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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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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置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1.0目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规范劳动合同签订的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2.0范围

  公司所有劳动合同的签订及管理。

  3.0术语--

  4.0职责

  4.1员工

  阅读合同后,在无异议、完全自愿遵守劳动合同条款规定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遵守各项规定,履行应尽的职责义务。

  4.2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是员工劳动合同签订及归档管理的主管部门。

  5.0内容

  5.1劳动合同签订

  公司与新招聘录取的员工签订合同,确定试用关系、试用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司员工在接到通知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所有员工签订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年。

  5.2劳动合同的其他规定

  5.2.1公司正式员工如不愿意按要求基本年限签订劳动合同,可与公司协议劳动合同期限,但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5.2.2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如公司有需要还须签订补充劳动协议,承诺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及其他事项。

  5.2.3《劳动合同》中双方未明确的事项,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无公司相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5.2.4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解除与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否则,因员工刻意隐瞒,造成公司需承担连带责任的,一切法律及经济责任由员工自行承担。

  5.2.5劳动合同一式二份,经员工本人签字和公司盖章后有效,员工本人留存一份。

  5.3劳动合同的续签

  5.3.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

  5.3.2人力资源部根据双方继续签订劳动合同意愿,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5.3.3员工在接到通知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续签劳动合同手续,逾期不办,视为不愿续签。

  5.4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

  5.4.1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而原工作部门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终止。

  5.4.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5.4.3人力资源部提前30天通知合同终止,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5.4.4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公司有权随时解除所订劳动合同。

  5.4.5当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工作;或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员工不能胜任;或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裁减人员时,公司需提前1个月通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5.4.6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同时提出辞职申请时间),经公司部门负责人同意,递交人力资源部报经分管领导批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的申请需经董事长批准之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5.4.7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和办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应聘、兼职和就业,否则公司将追究当事人及接受单位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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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绿谷集团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绿谷集团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公司劳动合同制的顺利实施,加强和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公司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和其它有关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包括集团公司内各部门、子公司、生产厂、产品委员会和各分公司、办事处)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

  第三条 订立和变更合同的原则

  公司与职工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 合同管理的权限

  合同管理是指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以及合同文本的日常管理等有关的一系列行为。

  集团公司对劳动合同实行集中二级管理:

  1、集团公司内所有员工的劳动合同由集团公司总裁授权人力资源中心与之签(续)订。劳动合同的样式和内容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确定。合同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管理。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在与本企业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必须以有隶属关系的有法人地位的企业身份出现。

  2、集团公司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企业(子公司)都必须配备冠有子公司名称的劳动合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同时是子公司的人事部,人力资源中心主任是子公司的当然人事部经理。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子公司负责人与之签(续)订,也可由子公司负责人委托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与之签(续)订。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保管。

  3、非上海地区的集团公司各成员企业,必须挂靠当地人事机关,并在内部设有相应的劳动人事职能,具有处理内、外劳动人事问题的能力,保证人事工作合法、合理、高效。

  4、对于各单位拖延,不按规定及时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合同的,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给予警示,并责令改正;如因此给集团公司或劳动者造成损害和损失的,按照公司的奖惩权限,要给予直接责任者行政处分。所有损失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合同订立的方式

  集团公司录用的职工应当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文本由公司统一拟定),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如劳动鉴证部门需留存,能够一式三份)。

  劳动合同签订后,公司与职工均可要求向当地劳动机关鉴证,鉴证费用由提出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订立时间

  各单位应在新进职工报到后10日内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起始日期从其报到之日算起。

  在正式订立劳动合同7日前,各单位应将合同文本交付职工;但职工表示愿意当即订立合同的,能够不受此限制。

  第七条 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纪律;

  5、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6、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7、双方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三种。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签订合同时不明确终止日期,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如果不出现约定或法定的终止(解除)条件,劳动合同就一直生效。

  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至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完成之日,劳动合同终止。

  第九条 合同中试用期的规定

  公司对新招收的劳动合同制职工,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限为三个月。

  第十条 关于公司秘密的约定

  集团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于从事涉及技术、商业秘密岗位的人员作了特殊的义务要求。各单位与这些人员订立合同时应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技术、商业秘密事项。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第十一条 合同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1、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发生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2、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根据情况变化需要变更工作内容和合同期限的;

  4、双方需要变更的其它情形。

  二、职工在合同期间因公司为其出资购房或出资培训,应按公司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如果职工应签订的服务期超过尚未履行完的劳动合同期限,则必须变更合同,合同期延长至应履行的服务期完。否则,将取消其分房或培训资格。

  三、变更合同的程序:

  公司(单位人事部门)或职工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内容的,原则上需将”合同变更意向书”(附表格)送交另一方,另一方应在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双方如未达成一致,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但出现职工因接受公司出资分房或出资培训签订服务协议而需变更合同期限,或者因调整到商业秘密岗位而需约定保密事项等情况,必须与公司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一经双方签字,立即生效,但原合同是经过鉴证的需在重新鉴证后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协商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能够解除。当事人双方协商解除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情况:

  1、职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合同;

  2、职工因出国定居或自费出国留学等要求提前解除合同;

  3、单位因经营状况、工作调整等原因提出与职工提前解除合同;

  4、双方其它需要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

  二、程序

  1、职工要求提前解除合同,需将解除合同申请(如辞职报告、请调报告)书面送交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人事部门将”协商解除合同意向书”送交职工方,职工方在十五天内出具意见,经职工同意后才可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3、如协商的另一方不同意,则协商无效。

  第十三条 合同的过失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经常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生产、工作任务的;

  3、不能胜任原工作岗位,一年内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合理的工作安排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5、在一年内连续旷工七天,或累计旷工十五天的;

  6、严重失职、渎职、营私舞弊、贪污受贿、偷盗、违反职业道德,给甲方在经济上或声誉上造成重大损害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8、其它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能够解除合同的。

  二、程序

  职工出现以上情形后,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在二十天内依法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四条 合同的非过失解除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在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愿或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两次安排工作仍不能胜任岗位职责要求的;

  3、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4、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有关法规和规章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又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程序

  出现以上情况,职工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书面通知职工本人,三十日后,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公司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不得以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4、职工享受法定假期,在规定期限内的;

  5、应征入伍的;

  6、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 职工随时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能够随时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

  2、公司方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非法限制职工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4、公司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

  5、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甲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6、事先经集团公司审批同意,职工自费考入中专以上学校脱产学习的。

  二、程序

  当职工因上款第1、第6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其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与其解除合同(职工自费脱产考学需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批准);

  当职工因上款第2、3、4、5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在单位(包括分公司、办事处)人事部门应立即上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对此进行核实。如情况属实,则责令用人单位人劳动部门依法解除合同;如情况不实,则通知职工不得解除合同,否则,依法提请劳动仲裁或诉讼。

  第十七条 职工提前通知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一、职工在合同期内,必须服务期已经到期或者没有约定必须服务期,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如职工所从事的为公司商业秘密岗位,应提前六个月通知公司。

  二、程序

  职工所在单位人劳部门收到其书面申请(辞职、调动)后,如审核同意,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合同协商解除手续。

  如果公司方不同意,但职工依然坚持,则单位人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到期后十五天内与职工办理解除合同手续,但可根据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各类补偿费用。

  第十八条 职工方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有下列情况之一,职工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应履行的必须服务期未满;

  2、担任企业重点科研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的;

  3、职工被审查期间或因经济问题未处理结案的。

  第十九条 合同的终止、续订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决定劳动合同期限的工作和生产经营活动完成;

  3、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

  4、本合同当事人消失(死亡或宣告死亡);

  5、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为”一方提前若干时间通知对方”,提前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一般为三个月。

  6、双方约定的其它终止条件(事件)出现。

  二、程序:

  1、当出现上款第1、2项情况时,用人单位如决定不与其续订合同,单位人事部门应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发出”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在合同到期后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用人单位如有意与职工续订合同,则应提前一个月向职工发出”劳动合同续订意向书”,职工应在十五日内作出答复,如答复同意,则办理合同续订手续,如职工不同意,则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2、职工已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有关部门根据退休管理权限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 终止、解除合同文件的抄报

  根据集团劳动力宏观调控的要求,各单位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合同后,应将有关的文件抄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分公司、办事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职工内部调动后合同文本的转移

  职工因工作需要在集团内部各单位间调动后,其合同文本应在办理内部调动手续同时转移至新单位。

  如职工内部调动后的工作内容发生变化,应相应变更其合同的工作内容。

  第五章 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二条 职工单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规定

  如集团公司出资招聘或在合同期间给职工出资购房、培训等,职工在合同期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应根据未服务年限承担有关经济补偿责任;有些项目如没有签订服务协议的,按五年服务期累计递减承担经济补偿责任(在必须服务期内,还应根据本规定三十四条赔偿违约金);如职工同时涉及到多项经济补偿责任,补偿金额按单项补偿金额累加计算。

  职工如在合同期内单方提前解除或违反劳动合同,给公司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违约的经济赔偿责任

  如果集团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给职工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合同管理规定的效力

  集团公司以前有关文件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若与现行和今后国家及地方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后者规定为准。

  各分公司、办事处原则上应按<上海绿谷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规定>执行,如有些条款当地劳动部门另有规定的,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批准后,可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篇3:管理顾问公司劳动合同规定

  管理顾问公司劳动合同规定

  1.当员工被公司正式录用后,公司将按照《劳动法》以及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以确立双方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2.公司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并考虑个人意愿,一般签定1~5年合同。

  3.合同续签: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可以续约。续约必须得到员工和公司管理层双方的同意。

  4.合同终止:如员工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5.合同解除: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公司辞退员工或员工提出辞职,均属合同解除。双方均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公司因对员工出资培训等原因,需与员工另行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劳动合同的期限签定权限是:

  ①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可由部门经理建议,人力资源总监签定。

  ②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须由总经理签定。

  8.辞职离开公司又重新受聘回来的员工,过去在公司的工作时间不再计算在实际工龄中。

篇4: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第1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即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员工领取劳动合同时应当签收。

  第2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签字、公司加盖公章方能生效。

  第3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4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应当签署双方协议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书。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5)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可以解除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未能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全部工作;

  b、无正当理由经常不能按时完成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第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8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依法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9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8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决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11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5条的情形除外)。

  第12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合同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13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劳动者提供必要证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14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第15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当地劳动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和公司为员工交纳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16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17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即员工本人的岗位工资标准)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1.75天;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18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19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员工需查看工资清单的,公司应给予方便。

  第21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并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15日内支付员工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22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3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基本工资的80%。

  第24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25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26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全额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因私事请假,事假期间公司不发放工资。

  第27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经员工确认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28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29条 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30条 本办法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施行。

篇5:主食产业公司劳动合同解除规定

  主食产业公司劳动合同解除规定

  第一条 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和录用条件的;

  1.2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1.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1.4员工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1.5因发现员工提供的有关情况严重失实,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2.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2.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如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4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再续约的。

  第二条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员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公司违反有关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时,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

  1、员工退休;

  2、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

  3、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

  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企业决定解散;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如果是其他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及其他企

  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等,属于劳动关系,不适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解 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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