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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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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公司

财务管理办法

为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规范会计行为,统一会计核算标准,加强财务管理,保证资产的真实完整,维护公司的经济秩序,特制订本办法。

一、财务管理体制

1.公司设立财务部。业务上按照《会计法》、公司有关管理办法及本办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行政上对公司总经理负责,并充分接受财务总监对公司的财务管理与监督。

2.

总经理对公司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3.

财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管理体制。财务部负责沈阳重型华扬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财务核算、会计日常工作及依法纳税工作并负责公司财产物资的真实与完整,在会计法和公司有关管理办法的范围内开展各项工作。对公司的资产无转让、处置、对外担保和抵押权力。

二、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1.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即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2.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对发生的外币经济业务,采用当月1日中华人民银行公布的基础汇价折合人民币记帐。期末,对外币帐户的外币余额按当日的基础汇价调整,差额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3.计价基础:实际成本法。

4.记帐原则及记账方法:按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5.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现风险很小的投资,确定为现金等价物。

6.短期投资跌价准备:按国家政策规定计提跌价准备。

7.坏帐核算方法:采用备抵法,按应收帐款,其他应收款、应收票据期末余额的3‰计提。

8.存货:发出材料、商品按实际成本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年末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低值易耗品的摊销按一次摊销法。存货的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

9.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按国家规定计提长期投资的跌价准备。

10.固定资产计价、折旧及跌价准备。

(1)

固定资产为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持有的;2、使用年限超过一年;3、单位价值在2,000.00元以上。

(2)固定资产折旧采用直线法平均计算,并按固定资产类别、原价、估计使用年限确定其折旧年限及折旧率(净残值率不予考虑)如下:资

11

9.09%

10

10%

11

9.09%

15

6.66%

8

12.5%

5

20%

10

10%

办公用电子设备

33.33%

办公用电子设备

5

20%

办公用电子设备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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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中医药大学低值易耗品财务管理办法

  中医药大学低值易耗品财务管理办法

  低值易耗品是学校除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以外的一种资产存在方式。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低值易耗品管理,堵塞管理漏洞,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制定我校低值易耗品财务管理办法如下。

  一、低值易耗品的定义及其分类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500元以下、且未成批大宗购置的物品,或单价超过500元不足800元、未成批大宗购置、使用一年后不能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单价在500元以下,但上级主管部门指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特殊物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建帐、管理。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我校低值易耗品暂按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办公及劳保用品、药品及医疗耗材等四类,实行分类管理。

  二、低值易耗品的计划与购置

  1、各单位(含部门、学院,下同)应根据本年度财务预算,于每年3月底前分类编制低值易耗品的年度购置计划,交后勤与资产处统计汇总。根据各单位上报的购置计划,以及以往年度的实际消耗统计分析资料,由财务处协同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确定各类低值易耗品的年度储备定额,由后勤与资产处按定额采购。药品及医疗耗材的储备与采购,由保健门诊部根据年度预算有序购置。

  2、集中采购低值易耗品时,符合《**中医药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投标。总值在200元以下的办公用品,可由本部门自行购买,不再作为资产进行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的财务管理

  1、财务处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制订相应的低值易耗品一级科目,并根据教育部、财政部《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结合我校低值易耗品管理的具体管理要求,制订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

  2、与财务处共同确定的化学试剂、玻璃仪器、办公及劳保用品等低值易耗品储备定额后,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应在定额范围内购置相应低值易耗品,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

  3、药品及医疗耗材的采购,一般采取先采购入库,使用后结算的办法。

  4、为确保职能主管部门与财务部门在低值易耗品帐务方面的平衡,由后勤与管理资产处购置、发放的低值易耗品必须办理入库、出库手续,严禁将低值易耗品购置入库后直接列支。入库必须填写入库单。保健门诊部也应制订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与流程,努力堵塞管理漏洞。后勤与管理资产处应于每月5号前按库别、单位序列等要素将低值易耗品领用的数据资料送财务处,财务处据此按做相应的单位及其经费项目支出处理,同时相应减少低值易耗品的库存。保健门诊部也应定期对药品及医疗耗材进行盘点,并将结果通知财务处。

  5、部门自购或领用低值易耗品,不应超过办公费或相关经费限额。

  四、关于低值易耗品的报损、报废及外调

  1、报损、报废低值易耗品须经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及财务处共同检查确认,累计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还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报损、报废的低值易耗品残值必须全额上缴学校财务。

  2、向校外调拨的低值易耗品,应由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开具调拨清单,财务处办理收款手续。财务处和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门(后勤资产处)应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3、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同财务处应协同做好低值易耗品定期对帐制度(一般每季度一年),及时准确的做好报损、报废以及调拨低值易耗品的帐务处理,确保帐物相符、帐帐相符。

  4、保健门诊部的过期药品、耗材,一般应退还供应商,学校不支付购买费用。

  五、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篇3: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持续稳定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结合学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

  (二)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三)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五)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

  (六)开展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

  (七)参与学院经济决策,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三条 学院财务工作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财务科在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各项财务工作。学院在作出增减收支项目、调整收支标准、改变收益比例、出台新的财务制度等决策前,先由财务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

  第五条 学院内独立核算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其中非法人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工作由财务科统一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要处理好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的关系,实事求是、统筹兼顾、保证重点,不得编制超出学院综合财力能够承受的赤字预算。

  第七条 学院内部年度预算由财务科根据各单位申报的收支计划,采用“零基预算法”编制预算草案,采用“两上两下”的编制程序,经院长办公会审议和党委会决定,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由学院正式发文,财务科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院内部年度预算分为一般事业经费收支预算、专项经费收支预算和基本建设收支预算三部分,分别编制执行计划;一般事业经费支出预算执行计划分解为学院统管经费和部门包干经费,分类控制;年度预算执行计划按经费支出预算总额的2%安排机动资金。

  第九条 学院上报市财政局的年度财务预算执行计划经院党委会批准后,即成为预算执行的依据。除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影响较大,需报请主管部门调整预算;或学院收入有较大变化,确需调整预算外,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计划。预算执行计划调整时,3万元及以下由院长审批,3万元以上的,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第十条 部门经费。本着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分类切块,归口到各有关系(部)及机关处(室)进行管理。学院制定部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经费。学院科研经费主要来源于科研事业费、横(纵)向课题费及学院拨给的自筹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的收支纳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专项经费收支预算执行计划。科研经费由教务处科研科会同财务科根据上级及学院科研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从科研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科研管理费,统筹使用。科研经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科建账核算。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专项经费。学院基建经费主要来源于上级拨款及学院自筹基建经费拨款,计划单列。基建部门根据学院年度基建计划提出预算指标建议数,经财务科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基建经费专款专用,由基建部门会同财务科管理,在财务科建账核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收入。除独立核算单位外,学院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由财务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学院鼓励充分利用现有办学、科研及其他社会服务能力在保质保量完成事业计划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

  第十五条 各单位组织收入时,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收费项目并到财务科领取收费票据。学院制定收费项目报批,按收费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管理的原则

  (一)教职工的工资、政策性补贴、福利待遇,学生的奖助学金及困难补助等学院统管经费开支,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校内津贴、奖金等学院统管经费开支按学院有关规定发放。

  (二)部门经费开支,必须贯彻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严格遵守财政法规、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每项资金的安排使用都应有利于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有利于学院事业的发展。部门经费一般不得用于人员开支。

  (三)凡属专项资金开支的项目,原则上要资金到位后才给予安排。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并按学院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经费种类,学院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规定,明确经费开支范围、标准及经费借支、报销的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根据按劳取酬原则,学院制定各种劳务费的开支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的劳务费,财务科不得支付。

  第十九条 各类采购、专项维修及基本建设工程须按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立项、招投标、订立合同。对手续不完备的付款财务科不得支付。

  第二十条 维修及基本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工程预算及合同造价进行施工,由于改变计划而增加支出时,对增加预算部分必须按工程立项审批权限补办审批手续,否则财务科不予办理结算。

  第二十一条 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其余支出按收付实现制核算。

  第二十二条 学院根据事业需要与财力可能,利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办理物资采购、维修与基建工程款预付款或结算时,超过1000元的,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结算。情况特殊需要支付现金的,必须经过财务科长审批。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基金指事业基金、固定基金及专用基金(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住房基金、教育基金)。学院基金收支纳入年度预算计划,由财务科与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各类基金的有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利用事业基金对外投资,必须经院长办公会及学院党委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事业基金由一般基金与投资基金构成,其中一般基金主要由学院历年事业结余按规定提取及独立核算单位返还工资积累形成,主要用于弥补经费不足。投资基金由历年投资构成。

  第二十六条 固定基金是学院因购入、自制、调入、融资租入、接受捐赠以及盘盈固定资产等所形成的基金,由财务科会同总务处、教育信息与网络中心、图书馆根据《z职业学院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修购基金是按规定从事业收入、经营收入中提取及固定资产变卖收入等形成,其使用由财务科提出计划,经院长或院长办公会批准。

  第二十八条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教职工工资总额以及事业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形成,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基金。

  第二十九条 学生奖学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的资金,由学生处、中专部等部门会同财务科根据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等开支的资金,由学生处、中专部等部门会同财务科根据上级及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住房基金的来源为住房租金收入、住房出售净收入、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借入住房资金、住房基金利息收入及其他住房资金。住房基金的使用由财务科根据国家住房改革的有关政策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教育基金是由社会团体或个人赞助形成的资金,由财务科等有关部门根据教育基金章程进行管理。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院的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院资产是开展业务活动、实现事业计划必需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学院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促进学院各项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置与实际工作相适应的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专门资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全校性资产清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管理

  (一)财务科要保证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安全,做到日清月结,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清原因,妥善处理;对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每半年清理一次,尽量避免出现呆账、死账。

  (二)财务科对各种存货要建立材料账进行核算,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由总务处会同财务科及固定资产管理使用单位根据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管理。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学院转让或购入无形资产应当由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由学院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资产评估后,才能转让或购入。学院名称在经济活动中属于商誉性质的无形资产,学院各下属单位未经院长批准,不得以学院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严禁职工个人以学院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第三十八条 对外投资管理。对外投资是指学院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四十条 学院为建设发展需要在银行的贷款,属政府贴息的按上级有关规定及合同管理,非政府贴息的按合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为解决临时资金困难,或为事业发展需要筹集资金时,应经院长办公会及学院党委会审批,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批或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不得以学院的财产对外单位或个人提供融资担保。各下属单位不得从事融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院对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不同性质的负债应分级管理,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九章 财务报告与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各经费使用单位年终须按要求提供经费使用效益方面的资料,财务科结合会计核算资料,及时准确地编报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院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单位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除对各报表数据进行分析说明外,还应说明对本期及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 财务科每半年向院长办公会汇报一次财务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预算调整建议等。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上年学院财务收支情况及当年财务预算执行计划。

  第十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七条 学院财务工作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室及教代会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十八条 财务科必须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及全面科学的岗位职责。

  第四十九条 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学院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篇4: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1**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根据《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会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主管财税机关审核备案。

  1.2本办法是规范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上述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的会计核算程序和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

  1.3各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并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具体的适合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2.1集团公司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内部财会管理体制。 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负盈亏、自我约束,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其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实行独立核算,但经营、财务上实行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企业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

  2.2集团公司的分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上级企业承担。这类单位应配备专职的财务人员。

  2.3企业法人代表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主要责任:

  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会机构的设置,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3、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4、根据企业预算方案组织企业生产经营;

  5、接受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监督。

  2.4企业财务负责人在财务会计管理上的权责是:

  1、主持本级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提请聘任或解聘财会人员;

  2、对公司和各经营单位财务部门下达并落实财务、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

  3、参与公司发展新项目、重大投资、重要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提供财务意见;

  4、负责编制会计报表,组织清产核资;

  5、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规定,坚持原则,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6、监督、检查资金使用、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单证,杜绝贪污、浪费及不合理开支;

  7、调各单位、各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关系。

  2.5、企业财会机构的主要职责: 具体负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包括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财务核算、会计核算;如实反映本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缴国家税收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决算;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统一调度资金,统筹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指导属下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2.6企业各级财会机构和财务人员按规定对本单位实行财务会计监督,主要内容是: 1、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2、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经理会同所在单位领导进行;集团公司财务部经理交接由总经理监交。 2.9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制度:

  1、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时间不少于68小时;

  2、集团公司每年将组织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业务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就企业财会人员应解决的业务和新的财会知识进行培训。

  3、集团公司下属企业财务机构应组织本单位财务人员的岗位培训。

  第三章 会计核算的原则

  3.1企业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分行业会计制度,•及其它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等事项的规定。下列事项应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5、收入、成本、费用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等。

  3.2记帐方法,一律采取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取权责发生制。

  3.3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资本充实、资本保全的原则。

  3.4企业采取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必须一致,非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同意,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

  3.5凡与企业合作经营的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具体如下:

  (1)以现金投资的,应以收到或存入开户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

  (2)以厂房、设备、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

  •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金额,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有关资产应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还应办理产权手续;

  ( 3)以专有技术、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

  •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

  (4)各方交付的出资额,应由政府批准的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出具验资报告后,据以发给出资证明。

  6、企业向其它单位投出的资金,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入帐,所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应在投资收益科目反映。

  7、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使用单位用款时间不同确认利息归属。

  8、年末应按应收帐款余额计提5‰的坏帐准备。 第四章

  货币资金及结算资金的管理

  1、库存现金的管理

  ①现金出纳必须做到日清月结,随时清点库存现金。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财务部领导及有关人员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保证帐实相符。

  ②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现金,必须同时有两个人前往办理。

  ③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④现金的支出必须由财务部总监(经理)签字方可付款,财务部总监(经理)短暂离岗,则由财务部总监(经理)书面委托人签字。

  ⑤现金支付范围:发给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出差人员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⑥差旅费的借款,必须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金额[按“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出差天数”计算申请借款金额]。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财务部总监(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按集团公司规定借款。出差人员回企业后必须在一周内报销清帐,不报销者由财务人员从工资中扣回。 其他借款,由借款人填写申请单,经公司经理级以上领导签字,并由签字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人负责。

  ⑦、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证,严禁口说为凭。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2、银行存款的管理 1)、银行帐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2)、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集团公司各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许开设银行帐号,确因工作需要开设帐户的,需报集团公司财务部批准,已经开设的,需向集团公司财务部补办备案手续。

  3)、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会计保管,另外2枚由各自本人保管,不准1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4)、银行支票的使用规定:

  a、业务人员到财会机构领用银行支票,必须凭付款审批单,经主管领导及经办人签字,写明用途、金额、日期;

  b、会计人员出单后,出纳才能签发银行支票,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银行支票使用簿上签字,登记银行支票号码、金额、收款人;

  c、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上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得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写上“¥”。

  d、支票用于转帐的,必须在支票左上角划两条斜线;

  e、业务人员收到支票应到财会机构办理入帐手续,一般应先确认收到款项后,才发货或提供劳务。

  f、借出支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帐,不得转借他人使用。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帐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限定报帐时间,否则前帐不清,后帐不借。

  g、支票报销是必须附发票、入库单,对于分期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付货款金额开具发票方可报销。

  5)、集团公司各全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按集团公司指定帐号进帐。

  6)、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贸易)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7)、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8)、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

  9)、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10)、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如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

  3、应收款的管理

  1)应收帐款、预付帐款明细帐必须根据经核对的工程合同和购销合同(附出库单)及汇款(付款凭证)为依据予以记帐,应按照不同的应收帐款或供应单位名称设置明细。

  2)应收款明细帐调减必须要有分管领导书面批准。

  3)建立应收款内部管理报告制度。

  ①分管应收帐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20日前对上月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并根据工程(购销)合同及企业应收货款规定进行应收帐款帐龄分析,对拖欠货款(工程合同超过2个月,购销合同超过1个月)理出清单不得拖延,并理出潜在核销帐款交主管领导,由合同签订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经主管领导批准之后执行。

  ②分管其他应收款的财务人员在每月10日前对上月末按集团公司规定归还借款的单位和个人帐中的应收帐款进行清理,对不按规定及时还款的个人扣发当月基本工资,并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及时催收;

篇5:乡镇村级新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乡镇村级新农村财务管理办法

  为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集体财务管理,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村集体是指本镇所辖的村民委员会。

  第二条 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

  第三条 镇政府经管站负责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指导、监督。

  第二章 帐务核算

  第四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在农商银行(下称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加强资金管理。村集体会计账和印鉴由镇经管站统一管理。村报账员或出纳(下称报账员)负责管理银行账户、现金和支票,认真登记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负责每月与经管站、银行核对账目,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完整准确,确保账款、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一致。

  第五条 村集体一律不得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经济担保,禁止出租或者转借银行账户。财政或者上级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款项,必须拨到村集体银行账户。擅自对外担保或者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或者借用其他单位账户的,要追究违纪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村集体要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各项收入,必须由报账员统一通过基本户收取,不得收取现金,因特殊情况由报账员暂代收取的必须在3天之内入账,否则以挪用论处。不准用白条 抵库,不准坐支或挪用现金,不准公款私存或私款公存。库存现金限额在1000元以内,超过限额的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七条 村集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 例》,不套取现金,不设账外账(即“小金库”),单位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处理。下列情况可以使用现金:个人的劳务报酬、零星支出、出差人员的差旅费和经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村级账务采取月报账制度,月内账务在每月月底前进行报账记账,本月因特殊情况没按时入账记账的,经分管领导审批后,转入下一月进行报账记账。

  第九条 村集体开支项目必须严格按下列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单项或单张票据金额在200元以内的(含200元)由村主任批准;200-500元之间的(含500元)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批准;500元以上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开支,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同意,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批准,并经镇包村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核销;2000元以上的重大财务或大额开支,必须坚持“五议五公开”报账准则,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共同批准,并经包村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核销,记账时附村民代表会会议记录。以上财务支出需经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签字后记账。

  第十条 村级开支发票必须手续齐备:有具体收款人签字或收款单位盖章;有经办人及证明人签字,并载明开支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报账员方可付款。用途不清、不合理的或审批手续不健全的,不予报账。

  第十一条 村集体因发展生产需要借贷资金的,应当先提出方案,经村两委研究同意,报包村领导审批后,方可举债。若是向个人借款的,所借款项必须在五日内入账,并且要载明借款日期、经办人、利率和用途,同时借款报告送镇经管站备案,否则一律不予入账。举债的利率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允许范围之内,并视村集体偿还能力,不得超限高息揽债或举债,报账员不准擅自付款,否则,追究报账员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村集体应当及时催收、清理各项应收款项。对村民因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造成无力偿还的款项,可由村两委和民主理财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定予以缓交或者经批准制订还款计划后分期分批偿还(缴纳)或减免,并张榜公布。

  第三章 固定资产、物资与投资管理

  第十三条 村集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的存量、增减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准确登记,并建立健全明细账册,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 村集体固定资产的拍卖、转让、入股、出租,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无资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可由村两委、民主理财小组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公开招标,签订承包合同或协议,并报镇经管站备案。合同履行后要及时收回承包款、租金或价款入账。使用村集体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经营,须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确认可行性后,经村两委会议研究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经管站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村集体建设项目的施工,由村两委提出方案,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批后,由镇政府委托公开进行招投标,在规定的程序完成后,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并报镇经管站备案。工程施工过程中所付的款项要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得多付或超付。在工程完工一个月内,要召镇村级建设项目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参与验收结算并签章。通过结算后,财会人员才能按合同规定的条 款结算工程款。

  第十六条 村集体应当依法管理好土地、林木以及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十七条 村集体必须切实加强票据管理工作,由镇经管站认真做好发票的领发、保管、使用、结报、核销等项工作。

  第十八条 发票使用必须一费一票,使用时按编号顺序填写,不得跳号或空缺,不得套联复写(各联金额不同),不准刮擦、增补、要逐格填写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涂改处加盖章,作废票据不得撕毁,所有票据的印章要齐全;不准使用其他票据或白条 代替;不准多收费少开票或收费不开票和开票不收费;不准使用私制、伪造或外购的发票。

  第五章 村财开支管理

  第十九条 村委会必须严格执行零接待制度,取消村集体招待费开支,下乡干部到村工作不得在村里就餐(因条 件限制,需在村里就餐的,由个人承担费用),村组干部在本地议事和工作等,不得从村集体列支招待费。

  第二十条 出差费报销标准

  1、市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40元。

  2、往市外出差,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报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财会人员管理和财务监督

  第二十一条 村集体应当配备报账员,村集体主要负责人和其近亲属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需要回避的人员不得担任村集体的财务人员。

  第二十二条 村集体报账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确需更换的,由村两委集体研究决定,并报镇经管站备案。报账员变动时,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交接清单核实后需经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后存档。监交人包括村集体负责人和民主理财小组成员。镇经管站应当对村集体财会人员离职交接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在未办理交接手续前,原报账员不得离职。

  第二十三条 村集体组织要支持财会人员履行工作职责,保证财会人员行使下列职权:1、执行有关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2、参加财会计划的编制和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3、承担资金筹措和使用的财务监督以及资产保管工作;4、拒绝办理违反财务制度的收支,抵制侵犯村集体财产所有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村集体财务活动应当接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与本届村民委员会保持一致。村务监督委员会对村集体财务活动的监督职责:1、审查各项财务收支;2、检查监督村集体负责人和财会人员执行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情况;3、检查监督财务公开情况;4、协助对村集体财务进行审计。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违反财务制度行为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纠正。

  第二十五条 村集体财务收支情况必须定期向村民公开。每月或每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和会计年度终结之日起十五日内,财会人员必须将经过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和镇经管站审查的账目,在村务公开栏上张榜公布,公布的内容必须逐项逐目明细公布,现金及银行存款必须公布日记账,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六条 健全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制度。村集体要主动接受镇经管站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审计监督。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村财务年度审计或者必要的专项审计。特别是村两委任期届满时,要坚持先审计后选举。村两委因故离职或被撤职或辞职时,也要进行专门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纪检等有关部门。纪检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区别情况,认真处理。做到查处一起,教育一片。

  第七章 财务档案

  第二十七条 财务档案包括各种经济合同(协议)和承包合同(协议),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财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等。

  第二十八条 镇经管站要加强对财务档案的管理。建立财务(会计)档案,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二○一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过去与本制度不符或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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