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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例行培训:防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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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保安例行培训:防盗案例

  物业保安例行培训:防盗案例

  案例十:嫌犯在铁网下就擒

  某花园是一个高档次的别墅住宅小区,小区的住户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小区的安全防范工作就显得特别重要。为了确保小区的安宁,对小区的安全保卫要求做到“进不来、出不去、拿不走”,使不法分子在小区内无用武之地、束手就擒。

  某年4月某夜风很大,保安人员在小区内不停的巡查,围墙旁的树枝被风吹得不时引起周边的红外线报警器报警,巡逻保安每次都及时赶到现场查看,并没有因为多次误报而掉以轻心。(保安人员警惕性强,每次误警当作实战演习,没有麻痹大意)凌晨1时多门岗保安报告小区红外线报警,当班队长与巡逻队员接警后迅速赶到报警区域,发现有人影在晃动,当班队长迅速组织形成合围形式围捕,嫌犯隐藏到小区一棵松树下。巡逻保安打着手电筒,对小区进行地毯式搜查,终将嫌犯抓获移交派出所,前后时间不到9分钟。(平时重视布防和安全控制管理,重视对每位保安的安全演习培训,关键时刻才能迅速反应、出击)

  点评:

  为营造一个住户外出放心,回家安心的小区是非常的重要。所以安全防盗工作应当做为大事来抓,特别是应重视日常工作中细节的培训和布控、预警演习,切不可掉以轻心,这样才能把各种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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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业主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丢失案例

  业主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丢失案例

  案例:某年5月,陈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某日,陈某晚上下班后将自己的摩托车未加防盗装置就停放在了小区内,等第二天上班时,陈某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已不在停放点了,便立即报了警,但至今未破案。今年10月,陈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物业公司赔偿摩托车的损失。

  。。。。

  分析:陈某在入住后,与物业公司签订了入住协议书,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陈某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和陈某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双方并未就陈某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无保管陈某摩托车的义务。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的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的义务只是协助义务。

  点评

  当前,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纠纷不少已经开始转移到家庭财产的失窃方面。由于业主家里的财产被盗事件经常发生,于是许多业主片面理解物业公司就是小区的“第二警力”,一旦自己家庭财产遭遇损失动辄就将物业公司推上被告席,然而这并不代表物业公司必须承担业主失窃的后果。

  案例:王某与李某是邻居关系,某年7月中旬,王某未将其空调室外机安装在物业指定位置,而安装在正对李某房门的位置,空调机启动后,热风从窗户吹进邻居房内,加之噪音影响,扰乱了李某的休息。所以李某就一纸诉状将邻居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王某拆除空调室外机并赔偿精神损失。

  分析:王某作为小区业主对自有房屋依法享有权利,但必须接受相应的限制。王某将空调器的室外机移至房屋的北侧外立面,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关于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得到法院的支持也在情理之中。

  点评

  目前,业主与业主之间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纠纷正呈逐步增多的趋势,其现象不外乎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功能以及侵占公共区域等方面。以前,有的业主不了解,有的业主出于私心或碍于邻居的情面一般不愿直接与邻居对簿公堂,而是选择由物业公司出面处理,如物业公司不肯协调,则大多以拒付物业服务费相要挟,无形中物业公司做了他们的“替罪羊”。

篇3:物管案例讨论:物业禁装防盗网 业主被盗谁担责

  物管案例讨论:物业禁装防盗网,业主被盗谁担责

  一业主欲在家里阳台上安装防盗网,遭到小区物业公司制止,结果家中被盗。业主以此为由拒缴物业管理费。武汉市中级法院昨日判决酌情减免该业主20%物业管理费。

  江汉区某小区业主刘先生20**年与小区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刘先生按每平方米每月1.60元的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当年底,刘先生家中装修时,准备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小区物业公司以封阳台可能破坏外墙统一布局为由,制止安装防盗网。

  20**年6月,刘先生家中被盗,损失万余元。刘先生认为此事与物业公司禁止安装防盗网有关,自20**年9月起,拒交物业服务费。截至20**年9月,共拖欠物业服务费6000余元。

  物业公司多次向刘先生家发出催缴通知书,刘先生置之不理。今年1月,物业公司诉诸法院,请求判令刘先生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6000余元及违约金1.1万元,合计1.7万余元。

  刘先生辩称,拒缴物业费是因为物业公司禁止其封闭阳台安装防盗网,导致家中被盗。物业公司则称,根据《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公司有维护小区建筑统一美观风格的责任,对刘先生家中被盗没有过错。

  一审认为,物业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合同义务。物业公司提供了物业服务,刘先生应交纳拖欠的物业服务费。但因物业服务存在一定瑕疵,对此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法院酌减20%。刘先生并非无故不交纳物业服务费,对物业公司要求支付违约金1.1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刘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20**年9月至20**年9月期间所欠物业服务费5000元;驳回物业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刘先生不服,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昨日维持原判。

  业主财产被盗物业可不负责

  律师说法>>>

  现在很多业主抱有这样的观念:既然物业管理公司每月都收取业主的物业管理费,就应该负责社区里所有的公共事务,一旦出现问题,就唯物业公司是问。甚至有业主家里被盗之后,找物业管理公司要求赔偿。

  那么,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住户被盗责任呢?由于《物业服务协议》中并未约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住户负有防盗义务,我国法律也未规定物业公司对小区住户的个人财产负有保护义务,本案中,刘先生提出物业公司对其家中被盗负有责任,这一主张既无合同约定,亦无法律规定,法院不会支持。

  物业公司与刘先生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积极履行各自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负有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义务,业主家中被盗虽系刑事案件,但与物业公司安全防范存在疏忽有关。最终,法院酌定刘先生向物业公司支付80%的物业服务费。

  一般而言,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包括维护公共区域内的治安防范,如果是物业公司存在明显失职导致业主家里被盗,应该承担相应责任,否则物业就不担责。业主不能以拒交物业费来对抗,那样损害的是大众利益。

篇4:案例分析:因物业不允许安装防盗窗业主家被盗

  案例分析:因物业不允许安装防盗窗业主家被盗案例

  案例:

  20**年9月7号,董先生下班回家时发现家里被盗,经警方侦查认定,罪犯是撬窗入室盗窃。董先生住在该楼一层,入住时曾要求安装防盗门窗,可物业公司却以小区保安措施完备为由,不同意业主自行安装。

  董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没有保障业主人身安全,没有履行物业合同的义务,以至造成自己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当赔偿责任。据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被盗的1500美元、800元人民币及价值30000的首饰。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万泉新新家园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严禁在房间、窗户外侧安装任何物件,该规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中所包括的安全保卫服务内容为小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并不包括业主住房内的财物保管服务。业主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在不能安装外部防盗窗的前提下,也可采取安装内置防护装置。未安装防护措施而导致财物被盗的后果不应承担。故作出以上判决。

篇5:不允许装防盗网,失窃后产生纠纷案例

案情介绍:

  小区多层住宅除一搂外均不允许安装防盗窗户,这是铁建住宅物业公司的规定。

  很多住户安装了窗磁,门磁等防盗设施,但陈某安装后的一个夏夜,因乘凉通风后忘记关掉窗户,当夜小偷从窗户潜入后盗走价值两万多元的现金、物品等陈某认为这是因为物业公司不允许他安防盗窗户的原因,于是向物业公司索赔。

  经管里处再三协调无果,陈某将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经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的安全员无脱岗、出入完备,各安全员巡逻到位,管理处管理员值班到位,无失职责任。陈某属于自己疏忽未关窗户造成,属于意外损失,物业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所以不与赔偿。

点评:

  1、陈某入住小区时,已与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其中包括有不准安防盗窗的规定,陈某已认可,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企业已告知当事人情况,双方已签协议,当事人发生其他意外情况,企业不负直接责任。

  2、陈某属于自己疏忽大意,使其防盗系统失去作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3、物业公司在职守范围内无失职现象,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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