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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有限公司车辆工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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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有限公司车辆工作管理规定

置业有限公司车辆工作管理规定

  1.0 目的

  为规范、指导公司车辆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2.0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

  3.0 术语--

  4.0 职责

  1、办公室统一管理车队车辆并监督落实本规定。

  2、办公室监督执行本规定,对车辆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5.0 内容

  5.1 车辆管理

  5.1.1 管理职责

  5.1.1.1 建立驾驶员个人资料登记档案,每月组织一次安全行车、维护、保养、文明服务的自评、测评工作,统一填报测评表。对优秀的驾驶员办公室建议公司年终给予表彰奖励,连续三个月表现较差的公司予以辞退。

  5.1.1.2 严格执行派车制度,驾驶员行车登记制度,日常出车费用报销制度,车辆维修、保养、登记制度,统一填报表格,完善登记程序,防止弄虚作假。如有违犯,按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5.1.1.3 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团队建设,优化服务质量。做到经常沟通,相互配合,落实制度,尽职尽责,共同管理好车队的全面工作。车队队长要经常对驾驶员做安全行车教育和提示,督促和检查驾驶员对车辆定期维护和保养,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管理好车队的日常工作。驾驶员对车队队长负责,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对不遵守制度的驾驶员,队长逐级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5.1.2 每部车建立“车辆行驶登记表”,由驾驶员每日填写。每天例会队长检查,月底车队队长汇总向办公室主任汇报。车队队长要认真核对车辆里程表与登记表是否相符,检查出车日期、起止公里数、司机签名、用车事由、返回时间、用车人签字等详细记录。发现登记不实、不全或未记录者,需写明原因。对不按规定填写或弄虚作假欺骗公司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罚。

  5.1.3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私用,违者按时间长短每小时罚款100 元。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公司车辆(特殊情况需总经理批准),如有违反,处罚司机500 元。

  5.1.4 车辆应放于公司指定停车场或适当位置。外出车辆任意放置致使违反交规、损毁、车辆丢失等由驾驶员自己赔偿损失。

  5.1.5 驾驶员休班,须将车辆停放在公司,并交齐车辆钥匙、证件、加油卡后办理请假手续。如有违反,一次罚款500 元,二次给予开除处理。

  5.1.6 公司班车要按规定时间发车,按规定线路行驶,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按时返回公司,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或不及时返回公司者,期间发生的事故均有当事司机负责,并追究当事司机责任。

  5.1.7 司机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内外洁净。不准车辆带污上路(阴雨天除外),否则对该车司机每次处以30 元罚款。

  5.1.8 公司车辆加油、更换机油、维修、保养时须到公司指定地点。需要维修更换零件时,车队负责询价索取报价单打签呈后,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维修(更换下来的旧部件要带回公司,由车队队长核实封存)。结算方与维修方核对无误后方可报销,否则一律不准报销。车辆途中出现故障应及时报告,并由随车人员予以证明,司机尽量自行修复,处理不了的填报修单,经批准后对购买的材料零件费用给予报销。

  5.1.9 公司所有车辆均建立车辆档案,填写车辆行车登记表,做到一车一表一卡。驾驶员如实填写行车里程。司机所报单据企管部和财务部联审并经分管副总及总经理签字后方可报销。

  5.1.10 每辆车配专职司机。司机出车前,应对车辆做细致检查(如水箱、油箱、机油、刹车油、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应即报告并修理后出车,杜绝病车上路。否则司机要对此引发的后果负直接责任。

  5.1.11 对所有车辆实行自我保养责任制。对车辆的保养要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对因保养不及时造成车况不良,导致车辆故障或机件损坏者,所需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己负担。驾驶员发现无力排除之故障,应及时报告其主管,不得带病出车。

  5.1.12 服从管理,听从调度,否则,违者罚款100 元,停职反省10天并写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者,立即予以辞退。

  5.1.14 严守公司机密,严禁造谣、传谣,杜绝拉帮结派,对影响员工团结、有损公司声誉,损害公司利益者公司立即除名。

  5.1.15 树立节能降耗意识,能走公路的不走高速,如走高速与走公路往返费用相差10 元左右的,方可走高速。区域车辆禁止行驶路面不整的小道。

  5.1.16 对于远距离区域,司机连续开车超过8 小时者,每个来回,由公司安排司机替换,防止疲劳驾驶。

  5.2 车辆使用

  5.2.1 公司车辆使用实行派车单制度。本公司人员因公用车去WL市区,事先应向车队队长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经本部门负责人签字,车队队长方可派车,本公司人员因公去WL市区以外的地方,提前填写用车申请单,需经本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主任审批后,车队队长方可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予派车。不按规定私自出车者公司给予100 元以上处罚,情节严重者立即辞退。

  5.2.2 车辆出行时,驾驶员必须携带驾驶执照等与其相关手续,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5.2.3 公司车辆未经领导同意不得外借非本公司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2.4 公司实行班车接送制度,行车时间、路线、由办公室制定并通告驾驶员和公司员工。驾驶员按规定时间、路线发车,否则罚当班司机50 元。

  5.2.5 车辆在出差到外地时,应事先在本地指定加油点加满油再出发,尽量避免在外地加油(在外加油要注明地点及联系电话并由随车人员在发票背后签字证明)。

  5.2.6 区域客户用车,严格控制超员和空座现象,因超员发生的违章责任由司机承担,同时给予不少于100 元罚款。空座率超过40%者,(即:含司机乘车总人数/含司机总座数*100%>40%),当次行车费用(包括路桥费、高速费、耗油费、区域车辆调度负责人和司机的当日工资与所有补助)全部扣除,其中区域车辆调度负责人扣罚70%,司机扣罚30%。

  5.2.7 驾驶员完成工作任务后,有权拒绝用车人的私自用车要求,及时返回公司,区域车辆返回区域住处。

  5.3 车辆保养

  5.3.1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立即将车辆清洗干净,每部车每天至少擦洗一次;

  5.3.2 车辆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损伤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500 元内的修理费用可向车队队长请示经办公室批准后即可,随车人员须在发票背后签字证明。修理费用超过500 元,须经总经理批示,方可实施;未经审批擅自修理或更换零件者,费用自理。

  5.3.3 打蜡应事先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5.4 车辆违规和事故处理

  5.4.1 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自负、警告或免职处分:

  5.4.1.1 违反交通规则发生事故的;

  5.4.1.2 未经许可将车借与他人使用或发生事故;

  5.4.1.3 违反交通规则,乱停乱放,受到交警罚款的。

  5.4.2 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向附近交警机关报案,并及时与车队领导及办公室联络协助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小事故,可自行处理后向车队和办公室报告。追尾事故,处罚当事司机100 元。

  5.4.3 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损失的,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再视实际情况由驾驶人员与公司分别承担。违章责任在我方的罚款和修理费用,原则上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公司给予当事司机罚款500 元;如遇特殊情况,经各级领导特批,可视情况报销部分费用;交通事故,如需向受害当事人赔偿损失,经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由驾驶人承担15%,其余部分公司承担。

采编:www.pmceo.cOm

篇2:航务工程局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航务工程局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总则

  为搞好我局厂内机动车辆(下称车辆)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发生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的厂内机动车辆,不适用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管理的机动车辆。

  2.引用标准

  国家标准GB4387-84《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定》

  GB5306-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标准》

  3.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下称驾驶员)

  3.1患有色盲、严重近视、耳聋、精神病、高血压、心脏病等禁忌症者,不得从事车辆驾驶工作。

  3.2驾驶员经体检合格后,必须经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并发给驾驶证后方准驾驶车辆。

  3.3各单位安技部门应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考核等管理工作,并组织驾驶员参加定期的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参加复审者不得继续从事驾驶工作。

  3.4驾驶员不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业,经教育屡教不改或造成各类事故者,各单位安技部门有权停止其驾驶工作,直至吊销其驾驶证。

  3.5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安全帽(离开驾驶室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驾驶室内不得超额坐人;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中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行车安全的活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情绪波动等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3.6驾驶员连续6个月至1年不从事驾驶工作,要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须经安技部门考核:1年以上者应经当地有关部门重新考核;超过退休年龄者不得从事驾驶工作。

  3.7驾驶员不准将车辆交非驾驶人员驾驶,发生问题均由驾驶员负责;非驾驶员不准驾驶车辆。

  4.车辆

  4.1船机(或动力)部门应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有计划地进行大、中、小修和维护保养工作,使车辆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并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其使用和保养情况。

  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及环境保护技术要求并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投入使用。

  4.2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或标志),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

  4.3车辆必须由有关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并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接受检验,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4.4车辆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4.5在生产现场,车辆速度不得超过5km/h;在场区道路,超过20km/h。

  4.6车辆未经公安或交通监理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行驶。车辆速度不得

  4.7已经船机(动力)部门批准报废的车辆,不得再继续使用。

  4.8厂内机动车辆,不得用于载人。

  4.9车辆在场区道路行驶时,如多辆车同向行驶,必须注意保持前、后车之间距离,不准随意超车。

  4.10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闸,切断电路、锁好车门。

  5.检查与考核

  不准任意停放。驾驶员离车时,应拉紧手刹。

  5.1本标准是考核驾驶员工作的依据之一。

  5.2局及公司(厂、所)安技部门和各级安技人员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中,要将本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列为检查内容。

  5.3对违反本标准的人员,要根据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进行处罚。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局安技处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z

  本标准由局安技处负责解释

篇3:职学院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

  职学院车辆管理和使用规定

  按照“保障工作用车,尽量节省耗费,防止公车私用,确保行车安全”的基本原则,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特对学院公务用车的管理和使用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管理

  办公车辆(小车及救护车)由院长办公室统一管理、调派。货运车分别由医学院和院后勤处管理,学院需要时由办公室统一调度。

  二、车辆使用

  1、工作用车只用于保障工作需要,非工作不得动用公车,禁止用公车钓鱼、迎亲、访友或出席其它非公务性质的活动。

  2、工作用车一律由指定的专职驾驶员驾驶,非专职驾驶员严禁驾驶公车。

  3、院领导正职用车相对固定;副职在保证用车的前提下,采用一月一轮轮换的办法进行安排。

  4、处室负责人有事需要用车时,报告分管领导,2人以上由分管领导安排调度其工作用车,用车冲突时自行解决。一般工作人员非特殊情况不安排派车。

  5、救护车作为住医学院来本部上班同志的通勤用车(不含中午),由办公室统一管理,闲时调度,须经办公室同意,一般不出xt市区。

  6、系部三个人以上外出用车,先报告院长办公室,按预约时间顺序统一调度车辆。

  7、严格控制向外租车,如确因工作急需,先报告分管领导同意,由院长办公室租车。其租车费用从用车单位预算经费中扣除。

  三、车辆维修和油料管理

  1、车辆维修一律在指定维修点进行。先报告办公室同意后维修,特殊情况需要到指定点以外维修的,必须经分管处室的院领导批准。

  2、车辆必须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在外地出差例外),不准私自带其他车辆加油,不准带油桶加油。如有违反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篇4:造价咨询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造价咨询公司车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公司车辆管理,更好的使用、维修及保养车辆,规范加油程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车辆(铲车、货车、拖拉机等)及因公出差使用的有关车辆。

  3、内容

  3.1  生产车辆管理

  3.1.1  公司内生产用车辆的维修费用列入各单位维修费用,纳入生产成本考核。

  3.1.2  公司内生产用车辆的使用、日常保养及维修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所需物资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后,按规定程序报供应科采购。

  3.1.3  车辆如出现非正常磨损及人为的责任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承担该维修费用的20%,其余费用计入单位生产成本。

  3.1.4  车辆出现故障时,确需外出维修者,经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安排到正规厂家进行维修,维修厂家由各单位根据价格、服务质量等因素来确定,并经总经理批准。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大修,维修项目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安排维修,未按规定办理车辆维修手续的一律不予报销。

  3.1.5  车辆维修严禁擅自扩大维修范围,对突发及串联引起确需维修项目,需提前请示单位负责人。否则,由责任人承担相关维修费用。

  3.1.6  生产车辆的燃油由计控仓储科负责统计,每月将统计数据报财务科、统计科,纳入生产成本考核。

  3.1.7  生产承包车辆管理由生产办公室负责,对承包单位车辆数量、司机人数、作业区域、作业量、安全行驶等严格监管,并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及考核细则进行考核。

  3.1.8  承包单位车辆的使用、日常保养及维修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所需物资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

  3.2  服务车辆管理

  3.2.1  车辆的使用调度由公司办公室统一安排。

  3.2.2  原则上正常业务出差坐公共汽车或火车出行,不予安排车辆;副科级以上干部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同意后可使用本人私车出行,否则严禁私自开车出差;紧急出差任务或其它特殊情况,公司办公室负责安排车辆,并做好登记。

  3.2.3  坐公共汽车或火车出差的人员,公司予以报销相关费用。

  3.2.4  经领导批准因公使用本人私车出差时,用车人到办公室登记、领取“用车申请单”,出差结束后填好时间、出车事由、里程等,公司办公室严格审核,月末汇总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签字后,到财务科报销,所对应的过路过桥费同步审核报销。

  3.2.5  经领导批准因公外出需租用车辆时,用车人到办公室登记、领取“派车单”,出差结束后填好时间、行车路线、里程、出车事由等,经使用人确认,公司办公室审核,月末汇总报分管副总、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签字后,到财务科结算,所对应的过路过桥费同步审核结算。

  3.2.6  私车公用报销标准及出租车费用结算标准执行公司统一规定。

  3.2.7  使用本人私车出行或租用车辆出行,必须严格按照“用车申请单”或 “派车单”规定的时间,及时到达用车单位,办完公事立即返程。未经公司领导许可,严禁用车人借出差之际处理个人事务,每发现一次对责任人及车主罚款500元。

篇5:高级中学学校车辆管理规定

  高级中学学校车辆管理规定

  车辆管理是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保障。为加强车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公务用车“安全、规范、节约”,经学校研究,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车辆使用范围

  1.教职员工通勤、各处、室、办领导及相关人员公务活动。

  2.上级领导及各兄弟院校领导来校检查、指导、交流、洽谈工作;来宾或专家来校参观、讲学、做报告。

  3.本校师生参加市级以上体育、文艺汇演及其它竞赛活动和其它全校性集体活动。

  4.临时、紧急、突发事件。。

  5.其它重要工作。

  二.车辆统一调度规定

  1.日常车辆在本市区执行公务由总务处车辆调度统一管理调度,车辆出本市须经主管校长同意并持有长途路单。

  2.校领导及各处平时市区用车按相对固定的安排直接派车,周日和节假日用车须由学校统一安排。

  3.驾驶员出车时原则上是驾驶自己保管的车辆,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车辆驾驶。校行政办可根据工作需要调配车辆和驾驶员。驾驶员公差(不驾车)或请假,其保管车辆的所有证件、钥匙须上交总务处暂存。

  4.符合用车范围的部门和个人外出执行公务,由校行政办主管人员签发“派车单”,驾驶员在接到派车单后随持单人员按照“派车单”上的工作安排外出。在特殊情况下,校主要领导或校行政办主管人员可直接调车,先用车后补手续。驾驶员不经校行政办主管人员同意不得私自出车。

  5.驾驶员要严格按照“派车单”中的出车时间、线路、目的地安全行车。用车部门和个人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派车单”任务出车。

  6.车辆外出执行任务返回后,驾驶员应及时向派车人员汇报任务完成情况,并把车辆停放在校园内指定位置。

  三.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 校行政办要加强驾驶员日常管理,坚持组织开展安全学习与教育,做好安全行车的监督检查工作。

  2.驾驶员要经常学习业务和交通安全常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认真执行有关法规,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法,无责任事故,确保行车安全。

  3.出车前和执行任务后,驾驶员应认真检查车辆各部位设备的完好情况,及时排除隐患,确保行车安全。

  4.驾驶员要节约用油,市内凭校行政办发放的加油卡加油,出差临时加油返校后要进行登记,每次加油前要自觉进行里程登记。

  四.车辆值班规定

  1.节假日、星期天和下班时间,驾驶员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值班驾驶员应随叫随到。节假日校行政办安排固定值班车辆,其它车辆钥匙交校行政办统一保管,有特殊情况校行政办统一派车。

  2.值班期间,驾驶员要自觉遵守值班纪律,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手续,不准饮酒、赌博,不得迟到、早退、无故脱岗,违者按学校考勤和值班规定处理。

  五、车辆保管维修规定

  1.驾驶车辆原则上实行一人一车制,驾驶员对所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2.驾驶员要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和清洁,发现车辆有故障,自己应首先进行修理。自己确实无法修理的,须经校行政办主管人员对车辆进行检查并确认同意,由校行政办安排人员到学校指定维修部门维修。

  3.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需要修理的,经随车人员确认,及时与校行政办主管人员联系同意,维修后持有效发票和修理的项目、更换零配件的清单及更换的旧零配件向校行政办主管人员汇报,经确认后方予报销。

  六、违规处理规定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学校车辆管理规定,违反学校车辆管理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完全由个人承担,并按以下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未经批准私自出车,1次罚款10元;随意将车辆转借他人,一次罚款15元;未按要求停放在学校指定位置,一次罚款5元;停放在校外,一次罚款10元。违反本规定2次,校行政办予以通报批评;违反3次及以上,校行政办将车辆和钥匙收回,驾驶员停职检查,报学校研究予以调离或解聘处理。每次私自出车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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