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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园区意外伤害事件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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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园区意外伤害事件处理办法

  物业园区意外伤害事件处理办法

  1.0 目的

  发生意外伤害突发事件时,以最有效的方法,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受害者紧急救护,确保受伤害客户的生命安全。

  2.0适用范围

  **物业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的处理。

  3.0职责

  3.1安管部主管负责医疗急救方法和技能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3.2安管部主管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处理。

  3.3 安管员/安管领班负责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急救处理。

  3.4物业部经理负责意外伤害发生后的客户关系维护和协调工作。

  3.5绿化部主管负责对区域内(包括山体)及时有效投掷硫黄粉、驱蚊/鼠药,关做好安全提示和药物的保管。

  4.0 方法与过程控制

  4.1.意外伤害事件指:意外摔伤、蛇咬伤、蜂螫伤及中暑等。

  4.2安管部是处理意外伤害事件的主要力量,应提前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指定位置摆放,专人保管。应储备蛇伤、蜂螫伤、摔伤等相关药品,备用医用担架一付及包扎、固定用相关医疗器具(如:剪刀、消毒纱布、医用药绵和胶带等)。

  4.2、安管部为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时的信息收集中心,分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立即告知安管部消防监控中心或当值安管领班/主管协调处理。

  4.3蛇咬伤的处理

  4.3.1防范措施

  1. 物业部对登山口明显位置放置防蛇标识,登山口安管员礼貌提醒客户上山时尽量穿长裤\长袜,并尽量手持棒走登山径.

  2. 登山口治安岗亭随时配备应急药箱,药箱内至少包括:止血带、吮吸器或拔火罐、纯净水、剪刀、胶布\肥皂若干.

  3. 登山口安管员及区域内巡逻岗必须掌握相关急救方法,并在接到通知时第一时间赶至现场针对现场情况进行紧急救护..

  4. 山体巡逻岗巡逻期间应随时注意自身安全防范和登山客户的安全防范,一经发现有蛇在登山径附近活动的及时进行清理.

  5. 保洁部定期对登山径沿线喷撒有关药物,如:硫磺粉.每年4月至10月蛇活动较频繁,期间应加大撒药和巡查的力度.

  4.3.2蛇伤急救办法

  1. 一经发现有登山客户或工作人员被蛇咬伤事件,现场安管员第一时间要求伤者应保持安静,并尽量躺卧并将被咬伤肢体抬高或垫高,以以减少毒素吸收和水肿及防毒素向全身扩散。同时询问其工作单位或所住房号,及时通过有关部门联系伤者家属或单位领导.

  2. 现场工作人员或安管员第一时间通知就近岗位携带药箱迅速赶至伤者所在处.

  3. 安管部主管或物业部经理迅速联系车辆至登山口,如伤者系辖区住户,应尽快与其家人取得联系.并由物业部经理或指定人员赶至登山口,准备接送伤者去医院.

  4. 如属四肢被咬,安管员第一时间用双手环抱近心端,紧急情况使用衣物撕成长条型位近心端进行包扎( 最好使用止血带),包扎时间不能过紧过久,要间断放松,防止远端肢体缺血坏死。

  5. 现场安管员应尽快帮助伤者排出伤口毒液:创口用清水、肥皂水或高锰酸钾溶液反复冲洗。用手由上向下、周围向创口中心挤压,或用吸吮器、拔火罐吸出创口毒液。

  6. 急救时也可用口直接吸吮,但口腔粘膜有损伤者不可,以防毒液则损伤处进入救护者体内。

  7. 给伤者服用蛇药片,或将蛇药片用清水溶成糊状涂在创口四周。

  8. 初步处理完毕后,现场安管员协同现场安管员或其他人员正确搬运伤者至登山口,乘专车急送医院处理。

  9. 物业部经理或指定负责人陪同伤者赶至医院,进行治疗。

  4.4. 蜂螫伤处理

  4.4.1防范措施

  1. 登山口治安岗亭药箱常备肥皂\镊子\蜂药等.

  2. 山体各岗位熟练掌握急救处理办法.

  3. 各部门区域巡查期间一经发现蜂窝,不得私自处理,第一时间与物业办公室联系.由物业办公室联系专业人员对蜂窝进行处理.期间安管员应保持与蜂窝的距离,并协同相关岗位做好区域的警戒工作.

  4. 登山岗接到登山径附近有蜂窝信息时,及时对登山客户进行引导,暂停由该区域下下山.

  4.4.2应急处理办法

  1. 如果不幸已被蜂蛰,可用针或镊子挑出蜂刺,但不要挤压,以免剩余的毒素进入体内。

  2. 然后用氨水、苏打水甚至尿液涂抹被蛰伤处,中和毒性。可用冷水浸透毛巾敷在伤处,减轻肿痛。

  3. 最后,请伤者服用蜂药或为伤者涂沫蜂药,安管领班调配人员,搀扶或抬着客户下山,并护送伤者赶赴医院继续治疗.

  4.5摔伤处理办法

  4.5.1各部门工作人员一经发现有客户或工作人员摔伤事件,应妥善安置伤员,可暂时不要移动,并立即设法通知巡逻岗安管员。

  4.5.2山体巡逻岗安管员接到通知携带药箱及相关器具迅速赶到现场,并仔细观察伤者受伤位置和受伤程度。检查内容及方法如下:

  A、察看病人总体情况

  1. 大声呼唤或轻轻摇动病人身体,观察是否有反应。神志尚清醒的病人在呼唤和轻轻推动时会睁眼或有其他反应。病人如无反应,则表明神志丧失,已陷入危重状态。

  2. 病人突然间倒地,呼之不应,情况也很严重,需积极救护。

  3. 除了病人的神志外,其他如病人的面色、肢体能否活动等都能反映病的严重程度。面色苍白或青紫,冷汗淋漓,肢体不能动,嘴唇、指甲发绀都是“不祥”之兆。

  4. 严重创伤时,除了注意有无活动性出血外,要特别注意头颅、脊柱有无损伤,如有损伤将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严重的后遗症。

  B、瞳孔反应

  1、眼睛的瞳孔又称“瞳仁”,位于黑眼球中央。正常时双眼的瞳孔是等大圆形的(白内障、青  光眼、角膜炎除外),遇到强光(手电筒突然照射一下瞳孔即可观察到瞳孔的反应)能迅速缩小,过几分仲又逐渐回复原状。

  2、当病人脑部受伤、脑出血、严重药物中毒时,瞳孔可能缩小为针尖大小,也可能扩大到黑眼球边缘,对光线不起反应或反应迟钝,有时因为出现脑水肿或脑疝使双眼瞳孔一大一小。瞳孔的变化提示了脑的病变的严重性。

  3、当病人的瞳孔逐渐放大,固定不动,对光反射消失,表明病人已陷入“临床死亡状态”。

  C、呼吸活动

  检查呼吸的方法:通常观察病人胸廓起伏的情况,可以得知其有无呼吸。但当病人已处于十分衰竭、危重,呼吸运动很微弱时,则胸部起伏不易觉察,此时可以用一叶薄片(如棉花絮丝、纸条等)放在病人鼻孔前,观察叶片是否随呼吸飘动,以判定有无呼吸存在,呼吸是否正常。只要发现呼吸已停止,立即施行人工呼吸。

  D、检查心跳、脉搏

  检查心跳的方法:观察左前胸心脏的搏动,或用手的侧面在胸壁上触及,但在心跳微弱或停止时此方法无效。家庭备有听诊器的可试用其听心跳。

  4.5.3、如伤者神志较清晰,又无骨折等迹象,又无出血现象,只是表面软组织受伤的,当值安管员及时用药水对伤口进行消毒,并使用相关药剂进行止痛,稍作休息后,派人将伤者正确搬运至地面,由安管部主管或经理调集车辆送至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和观察,并及时通知伤者家属或单位领导。

  4.5.4如伤者出现出血或骨折现象或病情况不明确的,现场安管员或其他工作人中应第一时间通知消防监控中心,请求相关医疗机构前来协助处理,并采用正确方式进行止血及骨折固定,方法如下:

  1、 止血方法

  A、小伤口止血法

  只需用清洁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干净,盖上消毒纱布、棉垫,再用绷带加压缠绕即可。在紧急情况下,任何清洁而合适的东西都可临时借用做止血包扎,如手帕、毛巾、布条等,将血止住后送医院处理伤口。

  B、静脉出血止血法

  除上述包扎止血方法外,还需压迫伤口止血。用手或其他物体在包扎伤口上方的敷料上施以压力,使血管压扁,血流变慢,血凝块易于形成。这种压力必须持续5~15分钟才可奏效。较深的部位如腋下、大腿根部可将纱布填塞进伤口再加压包扎。将受伤部位抬高也有利静脉出血的止血。

  C、动脉出血止血法 (分指压法和止血带法两种)

  1)指压法

  方便及时,但需位置准确。用手指压迫出血部位的上方,用力压住血管,阻止血流。经过指压20~30分钟出血不停止,就应改用止血带止血法或其他方法止血。

  2)止血带止血法

  a、适用于四肢大出血的急救。这种方法止血最有效,但容易损伤肢体,影响后期修复。方法是,上止血带前抬高患肢12分钟,在出血部位的上方,如上臂或大腿的上1/3处,先用毛巾或棉垫包扎皮肤,然后将止血带拉长拉紧缠绕在毛巾等物外面,不可过紧也不可过松,最多绕两圈,以出血停止为宜。

  b、止血带最好用有弹性的橡胶管。严禁使用铁丝、电线等代做止血带。上好止血带,在上面做明显的标记,写明上止血带的时间,每30~50分钟放松一次止血带,每次2~5分钟,此时用局部压迫法止血,再次结扎止血带的部位应上下稍加移动,减少皮肤损伤。

  c、放松止血带时应注意观察出血情况,如出血不多,可改用其他方法止血,以免压迫血管时间过长,造成肢体坏死。支脉出血经初步止血后必须尽快送医院手术治疗。

  2、 骨折固定方法

  骨折时,局部红肿,起“大包”,疼痛剧烈,尤其是移动或触摸伤肢时,伤处似能听见“咔嚓”的响声。肢体扭曲变形或长或短。下肢骨折跌倒后无法站立,上肢骨折无法提起物体。如果伤后已怀疑有骨折,应先按骨折处理,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固定骨折所用的夹板可因地制宜,选用替代物,如书刊、纸板、木棍、树枝等。固定夹板的绷带可用破旧衣服、床单撕成条状代替。

  a) 上臂骨折固定法: 手臂屈曲,夹板放在内外侧,绷带包扎固定,然后三角巾悬吊伤肢。

  b) 前臂骨折固定法: 先将木板或厚纸板用棉花垫好,放在前臂前后侧,用布带包扎,肘关节屈曲90°,再用三角巾悬吊。

  c) 大腿骨折固定法: 将伤肢拉直,夹板放在内外侧,外侧夹板长度上至腋窝,下至脚跟,内侧夹板较短,放至大腿根部,关节处垫好棉花,然后用绷带或三角巾固定。如现场无夹板可用,可将伤肢与好腿并排摆正,用三角巾缠绕固定。

  d) 小腿骨折固定法: 与大腿骨折固定类似。

  e) 脊椎骨折固定法: 脊椎骨折往往病情严重,严禁不经固定而乱搬动。应在保持脊柱稳定的情况下,将病人轻巧平稳地移至硬板担架,用三角巾固定。切忌扶持伤者走动或躺在软担架上。颈椎骨折最好用颈托固定头、颈部,防止骨折移位压迫中枢神经造成终生截瘫。

  f) 骨折伴有开放伤口和出血时,应先止血、消毒和包扎伤口,然后固定。千万不可因小失大。

  4.5.5对伤者进行正确止血包扎或骨折固定后,安管部主管或分公司经理根据伤者伤势,决定   由我部搬运至地面等待救护车前来救护还是由医院专业人员前来搬运处理,如伤者系住户的应。

  4.5.6如由我部先行搬运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a)头颈部损伤,尤其颈椎损伤,搬动时应特别小心,经常保持头颈部与躯干成直线位置,可以两肩作支持,在颈部两侧填塞大量棉花,将两块铅丝夹板绑在一起,按正常人的头型弯曲成适当曲度,一人从患者的头下、背部将手插入,另一人轻扶上半身,将夹板安放好,从躯干开始向上包扎,以固定肩胛、背及头部。

  b)单纯锁骨骨折,可用三角巾托住前臂或用绷带在背后行8字形固定。

  c)肩部严重损伤时,在腋下垫一软垫,然后将上臂固定于胸壁,再用三角巾托住前臂。

  d)脊柱骨骨折时,应仰卧于硬板床上,搬运伤员时应有3~4人,一人托住肩胛部,一人扶住腰部,另一人托住双下肢,同时行动,把伤员搬到担架上。防止脊柱屈曲及扭转,最好使用硬担架,如用帆布软担架搬运,应采取俯卧位(颈椎损伤者例外)。

  f)其他注意事项 :

  1)有伤口和出血时先止血、包扎伤口,然后再固定骨折。如有休克,应先进行抗休克治疗。  2)骨折临时固定的目的,只是为了制动,保证伤员安全运送。因此,对骨折畸形不要整复,只作一般矫正后固定即可。在处理开放性骨折时,不要把刺出的骨折端送回伤口,以免加重污染。

  3)夹板的长度和宽度,要与伤肢相称,它的长度应超过骨折部的上、下两个关节。

  4)夹板不要与皮肤直接接触,要用棉花或代用品垫在夹板和皮肤之间,尤其要垫好夹板两端、骨突部和空隙部位,以防局部感不适。

  5)上夹板时,除固定骨折的上、下两端外,还要固定上、下两关节,以保证骨折部的固定。

  6)固定要牢固可靠,不可过松或过紧。

  7)四肢骨折固定时,要露出指(趾)端,以便观察血液循环。

  4.5.7已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前来救护的,安管部主管应立即调集人员小区各主要做好车辆和人员的引导,并在出入口至登山口延途设置岗位正确指引救护车辆最快速度赶至登山口。对伤者进行紧急救护。

  4.5.8如伤者尚在山上的,应派专人带领医护人员赶至山体,陪同人员应做好医院人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4.5.9伤者搬运至救护车后,物业部经理、安管部经理或其他指定人员负责陪同病人家属赶至医院,跟进伤者情况。并对病人家属进行安抚。

  4.5.10针对病人伤情及其处理经过,填写《特别事件报告》,及时上报总公司领导。

  5. 0相关记录表格

  1<物别事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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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高级中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高级中学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篇3:P物业安全管理意外伤害事件处理办法

  P物业安全管理意外伤害事件处理办法

  1.0 目的

  发生意外伤害突发事件时,以最有效的方法,在最短的时间内给予受害者紧急救护,确保受伤害客户的生命安全。

  2.0适用范围

  P物业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的处理。

  3.0职责

  3.1安管部主管负责医疗急救方法和技能的培训和指导工作。

  3.2安管部主管负责突发事件的现场协调与处理。

  3.3 安管员/安管领班负责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急救处理。

  3.4物业部经理负责意外伤害发生后的客户关系维护和协调工作。

  3.5绿化部主管负责对区域内(包括山体)及时有效投掷硫黄粉、驱蚊/鼠药,关做好安全提示和药物的保管。

  4.0 方法与过程控制

  4.1.意外伤害事件指:意外摔伤、蛇咬伤、蜂螫伤及中暑等。

  4.2安管部是处理意外伤害事件的主要力量,应提前做好相关物资的储备工作,指定位置摆放,专人保管。应储备蛇伤、蜂螫伤、摔伤等相关药品,备用医用担架一付及包扎、固定用相关医疗器具(如:剪刀、消毒纱布、医用药绵和胶带等)。

  4.2、安管部为意外伤害事件发生时的信息收集中心,分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立即告知安管部消防监控中心或当值安管领班/主管协调处理。

  4.3蛇咬伤的处理

  4.3.1防范措施

  1. 物业部对登山口明显位置放置防蛇标识,登山口安管员礼貌提醒客户上山时尽量穿长裤\长袜,并尽量手持棒走登山径.

  2. 登山口治安岗亭随时配备应急药箱,药箱内至少包括:止血带、吮吸器或拔火罐、纯净水、剪刀、胶布\肥皂若干.

  3. 登山口安管员及区域内巡逻岗必须掌握相关急救方法,并在接到通知时第一时间赶至现场针对现场情况进行紧急救护..

  4. 山体巡逻岗巡逻期间应随时注意自身安全防范和登山客户的安全防范,一经发现有蛇在登山径附近活动的及时进行清理.

  5. 保洁部定期对登山径沿线喷撒有关药物,如:硫磺粉.每年4月至10月蛇活动较频繁,期间应加大撒药和巡查的力度.

  4.3.2蛇伤急救办法

  1. 一经发现有登山客户或工作人员被蛇咬伤事件,现场安管员第一时间要求伤者应保持安静,并尽量躺卧并将被咬伤肢体抬高或垫高,以以减少毒素吸收和水肿及防毒素向全身扩散。同时询问其工作单位或所住房号,及时通过有关部门联系伤者家属或单位领导.

  2. 现场工作人员或安管员第一时间通知就近岗位携带药箱迅速赶至伤者所在处.

  3. 安管部主管或物业部经理迅速联系车辆至登山口,如伤者系辖区住户,应尽快与其家人取得联系.并由物业部经理或指定人员赶至登山口,准备接送伤者去医院.

  4. 如属四肢被咬,安管员第一时间用双手环抱近心端,紧急情况使用衣物撕成长条型位近心端进行包扎( 最好使用止血带),包扎时间不能过紧过久,要间断放松,防止远端肢体缺血坏死。

  5. 现场安管员应尽快帮助伤者排出伤口毒液:创口用清水、肥皂水或高锰酸钾溶液反复冲洗。用手由上向下、周围向创口中心挤压,或用吸吮器、拔火罐吸出创口毒液。

  6. 急救时也可用口直接吸吮,但口腔粘膜有损伤者不可,以防毒液则损伤处进入救护者体内。

  7. 给伤者服用蛇药片,或将蛇药片用清水溶成糊状涂在创口四周。

  8. 初步处理完毕后,现场安管员协同现场安管员或其他人员正确搬运伤者至登山口,乘专车急送医院处理。

  9. 物业部经理或指定负责人陪同伤者赶至医院,进行治疗。

  4.4. 蜂螫伤处理

  4.4.1防范措施

  1. 登山口治安岗亭药箱常备肥皂\镊子\蜂药等.

  2. 山体各岗位熟练掌握急救处理办法.

  3. 各部门区域巡查期间一经发现蜂窝,不得私自处理,第一时间与物业办公室联系.由物业办公室联系专业人员对蜂窝进行处理.期间安管员应保持与蜂窝的距离,并协同相关岗位做好区域的警戒工作.

  4. 登山岗接到登山径附近有蜂窝信息时,及时对登山客户进行引导,暂停由该区域下下山.

  4.4.2应急处理办法

  1. 如果不幸已被蜂蛰,可用针或镊子挑出蜂刺,但不要挤压,以免剩余的毒素进入体内。

  2. 然后用氨水、苏打水甚至尿液涂抹被蛰伤处,中和毒性。可用冷水浸透毛巾敷在伤处,减轻肿痛。

  3. 最后,请伤者服用蜂药或为伤者涂沫蜂药,安管领班调配人员,搀扶或抬着客户下山,并护送伤者赶赴医院继续治疗.

  4.5摔伤处理办法

  4.5.1各部门工作人员一经发现有客户或工作人员摔伤事件,应妥善安置伤员,可暂时不要移动,并立即设法通知巡逻岗安管员。

  4.5.2山体巡逻岗安管员接到通知携带药箱及相关器具迅速赶到现场,并仔细观察伤者受伤位置和受伤程度。检查内容及方法如下:

  A、察看病人总体情况

  1. 大声呼唤或轻轻摇动病人身体,观察是否有反应。神志尚清醒的病人在呼唤和轻轻推动时会睁眼或有其他反应。病人如无反应,则表明神志丧失,已陷入危重状态。

  2. 病人突然间倒地,呼之不应,情况也很严重,需积极救护。

  3. 除了病人的神志外,其他如病人的面色、肢体能否活动等都能反映病的严重程度。面色苍白或青紫,冷汗淋漓,肢体不能动,嘴唇、指甲发绀都是“不祥”之兆。

  4. 严重创伤时,除了注意有无活动性出血外,要特别注意头颅、脊柱有无损伤,如有损伤将有可能危及生命或造成严重的后遗症。

  B、瞳孔反应

  1、眼睛的瞳孔又称“瞳仁”,位于黑眼球中央。正常时双眼的瞳孔是等大圆形的(白内障、青  光眼、角膜炎除外),遇到强光(手电筒突然照射一下瞳孔即可观察到瞳孔的反应)能迅速缩小,过几分仲又逐渐回复原状。

  2、当病人脑部受伤、脑出血、严重药物中毒时,瞳孔可能缩小为针尖大小,也可能扩大到黑眼球边缘,对光线不起反应或反应迟钝,有时因为出现脑水肿或脑疝使双眼瞳孔一大一小。瞳孔的变化提示了脑的病变的严重性。

  3、当病人的瞳孔逐渐放大,固定不动,对光反射消失,表明病人已陷入“临床死亡状态”。

  C、呼吸活动

  检查呼吸的方法:通常观察病人胸廓起伏的情况,可以得知其有无呼吸。但当病人已处于十分衰竭、危重,呼吸运动很微弱时,则胸部起伏不易觉察,此时可以用一叶薄片(如棉花絮丝、纸条等)放在病人鼻孔前,观察叶片是否随呼吸飘动,以判定有无呼吸存在,呼吸是否正常。只要发现呼吸已停止,立即施行人工呼吸。

  D、检查心跳、脉搏

  检查心跳的方法:观察左前胸心脏的搏动,或用手的侧面在胸壁上触及,但在心跳微弱或停止时此方法无效。家庭备有听诊器的可试用其听心跳。

  4.5.3、如伤者神志较清晰,又无骨折等迹象,又无出血现象,只是表面软组织受伤的,当值安管员及时用药水对伤口进行消毒,并使用相关药剂进行止痛,稍作休息后,派人将伤者正确搬运至地面,由安管部主管或经理调集车辆送至医院做进一步治疗和观察,并及时通知伤者家属或单位领导。

  4.5.4如伤者出现出血或骨折现象或病情况不明确的,现场安管员或其他工作人中应第一时间通知消防监控中心,请求相关医疗机构前来协助处理,并采用正确方式进行止血及骨折固定,方法如下:

  1、 止血方法

  A、小伤口止血法

  只需用清洁水或生理盐水冲洗干净,盖上消毒纱布、棉垫,再用绷带加压缠绕即可。在紧急情况下,任何清洁而合适的东西都可临时借用做止血包扎,如手帕、毛巾、布条等,将血止住后送医院处理伤口。

  B、静脉出血止血法

  除上述包扎止血方法外,还需压迫伤口止血。用手或其他物体在包扎伤口上方的敷料上施以压力,使血管压扁,血流变慢,血凝块易于形成。这种压力必须持续5~15分钟才可奏效。较深的部位如腋下、大腿根部可将纱布填塞进伤口再加压包扎。将受伤部位抬高也有利静脉出血的止血。

  C、动脉出血止血法 (分指压法和止血带法两种)

  1)指压法

  方便及时,但需位置准确。用手指压迫出血部位的上方,用力压住血管,阻止血流。经过指压20~30分钟出血不停止,就应改用止血带止血法或其他方法止血。

  2)止血带止血法

  a、适用于四肢大出血的急救。这种方法止血最有效,但容易损伤肢体,影响后期修复。方法是,上止血带前抬高患肢12分钟,在出血部位的上方,如上臂或大腿的上1/3处,先用毛巾或棉垫包扎皮肤,然后将止血带拉长拉紧缠绕在毛巾等物外面,不可过紧也不可过松,最多绕两圈,以出血停止为宜。

  b、止血带最好用有弹性的橡胶管。严禁使用铁丝、电线等代做止血带。上好止血带,在上面做明显的标记,写明上止血带的时间,每30~50分钟放松一次止血带,每次2~5分钟,此时用局部压迫法止血,再次结扎止血带的部位应上下稍加移动,减少皮肤损伤。

  c、放松止血带时应注意观察出血情况,如出血不多,可改用其他方法止血,以免压迫血管时间过长,造成肢体坏死。支脉出血经初步止血后必须尽快送医院手术治疗。

  2、 骨折固定方法

  骨折时,局部红肿,起“大包”,疼痛剧烈,尤其是移动或触摸伤肢时,伤处似能听见“咔嚓”的响声。肢体扭曲变形或长或短。下肢骨折跌倒后无法站立,上肢骨折无法提起物体。如果伤后已怀疑有骨折,应先按骨折处理,以免引起严重后果。

  固定骨折所用的夹板可因地制宜,选用替代物,如书刊、纸板、木棍、树枝等。固定夹板的绷带可用破旧衣服、床单撕成条状代替。

  a) 上臂骨折固定法: 手臂屈曲,夹板放在内外侧,绷带包扎固定,然后三角巾悬吊伤肢。

  b) 前臂骨折固定法: 先将木板或厚纸板用棉花垫好,放在前臂前后侧,用布带包扎,肘关节屈曲90°,再用三角巾悬吊。

  c) 大腿骨折固定法: 将伤肢拉直,夹板放在内外侧,外侧夹板长度上至腋窝,下至脚跟,内侧夹板较短,放至大腿根部,关节处垫好棉花,然后用绷带或三角巾固定。如现场无夹板可用,可将伤肢与好腿并排摆正,用三角巾缠绕固定。

  d) 小腿骨折固定法: 与大腿骨折固定类似。

  e) 脊椎骨折固定法: 脊椎骨折往往病情严重,严禁不经固定而乱搬动。应在保持脊柱稳定的情况下,将病人轻巧平稳地移至硬板担架,用三角巾固定。切忌扶持伤者走动或躺在软担架上。颈椎骨折最好用颈托固定头、颈部,防止骨折移位压迫中枢神经造成终生截瘫。

  f) 骨折伴有开放伤口和出血时,应先止血、消毒和包扎伤口,然后固定。千万不可因小失大。

  4.5.5对伤者进行正确止血包扎或骨折固定后,安管部主管或分公司经理根据伤者伤势,决定   由我部搬运至地面等待救护车前来救护还是由医院专业人员前来搬运处理,如伤者系住户的应。

  4.5.6如由我部先行搬运的应注意以下几点:

  a)头颈部损伤,尤其颈椎损伤,搬动时应特别小心,经常保持头颈部与躯干成直线位置,可以两肩作支持,在颈部两侧填塞大量棉花,将两块铅丝夹板绑在一起,按正常人的头型弯曲成适当曲度,一人从患者的头下、背部将手插入,另一人轻扶上半身,将夹板安放好,从躯干开始向上包扎,以固定肩胛、背及头部。

  b)单纯锁骨骨折,可用三角巾托住前臂或用绷带在背后行8字形固定。

  c)肩部严重损伤时,在腋下垫一软垫,然后将上臂固定于胸壁,再用三角巾托住前臂。

  d)脊柱骨骨折时,应仰卧于硬板床上,搬运伤员时应有3~4人,一人托住肩胛部,一人扶住腰部,另一人托住双下肢,同时行动,把伤员搬到担架上。防止脊柱屈曲及扭转,最好使用硬担架,如用帆布软担架搬运,应采取俯卧位(颈椎损伤者例外)。

  f)其他注意事项 :

  1)有伤口和出血时先止血、包扎伤口,然后再固定骨折。如有休克,应先进行抗休克治疗。  2)骨折临时固定的目的,只是为了制动,保证伤员安全运送。因此,对骨折畸形不要整复,只作一般矫正后固定即可。在处理开放性骨折时,不要把刺出的骨折端送回伤口,以免加重污染。

  3)夹板的长度和宽度,要与伤肢相称,它的长度应超过骨折部的上、下两个关节。

  4)夹板不要与皮肤直接接触,要用棉花或代用品垫在夹板和皮肤之间,尤其要垫好夹板两端、骨突部和空隙部位,以防局部感不适。

  5)上夹板时,除固定骨折的上、下两端外,还要固定上、下两关节,以保证骨折部的固定。

  6)固定要牢固可靠,不可过松或过紧。

  7)四肢骨折固定时,要露出指(趾)端,以便观察血液循环。

  4.5.7已通知相关医疗机构前来救护的,安管部主管应立即调集人员小区各主要做好车辆和人员的引导,并在出入口至登山口延途设置岗位正确指引救护车辆最快速度赶至登山口。对伤者进行紧急救护。

  4.5.8如伤者尚在山上的,应派专人带领医护人员赶至山体,陪同人员应做好医院人员的安全监护工作。

  4.5.9伤者搬运至救护车后,物业部经理、安管部经理或其他指定人员负责陪同病人家属赶至医院,跟进伤者情况。并对病人家属进行安抚。

  4.5.10针对病人伤情及其处理经过,填写《特别事件报告》,及时上报总公司领导。

  5. 0相关记录表格

  1<物别事件报告>.

篇4:花园小区客户意外伤害处理方案

  花园小区客户意外及伤害处理方案

  处理程序

  接警

  "120"医疗救护中心

  现场措施

  1.1安置伤者

  1.2通知亲属

  1.3隔离伤者

  1.4财产保管

  处理方案

  当值安保员在接获"小区"范围内有客户发生意外、受伤或急病时,应立即通知、通报保安主管并拨打"120"医疗救护中心电话求助。一般情况下应安排如下救助措施。

  尽量协助伤病者,并安置于适当地方等候救护中心救治。

  如伤病者恢复常态,可打电话通知其亲属、朋友或同事到场照料。

  如伤病者情势严重,万不可擅自搬动并劝其它闲杂人员不要围观,尽量将伤者隔离。

  妥善保管伤病者财物(有必要时交警方处理),核对后交还当事人或其家属。

  注意事项

  公司颁布之急救指南为指点保安员粗判客户受意外及伤害、急病情况,及简单的如止血、创面处理等救治方法。唯有受过专业急救训练者,方可实施正规医疗,否则只可安抚病人之情绪稳定。

  伤者因坠落伤及头、脊椎时,不可作任何移动,以免造成更严重的损害。

  伤病者需送交医院救治的,需同时报告告诉人士并跟进善后事宜。

篇5:物业公司突发人员伤害事件处理预案

  物业公司突发人员伤害事件处理预案

  程序标准 执行部门

  1)确认`

  有人向保卫部报案: "某某员工在公司上班期间无故失踪或在某现场死亡,某某员工遭人袭击身受重伤等情况,保卫部经理应迅速带领警卫保护现场,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2)应急措施

  1、采取各种手段查找失踪人员,并迅速向公司领导汇报。

  2、经请示公司领导后报公安机关协助查找。

  3、证实某一现场发现失踪员工已经死亡,迅速派人保护现场,及时请示公司领导后报案。

  4、保卫部经理负责与公安机关人员协调工作,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

  5、教育警卫提高警惕防止媒体记者混入园内,统一口径对外解释。

  6、总经办通知遇害者的家属,并负责接待遇害家属。

  7、凡是有关媒体要求前来采访,统一由总经办主任接待解释。

  8、管业部主要负责对园区客户的解释工作,解释口径由公司领导统一后回答。

  9、我司员工在工作突遭袭击身受重伤,保卫部经理接到报案后应命警卫队长紧急集合队伍迅速赶赴发案现场。

  10、如犯罪分子还在案发现场并且劫持人质,保卫部经理应采取各种手段,防止人质被害,迅速报"110"。

  11、若犯罪分子已经逃离现场,现场有受伤人员,现场负责人应拨打120急救中心救助伤员。

  12、向目击者及受伤员工问明受伤害原因,犯罪分子体貌特征,做好笔录,报110前来侦破案件。

  13、警卫负责保护案发现场,外围周界警戒,紧急搜捕犯罪分子,以不重伤,不致死为原则,力争将其抓获。保卫部 管业部  总经办  客房部  值班经理

  3)工作记录

  1、案件发生后,保卫部经理负责将案发经过,破案结果等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公司领导。48小时内保险。

  2、公司内入险员工-人身意外伤害险、保安人员雇主险。保卫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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