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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学院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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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理学院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文理学院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z学院发〔20**〕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招投标、物资采购等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各项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学校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投标评标专家,是指录入z文理学院招投标中心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为学校建设工程招投标、设备物资采购等评标活动提供评标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专家库及专家实行分级管理、统一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投标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二)会同招标项目管理部门和监察审计处抽取专家并负责通知被抽取的专家到场参加评标;

  (三)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专家的组成、条件与产生

  第五条 专家的组成:

  (一)校外专家库:以z全市范围内各领域的专家资源为基础,从z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选择部分人员组成,其管理办法参照《z市招投标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二)校内专家库:利用学校资源根据不同专业组建的专家库。该专家库专家产生须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三年,一般应同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2.建设工程评标专家需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取得中级职称并具有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建筑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之一;

  3.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熟悉评标业务,能够胜任评标工作,并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4. 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严格遵守招投标有关规章制度和廉洁自律规定,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聘期一般为一年。专家的聘任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本人自荐或单位推荐,或校招投标中心邀请;

  (二)征得所在学院或部门同意;

  (三)资格审查;

  (四)培训和考核;

  (五)录入评标专家库,颁发专家聘书。

  第七条 与招投标有关的监督管理部门人员和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被聘为专家。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 专家库可根据评标工作专业特点需要,进行科学的专业分类。

  第九条 对符合多种专业评标要求的专家,一般聘任为其最擅长专业的专家;专家资源相对缺乏的专业,可以聘任其他专业的专家,但必须符合该专业的专家条件;同一名专家最多可聘为两个邻近专业的专家。

  第十条 专家库实行计算机管理,并具备随机抽取专家的条件和保证数据库安全的必要设施和措施。

  第十一条 加强对专家库的动态管理,建立专家个人档案,记录专家个人信息以及有关参评情况、投诉调查结果及不良行为发生情况等。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评标项目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书等资料;

  (二)就投标书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

  (三)对投标书进行独立公正的打分和评价并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非法干扰和影响.

  (四)对专家的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规定的劳务报酬;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专家系拟评标项目的投标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投标人聘用的顾问、与投标人存在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时,须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纪律,按时参加评标,对有关评标的情况保密;

  (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经审查备案的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评审意见应当对投标书的评分以及评为废标或不合格的投标作出详细、具体的说明;

  (四)及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五)积极参加学校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教育培训与考核;

  (六)工作学院或部门、职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后,在半个月内书面通知校招投标中心。

  第五章 专家的抽取及评标

  第十四条 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均应当在校招投标中心的评标区内进行。专家原则上应当即时抽取、即时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参加评标。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和监察审计处代表按照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要求,通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随机抽取正选和备选专家若干名,由三方签字确认。专家抽取后,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招标项目管理部门代表和监察审计处代表的见证下,立即通知被抽取专家,告知评标的时间和地点,但不得告知拟评标项目及有关情况。正选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由备用专家按顺序替补。抽取的专家到场后,按名单核对其身份。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的选取可根据每个招投标项目的特点来决定。重大的、特殊的项目可全部或部分聘用校外专家,一般的、小型项目以校内专家为主,不聘校外专家。

  第十六条 评标活动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主体代表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外,与评标活动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封闭评标区。进入封闭评标区的所有人员应遵守评标区的有关制度。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结束前,不得离开封闭评标区。因特殊情况确需暂时离开的,应当向有关监督人员说明,且在离场期间不得私自使用通讯工具。

  第六章 专家的考核与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专家考核诚信档案,由学校招投标中心负责对专家的日常考核、记录并存档,同时每年对专家诚信档案进行一次整理,根据诚信记录决定是否续聘。

  第十八条 专家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专家资格。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追究相应的纪律、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校招投标中心给予警告处分,直至取消专家资格,并作为不良行为加以记录:

  (一)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自使用通讯工具、私自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

  (二)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

  (三)参与或者纵容评标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四)其他违反评标纪律。

  第二十条 专家因不良行为被取消资格的,收回聘书,清出评标专家库且今后不再录入,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专家聘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者方可续聘,年检不合格者一年内不再聘用。

  第二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检不合格:

  (一)无特殊原因,不参加校招投标中心组织的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一年中无故缺席评标一次,或迟到二十分钟以上及在宣布评标结束前离开累计三次,或因各种原因未能参加评标工作累计五次的;

  (三)评标结论经复议后,证实存在明显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五)不认真履行专家职责和义务,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第二十三条 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校招投标中心提出解聘书面申请,经同意后解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总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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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水利与环境学院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院讲学管理办法

  水利与环境学院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院讲学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活跃学术氛围,促进学院文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邀请来院讲学的专家学者应在本专业领域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外有一定的知名度,能对学院学科发展与专业建设、教学质量的提高、科研合作的开展、学生素质教育和活跃学术思想起较大促进作用,有利于学院学术研究及人才培养水平的提高。

  (二)提倡学术自由思想,来院讲学交流的内容必须弘扬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术思想先进,不能违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审批程序

  (一)邀请校外专家学者来院讲学活动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按照学校财务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系部或邀请人邀请专家学者来院讲学必须提前向学院科研办提交《水利与环境学院邀请专家学者来院讲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能实施。申请内容包括:专家学者的基本情况、报告主题及内容概要、日程安排、接待方案、经费预算等。

  (三)学院科研办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后,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四)讲学结束后一周内,邀请系部(邀请人)应提交本次讲学总结报告(主要包括讲学活动基本情况、成果、意见或建议、经费结算、讲学的有关资料等),报送学院科研办存档备案。

  三、经费使用

  (一)由学院邀请的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可支付讲学者国内来往城际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等相关费用。由系部邀请的专家学者来院讲学,原则上只支付市内接送各1次用车费用、工作餐1次、讲学酬金。

  (三)邀请专家学者来院讲学必须支付酬金的,酬金标准参照学校财务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由科研办和学院办公室核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办负责解释。

篇3:矿业大学图书馆读者(专家)研究室使用管理办法

  矿业大学图书馆读者(专家)研究室使用管理办法

  1.为提高服务质量,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拓展服务内容和项目,图书馆在南湖馆开设专家研究室和读者研究室,配备桌椅(专家研究室另配有计算机、电子放大阅读器、沙发等),面向本校读者进行学习、研究和学术交流使用(专家研究室仅对本校师生和科研人员开放);开放时间为图书馆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8:00-21:50;周六、周日:9:00-21:50。

  2.凡本校读者因科研或学习讨论需要均可以使用有效读者证件(身份证/校园卡)在图书馆网站“读者研究室预约系统”处预约使用读者(专家)研究室。

  3.凡需要使用读者(专家)研究室的读者应提前预约(可提前3天),预约时间以小时为单位,一次预约时间最多4小时;读者使用时本着预约优先、先来后到的原则,即有预约者先用,先来者先用;已预约读者研究室的读者,使用前凭有效证件到南湖图书馆借阅大厅总服务台刷卡办理使用手续(每周三12:00-18:00暂停办理预约手续,专家研究室读者刷卡后需获得大厅老师签字批条),超过预约时间30分钟未办理使用手续视为放弃,取消预约。

  4.读者(专家)研究室钥匙由南湖馆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物业管理人员在开馆时准时开启读者研究室(专家研究室根据批条时间开启),并在开馆时间内应对读者(专家)研究室的使用进行经常性的巡视,保持正常使用;在闭馆时,物业管理人员应再次对读者(专家)研究室的家具、设备进行清点和检查,同时关闭电灯、设备电源、空调、门窗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图书馆办公室。

  5.读者使用读者(专家)研究室时应对自己在读者(专家)研究室内的行为负责,使用读者(专家)研究室仅限学习、研究和学术交流,不做违法违纪的事情,不做与学习、研究或学术交流无关的事情。

  6.凡使用读者(专家)研究室者,应自觉遵守学校和图书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图书馆的管理,保持室内整洁,爱护室内各种设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在闭馆时配合物业管理人员及时离馆,禁止在室内喧哗、吸烟、饮食、充电及其他不当行为。

  7.读者结束读者(专家)研究室的使用后,应将带入的未办理借阅手续的图书馆书刊资料等归还原处;读者个人物品请妥善保管,离开研究室时需带走所有非该室物品,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8.图书馆有权对读者(专家)研究室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凡违反本规则且不听劝阻的,图书馆有权谢绝其对读者(专家)研究室使用权。

篇4:人文学院短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人文学院短期外国专家管理办法

  短期外国专家(以下简称“短期外专”)是指受我校聘请或邀请来我校从事为期不超过三个月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外国专家。

  一、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原则

  1.我校聘请的短期外专应有利于提升学校的学科水平,促进学校师资队伍建设。

  2.我校聘请短期外专应“以我为主、按需引进、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3.我校聘请短期外专的重点应以专业课程教师及高层次科研人员为主。

  二、短期外国专家的条件

  1.短期外专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熟知相关领域的最新学术发展。

  2.短期外专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

  3.身心健康。

  4.对华友好,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尊重我国的风俗习惯。

  三、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程序

  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前六个月提交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申请报告,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报学校领导审批。

  四、聘请短期外国专家的经费支持

  1.短期外专的经费支持涉及的项目包括旅费、住宿、酬金等,具体支持的项目和支付标准根据外国专家背景及在我校工作量,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核定,报学校领导审批。

  2.各部门在接待短期外专时,应遵循务实、节俭的原则。

  3.经费支付方法:短期外专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凭报销费用清单、相关发票,由单位经办人、领导签字后,经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审核后送呈学校主管领导签字后到财务处报销。

  4.财务处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有权审核专家经费的使用,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对具体的专家活动安排做出解释,确保专家经费的合理使用。

  五、短期外国专家的管理

  各部门负责安排、管理短期外专在本单位的工作。各单位须对外国专家的教学、科研计划以及所使用的教材进行审定,安排专人配合专家的工作。为充分发挥外国专家工作的效益,各部门应积极与专家进行教学和科研上的交流与讨论,学习吸收外国专家带来的先进教学理念与科研方法。在外国专家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提交专家工作总结报告,办理相关经费结算。

  六、附则

  1.港澳台专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实施。

  2.本办法自即日起试行。

  3.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篇5: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专家技术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专家技术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一、职业病危害评价科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提请对评价报告进行专家技术审查,并负责评价报告书的编制、建设项目相关材料的准备、技术审查专家的初选。

  二、职业卫生综合管理科负责组织评价报告专家技术审查工作,包括审查专家和相关卫生行政部门的外联、审查工作地点的安排和布置等。

  三、对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审查专家应当具有与所评价的建设项目相关的专业背景,一般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和相关行业专家组成,其中从专家库抽取的专家数不少于参加审查专家总数的3/5。

  四、卫生部审批的项目,从国家专家库抽取专家;省卫生厅审批的项目,从省专家库抽取专家;市卫生局及以下审批的项目,从市专家库抽取专家。

  五、成立院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内审专家组

  六、审查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参加评价报告编制、审核人员不得作为审查专家。

  七、评价科工作人员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由专家组全体人员签字。

  八、专家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审查专家名单应当作为评价报告的附件。

  九、按照技术审查工作的需要,评价报告技术审查费用由评价总费用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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