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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作业紧急事件处理工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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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维修作业紧急事件处理工作规程

  物业维修作业紧急事件处理工作规程

  1.0目的

  确保在维修作业过程,发生应急事件时,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2.0适用范围

  物业服务中心维修人员在维修作业过程处理紧急事件。

  3.0内容

  3.1发生台风时处理要求

  3.1.1挂白色台风信号

  1) 对外围、屋面、广告牌、门、窗等进行一次系统安全检查,并加固。

  2) 检查应急维修材料、工具、应急照明等有否齐备、完好,配合保安队工作。

  3.1.2挂绿色台风信号

  5. 0 重复“挂白色台风信号”时的工作落实情况,并对重点部位进行安全加强检查,再加固。

  6. 0 安排专人值班,停止所有户外在建工程,对二装现场发出防风、防雨通知并检查落实。

  7. 0 检查业户应急联系电话,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客户中心增补。

  3.1.3挂黄色台风信号

  1) 重复检查“挂绿色台风信号”时的工作落实情况,停止所有二装工程及室内工程;

  2) 安排专业工程师24小时值守,并加派人员值班,每二小时向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汇报一次情况;

  3) 听从专业工程师的调遣。

  3.1.4挂红色台风信号

  1. 0 重复检查“挂黄色台风信号”时的工作的落实情况;

  2. 0 各专业工程师24小时值守,并加派人员值班,随时向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汇报次情况

  3. 0 听从现场指挥或值班领导的调遣。

  3.1.5挂黑色台风信号

  1. 0 重复检查“挂红色台风信号”时的工作的落实情况;

  2. 0 全体人员在紧急待命,听从现场指挥或值班经理的调遣。

  3.1.6善后处理

  第三节 检查并统计外围、屋面、广告牌、门、窗等被台风损坏的情况;

  第四节 向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报告并进行修复。

  3.2发生台风时处理要求

  3.2.1挂黄色暴雨信号

  1) 对外围、外墙、屋面、雨棚、避难层铝合金门、百叶窗等进行一次防水检查,发现问题立即进行紧急防水处理;

  2) 安排专人值班,停止所有户外在建工程,对二装现场发出防风、防雨通知并检查落实;

  3) 检查业户应急联系电话,发现问题及时要求客户中心增补。

  4) 配合保安队、环境组工作。

  3.2.2挂红色暴雨信号

  第四章 重复检查“挂黄色暴雨信号”时的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五章 加派人员值班,每二小时向专业工程师汇报一次情况。

  3.2.3挂黑色暴雨信号

  1) 重复检查“挂黄色暴雨信号”时的工作的落实情况;

  2) 各专业工程师到场值守,并加派人员巡查,随时向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汇报次情况;

  3) 听从现场指挥或值班经理的调遣。

  3.2.4善后处理

  1. 0 检查并统计外围、外墙、屋面、雨棚、避难层铝合金门、百叶窗等的漏水情况;

  2. 0 报告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并进行修复。

  3.3工作过程被业户无理责骂或殴打

  3.3.1被业户无理责骂时,应以礼相让;

  3.3.2被业户无理殴打时,立即报告保安值班室和(直接领导)值班领导。

  3.4登高作业摔伤、坠物伤人

  3.4.1立即采用正确急救方法 进行现场 抢救,同时送往医院抢救

  3.4.2向直接领导报告,及保护好现场;

  3.4.3分析事故原因,制订纠正措施。

  3.5作业过程触电、电击、电伤

  3.5.1立即采用正确急救方法进行现场抢救,同时送往医院抢救

  3.5.2向直接领导报告,及保护好现场;

  3.5.3分析事故原因,制订纠正措施。

  3.6引起爆炸、起火、烧伤、中毒、天那水大量泄漏

  3.6.1立即报告消防中心支援

  3.6.2立即采用正确急救方法进行现场抢救,同时送往医院抢救

  3.6.3分析事故原因,制订纠正措施。

  3.7停 电

  3.7.1接报后,当值人员立即在10分钟内赶到现查明原因,并做好解释、安抚工作;

  3.7.2属房内电气故障,应在30分钟内恢复供电;

  3.7.3属系统电气故障(大面积停电),立即报告机电部并配合进行维修和报告客户服务中心。

  3.7.4当属系统电气故障时(大面积停电),接报后,当值人员立即在10分钟内赶到现查明原因和做好解释、安抚工作;经检查在30分钟内无法修复时,应立即报告物业服务中心经理。

  3.8停 水

  3.8.1属房内故障,应在30分钟内恢复供水;

  3.8.2属系统故障(大面积停水),立即报告机电部并配合进行维修。

  3.8.3当属系统故障时(大面积停水),经检查在30分钟内无法修复时,应立即3.8.4报告物业服务中心经理。

  3.9水管喉爆裂、大面积跑水、漏水

  3.9.1接报后,当值人员立即在10分钟内赶到现查明原因和做好解释、安抚工作;

  3.9.1属房内故障,应在10分钟内堵住跑水、漏水,并作应急排水处理及物品防护;

  3.9.1属系统故障(主管道跑水、漏水),立即报告机电部和消防中心并配合其工作。

  3.9.2发生事故后,应立即报告物业服务中心经理(值班经理)。

  3.10设备漏电

  3.10.1标识: 发现后,立即挂“设备带电”警示牌或安排专人留守,

  3.10.2处理: 立即通知责任部门至故障解除为止;属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填写报告交专业工程师。

  3.11空调压力容器爆炸

  3.11.1有人员受伤时,应立即采用正确急救方法进行现场抢救,同时送往医院抢救。

  3.11.2立即向直接领导报告,及保护好现场。

  3.12易燃易爆有毒气体泄漏

  3.12.1立即戴好防毒面具,关闭阀门、打开门窗,并远离泄漏区域向消防中心报告;

  3.12.2不得在现打电话或开灯或开启通风设备;

  3.12.3配合支援人员做好疏散人员工作;

  3.12.4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公司查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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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福建省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2019)

  闽建房函〔20**〕39号

  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住房局,漳州、三明、莆田、龙岩市城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服务中心:

  为了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发生紧急情况时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保障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共有用房及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电梯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

  (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

  (五)共用给排水、供用电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依照法律、法规由供水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的除外;

  (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八)根据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修、更新、改造;

  (十)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

  二、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分摊。应分摊业主尚未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立即补交其维修资金或者分摊其相应的维修费用。拒不交纳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依法追收。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组织代修的,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三、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申请人,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且在任期内的,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未换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且无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生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时,由申请人立即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同时,申请人应当立即组织专业人员以及不少于5名业主代表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和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并根据现场勘验和确认的事实,编制或者委托编制紧急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

  (二)紧急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编制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将上述方案和发生的紧急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及维修现场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3天。

  (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除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直接组织代修的外,其它情形的由申请人组织实施。

  (四)申请人向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紧急维修必要性的确认证明;

  2.不少于5名业主代表进行现场勘验、确认后的签字材料;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4.维修工程预算书;

  5.维修合同或者施工(安装)承包合同。

  (五)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1个工作日内划转到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合同约定向维修单位划转资金。

  首次划转的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50%。

  (六)维修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者物业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受益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单位对维修工程进行验收。鼓励申请人聘请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工程预算造价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必须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价报告。审价费用计入当次维修资金预算并纳入结算开支。

  (七)在维修工程完工后15日内,申请人应当在维修现场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醒目位置公告维修相关情况,公告日期不少于15日,并留存公告影像资料。应当公告的材料如下:

  1.施工维修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报告;

  2.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工程审价报告;

  3.维修费用(业主)分摊明细表;

  4.其它相关资料。

  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在公告期限内对上述材料提出异议,申请人及相关单位应当负责解释;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八)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并经公告业主无异议后,申请人持竣工验收报告、审价报告、公告证明材料等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拨付维修资金余额。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及时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逾期拒不审核的,视为同意。

  五、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相关业主和单位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竞选方式择优选择有资质的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符合比选、公开招标等要求的,应当通过比选、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施工维修单位。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不得干预施工维修单位的选择。

  维修单位对实施的工程依法承担质量保证责任,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免费及时修复。

  六、应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过程中,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恪守职责。对不履职的或者虚报维修范围、虚报工程量及预算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可依法投诉、诉讼。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厅印发的有关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售后公有住房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通知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10月17日

篇3:福建省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2014试行)

  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闽建〔20**〕3号

  福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市、泉州、三明、南平、莆田、宁德、龙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

  (五)共用给排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八)根据公安、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对建筑外墙进行清洗;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紧急情况时,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维修、更新、改造前,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报送所在地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发生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紧急情况,还应公示、报备维修改造方案。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进行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后,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向代管部门申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并附照片;

  (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金额及凭证;

  (三)物业管理区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提交5名以上业主签署的证明,并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证明或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签署的证明。

  五、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业主委员会逾期拒不审核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审核,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物业服务企业已垫付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未垫付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更新、改造单位。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

  八、本《若干意见》自20**年 5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厅以前有关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与本《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意见》为准。房改房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4月8日

篇4:莆田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通知(2018)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的通知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各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建〔20**〕3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业主正常生活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可通过紧急维修程序申请维修资金

  1. 电梯出现安全隐患或者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申请办法:经电梯质监部门或检测机构检测明确要求紧急维修或更换零部件。

  2. 共有用房及共用部位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申请办法: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

  3. 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申请办法:屋外墙存在脱落、剥落等隐患,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

  4. 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者存在脱落危险;申请办法: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

  5. 共用给排水、供用电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依照法律、法规由供水供电企业负责维护的除外。申请办法: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并书面证明属实。

  6. 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申请办法:经公安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整改通知书,确需紧急维修或整改

  7. 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申请办法: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

  8. 根据公安、消防、人民防空、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申请办法: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

  9.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他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维修、更新、改造。申请办法:经当地社区(村)居委会派人会同部分受益业主现场确认书面证明属实。

  二、紧急情况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和流程

(一)发生上述紧急情形时,采取以下办法阻止应急维修

  1.物业服务企业应立即按照应急维修程序组织维修;

  2.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临时物业管理委员会或业主自主管理机构按照应急维修程序组织维修;

  3.未聘用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社区(村)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

(二)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

  1.受理申请。发生紧急情形时,申请人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和不少于5名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受益业主)进行现场勘验,并根据现场勘验,编制或委托编制紧急维修方案和资金预算方案。维修、更新或改造前,将所发生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或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①使用备案表;②紧急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③紧急维修方案及资金预算方案真实性和可行性的承诺书;④参与现场勘验专业人员的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和参与现场勘验业主代表的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并附带联系电话;⑤专业部门的整改通知书或社区(村)居委会的书面确认书。

  2.申请人组织施工及竣工验收。申请人将②、③、④、⑤材料在物业服务小区醒目位置公示。同时,申请人可立即组织实施维修、更新或改造。在公示过程中,有业主提出意见建议或异议的,由申请人做出解释说明。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验收时应有5名以上业主代表(业委员会成员或受益业主)及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人员参加。

  3.现场核查和资金划转。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申请人将施工方案或合同、施工单位资格证明材料、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紧急维修前后对比照片、发票、工程验收报告(附带参与验收业主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和联系电话)、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提交到各区行政服务中心住建窗口,由住建窗口在3个工作日内将紧急维修分摊资金明细表、施工合同、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在小区醒目位置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人数未超过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的,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通知委托管理银行,将资金一次性划转到位。

  三、有关要求

  1.申请人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制定维修项目施工方案,并附维修项目相应的施工图纸。申请人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施工方案应经物业服务企业工程部负责人签字确认。

  2.维修项目工程预(决)算由申请人编制。工程预(决)算额在2万元以下的由申请人把关,直接确定施工单位;工程预(决)算额在2万元以上的,委托专业部门进行工程预(决)算审核。

  3.维修项目工程预算额在2-5万元之间的,可以由申请人通过比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维修项目工程预算额在5万-20万元之间的,由申请人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招投标(公开或邀请)选聘施工单位。维修项目工程预算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施工单位。维修项目工程预算额超过20万元的,应聘请专业的监理公司监督施工。

  4.以上维修项目产生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工程预(决)算审核、招标代理等相关费用可计入工程维修成本,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莆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申请表

  2.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

  3.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4.紧急维修业主分摊资金明细表

  5.紧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12月24日

  附件1

  莆田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登记申请表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共有人 身份证号码
合同签订时间 联系电话
房屋坐落 区路小区
幢(楼)号房号
物业来源 ( )购买 ( )安置(产权置换)
物业类型 ( )住宅 ( )商业 ( )车库(位) ( )储藏
合同编号 产权证号
合同总售价(万元) 建筑面积或安置面积㎡
开发企业 项目名称
应缴维修资金
备注

  注:申请人为购房人。

  附件2

  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现场勘验报告

  申请人:(盖章)

小区名称
勘验位置 勘验时间
勘验内容
勘验结论
勘验人签名 姓名 身份证件(专业人员、业委会成员或受益业主)

附件3

  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认书

  (受理机构):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经现场勘查,区路号小区部位存在紧急情形,造成了后果及影响,需紧急维修和更新、改造。

  特此证明

社区负责人:(签字)

  证明单位现场勘查人:(签字)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本确认书由村(居)委会出具。

  附件4

  紧急维修业主分摊资金明细表

  制表单位:区房管局(住建局)

  物业项目名称:

  维修项目内容:

  申请金额:

  核准拨付金额:

  单位:元

序号 产业
名称
业主
姓名
建筑面积 账户
余额
应摊
金额
实摊
金额
欠摊
金额
1
2
3
4
5
6
7
8

备注

  :紧急情况下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成员或受益业主签名。

  附件5

  紧急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

  一、项目概况

  项目由开发建设,坐落于县(市、区)乡镇(街道)路号,共有幢,户,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年月竣工,已超过保修期。

  二、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原因

  据现场查勘,存在_ 情况,需要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改造。

  三、维修和更新、改造内容及施工工艺

  。

  四、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本次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元。

  业主委员会主任(签字):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业主委员会盖章)(物业服务企业盖章)

篇5:福建省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转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莆建物〔20**〕13号

  各县(区、管委会)住建局:

  现将《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闽建[2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按通知要求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莆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年4月23日

  附件

  关于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若干意见(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年4月8日)

  福州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漳州市、泉州、三明、南平、莆田、宁德、龙岩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保证物业管理区域内在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能够得到及时维修、更新、改造,维护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紧急情况下使用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出如下意见: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紧急情况包括以下情形:

  (一)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

  (二)电梯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三)高层住宅水泵等二次供水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供水:

  (四)建筑立面瓷砖等外墙装饰层发生脱落或存在脱落危险:

  (五)共用给排水设施设备不能正常使用;

  (六)消防、安防等建筑智能化系统出现故障,不能正常使用;

  (七)因台风、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

  (八)根据公安、消防、气象、特种设备、物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要求,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或对建筑外墙进行清洗;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存在其它安全隐患,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技术标准规定,需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规定情形之一的紧急情况时,由物业服务企业立即组织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所需资金从已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物业管理区域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维修、更新、改造前,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将所发生的紧急情况通知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并报送所在地市、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对于发生屋顶、外墙出现严重渗漏的紧急情况,还应公示、报备维修改造方案。对于在紧急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组织进行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业主委员会拒不配合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后,按照下列规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向代管部门申请。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划转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向业主委员会申请。业主委员会拒不受理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其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申请支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生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并附照片;

  (二)维修、更新、改造费用金额及凭证;

  (三)物业管理区域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需提交5名以上业主签署的证明,并附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

  (四)已成立业主委员会,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仍由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的,需提交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的证明或两名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签署的证明。

  五、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金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业主委员会逾期拒不审核的,由所在地市、县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审核,并依法予以处理。

  六、物业服务企业已垫付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未垫付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代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更新、改造单位。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紧急情况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情况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5日。

  八、本《若干意见》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厅以前有关紧急情况下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与本《若干意见》不一致的,以本《若干意见》为准。房改房紧急情况下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参照本《若干意见(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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