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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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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

  拟建项目土地开发整理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协议书

  政府拟修建 土地整理工程,接受了投标,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并于年月日在 签署了本协议书。

  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项目审批文号:

  资金来源:

  2、本协议书中的词语主涵义与下述第二部分所列的合同条款中的词语涵义相同。

  3、本合同包括下列文件: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条款

  (5)施工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汇集并代替了本协议签署前双方为本合同签署的所有协议、会议纪录以及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3、承包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全面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并承担合同规定的承包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4、建设单位保证按照合同规定付款并承担合同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全部义务和责任。

  5、本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名,并分别盖本单位公章,在办理公证手续后生效,公证费由承包单位负担。

  6、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垫壹份;副本捌份,建设单位执贰份,承包单位执贰份。其余副本由建设单位分送有关单位。

  建设单位:(盖章) 承包单位:(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份 合同条款

  第1条 名词解释

  (1)建设单位:

  (2)承包单位:

  (3)设计单位:

  (4)监理单位:

  (5)甲方代表:指由建设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监督本工程合同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甲方代表为 。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

  (6)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授权范围内,全面负责委托协理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单位、本合同监理工程师、监理内容、监理权限等。

  (7)项目经理:指由承包单位委派的全面负责本了程实施的代表人,本工程的项目经理为 。项目经理应代表承包单位全面处理本合同的一切事宜。

  (8)工程:指列入本合同必须完成的全部工程。

  (9)主体工程:

  a、土地平整工程;

  b、农田水利工程;

  c、田间道路工程。

  (10)临时设施:承包单位为完成本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前维护所需设置的全部设施。

  (11)施工图纸:指设计单位在技施设计阶段应提供的图纸,包括经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补充图纸。

  (12)合同价格:指合同中写明的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应付承包单位的。

  (13)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5)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都其他法定节假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小时。

  第2条 承包方式

  (1)以 方式结算支付。承包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设计图进行施工,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按本合同条款第11条规定执行。

  (2)承包方式:

  第3条 甲方代表

  (1)在履行全合同过程中,甲方代表有权做出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决定,有权为此签署证书和发布通知,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但因甲方代表前述指令错误给承包单位造成的直接损失,承包单位有权提出索赔和工期顺延。

  (2)甲方代表有权对监理单位所做出的有关工程是质量和计量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监督。监理单位未能否定的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如工程质量、工程材料质量、工程计量、工程变更等,甲方代表在事后仍有权予以否定,直至发布停工、返工通知以及拒绝确认工程计量。

  第4条 转包与分包

  承包单位不得将本合同转让,不得将主体工程整体转包,承包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单位指定的不能分包的项目分包出去。非主体工程如要分包,则承包单价必须提供分包单位承包能力为证明,事先征得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的同意,且分包单位必须具有法人地位。

  第5条 合同的范围

  本合同包括: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包括承建工程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前维护,其中包括为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一切手段与临时设施。

  第6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合同条款

  (5)施工招标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报价汇总表

  (9)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合同履行中,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分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政党进行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协商解决。双方了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的解释时,按合同条款的第40条关于纠纷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7条 合同双方义务与责任

  建设单位的义务与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发布开工通知;安排监理单位及时进点实施监理;开工前 天完成工地范围内的征地和培青,向承包单位提供施工用地;开工前 天向承包单位移交测量基准点及其有关资料;开工前 天提供施工图纸 份;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以及完成其他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承包单位的义务与责任: 年 月 日前向建设单位提交履约保证金万元;开工前 天进驻工地;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照办,执行监理单位的指示,按照完成各项承包工作,对监理单位提出的任何施工缺陷,根据施工规程的要求予以修补或改建;开工后 天内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按合同规定,完成部份设计工作,绘制施工详图,经监理单位审核批准后按图施工;向保险公司投保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人身意外险、汽车保险、货物运输险、设备损坏险等由承包单位承担保费的保险;保证提供的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符合质量标准,提供的施工设备符合投标文件中填写报的型号和数量;文明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技术规范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合格,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监理单位提交一份内容包括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并报监理单位审批;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环境保护;尊重工程所在地人民的生活习惯,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建成完工,并负责做好维修期(即缺陷责任期)内的维护和保养工作,直至最终验收合格;完工清场及撤离;建立各种用于本工程的规章制度;完成其他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第8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和职责与权力:监理单位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监理单位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但在行使下列权利时须得到建设单位的批准;工程的分包、工期的延长、工程的变更、增加或减少某一工程项目;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单位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总监理工程师(下称总监):总监是监理单位驻工地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的全权负责人,建设单位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理的任命通知承包单位,总监易人时应由建设单位及时通知承包单位。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行为其职责,并通知承包单位。

  监理人员:总监可以派出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单位。他们在授权范围内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监理单位的指示:监理单位的指示应盖有监理单位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上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承包单位收到监理单位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的指示持有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单位提出书面意见。监理单位研究后可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单位。若监理单位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单位仍应遵照执行;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单位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

  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 小时内及时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单位未在 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单位可提出书面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监理单位按合同要求,由监理单位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认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做出公正的决定。

  第9条 书面通知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通知为准。特殊情况可先口头通知并立即补发书面通知,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下,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和工程量完成情况表、工程质量合格证书、单项工程验收证书以及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签署的其他文件都属于合同的补充文件。

  第10条 图纸供应

  除另有规定外,承包单位所需主体工程的施工图纸,由设计单位通过监理单位提供。为工程施工实施所需的施工与安装图纸,则由承包单位根据施工图纸自行设计绘制,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第11条 设计修改

  监理单位在提供单项工程的施工图纸之后,倘因纯属设计方面的原因而需修改施工图纸时,应在该项工程开工前 天将修改后的施工图纸递交承包单位;倘因施工或自然条件的改变必须修改施工图纸,经和监理单位认可,设计单位应尽快予以修改,报经国土厅批准。

  施工期间,监理单位签署的设计修改通知是合同文件的补充,承包单位不得拒绝。

  修改的内容包括以下诸方面:

  (1)工程量的增减;

  (2)取消或增加某一工程项目;

  (3)改变某些建筑物的结构形式;

  (4)改变某些建筑物的形状、高程与位置或尺寸;

  (5)其他的变更。

  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工程量的变化,由双方协商。一般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其单价按报价表确定的单价不变,经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商定,报建设单位确认并出具证书,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

  由于设计修改而出现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未曾出现的追加工程项目时,则该追加项目的单价由监理单位与承包单方根据省水利水电预算定额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商定,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样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按此执行。承包单位不得以设计修改或工程量的变化为理由,改变其对本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在确定追加工程项目单价时,材料价格应采用运达至工地的市场价,如双方对某一种材料的市场价格有争议时,建设单位有权联系材料供应商承单位提供此材料,承包单位不得拒绝,且承包单位须自己直接向材料供应商采购,建设单位不参与材料采购。追加工程项目单价计算应采用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价格。

  第12条 参观现场所获得的资料

  承包单位参观现场过程中对了解的各种情况以及其它当地部门提供的参观资料,应做出自己的判断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概不承担任何责任,也不接受任何附加条件。

  第13条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提供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为完成本合同某项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单位自秆组织货源,并负责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承包单位与供货厂家的供货协议一经签订,应将一份副本提交监理单位。

  第14条 材质证明

  工程所需的钢筋、水泥必须有材质证明,其各项指标应满足规范要求,如承包单位在工程施工中使用无材质证明的材料,监理单位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试验,并递交材料试验结果,试验所需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15条 测量放线

  承包等有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测设自己的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单位审批。承包单位应认真维护和管理施工控制网,其所需的管理和修复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工程完工后应完好移交验收单位。

  承包单位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应自行配置所需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监理单位可以指示承包单位在监理人员监督下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有错误时,承包单位必须近监理单位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建设单位将不对上述指示所增加的复测工作另行支付费用。监理单位可以使用本合同的施工控网,承包单位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协助,建设单位亦不再为此另行支付费用。进行本工程施工测量放样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工程任何部份发生超过合同规定的位置、高程、尺寸、线型的误差时,承包单位均应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修正,直到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修正误差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16条 临时设施

  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临时设施均应由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的区域负责设计、建设和维护。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计划及时将施工机构设备运到现场使用。承包单位所提供的主要施工设备、兴建的临时工程和运至工地的器材,应当为专供本工程的施工之用,如需调整,应取得建设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无理拒绝),否则将视为违约行为。

  第17条 交通运输

  承包单位的运输车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并按照道路桥梁的限制荷载安全行驶,服从检验和缴纳各种费用。

  第18条 征地

  工地规定范围内的征地(包括本合同规定的临时施工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承包单位如需增加临时施工用地,应书面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单位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征用,征地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承担;如没有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占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单位自理。

  第19条 工程进场及开工

  本合同签署后,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组织施工设备、人员准时进场开始施工。承包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内答复承包单位,工期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开工要求,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第20条 工程进度

  承包单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控制性进度,选择合适的施工程序与施工工艺,合理安排实施进度计划,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提交监理单位审批,经监理单位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按此编制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单位。

  为保证工程质量,并按时实现控制性进度,建设单位有权审核并评议承包单位递交的计划。

  第21条 统计报表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按月、季向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递交合同完成情况的统计报表,月报表应于次月5日关报出,季报表应随同当季最后一个月月报表一起报送。

  第22条 竣工期限

  本工程承包单位签收、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之日起,全部工程应在430个日历天内完成。

  本工程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竣工,工程控制进度的实施应满足本合同规定的要求。

  由于非承包单位的过失或建设单位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造成本合同规定的工程控制性进度延误,则承包单位有权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单位核实,建设单位认可,工期可顺延,由此可引起承包单位的额外支付,经监理单位核实及甲方代表确认,承包单位可以提出索赔。由于承包单位的过失而造成工程的延误,经监理单位核实,承包单位应向建设单位交付违约罚金。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要求承包单位提前竣工时,其所增加的费用和奖励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23条 工程暂停

  由于承包单位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以致于继续施工会对本工程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时,监理单位有权下达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单位不应拒绝,而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并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监理单位尽早发布同意复工的指令,这种停工引起费用的增加和工期影响应由承包单位承担。由于非承包单位的原因,在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应授意监理单位发布书面“停工指令”。对此,承包单位也应对已停工工程进行积极的维护,但是,由于这种停工引起的费用和工期增加承包单位有权提出要求补偿的书面申请。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并出具补偿证书,作为合同文件和补充文件。

  第24条 质量检查

  承包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保证工程质量,为此,承包单位应建立质量检验小组,确定专职质检员,进行工程质量自检,递送自检报告,送请监理单位复检。

  承包单位应严格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单位的指示,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定期提交监理单位审查。

  监理单位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一切检查,包括监理单位赴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记录;要求提供试验样口、进行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单位的质量和检验所应进行的其他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单项工程或材料,监理单位有权拒发签证,直到下达“返工令”。除另有规定外,某个单位工程经监理单位全部复检合格后,监理单位可以出具单项工程竣工证书。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复验和签署,并不能免除承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应负的合同责任。

  第25条 材料试验

  承包单位应根据监理单位的要求,向监理单位提供鉴定、测试本工程所用产品的质量指标,其指标应满足《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及相关专业中工程的质量要求,并应配备工程质量检测所必需的仪器、材料试验器等。

  第26条 不合格的材料和工艺

  承包单位在本工程不得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不能保证质量的工艺。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监理单位如发现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可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单位立即必用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这些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单位应立即按监理单位的通知进行交换、更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的一切损失。监理单位一旦发现承包单位使用的施工设施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有权要求承包单位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承包单位应及增加和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由于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没有严格照图施工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单位可以随时发出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彻底消除工程的不合格部分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若承包单位无帮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单位的上述指示,则建设单位有权委托其他承包单位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27条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

  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单位的自检确认具有覆盖条件后24小时内,承包单位应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通知应按规定的格式说明验收地点、内容和验收时间,并附有承包单位自检记录和必要的验收资料。监理单位应按通知约定的时间指派监理人员到场进行验收,在监理人员确认质量符合技术条款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单位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单位应在约定的时限同内到场进行隐蔽工程和工程隐蔽的部位的验收,不得无故制席或拖延。若监理单位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派出监理人员到场验收时,应通知承包单位延期验收,或批准承包单位认真作好现场记录后自行覆盖。

  监理单位在按上两款规定覆盖后,如事后对质量有怀疑,可要求承包单位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以至重新检验,承包单位应遵照执行。但是重新检验结果表明,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则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如果检验的结果表时,工程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则由此引起的费用应由承包单位承担。

  承包单位未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到场,私自将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覆盖,监理单位有要指示承包单位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确认该项工程质量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则应在检查验收结束后24小时内出具合格证书。对主体工程基础开挖及其处理的现场检查验收,需经监理单位确认,并在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本同规定后的24小时内出具合格证书,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在未接到监理单位签发合格证书的情况下便自行覆盖,则承包单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28条 安全生产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承包单位应设立必要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 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教育本单位职工要文明施工,其他承包单位亦应遵守现场施工安全的规定。技术岗位和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须持有国家或有关部门统一考试或考核的资格证明,监理单位有权随时检查承包单位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明。承包单位应对其工程以及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做好其辖区范围内的工作场所和日常治安保护工作,应注意保护工地邻近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承包单位应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按合同规定设置必要的消防水源的消防设施以及防汛物资的器材及救助设施。监理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施工中存在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指示承包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若承包单位故意延误或拒绝改正时,则监理单位有权责令其停工整顿。

  由于承包单位管理不善,或因承包单位职工的过失;造成的人身作伤亡、交通事故、设备和工程质量事故、工地火害以及其他人为事故,其全部责任均与建设单位无关,并由承包单位自己承担所有的工伤赔偿责任。

  第29条 工程维护和保修

  本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前,承包单位必须负责对已完成工程进行管理和维护、保养,并承担修复及费用,承包单位不得借故拖延修复工作;移交后承包单位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份未完工程需要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单位还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管理人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建设单位为止。如建设单位未近合同规定按时验收,所需增加费用可共同商定。保修期内,承包单位应负责未移交的工程设备的全部日常维护和缺陷修复工作,对已移交建设单位使用的工程和工程设备,则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日常维护工作。承包单位则仍应按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修复清单进行修复。直至经监理单位经验合格为止;建设单位在保修期内使用工程和工程设备过程中,发现新的缺陷和损坏或原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以遭损坏,则承包单位应按监理单位的指示负责修复,直至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共同进行查验,若经查验属于承包单位施工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承包单位承修复费用;若经验确属建设单位使用不当或其他建设单位责任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则应由建设单位承担修复费用。

  工程保修期为自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至省国土资源厅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在整个工程保修期满后的 天内,由建设单位中授权予监理单位签署和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给承包单位。若保修期满后还有缺陷未修补,则可待承包单位按监理单位的要求完成缺陷修复工作后,再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尽管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均应对保修责任终止前尚未履行的义务和责任负责。保修金金额为工程总造价的3%,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 天内无息返还保修金。

  第30条 竣工资料

  本工程竣工验收前,承包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需经监理单位审定,其内容包括:

  施工日志:

  工程实施概况、施工总结及大事记;

  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

  施工期的观测资料以及地基处理记录;

  工程图纸变更记录;

  施工预制构件质量证明文件及复试试验报告;

  隐蔽工程检查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及验收证书;

  永久工程竣工图;

  工程签证证书及工程质量保修书;

  列入保修期继续施工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

  未完成的缺陷修复项目清单;

  监理单位指示应列入完工报告的各类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含图片和录相资料)以及其他应补充的完工资料。

  第31条 验收和工期

  1、交工验收与交工证书

  承包单位完成本合同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即可申请对本合同工程进行交工验收,向监理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抄送建设单位。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各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项目,但经监理单位同意列入保修期内完成的尾工项目除外;已按第30条的规定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完工资料;已按监理单位的要求编制了在保修期内实施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和未修补的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措施计划。

  监理单位在收到该申请后,应审核其报告的各项内容,并在14天内将审核意见通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后发现工程尚有重大缺陷时,可不同意或推迟进行交工验收,但应在14天内向承包单位,并将其报告同时退还给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重新提交修改后的完工验收申请报告,直到监理单位同意为止;监理单位审核后认为工程已具备交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提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并由建设单位或授权监理单位签署工程移交证书,颁发给承包单位;在签署移交证书前,应由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协商核定工程的实际交工日,并在移交证书中定明。

  若监理单位确认承包单位已完成或基本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并具备了交工验收条件,但由于非承包单位原因使完工验收不能进行时,但承包单位仍应执行监理单位在此后进行正式交工验收所发出的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当正式交工验收发现工程未符合合同要求时,承包单位应有责任按监理单位指示完成其缺陷修复工作,并承担缺陷修复的费用。

  2、竣工验收

  当建设项目工程全部完工并合格通过交工验收后,承包单位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竣工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主持,由各有关部门专业人员组成竣工验收小组,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进行验收并做出综合评价。

  3、施工工期:承包单位的施工工期计算为从开工之日起至交工日期。本工程的合同工期为 日历天。

  4、本工程要求按合同工期如期交工,若推迟交工交付使用,则每推迟一天罚款 元,但如遇以下情形可按监理单位的签证报甲方代表批准后顺延工期:①不可抗力的灾害;②连续降雨 小时雨量达 mm以上;③增加合同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④增加合同中任何项目的工程量超过设计工程量的 ;⑤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⑥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建设单位责任引起的工期延误。

  第32条 施工队伍的撤退

  本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承包单位应按以下工作内容对工地进行彻底清理,并需经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为止:工地范围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焚毁 、掩埋或清除出场;临时工程已按合同规定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清理和平整;按合同规定应规定撤离的承包单位设备和剩余的建筑材料已按计划撤离工地,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清除;施工区内的永久道路和永久建筑物周围的排水沟均已按合同图纸要求和监理单位的指示进行了疏通和修整;主体工程建筑物附近及其上、下游河道中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单位的指示予以清除。

  整个工程的移交证颁发后 天内,除了经监理单位同意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监时工程处,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工程均应拆除和撤离工地,并按技术条款的规定清理和平整临时征用的施工用地,做好环境恢复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单位进行完工清场以及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的撤离、场地平整和环境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

  第33条 环境保护

  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的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及人员的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承包单位应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应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防止任意堆放弃渣影响周边的防汛及本工程其他承包单位的正常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应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以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施工废弃物并运至指定地点,不能阻碍通道。

  第34条 工程计量及竣工结算

  本合同工程量报价表中所列的工程量,不能有最终支付结算的工程数量,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单位实际完成的并按本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讲师的工程量及本合同单价表进行计量。

  完成工程量的计量:承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方法,按月对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合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单位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单位派员与监理单位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测,承包单位应积极配合和指派代表协助监理单位进行复并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若承包单位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单位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部分工程的准确工程量;监理单位若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单位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单位应遵照执行;承包单位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单位未按监理单位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单位最终的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工程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计量方法:除合同别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计量单位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竣工结算:工程交工验收通过后,承包单位应向监理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待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组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按照省国土资源厅验收组意见及本合同有关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35条 付款办法

  (1)工程款按每 月完成的工程量预验收、结算一次,承包单位应在每次预验收 日前向建设单位递交实际完成工程量阶段表,经监理单位签证后送建设单位支付。

  (2)建设单位进行付款的依据是经监理签证的实际完成工程量阶段报表,以及在工程量阶段报表,经监理单位签证后送建设单位支付。

  (3)建设单位按月拨付上 月签证工程量 %的工程款。

  (4)工程全部完工并经初步验收合格后拨付至全部工程款的 %。

  (5)省国土资源厅验收合格 月后拨付全部工程款的 %。

  (6)省国土资源厅验收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暂时不予支付,并直接从所剩的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中暂扣,直到该部分工程验收合格。

  第36条 违约

  1、承包单位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承包单位违约。承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进行组织施工和未按签署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的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承包单位未经监理单位同意,私自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未经监理单位批准,承包单位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

  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承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承包单位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完成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且未按合同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承包单位在保修期内未按合同规定和工程移交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单位检验认为修复不合格而承包单位拒绝再进行修补。

  承包单位发生上述的违约行为时,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承包单位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的时限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如果承包单位拒绝接受改正,监理单位可采取暂停支付价款及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在监督单位发出停工整必要求后 天内,承包单位继续无视监理单位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建设单位可通知承包单位解除合同并抄送监理单位,并在发出通知 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使用承包单位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单位施工,但建设单位认为合适的时间,委托监理单位查清以下付款金额,并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建设单位审批后支付;①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已完成工作应得的金额和其他应得的金额;②承包单位已获和建设单位的各项付款金额;③承包单位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逾期完工违约金和其他应付金额;④由于解除合同,承包单位应合理赔偿建设单位损失的金额。

  2、建设单位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建设单位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属于建设单位违约。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点;建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的进限向承包单位提供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的施工图纸;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准任何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建设单位若发生上述违约进,承包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发出通知,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额外费用。

  第37条 合同变更

  只有在国家计划会重大变更时,才允许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出现上述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在 天前通知承包单位,并对承包单位承担由此引起的直接损失。

  第38条 不可抗力的灾害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出现无法预料的不可抗力的灾害,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建设单位承包单位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台风、地震,由此造成承包单位的经济损失,建设单位须承担承包单位直接经济损失的 %。但建设单位不承担工程质量不合格部分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39条 纳税

  承包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承包单位应纳和税金包括在内的合同价格中,其税种和税额,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40条 纠纷解决

  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发生合同纠纷时,一般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申诉方可提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工和施工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41条 法律

  本合同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

  第42条 承包单位的合理化建议

  本合同施工过程中,承包单位对监理单位已提供的施工图纸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设计单位同意,对施工图纸进行了切实可行的修改,经监理单位批准后,即可实施。

  第43条 合同的生效和终止

  合同生效: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建议单位与承包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他们的受权代表在协议书签字盖公章并经公证后生效。

  合同终止:承包单位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建设单位,且保修期满,建设单位或被授权的监理单位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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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装饰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签订规范

  装饰工程公司施工合同签订规范

  (一)、合同、补充条款部分:

  1、合同、补充条款、报价单、图纸上必须签字齐全、规范;

  2、甲、乙双方各自应填写的项目必须齐全规范;

  凡甲、乙双方签字部位的月日必须一致;

  3、合同中工程地址必须详细、区(县)、门牌号(路、街号)、小区、楼、单元(门)、室(号);

  一、合同文本中“其它未定条款”,需填写内容必须请示部门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填写;

  二、合同中的总金额与报价单总金额必须一致(百位数前);

  三、合同总金额的大小写必须一致;

  四、合同文本中“工程款支付方式”必须按公司规定方式。

  五、合同封面甲、乙方必须规范、工整填写。

  六、合同必须依照公司规定的范本认真填写,否则罚款500元/次。

  (二)报价单部分:

  1、报价单各项累计必须准确,报价单总金额与合同总金额必须一致;

  2、报价级别必须准确;

  3、报价单上的客户姓名、开竣工日期、联系电话、工程地址必须与合同一致、详细、工整。

  4、报价中多项、漏项和工程量增、减量相加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5、补充报价中特殊的把握不准的项目必须请示材料部经理。

  (三)图纸部分:

  1、图纸必须标注图纸名称;

  2、平面图须标注内方尺寸、门窗尺寸,标明材料及做法;

  3、天花平面图须标明材料做法,造型部位必须标有剖面图;

  4、主要墙面必须有立面图,标明尺寸、标明标高、标明材料做法;柜、橱、桌等家具木制品必须标注详细尺寸 (四)合同部分 合同封面:

  发包方:客户(必须填写,只能是一人,妻子、丈夫、父母均可)

  承包方:

  合同编号:按公司规定执行(签订日期)

  内页:

  甲方填写内容:

  发包方:客户(无论填谁,整个合同前后一定要一致,只能填一个)

  委托代理人:可以不填,如果填,由甲方确定人员

  住所地址:原则上可以不填

  工程地址:必须填(尽可能详细,区、县、楼号、门牌号)

  联系电话:尽可能详细,包括手机、宅电等以上内容可以代书,但最后签字必须由甲方亲自签字。

  乙方填写内容:

  本工程设计人:设计师自己、公司电话

  工程地址:可代书

  工程内容及做法:见报价单

  承包形式:协商后选择一种

  工程期限:一定要与开、竣工日期一致

  合同价款:大、小写要一致

  甲方工作:开工前(三)天做好相关工作

  质量标准:一般选择按本公司《重庆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发生争议申请:一般申请市质检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定。

  工程款支付方式:即开工前付工程款的50%,泥瓦工程完工通知验收时付工程款的20%,木工完工通知验收付工程款25%,5%质保金3个月内付清。

  注意:

  1、客户在工程中,提出加项要求,须先通知设计师,出图并报价,与客户签订《工程变更协议》,双方签字。用户先到财务部交纳增项部分的100%的款项后,施工队见到收据后方可继续施工。

  2、垃圾处理:按小区物业指定方式、地点。(甲方负责垃圾清运费)

  3、甲方负责交钥匙一把给乙方施工队负责人工程完工后,乙方负责将钥匙交还给甲方。

  其它约定条款:双方约定,但必须请示公司经理才能签订。其它附表,凡公司盖章均需客户本人签字。

  最后一页:

  客户签名必须与前面一致,不能代书,下面日期可代书。双方签字日期年、月、日均必须一致

  (五)合同领取与转交

  1、设计师签订合同前,应提前通知在财务处领取公司标准合同,并在财务部的领用合同单上签字。。

  2、设计师签订合同时,应规范填写。设计师权则外的,须报请主管审核。

  3、设计师签订合同后,应及时将合同连同全部材料,转交到财务部存档。设计师未及时转交合同,造成相关部门工作衔接不及时的,设计师处罚50元次。设计师丢失已签的合同的,罚款500元,并承担相关损失。

  4、设计师转交到财务部的材料不全,设计师工资延期发放,直至补齐全部资料。

篇3:广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SF-20**-0201

  印刷编号:

  广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

  制定

  监制

  二〇一四年八月

  发包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承包人(乙方):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工程设计负责人: 电话:

  现场施工负责人: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广州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包甲方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地址: 区 路 号 房。

  住房结构 房型 房 厅 厨 卫 阳台,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户外面积 平方米。

  1.2 甲方为以上装饰装修住宅的所有权人或代管该住宅装饰装修被委托人。

  1.3工程内容(详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

  1.4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 种承包方式。

  (1)乙方包工、包料;

  (2)乙方包工、部分包料,甲方提供部分材料;

  (3)乙方包工、甲方包料;

  (4)乙方以每平方 元单价包干方式。

  1.5工程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总工期 天(节假日及物业管理部门不允许施工日应顺延)。

  1.6合同价款:工程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增、减项目经甲、乙双方签字同意后,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权限等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条 施工图纸

  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提供:

  (1)甲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2)甲方委托乙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设计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由甲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四条 甲方义务

  4.1开工前3天,为乙方入场施工提供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若甲方不清空或不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而造成家具、陈设损坏,责任由甲方承担。

  4.2负责向物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申报登记。办理施工手续及施工人员出入证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如在整个施工过程中,由于乙方违规原因造成甲方所支付的费用被物业管理部门没收,乙方应对被没收部分进行全额赔偿,赔偿款项在工程款中扣减。

  4.3将物业管理部门关于居室装饰装修的有关规定书面告知乙方。

  4.4甲方应将房屋分户钥匙交乙方保管,工程交付时退回甲方。

  4.5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等施工必备条件。

  4.6负责协调因施工而发生的邻里之间的纠纷。

  4.7不得要求乙方拆动室内承重结构。如需要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燃气管道、设备管线等,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8施工期间甲方仍需部分使用该居室的,负责做好施工现场的保卫及消防等工作。

  4.9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对乙方采购的材料进场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4.10按约定依时支付工程款和结算工程款。

  第五条 乙方义务

  5.1乙方应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5.2乙方指派 为本工程项目经理,全权负责合同履行。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及施工记录,在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3 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4保护好已有保护措施的家具和陈设。

  5.5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5.6因工程施工而产生的垃圾,由乙方负责运出施工现场,并负责将垃圾运到物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甲方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

  5.7未经甲方同意和所在的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备案,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因进行装饰装修施工造成相邻住房的管道堵塞、渗漏、停水、停电等,由乙方承担修理和赔偿责任。

  5.8 不得随意更改燃气管道、水表前管道和电表前管线。

  第六条 开工前的准备

  开工前双方共同检查居屋的水、电、电视、电话、网络、下水管道等线路是否畅通;墙体、窗台有无渗水漏水;室内物品是否完好。要做好相关的现场记录,双方签字认可后,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第七条 工程变更

  工程项目如需要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因甲方原因提出变更设计、停止施工或增、减项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列明停止施工或变更增减的原因,工程部位、时间和材料等。因变更所造成的停工、工期延误、和无法再利用而造成的材料损耗等损失由甲方补偿,乙方2天内根据变更内容向甲方提出因变更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清单。

  第八条 装饰装修材料的提供

  8.1甲方负责提供的装饰材料、设备,应是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按时送达现场后,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验收交接手续,由乙方负责保管,遗失或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8.2甲方采购供应的装饰材料、设备,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按挪用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8.3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 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否则,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

  8.4甲方或者乙方提供的材料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所规定的要求,应当具备有效的出厂证明及合格的检验单。

  8.5施工中如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有质量问题、规格差异或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坚持确认使用的,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标准或人身伤害问题,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工期延误

  9.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及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不能保证双方约定的作业时间及甲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9.2因甲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甲方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9.3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合同工期相应顺延。

  9.4因乙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耽误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第十条 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执行国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JGJ/T304-20**)及《广州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验收和保修

  11.1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乙方应提前2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应签字确认。甲方2天内不验收,乙方可自检后隐蔽并如实填写验收单,甲方应予以承认。

  11.2工程竣工后乙方应提供该工程的建筑装饰、水电安装、机电设备等各专业的竣工图纸给甲方,作为竣工验收和结算的依据。

  11.3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2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如甲方不能在规定时间内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否则乙方视甲方同意通过验收。若另定验收日期,验收合格甲方应承认第一次通知验收时间为竣工日期。

  11.4如甲方要求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应在工程完工7天以后、交付使用以前,由甲方(或委托乙方)组织安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具有室内环境质量检测资格的机构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甲方负担。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若检测不合格,视其原因对发生的治理费用及再次检测费用按下列情况确定双方承担责任的大小:

  (1)乙方包工、包料的由乙方完全承担;

  (2)甲方提供材料的由甲方完全承担;

  (3)甲乙双方共同提供材料的,由甲乙双方所提供影响居室环境材料的比例相应承担。

  11.5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 年,其中水、电隐蔽工程保修期为 年。验收合格签字后,乙方填写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第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方式

  12.1双方同意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报价单》为本工程单价及数量的基础约定,结算时以双方确认的实际工程量为准。

  12.2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生效后,甲方按下表中的约定直接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工程进度 付款时间 付款比例 金额

  对预算、设计方案认可 合同签订当日 % 元

  施工过程中 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 % 元

  工程过半(已完成瓷砖的镶贴、门窗的安装、瓦(木)工工序基本完成) 油漆工进场时 % 元

  竣工验收 验收合格当天 % 元

  (2)其他支付方式:

  。

  12.3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工程款结算,甲方接到工程款结算单后

  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并向乙方结清工程余款。

  12.4工程款全部结清后,乙方应向甲方开具正式的国家税务统一发票。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3.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3.2未经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甲方擅自进场使用,视作验收合格,当即结算工程款。

  13.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非违约一方可终止合同,并由违约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造成损失的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合同终止手续,造成损失扩大,由造成方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3.4甲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元。

  13.5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工程质量达不到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乙方负责返工,工期不予顺延。

  13.6由于乙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元。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广州市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或消费者委员会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 附则

  16.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完全履行完毕后终止。

  16.2本合同签定后本项工程不得转包。

  16.3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16.4合同附件及经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甲方(签字):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单

  公司名称 联系电话

  用户姓名 登记编号

  装饰房屋地址

  设计负责人 施工负责人

  进场施工时期 竣工验收日期

  保修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备注:

  ①从竣工验收之日计算,保修期为 年,其中水、电隐蔽工程保修期为 年。

  ②保修期内由于乙方施工不当造成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地进行维修。

  ③保修期内如属甲方使用不当造成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酌情收费。

  ④本保修单在甲方签字、乙方签章后生效。

  监督电话:

篇4:惠州市维修资金维修使用施工合同(版本)

  惠州市维修资金维修使用施工合同(版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真诚合作原则,由乙方承揽甲方_________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有关规定,签订本合同:

  第1条 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

  1.2、项目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项目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4、工 期: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

  1.5、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专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6、合同价款:价格(含税)(人民币)___________,包工包料。

  第2条 甲方权利

  2.1、对乙方承揽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文明、环保施工等有协调、监督、检查权利,并与甲方签订相关的安全、技术协议。

  2.2、乙方不服从甲方的协调、管理,有严重的质量、安全问题,有不履行合同的情况,甲方有权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严重的直至终止合同。

  第3条 甲方义务

  3.1、甲方应积极支持乙方工作,协助乙方全面履行合同。

  第4条 乙方权利

  4.1、按合同约定按时保质完成施工任务。

  第5条 乙方义务

  5.1、负责项目正式开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5.2、乙方在现场施工应接受甲方及甲方委托施工的项目施工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现场其他施工队伍的施工。

  5.3、乙方应按照现场文明施工及环保法规要求进行施工,遵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甲方对施工现场的一切规定和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第6条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6.1、甲方在合同签定后10日内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支付 (合同价格_____%)(人民币)________,项目竣工并验收后甲方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支付(合同价格_____%)(人民币)________,质保期到期后甲方向维修资金主管部门申请支付(合同价格_____%)(人民币) ________。发票由乙方负责开具提供。

  第7条 施工要求

  7.1、乙方应按国家及行业规范要求进行施工。制订质量管理目标,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实现施工合同和甲方要求的质量目标。

  7.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乙方在承揽期间应对具体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承担在现场作业期间因乙方原因而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乙方需接受甲方现场的安全文明生产监督。

  第8条 项目验收

  8.1、本项目以国家制订的相关的项目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以及验收规范标准和甲方验收约定文件与设计要求的质量评定验收标准为标准进行施工和验收。

  8.2、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顺延。

  8.3、项目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日内组织受益业主代表验收,对于特种设备重大以上的维修项目应当请相关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出具验收报告。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组织验收,需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但甲方应承认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相关费用。

  第9条 项目质保期

  9.1、质保期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没有的双方约定。本项目质保期________,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10条 争议解决

  10.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甲乙双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应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12条 附则

  12.1、项目款项结算支付以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同意备案的时间及拔付比例为准。

  12.2、本项目需要进行保险时或有未尽事宜,双方应另订协议。

  12.3、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2.4、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贰份,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第13条 附加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收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

  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篇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协议)

  附件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保修维修条款(协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负责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的质量保修责任。

  2. 质量保修期

  2.1. 本工程质量保修期约定为:

  2.1.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1.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墙面、地下室的防水及防渗漏、管道防渗漏为伍年;

  2.1.3. 装修工程为贰年;

  2.1.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贰年;

  2.1.5. 暖通系统为贰个采暖期;

  2.1.6. 电梯为叁年。

  2.1.7. 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贰年;

  2.2.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均未约定的,按贰年计算;

  2.3.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验收合格备案后6个月开始计算,对于工程质量出现的永久性缺陷或在保修期内即已存在但尚未暴露的质量问题,承包人承担责任不受保修期限限制。

  2.4. 返修项目返修部位的质量保修期从该保修部位验收合格之日起按上述质量保修期重新计算,该部份质保金的退还时间顺延到重新计算的质量保修期到期后。

  3. 维修时限

  3.1. 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必须在12小时内(维修期前6个月必须在6小时内)向发包人报到,与发包人共同到现场查看,并于现场查看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复杂(重大)的维修项目经发包人同意可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方案。

  3.2. 维修项目应在约定的合理时间内处理完成,处理时间不得超过与发包人的约定时间,承包人责任内的商品房保修范围与保修期限,除了满足上述约定外,还应当满足重庆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重庆市新建商品房屋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的“质量问题处理完成时间期限”要求。

  3.3. 维修时间如有特殊原因确无法按期完成,承包人需提出具体原因,发包人签字认可后方可延期。

  4. 机构及职责

  4.1. 发包人相关机构及职责

  发包人负责组织协调保修期内的相关工作,建立对承包人维修小组工作的全面监控,督促及考评工作。

  4.2. 承包人保修机构及职责

  4.2.1. 由负责施工的项目经理总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天内成立专业的维修小组,由承包人所在的公司提供书面的维修小组负责人授权书,书面提供联系方式并保持通讯畅通,并报发包人认可。

  4.2.2. 维修小组应配备足够的各专业维修人员并常备相应的材料工具,服从发包人的管理,并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

  4.2.3. 凡保修项目施工涉及住户家具需搬动,承包人应报告发包人向住户协调后,承包人才能搬动,承包人应作好相应的保护措施。维修施工完,应恢复其原样。

  4.2.4. 承包人提供的维修施工方案需经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施工,但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施工中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并经发包人验收检查,方能撤场。

  4.2.5. 承包人保修期维修施工使用的水、电、气由承包人自行安表计量或按承包人所使用的机具进行费用估算,在维修工程完工并经发包人签认后向发包人缴纳,否则将从承包人的质保金中加倍扣除。

  5. 维修通知方式

  5.1.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联络方式(包括固定办公场所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详细联系地址等),发包人可采取下列任何快捷的通知方式通知承包人维修事项:

  5.1.1. 电话(以发包人电话记录为准);

  5.1.2. 传真(以发包人传真记录);

  5.1.3. 电子邮件(以发包人电子邮件发送记录为准)。

  5.1.4. 书面信件

  5.2. 以上联络方式可同时采用,但采用其中任意一项均为有效。

  5.3. 若承包人改变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或保修小组主要人员更换或撤出时,需及时书面通知发包人,承包人承担未能让发包人及时知晓其有效联络方式而造成的各类损失。

  6. 保修责任

  6.1. 保修责任鉴定可任意采用拍照、摄像、取样、记录(如发包人委托的施工单位或住户签字资料等),任选一种均视为有效。责任鉴定由承包人、发包人方共同进行,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进行的鉴定结果有效;若有第三方损失方,则承包人、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责任鉴定,承包人不到场核实,发包人及第三方损失方共同进行的鉴定结果同样有效。

  6.2. 所有材料由承包人组织验收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使用,验收合格后使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发包人认质认价材料,由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

  6.3. 由发包人指定分包单位施工的项目,承包人应认真履行总包责任,督促检查分包方分包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统一向发包人验收及交付,承包人承担总保修责任。

  6.4.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或第三方生命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并全额赔偿。

  6.5.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业主提出索赔时,承包人授权发包人全权代表承包人与业主进行谈判(包括维修、赔偿),承包人认可发包人谈判结果,并履行谈判所约定的各事项,同时承担全额费用。

  6.6.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业主退房,造成该房屋再次销售的价格低于原销售价格,承包人应按差价的150%补偿给发包人。

  6.7. 承包人保修维修应达到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维修材料应使用原有品牌及型号,确必须使用其他材料替代的,需征得发包人同意。

  6.8. 承包方承担的保修责任,还应以双方合约、国家法规、地方规章、行业规定等中的有利于用户方的条款为准。

  7. 保修违约处理

  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构成承包人违约,视为承包人自愿放弃质保金,承包人除应按合同违约条款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外,还应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及第三方利益损失,发包人依法保留追赔的权利,如下:

  7.1.1. 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维修通知后,承包人拒绝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拒绝履行保修责任的。

  7.1.2. 发包人就同一维修事项向承包人发出两次书面维修通知,承包人仍不按约定到现场进行检查和安排维修,不履行维修责任的;

  7.1.3.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超过3个月的;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有权安排其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加收50%的管理费)由承包人承担,且本工程的整体保修责任继续由承包人承担,直至保修期结束。费用的认定可不经承包人认可,由发包人发送书面通知给承包人,同时提供相关责任及费用认定资料,承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必须向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每延迟一天,每天按未交纳费用的0.5%收取滞纳金,列举如下:

  7.2.1.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到现场检查、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的;

  7.2.2.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经过两次维修仍未能达到合同要求的;

  7.2.3. 承包人的维修方案不满足发包人要求,虽经多次(三次或三次以上)修改仍不能满足要求的;

  7.2.4. 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有效联系方式,造成发包人无法正常通知承包人履行保修责任时间但未超过3个月的;

  7.3. 承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限内报到、或未按约定的时限提出处理方案、或未按约定的时间进场施工,或未按维修时限完成维修项目并达到验收标准的,且无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字认可的延期原因,每延期一天扣罚承包人200~1000元/天违约金。

  7.4. 如对同一维修事项,承包人在维修时限内进行第一次维修后,若仍未能解决该维修事项,承包人可按维修时限约定进行第二次维修,第二次维修还不能解决该维修事项,则发包人有权按7.2条约定执行,也可要求承包人按维修时限进行第三次维修解决,同时,承包人还需支付发包人每次1000元的质量违约金。

  7.5. 承包人不服从发包人的管理,或不遵守发包人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支付发包人50~500元的违约金。

  8. 质保金退还

  8.1. 合同保修期或上款规定的维修项目的质保期顺延的到期之日,且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无异议且保修款结算完毕后14天内即与承包人办理质保金退还手续,退还承包人未使用的质保金,质保金不计利息。

  9. 其他

  9.1. 如因承包人质量原因导致事故或将要导致事故,在承包人抢修工作人员到达之前,发包人可先行采取合理的方式以避免事故损失扩大,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 发包人及承包人在责任认定产生争议,如承包人认为是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维修时,均由承包人提供证据(设计要求、核定单、其他书面依据)证明其无过错,否则为承包人有过错,需按本条款约定履行维修责任。

  9.3. 承包人所留质保金不足以赔偿该因承包人质量原因造成的相关损失时,发包人将保留继续追赔的权利。

  9.4. 本条款所指发包人可理解为发包人或发包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

  9.5. 本条款使用于多方合同时,承包人承担的责任及义务均适用于发包人以外的其他合同主体。

  9.6. 发包人指定进行分包的项目的维保事项,由总包单位协调和督促分包单位进行保修,承当总包管理责任,分包单位不按本条款约定进行保修时,发包人有权要求总包单位代为履行保修责任,并追究分包人保修违约责任。

  9.7. 本条款为合同的补充条款,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以合同约定为准。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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