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物业保安例行培训:交通事故案例

7562

物业保安例行培训:交通事故案例

  物业保安例行培训:交通事故案例

  案例十三:2.26交通事故案例

  某年2月26日20:00左右,某花园某号302室租户开着一部车牌为沪B小型轿车,在行驶到小区垃圾站旁的主干道拐弯处时,由于在实习期间驾驶车辆且行驶车速过快,冲向道路旁施工现场(21#楼北面停车位),当场撞倒供电局正在现场施工的施工人员五名,并造成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二人较为严重(1人手臂受伤可能会截肢,1人大腿受伤),当时保安队长及保安立即赶到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拨打120电话救助伤员,同时拨打了110让交警前来现场处理,并通知了项目部负责人、物与事故双方负业服务中心责人处理善后工作,物业服务中心当晚也安排了一名保安队员到医院陪同、了解伤者治疗情况,随后整个事故交由交警处理。(事件发生后,保安能严格按日常预警操作规范执行,在第一时间内保护现场、抢救伤员、维护好秩序,立即拨打110前来处理,并将情况及时汇报物业服务中心)

  点评:

  1.应加强对保安的培训和责任心教育,小区日常巡逻时,发现行驶车速过快的车辆,应进行阻拦并提醒驾驶员减速行驶。

  2.加强小区内各施工现场的规范管理,督促施工单位配备明显标识。

  3.调整小区道路标识系统的完整性,对事故易发地带进行合理整治,并通过各种形式对业户加强小区内行车安全的宣传。

物业经理人网 www.pMceo.com

篇2:物管案例:住宅小区交通事故归谁管?

  物管案例:住宅小区交通事故归谁管?

  山西胡先生已经63岁了,20**年某月,吃完晚饭后在楼下散步,被迎面驶来的一辆摩托车撞倒,那个骑摩托车的年轻人何某与老胡同住一个小区,因感到腰部麻木疼痛,腿部更是疼痛难忍,怕日后纠扯不清,便用手机向公安交警报了案。但接到报案的干警在勘察现场后告诉我,这是道路外的交通事故,不属于他们处理。当天我就住进了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小腿粉碎性骨折,腰部也受到了严重撞伤,共住院42天,花去医疗费5300余元,但何某只付了1800元就不肯再付了。我出院后,多次去找何某,他一再推托,或躲着不见,没办法,我只好去找社区管委会协助解决,社区管委会几次找到何某,何某根本就没有解决问题的诚意。在这种情况下,我又去找当地的派出所,希望他们能够解决这个问题,派出所也说不归他们管。这我就搞不明白,我的人身受到了伤害,怎么谁都不管呢?请问:在社区内发生的交通事故到底归谁管,我应该怎么办?请给予答复为盼。

  答:我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在给山西省公安厅交通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中是这样规定的:“凡属《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所称道路范围以外‘乡(镇)村自行修建的道路和自然通车形成的道路’以及‘住宅楼群道路,机关团体单位内部道路,厂矿企业的专用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由于不属于道路交通管理的范围,其事故公安机关只能应单位要求比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配合单位处理。”根据这一规定,你在社区内的楼下的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当属于道路交通外的交通事故,确实不属于公安机关主管。

  既然胡先生的人身受到侵害,自然需要妥善解决。

  不妨寻求以下几种途径加以解决:首先,可自行与何某进一步协商解决;其次,可请求社区邀请已参加勘察现场的公安干警到场,比照有关道路交通法规配合社区管委会进行处理;第三,如果上述两种途径都无法达成协议,或虽然达成了协议,但对方拒不履行协议时,则可以以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

  经查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外交通事故主管与处理问题的答复》(公交管〔1991〕96号)发布与实施的日期是1991年08月05日,但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道路”的定义,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以社区内的交通事故同样归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判断此大爷的案例是发生在04年5月1号以前,处理的方式是采用的原老法律条文。如果现在出现类似的案例肯定不是这样处理的。法律法规具有时间效性及义务性。希望引起重视。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