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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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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州苏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工作,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其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 学校的招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招投标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对学校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定学校招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决定学校招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审查招投标工作执行情况。

  第七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校各类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负责管理、组织、协调学校招投标的日常工作;

  (三)监督检查招投标活动的开展情况;

  (四)审核招标方式;

  (五)审核并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中标公示。

  第八条 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程建设类招投标工作小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招投标工作小组,教材及图书资料类招投标工作小组,服务类招投标工作小组。各小组全面负责相关招投标工作,具体招投标活动的组织与实施由相关职能部门牵头负责。

  (一)工程建设类、服务类的招投标活动由后勤管理处或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及办公物资等的招投标活动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组织;

  (三)教材及图书资料类的招投标活动由教务部、图书馆等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需要,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个别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九条 学校采购货物、工程项目和服务符合以下要求的,必须实行招标:

  (一)工程项目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以上;

  (二)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单件(台、套)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或批量20万元及以上;

  (三)服务类:单项合同预算金额10万元及以上;

  (四)实验材料、办公物资以及教材、图书资料等原则上通过招标集中采购;

  (五)其它需要进行招投标的项目。

  第十条 国家和政府以及行业已规定必须纳入政府和行业招投标的项目,原则上应由学校委托采购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特殊情况需要由学校组织实施的,必须经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学校或由学校委托的采购中介机构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邀请招标是指学校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供应商投标。

  第十二条 公开招标为学校主要的招标方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第十三条 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须由项目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招 标

  第十四条 招投标活动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招标申请。申请人(或项目单位)在项目获批并落实相关经费的情况下,按项目类别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提出招标申请;

  (二)编制招标文件。学校确定项目招标方式后,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在校园网或其他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

  (四)组织资格预审。如项目需要资格预审,或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申请人、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纪监审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确定邀请投标人名单;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招标文件答疑。根据项目情况,可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项目单位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或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八)开标、评标与定标;

  (九)发布中标公示;

  (十)签订合同;

  (十一)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等。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十七条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时间不少于二十日。出现下列情况的,时间可以缩短,但一般不少于七日:

  (一)需要紧急采购的;

  (二)已发布采购预告的;

  (三)采购货物属于通用商品,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费时不多的。

  第十八条 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发布公告。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组织资格预审的项目,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可按下列方法确定邀请投标人:

  (一)发布采购信息征集;

  (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单位或专家推荐;

  (三)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取,优先选择优质供应商。

  第六章 投 标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资格和条件,具有承担实施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与学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学校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不再接受其参加其他招投标活动。

  第七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开标。

  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少于3家的不得开标,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一般由项目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及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或者有其它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可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直接选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工作小组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视作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密封或密封不严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协议的;

  (五)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六)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以及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无效投标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校园网或其他媒体上发布中标公示,中标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日。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五条 招投标工作小组会同项目申请人或项目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进行合同条款谈判,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签订前,中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向学校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若中标人不能按时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则视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合同履行完毕,学校无息退还中标人履约保证金。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学校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给学校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十七条 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如因特殊情况或不可预测的因素必须变更合同的,须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档案包括相关项目申请及批复材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或招标记录、合同文本、验收报告、工程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三十九条 招投标档案的收集、整理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按年度交档案馆保存。

  第四十条 招投标档案保存期限按照《州苏大学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内容必须准确、齐全、完整,真实反映招投标活动的过程。

  第四十二条 归档的招投标文件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整洁,需要单位或个人签章的,其签章手续应齐备。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纪监审办公室负责对学校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并接受招投标活动中的相关投诉。有关部门和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五条 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学校将依法追究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进行的各类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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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年度招标投标个人工作总结

20**年度招标投标个人工作总结

我**年5月进入公司,和之前一样,从事的都是招标投标的工作,不同的是之前的工作偏向于监管。

整个5月和6月,我的工作以熟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为主,通过两个月的学习,弥补了之前对省级地方性规范性文件认识上的不足,加深了对395号文件和396号文件的学习和理解。通过编写开评标表格,进一步熟悉了开评标流程,以及e*cel函数式的运用。

7月份以来,我慢慢开始接触到项目,我意识到招标投标是一项需要耐心和彼此良好沟通的工作。到了8月底,昆明高级技工学校厨房设备采购项目和校园广播项目开标,这是我第一次以招标代理的身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预想中的一样,很多地方我不懂,第一天的开标时间大概用了一小时,当时很紧张,很多眼睛都注视着我,我比谁都更希望那一刻早一点结束。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对昆明市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及开评标程序的不够熟悉,另一方面也和我个人心理素质有关。

现在回想起来,很多事情都是这样,人们总是对未知的东西产生莫名其妙的恐惧,而所有的经历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将是一笔宝贵的财富。

9月份和10月份,我整个人都在市招标办、昆明高级技工学校和云南西南招标公司之间打转,需要和**招标公司协调ca证书的使用时间,需要到学校盖章,需要应付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印象最深的是技工学校四个项目周一将要开标,造价公司编写的工程量清单出了问题,大家心存侥幸,希望项目可以正常开标,当时我们大家都在楚雄,时间非常紧张,尤其是我,永远按捺不住自己的情绪。

工作就是这样,不可能一帆风顺,总会有一些问题让我们措手不及,而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意见,在那个时候一个明确的方案对解决问题至关重要,我非常幸运我有一位睿智的经验丰富的领导,也非常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对我的包容。

10月份到11月份,**文体局草坪项目和塑胶跑道项目,从前期招标代理机构入州备案,到项目的招标备案,到招标公告的发布,到招标文件的发售及投标单位报名,再到最后的项目开评标,我们每一个人不一定会经历整个过程,但是每一个人都会是项目从起步到结束的见证者。

经历了11月份***项目的开评标,相信每个人都能够从中有所收获,我记得张副总在开完标的一次周例会上专门让我们做个总结,谈谈各自的感想,我觉得这样很好,有总结才会有进步。

12月份我主要负责昆明高级技工学校四个项目的汇编资料整理。对我来说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在巩固招标投标流程的同时,也能从整体上更好的理解项目始终。

到公司工作已经有8个月的时间了,在单位领导及各位同事的帮助下,我很快适应了新环境,对招标投标工作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学习到了以前的工作中无法学到的知识和技能,非常感谢大家给予我的关心和帮助。

尽管如此,对于招标代理,我始终还是一个新人,真正接触代理工作的时间并不长,还有很多不足和缺陷,专业知识局限,自我定位不准确,与人沟通交流不自信,工作时不够细心,考虑问题不够周全等等。对我而言,需要学习的东西还有很多。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找出自身存在的不足和缺陷,认真学习好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资料,不断的总结与反省,不断鞭策并充实自己,掌握好专业知识,提高自身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加强工作责任感,以便更好适应工作需要。

篇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电子招标投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分别简称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根据功能的不同,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公共服务平台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行政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信息平台。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信息平台。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开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遵守本办法及所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第四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的监管机构负责督促、指导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推进电子招标投标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的建设、运营,以及相关检测、认证活动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二章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

  第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按照标准统一、互联互通、公开透明、安全高效的原则以及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建设和运营。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可以按行业、专业类别,建设和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国家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第七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具备下列主要功能:

  (一)在线完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

  (二)编辑、生成、对接、交换和发布有关招标投标数据信息;

  (三)提供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监督和受理投诉所需的监督通道;

  (四)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功能。

  第八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规定,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换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的工具软件相兼容对接,不得限制或者排斥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与其对接。

  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为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按各自职责和注册权限登录使用交易平台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检测、认证,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在省级以上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布。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服务器应当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招标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十三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保证交易平台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验证初始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数据电文不被篡改、不遗漏和可追溯。

  第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第三章电子招标则

  第六十一条

  招标投标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第六十二条

  电子招标投标某些环节需要同时使用纸质文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当纸质文件与数据电文不一致时,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以数据电文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技术规范作为本办法的附件,与本办法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20**年5月1日起施行。

篇4:职业学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暂行办法

  职业学院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类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维护国家、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国家、省的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担任;审计部门、工会人员和教职工代表为监督小组成员,日常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

  第三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根据法律法规和校内有关规章制度,对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履行监督职责。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依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与采购工作基本环节进行经常性监督。

  第四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参与招标投标与采购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自觉接受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的监督。

  第二章 监督方式、内容

  第六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主要采取现场监督和投诉监督的方式。现场监督,是指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出监察员通过监督资格预审、标底编定、开标、定标等过程,对招标投标工作直接进行监督。受理投诉监督,是指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通过受理和调查投诉举报,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向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调查取证,调阅与招标投标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资料。

  第八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组成专门调查小组,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

  第九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主要对招标投标工作程序的合法性及是否存在违规违纪问题进行监督。主要监督内容:

  (一)资格预审的监督:

  1、是否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确定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

  2、资格预审是否公平、公正;

  3、凡因行贿或质量安全事故等问题受到省教育装备中心和省、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建设部门通报的投标单位,从通报之月起三年内禁止参加我校所有的工程建设和货物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二)编定标底的监督:

  1、编定标底工作是否严格保密;

  2、确定标底的时间是否符合规定;

  3、标底的密封、存放情况是否符合规定。

  (三)开标过程的监督:

  1、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参加;

  2、是否按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终止招标文件的接收及招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3、是否允许投标人当场提出异议,及对提出异议的解决情况。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的监督:

  l、评标委员会成员抽取的范围是否符合规定;

  2、是否采取随机抽取的原则,并注意职务回避;

  3、遵守当天抽取、当天集中、严格保密的原则。

  (五)评标过程的监督:

  l、评标工作应当封闭进行,评标地点要严格保密,参与评标人员的通讯工具、活动范围要严格控制;

  2、评标过程要遵守既定、合法的评标程序;

  3、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采取暗示、授意、引导等方式干预评标。

  (六)定标的监督:

  1、是否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2、是否按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人;

  3、是否有指定分包和转包的问题。

  (七)确定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形式是否符合法规:

  1、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是否经过批准;

  2、被邀请单位、供货商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有无弄虚作假问题。

  第三章 监督程序

  第十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在资格预审前应通知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该小组要在预定的时间派员参加。

  第十一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在发售招标文件时,应同时向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报备。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在编定标底工作开始前,应向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进行通报,该小组需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前,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应通知招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员参加开标工作,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五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派员监督评标工作。

  第十六条 参与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人员要在各个环节相关的文件资料上签字,并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七条 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应在评标工作结束后,将评标报告向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报备。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五章的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招标投标工作办公室、相关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和工作纪律的要及时制止,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对违反评标纪律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要提出批评;情节严重,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取消其评标资格,并提议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如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中标,一经查实,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有权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中止合同,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二条 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成员要成为勤政廉政的表率,具有较强工作责任心和履行监督职责的能力。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要加强对成员的教育与培养,并定期对其思想品德、专业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经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继续留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招标投标监督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工作进行监督,对该小组及其成员未履行监督职责或不充分履行监督职责的,可向学校反映。该小组成员对招标投标过程的违纪问题监督不力,追究不严,导致严重后果的,学校要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评标纪律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5: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规定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 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防止招标投标过程中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z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z省人民政 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和省关于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除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处理外,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本省范围外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需要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的,参照本规定向其任免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处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及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共产党员,由任免机关的党组织或者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处分。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企 业事业单位、中介组织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 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纪律处分;对非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所应给予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行为的其他机关和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参照本规定所应给予的行政处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招 标人对由国家和省投资达到规模标准的水利、交通、能源、城乡建设、教育等建设项目以及省级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经营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医疗器械和药 品采购等项目,不按规定进入省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各市州县设有综合招投标中心的,招标人不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综合招投标中心进行招标投标的,参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自行组织招标、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出代理范围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三)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四)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五)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六)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七)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 招标人或者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国家和省指定媒体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五)在两个以上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六)不按规定履行事前核准手续的;

  (七)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二)围标、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四)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五)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其中,有上列第(四)项行为的,可以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八条 中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四)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综合招投标中心以及其他招标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策划或唆使按规定应进行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的;

  (三)违反招标程序和工作规范,导致不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招标人投标人合法权益的;

  (四)故意刁难、拒绝招标投标申报,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六)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相互之间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的;

  (二)相互串通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评审结果显失公正公平的;

  (三)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和操纵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向招标人推荐投标队伍或向中标人推荐分包队伍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串通的;

  (四)指定招标代理或者造价咨询单位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办事时限,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不按有关规定审核、监督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对有关招标投标的投诉不按规定处理的;

  (七)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中的其他失职读职行为。

  第十三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当干预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正常评标活动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十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巧立名目向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乱收费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五条 招 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给予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十六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索取、收受贿赂,情节较重的,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党内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上述机构的工作人员、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专家评委索取、收受贿赂,情节较轻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行政开除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对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 13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z省纪委、z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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