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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和库房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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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和库房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消防和库房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主旨:根据广州消防局规定,特颁布本办法希遵照。

  说明:第一条 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库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确实了解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并学习相关消防知识。

  第二条 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应该在全公司大力倡导,并以积极的态度认识消防工作,时刻提高警惕,杜绝麻痹大意,所可能引发的火灾事故。预防为主,不仅体现在思想上,而且要落实在各项措施上,落实在管理体制上。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也要为一旦发生火灾时的灭火工作做好准备,落实组织和设备,一旦火灾出现,能够迅速地消灭火灾,把损失降至最低。

  2、设立专门检查机智与员工相结合的防灾整体:

  做好消防工作,不仅需要专门的消防组织,也需要全公司的共同参与。每个员工都应把预防火灾作为应尽的义务,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活动。只有全体员工都动员起来,与专职消防队伍密切结合,才能真正把消防工作搞好。

  3、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是预防为主的主要措施之一。只有将防火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分工明确,划分区域,不留防火死角,才能真正落实防火责任,适应保障安全的需要。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把防火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实处。

  4、落实消防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对员工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并且进行实地演练做到了人人重消防,人人会用消防工具。公司应配备BC类干粉灭火器;对员工宿舍及公司内的电气线路,平时进行检查,随时对整改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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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化工集团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集团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生产装置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以下。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m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二节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通道要畅通,门窗要向外开。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七)固定动火区的设立,应由车间申请,经消防、安技部门同意,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批准。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根据危险程度,动火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特殊危险动火,具有特殊危险的作业和地区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公司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企业明文规定,并在生产区平面图上标明。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为一天(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为六天(小时)。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动火人必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规定内容动火,不得随意涂改。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动火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动火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进行动火分析,并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定符合安全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时,其浓度应小于%;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时,其浓度应小于.%;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时,其浓度应小于.%。

  动火还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并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做好联系和协调工作。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并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企业必须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火星熄灭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物等。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倍。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个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对产生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消防规定执行。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消防规定。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篇3:化工企业防火(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化工企业防火(保卫)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企业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二)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三)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执行。

  (四)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和管理;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五)负责消防器材的购置计划、配备和维护。

  (六)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企业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篇4:教职工小区安全防火制度

  教职工小区安全防火制度

  1.0目的

  加强安全防火意识并规范其行为。

  2.0适用范围

  物业公司各服务中心所辖区域。

  3.0管理内容

  3.1 全体物业工程维修人员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执行国家的安全法规。

  3.2全体物业工作人员都是义务消防员,必须自觉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3未经物业工程维修部主管批准,外来人员(参观、访问、施工)禁止进入监控中心、配电室、电梯机房等工作要地。经批准进入人员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时间及范围之内。

  3.4各专业负责人必须每两个月对所属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并在《定期安全检查》表上如实记录,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发出《安全整改意见》责成其进行整改。

  3.5工程维修主管在安排工作时必须根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制定切实的安全作业防范措施。

  3.6各重要房间钥匙不得随意配置,机房、工作房及工具间无人时,门窗必须锁好,无关人员不得借用钥匙。

  3.7重要的工具、材料要专人保管,领用时作好登记。

  3.8维修工作中使用易燃材料时应由专人负责管理,并采取相应的防火灭火措施。

  3.9在配电房、电梯机房动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前排除易燃物品,施工后认真检查,确认无火种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3.10任何人员都不得随意挪动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跑、冒、滴、漏应及时报告主管。

  3.11所有-物业工程维修人员须加强消防、防火意识,一旦发现火情必须及时报告,并采取正确灭火措施扑灭火灾。

  4.0相关记录

  4.1《动火申请》

  4.2《定期安全检查表》

篇5:PC大厦物业工程部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PC大厦物业工程部安全防火管理规定

  一、全体员工必须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执行公司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协同保安部门认真做好公司各部门安全保卫工作。

  二、各岗位人员必须严守岗位,发生事故或发现可疑情况应迅速处理上报,并负责保持好现场。

  三、未经物业部、工程部领导批准,外来人员(包括参观学习、探亲访友、施工等人员)禁止进入电房、电梯机房、锅炉房、空调机房、水泵房。经批准进入人员必须办好登记手续,由值班领导及值班人员等工作人员负责执行。

  四、各岗位值班人员除设备安全运行外,必须对所属机房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各级人员必须定期对所属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整改。

  五、不得随意配制各机房钥匙,无人值班时各机房、班(组)工作场地门窗必须锁好。由水泵系统当职人员负责检查锁好楼顶水池盖,无关人员不得借用锁匙,除水泵系统当职人员外,必须经该系统主管领导批准后才可开水池盖。

  六、在指定地点吸烟,烟灰烟蒂要丢进烟灰缸内。

  七、维修工作中需使用易燃材料时,应特别小心。各班组不得存放易燃油料1KG(1公斤)以上。

  八、需要动火作业时,要办妥动火作业证后方能施工,施工前尽可能排除易燃物品,施工后认真检查,确无火种后方可离开。

  九、不得随意挪动公司内消防设施,发现消防设施损坏或泄漏应及时告知保卫部、消防中心。

  十、发现火警及时报告,尽力和消防队员一道扑灭火灾。一旦公司发生火灾,工程部的首要任务是保证供水、供电;保证消防水泵、压风、排风机正常运行,并组织重要设备的保护和疏散工作。

  十一、相关文件记录: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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