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中旅联合物业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文件法规汇编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一览表
序号文件名称文件编号责任部门生效日期跟踪情况备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WL-PB-001品保部1989-12-26
2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WL-PB-002品保部20**-03-01
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WL-PB-003品保部1994-05-01
4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WL-PB-004品保部1997-06-01
5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WL-PB-005品保部1987-09-10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WL-PB-006品保部20**-11-01
7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WL-PB-007品保部1998-03-01
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WL-PB-008品保部---
9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测量方法WL-PB-009品保部---
10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WL-PB-010品保部1979-08-31
11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WL-PB-011品保部1989-03-29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WL-PB-012品保部20**-05-01
1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WL-PB-013品保部20**-05-01
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WL-PB-014品保部20**-05-01
15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WL-PB-015品保部20**-05-01
16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WL-PB-016品保部1998-01-01
17深圳经济特区生活饮用水二次管理规定WL-JD-001机电部1997-12-07
18深圳经济特区电梯及自动扶梯安全管理规定WL-JD-002机电部1995-11-03
1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WL-JD-003机电部20**-06-01
20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WL-JD-004机电部1991-09-01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WL-JD-005机电部1993-09-11
2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WL-JD-006机电部1996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WL-GL-001管理处1998-09-01
24《广东省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WL-GL-002管理处20**-01-01
25《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WL-GL-003管理处1999-11-01
2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WL-GL-004管理处20**-05-01
27深圳经济特区防洪、防风规定WL-GL-005管理处1994-06-04
28深圳经济特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WL-GL-006管理处1994-11-01
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的决定WL-GL-007管理处1998-08-26
30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WL-GL-008管理处20**-07-20
31深圳市停车场标价牌7月1日起统一样式WL-GL-009管理处20**-07-01
32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WL-GL-010管理处1984-03-01
33《深圳市物业管理法规文件汇编》WL-GL-011管理处20**-02
3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WL-*Z-001行政办1995-01-01
3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禁止使用童工)WL-*Z-002行政办20**-12-01
3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WL-*Z-003行政办1992-04-03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WL-*Z-004行政办1992-10-01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WL-*Z-005行政办1992-01-01
39深圳市住宅局会议纪要第123号WL-CW-001财务部1998-12-21
40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的通知WL-CW-002财务部1998-10-01
采编:www.pmceo.cOm篇2: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质量责任损失赔偿
一级建造师考试工程法规高频考点: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质量责任的损失赔偿
一、对于保修义务的承担和维修的经济责任承担应当按下述原则处理:
1.由于设计问题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
2.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
3.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1、缺陷责任期的确定
所谓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预留保证金的比例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3、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