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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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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第二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安全监督。

  第四条 管理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维修、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4、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和消除事故隐患;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及时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安全教育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处检修或在其附近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辩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门与墙面颜色一致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维修,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采取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应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险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险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等不应设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和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3、*、演出、放映、展览、比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所有安全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安排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认真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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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责任

  第三条 直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 直属企业应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直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 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 直属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7、 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8、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企业,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直属企业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 直属企业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企业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码头、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等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解决。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应施工。

  第十四条 应当结合集团公司有关关键部位及要害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企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除应当履行上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企业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应实行封闭式管理。

  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六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 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应事先通知本单位专职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一条 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设置两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消防战斗员的年龄应在30岁以下,消防车司机年龄不宜超过50岁。应建立保持消防队伍年轻化的用工机制。国产消防车宜定员6人,进口消防车宜定员3~4人。

  第二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应参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公安消防部队执勤条令》和《公安消防部队执勤业务训练大纲》、《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的要求,建立学习、训练、执勤、工作、生活的正规秩序。

  第二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履行下列职责: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6、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7、负责健全企业消防档案,制定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8、建立正规的执勤秩序,实行昼夜执勤制度并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消防车应处于待命出警状态。

  9、设有气防站的消防队,应负责本单位的气防工作。

  10、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第二十五条 直属企业消防和安全部门应明确分工,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六条 直属企业应当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五章 宣传与培训教育

  第二十七条 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直属企业应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新闻、电视等宣传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十八条 直属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消防、安全、教育、劳资、人事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消防专项培训,学习掌握相应的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上岗。

  第三十条 对新入厂及转岗的职工和进入生产区的各类人员,在进行安全教育时,应有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第六章 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第三十一条 直属企业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直属企业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直属企业建设规划,应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三十二条 直属企业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完整好用。

  第三十三条 直属企业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举高等特种消防车和重型消防车;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三十五条 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泡沫泵站、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和消防车、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以及消防器材的完好。

  第三十六条 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或罐区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应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消防水泵房的管理

  1、消防供水泵房是消防水的保证中心,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严禁将泵房改作它用或在泵房内乱放杂物。

  2、水泵和柴油发动机应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应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进行盘车和机泵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并且每周试验1次。

  3、建立24h值班制,设专职或兼职值班人员负责,严格交接班制度,出现故障应立即处理并排除,时刻保持战备状态。

  第三十九条 泡沫泵站的管理

  1、泡沫泵站是重要的消防设施之一,应加强管理。泵房严禁改作它用或乱放杂物,保持室内整洁,保持周围道路畅通。

  2、泡沫泵应保持完好,做到零部件齐全。每周至少运行1次,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压力和流量能满足设计要求。平时应严格按照备用机泵的管理要求,定期盘车和润滑,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3、泡沫泵运行后应立即进行水清洗,防止机泵和管线锈蚀。应做好泡沫管线和泡沫贮罐的防腐处理,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应及时检修、更换。

  4、灭火系统每年应进行1次消防试验,确保完好。

  第四十条 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应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1次;泡沫系统每年试验1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应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应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应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第四十一条 消防车管理

  1、应加强对消防车,尤其是做好大吨位、多功能重点消防车的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车时刻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接火警后能够快速和有效地投入灭火战斗。

  2、建立健全消防车技术档案和运行档案。

  消防车技术档案主要包括:车辆的技术参数和基本数据;运行操作规程或用户手册;维修保养和验收制度;润滑手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重点消防车随购车所带的资料,主要包括用户手册、运行手册、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等资料。技术档案应齐全,登记编号,并责成专人管理。

  消防车运行档案主要包括车辆运行记录;故障记录:维修保养记录;润滑记录;主要配件更换记录;主要性能指标测试记录等。运行档案应齐全、整洁、规格化,并由专人及时整理填写。当人员变动时,应组织认真交接。

  3、应重视提高消防车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做好业务和技术培训,培训应编制计划,考核应制定办法。

  培训分为上岗前培训和上岗后定期业务培训,主要内容包括:工作责任心和安全意识教育;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教育;车辆驾驶和设备操作技能培训;车辆维护保养常识和实际操作训练。

  4、重点消防车驾驶员、执勤人员除进行上述一般业务技术培训外,应根据驾驶车辆所规定的培训要求进行技术培训,并进行严格的实际操作训练。经过培训应熟知消防规程和消防条例,熟悉车辆一般技术性能,掌握车辆驾驶、设备操作、维护保养和润滑操作等技术,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5、重点消防车驾驶员通过培训后,应熟知驾驶操作车辆的性能、结构、原理、用途,并熟练驾驶和操作,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设备故障,在各种复杂情况下,能够准确熟练地完成各项操作。

  6、重点消防车驾驶员应从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验的消防队员中选拔,并持“重点消防车操作证”上岗。新驾驶员独立顶岗,须由老驾驶员陪练,直至达到能够熟练操作为止。

  对连续间断驾驶操作重点消防车辆半年以上者,如需再上岗时,应经过重新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认真编制消防车大修和保养计划,严格执行保修制度所规定的各项内容,组织实施每日的“例行保养”和“三级保养”。

  重点消防车的定期保养应遵照专用的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实施,对维护保养手册规定以外的项目或不清楚的部件,驾驶员不应随意拆卸,如应拆卸时,须经主管领导和部门同意,会同有关技术人员共同进行处理。

  重点消防车在电路维修和焊接时,应注意车辆自控和遥控系统的保护。做清洁卫生时,应避免用高压水枪冲刷表面或用水枪冲洗驾驶室。应用水冲洗时,应注意电器设备和车辆表面的保护,采取措施及时擦干,以防部件锈蚀。

  重点消防车每次更换和添加润滑油、脂、液时应附合本车标准,并要求做到“五定”(定人、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和“三过滤”(油桶、油壶、加油点)。

  重点消防车使用后应进行认真检查,及时恢复战备执勤状态,泡沫车和干粉车使用后应按操作程序清洗或氮气吹扫,正确归位,重新润滑。

  严格执行修复后的交验制度,按保养项目逐条进行自检和交接各方共检、试车、确认合格后,方可交接。

  每年按期编制重点消防车备品备件计划,并纳入企业设备备品备件进口计划,及时组织进口足够的车辆备品备件,确保车辆维修的需要。

  消防车应及时处于良好的战备执勤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援,须经主管领导批准。

  8、为确保重点消防车的战备执勤和灭火中发挥应有作用,应从严管理。

  严禁无“重点消防车操作证”的人员驾驶操作,无关人员不应开启车上的开关、按扭等设备。

  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未经设备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应转借、挪用。

  严格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应认真清点器材,查看车况,确保设备处于完好状态,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逐级上报,尽快采取补救措施,如需要停修时,应报消防部门负责人审批。

  9、对于列入《中国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方案》的大型进口消防车,应确保处于良好的战备执勤状态,以便随时调用。

  第四十二条 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应加强管理,不应随便挪用。

  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应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应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3、按照各种小型灭火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应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第七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直属企业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应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专职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四条 企业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员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企业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四十五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六条 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其它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应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八章 法律责任和处罚

  第四十九条 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已经作出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的规定进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直属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制订内部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违反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在上述场所携带火种、吸烟、使用明火的;

  2、未经批准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3、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和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或者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的;

  4、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或者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埋压、圈占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7、不执行火场指挥员指挥或故意阻碍消防车(艇)通行,影响火灾扑救的;

  8、有重大火灾隐患,经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9、阻拦报火警或者谎报火警的;

  10、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直属企业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

  1、本单位发布的指令、命令、决定、规章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

  2、无视消防监督管理部门的警告,未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的;

  3、消防安全工作无人负责,管理混乱的;

  4、不按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因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发生火灾事故的;

  5、设备带故障运行,不按规定检修,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作业环境不安全,消防设施不齐全,又不采取措施,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的;

  7、规章制度不健全,无安全操作规程作业,造成火灾或影响火灾扑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8、不按设计施工或擅自降低防火等级,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9、未经完工验收擅自投产、使用,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0、发生火灾事故后仍未来取有效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篇3:航务工程局消防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航务工程局消防安全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及生产岗位和职工。消防安全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根据国家颁布的《消防法》,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61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其各自职责,确定消防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四条、按照《规定》要求,局对各公司实行消防安全目标考核和管理,其考核有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实行防火责任制、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人和管理人,明确消防安全职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对电器设施和明火作业实行严格审批与管理。

  三、确定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部位,制定防灭火工作预案,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公司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检查,其所属单位实行每月、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的制度。

  五、对防火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整改消除。

  六、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消防重点单位、部位员工应当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七、对重点单位、部位及各类船舶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制定灭火预案。消防器材配置齐全、有效。

  八、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安全检查、考核和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予以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予以处罚。

  第五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一次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火灾事故等级划分为三类: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十人以上;重伤二十人以上: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受灾户五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一百万以上。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死亡、重伤十人以上:受灾户三十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

  三、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控制目标。

  一、坚决杜绝特大火灾事故。

  二、杜绝和防止重大火灾事故发生。

  三、一般火灾事故的起数控制在单位职工总数的万分之五以内。

  第七条、对在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完成和达到安全考核控制目标,并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予以奖励。

  一、公司年内没有发生火灾事故,消防安全管理与考核目标达到局考核标准,按规定计提消防安全工资含量的额度。

  二、公司年内没有发生特大或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的起数未超出局考核控制指标,可以计提消防安全工资含量80%的额度。

  三、公司对全年消防安全管理取得成绩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予以奖励。

  第八条、凡违反国家消防法律和法规,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公司年内发生特大或重大火灾事故的,要扣除公司消防安全计提工资含量,并视情给以事故单位和责任人分别处罚。

  二、公司年内没有发生特大或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的起数超出局考核指标的,要扣除公司消防安全计提工资含量,并给以事故责任人一定的处罚。

  三、凡因下列原因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要给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1、消防安全责任制与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各种防火安全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2、单位消防负责人不明确,无消防安全管理人的;

  3、没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不及时的;

  4、对重点防火单位,部位不明确,消防工作不落实,无安全警示标志的,从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未经消防知识培训的:

  5、未经批准违章明火作业或擅自改装电线、电器的;

  6、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或不及时更换的;

  四、凡因下列行为造成火灾事故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还应处以1 00元以下罚款:

  l、违章指挥,从事危险作业的;

  2、不坚守岗位、擅离值守、麻癖大意的;

  3、在重点单位和部位、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行;

  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动用电器设施的;

  5、未经批准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

  6、未经批准私建违章建筑或阻塞消防通道的;

  7、损坏消防器材与设施的;

  8、发生火灾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五、局公安、保卫部门负责消防安全监督和检查、协助地方公安消防机关进行火灾事故的调查,对肇事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给以必要的处罚。

  第九条、凡年内发生重大、特大火灾事故的单位,不能参加评先进活动,实施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局发“关于防止或发生火灾事故奖励实施办法”和“消防安全考核标准”废止。本规定由公安处负责解释。

  火灾事故报告表

  报告单位: 填报时间:

  事故单位

  事故时间经济损失 事故地点人员伤亡

  火灾类别

  火 灾 发 生 原 因 及 后 果

  责 任 分 析

  审批人: 填表人:

篇4:大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大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大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大厦、客户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大厦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1.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保证安全。人员离开电气设备时须将电源切断。

  2.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申请维修或更换。

  3.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丝。除工作需要获得批准外,不得私自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具。

  4.禁止在电源插座和配电装置周围,堆放易燃物品,严禁在防火卷帘门下堆放任何物品。

  5.各电气设备的导线、接头和开关不得断线、老化、裸露和破损,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6.变配电室内,严禁存放各种易燃物品,严禁明火作业和使用电加热设备,通风要保持良好。

  7.库房宜采用60W以下的白炽灯,与物品较近灯具应加玻璃罩和金属网加以保护,照明灯具应布置在主通道或垛距上方。

  8.库房保管员在离开库房前,应进行认真检查,确认无任何火险隐患时方可离开。

  9.严禁在库房内使用任何明火,库房内的物品应分类摆放,整齐有序,垛与垛的距离应符合要求,留出适当距离,库房主通道的宽度应符合消防管理规定。

  10.化学物品及压力容器应单独设置库房。

  11.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要保持畅通,严禁堆放物品,疏散标志和指示灯要保证完好有效。

  12.物管中心每个员工都有责任维护消防设备设施,不准损坏、阻挡和擅自移动消防设备器材,不准私自动用消防水源,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和堵塞消防通道。

  13.如需占用大厦周围消防车通道及停电、停水及切断通讯线路时,必须通知保安部门和工程部。

  14.大厦内所有人员,均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熟悉建筑内外的疏散路线(通道)。

  15.严禁在大厦内各公共区域、电梯轿厢内、施工区域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16.大厦内严禁动用明火,确需动用明火时,必须事先到保安部办理审批手续,开具动火证。

  17.动火时,现场设专人看管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操作人必须持有专业操作证书。

  18.大厦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禁止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如需存放,必须做到专库、专放、专人管理。

  19.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损坏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保安部门及时报告。

  20.大厦内的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防火门和消火栓等要定期进行检查、测试,发现失灵损坏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21.工程人员定期对大厦内燃气管道、仪表、阀门等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或泄漏要及时维修更换。

  22.遵守燃气安全使用规定,工程人员要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卸、改装燃气设备和用具。

  23.工程部对避雷装置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于当年六月十五日前完成,以确保避雷装置的载体在雷雨季节安全无损。

  24.消防控制室设专人昼夜值班,值班员要认真观察记录仪器设备的工作情况,及时处理火警信号。

  25.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保安部报警,并迅速采取扑救措施,抢救人员和物资,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消防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26.物管中心保安部门发现火险隐患,有权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整改。

  27.保安部门有权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并提交中心安全领导小组做出处罚。

篇5: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职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的安全,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保障教学、科研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三条 消防工作由院行政领导负责,由各处室、系部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院行政将消防工作纳入学院建设和发展的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相适应。计划、安排相应的消防经费,专款专用。

  学院设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其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第四条 消防工作实行防火安全目标管理。各处室、系部等部门应当逐渐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负责人、防火员与义务消防队员,责任到人,强化消防安全规范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五条 保卫部门对全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部门应当经常性地进行自查自纠,消除安全隐患,落实整改。

  第六条 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部门、成年公民都有参加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积极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学院有关部门有在学生、儿童中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院报、广播、电视与网络等有关主管部门,由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

  第二章 火 灾 预 防

  第八条 建筑设计、建筑施工、电气安装、室内装饰等工程建设,都应当遵守有关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都应当认真履行申报、审批手续。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保卫部门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审查验收;未经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如图书馆、教材库、印刷厂、液化气站、实验室等应当符合防火防暴要求。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第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必须严格遵守《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凡学院所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内均不得设置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 举行大型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举办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疏散应急方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在举办的一个月前向保卫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十二条 建立一支具有一定素质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防火负责人、防火员及图书馆、实验室、资料室和仓库等各有关专(兼)职人员,都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知识与技能。

  第十三条 图书馆、液化气站、化学化工实验室、网络中心、教材仓库、等所有防火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制定详尽的防火预案。

  第十四条 保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和归集原始消防资料,制定消防灭火、疏散应急工作预案。

  第十五条 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由保卫部门统筹安排落实(凡经济承包与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须自费购置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 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任何部门、个人都有管理和爱护消防设施、器材的责任和义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消防设施、器材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凡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个人,都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予以追究与处罚。

  第十八条 加强电源、气源、火源管理,严禁煤气、液化气、煤火两种以上火源在同一室内存放和使用。

  第十九条 严禁超负荷用电;严禁违章私接电源;严禁学生宿舍使用电炉、电热器取暖;严禁学生宿舍内自办伙食;严禁学生宿舍蜡烛照明;严禁在校内放鞭炮焰火和焚烧废纸废物垃圾;严禁在校内举行野炊和篝火晚会;严禁在任何消防通道上堆放杂物、擅自改建、扩建阻碍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严禁在阳台上或室内熏烤腊制品;严禁小孩玩火;严禁一切违反消防法规和防火安全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条 教职工与学生宿舍每晚应当准备预留应急用水,以防发生火灾时应急而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 图书馆、液化气站、油库、化学危品库、资料室、印刷厂、木工房、保管室、高压配电房等重点防火单位、部位内严禁吸烟、严禁擅自使用明火。

  第二十二条 电气、锅炉、焊接、起重、电梯、油库、液化气站、电教中心、网络中心等特种岗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合格,持证上岗;在操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发现火警应当及时报告,并积极组织人员扑救。

  第二十四条 发生重大火灾时,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必须赶赴现场指挥灭火,各单位、个人都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协助保卫、公安消防机构做好火灾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和火灾损失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或玩忽职守的单位、个人给予批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的依法追究责任。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火警火灾事故报告

  第二十六条 任何人发现火警时,要及时呼救,就近组织人员尽力扑救,并且立即报告防火安全办公室,单位领导应赶赴现场组织灭火。

  第二十七条 在灭火过程中,要冷静、沉着、正确使用各种设施和灭火器材,充分发挥效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如果火势大而难以扑灭,应立即接通火警电话“119”报告消防支队,请求救援。

  第二十八条 发生火灾,向“119”报警之后,防火安全部门应当派人在学院大门口交通要道处等候消防车到来,引导消防车至火灾现场。

  第二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防火安全守护员必须提高警惕,防止余火复燃,同时防止坏人破坏。防火安全部门对火灾事故要详细勘查现场并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必须及时报告,并且积极配合消防部门查清原因,按“三不放过”的原则做好善后处理。

  第四章 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

  第三十一条 保卫部门负责对全院消防设施管理的监督、指导和维护保养。

  第三十二条 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实行单位负责制,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损害、不得丢失,管理责任到人。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发现消防设施有问题,应及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处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应报告保卫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附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堆放任何物品,以免妨碍紧急情况下的操作。

  第三十五条 凡对我院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销售的单位、个人都必须具备资质证经营执照等合法手续和合格的技术条件等,方可准予实施。

  第三十六条 消防灭火器材(如灭火器等)维修完毕,应有明显的厂家维修日期和合格标记。

  第五章 防火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七条 为了健全防火安全制度,落实防火安全和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必须加强防火安全监督检查,确保学院安全。

  第三十八条 防火安全检查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制度落实情况和人员值班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九条 保卫部门应根据不同季节、不同部门和节假日的不同特点,对全学院防火安全工作及时进行全面部署和检查,各单位防火责任人要组织人员根据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各单位的值班人员要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工作日程加强检查;保卫部门要经常性地进行监督检查或抽查,各单位应积极协调。

  第四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必须及时采取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责任到人,坚决消除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必须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及时处理,确保万无一失。

  第四十一条 保卫部门在安全检查中,做好检查纪录,发现隐患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定期检查落实整改情况。

  第四十二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学院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重点防火部位、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安全出口锁上、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擅自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第六章 防火安全人员职责

  第四十三条 学院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学院消防安全,掌握学院的消防安全情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批准成立义务消防队。

  第四十四条 防火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及规章制度,依法治火;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全院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群防群治;及时向学院防火安全委员会汇报上级机关关于消防工作的指示与要求,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提出实施办法,为学院领导正确决策和解决问题提供依据。

  (二)制定学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根据不同季节和特殊情况,分析、部署防火安全工作,及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总结,管理好消防安全档案。

  (三)组织制定符合本学院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负责组织全院消防器材的配置,指导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保养和维修。

  (四)对于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提交学院讨论和决策后,督促组织实施。

  (五)及时向学院领导汇报发生的重大火灾事故,查明原因和损失,分清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六)普及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广大师生的消防法制观念和消防意识;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搞好消防知识和技能培训;领导义务消防队组织;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培养消防安全工作骨干和典型、总结经验、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第四十五条 防火办公室负责人职责

  (一)拟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与总结,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拟定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三)负责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负责维护管理。

  (四)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在师生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五)负责火险、火灾现场的灭火组织及火灾事故调查等工作,及时汇报情况。

  (六)学院消防安全负责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在各级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学院有关消防工作规章制度。

  (二)积极参与在学院消防管理和宣传教育等有关活动,积极提出有关消防安全的建议,并认真协助所在单位防火负责人、防火员做好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三)积极参加消防训练,学习业务理论知识,提高消防技能。

  (四)经常检查本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情况,使之处于良好状况。

  (五)发现火险、火灾,及时报警,并就近组织力量扑救,直至扑灭为止;保护火灾现场,协助保卫与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原因。

  (六)举报隐瞒发生火灾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章 消防安全工作奖惩制度

  第四十七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消防安全制度健全,组织到位,责任到人,措施落实,模范执行消防法规,达到消防安全十项标准,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严格、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培训积极,全年无火灾事故。

  (二)经常检查,积极整改,消除火险隐患,尤其是重大隐患,避免火险火灾事故发生,事迹特别突出的。

  (三)积极支持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改进消防安全措施,成绩显著的。

  (四)发生火灾时,勇敢抢救国家财产或人员生命,及时组织扑灭火灾,把火灾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的人员。

  第四十八条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处罚:

  (一)单位主管领导、防火负责人、防火员、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防火职责,对火险隐患整改不力而造成火灾损失;值班员未尽职责,没有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造成火灾事故的。

  (二)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而引发火灾事故的。

  (三)在“严禁烟火”区域吸烟或生明火,且不听劝阻,造成火灾事故的。

  (四)违反电源、电源与火源管理制度及违反易燃、易爆物品和仓库管理制度引发火灾的。

  (五)违反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或造成消防设施器材损失的。

  (六)发生火灾不报告、有意隐瞒火灾事实真相,灭火战斗中不听指挥和见火不救或阻碍灭火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法规与本规定的。

  (八)一切处罚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供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有关法规裁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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