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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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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处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质量/环境/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

  --管理处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动火人员必须具有该专业知识和持有合格证书。

  2、作业必须向管理处办理申报手续,重点部位动火作业必须经消防部门批准。

  3、管理处消防负责人接到动火申请时,须到现场勘察,确认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批准,并与施工单位签定防火责任书后才能施工。

  4、动火作业接驳临时电源时,必须按照公司临时用电规定办理,严禁超负荷用电,电源接驳处要有明显警示牌。

  5、动火作业现场不得存放任何可燃、易燃易爆物品。高空或高层动火作业时,要先清理地面和下层易燃物品,并做好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6、动火期间,如作业人员暂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和检查火种完全熄灭,并安排有关人员监护。

  7、动火现场要配备灭火器材,做好现场防范工作。

  8、动火作业期间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9、动火作业完成后,施工人员必须清理现场,消除火种。

  10、一切与动火作业有关的人员和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深圳市临时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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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PC大厦物业工程部临时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PC大厦物业工程部临时动火作业安全规定

  各单位经批准临时动火的部分,有实施临时动火作业时,必须做到动火前“八不”,动火中“四要”,动火后“一清”。

  一、动火前“八不”

  1、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

  2、周围的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清除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4、繁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车间和场所未采取安全措施,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

  6、在进行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不动火。

  7、未有配备灭火器材或器材不足时不动火。

  8、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二、动火中“四要”

  1、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

  2、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作业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

  3、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4、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三、动火后“一清”

  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本暂行规定由各级保卫部门监督执行,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者分别给予表扬、记功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和受灾情况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分、罚款、拘留处罚,后果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四、相关文件记录:无

篇3:化工工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工厂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20**《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第三条 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作业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后方可持续有效。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四条 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一)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二)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

  (三)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五条 动火方案的规定:

  (一)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二)在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三)动火方案实施时,厂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第六条 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一)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化工厂、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

  (二)二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

  (三)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七条 动火人职责:

  (一)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二)动火人必须持用火票作业;

  (三)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四)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五)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六)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七)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第八条 动火监护人职责:

  (一)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二)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三)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四)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

  (五)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

  (六)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

  (七)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第九条 动火作业要求:

  (一)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二)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1、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3、 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

  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三)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1、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

  2、 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 LEL%时方可动火。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3、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四)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1、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3、有专人监护。

  (五)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

  2、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六)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

  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七)其它要求:

  1、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2、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3、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4、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

  5、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6、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

  7、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

  9、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油集团、管理局、**、实业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4: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动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一、审证

  禁火区内动火、应办理动火证的申请、审核和批准手续,明确动火的地点、时间、范围、动火方案、安全措施、现场监护人。没有动火证或动火证手续不全,动火证已过期不准动火;动火证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之前也不准动火;动火地点或内容更改时应重办审证手续,否则也不准动火。

  二、联系

  动火前要和车间联系,明确动火的设备,位置。由生产技术科指定专人负责动火设备的置换、扫线、清洗或清扫工作,并作书面记录。

  3、拆迁

  凡能拆迁到固定动火区或其他安全地方进行动火的作业不应放在生产现场(禁火区)内进行,尽量减少禁火区内的动火工作量。

  4、隔离

  动火设备应与其他生产系统可靠隔离,防止运行中设备、管道内的物料泄漏到动火设备中来;将动火地区与其他区域采取临时隔火墙等措施加以隔开,防止火星飞溅而引起事故。

  5、移去可燃物

  将动火地点周围10m范围内的一切可燃物,如溶剂、润滑油及未清洗的盛过易燃液体的空桶等移到安全场所。

  6、灭火措施

  动火期间动火地点附近的水源要保证充足,不能中断;动火现场准备好适用的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具;危险性大的重要地段动火,企业义务消防队人员要到现场,做好充分准备。

  7、检查和监护

  上述工作准备就绪后,根据动火制度的规定,生产部负责人现场检查,对照动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检查是否已落实,并再次明确和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动火现场指挥,交代安全注意事项。

  8、动火分析

  动火分析不宜过早,一般不要早于动火前半小时。如果动火中断半小时以上,应重做动火分析;分析试样要保留到动火之后,分析数据应作记录,分析人员应在分析化验报告上签字,从理论上讲,只要可燃物浓度小于爆炸下限,动火时不会发生燃烧、爆炸事故,但应考虑取样的代表性,分析化验的误差,应该留有的安全裕度以及现有测试分析仪器的灵敏度。化工企业动火分析合格的标准如下:爆炸下限小于4%(容积百分比,下同)的,动火地点空气中可燃物含量小于0.2%为合格;爆炸下限大于4%的,则分析可燃物小于0.5%为合格。

  9、动火

  动火应由经过安全考试合格的人员担任。压力容器的焊补工作应由锅炉压力容器焊工考试合格的工人担任,无合格证者不得独自从事焊接工作。动火时注意火星飞溅方向,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做成的挡板控制火星飞溅方向,防止火星落人危险区域,如在动火中遇生产装置紧急排空或设备、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质外泄时,监护人应立即命令停止动火,待恢复正常,重新分析合格并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重新动火。高处动火作业应戴安全帽,系安全带,遵守高处作业的安全规程。氧气瓶和移动式乙炔发生器不得有泄漏,应距明火10m以上,氧气瓶和乙炔发生器的间距不要小于5m。五级以上大风不宜高处动火。电焊机应放在指定的地方,火线和接地线应完整无损、牢固,禁止用铁棒等物代替接地线和固定接地点。电焊机的接地线应接在被焊设备上,接地点应靠近焊接处,不准采用远距离接地回路。

  10、善后处理

  动火结束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做好不遗漏任何火种,切断动火作业所用的电源。

篇5: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制度(二)

  公司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公司财产及员工的生命安全,建立安全的生产作业环境。

  2.范围

  适用于公司禁火区范围内的动火操作。

  3.工作程序

  3.1动火类别

  3.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3.1.2在生产现场及储库范围内使用电钻、砂轮、电铬铁或使用电热封口机(塑胶)。

  3.1.3明火烧烤物件、弯管或熔融沥青补漏等。

  3.1.4曾用于装载易燃易爆物料的容器或管线,即使已拆除至其他地方维修动火,也因其含残留气体或液体易燃物料而必须按要求排净

  3.2厂内区域划分

  3.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休息接待室、维修长期工作专用区等。

  3.2.2禁火区

  3.2.2.1危险区,溶剂型油漆生产车间、树脂罐区、成品仓库、原料仓库,溶剂地下罐区、车库、喷板室、堆场、化验室等。

  3.2.2.2一般区域,厂区运输通道、装卸区等。

  3.3动火原则

  3.3.1正在运转的生产装置以及盛有油漆、溶剂等物体的容器、管线与设备,严禁进行动火工作。

  3.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3.3.3在车间内能够利用螺栓等方法联接的工作,就不要动焊,以减少动火机会。

  3.3.4现场动火,首先考虑必要隔离措施,将动火区围起来,动火部位或设备应与生产系统切断联系,必须进行空气(或氮气)吹净或水洗置换,动火时有专人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3.3.5若涉及进入容器内部维修,下水道或密室工作,则必须两个人配合工作,佩带必要防护用品,禁止单人独自进行。

  3.4办理动火手续的规定

  3.4.1在禁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危险区的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送安全环保办和第一防火责任人审批,再由安全环保办送消防部门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动火作业审批表》需向安全环保办领取。

  3.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部门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必须亲赴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

  3.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环保办存档。动火所在部门必须指示专人作监护人在现场监护工作,必要时亦可请消防队派员协助。

  3.4.4若动火时,所在区域或工作内容涉及两个部门,则在申请之前应相互沟通,共同研究有关措施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安排。

  3.4.5动火人员应对安全措施逐项核实,妥善后方可工作,否则有权拒绝动火,若遇到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者,不能动火: ①没有办妥《动火作业审批表》、②安全措施不落实、③没有监护人在现场。

  3.5动火注意事项

  3.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动火工作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3.5.2安全执勤员的制度照常执行,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安全执勤员,他们有责任对现场工作进行监督。

  3.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

  3.5.4事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消防知识及向他们介绍所采取安全措施,将对顺利执行任务很有利。

  3.5.5如有违反本制度,违者将受到批评和处分。

  3.6动火安全措施

  3.6.1将动火设备(容器、油罐、管线等)内的溶剂、油漆、树脂或其他油类等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必要时水浸置换。

  3.6.2施工前须检测施工现场可燃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要求后方可开始工作。

  3.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或者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3.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予暂时封闭。

  3.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3.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另件。

  3.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3.6.8下水道、电缆沟等动火,要清除可燃物并将沟两端隔开(封闭)。

  3.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应引起警惕。

  3.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3.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3.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3.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3.7.4若因某些原因,消防水源中断或突接停水通知,应考虑暂停工作。

  3.7.5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3.7.6如发生紧急事故,参照《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中执行。

  4.相关文件

  4.1《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4.2《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

  5.相关记录

  5.1动火作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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