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范式三

7033

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范式三

  范式三:否定意见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中国 * *

  * *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 贵公司管理当局对二零二零年×月×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 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描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我们认为,由于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贵公司未能按照*标准于二零二零年×月×日保持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深圳TCV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公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二零二零年×月×日

  中国 深圳

编辑:www.pmceo.Com

篇2: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范式二

  范式二: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中国 * *

  * *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 贵公司管理当局对二零零×年×月×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 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描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有效的内部控制能够为企业及时防止或发现会计报表中的重大错报提供合理保证,而上述重大缺陷使贵公司内部控制失去这一功能。

  我们认为,除上述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外,贵公司按照×标准于二零零×年×月×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深圳TCV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公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二零二零年×月×日

  中国 深圳

篇3: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范式一

  范式一:无保留意见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中国 * *

  * *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 贵公司管理当局对二零零×年×月×日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贵公司管理当局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我们的责任是对 贵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我们的审核是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进行的。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而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我们认为, 贵公司按照×标准于二零零×年×月×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深圳TCV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公章) (签名并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签名并盖章)

  二零二零年×月×日

  中国 深圳

篇4: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核规程(试行)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核规程(试行)

  1.引言

  1.1为了规范深圳TCV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独立审计基本准则》、《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义:

  “内部控制”,是指被审核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控制环境”,是指对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有重大影响的因素的统称。

  “会计系统”,是指被审核单位为了汇总、分析、分类、记录报告其交易,并保持对相关资产与负债的受托责任而建立的方法和记录。

  “控制程序”,是指被审核单位为了合理保证其目标的实现而建立的政策和程序。

  “内部控制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委托,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1.3 注册会计师对特定期间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执行审核业务,参照本规程办理。

  1.4 注册会计师按照证券监管法规的要求,在出具审计报告的同时出具内部控制报告,应当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6号--证券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办理。

  2.一般原则

  2.1 注册会计师进行内部控制审核的目的,是对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就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

  2.2 内部控制审核的范围为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主要包括销售循环内部控制、生产或服务循环内部控制、财务循环内部控制和管理循环内部控制。

  2.3 内部控制审核的依据是《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2.4内部控制审核的标准主要包括:

  (1) 《会计法》;

  (2)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3)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4) 其他有关内部控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2.5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要求,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2.6 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关注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将审核风险降低至可接受水平。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包括:

  (1) 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受制于成本与效益原则;

  (2) 内部控制一般仅针对常规业务活动而设计;

  (3) 即使是设计完善的内部控制,也可能因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判断失误以及对指令的误解而失效;

  (4) 内部控制可能因有关人员相互勾结、内外串通而失效;

  (5) 内部控制可能因执行人员滥用职权或屈从于外部压力而失效;

  (6) 内部控制可能因经营环境、业务性质的改变而削弱或失效。

  2.7 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内部控制审核业务时,应充分与执行该公司审计业务的项目小组协调,尽量做到资源共享,以提高工作效率。

  2.8 内部控制审核包括三个阶段:预备调查和审核计划、审核实施、审核总结和报告阶段。

  3.预备调查和审核计划

  3.1 进行预备调查

  3.1.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被审核单位的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考虑自身能力和能否保持独立性,初步评估审核风险,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3.1.2 注册会计师应了解被审核单位的以下基本情况:

  (1) 被审核单位所有者及其构成;

  (2) 组织结构;

  (3) 生产、业务流程;

  (4) 经营管理情况;

  (5) 被审核单位所处经济环境情况;

  (6) 被审核单位所在行业情况。

  3.1.3 注册会计师可以采用以下方法了解被审核单位情况:

  (1) 利用以往和现在审计的资料和经验;

  (2) 与被审核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等讨论;

  (3) 与被审核单位内部审计人员讨论内部审计报告;

  (4) 与被审核单位的主承销商、律师等讨论;

  (5) 查阅与被审核单位所在行业相关的资料;

  (6) 了解对被审核单位有重大影响的法规;

  (7) 实地察看被审核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及设施;

  (8) 查阅被审核单位相关的会议记录等文件。

  3.2 签定业务约定书

  3.2.1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就约定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3.2.2 业务约定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委托目的;

  (2) 委托业务的性质;

  (3) 审核范围;

  (4) 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5) 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6) 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标准;

  (7) 报告分发和使用的限制。

  3.3 编制审核计划

  3.3.1注册会计师在制定内部控制审核计划前,应当向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获取有关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书面认定,以及内部控制手册、流程图、调查问卷和备忘录等文件。

  3.3.2 在制定内部控制审核计划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以下因素:

  (1) 被审核单位所在行业的情况,包括行业景气程度、经营风险、技术进步等;

  (2) 被审核单位的内部情况,包括组织结构、经营特征、资本构成、生产和业务流程、员工素质等;

  (3) 被审核单位近期在经营和内部控制方面的变化;

  (4) 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的诚信、能力及发生舞弊的可能性;

  (5) 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方法和证据;

  (6) 对重要性水平、固有风险及其他与确定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关的因素的初步判断;

  (7) 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在内部控制整体中的重要性;

  (8) 对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初步判断;

  (9) 从其他专业服务中了解到的有关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的情况。

  3.3.3 如果被审核单位有多个经营场所,注册会计师应当选择某些经营场所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和测试。在选择了解和测试经营场所时,注册会计师除考虑3.3.2列举的有关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不同经营场所之间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相似性;

  (2) 会计处理的集中程度;

  (3) 控制环境的有效性,尤其是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对各个经营场所授权的控制和有效监督经营活动的能力;

  (4) 各经营场所所发生交易的性质和金额。

  3.3.4 内部审计的工作结果是管理当局评价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重要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被审核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的专业能力、独立性及工作范围。

  3.3.5 内部控制审核计划包括总体审核计划和具体审核计划。

  3.3.6 总体审核计划的基本内容包括:

  (1) 被审核单位的基本情况

  主要阐述被审核单位所属行业及经营特点、历史沿革、业务性质、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经营风险、组织结构、投资情况及注册资本等。

  (2) 内部控制审核目的及范围

  审核目的是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核意见。

  审核范围为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

  (3) 以前年度内部控制审核情况

  主要阐述以前年度出具的内部控制审核报告的意见类型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情况。如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由本所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管理建议书,还应说明管理建议书中有关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4) 审核风险的初步评价

  主要阐述注册会计师对审核风险的评价。

  (5) 内部控制审核策略

  主要阐述审核工作拟采用的审核策略。审核策略是注册会计师针对确定的审核范围,选择能够达到审核目的而应当实施的最有效审核程序的基本思路和组织方式,主要包括:被审核单位多个经营场所如何进行审核;被审核单位多种经营业务如何进行审核;是否利用专家及如何利用专家的工作;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联合审核时,如何进行分工与协调;与审计项目小组如何进行协调。

  (6) 内部控制测试的重要领域

  主要阐述注册会计师根据被审核单位的实际情况,判断并确定内部控制测试的重要领域。

  (7) 时间预算与内部控制审核收费

  主要阐述完成审核项目所需的时间并根据其匡算应收取的审核费用。

  (8) 内部控制审核小组组成及分工

  主要阐述审核小组的组成及其分工情况。在确定审核小组成员时,注册会计师应充分考虑其审核经验、胜任能力及独立性,也应考虑审核项目的特定要求,是否需要计算机服务人员和其他专家的参与,并根据各自特点合理分工。

  3.3.7 具体审核计划是根据总体审核计划制定,为了实现审核目标而采取的各项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范围的详细说明。具体审核计划一般通过审核程序表体现,其内容包括:

  (1) 审核目标;

  (2) 审核程序;

  (3) 执行人及执行日期;

  (4) 审核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5) 其他有关内容。

  3.3.8 审核计划应当经项目负责经理和项目负责合伙人批准。

  4.审核实施

  4.1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核计划,实施以下工作步骤:

  (1) 了解内部控制设计;

  (2) 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3) 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4.2 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以下程序,以了解内部控制的设计:

  (1) 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2) 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3) 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4.3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了解内部控制各要素的基础上,根据内部控制能否防止和发现会计报表有关认定的重大错报,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4.3.1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控制环境,以评价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及其重要性的态度、认识和措施。控制环境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影响内部控制的总体效果。影响控制环境的主要因素有:

  (1) 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

  (2) 组织结构;

  (3) 董事会;

  (4) 授权和分配责任的方法;

  (5) 管理控制方法;

  (6) 内部审计;

  (7) 人事政策和实务;

  (8) 外部影响。

  4.3.2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的会计系统。一个有效的会计系统应包括:

  (1) 确认并记录所有真实的交易;

  (2) 及时且充分详细地描述交易,以便在会计报表上对交易做适当的分类;

  (3) 计量交易的价值,以便在会计报表上记录其适当的货币价值;

  (4) 确定交易发生的期间,以便将交易记录在适当的会计期间;

  (5) 在会计报表中适当地表达交易和披露相关事项。

  4.3.3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被审核单位的控制程序。控制程序可以分为:

  (1) 交易授权;

  (2) 职责划分;

  (3) 凭证与记录控制;

  (4) 资产接触与记录使用;

  (5) 独立稽核。

  4.3.4 在评价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内部控制整体能否实现控制目标,而不应孤立地关注特定内部控制。

  4.3.5 在确定评价内部控制设计合理性的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2) 特定内部控制的描述方式;

  (3) 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系统的复杂性。

  4.4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相关内部控制进行测试,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评价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4.4.1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该项内部控制是否得到执行、如何执行、由谁执行以及是否得到一贯执行。

  4.4.2 注册会计师在测试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通常实施以下程序:

  (1) 询问被审核单位的有关人员;

  (2) 检查内部控制生成的文件和记录;

  (3) 观察被审核单位的经营管理活动;

  (4) 重新执行有关内部控制。

  4.5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所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并考虑以下因素:

  (1) 特定内部控制的性质;

  (2) 特定内部控制在实现控制目标中的重要性;

  (3) 被审核单位对特定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进行测试的性质和范围;

  (4) 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

  4.5.1在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利用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对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的测试结果,但应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进行印证。

  4.5.2 注册会计师在评价特定内部控制未得到遵循的风险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交易的数量和性质是否发生变化,以致对特定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2) 内部控制是否发生变化;

  (3) 特定内部控制对其他内部控制有效性的依赖程度;

  (4) 执行或监控内部控制的关键人员是否发生变动;

  (5) 特定内部控制的执行是依赖人工还是电子设备;

  (6) 特定内部控制的复杂程度;

  (7) 特定控制目标的实现是否依赖于多项内部控制。

  4.5.3 某些内部控制连续运行,而某些内部控制只在特定时间执行,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性质及其执行的时间和频率,合理确定控制测试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4.6 当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在作出内部控制有效性认定之前已对内部控制作了改进时,如果注册会计师确定新的内部控制能够实现相关目标,并且已有效执行了适当的时间,可不考虑改进前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

  4.7 对已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与被审核单位进行沟通。

  4.8 在判断某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内部控制缺陷是否为重大缺陷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潜在的错误或舞弊可能导致错报的金额和性质。

  4.9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以下重要事项向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获取以下书面声明:

  (1) 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负责;

  (2) 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已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3) 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已作出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4) 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内部控制在设计和执行方面存在的重大缺陷;

  (5) 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已向注册会计师告知发生的重大舞弊,以及虽不重大但涉及管理人员或在内部控制过程中起关键作用的员工的其他舞弊;

  (6) 期后发生的内部控制变化和可能影响内部控制的其他因素,包括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针对重大缺陷采取的各项改进措施。

  4.10 如果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拒绝提供有关内部控制的书面声明,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视为审核范围受到限制,并考虑被审核单位的管理当局其他声明的可靠性。

  5.审核总结和报告

  5.1 审核总结

  5.1.1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外勤审核工作之后,应当依据获取的审核证据撰写审核小结,概括地说明审核计划执行情况及审核目标是否实现。

  5.1.2 审核小结一般应包括如下内容:

  (1) 被审核单位基本情况

  阐述被审核单位背景信息的变更情况,对于已在计划中表述过的内容毋须在审核小结中复述,但若涉及到需要补充或变更的内容,则必须在审核小结中陈述。

  (2) 审核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的重大偏差

  阐述审核计划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编差的情况及其原因。

  (3) 审核风险的评估结果

  阐述经过审核后,对审核风险的最终评估结果及其对拟发表审核意见的影响。

  (4) 重要内部控制了解和测试情况

  阐述重要内部控制的了解和测试情况,包括测试的方法、获取的审核证据及审核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5) 审核结论

  根据本执业规程要求形成经综合判断的审核意见。

  (6) 审核工时及审核费用回收情况

  说明审核工时及审核费用,分析同审核计划工时差异的原因及审核费用回收情况。

  5.1.3 审核小结通常由外勤主管负责编制,经项目负责经理和项目负责合伙人审核,作为审核报告意见类型形成的依据。

  5.2 审核报告

  5.2.1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5.2.2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 标题;

  (2) 收件人;

  (3) 引言段;

  (4) 范围段;

  (5) 固有限制段;

  (6) 意见段;

  (7) 签章和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8) 报告日期。

  5.2.3 审核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内部控制审核报告”。

  5.2.4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的全称。

  5.2.5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1) 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对特定日期与会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2) 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3) 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5.2.6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1) 审核依据,即《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

  (2) 审核程序;

  (3) 实施的审核程序为注册会计师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5.2.7 审核报告的固有限制段应当说明以下内容:

  (1) 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

  (2) 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的风险。

  5.2.8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被审核单位于特定日期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保持了与会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5.2.8.1 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局已在书面声明及认定中恰当地说明了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意见段前增设说明段说明重大缺陷,并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5.2.8.2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被审核单位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而管理当局未在其书面声明及认定中说明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及其对实现控制目标的影响,或虽已说明重大缺陷,却认定其内部控制依然有效,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否定意见。

  5.2.8.3 如果审核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

  5.2.8.4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核报告的影响:

  (1) 管理当局的认定仅涉及部分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 管理当局的认定仅涉及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

  5.2.8.5 如果认为期后事项严重影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应当视其重要程度,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如果不能确定其影响,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拒绝表示意见。

  5.2.9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标明会计师事务所地址。

  5.2.10 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外勤审核工作的日期。

  5.2.11 内部控制审核报告见范式一至四。

  6.审核工作底稿

  6.1 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连同取得的有关资料,形成审核工作底稿。

  6.2 审核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被审核单位名称、审核项目名称、会计期间、审核过程记录、审核标识及其说明、审核结论、索引号及页次等。

  6.3 审核工作底稿应做到重点突出、结论明确、内容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审核工作结束后,审核工作底稿应按索引号整理,归档保管。

  6.4 审核工作底稿应经外勤主管、项目负责经理和项目负责合伙人三级复核。各级复核人在复核工作底稿时,应做出必要的复核记录,书面表示复核意见,并在复核过的工作底稿上签名和签署日期。

  6.5 审核工作底稿按其用途可以分为综合类工作底稿、业务类工作底稿和备查类工作底稿。

  (1) 综合类工作底稿通常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计划和审核报告阶段,为计划、控制和总结整个审核工作,并发表审核意见所形成的审核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业务委托书、业务约定书、审核小组会议记录、审核计划、工时统计表、约定项目工时成本控制表、审核总结、审核报告,客户有关内部控制的文件、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相关会议记录,与客户的通信记录及重要会谈记录,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报告、管理当局声明书及其他等。

  (2) 业务类工作底稿通常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核实施阶段为执行具体审核程序所形成的工作底稿。

  (3) 备查类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核过程中形成,对审核工作仅具有备查作用的审核工作底稿,主要包括被审核单位设立的政府批文、营业执照、合同、章程、审计报告、验资报告等资料的复印件或摘录。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