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工程完善工程遗留问题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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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完善工程遗留问题处理规定

  1目的

  2适用范围

  2.1工程完善

  工程完善是指开发建设单位在房屋本体工程竣工验收后,才进行的部分公共配套设施的工程完善。

  2.1.1室外改造、完善工程,如下所示:

  A.室外娱乐设施;

  B.绿化、区间道路等配套设施;

  C.建筑景观、小品等环境设施;

  D.大厦入口大门。

  2.1.2室内改造、完善工程,如下所示:

  A.消防监控中心;

  B.楼道灯改造;

  C.大堂、会所;

  D.设备房土建工程;

  E.停车场及其配套;

  F.宣传栏、大厦布置图,及各种标识类。

  2.2工程遗留问题

  工程遗留问题是指在竣工验收和楼宇使用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合格、设计无法达到使用的要求、保修无法解决的设计缺陷方面内容。

  3.处理规定

  3.1管理中心对完善配套工程执行监督职能,指定管理部专人,作好协调工作;

  3.2对发现的遗留问题,及时向物业公司汇报,并作好与开发建设单位的联系工作。

  4.管理工作规定

  4.1在业主未办理入住手续之前进行的完善和工程遗留问题改造时:

  A.管理中心对已接管的房屋和设施实施保管;

  B.分清责任范围,管理中心指定专人与施工队保持联系,协调解决须交叉工作的矛盾,以确保已接管房屋和设施的完好;

  C.配合施工队的用水用电,要求施工队进出场有序(必要时,签定协议):

  D.按设计要求限制施工队活动范围。

  4.2在业主开始办理入住手续之后进行的完善和工程遗留问题改造时,除按4.1的规定继续执行以外,还必须在以下工作方面加强管理:

  A.限制噪音、施工时间,以确保业户的休息;

  B.给进场施工队人员(保修人员)办理《特别通行证》,避免与装修施工人员混淆,给已入住的业户带来安全隐患;

  C.管理中心增强保安力量监督施工队的人员管理;

  D.施工队离场前,必须到管理中心申请“放行条”,在经管理中心房管员以上人员核查无误后(核查有无违反管理规定,收回通行证,督促水电费结算等),并经房官员以上人员签名后施工队方可撤离。

编辑:www.pmceo.Com

篇2:星级酒店处理宾客遗留物品的工作程序

  前厅制度与程序

  FRONT OFFICE POLICY & PROCEDURES

  程序

  PROCEDURE 处理宾客遗留物品的工作程序 编号

  REF.NO.

  执行职位

  POSITION RESPONSIBLE 大堂副理 涉及部门

  DEPT.

  CONCERNED

  处理宾客遗留物品的工作程序

  Handling Guest’s Properties Left Behind Procedure

  1、 接到客房中心的通知后,立即弄清遗留物品的宾客房号、物品名称,到前台了解宾客情况(房号、家庭永久地址、住店时间),看钥匙是否归还,去行李房了解宾客是否有行李,有没有用车登记等,并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处理。

  2、 如宾客还未离店,应主动设法与宾客取得联系,并及时将遗留物品交还宾客。

  3、 如果宾客虽未离店,但有接待单位,应立即与之取得联系,请其代为办理遗留物品转交手续。

  4、 如果宾客属于已离店的旅游团队,应立即与团队地方陪同联系,在时间允许的情况下,派车、派人送遗留物品去机场、车站,将物品送交宾客。

  5、 如果旅行团已离开本埠,应向有关方面了解该团下一站住宿酒店,并与该酒店值班经理取得联系,请其帮助找到宾客,询问宾客对遗留物品的处理意见,并按宾客要求办理。

  6、 及时将宾客对遗留物品的处理意见通知客房中心,督促做好邮寄和保管工作。

  7、 在宾客来认取遗留物品时,请客房中心派人将物品送到大堂副理处,并请宾客在登记本上签字,如宾客委托他人来认领物品,则要求出示宾客委托书及本人证件,开出收条后方能转交物品。

  8、 在处理遗留物品工作中,凡涉及到车费、邮费等应事先与宾客讲明,按实际费用收取,并转财务入账。

  9、 将处理情况详细记入工作日志。

  政策制定人-- 审批人-- 执行日期--

篇3:P物业分公司遗留问题处理作业指导书

  P物业分公司遗留问题处理作业指导书

  1.目的:明确重庆LC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承建商及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及时有效地解决遗留问题。

  2.范围:适用于分公司各业务部门。

  3.职责

  3.1客服主管负责协调处理遗留问题。

  3.2工程部主管负责具体处理遗留问题。

  3.3分公司总经理监督及检查遗留问题处理工作。

  4.方法和过程控制

  4.1接管验收中遗留问题的处理

  4.1.1验收不合格项在《遗留问题登记表》上记录,并请重庆LC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字确认。

  4.1.2资料方面的遗留问题,要求重庆LC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三个月内补齐。

  4.1.3设备设施的遗留问题,一般问题两周内解决,重大问题在一个月内解决。

  4.1.4影响物业管理的问题,客服部应以备忘录的形式登记后交重庆LC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备案。

  4.2物业移交后遗留问题的处理

  4.2.1对于工程遗留问题,发现人员应及时向商业助理、前台人员或返修负责人报告。

  4.2.2 商业助理、前台人员或返修负责人接到报告并核实后,填写《遗留问题处理记录表》,交重庆LC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处理,并跟踪处理结果。

  4.2.3 对于较大的或不能及时处理的遗留问题,分公司总经理负责与重庆LC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联系解决。

  4.2.4由于工程遗留问题而引起的紧急情况,应紧急处理并拍摄现场图片,请见证人在《遗留问题处理记录表》上签字,交重庆LC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确认。

  4.2.5 若重庆LC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公司相关部门处理工程遗留问题,须以书面形式委托,双方签字确认,方可采取处理措施。

  5.相关支持文件

  无

  6.质量记录和表格

  KF-CQ01-02-F1《遗留问题登记表》

  KF-CQ01-02-F2《遗留问题处理记录表》

篇4: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2002)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房政发[20**]172号

  局属各单位:

  《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20**年12月26日

  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及时解决我市住宅建设的权属登记遗留问题,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处理我市住宅建设的权属登记遗留问题规定如下:

  一、权属登记按时间分阶段作如下具体规定:

  1、1990年4月10日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按长沙市房屋权属总登记文件,长房证字[1991]017号文办理。

  2、1992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属自管产的,按上述第1条办理。属其他产别的,按第3条办理。

  3、1992年以后,1995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确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用地红线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报建图。

  4、1995年以后,1998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确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工作联系单。

  (3)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结构安全的鉴定证明。

  (4)高层建筑需提交消防认可报告。

  (5)市收费局的收费收据或已批准的减免报告。

  5、1998年以后的住宅建设项目,严格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二、经市规划局审查认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结论为危房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市城管局负责限期拆除,住户由责任单位进行补偿或安置。

  三、对于1998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收费局、市建委、市消防支队确定专人,按从速、从简的原则,负责审批工作。

  四、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住宅建设项目,以尊重历史为原则,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特事特办。

  五、对开发单位已被注销的,由业主共同提起民事诉讼,市房产局根据法院的判决,直接为各业主确权发证。

  六、权属有纠纷的

  1、因联合建房对产权分割有争议的,按联合建房协议书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仍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进行纠纷调处。

  2、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先办理抵押注销或抵押变更后,予以确权。无法办理抵押注销或抵押变更的,如果该栋房屋没有销售完毕,则可给建房单位确权后,再办理抵押变更。银行与建房单位之间的债务纠纷、购房人与建房单位的合同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3、属施工方带资入场的,资金纠纷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七、有住宅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单位,应积极配合,确定专人负责办理。不积极配合的,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由市建委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予以注销房地产开发资质;属其他单位的,建议其上级主管单位给予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对开发单位已被注销的,建议由司法机关对法人代表的资产进行追缴,并依法追究法人代表的民事责任。

篇5:衡阳市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2019)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衡阳市人民政府

  20**年1月15日

  衡阳市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工作方案

  为妥善处理我市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切实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市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进行处理。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购房人办证与追究建设单位法律责任相分离原则;

  (二)属地管理、部门分工负责原则;

  (三)分步实施、稳妥推进原则;

  (四)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原则;

  (五)便民利民、简化程序原则。

  二、组织领导

  市人民政府成立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负责对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处理工作统一领导、宏观决策、组织协调。

  由市政府副市长彭玉明同志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育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具体事务的处理、协调工作。

  成员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信访局、市人防办、市税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消防支队、蒸湘区政府、石鼓区政府、雁峰区政府、珠晖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等单位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办公室以联席会议方式开展工作,下设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处遗办),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工作及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受理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高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集资建房单位办理遗留问题项目资料的申报,组织召集相关部门集中审核,向有关部门下达交办通知。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开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抓好本辖区内的工作落实。市直各职能部门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责任人员,主动履责,全力配合,共同做好处理市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工作。

  各成员单位拟定处理遗留问题的实施细则,承担相应的处理不动产遗留问题的职能。各成员单位要成立专门机构,建立专项工作机制,明确专人负责。

  处遗办(处遗办人员由成员单位派驻的联络员组成)与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处遗办主任,规划、住建、消防、财政、税务、各城区政府派驻专人联合办公,办公地点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摸底排查、综合处置政策,明确处置要求,及时交办督查;组织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定期集中研究、协调处理有关工作;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各城区人民政府相应成立处理不动产遗留问题工作机构。

  三、受理范围

  (一)凡20**年12月31日前在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建成并实际交付使用的房屋,包括商品房、单位集资房、合作建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各类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的房屋(含商业门面、地下车位),均可申请纳入遗留问题进行处理。

  (二)下列房屋不纳入本次办证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1.城区范围内统规统建的安置房,该类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按《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既有安置房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衡政发〔20**〕19号)规定处理;

  2.报建手续齐全、工程建设已经竣工、建设单位和购房人法律关系清楚,房屋尚未交付入住,因建设单位原因没有完成竣工验收、欠缴法定税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四、处理办法

  (一)办证条件。

  申请登记办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办证房屋用地合法、规划不属于必须拆除对象、质量合格、消防符合基本要求、无权属争议、未被纳入征收范围,符合初始登记基本条件;

  2.购房人能够提供有效购房合同(协议)及购房发票(收据)、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契税缴纳凭证等个人义务依法履行到位的证明材料。

  (二)办证准入。

  对于不符合登记办证基本条件,但具备整改条件,通过现场实物验收、责令限期整改、完善手续资料、依法处理处罚后,符合产权登记基本条件的,可纳入本次办证遗留问题处理范围准予办证。

  (三)税费核定。

  1.购房人应缴纳的税费:对纳入市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房屋,各购房人办证时应缴纳的各种税款以实际成交金额为基数,由税务部门按照当时法定税率和标准进行核定;房屋维修基金按当时标准核定。

  2.建设单位应缴纳的税费:

  (1)建设单位欠缴的各种税款,由税务部门依照《税收征管法》进行核定;

  (2)建设单位欠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财政部门统一负责、执收部门配合,依照项目规划审批通过时的征收标准进行核定(超规划建设的面积部分按项目竣工时的征收标准进行核定);

  (3)建设单位欠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成交或开工时的标准进行核定;

  (4)以单位名义报建、实际由干部职工全额出资的集资建房,法律规定建设单位承担的缴税义务,由单位负责组织核算,集资建房人分摊;

  3.税收减免:有明确法律、政策依据(含原市政府承诺的优惠及减免政策),购房人和建设单位符合国家减免税条件,依法予以减免。

  (四)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各类行政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依据执行。

  (五)责任追究。

  1.建设单位不配合遗留问题处理工作,恶意逃避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缴欠费欠税,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建设单位欠缴税款、行政规费、土地出让金、罚款的,住建、国土部门可依法暂停其同等价值的不动产交易;

  3.建设单位积极配合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确因实际困难暂时无力缴清所欠税费的,允许其提供相应价值房产作为担保,申请缓交或分期缴纳,对其违法行为视情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4.相关建设单位在旧项目遗留问题处理到位之前,按照前事不清、后事不办的原则,各职能部门不再受理其新的建设项目报批手续。

  五、办理程序

  (一)申报。

  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开区管委会)负责对本辖区内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进行调查摸底,收集资料,统一格式,以项目为单位,整理汇总向市处遗办呈报。

  对市直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报建、实际由干部职工全额出资的集资建房,符合遗留问题处理范围的,可以单位名义直接呈报市处遗办。市处遗办不直接受理其他建设单位或个人的办证申请。市信访局、市国土资源局对相关来信来访要进行全面清查、澄清底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开区管委会)。

  (二)审核。

  市处遗办收到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开区管委会)、市直集资建房单位上报的项目资料后,召集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税务、财政等职能部门进行集中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集中审核意见,对所有上报项目分两类情况进行处理:列入可办证处理范围的,由市处遗办向市直各职能部门下达交办通知,责令限期处理;不列入可办证处理范围的,移交有权处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三)处理。

  对列入可办证处理范围的项目,各职能部门应在收到市处遗办交办通知后,立即启动处理程序。建设单位积极配合的,责令限期完善各项报建手续,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不积极配合或无法完善手续,或建设单位已经不存在的,各职能部门应依职权启动调查和处罚程序。各职能部门应在接到交办通知后30日内完成对建设单位的处理,并将本部门处理结果、是否同意办证的明确意见及相关报建资料、竣工验收资料、房屋质量安全鉴定资料、行政执法文书一并上报市处遗办。各职能部门对建设单位应当补缴的税款、行政规费、土地出让金罚款,必须出具书面意见。

  (四)办证。

  市处遗办将项目涉及办证所需的相关资料收集汇总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处理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项目确认可以办证后,由市处遗办分别向市住建局、市国土资源局发出测量通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办证通知,并移送项目资料。相关部门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立即启动测量及落宗办证程序,申请人提交资料齐备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办毕。

  建设单位存在的,房屋首次登记仍登记在其名下;建设单位不存在的,可以全体业主名义办理首次登记;原已办理部分转移登记的项目,不再办理首次登记,剩余部分购房人可以直接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1.首次登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接到市处遗办的办证通知后,凭以下资料为遗留问题项目办理首次登记。

  (1)申请表;

  (2)申请人资料;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国土资源部门同意办理意见书(附处理处罚意见);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规划部门同意办理意见书(附处理处罚意见);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房屋质量安全鉴定结论书、消防限期整改通知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办理意见书(附处理处罚意见);

  (6)不动产测量报告。

  不动产审查时,应核实拟办证房屋有无查封、抵押登记记录;属于直管公房拆迁的,查清有无赔偿证明和拆迁赔偿协办表。

  2.转移登记。房屋首次登记完成后,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开区管委会)应责成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提供不动产增值税发票(或税务部门同意办理转移登记意见书及处理处罚意见)、房屋分户平面图,并通知购房人持以下资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转移登记:

  (1)转移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资料;

  (3)产权转移凭据:购房合同(或拆赔协议)及购房发票或收据;

  (4)房屋分户平面图;

  (5)契税完税凭证;

  (6)物业维修基金交款凭证。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审核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认为有必要的,依法可以就相关登记事项进行公告,公告时间不计入房屋登记的法定时限。

  (五)追缴。

  各职能部门对遗留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责令补缴税款、行政规费、土地出让金决定,应按规定时间执行到位。对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的被处罚人,要依法强制执行。建设单位有履行能力,但故意拖欠、恶意逃避法定义务的,或收缴难度较大的,由各职能部门向指定公安机关移交,并函告市处遗办。市公安局要成立专案组,对各职能部门移送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涉嫌土地、税收、非法经营犯罪符合立案条件的,一律立案侦查,既要依法追回欠缴的税款、行政规费、土地出让金及罚款,又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本次市处理城区房屋办证遗留问题,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城区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属地管理责任,市直相关职能部门要主动作为,依法履行部门职责,服从统一调度。既要加大为购房人办理产权登记的服务力度,又要加大对建设单位欠费欠税的追缴力度,依法主动征稽,严防税费流失。各责任单位要在交办时间内完成对各遗留项目的处理工作并按时向市处遗办报告办理结果。

  (二)强化职责分工。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开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遗留问题的调查摸底、项目呈报、领办代办、信访维稳等基础工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切实转变观念,提高办事效率,加快处理进度,主动履责,全力配合。公安部门要加大追缴打击力度,加强与法院、检察院的沟通协调,促请对进入法律程序的案件依法快审快结。监察部门要对干扰执法、说情施压、不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的党员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职能部门对市处遗办下达的交办任务,超过交办时间3天仍未办结的,由分管负责人向市处遗办写出书面情况说明,超出交办时间5天仍未办结的,由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市处遗办对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办理进度实行定期考核排位,定期通报。对排位靠后、办事不力、不按时完成交办任务的城区人民政府(含高开区管委会)及市直相关职能部门,市政府将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经办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七、工商业房产遗留问题办证参照本工作方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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