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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员工出差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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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员工出差补助标准

  中外合资企业员工出差补助标准

  经公司研究,对员工出差补助标准作出如下规定:

  1.凡出差人员须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同意,总经理批准方可出差。此申请单作为报销差旅费的凭证。

  2.泰州地区只报销车费,不享受出勤补助。

  3.泰州地区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享受住宿费30元/天,伙食补助15元/天。

  4.本省以外的其他地区,享受住宿费30元/天,伙食补助20元/天。

  5.本规定自二0二0年十月二十二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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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置业有限公司出差管理规定

  置业有限公司出差管理规定

  1.0 目的

  为规范、指导公司干部员工的出差管理,节约费用,提高效率,制定本规定。

  2.0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级员工的出差管理。

  3.0 术语--

  3.1 公司本部员工受公司派遣到公司以外地区办理公事或临时公务视为委派性出差;

  3.2 销售大区经理及以上人员因工作性质到公司及所管辖以外地区办理公事或临时公务视为工作性出差。

  4.0 职责

  4.1 公司干部、员工出差,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单》,报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和分管副总批准。出差7 天(含)以上的为长期出差,须经总经理批准。

  4.2 人力资源部凭经审批的《出差申请单》为出差人考勤。

  4.3 财务部凭经审批的《出差申请单》为出差人办理差旅费借支和费用报销手续。

  5.0 内容

  5.1 流程规范

  5.1.1 出差人按“4.1”条规定审批《出差申请单》,送人力资源部备案。销售大区经理以上人员出差需再复印一份送交销售管理部。

  5.1.2 出差人出差期间要以工作日志的形式,详细记录工作时段、地点、具体工作、接洽人、结果等工作内容(保密工作除外),避免流水帐,员工返回公司后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签批,交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差旅费报销附件报销,否则公司不计考勤、不报销差旅费。

  5.1.3 出差人出差食宿自理,事后按标准报销,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让销售区域或业务单位支付食宿费。

  5.1.4 出差人不得接受销售区域、业务单位人员的宴请、洗浴、美容、健身、观光、旅游等工作以外的各种形式的接待。

  5.1.5 严禁出差人向销售区域或业务单位索要和收受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

  5.1.6 出差人确因工作原因需接待宴请的,须电话请示有关领导后进行,任何人不得变相让销售区域或业务单位支付费用。

  5.2 出差人可凭审批过的《出差申请单》复印件到财务部办理差旅费借支手续。

  5.3 出差人应于返回后三日内到财务部报销相关费用并还款冲账。

  5.4 员工到家庭所在地的城市及周边80 公里以内出差办理业务,公司不报销住宿费;伙食

  5.5 出差期间,确因工作需要由业务单位招待就餐的,出差人员按每天实际就餐次数(早餐为公司每天规定伙食补贴标准的五分之一,中餐、晚餐为每天伙食补贴标准的五分之二)报销伙食补贴;出差期间,业务单位安排住宿的,出差人员不得报销住宿费;

  5.6 出差员工要实事求是地按实际住宿金额(规定标准为公司报销上限)报销住宿费,两人以上出差必须住标准间或三人间(男女分开),副总级及以上领导可住单间,每个房间按合住人中职务最高者住宿标准报销1 人住宿费;

  5.7 市内交通按实际发生的公交车费据实报销。原则上不准乘坐出租车,如确需乘坐的,须电话请示分管副总以上领导批准;

  5.8 出差员工(包括司机)出差期间,不计加班费;

  5.9 所有员工因公外出,中午13:00 以后,晚上18:00 以后回公司的,方可领取误餐补助;

  5.10 公司各部门及所有员工因公发生的招待费、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等,必须出具正式发票、机打车票,且须经公司财务部审核无误后方可报销。

  5.11 违反上述规定者,数额在500 元以下的,第一次公司按违规金额双倍罚款,第二次公司按违规金额的四倍罚款,并辞退;数额在500 元以上的,公司按违规金额的四倍罚款,并解除与违规者的劳动合同。

  5.12 差旅费、住房费 、伙食补贴、 交通费用报销标准,见《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注:A、一类地区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口、北京、上海及珠江三角城市;

  二类地区指各省会城市,珠江三角洲地级市;

  三类地区指其他地区(包括省内外地级城市);

  省内地区指省内县市级及县级城市。

  B、伙食补贴按标准包干使用,市交通费亦按包干使用。

篇3:长沙市总工会补助下级经费审批发放管理制度

  长沙市总工会补助下级经费审批发放管理制度

  一、责任单位

  长沙市总工会财务部

  二、责任人

  财务部实行部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部长主持部内全面工作,并对部工作负全面责任,部内其他同志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

  三、职责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二)《中国工会章程》;

  (三)《工会会计制度》;

  (四)《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五)《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六)《关于修订<县(市)区工会回拨补助及上缴经费考核奖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工发〔20**〕74号)。

  四、补助范围和受理程序

  对下补助资金包括:回拨补助、专项补助、其他补助。

  回拨补助由市总财务部根据《关于修订<县(市)区工会回拨补助及上缴经费考核奖励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长工发〔20**〕74号)文件,按照各区、县(市)总工会的经费上缴情况直接计算。

  专项补助和其他补助由区、县(市)总工会及基层工会提交书面补助申请,经市总财务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超预算部分需提交市总常委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审议。

  五、审批发放程序

  (一)市总财务部部长提出初步意见;

  (二)承办人按照部长的初步意见和经过常委会决议通过的年度预算安排,起草补助发放方案;

  (三)补助发放方案经部门会议审议,由部长签字后,呈请分管领导审阅批示;

  (四)年初预算无具体项目和确定标准的补助方案,应再提交市总工会常委会(主席办公会)讨论审议;

  (五)市总财务部根据领导批示或市总常委会(主席办公会)决议下拨补助经费。

  六、办理时限

  回拨补助按年度计算,次年4月底以前完成下拨。

  附件:审批发放流程图

篇4:工程学院教职工出差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学院教职工出差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合理、有效地使用我院的业务经费,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更好地促进学院的快速、健康发展,按照勤俭节约、从紧必须的原则,经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公出差的具体条件和内容

  1.对教师参加各种学术会议的规定

  本院教师作为正式代表或列席代表(书面交流)参加在境内外举办的国际会议;经费由本人承担。

  2.对教师参加各种短训班的规定

  因学院教学、科研和学科发展需要,经所在系(中心)主任指派,并由学院行政批准的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班或进修班(有关资料上交学院资料室)。费用由学院承担。

  本院教师为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参加的各类培训班、进修班等,经所在系(中心)同意,学院行政批准,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可以参加。但经费由本人承担。

  3.对教职工参加各类其他会议(如产品推介会、企业年会等)的规定

  原则上参加此类会议费用需自理(筹)。

  4.其它因公出差参照学校有关政策执行。

  二.出差办理程序

  1.教职工因公出差须凭上级文件或通知(含电话通知记录),安排好本职工作(课务调整由教务科签字),提前填写好出差申请单(一式二联)。

  2.教工出差,先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签字后,再由院长签字,并将出差申请单送一份到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调度,未经办公室调配并签署意见的,一律不予报销差旅费。

  3.报销金额审批权限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三、 以上各条如与学校规定冲突,均以学校文件为准。

  **工程学院教职工出差申请单

  (一式二份)

  申请人姓名 出差时间

  出差事由

  教务办签字 主管副院长签字

  院长签字

  请随附上级文件或通知(含电话通知记录)

篇5:长沙市总工会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出差管理制度

  长沙市总工会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出差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市总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工作的管理,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建立运转有序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干部职工的考勤结果(包括出勤、请休假及出差情况)纳入年终目标管理。

  二、干部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每天早上8:10前必须到岗,各部室负责人必须严格本部门的考勤管理,考勤表于次月5日前交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送机关党委。机关党委、办公室等部门将不定时抽查,并及时通报出勤情况。

  三、干部职工请(休)年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均应事先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由本人填写《请(休)假审批表》,按管理权限审批后,交机关党委备案。因特殊原因不能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先电话告知,在事后两天内及时补办。

  四、市总党组成员正常休假的(年假、婚假、丧假、产假、探亲假),经党组书记同意后,主席批准;市总机关部室负责人正常休假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党组书记批准;其他干部职工正常休假的,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同意后,分管领导批准。

  五、市总党组成员请事假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后,主席批准;市总机关部室负责人请事假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党组书记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事假的,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同意后,分管领导批准。请事假二天(含)以上,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六、病假二天(含)以上须凭市级以上医院证明,除急病和特殊情况,均须按正常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市总党组成员请休病假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后,主席批准;市总机关部室负责人请休病假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党组书记批准;其他干部职工请休病假的,由所在部室负责人同意后,分管领导批准。

  七、请(休)假期满后,必须按时返回工作岗位,并按审批程序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八、凡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休)假手续休假和未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超过假期部分均按旷工处理。

  九、市总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按要求填写市人事局下发的《考核记录手册》,如实逐日记事。考评领导小组按半年和年终对部室负责人的记事本进行检查,各部室负责人对所辖部门工作人员的记事本进行检查。

  十、干部职工出差必须是因工作、学习需要,由市总机关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部室负责人省外出差原则上控制在一年一次,其他干部职工省外出差原则上控制在两年一次。

  十一、因公出差必须事先填写《出差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党组书记批准,交机关党委备案登记。

  十二、凡未按规定程序出差的,不得报销差旅费,外出期间按旷工处理。

  十三、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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