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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质量控制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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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质量控制总结

  20**年病历质控总结

  质控科对本年度1月至11月进行了质量检查,检查结果如下:

  (一)运行病历以抽查的方式,每月抽查两次,每次每位住院医师抽查2~3份,共抽查病历710份、甲级病历643份,占病历总数的90.6%,乙级病历67份,占病历总数的9.4%,无丙级病历,检查结果见下表:

  科别

  病历数

  甲级

  甲级百分率

  乙级

  乙级百分率

  丙级

  内一科

  120

  115

  95.8%

  5

  4.2%

  0

  内二科

  120

  85

  70.8%

  35

  29.2%

  0

  外一科

  90

  82

  91.1%

  8

  8.9%

  0

  外二科

  120

  113

  94.2%

  7

  5.8%

  0

  针灸科

  150

  142

  94.7%

  8

  5.3%

  0

  妇产科

  90

  88

  97.8%

  2.2%

  0

  门急诊

  20

  18

  90%

  10%

  0

  主要存在问题:

  1、医嘱、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未冠签。

  2、未及时书写病程记录及入院记录。

  3、未严格按医院要求格式排版。

  整改要求:

  1、各科室必须对照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2、对运行病历中存在问题的责任医师进行处罚。

  3、严格按医院要求格式书写、排版。

  3、希望各科室质控员对归档病历加强管理,认真检查,保证病历整洁、完好,并督促科室医师认真学习病历文书书写要求,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二)归档病历:应归档病历4753份,已全部归档。每月每位住院医师抽查3~5份病历,共抽查900份,甲级病历813份,占病历总数的90.3%,乙级病历87份,占病历总数的9.7%,无丙级病历,检查结果见下表:

  科别

  病历数

  甲级

  甲级百分率

  乙级

  乙级百分率

  丙级

  内一科

  150

  136

  90.7%

  14

  9.3%

  0

  内二科

  150

  132

  88%

  18

  12%

  0

  外一科

  120

  109

  90.8%

  11

  9.2%

  0

  外二科

  150

  134

  89.3%

  16

  10.7%

  0

  针灸科

  180

  163

  90.6%

  17

  9.4%

  0

  妇产科

  120

  112

  93.3%

  8

  6.7%

  0

  门急诊

  30

  27

  90.0%

  10%

  0

  主要存在问题:

  1、病案首页漏填操作。

  2、女性入院记录缺月经史。

  3、儿科入院记录缺喂养史及生长发育史。

  4、各处入院时间不一致。

  5、各项数目及描述,不同地方描述不一致。

  6、首次病程记录诊断依据粘贴现象严重,重点不突出。

  7、病程记录中缺少对辅助检查阳性结果、病情变化及治疗效果分析记录。

  8、中医病历缺少中医类描述及中医分析。

  9、出院记录诊疗经过简单,带药出院无具体药名、用法用量。

  10、出现大量手写医嘱。

  整改要求

  1、各科室必须对照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

  2、完善病案首页,各项操作均需登记在病案首页。

  3、病程记录需对辅助检查阳性结果、危急值、病情变化进行分析记录。

  4、女性患者入院记录不能缺月经史.

  5、认真书病历保证病历中的各数具及描述的一致

  6、病历书写一定要认真审核,小缺陷太多

  7、科室组织医护人员学习病历书写规范

  8、加强医学知识基础学习,病历写作尽量书面语言,不得随意编造。

  9、希望各科室质控员对归档病历加强管理,认真检查,保证病历整洁、完好,并督促科室医师认真学习病历文书书写要求,提高病历书写质量。

  质控科

  20**-01-06

编辑:www.pmceo.Com

篇2: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病历质量控制制度

浙大医学院附属医院病历质量控制制度

  一、病历记录应用钢笔,黑色签字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倒填、剪贴。医师应签全名。

  二、病历一律用中文书写,无正式译名的病名,以及药名等可以例外。诊断、手术应按照疾病和手术分类名称填写。

  三、门诊病历书写要求:

  (一)病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电话号码、工作单位或住所应由门诊病历出售人员或服务台或就诊者填写完全。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影像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载于病历上,由医师签字。

  (二)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病员,一般都应与初诊病员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

  (三)每次就诊检查,均应填写具体日期。

  (四)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会诊的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书写清楚。

  (五)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六)门诊病员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诊断。

  (七)各种特殊有创操作,或有较严重不良后果的药物,必须征得病人的知情同意,并签字。

  (八)医保、公费、特种病历按相关特殊要求执行。

  四、急诊病历书写要求:

  (一)急诊病历书写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及时、准确、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二)体格检查部位既要全面仔细,又要重点突出,并及时记录。大致包括:

  1.要有全身一般状况及生命体征的记录。

  2.心律不齐病人应至少听一分钟心率后再记录。

  3.疑脑部病变时,应有神志、呼吸,瞳孔、颈项反射等记录.

  4.心、肺、腹部情况及生命体征等,应写具体数据或内容,不能以“正常”代替。

  5.中毒病人要写明服毒时间、毒物名称及剂量,来院时间,以及神志、瞳孔、心、肺体征等,

  6.急腹症病人要记录腹痛时间、部位、性质、有无包块及腹膜刺激症等情况。

  7.女性病人要有月经史、婚育史、避孕情况等记录,必要时请妇产科会诊。

  (三)急诊病历每项医嘱,治疗以及病程记录均要注明时间。

  (四)留观病人如病情稳定,交接班时病程记录至少各记一次,病情变化随时记录。

  (五)留观病人出院时必须在急诊病历上写明离院时病情,包括血压、脉搏、呼吸等生命体征,写明医嘱,并交待注意事项。

  (六)因抢救当时来不及记录者,必须认真及时追记。

  (七)危重病人必须及时告知家属病情,并发出病危通知书。

  (八)尚未取得行医资格证书的医生书写的病历、处方、病假单一律要经带教医师复核签名,方可有效。签名要清楚,并签署全名。

  五、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一)新入院病员必须书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庭史、个人生活史、女病人月经史、生育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医师书写签字。

  (二)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即刻检查书写。

  (三)病历由实习进修医师书写,须经本院上级医师审查签字,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并由有资格证书的医生另写首次病程录。如无实习进修医师时则由住院医师书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审查、修正并签字。

  (四)再次入院者应书写再次入院病历。

  (五)病员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六)病程记录(病程日志)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应按下列要求及时记载:新病人、术后病人三天内及一级护理病人每天记录一次;二级护理病人2-3天记录一次;三级护理病人4-5天记录一次;重危病员、抢救病员和骤然恶化病员应随时记录。对于新入院的病人在入院后72小时内,经管医师应就病人的初步诊断、目前治疗、可能的病情变化、下一步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与病人或病人家属谈话、记录和医患双方签字。手术病人除常规术前谈话外,还应在术后就手术经过、病灶所见、术后治疗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与病人或病人家属谈话、记录和医患双方签字。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载,主治医师应有计划地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七)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症的讨论,应做详细记录。请他科医师会诊由会诊医师书写记录并签字。

  (八)手术病员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九)凡移交病员均需由交班医师作出交班小结写入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写入病程记录内。

  (十)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病员,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十一)各种检查报告单应按顺序粘贴。

  (十二)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有条件的医院应建立随诊制度)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病人应及时填写死亡通知单。死亡病人和自动出院病人应及时书写相应讨论记录。

  (十三)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按中医、中西医结合要求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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