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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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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直属企业应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工字[1997]268号“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用途准确计提、及时上缴、正确掌握使用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切实加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 监督管理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和《管理办法》进行。

  第三条 安保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集团公司审计局对安保基金的收支及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

  第四条 集团公司应组织对直属企业计提、上缴安保金工作及安保基金返回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第五条 直属企业的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财务监督。

  第六条 直属企业上缴安保金的缴纳工作和返回款的使用情况,由直属企业审计部门实行审计监督。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并将审计报告和对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一并报集团公司审计局和安全环保局。

  第十一篇 安全生产禁令和规定

  一、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不按规定着装或班前饮酒者,严禁进入生产岗位和施工现场。

  3、不戴好安全帽者,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和检修、施工现场。

  4、未办理安全作业票及不系安全带者,严禁高处作业。

  5、未办理安全作业票,严禁进入塔、容器、罐、油舱、反应器、下水井、电缆沟等有毒、有害、缺氧场所作业。

  6、未办理维修工作票,严禁拆卸停用的与系统联通的管道、机泵等设备。

  7、未办理电气作业“三票”,严禁电气施工作业。

  8、未办理施工破土工作票,严禁破土施工。

  9、机动设备或受压容器的安全附件、防护装置不齐全好用,严禁启动使用。

  10、机动设备的转动部件,在运转中严禁擦洗或拆卸。

  二、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1、严禁在厂内吸烟及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入厂。

  2、严禁未按规定办理用火手续,在厂内进行施工用火或生活用火。

  3、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油气区工作。

  4、严禁穿带铁钉的鞋进入油气区及易燃、易爆装置。

  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严禁未经批准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罐区及易燃易爆区。

  7、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8、严禁在油气区用黑色金属或易产生火花的工具敲打、撞击和作业。

  9、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随意挪用或损坏消防设施。

  10、严禁损坏厂内各类防爆设施。

  三、车辆安全十大禁令

  1、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车。

  2、严禁无证开车或学习、实习司机单独驾驶。

  3、严禁空档放坡或采用直流供油。

  4、严禁人货混载、超限装载或驾驶室超员。

  5、严禁违反规定装运危险物品。

  6、严禁迫使、纵容驾驶员违章开车。

  7、严禁车辆带病行驶或私自开车。

  8、严禁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

  9、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违章载人行驶或作业。

  10、严禁撑伞、撒把、带人及超速骑自行车。

  四、防止储罐跑油(料)十条规定

  1、按时检尺,定点检查,认真记录。

  2、油品脱水,不应离人,避免跑油。

  3、油品收付,核定流程,防止冒串。

  4、切换油罐,先开后关,防止憋压。

  5、清罐以后,认真检查,才能投用。

  6、现场交接,严格认真,避免差错。

  7、呼吸阀门,定期检查,防止抽瘪。

  8、重油加温,不应超标,防止突沸。

  9、管线用完,及时处理,防止冻凝。

  10、新罐投用,验收签证,方可进油(料)。

  五、防止中毒窒息十条规定

  1、对从事有毒、有窒息危险作业的人员,应接受防毒、急救安全知识教育。

  2、工作环境(设备,容器,井下,地沟等)氧含量必须达到20%以上,有毒有害物质浓度符合国家规定时,方能进行工作。

  3、在有毒场所作业时,必须佩带防护用具,并有人监护。

  4、进入缺氧或有毒气体设备内作业时,应将与其相通的管道加盲板隔绝。

  5、对有毒或有窒息危险的工作场所,应制定防救措施、并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和器具。

  6、对有毒有害场所的有害物浓度,应定期检测,使之符合国家标准。

  7、对各类有毒物品和防毒器具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定期检查。

  8、涉及和监测毒害物质的设备、仪器应定期检查,保持完好。

  9、发生人员中毒、窒息时,处理及救护应及时、正确。

  10、健全有毒有害物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长期在达不到规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应停止作业。

  六、防止静电危害十条规定

  1、严格按规定的流速输送易燃易爆介质,不应用压缩空气调和、搅拌。

  2、易燃、易爆流体在输送停止后,必须按规定静止一定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采样等作业。

  3、对易燃、易爆流体贮罐进行测温、采样,不应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材质的器具。

  4、不应从罐上收油,油槽车应采用管液下装车,严禁在装置或罐区灌装油品。

  5、严禁穿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易燃、易爆区,尤其不应在该区穿、脱衣服或用化纤织物擦拭设备。

  6、容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环境,其湿度必须控制在规定界限以内。

  7、易燃易爆区、易产生化纤和粉体静电的装置,必须做好设备防静电接地;混凝土地面、橡胶地板等导电性应符合规定。

  8、化纤和粉体物料的输送和包装,必须采取消防静电或泄出静电措施;易产生静电的装置、设备必须设静电消除器。

  9、防静电措施和设备,应指定专人定期进行检查,并建卡登记存档。

  10、新产品、设备、工艺和原材料的投用,必须对静电情况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消除静电措施。

  七、防止硫化氢中毒十条规定

  1、生产操作、检修及有关作业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硫化氢中毒及救护知识的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2、直属企业应摸清硫化氢的分布状况,作出分布图,并在危险作业点设置警示牌。

  3、根据生产岗位和工作环境的不同特点,应配备完善适用的防护用品,并落实到岗位责任制中,切实加强管理。

  4、大力推进技术进步,加快技术的革新改造,实现密闭化生产,使装置区或生产作业环境硫化氢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5、对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和作业环境中的硫化氢含量,应定期组织测定和评价,对因物料改变、装置改造或损伤条件发生变化致使硫化氢浓度超过常规含量时,主管部门应采取相应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班组或岗位,防止发生中毒事故。

  6、有可能泄漏硫化氢构成中毒危害的装置或作业区域,应安装自动检测报警器。

  7、甲、乙类油罐在进油、出油调合时,禁止进行采样、检尺、测温(罐壁固定测温除外)、更换或拆检安全附件等罐顶作业。罐内液面静止30min后,方可进行上述作业。

  8、在粗汽油罐、轻质污油罐及含酸性气、瓦斯介质的设备上从事采样、检尺、脱水、堵漏、检修等作业时,应选用适用的防毒面具,并有两人同时到现场,站在上风向,一人作业,一人监护。

  9、佩带特殊防护用品在硫化氢污染区内作业,在未脱离危害区域前严禁脱下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10、从事硫化氢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定期进行体检,并按“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合理安排岗位工作。

  八、生产、使用氢气十条规定

  1、生产使用氢气,应根据生产工艺特性和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氢气生产安全技术规程”,制定压缩机、管道以及放空过程中防静电的安全管理措施,制定防止空气进入设备及生产系统以及高压氢气串入压缩机、氮气等公用工程系统的安全管理制度。经有关技术负责人、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严格实施。

  2、切实加强临氢系统的设备管理,对高压临氢部位设备的氢腐蚀、氢脆等情况,定期进行技术分析和系统检漏。发现问题,立即处理,确保完好、达标。

  3、装置、系统引氢、充氢前,须用氮气等惰性气体或注水排气法进行吹扫置换,直至系统采样分析合格为止。

  4、严禁在装置、厂房内排放氢气。吹扫置换及放空降压时,须通过系统火炬管网放空。当氢气大量泄漏、积聚时,应立即切断氢源,开蒸汽掩护或进行通风,不应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操作。

  5、使用氢气,应执行GB4962《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建立健全定期夜间闭灯检查氢气泄漏等的制度。

  6、外购氢气的单位,应严格氢气进厂质量检查制度,按3%~5%随瓶抽样分析。发现质量问题,须100%采样分析。

  7、充氢作业,应设岗专管或明确相关岗位兼管。上岗作业前,须对作业人员进行氢气易燃易爆特性及相关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8、充灌氢气瓶接口管,须采用铜管和铜接头,严禁用橡胶制品代替。接电解氢瓶的接口阀,应与一次充氢接上的瓶相符,且不应超过五瓶,如有多余的接口阀,应加丝堵,并检漏合格。

  9、充灌氢气作业过程严禁碰撞、敲击,氢气瓶不应靠近热源,夏季应防止日晒。

  10、在充氢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应暂时停止充灌氢气时,应停用氢压机,关闭进出口阀或封闭缓冲罐,保持一定压力。重新充灌氢气作业前,对充氢接口阀(管)用氮气吹扫,如缓冲罐不能保持正压,也应对该罐进行吹扫置换,直至合格。

  九、使用液化石油气及瓦斯安全规定

  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绝对不允许超温、超压、超装、超负荷运行。

  2、液化气槽车和钢瓶、贮罐的充装系数不应超过其容积的80%(引进球罐按设计值充装)。进贮罐的液化气温度界限应保证其蒸汽压不超过贮罐的允许操作压力。当环境温度高于30℃时,对无保温的露天贮罐应采用喷淋水降温。

  3、应随天气的变化而搞好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的操作。在冬季气温下降时,应减少瓦斯与液化气系统带水带液,并及时脱水排液,防止冻凝或冻坏设备与管线;在大风天应加强巡回检查,谨防炉子灭火和火炬回火。

  4、各种充装液化气槽车,充装完毕后,管线与接头应彻底断开,并经岗位操作人员安全检查后,方能开车。汽车槽车进入现场,应安设阻火器。

  5、新装置投产,应对液化气及瓦斯装备部分详细检查验收,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开工方案、安全措施、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

  6、应搞好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的密封工作,做到不渗不漏。一旦发生泄漏,应立即采取措施。在不能制止泄漏时,应紧急切断一切火源和进料,断绝车辆来往,以防止事故的发生和蔓延。所有监测报警设备,应定期检查试验,确保灵敏好用。

  7、通过道路或繁华区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采取管网固定、管架加强、架桥加牢

  等措施;液化气及瓦斯管线跨越主马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安全警告牌。

  8、液化气及瓦斯不准随便放空,应通过火炬排放燃烧,火炬的点火与引火装备应定期检查,定期试验,保证灵敏好用。

  燃用液化气或瓦斯的加热炉或锅炉,在点炉前应采取措施,保证炉膛内不积有瓦斯,以免发生爆炸。

  9、加强民用液化气站充气、居民炉灶(包括住宅区的液化气管网)和集体食堂等使用液化气的安全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液化气钢瓶应按规定定期检验,不准超期使用。教育职工、家属正确使用液化气,防止发生着火、爆炸、伤人事故。

  10、认真贯彻执行液化气及瓦斯管理制度、标准与规范,充实设备检验人员的数量和提高检验人员的素质,并配备必要的检验设备和仪器。

  11、应认真做好从事液化气及瓦斯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模拟事故演习。凡是调入易燃易爆岗位的操作人员,应进行专门技术培训,并建立安全考核档案,考核不合格者不准顶岗。

  12、液化气槽车及充装站台,应设有符合规定的静电接地措施,并设置气液回收装置或密闭返回管线,禁止向大气排放;液化气罐区应设置围墙或围栏与大门,非岗位人员禁止入内。

  13、液化气及瓦斯管线的低点与胀力点应安装排凝阀和引线,定期排凝和自动排凝,排凝应采取密闭方式。

  14、进系统管网的液化气及瓦斯的硫化氢含量不大于20mg/标m3,总流量不大于400mg/标m3。

  15、凡贮存液化气与瓦斯的设备,包括管线、配件,应符合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和三部颁发的《钢制石化工业压力容器设计规定》的要求,不准用沸腾钢。凡材质与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停止使用,及时安排更换。

  16、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储运、使用区域应配齐、配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具和必要的环形消防通道,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具有明火又有液化气及瓦斯的生产装置及系统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有关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应配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如汽幕、水幕、隔离墙、隔离带、防火堤以及灭火蒸汽等。

  17、用瓦斯作燃料的锅炉、加热炉、裂解炉等应装设阻火器和常明灯、火焰监测器、燃烧监测器等安全设施。

  18、有液化气及瓦斯的装置和区域,应配齐瓦斯监测报警器和必要的自保装置。

  19、为防止静电积聚,运行中的液化气及瓦斯设备、管线,应有完善的接地设施,并符合标准。

  20、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管线钢框架与大型钢支架下部,应砌以或衬以耐火隔热保护层,加以保护。

  21、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及仪表应采用防爆型。不防爆电动仪表,应逐步更换或采取有效措施。

  22、凡铺设在地下的液化气及瓦斯管线,应有防腐涂层、阴极保护等措施。

  23、在火炬前应设置液化气的气化和脱液设施,不准将液态烃直接排入火炬管网。

  24、应在火炬系统上设置水封、氮封、阻火器等。防止回火、打炮或爆炸。

  25、火炬管网走向应合理,管线尽量短,拐弯尽量少,管线应有坡度,低点应有排凝设施。

  26、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与管线的焊接,应有经考试合格的焊工和无损检验人员进行焊接与检验,并做好记录。

  27、液化气及瓦斯的设施及管线在安装或检修完成后,应按规定做水压试验和气密试验,并应有一定保压时间,达到无渗漏、无显著变形与不均匀膨胀。

  28、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对在用的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与管线,应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和定期专业检查。装置停工检修时,进行宏观检查与无损探伤,并做好记录,建立、健全档案。

  29、液化气及瓦斯的设备应配齐各种安全附件,如安全阀、液面计、压力表、温度计、高低液位报警、紧急排空装置、保温设施等,并定期检修校验,保证灵活好用。

  30、应按规定要求对液化气及瓦斯设备与管线进行检查和监测,发生隐患应采取可靠措施,结合每年大检修或日常维修进行整改。当隐患发展威胁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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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对企业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补偿,根据《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借鉴中华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内部财产保险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细则(以下简称赔偿细则)是安保基金《管理办法》的补充。企业在申请安保基金投保财产损失赔偿时,应严格执行本细则的规定,保证赔偿的严肃性和准确性。

  第三条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投保财产损失的赔偿及管理工作。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投保财产损失赔偿的调查、申报及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赔偿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一次投保财产5万元(含5万元)以上直接损失时,依照本细则规定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雹灾、雪灾、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

  3、在发生投保财产事故灾害时,为抢救或防止损失扩大,五日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抢救、保护、整理所需的材料费;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投保财产遭受第四条一、二款原因引起停工、停业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2、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3、投保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投保财产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耗损、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4、堆放在露天或罩棚下的投保财产以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5、运输过程中的物资、委托加工料及委托外单位保管的财产;

  6、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7、投保单位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的损失;

  8、其他不属于投保财产范围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章 赔偿处理

  第六条 投保单位义务

  1、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有关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提出的整改通知单后,应及时认真实施整改。

  2、投保单位如有投保财产占用性质改变、地址变更、危险程度增加及权利转让等情况,应及时通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3、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当积极抢救,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尽快与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在24h内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第七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应迅速组织安全、机动、生产、财务及相关专业等部门参加的查勘小组,深入现场查勘。

  1、查出险地点是否与投保台帐上所列明的财产座落地址一致。

  2、查出险原因是否属投保财产范围,以确定应否赔偿。

  3、现场拍照,照片应显示出险地址、现场概貌、损失财产等情况。

  4、统计整理受损财产,弄清受损财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损失程度等情况。

  5、查对会计帐册,将现场统计整理的受损财产与投保台帐对照,确定财产损失金额。如投保财产损失严重、范围大、一时难于结案者,企业可在估损金额50%的范围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申请预赔。

  6、查勘人员在现场查勘结束后,应及时将查勘情况写成查勘报告,附固定资产和存货损失汇总表(石化安监16表)和损失明细表(石化安监17表和18表),查勘报告(详细格式附后)应有两名以上现场查勘人员签字。

  第八条 企业单位根据查勘情况,填制损失申请赔偿表(石化安监15表),并附当地气象部门的灾害证明材料、事故报告书、现场查勘报告、受损财产损失清单,正式行文向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申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收到企业上报申请理赔文件后,可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出险企业单位提供其它相关资料。企业单位提供的各项资料,必须真实、可靠,不应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对企业单位提出的赔偿申请进行审查。赔偿金额100万元以内的理赔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局长审批;赔偿金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理赔,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组织调查核实,提出赔偿意见,报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批。

  第十条 企业单位申请预赔时,应提供预赔报告和预赔申请表(石化安监14表)。预赔款应从正式赔偿中扣除。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赔偿处理

  1、确定为全部报废或全部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投保财产原值赔偿。

  2、部分损失的固定资产按损坏程度的百分率乘以相应的原值赔偿。

  3、一时难以确定损坏程度的固定资产,经测试、鉴定、检验后,确定为修复后可用者,按修复费赔偿;不值得修复或不能修复者,按损失财产相应的原值赔偿。

  4、修复费的赔偿不能超过其损失财产的原值。

  第十二条 存货的赔偿处理

  1、存货全部损失时,按出险时相近六个月每月期末余额减去扣除额的平均余额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十三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时,企业单位五日内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赔偿可另行计算,但累计赔偿最高不能超过该项投保财产的帐面原值。

  第十四条 投保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值,应作价划归企业单位,并从赔偿中扣除。

  第十五条 赔偿金额计算

  1、原值按投保单位固定资产投保期财务帐面原值。新装置未转固定资产者,按原合同价或原工程决算造价。

  2、修复的零部件更换按现价,属库存者按库存价,重新采购者按采购价。

  3、物料损失消耗,按原购入价。

  4、产成品、半成品和在产品按企业成本价。

  第十六条 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单位的责任,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应由企业单位自行负责赔偿。

  第十七条 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企业单位财产损失时,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若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仅负责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篇3: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中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保证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石化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具有易燃易爆的生产特点。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并对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经国务院批准,集团公司设立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以下简称安保基金),实行行业内部财产保险。

  第二条 安保基金是由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事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集中的企业安全生产保险基金,应专款专用,严禁挪用。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包括控股、参股的股份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及其组建的集体、“三产”和分离企事业单位的财产,必须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向集团公司计缴安保基金。

  第四条 安保基金的收缴、管理、使用和开展相关业务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

  第二章 安保基金的收缴

  第五条 安保基金计提的依据是企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

  第六条 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1、固定资产和存货。

  2、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

  3、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但尚未报转的固定资产。

  第七条 不属于缴纳安保基金的范围

  1、土地、公路(不包括厂内公路)、运输车辆(不包括施工机具)、船舶(不包括趸船)。

  2、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枪支弹药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3、铁路、道路、涵洞、水闸、堤堰、桥梁及护坡。

  4、林木、花草、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5、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和临时暂设工程。

  已向社会保险的资产不应再计缴安保基金。

  第八条 安保基金的提取标准及操作办法。安保基金缴纳单位按照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帐面平均余额的4‰提取。

  1、所属企业,包括控股、参股、股份制企业和合资企业以期末固定资产原值和存货最近6个月帐面平均余额(扣除第七条各款规定的扣除额)为基数,每年分两次提取:第一次,按上~年12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上年7~12月每个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第二次,按本年6月底固定资产原值帐面数和本年1~6月存货期末余额平均值的2‰提取。

  2、设计施工单位、集体、“三产”、分离企业和事业单位参照第一款规定提取。

  3、新装置建成投料试车,在尚未正式投产、国家验收(即固定资产未转帐)之前,应以调整概算投资扣除已投保资产和待转出、待摊销的费用之后的85%作为基数,按照基数的4‰提取,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4、基本建设项目中引进的成套设备按设备到岸价的2‰提取,列入基建费用,并参照第一款规定操作。

  第九条 安保基金缴纳期限

  每年3月1日和8月15日前分两次缴纳。

  第十条 安保基金收缴

  缴纳单位按规定计提的安保基金,按时汇至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安保基金帐户。收款单位:中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户银行:**工商银行**里分理处,收款帐号:*******。

  第十一条 当年安保基金利息和总准备金利息作为当年安保基金收入,计入安保基金总准备金。

  第三章 安保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集中的安保基金分企业与集团公司两级使用,即小部分由集团公司返回企业使用,大部分由集团公司统筹使用。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企业返回安保基金的比例根据企业缴纳的情况定为安保基金实际上缴额的20%和17%。按期足额缴纳安保基金的企业,返回比例为20%;未按期足额缴纳的企业,返回比例为17%。

  返回安保基金由企业按规定开支范围和比例使用:60%用于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20%用于安全教育培训;20%用于防止重大事故、消除重大隐患和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未完成集团公司安全考核指标的单位不应提取20%的奖励,并将这部分奖励全部用于增补事故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措施支出。

  企业年末安保基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统筹使用的安保基金的开支范围和比例:

  1、自然灾害及事故损失赔偿费。用于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由安全环保局按照集团公司安保基金《赔偿细则》理赔。

  2、隐患治理补助费。用于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治理项目由安全环保局审批并核定补助费。

  3、安全技术装备和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

  (1)安全技术装备补助费。用于企业配置安全装备。装备的配置及补助标准由安全环保局核定。

  (2)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用于安全技术产品项目开发。新的安全技术产品开发项目应面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按科技开发项目程序审批并由安全环保局核定补助费。

  4、安全科研补助费。用于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由安全环保局按规定核定补助费。

  5、安全教育培训费。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6、安全先进奖励费。用于集团公司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7、工作经费。用于安保基金收缴、财产损失理赔、安全隐患评估、安全评价和相关业务的开展。

  以上支出项目,每年前三项支出合计不低于当年支出总额的90%;每年工作经费支出不超过当年安保基金收缴额的5‰;其余各项支出在保证以上比例的前提下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深圳安惠实业公司是用安保基金投入成立的,作为安全技术产品开发的经济实体,必须按集团公司规定的经营方向、经营规模运行。由集团公司拨付的安全技术产品开发补助费应专款专用,按期上报。安惠实业公司的经营净收益必须纳入安保基金核算。以前年度的所有者权益及以后年度的净收益均应纳入安保基金总准备金核算。

  第十六条 年末集团公司安保基金结余作为安保基金总准备金,转入安保基金专户。

  第四章 安保基金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安保基金政策、管理办法的制定及变更必须报经财政部同意。

  第十八条 安保基金实行分级管理。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负责安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财务计划部和财务公司负责安保基金财务监督和银行结算。

  企事业单位的安监部门负责本单位安保基金管理和使用,财务部门负责安保基金的财务监督和银行结算。

  第十九条 为了管好、用好安保基金,缴纳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安保基金管理。建立安保基金分类使用台帐、详细的固定资产缴纳台帐和管理制度。及时统计、上报有关安保基金资料和报表。缴纳单位每次缴纳安保基金时,均应填制一份安保基金缴纳情况表和一份固定资产缴纳台帐,连同汇款凭证寄往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安全环保局审核确认后,及时返回安保基金,并开具收据作为缴纳安保基金的正式凭证。

  第二十条 安保基金支付业务,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开具拨款通知单,财务公司负责拨款。

  第二十一条 年初,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根据安保基金使用规定,编制年度安保基金使用计划,经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委员会审批报财政部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年终,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编制安保基金收支年度报表报集团公司和财政部审查。

  第二十三条 安保基金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查。集团公司内部应定期组织审计。

  第五章 安保基金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安保基金每年1月、7月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取,按月分摊进成本。

  第二十五条 会计处理。

  1、缴纳单位

  提取安保基金时,借:待摊费用,贷:其他应交款;上缴集团公司时,借:其他应交款,贷:银行存款;按月分摊进成本时,借:管理费用或基建费用,贷:待摊费用。

  收到安全环保局返回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支出返回款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或现金。企业使用安保基金(包括集团公司返回的和集团公司补助的)形成固定资产的,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

  2、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收到安保基金时,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返回企业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办理事故损失赔偿等业务时,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年终将本年安保基金结余额划转财务部安保基金专户,作为安保基金准备金,借:其他应付款-安保金,贷:银行存款。

  3、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

  收到安全环保局划转的安保基金时,借:银行存款-安保金存款户,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确认当年安保基金利息及安保基金准备金利息收入,借:银行存款-安保金存款户,贷:其他应付款-安保金。

篇4:中石化集团公司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用火作业安全

  中石化集团公司直接作业环节安全监督管理:用火作业安全

  一、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用火作业。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急应预案中的规定执行。

  第二条 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第三条 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

  1、用火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2、将安全措施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内。设施所属单位应保存《用火作业许可证》。

  第四条 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

  1、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

  2、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

  3、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它作业;

  4、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

  5、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条 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 原油储量在1×104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

  (2) 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

  (3) 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

  (4) 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

  (5) 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

  (6) 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

  (7) 天然气井口无控部分用火;

  (8) 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

  2、二级用火作业

  (1) 原油储量在1001m3~1×104m3的油库、联合站里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 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

  (3) 1001m3~1×104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

  (4) 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

  (5) 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

  (6) 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

  (7) 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

  (8) 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

  (9) 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

  (10) 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

  3、三级用火作业

  (1) 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里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

  (2) 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

  (3) 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

  (4) 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

  (5) 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

  (6) 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

  (7) 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

  (8) 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

  4、四级用火作业

  (1) 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

  (2) 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

  (3) 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

  第六条 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

  (2) 节假日期间应进行的检修作业(三、四级用火区域除外);

  (3) 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生产运行的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检修作业(三、四级用火区域除外);

  (4) 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检维修;

  (5) 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施工等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

  (1) 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

  (2)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

  (3) 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

  (4)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

  (5)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

  (7) 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

  (8) 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

  (9) 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

  (10) 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

  (1) 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

  (2) 工艺系统管网;

  (3) 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

  (4) 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

  (5) 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

  (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

  (7) 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

  (8) 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

  (9) 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

  4、四级用火作业

  (1) 在以厂区主干道两侧路基为界的非明火作业。(当各类三级非明火作业用火点处在该区域时按四级用火处理);

  (2) 在厂区禁火区内,除特殊、一级、二级、三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它各类临时用火。

  5、固定用火作业范围是在厂区内,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区。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七条 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

  1、一级用火作业

  (1) 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

  (2) 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

  (3) 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

  (4) 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2、二级用火作业

  (1) 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

  (2) 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

  (3) 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

  3、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

  4、固定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固定用火区。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

  第八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

  1、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炼化企业特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并报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备案。

  2、油田和销售企业二级、炼化企业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后,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安全部门存档。

  3、油田和销售企业三级、炼化企业二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并报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备案。

  4、油田企业四级和炼化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安全管理人员存档。

  5、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

  第九条 用火作业作业安全措施

  1、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h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

  2、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动可不动的用火一律不动,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

  3、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签发《用火作业许可证》。

  4、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应用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

  5、油田、销售企业的《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5d;炼化企业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h,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d,三级、四级《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d。若中断作业超过1h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1次。

  6、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分析数据应填入《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存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4%时,分析检测数据<0.2%为合格。

  7、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其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

  8、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

  9、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后,首次设备、容器、管道用火,应采样分析合格。

  10、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h用火的,须重新用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

  11、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更时,应立即停止作业,《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

  12、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油漆等施工。

  13、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

  14、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它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一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

  15、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全监督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安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用火作业人职责

  1、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焊接工种作业证;

  2、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

  第十一条 用火监护人职责

  1、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应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应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应有处理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2、应参加由安全管理部门培训组织的用火监护人培训班,考核合格后由安全管理部门发放用火监护人资格证书,做到持证上;

  3、在接到《用火作业许可证》后,应在安全技术人员和单位领导的指导下,逐项检查落实防火措施;检查用火现场的情况;用火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监火时应佩戴明显标志;用火过程中不应离开现场。

  4、当发现用火部位与《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相符合,或者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时,用火监护人有权制止用火;当用火出现异常情况时有权停止用火;对用火人不执行“三不动火”又不听劝阻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报告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用火作业许可证管理

  1、《用火作业许可证》是用火作业的凭证和依据,不应随意涂改,不应代签,应妥善保管。

  2、《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联,一联存放在签发部门,一联由用火作业人持有,一联由用火监护人持有,一联存放在用火点所在的操作控制室或岗位。

  3、一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存档;二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二级单位安全部门(岗)存档;三级、四级《用火作业许可证》由基层单位存档。

  4、《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为1年。

  附件:用火作业许可证

  附件1:

  用火作业许可证

  记录编号 用火级别 审批单位

  装置或设施 用火单位 相关单位

  用火种类 用火部位及内容

  采样检测点 用火部位介质 可燃气体浓度

  采样检测时间 分析检测人 氧含量浓度

  用火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用火主要安全措施 确认人签字

  危害识别:

  用火单位意见 安全部门意见 生产部门意见 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安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完工验收 年 月 日 时 分 签名

篇5: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海上石油作业安全

  中石化集团公司专项安全监督管理:海上石油作业安全

  五、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海上石油作业系指集团公司直属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作开发机构在依法登记的海域内,利用固定式或移动式石油设施和石油专用船舶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在内陆水域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一章 领导承诺、目标、责任

  第一条 领导承诺

  各级作业单位的最高领导者应对海上作业安全做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支持,在工作中做出表率。

  第二条 安全目标

  各级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

  第三条 安全责任

  各级作业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贯彻“管生产应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各级作业单位都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个职工都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和资料管理

  第四条 组织机构

  从事海上石油作业的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

  第五条 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集团公司关于海上石油作业方面的法规、规范、标准及本企业的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企业安全(含航务、通信)工作年度计划和归口管理;

  2、负责海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和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归口管理;

  3、负责制订、修订海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安全、航务、通信技术规程,编制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取证计划,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对海上石油设施的财产投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5、主持制定海上安全应急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

  6、负责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

  7、按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和集团公司的要求,督促作业单位及时申报海上钻井平台、油气生产设施、海底长输管线及陆岸输油(气)终端的“作业许可”;物探船、铺管船、固井船、酸化压裂船、起重船的“作业认可”;值班守护船的“登记”等工作,并提交有关报告;

  8、负责海上锅炉、压力容器、吊机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海上石油作业的船舶、航标、港口、导航、安全作业区等航务方面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10、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积极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有关安全问题。

  第六条 资料管理

  各级作业单位都应根据集团公司《安全台帐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台帐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名册,人员死亡、失踪等记录;

  2、事故记录;

  3、各种证书、证件;

  4、安全设备的维修、测试、更换、再次施工安装及故障记录;

  5、各项安全演习、训练记录;

  6、安全生产检查记录;

  7、海况、气象记录;

  8、海上工作日志及作业记录;

  9、平台配备的救生设备及属具、安全器材及检测工具应登记造册,更换后及时变更记录;

  10、基层班组安全活动记录;

  11、安全会议记录;

  12、其它有关安全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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