级安排、对客人、上级不礼貌,情节严重者200元/次或开除无任何工资。

  5、点名前衣冠整齐、清洁、将头发放入头花中,指甲不能过长,要化淡妆、要戴工号牌及领结,一次3分;

  6、不能乱涂乱画一次5分;不可穿工作服出酒店大门以外的场所20元一次;

  7、中午休息,私自在包房看电视或在包房中休息,包括值班人员处以50元一次;休息期间,躺在凳子上休息20元一次;

  8、在店中洗头一次罚10元;

  9、下班后无故逗留本酒楼,或带陌生人进入本酒楼30元一次;

  10、上班期间私自出去办个人私事50元一次;穿工作服上下班10元一次;

  11、私带酒店物品回家立即开除,无任何工资押金,;

  12、私自进入吧台50元一次;

  13、用台布口布擦鞋子,10元一次;

  14、私自拿走客人遗留物品,及私偷本店物品或员工物品,立即开除,无任何工资及押金,严重者并接受法律制裁;

  15、对粗心大意损坏酒店财产,适当照价赔偿,蓄意损坏公司公共财产罚款50元,损坏物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机关。

  16、上班时,不允许吃零食一类的食品5元一次;

  17、点名前五分钟做好准备,超过点名时间一律按迟到处理,一分钟1元;

  18、上班期间玩手机,打游戏,未经允许接打电话者50元一次;

  19、上班期间不遵守次序,使用公筷,大声喧哗,浪费粮食者10元一次;

  20、上班时间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者10元一次;

  21、上班期间串岗,私聊,喧哗者10元一次;

  22、私自不参加培训和会议者10元一次;

  23、被客人投诉10元一次;情节严重者50元一次,或者开除;

  24、上班时间睡觉50元一次;

  25、蓄意损坏通告或者文件50元一次;

篇5:宾馆奖励和处罚规定

  宾馆奖励和处罚规定

  奖励

  为激发员工创一流服务质量,弘扬忠诚敬业、诚实守信、乐业、勤业、工作态度和奉献精神,增强按的凝聚力,宾馆对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员工,给与奖励。

  1.对给进宾馆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提出合理化建议,采纳实施取得显著成效的;

  2.工作主动、热情,多次受到宾客表扬,为宾馆争得荣誉的;

  3.为宾馆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或为宾馆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

  4.在宾馆统一组织的业务竞赛中获奖者,或代表宾馆参加行业业务竞赛中获奖的;

  5.精打细算,厉行节约,控制成本成绩显著的;

  6.积极专研业务技术,革新、改造设备取得明显成效的;

  7.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

  8.见义勇为,为保卫宾馆严功和客人的生命财产做出贡献的;

  9.用于揭发违法乱纪,徇私舞弊行为的;

  10.拾金不昧的

  11.非销售人员为宾馆营销工作做出贡献的;

  12.超出工作职责范围,为客人、同事主动提供帮助,事迹突出的。

  奖励分年度特别奖和即时奖励。奖励由部门提出(附书面事迹材料),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

  奖励分精神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颁发奖金、晋升工资等。

  处罚

  员工要自觉遵纪守法,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做损害宾馆和他人的事,不说损害宾馆和他人的话。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或宾馆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宾馆将根据情节的轻重给予处罚。

  1.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口头警告,扣发当月工资10.00元;一年内,第二次发过失通知单,扣发当月工资20.00元,一年内,累计三次,扣发工资60.00元,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宾馆仪容仪表规定的;

  2)未经批准使用客用设施设备的;

  3)不随地吐痰,乱扔杂物,在禁烟区抽烟的;

  4)上班时串岗离岗大声喧哗,打瞌睡、扎堆聊天、私会亲友、打私人电话、吃零食、玩手机、看电视(许可除外)、看书看报、洗澡等;

  5)在客人面前伸懒腰、剔牙、挖鼻孔、剪指甲、梳头发的;

  6)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的;

  7)带亲友进馆洗澡、玩耍,带子女(小孩)上班的;

  8)对客人服务不使用敬语的;

  9)不爱护公物和设备,浪费水、电等。

  2、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第一次书面警告,扣工资40:00元;一年内,第二次,扣工资80:00元;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者,除名,并扣工资120:00元

  1)在宾馆下棋打牌的;

  2)不服从领导、不服从分配的

  3)因服务不周等因素,造成客人投诉的;

  4)不按宾馆规定标准结算收费的;

  5)未经批准擅动公家,私用宾馆公物和私自外借物品的;

  6)上班期间饮酒干私活的;

  7)未经批准在宾馆内留宿或私开客房睡觉的;

  8)工作不负责,造成宾馆或客人的财务损失、遗失的;

  9)造谣诽谤、挑拨是非,影响团结,扰乱宾馆的正常工作的。

  3、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宾馆予以开除,并扣除当月全部工资:

  1)在宾馆内聚众赌博的;

  2)偷窃宾馆、客人、同事的财物的;

  3)私藏传看复制违反国家法律及社会公德的画报刊物及录像制品,介绍或参与卖淫嫖娼,或对同事进行性骚扰的;

  4)擅自向外提供宾馆人事、培训、经营管理、财务、规章制度、设备及工程图纸等有关资料的,情节严重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利用工作之便与客人私做交易,或在宾馆内向宾客贩卖或出售私人物品的;

  6)贪污、挪用公款,截留营业收入等行为的;

  7)向客人索取小费,或索取团体客户回扣的;

  8)客人遗失财物不上交占为己有的;

  9)侮辱谩骂殴打客人、同事,煽动、参与打架闹事的;

  10)擅自配客房、仓库、办公室、公共区域设施钥匙的;

  11)故意损坏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

  12)工作严重失职或渎职,造成宾馆严重大经济损失的;

  13)在宾馆私藏枪支弹药、违禁品及非法宣传品的;

  14)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他人伤亡或设备严重损坏事故的;

  15)连续旷工7天,累计旷工15天的;

  16)在外兼职的;

  17)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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