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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校本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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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中校本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附中校本部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外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依据国家和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指有共同兴趣和爱好的学生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的宗旨及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年注册和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学生社团由校团委直接管理,并接受学校其他部门的管理与指导。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

  第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必须是我校正式登记注册的在校学生。

  第七条 学生社团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正确的指导思想、明确的活动方针。

  2、有一个固定的社团名称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3、有健全的领导机构,有一批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工作能力的骨干。

  4、成立的学生社团必须承认并严格执行本管理条例及有关管理细则。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

  1、成立社团必须由各社团筹备委员会向校团委学生会提出书面申请。

  2、校团委对申请报告审核。审核予以批准的,方可正式成立并以自己的名义开展活动;审批不予以批准的,校团委可对申请报告提出修改意见。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1、由校团委批准建立的学生社团,自校团委签署同意意见之日起,正式成为云大附中注册社团。以后每学年初须例行注册,未在校团委规定时间内注册的学生社团视为自动解散。

  2、校团委负责向全校宣布已注册社团及主要负责人姓名。

  3、社团负责人在注册时需交纳本学期的活动安排和工作计划。

  4、未经校团委审批注册的均视为非法社团,校团委对该组织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并有权取缔该组织的一切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必须依据本条例和校团委的其他规定制定社团章程(社团名称、性质和宗旨、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产生程序的取权范围、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纪律要求等)。社团章程对社团、社团会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各学生社团应有明确的负责人(以下简称“负责人”),各学生社团的负责人是其社团内部组织机构的最高管理者和代言人。

  第十二条 奖惩:校团委每学期对各学生社团进行考评,给予优秀社团及个人一定的物质及精神奖励。对有突出贡献且为学校争得荣誉者,报学校审批后另予奖励。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校团委有权对各社团处以批评,中止其活动。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校团委有权予以撤销其社团。并对该社团负责人及相关学生转交学校德育处处理。

  第十三条 监督:校团委对各学生社团运作具有合理监督权,各学生社团应该接受监督。各学生社团成员对各自社团也具有监督权。

  第十四条 本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即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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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职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职中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学生社团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的一个重要载体,在繁荣校园文化、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学生社团的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学生社团积极健康的发展,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县TJ职中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成立的,由TJ职中在籍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成,在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的前提下,以成员共同兴趣爱好为最终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开展活动的学生组织。

  第三条TJ职中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

  1、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2、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利用课余时间开展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社员有参加社团活动,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的权利;在社团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可以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可以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投诉或申诉。

  第五条TJ职中学生社团联合会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承担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一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我校在籍学生5人以上联合发起,发起人自愿遵守本条例的各项规定;

  2、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3、有规范的杜团章程;

  4、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的发起人应当向TJ职中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下列文件:

  1、筹备申请书;

  2、章程草案;

  3、发起人和拟任命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4、指导教师基本情况。

  第三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全称、类别、宗旨、活动方式;

  2、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3、社团组织机构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4、社团的终止程序;

  5、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申请及审批程序:

  社团发起人到学生社团联合会领取《社团登记表》,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学生社团联合会收到全部有效文件,报校团委批准后,并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学生社团联合会将《社团登记表》一式二份,分送校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对未获批准的成立申请,学生社团联合会须提出不予批准的书面意见。

  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管理

  第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管理工作:

  1、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2、学生社团工作的全面考核,

  3、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4、其他应由学生杜团联合会进行监督的事项。

  第二条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将以下资料交学生社团联合会考核、备案,

  l、学期工作计划和小结;

  2、学期财务收支情况:

  3、学期社团成员名册、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生社团可以制作本社团的标志,会员证卡等物品,并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监督其使用:社团的印章应在书面申请得到批准盾,由学生社团联合会统一刻制,不得私刻。

  第四条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的交流刊物和,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有关的规定,内部交流刊物的编印和发行、网站(主页)的建立必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通.

  过。

  第五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意见,经学生社团理事会讨论后,将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1)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2)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3)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的指导:(4)财务出现重大差

  错和混乱等,

  第六条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取缔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一条社员全体大会是每个学生社团的的最高权力机构,杜团的重大事宜须开会商讨决定。

  第二条各学生社团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设置组织机构,具体设置情况和重大变更应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三条社团负责人的产生、任免与更换

  1、各社团负责人应在该社团社员全体大会上经民主选举产生。

  2、各社团负责人任期原则上为一年,在任期间如有违反校规或严重损害社团利益的行为,学生杜团联合会有权报请校团委暂停或免去其职务。特殊情况,可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广泛征求社团成员意见基础上指定临时负责人。

  3、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有多门功课不及格者;在校期间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杜团负贵人: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有其他违反校纪行为者。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活动

  第一条学生社团必须在宪法、各项法律法规利校纪校规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本社团无关的活动;各社团活动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生社团理事会的监督,服从学校工作的全局安排。

  第二条学生社团活动必须围绕学生综合发展全面成才的目标和学校的中心工作开展;学校鼓励和提倡学生社团开展积极向上,丰富多彩、富于开拓精神的校园科技、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学生社团开展的全校性大型活动必须捉前一周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详细的活动计划及预算经费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学生社团联合会将视其具体情况报送学校申请经费。社团活动应有;书面计划、总结材料及音像资料(软盘)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存档,以上材料将作为社团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学生社团的经费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采取学校支持与自簿相结合的原则,学生社团的大型活动可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经费申请,并附详尽预算报告,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研究后向学校申请。第二条学生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收取一定会费。对于会费和其它经费的管理,各社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制订详尽的财务管理制度。学生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对其会费使用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按学校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条学生杜团可以积极寻求社会力量的支持,但不得损害学校、社团的利益,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学生社团经费的使用应本着节约的原则,只能用于该社团章程规定的活动。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任何人不可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考核

  第一条学生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在编的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表彰奖励一批校级优秀学生社团、优秀社员、优秀学生社团负贵人和优秀社团指导教师。

  第二条学生社团的考核办法:

  1、学生社团实行甲乙级社团挂牌制度。在开始实行这一制度的第一学年结束后,根据社团建设、社团实绩等各项指标综合评定,分数位于前60%且总分不少于额定分数的杜团获得甲级社团称号,其余社团获得乙级杜团称号。其中,甲级杜团颁发奖牌。

  2、甲乙级杜团的称号挂牌一学年。之后,按照学年考核分数,重新进行甲乙级社团考核挂牌,方式与1同。

  3、甲级社团社员、社团负责人在评比先进时予以优先考虑。

  4、社团指导教师的考核依照《县TJ职中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条例》进行。

  第八章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一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书面向学生杜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条学生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生社团联合会和校团委备案。

  第三条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生社团联合会将强行令其注销:

  1、成员人数不足十人,或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2、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并引起严重后果;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在报批后的以公告的形式宣布。学生社团注销后的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接收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本条例在TJ职中社团代表大会上通过起执行。

  第二条对本条例的修改,须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TJ职中社团代表大会1/3以上代表提出,2/3以上代表通过方可有效。

  第三条本条例由TJ职中学生社团联合会主席团制定并负责解释,本条例的有关细则,另行规定。

篇3:科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科大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学生为增长知识,开拓视野,锻炼能力,提高素质,丰富和活跃课余文化及生活,自愿组织起来的群众性团体。为加强学生社团的管理和指导,依据国家法律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此条例。

  第二条 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时社团活动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原则,保证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 社团必须接受学校归口单位的管理和指导。其归口指导单位是校团委。各校(信息科技学院、成人教育学院)系分团委对由本校(系)学生担任负责人的社团也应进行必要的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成员,必须是在我校正式注册登记的学生(不包括外籍学生和短期进修生)。

  第二章 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社团发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以上学生发起成立;

  (二)有筹备组织专门负责筹建事宜;

  (三)完成制定章程等准备工作,章程应包括社团的名称、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和范围、组织机构、经费来源及物质条件和其它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 社团成立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由筹备组主要负责人到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章程草案和发起人名单。

  (二)经校团委初步审核后,由筹备组到校团委领取并填写《**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履行正式审批手续。

  (三)经校团委全面审查批准后,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电科技大学学生社团登记表》和《社团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存校团委和社团各一份。

  (四)社团应尽快以公告或公开会议形式宣布成立。

  第七条 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社团组成人员情况(包括系别、班级、政治面貌、联系电话等)须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负责人从本社团中选举并报校团委同意,并由校团委考核认可产生。

  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年级主任或校(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签字同意;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纪校规。热心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绩优良,德智体全面发展,在班级有一定威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社团负责人:

  (一)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归口指导单位撤职的社团负责人;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宣布解散的社团中原负责人或主要成员;

  (三)受到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者;

  (四)在本年度内有一门或一门以上功课不及格者;

  (五)有其它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九条 社团名称必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文字或汉语拼音字音及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名称及其它不宜使用的名称。

  第十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在某些方面有专长,关心学生社团活动的专家、学者或教师,担任指导教师、顾问或名誉社长(或会长),但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一条 社团在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可自备各种形状的艺术图章或其它标志,以便开展工作,但不得刻制任何公章。

  第三章 社团活动

  第十二条 社团活动必须奉行公开原则,出具广告、公告等必须署名,任何社团不得盗用指导部门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十三条 社团在举办各种活动之前,须向校团委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活动经费预算报告,全部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社团活动。

  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校团委进行口头或书面的总结汇报。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事先向校团委提交社团联合活动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着手进行准备工作。在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校团委审查批准后方可活动。

  第十五条 社团举办与校内其他单位或校外团体、单位的联合活动,须事先征得校团委同意后并上报合作单位的证明材料及活动方案,由校团委报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社团不得开展任何以盈利为目的商业性活动,也不得开展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十七条 社团举办讲座、报告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社团邀请社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须在三天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说明被邀请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讲座内容或报告内容、时间、地点、主要负责人等。

  (二)校团委审核同意后,社团负责人持《社团活动登记表》(院团委盖章、审批人签名)到学校有关部门借用活动场所。

  (三)讲座、报告会的秩序由社团负责维护,讲座、报告会的内容与申请不符者,一切后果由该社团及组织者负责。

  (四)任何个人和未经批准的组织均不得以社团名义自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讲座、报告等。

  第十八条 社团举办各类培训班、学习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校团委批准后,可以在其活动范围内,面向校内师生举办培训班、学习班。

  (二)办班要以为学员服务为宗旨,必须对学员负责,收费标准必须符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以收回成本为确定收费的标准。

  (三)办班的社团需在两周前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要提交办班的内容、人数、讲授方式、次数、教学员和教材情况、收费办法、招生方式等,经批准后方可张贴海报招生。

  (四)办班社团及组织者应负责办班秩序的维护及其它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社团举办群众性*和活动(含各类沙龙、小型研讨会等)、须提前五天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社团张贴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社团公开张贴的各种布告、通知、海报、启事、广告和宣传品等,应向校团委申报,经批准加盖“**电子科技大学校内张贴许可章”后,张贴在校内指定的布告栏上,不得乱贴。

  (二)张贴物须内容真实、字迹端正,纸张整洁且须署社团正式名称,以示负责且便于联系。

  (三)严禁张贴未经批准的各种活动的通知、海报、广告等,严禁使用不文明文字和不文明图画、标志。

  第二十一条 社团出版刊物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团委对社团刊物实行注册登记制度。社团刊物仅指社团编印的、未经**市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内部刊物(包括小报)。

  (二)社团出版物,应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并提交经费预算报告,申请时应申报刊物的名称、宗旨、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费来源、发行范围及方式。

  (三)社团刊物只限于校内宣传和交流。须与校外单位和个人交流的须经校团委同意。

  第四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二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校团委对社团举办的具有一定水准和良好影响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活动,酌情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举办活动可以寻求学校有关部门的经费支持。在报校团委批准后,也可以接受社会赞助。

  第二十四条 社团自成立之始即应成立经费收支帐目,帐目由专人负责,以备校团委审查。

  第二十五条 社团财产为社团集体所有,社团负责人或其它成员不得随意处理占有。社团解散时,其财产归属由校团委负责处理。

  第五章 社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每月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例会。各社团负责人须按时参加,对无故不参加者,校团委有权进行批评,直至暂停其活动。

  第二十七条 社团须在新学年开学后三周内到校团委履行注册手续,并同时提交本学年工作计划和上学年工作总结。

  第二十八条 社团如需要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它社团登记事项(名称、宗旨等),必须到校团委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社团成员每学期变动状况须上报校团委备案。

  第二十九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错误或重大失误的,其个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社团负责人或其主要成员以社团名义进行的活动视为社团活动。

  第三十条 每学期末,校团委根据各社团活动的情况,评选出优秀社团,给予奖励,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奖品或奖金,校团委给予重点扶持等。

  第三十一条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和社团成员,校团委定期(每年“五四”期间)予以奖励,奖励方式有:授予“优秀社团干部”、“社团工作积极分子”。

  第三十二条 校团委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不接受学校各有关部门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三)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四)财务出现较大差错和混乱;

  (五)主要负责人有严重违反校纪国法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活动;

  (七)出现其它应予停止活动,需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它负有责任的成员,由校团委视其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严重错误者,由校团委报请学生工作处予以校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校团委同意,不得再参加任何社团活动。

  第六章 社团解散

  第三十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院团委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国家法律政策,严重触犯校规校纪,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背离社团活动宗旨,影响恶劣;

  (三)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正常活动,机构瘫痪;

  (四)盗用归口指导单位或其它组织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电子科技大学校内一切学生社团。

  第三十七条 凡以前规定和本条例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校团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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