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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消防与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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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消防与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20**年10月消防与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网精心整理了《**年3月消防与安全管理工作总结》,望给大家带来帮助!

一、12月由于新进驻的多家企业进行内部装修,在对施工的工程队加强巡视检查和提醒注意安全施工外。安全员带领保安员多次清理了上门找短工的民工等闲杂人员出大院,对于民工清理运送的余泥做到跟踪督促检查,要求不得使用电梯,不得影响其他单位正常办公,搬运完后要立即清担场地,由于运送余泥的杂物多在晚上进行,实全员做到运送完余泥不清扫干净场地不放过的原则和多次要求清洁工配合,均未影响第二天进驻企业的正常办公秩序。

二、由于服务公司与保女中队和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的续约未明确,他们已多次询问有关的情况未有答复,原两名车辆管理员已辞职另找工作,保管站现临时招用了**、***顶岗。保安员的工作情绪也很不稳定,有的保安员也辞职,保安中队对派驻的保安员进行调整,12月新进的保安员有***、***。望领导能尽快给予确立与**保安中队和自行车、摩托车保管站承包者***的关系。

三、12月14日**区市建科通知,服务公司在今年10月申请“占道经管汽车保管站“许可证己批复,经领导决定,办公室并于12月31日前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证“和“占道经营许可证牌“取回中心,“许可证“交由档案室保管,“占道经营许可证牌“交综合管理部树立在大院车场内。

四、12月28日办公室安排好**年元旦中心节日值班表,并报送**局办公室、人事处和****街派出所。元旦值班人员为***、***、保安员***、***。1月3日在中心晚上值班员***休息一天,当天晚上的值班工作由安全员***负责顶岗。

五、下月的工作计划:

1.出一期消防安全内容的墙报。

2.春节前对**全体职工进行一次安全学习教育。

3.对多次要求配置灭火器至今未落实的企业根据“消防法“第五章“隐患整改“发出书面通知。

5.

对新进驻企业任命“安全防火责任人“。

6.

对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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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公司消防和库房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公司消防和库房防火安全管理办法

  主旨:根据广州消防局规定,特颁布本办法希遵照。

  说明:第一条 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库房防火安全管理规定;确实了解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并学习相关消防知识。

  第二条 1、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就是应该在全公司大力倡导,并以积极的态度认识消防工作,时刻提高警惕,杜绝麻痹大意,所可能引发的火灾事故。预防为主,不仅体现在思想上,而且要落实在各项措施上,落实在管理体制上。做好预防工作的同时,也要为一旦发生火灾时的灭火工作做好准备,落实组织和设备,一旦火灾出现,能够迅速地消灭火灾,把损失降至最低。

  2、设立专门检查机智与员工相结合的防灾整体:

  做好消防工作,不仅需要专门的消防组织,也需要全公司的共同参与。每个员工都应把预防火灾作为应尽的义务,积极参与消防安全活动。只有全体员工都动员起来,与专职消防队伍密切结合,才能真正把消防工作搞好。

  3、实施防火安全责任制:

  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火灾预防制度,是预防为主的主要措施之一。只有将防火安全的责任落实到每一个部门、每一个人,分工明确,划分区域,不留防火死角,才能真正落实防火责任,适应保障安全的需要。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做到责任清楚、目标明确、严格管理、严格考核、把防火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实处。

  4、落实消防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对员工进行了消防安全教育,并且进行实地演练做到了人人重消防,人人会用消防工具。公司应配备BC类干粉灭火器;对员工宿舍及公司内的电气线路,平时进行检查,随时对整改计划进行监督检查。

篇3:化工集团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集团防火防爆与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节 生产装置

  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声、光)和安全联锁等装置。

  在有可燃气体(蒸汽)可能泄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以下。

  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准单独采用单向阀。

  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

  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规定执行。

  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m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第二节 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企业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设立固定动火区的件和要求:

  (一)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二)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米。

  (三)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通道要畅通,门窗要向外开。

  (四)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五)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六)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七)固定动火区的设立,应由车间申请,经消防、安技部门同意,报总工程师或主管经理批准。

  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长期作业(如: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炉、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根据危险程度,动火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特殊危险动火,具有特殊危险的作业和地区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即: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全公司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五)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六)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企业明文规定,并在生产区平面图上标明。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为一天(小时);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为六天(小时)。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凡延期动火或补充动火都必须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办理其他相关票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前由动火人员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员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含动火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动火人必须按动火安全作业证规定内容动火,不得随意涂改。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动火方案,并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现场必须有可燃气体检测仪随时监测,直至动火作业结束。

  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或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如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动火现场的通排风必须良好。

  动火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一)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二)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分钟(含动火停歇超过分钟的再次动火)均应主动进行动火分析,并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三)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四)化工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五)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安全作业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

  (六)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定符合安全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动火分级终审权限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由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防火)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二)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三)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一)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体积比,以下同)。

  (二)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时,其浓度应小于%;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时,其浓度应小于.%;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时,其浓度应小于.%。

  动火还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一)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二)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三)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火灾。

  (四)动火部位应备有足够和适用的消防器材,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

  第三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和义务消防组织。并与当地的消防部门做好联系和协调工作。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工作目标管理。进行经常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并结合事故预案进行演练。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应根据企业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件等因素,按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情况下,积极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室报警并说明着火部位、着火物质、火情大小,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引行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四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企业必须制定禁止吸烟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火星熄灭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物等。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倍。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个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配戴相应的防护用具。

  对产生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消防规定执行。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消防规定。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第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篇4:SC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SC小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小区的防火管理,保障业主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消防法规,制订本规定:

  一、小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救的原则,依靠业主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上级领导监督。

  二、小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

  三、管理处加强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工作,所有物业管理人员必须培训上岗,并对业主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四、管理处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以及掌握本小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并监督实施。

  五、管理处负责组织业主开展防火自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六、管理处定期对小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并将检查情况报公司备案。

  七、管理处在进行公共消防设施检查、试验、维修、保养前应提前通知业主加强防范,如遇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八、任何情况下消防设施停水、停电不得过夜。

  九、管理处积极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及业主进行初期火灾扑救和安全疏散演练。

  十、严禁外来装有危险品车辆进入小区停放,制止儿童在住宅区内玩火。

  十一、管理处员工及业主有责任发现初期火灾后按规范进行处理,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十二、业主应自觉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燃油)设施和用具。

  十三、遵守市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杜绝火险隐患。

  十四、业主进行室内装修,必须严格遵守装修管理规定,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十五、不准从窗户向外扔烟头,没熄灭的火种不得倒入垃圾桶内。

  十六、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或堆放杂物。

  十七、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和丢失。一经发现,将作出严肃处理。

  十八、管理处对违章用火、用电、电气焊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

篇5:物业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殊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安全检查情况通知,若发现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及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奖惩制度给予处罚。

  (三)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四)消防控制中心管理制度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及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整洁、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维修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情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意见,发现异常及时安排维修,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加,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检查中,应对所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情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情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2、用火安全管理: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九)义务消防队组织管理制度

  1、义务消防员应在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领导下开展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各项技术考核应达到规定的指标。

  2、要结合对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维护检查,有计划地对每个义务消防员进行轮训,使每个人都具有实际操作技能。

  3、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4、每年举行一次防火、灭火知识考核,考核优秀给予表彰。

  5、不断总结经验,提高防火灭火自救能力。

  (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4、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5、演练结束后应召开讲评会,认真总结预案演练的情况,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十一)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

  1、应按规定正确安装、使用电器设备,相关人员必须经必要的培训,获得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书方可操作。各类设备均需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效合格证明并经维修部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电气设备应由持证人员定期进行检查(至少每月一次)。

  2、防雷、防静电设施定期检查、检测,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每年至少检测一次并记录。

  3、电器设备负荷应严格按照标准执行,接头牢固,绝缘良好,保险装置合格、正常并具备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严格按照电气施工要求测试。

  4、各类线路均应以套管加以隔绝,特殊情况下,亦应使用绝缘良好的铅皮或胶皮电缆线。各类电气设备及线路均应定期检修,随时排除因绝缘损坏可能引起的消防安全隐患。

  5、未经批准,严禁擅自加长电线。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安全小组、维修部人员检查加长电线是否仅供紧急使用、外壳是否完好、是否有维修部人员检测后投入使用。

  6、电器设备、开关箱线路附近按照本单位标准划定黄色区域,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并定期检查、排除隐患。

  7、设备用毕应切断电源。未经试验正式通电的设备,安装、维修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

  8、除已采取防范措施的部门外,工作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

  9、使用明火的部门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定和操作流程,做到用火不离人、人离火灭。

  10、场所内严禁吸烟并张贴禁烟标识,每一位员工均有义务提醒其他人员共同遵守公共场所禁烟的规定。

  (十二)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1、对消防安全工作作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扬或物质奖励。

  2、对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将依据所造成后果的严重性予以不同的处理,除已达到依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已够追究刑事责任的事故责任人将依法移送国家有关部门处理外,根据本单位的规定,对下列行为予以处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损失情况与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口头告诫:

  A、使用易燃危险品未严格按照操作程序进行或保管不当而造成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B、在禁烟场所吸烟或处置烟头不当而引起火警、火灾,损失不大的;

  C、未及时清理区域内易燃物品,而造成火灾隐患的;

  D、未经批准,违规使用加长电线、用电未使用安全保险装置的或擅自增加小负荷电器的;

  E、谎报火警;

  F、未经批准,玩弄消防设施、器材,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G、对安全小组提出的消防隐患未予以及时整改而无法说明原因的部门管理人员;

  H、阻塞消防通道、遮挡安全指示标志等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除责令赔偿全部或部分损失外,予以通报批评:

  A、擅自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

  B、擅自挪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位置或改为它用的;

  C、违反安全管理和操作规程、擅离职守从而导致火警、火灾损失轻微的;

  D、强迫其他员工违规操作的管理人员;

  E、发现火警,未及时依照紧急情况处理程序处理的;

  F、对安全小组的检查未予以配合、拒绝整改的管理人员。

  (3)对任何事故隐瞒事实,不处理、不追究的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予以解聘。

  (4)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导致事故发生(损失轻微的),但能主动坦白并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处理事故、挽回损失的肇事者或责任人可视情况予以减轻或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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