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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员的基本知识和训练:保安的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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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员的基本知识和训练:保安的基本知识

  物业保安员的基本知识和训练:保安的基本知识

  保安的基本知识

  §1、法律的基本概念

  1.1法律

  法律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是指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的规范。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依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才称之为法律,如民法、刑法、经济法以及各种诉讼法。

  法律具有区别于其他社会法规的特征:

  1、 法律是行为规范,即是指明文规定的一种标准、准则。

  2、 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范,是由国家的权利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既具有立法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行为规范。

  3、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既法律的执行、适用和遵守,都由国家政权强制力做后盾。我国的法律有两大内容:一是基本法律;二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前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如《刑法》、《民法》等。后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卖淫嫖娼的决定”等。

  1.2法制

  法制是指立法、执法、守法和监督法律实施四个环节,这四个环节构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整体。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一是指国家的法律和制度;二是指以民主为基础的当选原则。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必须以正式公布的法律为根据,行使自己的职权;权利受法律和制度的限制;公民的自由权利受法律上的保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核心是“有法必依”。社会主义法律是以广大群众集体意志和根本意志的体现,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活动的依据。一切违法行为,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均应及时纠正,并使违法者毫无例外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法律规范

  我国法律规范具有下列特征:

  (一)它是国家指定和认可的,其运用和遵守要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

  (二)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作着出法律规范;

  (三)它一般具有特定的形式,由国家机关用下达文件(如法律、命令等)规定出来;

  (四)它所针对的不是个别的特定的人或事,而是大量同类的事或人。

  一个国家的法律就是该国全部法律规范的总和。

  1.4法律规范的形式

  (一)宪法

  宪法是享有立法权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经过特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文件。宪法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文件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因此,宪法亦称“母法”。其他法律的制定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二)法律

  在法的体系中除宪法外,法律居于主导地位。在我国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才有制定法律的权力。法律通常规定社会政治、经济及其他社会生活中基本的社会关系和行为准则。一般地说,其效力仅低于宪法,其他一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的具体名称为“条例”、“规定”和“办法“。行政法规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但不能与之相抵触。此外,国务院各部委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称命令、批示和规章。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指由省、直辖市级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只在该地管辖范围内有效。

  (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民族自治区的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方能生效。

  此外,我国法律规范的形式还包括我国与外国签订的某些条约。如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和平友好条约、贸易条约等。

  1.5公民及其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为民事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民事主体之一。公民与人民不同。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同“敌人”相对称的。公民中即包括人民也包括敌人。公民与自然人、法人不同。自然人在法律上与法人相对称,是指生物学上人的成员,有血有肉有生命,能够享有权利与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而法人不属于自然人,仅仅是团体(组织)的人格化,法律赋予它民事主体的资格。自然人不含有国籍的意思。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称中国公民。公民的民事权利不受影响,他们在民事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二)我国公民的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1、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法律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应当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它是一般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基础和原则,它包括的权利是一般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的基础和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平等权。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平等的权利。

  (2)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权。

  (4)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害;公民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6)社会经济权利。包括:1、公民劳动权利和义务;2、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3、退休人员生活受保障;4、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享有接受物质帮助权;

  (7)受教育的权利和从事科学文化活动的自由。包括: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有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

  (10)华侨、归侨的合法权益国家保护。

  2、国家公民的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的法定义务即基本义务,是指公民应当履行的最主要的义务,它成为一般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的基础和原则。

  (1)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护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定、荣誉和利益;

  (4)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有关义务。如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瞻养父母的义务。

  §2、 刑事法律

  2.1刑法

  刑法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名义规定何种行为是犯罪以及对犯罪处以何种刑法的法律规定的总称。刑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有过四种不同类型的刑法,既奴隶制刑法、封建制刑法、资本主义刑法和社会主义刑法。我国现行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具有如下特点:

  (一)人民性。既体现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及其利益。以保卫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目的,是同一切*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工具。

  (二)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性。惩治投机倒把、贪污、盗窃、走私、套汇、扰乱金融等破坏国家经济制度的反正行为,保护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

  (三)公民民主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权利。

  (四)革命人道主义。对犯人实行惩罚管制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使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2.2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的活动程序的法律。其作用是从程序上保证刑事实体法的实施。其内容主要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案件受理;有权追诉犯罪的国家机关及它们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相互关系;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收集、审查证据的规则;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以及立案、侦察、起诉、审判、执行等具体程序和步骤。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专指单独一部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刑事诉讼也包括其他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法规。

  2.3犯罪

  (一)犯罪

  犯罪是危害社会、触及刑律,应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刑法》第13条作了明确的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法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罪与非罪的界定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没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违法行为既包括违反刑法的行为,也包括违反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或其他法律的行为。犯罪行为是违法行为为严重到触犯刑法的地步,具备了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的,才认为是犯罪。

  3、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

  (三)故意犯罪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明知”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结果;“会发生”,包括某种结果的必然发生和可能发生。明知是属于行为人认识方面的因素;希望或放任,是属于行为人意志方面的因素。这两方面的因素同时具备,就是故意犯罪。

  根据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认识程度和所持的心理状态不同,故意又可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 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两种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不仅反映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不同,而且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不同。一般来说,前者大于后者,这是在量刑时必须考虑的问题。

  (四)过失犯罪

  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能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舒服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正是在这两种心理状态下,使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

  根据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心理状态不同,过失可以分为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在这种心理状态下,使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即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发生的后果事先没有认识;三是行为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以致发生了结果。所谓疏忽大意,是行为人粗心大意,马马虎虎,不认真负责。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因过于自信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正是在这种心理状态下,自己的行为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过失犯罪。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一是行为人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行为人因为过于自信或者就、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后果。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这两种心理状态,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本质的区别,它们之间相似之处:一是在认识方面,两者都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是在意志方面,两者都不希望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不仅不希望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而且希望并相信自己能够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虽然不是希望结果的发生,但也不是希望它不发生,而是采取放任态度,既不设法避免,而是纵容结果的发生。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简称共犯,是相对单个人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它可以在有组织、有计划的实施犯罪,可以采取更复杂、更狡猾的犯罪手段,可以完成单个人难以完成的重大犯罪,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更大的危害。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在犯罪主体上,共同犯罪人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如果其中有一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另一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就不能成立共同犯罪。二是在客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实施某一犯罪的时候,尽管他们所处的地位、分工和参与共同犯罪活动的程度、时间不同,但他们的犯罪活动是彼此相联、互相配合,围绕着一个犯罪目标进行的。他们各自的犯罪活动,都是整个犯罪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都同发生的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是共同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三是在主观方面,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所谓“共同犯罪的故意”,是指各个共同犯罪人都知道不是自己一个人在犯罪,而是在和其他参与者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而且他们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共同故意,是各个共同犯罪人应负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共同犯罪,只是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才构成共同犯罪,否则,就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是因为他们在主观上不具有共同的故意,而是共同过失造成一个危害结果的,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分别按其过失所犯之罪论处。

  (六)主犯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犯包括两种人: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既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除了上述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之外,其他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主要的,决定性作用的人,在一个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

  (七)犯罪集团

  所谓犯罪集团,按照“刑法”第二十六条二款的规定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犯罪集团一般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必须由三人以上组成,这是构成犯罪集团的最低人数标准;二是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稳定性,即犯罪集团的成员是为了在较长时期内进行犯罪活动而组织起来,主要成员比较固定,内部具有一定的分工,而且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比较紧密;三是有明确的犯罪目的性,一般都是有预谋地实施犯罪,并有比较严密的行动计划;四是对社会的危害性和危害性都很严重。所以,犯罪集团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

  (八)犯罪团伙

  犯罪团伙与犯罪集团不是同一概念,犯罪团伙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它泛指三人以上纠合在一起进行共同犯罪活动。对犯罪团伙要区别对待:凡符合犯罪集团特征的,按犯罪集团处理;否则,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

  2.4刑事责任

  (一)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刑法规定,对实施犯罪的人的一种否定的道德、政治评价。刑事责任只能由实施犯罪的人承担,而不能由任何其他人承担。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是由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决定。我国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对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醉酒的人犯罪、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和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行为人对意外事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正当防卫行为和紧急避险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都不负刑事责任。

  (二)刑事责任的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又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行为人只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才能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责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责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看管。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2.5防卫制度

  (一)、正当防卫

  1、概念: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而采取的制止的行为。从这一概念可以看出,正当防卫具有三个特点:一是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是对国家、社会和人民有利益的、合法的 行为;二是实施这种行为的机动是由于行为人面临着不法侵害而引起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三是实施这种行为的时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2、意义:正当防卫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其意义:一是能够及时有效地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二是有利于威慑和制止违法犯罪及预防犯罪;三是有利于鼓舞和支持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所以正当防卫不仅是犯罪行为,而且是正义的、合法行为。

  3、条件: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 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 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的行为,而且还必须是实际存在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

  (3) 是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的正当防卫,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人造成损害;

  (4) 是要求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是正当防卫,才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一些暴力犯罪实施的正当防卫除外。

  4、防卫过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所谓“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指能用缓和的手段,就可以制止住不法侵害时,就不应采用激励的、较重的防卫手段,致使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属于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防卫过当之所以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防卫人在主观上要比一般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小,在客观上存在有合法防卫的前提,而社会危害性也比一般犯罪要小,所以,对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中罪刑相适应原则。

  5、无过当的情节: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急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所谓“暴力”,是指受害人受到武力或者强暴力量的不法侵害的行为。例如,某甲受的某乙持刀行凶的暴力不法侵害,某甲将某乙杀死,就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这种行为从形式上来看,是造成了某乙的死亡,似乎与杀人的犯罪行为没有什么区别。但是从实质上看,某甲不仅不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而恰恰是为了防止步伐侵害的实现,是保卫自己的人身安全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既不是防卫过当,也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应当受到支持和鼓励。在这种情况下,正当防卫不仅是他法律上的权利,而且是他法律的义务,某甲的人身受到暴力不法侵害时,对不法侵害者某乙造成死亡,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正义行为,当然也就谈不上防卫过当的问题。所以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都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对于鼓励人民群众同暴力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极其有利的。

  (二)、紧急避险

  1、概念: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条件:紧急避险是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但是,在行使紧急避险的权利时,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其一必须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遭危险;

  (2)其二必须是为了免遭即将要发生的危险,而不是主观想象、推测和尚未发生和已经过去的危险;

  (3)其三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办法排除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其四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只有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才是紧急避险,才不负刑事责任。

  3、避险不适当:“超过必要限度”。是指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等于或者大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是所小于保护的利益。例如,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而牺牲别人的生命,或者为了保护个人财产而损害国家同等价值或者更大价值的财产,这就超过了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

  4、不适用避险的因素:是指“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是指对这两种人不允许他们为避免自己遭受损害而避险。例如,某工厂失火,消防队员赶到现场以后,火势非常凶猛,而消防人员不能借口危险而坐视不救火,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因为这种负有特定责任的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应积极同某种危险作斗争,以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是他们应尽的义务。如果他们逃避自己应尽的职责而造成危险结果的,就应负刑事责任。

  (五)、意外事件

  《刑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法条的精神,无罪过的意外事件,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可抗拒”的原因:所谓不可抗拒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由于遇到了不可抗拒的力量(如:狂风、暴雨、山崩、地震等或来自动物的侵害),而无法避免或阻止结果的发生。二是“不能预见”的原因:所谓不能预见是指超出行为人的预见范围,因而使行为人无法预见的情况。如:行为人的年龄未达到法定年龄,因而缺乏认识能力而不能预见;行为人缺乏必要的知识、经验而不能预见等。

  2.6刑法制度

  (一)、刑法

  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用以惩罚犯罪的一种制裁方法。我国刑罚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它是保护人民,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我国刑法作为一种惩罚犯罪的制裁方法,同其他法律规定的行政处分、民事制裁、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等相比,具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对没有构成犯罪的人,不能适用刑罚;二是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它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政治权利和人身自由,而且可以剥夺生命;三是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照刑法规定适用刑罚,其他任何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团体和个人都不能适用刑法。

  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改造罪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所谓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罪犯分子适用刑罚,把他们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手守法新人,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所谓一般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儆戒社会上的不法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决不能只强调一方面无视另一方面。否则,就难以全面达到刑罚的目的。

  (二)我国刑罚的体系

  刑罚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的总和。我国刑罚体系是在长期同犯罪作斗争中产生并逐步发展和完善的,我国刑法对各种刑事犯罪处罚轻重的幅度作了科学的规定,使它比例适当,结果严谨,相互衔接,互相配合,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科学的刑罚体系。这种体系的建立,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三)刑罚的种类

  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1、主刑

  主刑又简称单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独立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一个主刑可以附加一个附加刑,也可以同时附加几个附加刑。在独立适用附加刑时,只能适用于较轻的犯罪,而不能适用较重的犯罪。主刑的种类主要有: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又称补充刑,是指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它既可以作为主刑的附加刑,又可以独立使用,一个主刑可以附加一个附加刑,也可以附加几个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2.7犯罪种类

  (一) 破坏交通工具罪

  所谓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其发生倾斜、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 劫持船只、汽车罪

  所谓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三)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该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本身并不危害公共安全,但它一经流入社会,被违法分子所利用,就会造成对公共安全的严重威胁。世界上有的国家放任枪支的管制,导致枪支泛滥,造成严重后果,其教训是惨痛的,我国政府一贯严格禁止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

  (四)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所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持枪证,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的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持有枪支,通常是指随身携带枪支,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蔽的。所谓私藏枪支、弹药,是指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不依法将应当上缴的枪支、弹药交出,而予以藏匿的行为。随身携带枪支、弹药,即使是隐蔽的,也不应认为是私藏,而是持有。

  (五)、走私罪

  走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武器、弹药、核材料、货币、文物、珍惜动物、珍稀植物及国家禁止出入境的制品,金银、货物或者其他物品进出国(边)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关税,破坏国家对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行为。

  (六)伪造货币罪

  所谓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的规定,依照国家货币的式样,制造假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七)、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一旦被剥夺,便永远不能恢复。因此,故意杀人罪是一种最严重的犯罪。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是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是它区别于其他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八)、强奸妇女罪

  强奸妇女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的行为,侵犯这种权利,既损害妇女的健康、名誉和人格尊严,又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是一种严重的犯罪。侵犯的对象是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和成年妇女。至于妇女的作风是否正派,是否有病、老年、痴呆等,都不会影响强奸妇女罪的成立。

  (九)、奸淫幼女罪

  所谓奸淫幼女罪是指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性交的行为。

  (十)、非法拘禁罪

  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法支配自己身体行动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人身自由权利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是非法拘禁罪的本质特征之一,是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对被害人进行摧残、迫害、致人伤残,死亡,其侵犯的主要客体已由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转化为公民的健康、生命权利,犯罪的性质也由非法拘禁罪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十一)、绑架罪

  所谓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使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

  (十二)、拐卖妇女、儿童罪

  所谓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十三)、强迫职工劳动罪

  所谓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强迫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

  (十四)、非法搜查罪

  所谓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的行为。

  (十五)、侮辱罪

  所谓侮辱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六)、劫抢罪

  劫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枪走公私财物的行为。

  (十七)、盗窃罪

  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十八)、诈骗罪

  所谓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的所有人或经管人信以为真,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十九)、抢夺罪

  所谓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十)、招摇撞骗罪

  所谓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二十一)、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服装、专用标志、警戒罪

  所谓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服装、专用标志、警戒罪是指故意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牌号等专用标志和警戒,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

  所谓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辆、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十三)、聚众斗殴罪

  所谓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动机而聚集多人进行殴斗的行为。

  (二十四)、寻衅滋事罪

  所谓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肆意挑衅、起哄闹事、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

  (二十五)、赌博罪

  所谓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二十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指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制造、贩卖、持有、提供毒品,或走私毒品及以各种方式使他人吸毒,包庇毒品犯罪等行为。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它不仅损害吸毒者的 乃至生命,也会诱发其他犯罪,妨害风化,破坏社会安定,是社会的一大祸害。毒品犯罪一般为获取高额利润而实施,所以也成为国际性犯罪,成为各国刑事立法的打击重点。曾经深受毒品之害的我国,对毒品更是管制甚严。规定对各种毒品犯罪要予以严惩。

  (二十七)、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故意以各种方式控制多人卖淫,迫使、引诱他人卖淫,或者为卖淫嫖娼活动提供场所、牵线搭桥等的活动。

  由于复杂原因,一般国家不以卖淫为罪,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规定。我国刑法也如此,不以卖淫行为本身定罪,只惩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等行为。卖淫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并强制教育。

  (三十八)、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描绘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物品或者淫秽表演的行为。

  §3、民事法律

  3.1民法

  民法是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各种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具体含义是:

  (一)所谓主体,就是参与建立、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关系的当事人,在参与民事活动时,相互间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也不是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

  (二)所谓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和生产关系在法律上的用语,包括财产所有、财产流转两个方面的内容,指的是人们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经济活动中,对物质财富的占有、使用、处分所形成的关系。

  (三)所谓人身关系,主要是指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范围,包括公民的姓名、名誉、法人的名称、信誉及著作权等。

  (四)民法是指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民法,而不仅仅指专门规定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法令。除了《民法通则》以外,近几年来我国相继颁发了《经济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商标法》、《专利法》等,这几个法律都是调整民事关系或者与调整民事关系有关的法律。

  3.2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之一。它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制度和程序,也规定了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民事诉讼法在现实生活中具有以下作用:

  (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的权利,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二)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三)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3.3关于主体的概念

  (一)、自然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公民。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包括我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我国公民就是具有我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是在我国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并不限于我国公民。按照《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该法关于公民的规定也适用于我国领域内的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人。

  (二)、法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资格的取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指任何法人都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成立。根据法律的规定,需要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区团体等),必须在履行了登记手续后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总之,法人与自然人是相对而言的。在民法上,法人与自然人可以合称为“人”,人是民事权利的主体。但法人不同于生理上有生命的自然人,自然人可以发生婚姻、亲权、继承权之类的民事法律关系,法人则不发生此类法律关系。

  (三)、代理人和第三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由被代理人承担所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后果的法律制度。由此可见,在代理这一民事法律的关系中,主体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其中,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也称相对人)。

  3.4关于客体的有关概念

  (一) 所有权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财产所有权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一方面它反映财产所有权人对财产享有的占有、支配的权利,另一方面它反映其他人都有尊重并不得侵犯所有权人的财产的义务,否则必须承担法律责任。民法中的财产权除物权、债权以外还包括知识产权、继承权中的财产权,在其它单行法规中的财产权,还有矿业权、渔业权、水权等等。

  (二)、债、债权、债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一致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一种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以特定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其中,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就是债务人;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就是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说就是债务。

  (三)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公民、法人)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立面是非民事法律行为,称为民事行为,不发生民事法律效力,并应受到相应的制裁。如在商品交换中,短斤缺两,以次充好;在继承关系中侵占他人遗产等。因此,在广泛、复杂的民事活动中,区别哪些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哪些是不合法的民事行为,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四)合同

  合同亦称契约,是双方当事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达成意思表现一致的协议。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是多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法律行为。合同的订立,须有两个或者两广以上的主体参加,才能确立多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实现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2、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订立合同时,只有双方意思表现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为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4、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在地位平等基础是产生的,这是合同与以服从命令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

  5、合同是合法行为。

  依法订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认真执行。

  3.5关于诉讼的有关概念

  (一) 起诉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给予法律保护的诉讼行为。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无论是公民、法人还是其他组织作为原告时,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必须是因为自己的民事权利受到侵犯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才有资格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2、有明确的被告。即指原告在起诉中指出的侵犯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之发生争议的人,要明确具体,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就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即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或确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如原告要求保护什么实体权益?被告履行什么义务?以事实和理由来说明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与被告发生争议,以便人民法院审理。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即指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案件,可以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应由其他国家机关处理解决,不应起诉到人民法院。管辖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利和内部分工,起诉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上诉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上诉状,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三)申诉

  申诉是指被处罚人或侵害人,对公安机关的处罚裁决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上级公安机关重新复查处理的一种行为。对申诉的处理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有权提出申诉的人,一是被处罚人;二是被侵害人。

  2、有权申诉的时间,是在接到治安处罚裁决通知后5日以内。超过5 日的,即失去了提出申诉的权利。

  3、接受申诉的机关,必须是上级公安机关。具体指:一是对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警告或五十元以下罚款处罚不服的,由县(城市区)公安机关受理;二是对县(城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的需作出五十元以上罚款或拘留处罚不服的,由市(地)公安机关受理;三是对市(地)公安机关受理的治安案件处罚不服的,受理申诉的机关是省公安厅。

  (四)、民事判决

  民事判决是指人民法院通过法定程序,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以国家审判机关的名义所作出的解决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判定。人民法院判定一经作出,即具有约束力和执行力。除了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撤消判决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撤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当事人双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应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有关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保证判决的执行,对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强制执行。

  (五)民事裁定

  民事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为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所作的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必须执行。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民事决定

  民事决定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地处理民事案件和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正确处理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关系,对诉讼中发生的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职务上的判定,以排除不利因素,保证案件的正确审理。

  §4、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消防法

  4.1治安管理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它是公安机关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斗争的主要手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有警告、罚款、拘留三种。

  构成治安管理处罚,要具备以下条件:

  1、处罚机关必须是公安机关;

  2、处罚的对象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即受处罚的人必须具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3、处罚的法律依据必须是《治安管理处罚条理》,而不能是别的法律、法规;

  4、处罚的性质是行政法律制裁。它既不同于刑事法律制裁,又不同于其他行政部门或政治团体给予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4.2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应受到处罚的行为。概括地说,就是扰乱社会治安秩序,造成一定危害,但还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它具有与犯罪行为既相类似又相区别的三个基本特征:

  1、具有轻微的社会危害性。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必须是具有轻微社会危害的行为。如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行为,都以不同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对社会和公民利益造成危害,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这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必须是对治安管理具有轻微危害性的违法行为,才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具有治安违法性。违反治安管理必须是还没有构成犯罪,不够刑事处罚,而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理》的行为。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既不同于一般错误,也不同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

  3、应受治安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须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既不是违反《刑法》所应受到的刑事处罚,也不是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而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应受到的治安管理处罚。

  (二)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种类

  1、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无视国家法律、法令的规定,故意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工作、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场所的秩序以及其他公共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这主要包括七个方面:

  (1)扰乱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管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的;

  (3)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只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4)结伙斗殴、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5)造谣生事,煽动闹事的;

  (6)慌报险情、制造混乱的;

  (7)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在查处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时,应注意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区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与轻微程度。扰乱公共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造成后果的犯罪轻微,是“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而扰乱公共秩序发犯罪行为都是后果严重,已经触犯刑罚的行为。

  2、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

  妨碍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妨碍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和公私财产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主要包括八个方面:

  (1)非法携带、存放枪支、弹药或者有其他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的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2)违反爆炸、剧毒、易然、放射性等危险品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的;

  (4)经营旅店、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管或者其他供群众聚集的场所,违反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5)组织群众*或者文化、娱乐、体育、展览、展销等群众性活动,不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6)违反渡船、渡口安全规定,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7)不听劝阻抢登渡船,造成渡船超载或者强迫渡船驾驶员违反安全规定,冒险航行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8)在铁路、公路、水运航道、提坝上、挖凿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3、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

  侵犯公共财物的行为是指非法侵占国家、集体或个人所有的少量财物,或者非法损害公私财物,情节轻微,尚不能刑事处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

  (1)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2)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3)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4)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

  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社会管理程序的行为是指故意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管理活动和正常的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研究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的行为:

  (1)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包括:违反管理规定承制公章的;在地下、水下、领海及其他场所发现文物隐蔽不报,不上交国家的;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违反禁令,吸食*、注射*等毒品的。

  (2)扰乱社会秩序。包括: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倒卖车船票、文艺演出或者体育比赛入场卷积极其他票证的;利用封建迷信手段,扰乱社会秩序或骗取财物的;偷开他人机动车辆的;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的。

  (3)损毁公共设施。包括: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共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4.3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和方法

  (一) 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范围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即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无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人,都必须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惩处。另外,对于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船舶或航空器内的行为,也应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是指: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发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要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颁布实施后,如有的法律对某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做了特别规定的,那么只能适用对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了特别规定那部分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予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方法

  1、 警告

  警告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处罚性谴责和警戒,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轻的一种处罚。这种处罚方法的特点是:

  (1)充分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精神。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提出告诫,指出危害,责令其改正,以后不得再犯。它不同于其他行政警告,是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所给予的一种处罚,而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行政法律或规章制度,给予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的处分。

  (2)可以调动社会及家庭帮教违法人。警告处罚比一般批评教育要严肃,因而往往能给被处罚人以更深刻的触动。同时,警告处罚应当填写裁决书,向被警告人宣布,并通知被警告人的所在机关或者所在派出所及其家庭,引起注意,从而调动社会及家庭的力量及时帮助违法人,起到很好的防微杜渐的敬戒作用。

  (3)使用方便,无须什么设施和物质条件。

  2、罚款

  罚款是公安机关限令违反治安管理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量货币的行政处罚。这是一种经济性处罚,具有强制性质。罚款的目的在于;通过罚款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经济是受到损失,从而受到教育、敬戒,促使其改悔自省。罚款不同于《刑法》的“罚金”,罚款对象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罚金对象则是犯罪分子;罚款由公安机关裁决,罚金由法院判决;罚款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一般单独适用,而罚金是犯罪分子的一种刑罚,一般作附加刑用(也可以单独适用)。

  3、治安拘留

  所谓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以示敬戒的一种处罚方法,是治安管理处罚中最严重的一种。治安拘留具有以下特征:

  (1)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拘禁于拘留所。

  (2)拘留的裁决权归县、市公安机关的公安局和城市公安机关的公安分局,或者铁路、交通、森林、民航等部门的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

  (3)拘留的期限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4.4消防管理与消防法规

  (一)消防工作方针:

  《消防法》第二条规定,我国的消防工作方针是“预防为主,消防结合。”

  “预防为主”是指在同火灾作斗争中,必须把预防火灾的工作放在首位,从制度上,组织上,思想上和物质保障上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努力做到“防患于未然”以防止火灾的发生和发展,从根本上避免和减轻火灾的危害。

  “消防结合:是指在积极做好预防火灾的同时在人力、物力、技术上积极做好灭火的充分准备,一旦发生火灾,能迅速扑灭火灾,把火灾危害减少到最低限度。

  (二)消防工作的原则:

  《消防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消防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这是消防工作经验的总结和升华,也是消防工作具有较强的法制性、政策性和专业技术性,又具有广泛的社会性、群众性的本质来决定的,没有一支专业化的队伍,没有专门机关的管理,消防工作就会放任自流,火灾也就难以得到有效的控制;没有广大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会失去了基础;就失去了全社会抗御火灾的整体能力。

  根据这个消防工作原则,一般的企业消防工作的原则为:“统一领导,分区管理,层层负责,专群结合”的原则,在具体的责任划分上一般定为“谁主管,谁使用,谁负责”的消防原则。

  (三)消防工作任务:

  国家的消防工作总任务就是《消防法》第一条明确提出的“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生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中消防的主要任务就是贯彻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消防法律,法规,认识和分析生产和经营活动中消防安全的特点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广大职工群众,牢固树立消防工作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消防工作。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完善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装备、设备、设施器材的建设配置及管理,提高防御和消灭火灾的能力。

  采取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调动职工群众的消防工作积极性确保本单位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安全。

  (四)消防管理的基本方案:

  1、行政管理方法:是依靠行政机构和领导者的职权,通过强制性的行政命令直接对管理对象发生影响,按照行政系统来管理的方法。

  它所具有的特性,是建立在民主集中的原则基础上,以鲜明的权威和服从为前提,采用命令、指示、规定、指令性计划、规章制度等方式对该系统进行控制,具有强制性、稳定性、时效性,具体性、保密性、垂直性。

  其作用:(1)使被管理系统集中统一。

  (2)便于管理职能的发挥。

  (3)是实施其它管理方法的重要手段。

  (4)能处理特殊问题。

  (5)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法律管理方法:是以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强制性手段来规范消防行为,制裁违反消防安全行为的一种方法。

  各企业单位,结合自身的实际生产和经营规模,性质、制定各种规章制度,来约束一切不安全的行为,如:防火公约,防火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备、设施器材管理规定等。

  3、宣传教育方法:就是利用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方法,宣传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知识和技术,典型经验和教训等。提高受教育者的消防安全意识,增强消防技能,具备自防自救的能力。

  其基本内容:(1)宣传消防工作路线、方针、政策。

  (2)宣传消防法规。

  (3)宣传消防基本常识及科学知识。

  (4)宣传消防工作中的好人好事。

  (5)宣传消防案例。

  4、经济管理方法:是指依靠经济组织,按照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经济手段进行消防管理的方法。

  在消防管理工作中采用经济手段,要把职工个人利益同他本人消防工作成绩及车间(部门)班组及至企业的消防工作好坏联系起来。

  (五)企业的一般消防工作程序及要求:

  消防组织建设,(阶段性) 成立安全委员会(任命第一责任人)

  防火领导小组(任命主管领导责任人)

  设立防火专门机构(任命安全主任、消防监员)

  组建基层(班组或业主、客户)消防安全网络体系

  组成(专、兼)职的义务消防队

  制定消防规章制度(阶段性):

  (1) 防火管理公约;

  (2)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3) 施工装修管理规定;

  (4) 各级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5)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6) 消防设备管理制度,维修保养规程及操作规程。

  (7) 重点部位的防火管理规定;

  (8) 奖惩办法;

  制定火灾处理办法,属性的灭火、疏散方案。

  确定岗位职责:

  (1) 防火责任人职责;

  (2) 安全主任岗位职责;

  (3) 各车间(部门)消防职责;

  (4) 基层防火责任人职责;

  (5) 义务消防队职责;

  (6) 各班组岗位职责;

  (7) 重点部位责任人职责;

  日常消防循环性工作

  责任部门

  周期 安委会成员防火领导小组 消防监督员 安全主任 设备管理班 设备运行班 义务消防队员

  日检设施、器材 √

  周检设施、设备直观检查 √ √ √ √

  月检设备、器材保养试验 √ √ √ √ √

  季检安全检查 √ √ √ √ √

  节假日安全检查 √ √ √ √ √

  (六)火警的处理

  火灾事故,往往由于生活用火不慎、燃放鞭炮、漏电、坏人放火等原因引起的,一旦发现火警或群众报告火警,必须紧急进行处理:

  1、当发生火警时,应立即拔报警电话“119”,并报告有关部位的领导。报警要沉着、冷静,把发生火警的时间、地点、路名、街道名、门牌号码以及火势等详细情况报告清楚,避免讲错、或讲不清,给救火带领来不便而造成损失。

  2、切断火警现场电源,找到附近的水源(消火栓),以便消防人员到达现场时可立即投入灭火。

  3、抢救现场物资。特别要把贵重物资、器材、资料、易燃易爆物品等,与救火群众一起,尽快地转移到安全地带。

  4、协助消防人员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坏人趁火打劫,对职工、群众反映的火灾责任人,或重点可疑对象,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火灾预防及消防重点

  1、火灾预防,即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一切举措的总称。火灾预防的具体措施如下:

  (1)开展放火宣传教育。要深入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宣传国家关于消防工作的方针、任务和原则。讲火灾的危害性,要求人人提高警惕,重视火源管理,妥善存放,管理好易燃易爆的物品。

  (2)进行防火检查,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消防检查为火灾预防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预防为主、消防结合”方针的具体体现。消防检查的内容:消防法规、制度、公约、的订立和贯彻执行;消防组织,人员配备;消防设备的使用、保养;火险的隐患消除和整改;各种危险物品在生产、使用、储存中是否符合消防安全和有无消防措施等。消防检查中发现火险隐患要及时解决。

  (3)建立健全并深入贯彻防火制度。防火制度主要有四种:第一,逐级防火责任制。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要设立一名行政领导作为防火责任人。防火责任人的职责是领导和指导本系统、本单位的消防工作。第二,防火岗位责任制。即确定每个职工所应负的防火责任。第三,消防管理制度。消防管理制度是根据各单位的特点和存在的火险隐患所制定的,全体人员必须遵守。第四,防火安全操作规程。即在职工生产、业务、科研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防火安全操作程序和方法。(4)整修更新设备。及时整修不符合防火要求的用火设备和电梯设备,对整修后仍然不符合防火安全的用火用电设备要及时予以更新,对有必要避雷击的部位安装避雷装置。(5)加强重点部位消防,预防重大火灾,保证重点单位的防火安全。重点是指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影响大、伤亡大的单位。

  2、 消防重点

  消防重点是指火灾危险性大和发生火灾后的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和部位。做好重点单位消防工作,是一项关系到国际民生、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事,努力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工作,是减少火灾损失的关键。具体消防重点一般包括以下七个方面:

  (1)重要的厂矿企业、基建工地、交通和通讯枢纽;

  (2)物资财富集中的部位,如库房、百货店等;

  (3)生产、贮存化工、石油等易燃易爆物品的单位;

  (4)党、政首脑机关和重要的科研、事业单位;

  (5)文物建筑、图书馆等单位;

  (6)易燃建筑密集区和经常*大量人员的场所;

  (7)发生火灾影响全局的部位、如发电站、配电室、档案室等。

采编:www.pmceo.cOm

篇2:步行街物业保安员业务知识培训规定

  步行街物业保安员业务知识培训规定

  1目的

  提高保安员的安全意识和服务素质,树立公司良好形象。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保安部管理全体员工。

  3职责

  3.1保安部主任负责实施培训并对培训项目进行考核评估、总结。

  3.2保安部经理监督培训工作落实,对培训项目考核成绩实行奖评。

  4培训规程

  4.1对新入职的员工一周的岗前培训。

  4.2讲解公司组织架构及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及部门常规。

  4.3《广东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培训

  4.3.1让新入职的每一位员工掌握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法规,包括公的考勤制度、请假制度、奖惩制度、福利制度、培训制度等。

  4.3.2员工的职业道德规范、仪容仪表、礼节以及精神面貌。

  4.3.3员工岗位职责、要求、业务基本知识,以及工作操作流程。

  4.3.4讲解保安员的职能与工作权限范围。

  4.4治安工作培训

  4.4.1向新入职员工介绍辖区概况、岗位分布、巡逻路线以及各岗位的工作要求。

  4.4.2辖区客户的物品离场放行程序及来访出入登记要求。

  4.4.3辖区的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程序以及重点部位防护工作。

  4.5消防安全工作培训

  4.5.1辖区的消防设施、设备器材布局的位置以及使用方法。

  4.5.2掌握自救与基本灭火方法、报警程序。

  4.5.3了解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4.5.4学习消防法规与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5在职员工的培训

  5.1培训时间安排

  5.1.1每年度的3月、9月15日~25日为保安员务知识培训。

  5.1.2每年度的6月、12月15日~25日为保安员消防知识及实操培训。

  5.2培训内容

  5.2.1保安员务知识技能培训

  1)保安员职业道德培训

  2)各岗位工作职责及工作规程培训。

  3)突发事件处理程序及辖区的重点部位防护工作。

  4)保安员着装要求及用语规范。

  5.2.2消防业务知识培训

  1)讲解火灾的原理以及辖区的火灾特点。

  2)消防法规知识及预防火灾的要点。

  3)水带、水枪、防毒面具、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与灭火范围。

  5.3培训要求

  5.3.1非特殊原因经主管批准外,任何人不行缺课,未经批准缺勤按严重违纪处罚。

  5.3.2对上课内容做好笔记,同时结合实际理解上课内容。

  5.4培训考评

  5.4.1每阶段的培训结束后由部门出试卷进行闭卷考试。

  5.4.2结合实际在岗位上的工作行为进行考评。

  5.4.3考评分存入档案,作为对队员评优提升的参考依据。

篇3:保安员资格考试培训大纲之保安员基础知识

  保安员资格考试培训大纲之保安员基础知识

  第四章 保安员基础知识

  考试内容

  1、火灾基本知识

  (1)火灾的定义。

  (2)火灾的分类:A类火灾;B类火灾;C类火灾;D类火灾。

  (3)火灾的分级: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一般火灾。

  2、火灾预防

  (1)火灾预防的具体要求。

  (2)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的含义。

  (3)防火巡查的内容。

  3、火灾扑救

  (1)接、处警的程序的措施:首先确认火情;启动消防设施;及时报警;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疏散与扑救。

  (2)灭火方法:扑救A类火灾;扑救B类火灾;扑救C类火灾;扑救D类火灾。

  (3)保护火灾现场。

  4、常用灭火器材

  (1)灭火器的含义及构成。

  (2)灭火剂的含义。

  (3)灭火器的种类及使用方法:泡沫灭火器;二氧化氮灭火器;干粉灭火器。

  (4)灭火器设置要求:设置要醒目;取用要方便;存放要牢固;标志要明显。

  (5)室内外消火栓:消火栓的含义;室外消火栓的含义和分类;室内消火栓的含义;室内消火栓的工作原理及操作方法。

  5、消防控制室

  (1)消防控制室的含义。

  (2)消防控制室的控制功能。

  (3)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职责和任务。

  6、安全疏散

  (1)影剧院火灾的安全疏散。

  (2)商场(集贸市场)火灾的安全疏散。

  (3)高楼逃走。

  (4)遇火自救方法。

  (5)浓烟下的疏散逃生。

  7、道路交通的构成

  (1)道路交通的含义。

  (2)道路交通的构成要素。

  8、道路交通安全设施

  (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含义和种类。

  (2)道路交通信号灯:道路交通信号灯的含义;道路交通信号灯的种类;各种信号灯的灯色含义。

  (3)道路交通标志的含义。

  (4)道路交通标志种类:主标志;辅助标志。

  (5)道路交通标线的含义。

  (6)道路交通标线种类:指示标线;禁止标线;警告标线。

  (7)物理隔离设施的含义和种类。

  9、道路交通安全通行

  (1)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机动车行驶速度;机动车超车和会车;机动车交叉路口、人行横道和铁路道口安全通行;机动车装载;特种车、道路作业车行驶。

  (2)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

  (3)行人道路交通安全通行。

  10、停车管理

  (1)机动车临时停车管理:允许临时停车;禁止临时停车。

  (2)机动车停放:公共停车场管理;物业小区停车场管理。

  11、现场救护知识

  (1)现场救护的含义与目的。

  (2)现场救护的要求。

  12、创伤救护知识

  (1)创伤的含义。

  (2)止血技术具体方法和要求:指压止血法;加压包扎止血法;止血带止血法。

  (3)固定技术具体方法和要求。

  (4)搬运技术具体方法和要求:徒手搬运;担架搬运。

  13、心脏复苏术

  (1)现场心肺复苏的步骤、方法与要求。

  (2)心肺复苏有效指征

  (3)心肺复苏终止的条件。

  (4)复原体位(侧卧位)。

  14、意外伤害和常见急症的一般救护知识

  (1)一氧化碳(煤气)中毒的表现和现场救护方法。

  (2)触电的表现和现场救护方法。

  (3)溺水的表现和现www.pmceo.com场救护方法。

  (4)急性心肌梗塞病人的表现和现场救护方法。

  (5)脑出血病人的表现和现场救护方法。

  (6)脑血栓病人的表现和现场救护方法。

  (7)晕厥病人的表现和现场救护方法。

  (8)癫痫病人发作期的表现和现场救护方法。

  (9)中暑病人的表现和现场救护方法。

  15、其他安全知识

  (1)保安勤务安全知识: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熟悉值勤安全要求;掌握基本控制手段。

  (2)安全标志的含义与类型。

  (3)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和防护作用。

  (4)职业危害因素。

  (5)日常用电安全知识。

  (6)防火防爆安全基础知识。

  (7)雷电预防的方法。

  (8)管制刀具的含义及类型。

  (9)卫生防疫知识。

篇4:保安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六)

  保安员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六)

  1.“一知”、“三能”、“三会”:一知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消防结合”;三能是:“能检查发现隐患,能宣传防火知识,能扑救初起火灾”;三会是:“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维修保养器材及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自救,会报警”。

  2.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是: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干部和周围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也不能放过。

  3.火险隐患:是指生产,生活过程中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4.电路火灾最基本的原困是:短路、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电火花和电弧。

  5.日光灯起火:主要是镇清器,如果散热条件不好或与灯管配套不合理,其内部温度逐渐增高,线圈绝缘温度遭到破坏,造成区间短路,产生高温或因接触不良产生火花,造成周围可燃物燃烧起火。

  6.电视机起火:电视机放木箱(柜)内或用布罩围着收看,其热量散发不出去,时间过长,温度点逐渐升高而起火。

  7.烟头的中心温度一般在700-800度左右,蚊香的燃烧温度也达700度,均属于纹帐、木材及棉、麻等许多物品的燃点。

  8.燃烧的必要条件是: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

  A.可燃物按物理状态分为:气体、液体、和固体三种。

  B.助燃剂即能与可燃物发生氧化反应的物质,在分子结构中含有氧元素,卤素,无机酸根及过氧化物等。

  C.着火源:明火、高温物体、化学热能、电热能、机械热能、生物能、光能、核能等。

  9、着火源温度:火柴焰:500-600;机械火星:1200;酒精灯焰:1180;煤油灯焰700-900;蜡烛焰:640-940;焊割火星:2000-3000;汽车排气管火星:600-800。

  10、着火:可燃物质与空气共存条件下,当达到某一温度时与着火源接触,即引起燃烧,并在火源离开后仍能继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叫着火。

  11、燃气:可燃物质开始持续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叫燃点或着火点。

  12、义务消防队的任务(职责)

  A、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本单位的消防法规制度,参加业务训练演习;

  B、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助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

  C、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D、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E、熟悉本岗位的设备(物质)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本岗位的灭火方法,维护保养灭火器材和设备、设施;

  F、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火灾扑救。

  13、汽车发生火灾的原因:

  A、燃油系统故障(如发动机启动的同时,用容器直接向汽化器中灌注汽油时,会使空气与汽油的混合比失调,当混合比稀时,汽化器会放炮喷火,引燃洒落在汽化器内和容器内的汽油,甚至由于慌乱中撞倒容器引起火灾);

  B、用明火加温发动机;

  C、车上装有危险品、易燃品、或乘客携带危险品,由于发生泄漏或透明火发生爆炸或燃烧;

  D、电气系统出现故障引起火灾事故

  E、酒后开车或车辆故障发生冲撞引起火灾;

  F、高温天气引燃车间易爆物品。

  14、灭火器

  A、化学泡沫灭火器:这类灭火剂充装是硫酸铝和碳酸氢钠水溶液,使用时,两种水溶液混合引起化学反应而产生泡沫,并在具压力下喷射灭火。

  一般为6.9kg的手提式,或推式40、65、90。主要是油类火灾扑救,6kg/40秒──6米;9kg/60秒;40kg/120秒。

  B、二氧化碳:充装的是液化的二氧化碳气体,灭火时瓶中的二氧化碳与大气接触迅速化为二氧化碳气体,从而减少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火窒息而扑灭。

  该灭火器主要用于精密仪器、仪表、写字楼、档案馆、初起电气火灾。3kg/8秒;5-7kg/9-12秒,──距离1.5-2m。

  C、干粉灭火器

  常用的有二种即:BC,碳酸氢钠干粉;ABC磷酸铵盐干粉。该灭火器主要用于初起电气火灾、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固体火灾等。2kg/8秒;4kg/9秒,35kg/20秒。

  15、火的燃烧阶段:初起,发展,猛烈,熄灭。

  16、灭火方法

  A、冷却法:就是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到可燃物上,使可燃物的温度隆至燃点以下。最好的冷却法(剂)是水。

  B、隔离法:是将燃烧物与可燃物隔离或疏散。主要是固体,液体及气体。

  C、窒息法:是采取适当措施,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的含氧量,使燃烧物质缺乏或缺绝氧气而息灭。如湿棉被,湿麻袋,石棉被,砂土,泡沫,水蒸气,二氧化碳,镐盖灭火法等。

  D、抑制法:将化学灭火剂喷入燃烧区,参与燃烧反应,中止链反应而使燃烧停止。如1211,1301等卤代烧系列。注意的是,一是要有足够的量进入燃烧区域,同时还必须有足够的冷却降温措施。

  17、扑救初起火灾的要求:A、及时报警,组织扑救;B、集中灭火力量,控制火势蔓延;C、消灭飞火(下风一定要防范);D、疏散物资,建立空间地带,E、注意安全(灭火人员);F、积极抢救被困人员。

  18、原则:A、先控制后消灭;B、救人重于救火;C、先重点后一般。

  19、火场义务消防队的任务:

  A、协助公安消防队完成灭火、救人、疏散物资任务;

  B、公安消防队到达火场后,义务消防队指挥应及时向公安消防队火

  场指挥员报告火场情况,以便迅速、准确投入灭火战斗。   20、火场义务消防员的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将义务消防队分成若干小组配合公安消防队:

  A、灭火组:义务消防核心力量,担任协同公安作战灭火,破拆扑打飞火等任务;

  B、抢救组:协同公安抢救人员,疏散重要物资;

  C、供水组:供水任务包括消防车供水,维护水带等;

  D、后勤组:负责护理救治伤员,供应战斗物资、器材和饮食等;

  E、警戒组:担负安全警戒任务,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防止物资丢失。

  21、疏散自救方法:

  A、熟悉环境,临危不乱:每个人应对自己生活、工作的居住建筑物结构及逃生出口熟悉,平时应做到了然于胸,而当身处陌生环境也应养成留意通道及出口的方位等的习惯,便于关键时刻逃离火场。

  B、保持镇静,明辨方向:突遇火灾时应保持镇定,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护,尽量往空旷或明亮的地方跑和楼层下方跑。若通道被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通过阳台,气窗等往室外逃生。

  C、不入险地,不贪财物:不要因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浪费宝贵时间,紧记生命最重要。

  D、简易防护,掩鼻匍匐:往过有烟雾的路线,可采用湿毛巾或湿毯子匍匐撤离。

  E、善用通道,莫入电梯:发生火情尽量使用楼梯,或利用阳台、窗台、屋顶等攀到安全地点,或利用下水管滑下楼脱险。

  F、避难场所,固守待援:如在房内侧手摸房门,感到烫手,千万不能开门,应关紧迎火的门窗,打开背火的窗门,用湿毛巾,湿布条塞住门缝,不停用水淋湿防止烟火渗入,固守房间,等待救援。

  G、传递信号,寻求援助:被烟火围困时尽量在阳台、窗口(白天在窗口可用鲜艳的衣物晃动,晚上可用手电等物闪动或敲击物品发生声音求救)。

  H、火已及身,切勿惊跑:如果身上着火切勿惊跑和用手拍打,惊跑和拍打只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补充,促旺火势。正确做法是,立即脱掉衣服或就地打滚,压住火苗,能及时跳入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更有效。

  I、缓降逃生,滑绳自救:高层,每层起火后可迅速利用身边的绳索、床单、窗帘等制成简易绳并用水打湿后,从窗户或阳台沿绳滑至下面楼层逃生。即使跳楼应在消防员准备好逃生气垫或四层以下才考虑采取这一方式。还应注意选择水池、软雨蓬、草地等,如有可能应先丢下大量棉被,沙发垫或打开大雨伞跳下。

  22、燃气钢瓶爆炸前火情判断

  A、钢瓶在火焰的直接作用下,持续燃烧三分钟,就有爆炸危险;

  B、钢瓶瓶体膨胀鼓肚变形,是爆炸前的征兆;

  C、火焰颜色白亮刺眼,声音变细,发出“嘶嘶”声,如此持续5-10秒左右,声音和火焰突然消失,随即爆炸。

  23、使用干粉或1211灭火器扑救带电火灾应保持一定距离。

  24、防火门的耐火极限:甲级1.20小时,乙级0.9小时。

  25、汽车应配:干粉、泡沫及石棉被。

  26火警、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一、岗亭值班、车管、巡逻保安员、物管及其相关人员发现火警、火灾处理

  发现火警:听到警铃或发现楼层、烟雾:

  1)及时通知管理处,部门领导,同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确认;

  2)利用周围的消防器材,配合义务消防员将火源扑灭;

  27发现火灾:看到楼层着火或有火焰窜出窗外

  1)立即打“119”火警电话报警(报警时应讲清着火的具体楼层、门牌号码、有无重大危险源、什么物质着火、报警人姓名及其报警电话号码),同时通知公司部门领导并安排相关人员去路口接消防车;

  2)利用身边的消防应急器材及时赶到现场协助扑救火灾;

  3)做好火场安全秩序维护,保护好火灾现场;

  28发现停放车辆着火

  1)及时用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石棉毯将着火车辆火源扑灭;

  2)向领导汇报,并通知车主前往相关部门处理;

  3)发现车辆漏油或油箱着火及时用沙土或干粉、泡?灭火器将火源扑灭,并迅速撤离现场,同时远距离现场监控。

  29中控室值班人员火灾、火警处理

  1)值班人员在发现火警的情况下(显示屏显火灾)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保安员或消防检修员)赶到现场(报警点)确认,如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检修员排除(按程序文件规定时间)

  2)如发现明火应立即用楼层的消防设施器材将初起火源扑灭,并及时向部门管理处领导汇报情况;

  30火灾事故处理

  1)当火灾得到确认并迅速蔓延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打“119”电话报警,同时通知公司、管理处领导,并安排专人去路口迎接消防车;

  2)与此同时通知值班电工切断着火层、电源、气源将电梯迫降至首层,开启消防泵和应急发电机,启动排烟系统,确保消防给水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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