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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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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石化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特点。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并对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经国务院批准,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实行行业内部财产保险。

  第二条 安保基金是由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集中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及其组建的集体、“三产”和分离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集团公司计缴安保基金。

  第四条 安保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

  第二章 安保基金的收缴

  第五条 安保基金计提的依据是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

  第六条 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1、固定资产和存货。

  2、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

  3、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尚未报转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不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1、土地、公路(不包括厂内公路)、运输车辆(不包括施工机具)、船舶(不包括趸船)。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铁路、道路、涵洞、水闸、堤堰、桥梁及护坡。

  4、林木、花草、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5、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和临时暂设工程。

  已向社会保险的资产不应再计缴安保基金。

  第八条 安保基金的提取标准及操作办法。安保基金缴纳单位按照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帐面平均余额的4‰提取。

  1、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参股、股份制企业和合资企业以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最近6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扣除第七条各款规定的扣除额)为基数,每年分两次提取:第一次,按上~年12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上年7~12月每个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第二次,按本年6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本年1~6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

  2、设计施工单位、集体、“三产”、分离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第一款规定提取。

  3、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在尚未正式投产、国家验收(即固定资产未转帐)之前,应以调整概算投资扣除已投保资产和待转出、待摊销的费用之后的85%作为基数,按照基数的4‰提取,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4、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按设备到岸价的2‰提取,列入基建费用,并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第九条 安保基金缴纳期限

  每年3月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缴纳。

  第十条 安保基金收缴

  缴纳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安保基金,按时汇至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安保基金帐户。收款单位:中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里分理处,收款帐号:*******。

  第十一条 当年安保基金利息和总准备金利息作为当年安保基金收入,计入安保基金总准备金。

  第三章 安保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集中的安保基金分企业与集团公司两级使用,即小部分由集团公司返回企业使用,大部分由集团公司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返回安保基金的比例根据企业缴纳的情况定为安保基金实际上缴额的20%和17%。按期足额缴纳安保基金的企业,返回比例为20%;未按期足额缴纳的企业,返回比例为17%。

  返回安保基金由企业按规定开支范围和比例使用:6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20%用于安全教育培训;20%用于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未完成集团公司安全考核指标的单位不应提取20%的奖励,并将这部分奖励全部用于增补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支出。

  企业年末安保基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统筹使用的安保基金的开支范围和比例:

  1、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费。用于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由安全环保局按照集团公司安保基金《赔偿细则》理赔。

  2、隐患治理补助费。用于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治理项目由安全环保局审批并核定补助费。

  3、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

  (1)安全技术装备补助费。用于企业配置安全装备。装备的配置及补助标准由安全环保局核定。

  (2)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用于安全技术产品项目开发。新的安全技术产品开发项目应面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按科技开发项目程序审批并由安全环保局核定补助费。

  4、安全科研补助费。用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按规定核定补助费。

  5、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安全先进奖励费。用于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7、工作经费。用于安保基金收缴、财产损失理赔、安全隐患评估、安全评价和相关业务的开展。

  以上支出项目,每年前三项支出合计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每年工作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安保基金收缴额的5‰;其余各项支出在保证以上比例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深圳安惠实业公司是用安保基金投入成立的,作为安全技术产品开发的经济实体,必须按集团公司规定的经营方向、经营规模运行。由集团公司拨付的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应专款专用,按期上报。安惠实业公司的经营净收益必须纳入安保基金核算。以前年度的所有者权益及以后年度的净收益均应纳入安保基金总准备金核算。

  第十六条 年末集团公司安保基金结余作为安保基金总准备金,转入安保基金专户。

  第四章 安保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安保基金政策、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变更必须报经财政部同意。

  第十八条 安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安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财务计划部和财务公司负责安保基金财务监督和银行结算。

  企事业单位的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财务监督和银行结算。

  第十九条 为了管好、用好安保基金,缴纳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安保基金管理。建立安保基金分类使用台帐、详细的固定资产缴纳台帐和管理制度。及时统计、上报有关安保基金资料和报表。缴纳单位每次缴纳安保基金时,均应填制一份安保基金缴纳情况表和一份固定资产缴纳台帐,连同汇款凭证寄往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安全环保局审核确认后,及时返回安保基金,并开具收据作为缴纳安保基金的正式凭证。

  第二十条 安保基金支付业务,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开具拨款通知单,财务公司负责拨款。

  第二十一条 年初,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根据安保基金使用规定,编制年度安保基金使用计划,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终,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编制安保基金收支年度报表报集团公司和财政部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安保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应定期组织审计。

  第五章 安保基金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保基金每年1月、7月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按月分摊进成本。

  第二十五条 会计处理。

  1、缴纳单位

  提取安保基金时,借:待摊费用,贷:其他应交款;上缴集团公司时,借:其他应交款,贷:银行存款;按月分摊进成本时,借:管理费用或基建费用,贷:待摊费用。

  收到安全环保局返回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支出返回款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或现金。企业使用安保基金(包括集团公司返回的和集团公司补助的)形成固定资产的,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

  2、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收到安保基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返回企业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办理事故损失赔偿等业务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年终将本年安保基金结余额划转财务部安保基金专户,作为安保基金准备金,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

  3、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

  收到安全环保局划转的安保基金时,借:银行存款-安保金存款户,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确认当年安保基金利息及安保基金准备金利息收入,借:银行存款-安保金存款户,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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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X慈善基金会善款收入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善款收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接收慈善捐款(以下简称“善款”)相关流程,根据《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会所有的慈善捐款。

  第二章 捐款人资料登记

  第三条 向本会捐款的个人及机构需向项目部登记基本信息。

  第四条 对于个人捐款,本会项目部需登记捐款人姓名、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信息;对于机构捐款,项目部需在《捐款人信息登记表》(附件1)登记捐赠机构名称、办公地点、联系人姓名及电话。

  第五条 捐款人信息应在收到捐款后立即进行登记,现场募捐或不方便立即登记时应留下联系方式,事后补充登记。事后无法补登到详细信息的在备注栏予以注明。

  第六条 下列情况由项目部以匿名人士予以登记。

  1、事先声明匿名捐款;

  2、匿名将捐款投入本会捐款箱内;

  3、匿名向本会账户存入、汇入支票或现金。

  第三章 善款收入管理

  第七条 现场慈善募捐活动善款收入管理

  1、募捐现场收到现金支票

  (1)现场慈善募捐活动接收现金、支票时必须设置捐款箱。

  (2)在现场募捐活动结束后,至少由一名工作人员开箱,两名工作人员(至少含一名本会财务人员)清点善款数额,项目部部长或秘书长在场证明。

  (3)清点结束后应分具名和匿名捐款将募捐箱收到的现金和支票单独登记造册填写《现金、支票登记表》(附件2),参与清点人员均需当场在登记册上签字确认,并于活动结束后公布募款金额。

  (4)项目部制作《善款收入通知》(附件3),并将登记册、现金及支票一起交出纳,出纳签收《善款收入通知》,副本予项目部后将现金、支票入账。

  2、募捐现场收到承诺捐款

  (1)如捐款人未能随身携带支票或足额现金时,可由项目部为捐款人现场进行登记,开具《承诺捐款人名单》(附件4),项目部负责催收善款。出纳确认善款到账后,在《承诺捐款人名单》备注栏注明“入账”。

  (2)捐款人承诺捐款的三个月后,如未能及时兑现捐款承诺,出纳在《承诺捐款人名单》备注栏注明“未入账”,并将《承诺捐款人名单》复印交由项目部负责联系催收,项目部确认确实无法收到善款的,由项目部和财务部联合发出《关于未能兑现捐款承诺的说明》(见附件5)。项目部根据实际到账情况,向财务部开具《善款收入通知》。

  第八条 日常捐款收入管理

  1、对于捐款人的现金捐款,项目部应指导捐款人将现金自行存入本会账户,捐款人向项目部提交银行入账单。项目部开具《善款收入通知》提供给出纳核对。

  2、捐款人以支票形式捐款,项目部取得支票后向财务部开具《善款收入通知》,连同支票一并交出纳核对入账。

  3、捐款人通过转账汇款等方式捐款,将汇款单复印传真或通过邮件发给项目部。项目部填具《善款收入通知》交出纳核对实际付款信息。

  4、出纳应每季度核查匿名转账汇款、匿名存入现金等方式的捐款后,将有关资料通知项目部,项目部复核后向财务部开具《善款收入通知》。将此类款项以匿名捐款方式入账。项目部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全部匿名捐款的核查工作。

  5、出纳核对无误的《善款收入通知》,粘贴银行回单等资料后签字,交会计入账。

  第四章 收据管理

  第九条 出纳凭据复核无误后的《善款收入通知》,确定善款收讫后,方可处理:

  1、对每笔金额达人民币一百元或以上,并在《善款收入通知》上的具名(非匿名)捐款,开出善款收据。

  2、善款收据上的捐款人名称必须以《善款收入通知》捐款人名称为依据,其余名称(例如:善款递交人或支票开出人或银行汇款人)仅作参考。

  3、善款收据上的日期为实收善款日期,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如匿名捐款人于捐出善款年度的12月31日前联络项目部登记捐款人资料,项目部核实无误后补充登记捐款人信息,然后向财务部提供《补开收据通知书》(附件6),再补开善款收据。

  第十一条 善款收据为本会向财政局购置的正规票据,一式三联(一正联二副联)。上下联应全部一次填开。善款收据开出后,收据第二副联送交项目部。收据第一联、第三副联由财务部保留存档,其中,第三副联保留为入账传票附件,第一副联保留为收据存根(以收据号码顺序排列)。

  第十二条 项目部将开好的收据转交给各法人单位或个人,其中加盖公章后的、按单位汇总的个人捐款明细清单应一并返还。

  第五章 外汇结汇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本会在接受到境外捐赠的时候,要与捐赠方签订接收捐赠的协议(附件7),约定资金的使用用途。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慈善基金会。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

篇3:X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慈善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信息公开行为,保护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本会慈善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民政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所有工作人员。

  第二章 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三条 本会基本信息,包括:

  1、本会章程、组织架构、业务范围;

  2、本会理事会成员组成信息、各部门负责人信息;

  3、本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本会联系人、联系方式,以及本会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账号。

  第四条 本会相关制度规定,包括:

  1、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2、财务管理制度;

  3、信息公开制度;

  4、善款收入管理制度;

  5、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决定应予公开的其他制度。

  第五条 善款收入信息,包括:向本会进行捐赠的捐款人姓名或捐款单位名称、捐赠金额(含货币资金、实物、股权资产等)。

  第六条 慈善公益项目进展信息,包括:

  1、项目正式开展时(以财务付款日为节点),公布项目基本信息;

  2、项目结束时,公布项目结果与成效信息。

  第七条 本会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重大公益项目评估报告。

  第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等情况。

  第九条 本会关联交易等行为的具体内容和金额,包括:

  1、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

  2、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

  3、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

  4、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

  5、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

  6、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

  第十条 本会定向募捐情况、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本会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第三章 信息公开方式及要求

  第十二条 本会的信息公开平台为民政部统一信息平台(“慈善中国”),以及**慈善基金会官方网站。

  第十三条 本会应予以公布的信息,须在形成或经本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30日内在相关信息公开平台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会应予以公布的信息,应确保由专人负责,及时、详实地向外界公布。

  第十五条 对外公开有关机关登记、核准、备案的事项时,应当与有关机关的信息一致。

  第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年1月1日起试行。经20**年7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正式对外发布,

篇4:X慈善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制度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章程规定,按照“常怀感恩之心,不忘回馈大众,构建和谐社会”的宗旨,为规范本会业务范围内的项目申报、审批、执行、回访等项目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项目范围

  1、扶贫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

  2、突发性的赈灾济难项目;

  3、关注孤老残障、扶危济困、困难群体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建设等慈善公益项目;

  4、促进教育事业发展项目;

  5、支持环境保护项目。

  第二条 资助方式

  对批准资助的社会慈善公益项目,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资金、物品等多种形式的资助方式。

  第三条 审批程序

  1、需本会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由被捐助方向本会提交申请材料,项目部接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本会章程及宗旨的慈善公益项目,项目部根据实际情况编制《项目建议书签报表》(请见附件1),提交秘书长审核。

  2、如遇突发性自然灾害,或本会项目部通过实地调查发现的符合本会资助范围的项目,可由项目部根据实际调查结果,提交项目建议书,报秘书长审核。

  3、申请的慈善公益项目资金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秘书长审批;在人民币10万-100万元(含100万元)之间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长审批;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秘书长审核后,提交理事会由半数以上(含半数)的理事集体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签批。

  4、本会定期通过**慈善基金会网站平台向社会公示开展的慈善公益项目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项目管理

  1、根据项目执行需要,本会可与被捐助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按约定程序实施项目。

  2、项目实施过程中,由项目部派专人跟进管理,如项目需要,项目部可派出项目组驻点管理。

  3、项目部在本会捐赠的慈善公益项目完成后一年内,对项目情况进行跟踪、回访。项目回访过程中应至少采访三位被捐助方代表,至少一位利益相关方代表,回访结束后,需填写《**慈善基金会项目回访报告》(请见附件2)。

  4、由本会资助的慈善公益项目在实施、后期使用以及对外宣传过程中,应说明该项目由本会资助。

  第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慈善基金会。

  第六条 本管理制度自20**年1月30日起执行,原《**慈善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制度》不再执行。

篇5:X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发展的要求,规范财务行为,完善财务管理工作,改善经营管理水平,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在符合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要求下执行。如有不符,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政府管理部门的政策要求为准。

  第二章 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三条 为规范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应加强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负责人是指在理事会中负责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的管理人员,即财务部部长。

  职位设置

  第五条 本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财务部长下设置会计主管、会计和出纳等职位,分别负责会计管理、会计核算及资金收付款等事项,并对财务部部长负责。财务部部长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诚信至上、遵纪守法;

  2、具备会计、金融、审计或税务等专业的大学本科或以上程度,或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注册税务师或特许财务分析师等专业资格,并需从事财务、会计、审计、资产管理等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工作业绩;

  3、熟悉财经法规、财务会计制度,以及管理知识,熟悉所属行业基本业务,具备组织领导能力,及财务管理能力、资本运作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

  职责权限

  第六条 财务部部长按照本会《章程》、《理事会、监事会职责权限》履行职责。

  第七条 会计主管/会计/出纳等人员应分工协作、相互监督、有效制衡。

  第八条 会计主管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制定本会财务相关制度和流程;

  2、复核会计凭证和纳税申报数据,复核并上报财务报表;

  3、保管本会财务专用章并复核盖章资料。

  第九条 会计主要职责包括:

  1、 负责维护会计账目,按时完成银行收支核算工作,每月按时编制财务报表;

  2、 按时进行纳税申报,每月完成本会发放给各项目组人员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按月排放整齐,按年度装订成册,与会计档案资料一起保管。

  3、配合年度审计工作,根据审计结果调整财务系统,维持会计账目与审计账目一致,并完成财务系统年结。

  第十条 出纳主要职责包括:

  1、跟进慈善项目实施及收付款进度,及时办理银行收付款业务;

  2、 依据《善款收入通知书》,开具捐赠收据,并定期到财政局核销已开收据;

  3、根据留存资金和预计资金计划办理银行短期理财。

  第十一条 会计人员应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业务活动。记账、复核、收、付款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晰。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对本会提供和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领导责任;本会财务部部长/会计主管/会计/出纳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障本会行动方案的执行,合理配置资源,加强整体计划、协调和沟通,本会实行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是在对计划执行及以前年度预算进行回顾检讨的基础上,围绕本会战略目标、阶段性目标,依托行动计划而进行的资源配置,以及对一定时期内资金的投放和获取、各项收入和支出、经营成果及其分配等方面所作

  出的具体安排。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在理事会指导下负责预算管理,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预算管理主要包括业务收支预算。业务收支预算用于支持行动计划,由项目部负责编制和执行,财务部负责业务收支活动的具体资金安排。

  第四章 财务报告编制

  第十七条 本会财务报告是以会计报表为依据,以财务及业务数据为基础,反映本会业务收支情况的日常管理监控工具。

  第十八条 财务报告分为月度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告,按月度或年度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十九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包括以下三张报表:

  1、资产负债表;

  2、业务活动表;

  3、现金流量表。

  第二十条 会计报表附注应包括下列内容:

  1、重要会计政策及其变更情况的说明;

  2、理事会成员和员工的数量、变动情况以及获得的薪金等报酬情况的说明;

  3、会计报表重要项目及其增减变动情况的说明;

  4、资产提供者设置了时间或用途限制的相关资产情况的说明;

  5、受托代理交易情况的说明,包括受托代理资产的构成、计价基础和依据、用途等;

  6、重大资产减值情况的说明;

  7、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取得的受赠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和用途等情况的说明;

  8、对外承诺和或有事项情况的说明;

  9、接受劳务捐赠情况的说明;

  10、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的说明;

  11、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1、本会的宗旨、组织结构以及人员配备等情况;

  2、本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年度计划和预算完成情况,产生差异的原因分析,下一会计期间业务活动计划和预算等;

  3、对本会活动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至少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如果本会被要求对外提供中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则

  1、资金管理包括对银行存款、银行关系管理、银行户口、银行付款等的管理;

  2、本会资金由财务部进行管理;

  3、本会财务部协调本会整体的资金安排,负责本会整体资金管理政策的制定、监督、解释及修改;

  4、本会实行匹配和相对稳健的资金政策;

  5、本会通过编制业务收支预算,对筹款、付款等各项资金活动进行有序安排。

  第二十四条 库存现金

  本会不设库存现金,所有资金一律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二十五条 银行存款

  1、银行存款是指存放于银行户口中的货币资金;

  2、银行存款的存放应配合本会银行关系管理的要求。并应在兼顾银行存款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基础上,确定存款的期限、利率和存款机构;

  3、所有银行存款必须及时记账。本会应定期核对银行账目,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六条 银行关系管理

  1、银行关系管理是在与银行往来过程中,充分利用各银行在不同业务上的竞争优势,并有目的地选择合作银行,支持本会各项业务持续发展和计划实施;

  2、在与银行往来的过程中,须恪守诚信,坚持平等互利原则,避免各类违约事件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银行户口

  1、银行户口是指为资金结算目的而在银行开立的各类户口;

  2、银行户口的开立、变更、撤销应配合本会银行关系管理的要求。原则上应选择本会合作银行作为结算业务和存款的经办机构,培育核心银行关系;

  3、银行户口以精简为宜,应控制开户银行和银行账户数目,定期检查并撤销已无业务需要的各类银行户口;

  4、开立银行户口时预留的有效印鉴必须由理事长确定并进行授权;

  5、银行户口只供本会使用,严禁出借银行户口供本会外或个人使用;

  6、未经理事会批准,禁止以私人账户持有资金;

  7、禁止开立账外户口。

  第二十八条 银行付款

  1、银行付款是指通过银行进行的支付结算行为。银行付款的方式包括支票、汇票、本票、汇款、网上银行支付等;

  2、应编制付款计划,做好资金支付的统筹安排;

  3、任何付款的全部过程不能由一人完成;

  4、付款前应核实付款申请经有效核批,并检查所附原始凭证的真实性;

  5、所开出的支票或向银行开出的付款指示须与付款申请以及发票相符,并列明金额、收款人等详细资料。如不一致,需提供委托书。不得开出空白银行票据或付款指示;

  6、应确定银行预留的授权签字人的付款权限。可按照金额等因素设定付款权限,授予不同级别的授权签字人。原则上所开出的支票或向银行开出的付款指示须经过两名授权签字人签署;

  7、所有付款完成后须及时记录有关会计分录;

  8、对于已开出的银行票据,收款方未能收到或遗失,须要求对方来函或登报挂失。经银行确认止付后,才可重新启动付款流程;

  9、应建立严格的银行票据及财务印章的保管和使用办法。空白票据的领用、注销应制定有关审批手续;

  10、网上银行付款的,除须遵守本节上述对一般付款的规定外,还须遵守:

  (1)网上银行系统设置的授权级次应经过理事长批准;

  (2)网上付款的操作流程及审批流程应严谨及合理,并经理事长批准;

  (3)操作系统应进行身份的电子认证,以加强对操作人员使用权限的管理;

  (4)应制定详细的网上银行软硬件系统的维护与管理办法。并采取防火墙、系统加密等安全保障措施,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总则

  1、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以现金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2、本会的对外投资应符合国家关于对外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为目的;

  3、对外投资按投资期限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一般包括购买能随时变现的债券、股票、信托、金融理财产品等金融投资产品以及委托他人代为进行短期投资的行为;长期投资包括股权投资和期限长于一年的债权投资。

  4、对于长期不再运作的投资项目应作必要的清理,核清债权、债务,撤销有关的担保、抵押,并妥善保留所有账薄、传票、财务报表以及法律文件,如有必要,应注销。

  第三十条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1、本会理事会为本会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本会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2、本会秘书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理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理事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3、本会项目部牵头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建议书,负责对外投资项目投资效益评估,并可根据项目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对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4、本会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财务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本会账户,做好本会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1、本会的对外投资应按照如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1)本会对外投资单项标的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须经本会理事会审批;

  (2)本会对外投资单项标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须经本会理事长审批。

  2、本会对外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1)关联投资单项标的交易金额达到或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由本会理事会审批;

  (2)关联投资单项标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由本会理事长审批。

  3、本会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相关项目分次投资的,以其累计数计算对外投资的数额;

  4、在不影响基金会正常运作及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使用账面资金购买银行或信托理财产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收益。财务部提出购买理财产品申请,填写 理财产品认购审批表 (附件1)通过负责部门对资金的预估及测算,经本会秘书长、理事长审批后购买。续期理财产品审批流程与购买理财产品一致。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1、本会的对外投资项目,由秘书长组织项目负责部门编制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产品说明书/项目建议书等相关议案,并提交理事会或理事长审议。

  2、相关议案应主要论述项目投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投资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是否合理和可行,进行分析、论证,作多方案比较和评价。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项目方案的初步设想及投资环境的初步分析;投资金额的作价依据及合理性;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经济效益和市场前景的测算。

  3、本会理事会应严格按照本会章程规定的会议召开、表决等程序,对对外投资的议案进行审议。与会理事应认真考虑相关报告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以及财务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项目时,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项对外投资是否对本会有利。

  4、由理事长负责的审批项目,审批过程中,应认真考虑相关议案的可靠性、真实性、客观性,在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的技术、经济以及财务分析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在审议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项目时,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项对外投资是否对本会有利。

  5、经授权批准进行金融市场投资活动的,流程应经过下单、复核、确认批准等程序,并至少由两人分工完成。

  第七章 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在人民币2000元或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三十四条 本会应按计划安排固定资产的购置、建设及改良。

  第三十五条 新增的固定资产由项目部验收并编码,由财务部按相应的会计账目入账并记录资产编码。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按月以直线法提取折旧,并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经选定,原则上不得调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确保实物记录与账面记录一致。

  第三十九条 发现溢缺固定资产须查明原因,按一般固定资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及时作出账务调整。

  第四十条 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确已形成实际损失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各类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交报废申请报告,并按固定资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后做报废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购建或出售(按出售前固定资产账面余值),须按以下规定提请审批:

  第八章 行政开支报销流程

  第四十二条 行政开支,是指本会开展业务活动所必要的成本费用开支,包括:公司注册成立费、商业登记证年费、人员工资支出、法定保险支出、福利费、会议费、差旅费、文具费、印刷费、银行手续费及审计费等。

  第四十三条 审批权限

  单笔行政开支人民币3万元(含3万元)以下由秘书长审批;单笔行政开支人民币3万元以上由理事长审批。

  第四十四条 报销流程

  1、一般行政开支由报销经办人填写**慈善基金会《费用报销单》(附件2),清楚列明成本费用的内容及用途,附相关正本原始单据,由秘书长或理事长签批后交财务部。

  2、本会人员工资支出以补助形式发放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项目组人员,由经办人填写《**项目组人员生活补助申请单》(附表3),清楚列明每名人员姓名、工作时间、工作天数及补助金额,由项目部长、秘书长及理事长依次签批,并加盖本会人事部公章后交财务部。

  3、财务部支付款项后,各项目组人员在《**项目组人员生活补助申请单》签名栏内确认收款;并将其单据交回财务部作为账务处理附件及税务档案备查;如遇项目组人员因地区偏远无法收款的情况,需由各项目组组长(理事会确认)统一收款并以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各组人员。

  4、对于资金在同名账户之间的内部调拨业务,由经办人填写《资金内部划转通知》(附件4),列明转出银行账户、转入银行账户及金额等信息,由秘书长签批后交财务部。

  5、财务部复核费用报销单,对符合规定的报销单办理支付手续。

  6、有关银行汇款手续费及年审询证费,经财务部审核后可直接根据银行单据记录入账。

  第九章 公益项目支出流程

  第四十五条 公益项目支出是指使用本会的资产用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赈灾救难、扶助贫困、促进教育、保护环境等慈善公益项目的支出。

  第四十六条 审批权限

  按照《慈善公益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支付流程

  1、由项目部填写《善款使用审批表》(附件5),按审批权限报批。

  2、项目部凭签批后的《善款使用审批表》原件及相关协议复印件、签报复印件、收款人收款信息等向财务部申请付款。

  3、款项付出后,项目部应向受赠方索取有效收据(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或发票(法人单位)或确认函(个人或无法开出正规发票的组织),交财务部作为收款确认依据。

  4、因时间紧急且属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人身伤害事故,项目部可直接填写《善款使用审批表》,由理事长、秘书长双签后交财务部申请付款。事后再按本规定补齐相关手续。

  5、对于指定用途的捐赠款,本会要与指定用途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该笔捐赠款的目的、负责人、期限、金额、条件、受赠人等事宜。

  第十章 会计基础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会计核算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独立核算的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会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报表按本会统一的外币汇率折算至本会的记账本位币。

  第五十条 本会会计处理原则上按财会[20**]7号《民间非营利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规定的标准科目和应用范围进行。标准科目不敷应用时,由本会财务部增加科目及相应代码。

  第五十一条 所有记账凭证应附有原始凭据,并以当地法律、本制度、审批权限、合同协议等为依据进行记录。

  第五十二条 月结应在月终后七天内完成。本会应定期核对账目,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调整,保证账目记录准确无误。

  会计管理软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使用的会计管理软件由本会财务部根据业务需要选择确定。

  法定报表

  第五十四条 本会应按月或年度及时编制法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以及其他相应的明细表等。

  年度审计

  第五十五条 本会应重视审计工作,并应组织、协调、配合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保证审计工作按照要求进行及按时完成。同时,不得干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活动,以保证审计结论的独立、客观、公正。

  第五十六条 本会根据需要,应选择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工作。

  第五十七条 本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应列明:委托审计的范围、内容、双方的权利与责任、违约责任等项目。

  第五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拟出具非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应在审计报告定稿前,及时向本会财务部提交详细报告,说明原因及对收支、净资产的影响。

  第五十九条 审计完成后,本会应及时根据审计调整作账务处理。如涉及资产拨备或核销调整,在进行财务处理前应根据本制度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应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提出的意见、问题及管理建议书,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会计信息安全

  第六十一条 本会应针对不同岗位职责,设置相应的会计信息查阅、处理等权限。

  第六十二条 本会财务部应协同信息技术部门实施本会电算化会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跟踪了解有关最新保障技术,保证所有电算化会计信息的高效传输和安全运行。

  第六十三条 财务人员调离原有工作岗位时,财务部应及时做好会计信息资料的交接工作。调离人员应列明交接清单,由交接人、承接人及其主管三方共同确认,确保资料的完整安全。

  第六十四条 财务政策、数据、资料均属本会重大机密,未经授权,各级人员不得对外公布。

  票据管理

  第六十五条 各种支票、委托付款书、收据由财务部负责管理,按有关规定办理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手续。

  第六十六条 财务部出纳购置各种支票、委托付款书、收据应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连号登记。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委托收款书、收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本制度规定缴销。

  第六十七条 向捐款人开具收款收据,应使用广东省财政厅印制的《广东省接受社会捐赠专用收据》,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

  会计信息档案

  第六十八条 会计信息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会计信息和预算报告。会计信息的保存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和磁性介质。

  第六十九条 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所有会计信息档案要及时装订,妥善保管,对于磁性介质的资料须及时进行备份,并异地保存。

  第七十条 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七十一条 磁性介质会计信息资料应长期保存,各种纸质会计信息档案应按下列时间保存:

  1、账簿、年度报表(报告)、薪金表:长期保存;

  2、传票(应收应付款因有未了事宜不能清销时,凭证应存至结案为止)、报税表、合同协议正本:十年;

  3、季报表(报告)及月报表(报告)、收据存根、发票副本、信件、银行支票存根、银行月结单、现金日报表及其他辅助性会计资料:七年 ;

  4、若当地法律规定的保管时间长于以上规定,按当地规定保存。

  第七十二条 各种会计档案超过规定保存时间的,本会应视具体情况自行决定销毁或继续保存,对已销毁资料应保留相关记录。

  税务

  第七十三条 税务管理是指本会作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向税务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缴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和费用等事项的管理。

  第七十四条 税务管理坚持诚信、法治、节约的原则。

  第七十五条 税务管理的目标是控制税务风险,降低税务成本。

  第七十六条 本会的重大经营活动,包括投资、资产处置、重要合同的签订等,应进行税收风险和税务成本评估。

  第七十七条 本会对可能发生的税务处罚,应充分行使申辩权、听证权和行政复议权等权力,甚至进行诉讼,以维护合法权益。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在**慈善基金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20**年5月1日起执行。原 《财务管理制度》 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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