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公司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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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公司基建维修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基建、维修工作的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基建、维修所指总部公共场所及有关部门的各种零星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管道敷设、水电安装等小型工程。

  三、管理部门和职责:

  1、行政部总务科为公司总部基建维修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总部基建工作的管理。

  2、负责公司总部(除车间)所有电器、电路、水管、灯泡(管)、门窗、大门、桌椅、办公设施、洗手间设施等的检修、维护和改造工作。

  3、负责全公司所有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具体的检修和更新。

  4、负责对基建维修工程的预算编制,决算管理。

  5、负责组织安全、审计和使用部门共同对基建工程的验收。

  6、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基建维修,协议的签订,施工中的监督工作及工程俊工后的验收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工作;

  7、负责维修基建工程款的请款、付款并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8、服从上级领导,在职责范围内协助或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的相关工作。

  四、对基建工程的管理要求:

  1、申报

  ①公共工程、维修由行政部总务科填写工作联系单,报行政部。 ②相关部门工程由有关部门填写工作联系单→部门主管签字→分管领导审批→报行政部。

  2、审批权限

  单项预算基建维修在1000元以内的项目经费审批权限:

  ①单项预算在200元以内的小型维修项目,由行政部副部长、总务科科长共同审批。

  ②单项预算在200元—500元以内的中型维修项目,由行政部部长、副部长审批。

  ③单项预算在500元—1000元以内的大型维修项目,行政总监、行政部长、副部长审批。

  3、落实

  行政分管领导审批获准后由行政部务科落实施工。

  4、预算

  施工方根据工程要求,设计图纸,确定材料,参照国家相应时期工程定额结合市场实际编制预算。

  5、审计

  ①由审计部负责对工程、维修预算进行审计;

  ②由安全部门负责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安全审核;

  ③由部务科对工程、维修材料进行审核。

  6、施工方要求

  ①行政部总务科负责施工单位的联系及选择。

  ②选择的施工单位及维修材料必须有《国家资质证书》,至少要有2家以上施工单位做为选择,选择内容:报价、产品质量、产品产地、品牌名称、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售后服务质量等。

  6、签订合同(协议)

  以国家颁发的最新标准规定和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为依据,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合同)(对总金额小于300元的小工程可不签协议,但总务科要做好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总金额300元以上的工程必须签订协议)。

  7、施工管理

  ①根据合同,严格实行质量监督,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

  ②工程量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监督施工,负责监督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进度;

  ③隐蔽工程在覆盖前进行现场验收(材料质量、施工质量),并作好记录;

  ④工程施工时,如有工程量需增加或减少时,必须由相关部门出具工程量增、减联系单,并报行政部审批获准后,由后勤科联系施工方落实施工。

  五、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由双方及相关部门在一周内按照施工图纸、国家颁发的标准严格细致进行验收,经验收合作后方可进行竣工决算。

  2、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接收。

  六、决算、请款、付款:

  1、行政部总务科负责基建维修人员应坚持基本程序、基建计划办事,坚持按图施工,监督工程质量。不扩大基建规模,认真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作为办理基建维修决算的依据。

  2、经审计通过的预算并以施工合同(协议)作为工程清算请款、付款的依据;

  3、公司采用包工不包料形式,进行基建维修时,应切实加强基建材料的管理,建立健全材料采购、验收、保管和领用制度,设置基建专帐核算。

  4、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工程量增、减必须与通过审批的工程增减联系单和施工合同及通过审计批准的工程预算一同作为工程决算的请款、付款依据;

  5、工程竣工后,行政部总务科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审查、复核工程数量、造价,然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6、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支付给施工方。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编辑:www.pmceo.Com

篇2:学院维修改造及零星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技术学院维修改造及零星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对维修改造及零星基建工程(以下简称维修工程)的施工管理,保证维修工程的质量,严格维修工程的预决算和审计管理,特制定维修工程管理办法:

一、维修工程的范围:

  1、办公、教学、实验等公房及公共场所的维修改造;

  2、教职工住房公用设施与公用建筑部位的维修;

  3、后勤生活设施和用房的大中型维修;

  4、校园道路、广场、环境绿化、景点、河(水)系驳岸、桥梁等零星基建工程;

  5、水电设施、空调、电梯、风机、开水炉、沐浴热水器等设备设施的维修;

  6、小型土建、水电改造、房屋维修等项目。

二、维修工程的申请与提出:

  1、需要维修的部门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原则上在每年年末向后勤管理处集中提交下年度维修项目计划的书面申请报告(特殊情况下可临时向后勤管理处提出),报告写明项目要求及实施计划,提出初步方案;实验室维修改造应由学院教务处、设备处或相关系部在报告上签署意见。

  2、后勤管理处接到报告后进行现场勘察,并对项目的建设规划及范围是否合理、项目的建设标准是否切合实际和必须做、建设项目的选择是否充分考虑学院的长远规划等进行审查;对需要立项的工程必须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施工方案或设计,经有关部门论证后编制概算。对暂不立项的项目,要及时给予回复,并说明理由。

  3、校园道路、景点、环境绿化等零星基建工程由后勤处根据学校实际,提出建设意见。

  4、维修及改造项目的管理流程。

三、维修工程的立项:

  维修工程采用集中立项与临时立项相结合,以集中立项为主的办法进行。

  1、集中立项在每年年末进行,在各单位申请的基础上(含后勤管理处自己提出的项目),后勤管理处审核并会同审计法规处编制概算后提请院长办公会研究,纳入学院年度预算。具体实施时,后勤管理处征求所在部门意见后编制预算,报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予以实施。

  2、临时立项主要是针对无法预见且必须维修的项目的立项,由各单位临时申请,后勤管理处组织论证并编制预算,报主管校领导审批;5000元以内的项目由后勤管理处审批,报审计处备案;超过5000元的项目须由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审计处备案。

  3、所有超过3000元的维修项目发包前须经后勤管理处初查、审计处事前审计才能实施。

四、维修工程项目的发包:

  1、后勤服务公司有条件有能力承担的维修项目,原则上由后勤管理处直接发包给后勤服务公司,并签订施工合同;凡直接发包给后勤服务公司施工的项目,在编制预算时,须本着降低造价的原则,按项目所需材料、人工直接费计价,不计税金。

  2、对后勤服务公司无条件无能力承担的项目即采取发外包的形式维修,按下列办法办理操作:

  (1)对维修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按学校招投标管理规定操作办理。

  (2)对维修项目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尽可能实施招投标管理,特殊情况下经分管领导批准,可由后勤管理处选择三家以上施工队伍,采用竞价、议标的办法确定施工队伍。

  3、5000元以上的维修项目在项目在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前,须经审计法规处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五、维修项目的施工管理:

  1、工程管理由甲乙双方各选派一名现场负责人共同对工程质量、工期、造价并按项目地点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与监督。

  2、工程中使用的主要材料必须采用招投标方法采购(或招投标定价),由甲方在市场调研后指定规格、型号、厂家、品名及价格。具体办法见《零星及修缮工程材料采购及使用管理办法》。

  3、工程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有详细记载,并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验收;工程量较大的隐蔽部位、土石方工程、拆除工程等要请审计法规处查验。

  4、工程施工中一般不予变更。如确实需要变更,经论证后要填写《工程变更通知单》,说明变更理由,超过2000元的由分管院领导批准。

  5、工程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验收,并填写竣工验收单。

  6、工程资料送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六、工程结算与审计: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方在半月内将有甲、乙双方负责人签字的结算书和竣工资料报后勤管理处进行决算初审。

  2、后勤管理处决算初审(15个工作日)完毕报审计法规处进行结算审计。

  3、后勤管理处根据审计法规处的审计结论及时整理档案资料,并根据合同规定提出工程决算意见,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4、工程付款须有立项、预算、合同、验收单、决算及审计等全套资料,经后勤管理处相关负责人签字并报分管院领导签字后付款。

  七、本办法解释权属后勤管理处,

篇3:科大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办法

  南中科大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各类基建及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促进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审计范围

  第二条 学校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凡使用公有资金(包括国家财政拨款、专项经费、科研经费、银行贷款、引进外资、自筹资金等)建设的各类新建、改扩建及维修等工程项目,均须接受审计监督。审计处根据基建和维修工程项目金额的大小确定审计范围,原则如下:

  1.单项估算金额2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

  2.单项估算金额10万元(含)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实行关键环节审计。主要对立项程序、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合同、变更估价、现场签证、材料及设备市场询价、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

  3.单项估算金额3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主要对立项程序、合同和结算进行审计。

  4.单项估算金额3万元以下的基建及维修项目,全过程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审计处对结算实行随机抽查。

  第三章 审计方式

  第三条 审计方式分为审计处自审和委托社会审计,审计处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

  第四条 为做好年度审计计划,项目主管部门应在每年的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基建项目计划报审计处。

  第四章 审计内容

  第五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审核的主要内容:

  1.项目是否列入当年计划,开工前的各项审批、立项手续是否完备、齐全。

  2.项目的投资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原立项批复标准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3.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算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齐全,清单子目是否完整,招标控制价或施工图预算是否准确、合理。

  4.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环节的招标条件是否具备,招标文件是否完整、严密,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5.订立合同的主体是否准确,实质性条款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工程质量、工期、结算方式、付款方式和保修等内容是否明确、合理、合规。

  第六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实施阶段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调整概算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

  2.设计变更理由是否充分,重大变更是否经集体研究决定,程序是否合规,手续是否齐全;金额较大、技术复杂的变更是否进行技术经济方案论证,估价是否准确、合理。

  3.工程项目的主要材料和设备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采购,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合同要求。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所报进度是否与实际完成工程进度相符,计量计价方式及支付办法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5.隐蔽工程及其他现场经济签证的程序是否合规,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相符,签证价款计算是否合理、合规。

  6.其他需要参与审计监督的事项。

  第七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结算资料是否真实、规范和完整。

  2.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工程变更、签证及工程索赔等造价计算是否准确、合理。

  3.分项工程所套用子目是否与消耗量标准、计价办法和相关文件相符。

  4.工程取费是否执行合同和相应计价文件的规定。

  5.项目的设备、材料用量是否与定额含量或设计含量一致。

  6.利润、税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准确,费率、税率是否合规。

  7.实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中标价与合同价是否相符,结算综合单价是否与投标综合单价相符,是否遵循招标文件和合同的要求。

  8.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情况。

  第八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

  2.项目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3.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核算的准确性。

  4.项目结余资金使用的正确、合规性。

  第五章 审计程序

  第九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概、预算(含招标控制价)审计的程序为: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项目的概、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送审计处。

  2.审计处对所接受的工程审计资料进行签收,并组织实施审计。

  3.审计完毕后,审计处出具审计结论,经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送达主管部门。

  第十条 基建及维修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为:

  1.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并整理项目的结算资料,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送审计处。

  2.审计处对所接受的工程审计资料进行签收,并组织实施审计。

  3.结算审计完毕,双方签字认可审计结论。内审项目由审计处出具《基建及维修工程结算审计验证定案表》,审计处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委托外审项目由审计机构出具《工程审计报告书》,校长签字并盖学校行政章。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程序为:

  1.计划财务处负责竣工决算的编制、送审。

  2.审计处自审或委托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3.出具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六章 审计要求

  第十二条 为保证工程审计质量,审计处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各类基建及维修项目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及其他隐蔽工程的测量和验收,项目主管部门应通知审计处参与,并办好签证手续。

  第十三条 为有效遏制施工单位在办理工程结算过程中的高估冒算行为,施工方在办理结算时误差应控制在5%以内,并在施工合同中予以明确。经审计核减(增)金额超过其送审金额的5%时,委托外审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承担该项目的全部审计费用;内审的项目由施工单位承担核减(增)额3%的违约金。以上费用在结算时一并在工程款中扣除。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于20**年1月10日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基建及维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南中林发〔20**〕62号)同时废止。

篇4:科大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南中科大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基建维修工程变更与签证的管理及监督,规范工程变更与签证程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保证现场签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项目开工前,基建处必须充分做好开工前的施工图纸会审和图纸交底工作,将施工图中的疑难问题提前解决,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工程变更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在原有设计和工程量清单基础上对施工内容所作的任何变化和调整。按其重要性和影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变更:包括设计方案和工程技术标准的重大改变、各项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达到20万元以上或达到该工程中标价10%以上的变更;

  (二)重要变更:包括各项变更增加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达到该工程中标价5%以上的变更;

  (三)一般变更:其它未超过上述规定的变更增加额均为一般变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及授权的监理、跟踪审计、施工单位的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施工事实的记录和核定,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工程签证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工程签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五条 工程变更必须坚持科学性和严肃性,坚持有利于工程项目功能提升、质量优化、投资合理的原则。工程变更的程序包括申请、论证、审批、实施四个环节。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申请

  第六条 申请工程变更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当工程项目的设计图纸不能满足实际工程技术要求时,经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必须修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二)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从使用功能或运行管理等方面对项目内容提出合理性更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对按原施工图无法满足现场施工要求提出设计修改的,方可进行工程变更。

  第七条 申请工程变更可由工程主管部门、使用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无论哪一方提出都必须向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变更申请审批单》(格式见附表一)。

  第三章 工程变更的论证

  第八条 工程变更论证包括技术方案论证、造价估算和效益分析。

  (一)技术方案论证。基建处根据“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要求签证的原因及事项,协调基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对其方案的可行性从技术上进行论证,并出具设计变更图纸或变更实施方案;

  (二)造价估算。基建处根据技术专家确认的变更图纸或实施方案,与审计处一起估算造价并出具书面意见,确定工程变更项目的工程量、单价及总价,结算时该工程变更造价原则上不能突破估算价的10%;

  (三)效益分析。主要是通过技术经济分析,论证项目变更的经济性、效率性及效果性。

  第四章 工程变更的审批

  第九条 基建处根据专家论证后确认的变更图纸、实施方案、造价估算结果提交学校实行分级审批:

  (一)对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且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小的一般变更,由现场代表会同基建处技术负责人、工程科、预算科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经甲方代表、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签字盖章后,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批;

  (二)对工程造价变更金额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虽工程造价增减金额在5万元以下但对工程整体影响较大的重要变更,由基建处负责组织,会同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学校审计处、财务处、监察处等职能单位进行论证后,出具变更意见书,经以上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交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三)对工程造价变更金额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重大变更,在履行以上程序后由校长审批;变更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变更需经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交校长审批。

  第五章 工程变更的实施

  第十条 变更签证申请经过审批后,基建处须根据变更图纸、实施方案,组织施工单位、审计处(委托跟踪审计包含事务所)、监理单位的现场代表,到现场检尺测量,并计算出实际工程量,经现场代表确认后在《基建、维修工程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格式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凭“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现场签证单”的原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完备的签证单可作为结算依据;凡未按本办法要求填写的“变更签证申请审批单”、“现场签证单”,或申请、审批、现场签证手续不完备的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六章 现场签证的程序、内容及要求

  第十二条 现场签证的流转及审批程序为:

  (一)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发生的实际情况将工程签证内容及工作量送基建处现场代表和工程科负责人确认;

  (二)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签证进行现场复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送跟踪审计单位;

  (三)跟踪审计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图纸、预算等相关文件对签证进行审核,并签署明确意见后送基建处现场代表;

  (四)基建处现场代表报基建处负责人审核并盖章后,流转到各相关单位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必须明确签证的原因、位置、尺寸、数量、材料、人工、机械台班等,需要附图说明的必须附图。应做到“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时随签”,完整载明如下内容:

  (一)签证事实发生日期和完成日期;

  (二)执行签证事实的依据,书面文件附后;

  (三)签证事实及完成情况,必要时需附图;

  (四)工程量或天数,所得数量应有符合逻辑关系的计算式;

  (五)签证的空白处应标明“以下空白”字样;

  (六)一般情况下甲方签证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七)施工单位负责人的签名和项目部印章;

  (八)签证单应连续编号,以免重复签证。

  第十四条 现场签证单的填写规范:

  (一)甲方签证人员必须在签证上明确表示个人意见;杜绝仅签姓名,无具体意见表示的签证现象;杜绝本人未到现场而随意签字现象;

  (二)现场代表在签证单只签量不签价,或只签价不签量;如果既签量又签价,则视为与对方签订了经济合同,需按我校《合同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三)签证宜用下列词句:(1)以上内容属实或仅确认**条内容;(2)数量正确或数量应为**;(3)价格确认或价格应为**;

  (四)签证不宜用下列词句:(1)同意;(2)同意**人意见;(3)情况属实等。

  第十五条 现场签证的时效性要求:

  (一)隐蔽工程签证,需在覆盖前完成甲方签证人签字;隐蔽后再补签证无效;

  (二)非隐蔽工程签证,甲方签证人需在签证内容完工后5个工作日内(需要上报学校领导审批的除外)办理验收核实及签字手续;

  (三)紧急情况下口头认可的变更,事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有关手续,避免过期补办签证。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不予办理工程变更签证:

  (一)施工合同、标底价款、施工图纸、建设单位招标预算中已包含的内容;

  (二)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调整的内容;

  (三)与工程没有直接关系的人工、材料及机械费;

  (四)发生施工质量事故造成的工程翻修、加固、拆除工作;

  (五)组织施工不当造成的停工、窝工和降效损失;

  (六)违规操作造成的停水、停电和安全事故损失。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被接纳,作为无效签证处理:

  (一)签证内容不全的;

  (二)对事实表述不清或容易引起歧义的;

  (三)签证单字句有涂改而无签名并加注日期的;

  (四)对完成的工作量未作完整描述的。

  第七章 现场签证的权责要求

  第十八条 学校对现场签证管理实行严格的授权规定,所签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及时,不在授权范围之内的签字一律无效。基建处现场代表和基建处负责人代表甲方签署签证,审计处委派的审计人员代表甲方对签证实施现场核查和价格审核。

  第十九条 学校方的第一签证人为项目现场代表,第二签证人为工程科负责人,经基建处负责人审批后加盖公章;施工方至少有一名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监理至少有一名专业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甲方第一签证人和第二签证人对签证内容(包括数量、原因、部位、价款、取费标准)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部门负责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对在工程管理中取得显著成效、提出合理化建议降低工程造价、避免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工程管理和监督人员应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杜绝在现场签证过程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否则将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于未能准确核定工程量价造成工作失误的责任者,在年度考核中将按不称职处理;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擅自签证及在签证中舞弊造成增加工程造价的责任者,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建处、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中林业科技大学审计处

篇5:XQ中学基建、维修、装潢的管理制度

  *Q中学基建、维修、装潢的管理制度

  一、学校重大基建、维修、装璜工程等,应进行事前论证,编制项目预算,经校长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镇政府批准。

  二、学校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都按规定立项,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由市发展计划局立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项目由教育局立项;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项目,由学校校长办公室会议集体研究通过。

  三、学校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按规定进行招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工程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投资额在10-50万元的工程项目在市教育采购中心实行公开招标;投资额在1-10万元的零星维修项目,由学校按规定进行组织招标。

  四、鉴于实行收支两条线后,所有基建、维修、装璜工程都由镇政府扎口管理,由镇财政按结付工程款的现状,学校配合镇政府建管科进行竣工决算并审计。

  五、学校派指定人员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工程进度的监督。

  六、由学校直接负责的零星维修项目,其立项批复、工程预算、招投标手续、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决算并审计、工程款支付等情况,要向教代会或校长办公会进行公开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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