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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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崂山区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崂山区发布《关于严厉打击疫情防控违规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当前疫情形势,落实落细疫情防控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疫情防控中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疫情防控主体未尽责任

  违反疫情防控责任要求,未落实员工定期核酸检测责任、不在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不提醒监督扫验场所码,不查验健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扰乱防疫秩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村居、商超、农贸市场、酒店、医院、建筑工地等公共场所,经告知拒不扫场所码,拒不执行佩戴口罩、体温检测、健康码查验等疫情防控措施,扰乱防疫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参加核酸检测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或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的,重点行业重点人员未按照规定频次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法使用核酸检测证明

  伪造、变造核酸检测证明文件,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核酸检测证明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不如实提供涉疫信息

  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规销售药品和开展诊疗服务

  在疫情防控期间,药店违规售卖“退热、止咳、抗病毒、抗菌素”等药品,未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或个人私自接诊发热病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拒不配合流调摸排、隔离管控

  拒绝配合疫情流行病学调查、公安机关随访、隔离管控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遵守隔离点、中高风险地区等重点风险区域防疫规定,违规聚集、串门、私自外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拒不配合消杀工作

  不配合开展疫情防控相关的消杀工作,经劝阻无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

  编造涉疫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涉疫虚假信息,在网络或其他媒体上散布传播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对恶意造谣引发舆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规生产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医用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医用器材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紧急状态下恶意囤积、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核酸检测机构未尽责任

  核酸检测机构虚报、漏报、误报、瞒报、谎报核酸检测结果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拒不接受疫情防控卡点检查

  经过疫情防控卡点的车辆和人员,以冲卡或者其他方法,拒不配合、接受卡点工作人员检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不按要求暂停营业

  根据疫情防控的需要,应当暂停营业的场所、机构擅自营业的;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未经审批擅自举办或者虽经审批但未落实疫情防控措施举办各类文艺演出、展览展销、赛事活动等聚集性文体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处罚;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等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招摇撞骗

  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

  实施其他危害社会公共安全、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崂山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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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2021)

  常州市关于进一步强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常州市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针对当前日趋严峻复杂的疫情形势,为进一步从严从紧从实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止疫情在我市发生,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安全,现就强化当前疫情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严格人员管理

  1. 广大市民要密切关注国内最新疫情动态和风险等级变化情况,尽量减少出行,提倡非必要不离常,暂缓出省出市旅游、访亲,不得前往国内中高风险地区和所在设区市。原则上全市各旅行社不组团出常,也不接待外地旅行团来常旅游,严禁组团到中高风险地区出游。从外市返常人员,要立即向所在社区(村)和单位报备,第一时间进行核酸检测并配合落实健康管理措施。

  2. 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与确诊病例以及无症状感染者有行程交叉人员要第一时间主动向社区报备,积极配合落实隔离观察、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各项防控措施。社区(村)要全面实行网格化管理,及时摸排、统计、上报风险人员信息。

  二、严格场所(活动)管理

  3.商场超市、农贸市场、酒店宾馆、餐饮场所、交通场站、景区等公共场所要严格落实佩戴口罩、测体温、查验健康码(行程卡)等防控措施。电影院、博物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场所、旅游景区落实限流措施,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50%。全市各单位食堂实行分批分时段就餐等防控措施。

  4.宾馆、酒店、民宿等住宿场所以及交通场站要加强对相关人员信息登记管理,查验健康码(行程卡),发现中高风险地区来常人员,要立即报告所在街道(乡镇)并按规范处置。发现中高风险地区所在设区市人员,要加查48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

  5.学校、养老院、精神病院、福利院、护理院等重点场所实行封闭管理;暂停麻将馆、棋牌室、美容院、足浴店、浴室、保健按摩店、歌舞厅、健身房、室内游泳馆、酒吧、网吧、游戏游艺娱乐厅、室内密闭宗教场所等场所运营;暂停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含托管班、兴趣班)线下服务。

  6.演唱会、音乐会、体育赛事、庙会等公众聚集性活动原则上暂停举办或取消。暂停举办线下会议、庆典、展会、讲座、培训、招聘等人群聚集性活动,提倡采取视频等线上形式举行。积极倡导喜事缓办、丧事简办,并向社区(村)报备。

  三、严格单位疫情防控主体责任

  7.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行程卡)和外来人员实名登记等防控措施,督促进出人员佩戴口罩,做好环境消杀工作。特别是保洁、保安及餐饮、快递、物流等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出租车(网约车)不得出常载客营运。

  四、严格社区(村)管理

  8.全面启动社区(村)疫情防控工作,压实属地、部门、单位、家庭、个人“五方责任”,落实街道(乡镇)干部、网格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五包一”社区防控责任制。

  9.严格小区(村)出入管理,落实进出人员和车辆登记、体温检测、查验健康码(行程卡)等措施。规范人员管理,居家隔离(监测)人员应单独房间居住,隔离(监测)期间与其发生交叉接触的其他人员,一律参照居家隔离(监测)要求执行。在小区出入口、人员进出通道开展常态疫情防控宣传,严格规范涉疫废弃物(垃圾)处置工作。

  五、严格医疗机构管理

  10.严格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患者接诊收治管理,未设置发热门诊或发热诊室的医疗机构(含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等)一律不得接诊、收治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疑似新冠肺炎相关症状的患者。除急诊、发热门诊外,二级以上医院全面推行预约挂号,严格限制探视、陪护。全市零售药店暂停向市民销售(含网络销售)退热、止咳、抗病毒和抗生素等“四类药品”。

  六、全面做好个人防护

  11.市民不组织、不参加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自觉做到少出门、不串门、不扎堆、不聚集。保持个人文明卫生习惯,坚持做好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一米线”、用公筷等防护措施。

  12.市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农贸市场、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时,应科学规范佩戴口罩。出入车站、码头、医院等公共场所等应积极配合体温测量、健康码(行程卡)查验。

  13.市民如有出现发热、头痛、咽痛、流鼻涕、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肌痛、腹泻等不适症状时,及时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主动告知14天活动轨迹及接触史。就医途中全程佩戴口罩,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以上防控措施,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实施。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将依据疫情风险评估结果动态调整。广大市民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信谣、不传谣,弘扬正能量。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常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年7月31日

篇3:常州市物业企业关于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21)

  常州市关于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20**)

  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各物业服务企业,针对日趋严峻的疫情形势,为进一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止疫情在我市发生,保障广大市民健康安全,现就强化当前疫情防控措施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各物业服务企业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压实工作责任,时刻紧绷疫情防控“意识弦”,严格执行各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坚持以高标准、严要求落实好物业服务区域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并做好针对性应急措施,必须保持项目经理24小时手机畅通。

  二、做好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工作。要及早储备防疫物资,务必做好口罩、消毒液、防护服、测温仪等各种疫情防控物资的购买和储备工作,确保物业服务区域内防控物资充足。

  三、加强物业服务区域疫情防控工作。严格履行值班制度,加强中高风险地区来常返常人员等风险人群信息排查,在各小区出入口张贴高中风险地区名单,并及时更新;加强区域内车辆进出管理、人员来访扫码测温、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设备消毒通风、公共用品管理、卫生管理及隔离人员的服务保障等各项防控工作,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暂停区域内的各类集会活动,减少人员聚集;时刻关注政府发布的疫情动态,发现疫情或异常情况及时向街道、社区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记录;配合居委会、社区街道对入境来常人员解除集中隔离后返回社区的人员做好管理上的无缝衔接,严格落实居家隔离人员足不出户的管控力度,做好相应防疫工作。

  四、做好员工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工作。加强对本单位员工接种新冠病毒疫苗的宣传和动员工作,让大家充分认识疫苗接种是预防控制疫情的最有效手段,按照“应接尽接”原则,主动接种新冠疫苗,构筑从业人员免疫屏障。

  五、加强员工防护意识,做好员工保护工作。保障一线员工的防控物品到位,宣传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关注员工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减少办公区域人员聚集,尽量通过网络手段召开工作会议,督促在岗人员佩戴口罩,落实扫码测温进出要求,切实关心和保护好一线工作人员。同时,要加强对服务外包公司管理,强化从业人员管理和防疫培训,明确管理职责,完善管理措施,实现管理闭环。

  六、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业主微信群、企业微信公众号和APP、宣传栏等传播媒介,科学宣传政府发布的疫情通报和防控要求,及时转发权威信息,增强业主对疫情的正确认识和防护意识,积极引导业主尽量少聚会、少聚集,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坚决守牢自己的阵地;要压实责任,保证各项疫情防控工作执行有力,落实见底;要强化监督机制,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完善各项应急预案;大力弘扬“我是党员我先上”精神,发挥党员干部战斗堡垒作用,为我市广大业主生命安全筑起牢固的屏障,全力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常州市物业管理协会

  20**年8月2日

篇4:深圳福田区住宅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化手册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深圳福田区住宅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标准化手册详情

  1.卡口管理

  1.1卡口设置

  1.1.1 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封闭管理,尽量减少出入口,所有出入口处一律设立检查登记卡口,卡口按照《福田区住宅小区卡口防疫规范》进行标准化管理。在管控严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出入口。

  1.1.2 卡口实行24小时人员值班制度,并设置卡口组长,日间至少配备2名保安人员。保安人员应着装整洁,全时佩戴口罩、手套。

  1.1.3 每个卡口至少配备1个红外体温探测仪。

  1.1.4 每个卡口应在入口外侧通风处设立临时观察点(或隔离区),主要用于临时隔离体温≥37.3℃或出现干咳、乏力、气促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临时观察点应配备足够的免洗洗手液或75%乙醇消毒液,并实行封闭管理,进行常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出和逗留。

  1.2宣传标识

  1.2.1卡口按照《福田区物业小区疫情防控工作标准配备》进行标识和宣传。

  1.2.2 公示封闭式管理、出入须知、社区工作小组和社区“三人小组”联系电话。

  1.2.3 在合适位置悬挂防疫口号,张贴“十个一律”防疫措施、安全防护资料、返深人员“自主申报”方式等海报,利用广播循环播放防疫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不造谣、不传谣。

  1.2.4 对“临时观察点”、快递和外卖非接触交货点要进行标识。

  1.3体温检测

  1.3.1 对所有进出人员(含车载人员)实施双向体温检测。

  1.3.2 对体温≥37.3℃或出现干咳、乏力、气促等呼吸道症状的人员,应立即将其带至临时观察点,登记其身份信息、联系电话,并立即向社区报告。

  1.4车辆检测

  1.4.1 加强对进出车辆的检查,原则上实行不下车检测,驾驶员及乘坐人员均须检测到位。

  1.4.2 对新近返深住户的车辆后尾箱进行检查,防止藏匿人员进入小区。

  1.5值守引导

  1.5.1 卡口值守人员须引导进入人员、车辆通过“i 深圳”(APP、微信小程序、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自主申报个人信息,并查验信息申报系统认证图码或出入证。

  1.5.2 对快递公司、外卖等所配送的物品应引导送至指定存放区域进行临时存放,实行无接触配送、交接。有条件的住宅小区应在小区门口安装雨棚,便于快递、外卖有序存放。

  1.5.3 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包括但不限于访客、快递员、外卖员等人群及其车辆),特殊情况经住户同意进入的要做好登记备案。在管控严密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适当放开来客来访管理。

  1.6重点防控

  1.6.1 对重点疫区来深人员采取“关口前移”的服务管理措施。

  1.6.2 卡口应对返深来深人员的身份、旅行史和人员接触等防疫信息依法进行必要询问和甄别。可通过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提供的疫情地区扫码查询助手,要求返深住户扫码,核实其是否瞒报疫区行程。

  1.6.3 发现从重点疫区返深来深人员,要求其人员和行李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并第一时间致电社区“三人小组”,由社区“三人小组”核实信息后将人员引导至相应的“健康驿站”入住,再由对口医院免费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阳性者,由区卫健局送至市第三人民医院治疗;检测结果呈阴性者,有居家隔离条件的需居家隔离14日,无居家隔离条件的在“健康驿站”集中隔离14日,并报社区“三人小组”。

  2.楼栋管理

  2.1宣传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住宅小区楼栋口张贴小区疫情防控播报、本楼栋消杀情况公示、安全防护宣传资料、疫情防控监督电话等资料,楼栋电梯间播放防疫宣传视频。同时,应通过小区业主群、微信群等渠道推送每日官方信息、疫情播报。

  2.2楼栋口电梯消杀

  2.2.1 电梯轿厢每日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消毒液喷洒消毒不少于4次,并做好消毒记录。电梯轿厢通风系统应处于常开状态,并确保正常使用。

  2.2.2 电梯按键、轿厢扶手、轿厢壁等应保持清洁卫生,每日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消毒液或浓度为75%的医用酒精进行擦拭不少于4次,轿厢壁和电梯门的擦拭高度不少于1.6米。电梯厅、电梯轿厢内外的控制面板(按键)可贴膜保护,可每2小时在保护膜上喷洒酒精消毒,发现破损及时更换。

  2.2.3 在大堂电梯门口和轿厢内外张贴告示,提醒乘客乘坐电梯时戴好口罩,尽量避免身体皮肤直接接触按键;在乘坐电梯时,即使无其他乘客同时乘坐电梯,也勿取下口罩。

  2.2.4 电梯维保维修后,应先对电梯轿厢内及相应的外呼部位进行消毒后再投入使用;维修现场有维修材料要处理的,应先消毒再收纳;纸质维修维保单的填写与确认不紧急的可后补,必须签字确认的,双方都应佩戴手套填写、交接。

  2.2.5 有疫情病例的建筑,所有电梯轿厢、井道、层站和电梯机房,应全面消毒后再使用。

  2.3楼栋场所通风

  2.3.1 住宅小区居住、办公楼栋如有窗户和通风装置,须保持开启,保证自然通风。

  2.3.2 如属于较为密闭场所,原则上不得使用中央空调,封闭内循环的风口,调节足够的新风分配量,建议新风量调整到≥20(m3/h·人),或在居住、办公区域内安装和开启机械通风装置(排气扇),每周对新风房、过滤网、通风装置等进行清洁消毒2次以上。

  2.4公共区域消杀

  2.4.1 楼栋大堂、走廊、停车场、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的清洁消毒管理,每日使用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消毒液喷洒消毒不少于4次。

  2.4.2 果皮箱、垃圾桶等垃圾收集容器,应每天清理、收集垃圾不少于2次。对垃圾量大的收集点,要随满随清。收集容器每天用水清洗1次,并用有效氯浓度为1000-2000mg/L的消毒液消毒一次。

  2.4.3 增设专门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收集废弃口罩。收集容器应内设塑料袋,避免废弃口罩投放时与容器直接接触。废弃口罩用有效氯浓度为500-1000mg/L的消毒液喷洒或浇洒至完全湿润,然后扎紧塑料袋口,按规定交运处理。

  2.4.4 减少化粪池清掏作业。疫情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化粪池清掏作业,确有必要清掏的,现场工作人员需在原有操作规范的基础上,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或N95医用防护口罩,穿戴防护服、鞋套,清理完成后快速将现场清理干净,用有效氯浓度为500-1000mg/L的消毒液或75%酒精消毒。

  2.4.5 疫情期间应对污水管道进行全面检查,如发现有破损应立即维修。应加强对小区住户卫生间清洁消毒的提醒,即居民卫生间地漏口非排水时用盖子遮挡,并每周一次将一杯清水(约500mL)倒进排水口,然后倒入有效氯浓度为2500mg/L的消毒液10mL(一茶匙),30分钟后再倒入一杯清水。排水沟每日至少消毒1-2次,用有效氯浓度为250-500mg/L的消毒液进行喷洒。

  2.5群聚性活动管控

  2.5.1 疫情期间,应关闭小区会所、图书馆、棋牌室、老人活动室、儿童活动室等非居民生活必须的公共场所,停止举办一切群众聚集性活动。

  2.5.2 小区居民装饰装修等工程一律暂停施工。水电煤气等需要急修的或其他特殊情况,应报社区同意,并对施工人员测温和登记。

  2.5.3 物业服务企业应引导居民在小区活动、丢垃圾时一律佩戴口罩,尽量避免在小区随意走动、聚集聊天。

  2.6小区商铺(户)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福田区物业管理区域商铺(户)复工“五必查”》要求,每日对管理区域内的商铺(户)进行巡查,督促已报备开业场所张贴防疫公告,落实防护措施;未落实“五必查”要求的,应立即向社区报告,并督促整改。

  3. 隔离管理

  3.1严格精准管控

  3.1.1 住宅小区出现居家隔离和整体隔离情况时,应分别按照《福田区关于落实<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居家隔离医学观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版)>的实施细则》(福肺炎防控办〔20**〕6号)和《福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所在住宅楼单元整体隔离工作指引(试行)》(福肺炎防控办〔20**〕12号),严格精准管控隔离医学观察对象。

  3.1.2 在隔离医学观察过程中,所在街道、社区应统筹指导并联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区疫情防控社区小区组“织网行动”“联防行动”工作指引(福肺炎防控办〔20**〕11号)落实隔离措施。

  3.2细化隔离措施

  3.2.1 对从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的返抵深人员,具有与其他住户隔离的居住、生活条件,即自有住房或单独租房、且目前无其他人居住,应居家隔离14天,避免家庭成员和一起生活人员的互相传播感染。

  3.2.2 除上述情况外,从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的返抵深人员,由街道或其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集中隔离。包括:与他人合租套间或单间住所的;虽自有住房或单独租房,但已有其他家庭成员等居住的;住集体宿舍,或在深暂无住所的;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疑似病例排除后,其密切接触者可解除集中隔离)。

  3.2.3 非疫情高发地区、非密切接触者的返抵深人员,若其自有住房或所租住房已有他人居家隔离,在他人隔离期限未满前,不得回原住所居住,由本人另行解决短暂居住问题,街道、社区应提供协助。

  3.2.4 市外返抵深人员住处所在楼栋单元若已进行整体隔离管理,除按3.2.1、3.2.2条规定需要集中隔离或按3.2.3条规定不能回住所的人员之外,应允其进入住所居住。其中,属于非疫情高发地区、非密切接触者的返抵深人员,其居家隔离解除时间与同单元其他住户相同;属于疫情高发地区的返抵深人员,其居家隔离时间为14天,从返抵深之日起计算。

  3.2.5 已居家隔离的人员,经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送至指定医院,一起生活的其他成员送到集中隔离点进行集中隔离;检测结果为阴性的,继续实行居家隔离,满14天后方可解除隔离。

  3.2.6 加强对返抵深人员的疫情防控教育和引导,充分利用社区小区广告、电子屏、宣传栏开展防控知识宣传,做深入细致思想工作。对非疫情高发地区的返抵深人员,应要求其不聚餐、不聚会、不串门,在公共场所必须戴口罩,除上下班和特殊情况外不外出。

  3.3做好服务保障

  3.3.1 在隔离医学观察过程中,所在街道、社区应统筹指导并联合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区疫情防控社区小区组“暖心行动”“安心行动”工作指引(福肺炎防控办〔20**〕11号)做好服务保障。

  3.3.2 物业服务企业负责隔离对象生活物品的配送、垃圾回收。隔离人员的生活垃圾按照配发专袋、设置专桶、专人收集、专车运输、专门处理的“五化”要求处置,并在卫生防疫部门的指导下上门收集垃圾、进行消杀后交运无害化处理。

  3.4加强协调配合

  3.4.1 社区工作小组应将需居家隔离和整体隔离医学观察对象的楼栋、楼层、隔离时间和措施等必要的信息通报给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3.4.2 物业服务企业应积极加入、密切配合社区工作小组、监督服务小组,张贴隔离宣传资料、安装技防设备等,共同监督隔离对象遵守隔离要求、掌握其行踪并及时向社区工作小组汇报。

  3.5重视消防安全

  物业服务企业应高度重视居家隔离家庭、整体隔离单元消防安全检查工作,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做到防疫规范和安全管理“两不误”。

  4. 内控管理

  4.1加强组织领导

  4.1.1 物业服务企业在社区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服从社区统一安排和调度指挥,将小区疫情防控纳入社区治理和防控体系。

  4.1.2 物业服务企业应成立公司级别疫情防控小组,统筹、指导、协调在管物业项目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各物业项目应成立应急小组,由物业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制定防疫应急处置预案,建立24小时值班联络机制。

  4.1.3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发现工作人员有摘掉口罩、扎堆等情况,应及时提醒、制止、纠正。

  4.2员工培训及防护

  4.2.1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内部员工的疫情知识培训和自我防护知识培训。员工上岗前应正确佩戴符合卫生要求的口罩,工作人员应随时进行手部清洁,作业前、作业后及污染时均需使用消毒洗手液。

  4.2.2 高频次接触人流的岗位必须佩戴口罩和一次性橡胶手套,并与人尽量保持1米以上的安全距离,摘手套后应及时洗手消毒,有条件的应佩戴护目镜。

  4.3员工身体检查

  4.3.1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身体检查,建立员工体温测量登记册,每日对员工体温测量2次并登记。员工体温≥37.3℃的应立即停岗隔离观察,并及时上报社区“三人小组”。

  4.3.2 物业服务企业对在重点疫情地区停留过的员工、与疫情地区人员有亲密接触的员工的信息应进行报备,并按要求隔离观察,同时做好登记、追踪等工作,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4.4做好物资储备

  4.4.1 物业服务企业应根据项目情况配备基本消毒药品(包括84消毒液、含氯消毒剂、75%酒精、免洗消毒洗手液)及防护用品(口罩、手套等),并按至少5-7天的用量提前储备,储备量多预留10%;项目还应配备防控器具(包括测温设备、喷壶、防护服、护目镜、防护胶鞋等)。

  4.4.2 防控物资应指定专人管理,同时应建立疫情防控物资台账,每日统计管理区域内防疫物资库存数量并按需定期补充,确保满足管理区域内疫情防控需要。疫情防控过程中的各项支出费用,应做好登记。

  4.4.3 物业服务企业应拓宽采购渠道,多渠道、多方式筹集物资,必要时可向小区业主请求帮助,确实存在物资短缺的,应及时向社区报告。采购物资时应确保渠道的合法性,采购的物资应符合国家标准。

  5. 达标机制

  5.1达标评定

  5.1.1 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根据本工作标准制定达标评分细则。本评分细则实行100分制,以APP形式评分。其中,若小区出现未主动排查发现的疑似或确诊病例的,1例扣10分,上不封顶;如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酌情扣分。

  5.1.2 各住宅小区应根据评分细则开展自查自纠,逐一对照工作标准查漏补缺,补齐短板。

  5.1.3 区社区小区组负责组织人员对住宅小区防疫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达标评定,原则上每月2次。

  5.1.4 各住宅小区达标评定情况将在全区通报,达标评分将作为对街道、社区防疫工作考核依据之一。

  5.2奖励措施

  5.2.1 对防疫工作落实比较到位、成效比较突出,且评分达到80分(含)以上的定为“达标”等次。

  5.2.2 经综合评定前5%左右的住宅小区,由区住建局进行补助和奖励,在区政府疫情防控服务财政补助基础上,再一次性给予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0.5元/㎡的奖励。

  5.3工作追责

  5.3.1 对因履职不到位或不作为、消极应付、情况不清、底数不明,自查自纠弄虚作假,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疫情传播或严重不良影响、被市有关部门通报的物业小区,或达标评分在80分(不含)以下的,定为“不达标”等次。

  5.3.2 经综合评定为“不达标”的,由区住建局对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相应处理。首次“不达标”的,约谈督办物业服务企业,责令限期整改。两次“不达标”的,将该住宅小区纳入重点关注对象,组织政府相关部门驻点整治,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从严从重处理。

  6. 特殊处理

  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由所在街道按上述要求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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