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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电梯使用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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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电梯使用安全管理

  为保障本单位电梯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程。电梯、自动扶梯和杂物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及乘用人员在管理、使用电梯、自动扶梯;杂物电梯时应严格遵守本规程。

  一、总则

  1、管理、操作由专设人员负责,管理,操作人员必须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2、每日投入运行前,应由管理或操作人员开启钥匙,并进行空载试运行,在确认设备运行无异常情况时,方能正式运行。

  3、多班制运行时,管理或操作人员在上下班前后应办理交换接班手续。

  4、不允许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品,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安全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5、不允许超载运行,电梯无超载限制功能时,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限制进入轿厢的人数或货物的重量。

  6、有司机和有、无司机二用电梯,操作人员在离开电梯前应将电梯停在正常层站,使用电梯处于停止或自动运行状态,锁好操纵箱门,将电梯钥匙随身带离。

  7、层门钥匙(简称三角钥匙)由电梯管理部门保管,电梯、自动扶梯、杂物电梯的操纵钥匙由电梯管理或操作人员保管,电梯三角钥匙宜与电梯操作钥匙分开存放。不得出借电梯钥匙、三角钥匙给无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人来操纵和使用。

  8、出现故障时,管理或操作人员应及时通知维保单位,并协助维保人员完成合适的工作,服从维保人员的指挥,不得随意离开自己的岗位,不得擅自对电梯进行修理,非专业检修人员不得上桥或者进入自动扶梯的驱动和转向站。

  9、乘用人员应服从管理或操作人员的指挥,或依照“安全须知”正确、文明地乘用电梯、自动扶梯。

  二、特殊规定;

  1、电梯安全操作:

  (1)不得采用电源开关或急停按钮作为正常运作中的中途停车;

  (2)不得通过开启安全窗来搬运长件货物;

  (3)乘客在搭乘扶梯时禁止将头或身体伸出扶梯扶手以外的空间;

  (4)禁止任何人在自动扶梯上攀爬、玩耍、或将细碎物品随意丢弃在梯级上;

  3、杂物电梯安全操作:

  (1)杂物电梯未停靠在使用者所处楼层时,严禁拉动厅门,或在运行中将厅门使用三角钥匙打开;

  (2)操作人员在装运货物时,严禁人员进入轿厢,严禁任何人搭乘杂物电梯;

  (3)禁止一切对杂物电梯安全开关的短接或拆除行为

  常规检查制度

  安全管理人员应该常性地组织人员对电梯、自动扶梯、杂物电梯使用状况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并督促电梯、自动扶梯、杂物电梯维保单位的日常维保工作。

  总则

  1、 电梯管理或操作人员应每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检查;

  2、 电梯管理人员应每月对电梯进行月检,并作出记录;

  3、 电梯至少每十五天进行一次维保;

  4、 每年电梯管理人员会同维保单位对电梯安全运行状况进行一次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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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电梯使用电费收费告知实例

  电梯使用电费收费告知实例

  《物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根据《某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电梯、增压水泵、小区景观照明、水系、消防设施等设施设备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能耗费用可以单独建帐按实分摊。具体分摊办法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物业服务中心遵照国家有关规定,综合本市具有高层、小高层住宅小区关于电梯使用电费收取现状,在单独建帐按实分摊原则基础上,充分征求广大业主的前提下,作出小区尚没有完全入住时的电梯使用电费收费办法,并接受大家监督。

  1、严格执行单独建帐按实分摊原则,严格执行由省物价局审批的供电价格规定。

  2、本次收费实际使用时间:电梯七月三十号投入使用,交房期为8月19--25日,本次测算实际用电量是减去8月25日前的数值。实际使用天数是127天(4个月零5天)。

  3、本次收费装潢用电每户80元,(低于全市所有高层、小高层住宅区预收费用)。月用电暂定每户20元/月(略低于本市均费用,即:1、包干制每月25—40元;2、按实际发生费用加电损除以实际建筑面积、按平方收费、3、按户均摊等)。所收款项作为电梯使用电费专款专用,余(欠)款一年左右,业主入住达80%以上将按《电梯运行所耗电费分摊方案征求意见书》所承诺的方案进行操作,多退少补。宗旨为,合法、合理、公正、公平。

  4、业主可以到物业服务中心检查此项费用收支情况(文档和电脑备份)。

  5、收费时间: 年 月 日开始。此次滞纳金由物业承担。

  6、收费人员必须配证收费,必须携带国家电网《现行电价表》,电梯使用电费收费告知、计算器等。

  7、收费人员必须自带鞋套,不得给业主增添麻烦。

  8、下面按某单元实际电梯用电进行测算公示,供全体业主参考,此测算按入住率100%测算的,测算的方式按征求意见书稿方法。

  年 月 日物业服务中心贴出《电梯运行所耗电费分摊方案征求意见书》,大部分业主认为就目前某市高层、小高层住宅区的收费情况看相对合理,对我们的测算方案给与肯定,也提出要求,其要求是:专款专用,明明白白消费。在接受业主意见的同时,我们将以1#1单元为例进行实质性测算并公布:

  8月25日抄底表数是446度,12月12日第一次抄表读数是2320度(用电1874度),09年元月1日第二次抄表读数是2705度(用电385度)。

  本次抄表数减去上次抄表数乘以倍率乘以单一制价(供电部门收取价)除层数,乘以楼层系数,除楼层户数。

  即:(2705本次抄表数-446底表数)×0.7975单一制价÷16层×楼层系数(0.86—1.14)÷户数÷4个月=户交纳月费用。

  以上是按100%入住率,一个月进行测算,其中包括尚未出售和至今没装潢(甚至接房后至今没来的业主),这部分业主显然没有使用电梯。事实上装潢时使用的电梯频率是正常的几倍,所以为了合理、公平处理费用,在收取电梯使用费中必须收取装潢时的电梯使用费,以解决不合理的分摊,一旦居住达到80%以上结算账目将再次公布,多退少补,按实分摊,专款专用。

篇3:物业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预防非指定管理人员对电梯钥匙的错误操作,从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并引起电梯重要零配件被盗等事件的发生。

  1.2范围

  电梯安全运行相关的电梯钥匙,应由业主指定的管理部门及管理人员严格管理。

2.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

  2.1 在任何情况下应做好电梯钥匙使用和交接登记制度,并建立专门的管理档案。保证做到正确使用,特别要预防电梯钥匙的丢失及误操作。以防电梯零配件丢失,设备损坏,安全事故的发生等。

  2.2 电梯钥匙的使用保管必须专人负责,电梯钥匙使用未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随意使用。因工作需要使用时应做好记录。

  2.3 保管人员不得将电梯钥匙外借和赠与其他无关人员。

  2.4 电梯钥匙使用完毕后必须及时交回管理部门,并放回原处。

  2.5 电梯钥匙包括:厅门三角钥匙、轿内检修钥匙、首层开、关电梯电气钥匙、机房钥匙。

  2.6 使用厅门三角钥匙时应注意:

  (1)必须由电梯维修保养专业人员使用,其它人禁止使用;

  (2)当用三角钥匙打开层门时,应看清电梯是否停在本层,以防踏空;上轿顶前先打急停开关,后把电梯置检修位置,确认后方可上轿顶。

  (3)紧急救援时必须先切断电梯控制电源,确认好轿厢位置后再使用厅门钥匙进行救援作业。

  2.7 电梯的首层电气钥匙(包括操纵盘钥匙)应由专人管理使用(如有司机,应交电梯司机保管),按规定开、关梯。

  2.8 上述电梯钥匙必须严格掌管,不得随意乱放,若钥匙丢失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钥匙丢失必须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造成危害。

篇4:电梯使用指南

电梯使用指南

  1.电梯轿厢内应粘贴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在有限期内。

  2.为了安全起见,电梯发生超载信号时,请自觉分批搭乘,以免电梯超载。

  3.电梯门快要关闭时,不要强行冲入或阻止电梯关门,切勿一只脚在内一只脚在外停留。乘坐电梯时请面向轿厢一侧站立,勿依靠轿厢门,勿用力打击按钮及轿厢门、厢体。出入要及时,低龄儿童乘坐电梯应由成人监护,请不要在繁忙时携宠物乘电梯。自行车、电单车请勿带入电梯。

  4.电梯正常运行时,门应完全关闭,运行平稳无异常响声,到站后轿厢地板和楼层平齐,如出现异常请及时通知服务中心联系电梯维保单位进行检修。

  5.发生火灾、地震时,禁止使用电梯,应从消防楼梯逃生。

  6.乘坐电梯时,如电梯运行中突然停电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电梯急停时,请勿惊慌,电梯不是密封,不会造成缺氧,请按“紧急呼叫”按键联系中心控制或拨打服务电话,请您耐心等待救援。

  7.利用电梯运输装修材料等大件物品时,请使用指定货用电梯,并做好保护措施。

  8.电梯内严禁吸烟、打闹、或跳跃,运送物品时需轻放轻提轮乘坐。

篇5:一楼业主以未使用电梯为由,能否拒绝交纳运行费?

先说判决结果和主要依据 ↓↓

  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约定物业费包含共有部分电梯使用费, 业主没有及时交纳, 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 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 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沂源县某物业公司与段某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某物业公司为段某提供物业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电梯住宅:按建筑面积1.21元/㎡月的标准收取,含电梯运行费。

  协议签订后,段某支付了2020年9月份至2021年5月份的物业费,后以“对电梯费有争议,因为不使用电梯,不坐电梯就不交”为由拒绝缴纳物业费。双方经协商未果,某物业公司将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段某支付所欠物业费。

裁判结果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段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沂源县某物业有限公司物业费1151.7元。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段某能否以未使用一楼电梯为由拒绝缴纳电梯运行费。从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把握:

  一、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效力问题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是指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前期物业管理阶段双方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是物业服务企业被授权开展物业管理服务的依据。

  建设单位销售房屋时,应当向业主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与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而作为业主,则应当履行与建设单位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服从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民法典》第944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本案中,段某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合法有效的契约合同。因此,段某作为小区的业主,应受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束。

  二、关于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通俗来讲,专有部分指的是自己的房子以及拥有产权的车位等等,没有产权的部分基本都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因此,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可以说既是业主的权利,某种意义上也是业主基于共有权而产生的应予注意和履行的义务,要相应地承担对共有部分的共负义务,不能逃避。 本案中,电梯属于公共财产,其运行成本应由业主共同承担。段某与某物业公司合法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物业费收费标准为电梯住宅:按建筑面积1.21元/㎡月的标准收取,含电梯运行费。因此,段某按约定缴纳电梯运行费是履行作为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义务。

  三、一楼业主未使用电梯是否可以拒交电梯使用费问题 毫无疑问,电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电梯运行服务不会因为一楼的住户不乘电梯,电梯的运行维护成本就会有明显降低,所以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本条中明确规定,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也就是业主不得为了拒绝支付共有财产维护维修的费用,而表示放弃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也不得以其未“实际使用”等为由而拒绝支付费用。 本案中,段某对小区电梯享有权利,可以使用电梯,也承担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不使用电梯,放弃了使用电梯的权利,也不能放弃相关的义务,如果对现行电梯费收取不满意,可以通过向物价部门反映、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等方式来争取权益,而不是以拒绝缴纳相关费用的方式进行对抗。 因此,段某的行为是属于以未“实际使用”为由拒不履行义务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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