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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电费收费告知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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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使用电费收费告知实例

  电梯使用电费收费告知实例

  《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根据《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中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本市具有高层、小高层住宅小区关于电梯使用电费收取现状,在单独建帐按实分摊原则基础上,充分征求广大业主的前提下,作出小区尚没有完全入住时的电梯使用电费收费办法,并接受大家监督。

  1、严格执行单独建帐按实分摊原则,严格执行由省物价局审批的供电价格规定。

  2、本次收费实际使用时间:电梯七月三十号投入使用,交房期为8月19--25日,本次测算实际用电量是减去8月25日前的数值。实际使用天数是127天(4个月零5天)。

  3、本次收费装潢用电每户80元,(低于全市所有高层、小高层住宅区预收费用)。月用电暂定每户20元/月(略低于本市均费用,即:1、包干制每月25—40元;2、按实际发生费用加电损除以实际建筑面积、按平方收费、3、按户均摊等)。所收款项作为电梯使用电费专款专用,余(欠)款一年左右,业主入住达80%以上将按《电梯运行所耗电费分摊方案征求意见书》所承诺的方案进行操作,多退少补。宗旨为,合法、合理、公正、公平。

  4、业主可以到物业服务中心检查此项费用收支情况(文档和电脑备份)。

  5、收费时间: 年 月 日开始。此次滞纳金由物业承担。

  6、收费人员必须配证收费,必须携带国家电网《现行电价表》,电梯使用电费收费告知、计算器等。

  7、收费人员必须自带鞋套,不得给业主增添麻烦。

  8、下面按某单元实际电梯用电进行测算公示,供全体业主参考,此测算按入住率100%测算的,测算的方式按征求意见书稿方法。

  年 月 日物业服务中心贴出《电梯运行所耗电费分摊方案征求意见书》,大部分业主认为就目前某市高层、小高层住宅区的收费情况看相对合理,对我们的测算方案给与肯定,也提出要求,其要求是:专款专用,明明白白消费。在接受业主意见的同时,我们将以1#1单元为例进行实质性测算并公布:

  8月25日抄底表数是446度,12月12日第一次抄表读数是2320度(用电1874度),09年元月1日第二次抄表读数是2705度(用电385度)。

  本次抄表数减去上次抄表数乘以倍率乘以单一制价(供电部门收取价)除层数,乘以楼层系数,除楼层户数。

  即:(2705本次抄表数-446底表数)×0.7975单一制价÷16层×楼层系数(0.86—1.14)÷户数÷4个月=户交纳月费用。

  以上是按100%入住率,一个月进行测算,其中包括尚未出售和至今没装潢(甚至接房后至今没来的业主),这部分业主显然没有使用电梯。事实上装潢时使用的电梯频率是正常的几倍,所以为了合理、公平处理费用,在收取电梯使用费中必须收取装潢时的电梯使用费,以解决不合理的分摊,一旦居住达到80%以上结算账目将再次公布,多退少补,按实分摊,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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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广东省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7]173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中央、部队、省属驻穗物业管理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1997]24号),现就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中有关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负担,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二、小区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以及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三、小区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住(用)户合理分摊。

  五、小区范围的路灯用电费用,由小区的所有住(用)户合理分摊。

  六、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含商铺、办公楼)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的电费,暂按广州市物价局穗价〔1997〕52号文的规定,设独立计量表,由所有使用该电梯和设备的住(用)户合理分摊。凡电梯等公用设备没有独立设置用电计量表的,其电费由物业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不得向住(用)户分摊。其他各市、县高层住宅的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是采取由住(用)户另行分摊,还是采取由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统一列支的办法,由当地物价部门决定。

  七、广州市区的高层住宅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如果包括了公共电费的(即不另行向住户分摊电梯等公用设备运行电费),在执行省定高层住宅收费标准确有困难时,其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同级物价部门按实际情况从严审定。

  八、为提高公用水、电费用分摊的透明度,减少价格纠纷,凡属向住(用)户分摊的公用水、电费用,必须单独列帐,向住(用)户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和总金额以及各住(用)户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住(用)户自用的水、电费用的混合统收。

  本通知自1997年8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物价局

  一九九七年八月一日

  附:

  关于公布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的通知

  粤价[20**]141号

  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性,根据省政府部署,省物价局对1979年至20**年本局发布的涉及价格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进行了全面清理,共清理文件844件,决定将其中413件予以保留,60件纳入修改范围,369件宣布废止。

  各级物价部门应根据本清理结果目录,结合本地清理工作实际,对当地政府、物价及其他部门出台的有关价格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依据本清理结果目录中决定废止或修改的文件制定的本地出台的文件,应相应废止或修改。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广东省物价局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件: 广东省物价局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清理结果目录

  保留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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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规范全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中公共水电费分摊问题的通知

  粤价[1997]173号

  1997.8.1

  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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