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经理人

XX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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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预案

  XX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黄山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歙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歙县自然灾害灾害救助工作应急预案》、国家和省市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以及我镇救灾工作实际情况。

  1.3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镇政府统一领导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部门分工,协作配合。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及时地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4)自救为主、救济为辅。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重点救济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灾区群众。

  1.4适用范围

  1.4.1适用的灾害种类

  我镇境内发生的洪涝灾害,干旱、暴雨(雪)、雷电、大风、冰雹、霜冻、寒潮、低温、高温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农业生物灾害以及森林自然火灾和其他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危害。

  1.4.2适用的工作范围

  自然灾害发生前的预报预警,自然灾害将要发生或自然灾害突发时受威胁和受灾人员转移后的临时安置和管理,灾害发生后对受灾人员衣、食、住、医等方面基本生活的救助,灾后的生产恢复,倒塌民房重建,因灾毁坏的水利、交通工程和学校校舍、农村卫生院等公共设施的修复等。

  1.4.3参照适用

  因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需对转移安置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的,由镇政府请求县政府安排专项经费,镇民政办参照本预案施行救助。

  2、启动条件

  2.1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预案:

  ①农作物受灾面积1.5万亩,绝收面积80亩以上;

  ②倒塌房屋50间以上;

  ③因灾紧急转移安置30人以上;

  ④直接经济损失0.3亿元以上。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镇生产救灾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3.1.1组成

  镇政府成立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领导组,负责组织指挥全镇的救灾应急工作。领导组组长由镇政府分管民政的领导同志担任,领导组成员单位为政府各部门及镇直单位负责同志。办公室设在民政办。

  3.1.2主要职责

  (1)组织、指挥、协调全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2)研究决定较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意见;

  (3)贯彻落实省、市、县政府对我镇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指示;

  (4)向市、县政府报告我镇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应急处置的情况;

  (5)承担镇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3.1.3各成员单位职责

  (1)党政办:负责协调对外(上)联络接待工作和其他重要工作事宜。

  (2)文广站:负责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3)民政办:统筹协调全镇救灾工作;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县级救灾专项资金,并对救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镇政府提出自然灾害处置的工作建议和意见;做好灾情核查、评估、上报工作,指导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协调救灾捐赠工作;承担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4)水利站:承担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洪水预测、预报和旱情监测、预报,负责负责宣传县气象部门发布的信息,指导全镇防汛、抗旱工作,对主要水库水量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项目申报及实施修复工作。

  (5)卫生院:负责组织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抗灾防疫防病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卫生部门、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等消费环境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向灾区支持应急药品。

  (6)农业站:负责组织农作物病虫害和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及时报告农作物重大病虫灾害情况,会同镇民政部门查核、评估农业因灾损失情况;落实灾区补种、改种农作物所需的种子,组织农技人员赴灾区帮助指导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

  (7)财政所:负责救灾资金安排、拨付。

  (8)派出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负责维护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9)交管站:负责修复境内中断的省道、县乡公路和有关设施以及内河交通安全和救助打捞;组织交通系统开展救灾工作,保证救灾人员和物资运输以及受灾群众的安全疏散。

  (10)林业站: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的监测、扑救、损失统计和防治工作。

  (11)国土所:负责全镇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理及防治规划工作,并收集有关灾害数据,会同民政部门核查、评估灾情,提出灾后重建总体设想及治理措施建议,协助做好灾民房屋倒塌新建房屋选址工作。

  (12)中心学校:负责组织、协调、转移安置受灾学校学生和财产,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和教育教学工作。

  (13)城建办:负责指导灾后群众住房和灾区校舍、卫生院等公共设施恢复重建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质量监理工作。

  (14)纪检部门:负责对安排的救灾资金、物资和接收的捐赠资金、物资进行审计监督。

  (15)统计站:负责协助查灾、核灾工作。

  (16)供电所:修复损坏的电力设施,保证灾区用电。

  (17)电信局:负责通讯联络畅通,及时修复电信设施。

  (18)人武部:负责协调各村民兵的抢险救灾工作。

  3.2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办事机构构成及职责

  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镇民政办,为镇生产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材料的起草和发送工作,了解全镇生产救灾工作情况,掌握工作进度,协调有关事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处置特大自然灾害时,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加强办公室力量,补充镇水利站、卫生院、财政所、农业站、交管站、纪检等为办公室成员单位,与镇民政办联合办公,以增强应急联动能力。

  (1)安置及生活救济组:镇民政办牵头,农业站、财政所、派出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制定转移安置受灾群众的生活救济方案,督促各村及时发放救灾款物,帮助灾区安排受灾群众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指导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办理接受、分配救灾捐赠工作,保障救灾物资运输及救灾工作车辆优先通行。

  (2)查灾核灾组:镇民政办牵头,镇农业、财政、水利、国土、统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灾情的查核,统计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3)卫生防疫组:镇卫生院牵头,镇财政、民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医疗卫生人员赶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指导灾区做好伤病群众的救治工作,做好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确保灾区不发生大的疫病流行。

  (4)生产自救组:镇农业站牵头,镇财政、水利、林业、灾区各村为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灾区农作物的补种抢种和动物的疫病防治工作,组织群众开展生产自救。

  (5)灾后恢复重建组:镇指挥部牵头,镇民政、财政、水利、交管站、中心学校、卫生院、国土、城建、供电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制定灾区住房和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组织力量迁移新建受灾群众住房,恢复或新建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道路、学校、医院、电信、供电、广播电视等公共设施。

  (6)巡视组:镇纪检委牵头,镇民政、财政、农经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检查督促各项救灾措施落实,审计救灾专项资金和救灾捐赠款物发放情况,检查监管灾区群众生产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和建材的质量、价格,监管灾后商品供应市场秩序,打击违法经营行为,查处救灾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及人员。

  (7)宣传组:镇文广站负责,负责生产救灾宣传工作。

  (8)对外联络接待组:由镇党政办。负责协调对外联络工作,县级以上领导来我镇检查指导抗灾救灾的接待安排工作,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4、预警预报

  4.1预警预报

  根据灾害类别不同,镇政府有专项应急预案的按照相关预案的规定:洪涝、干旱灾害见《歙县北岸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见《歙县北岸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森林火灾见《歙县北岸镇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4.2信息通报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收集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向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通报。

  4.3信息处理

  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须对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及时进行分析评估,视情提出处置意见,并向总指挥或副总指挥报告。

  5、应急响应

  5.1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全镇范围内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启动Ⅰ级响应。

  (1)农作物受灾面积5万亩以上,绝收面积500亩以上;

  (2)倒塌房屋300间以上;

  (3)因灾死亡5人以上;

  (4)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1.2亿元以上。

  5.1.2启动程序

  镇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镇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镇长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应急响应

  启动Ⅰ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镇政府向县政府报告情况;

  (2)镇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3)镇生产救灾指挥部迅速组织开展生产救灾工作,及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救灾应急方面的指示;

  (4)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成员单位联合办公,及时收集、评估、汇总各地灾情信息和救灾工作动态,每日9时前向镇领导和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综合情况;

  (5)安置及生活救济组组织人员赴灾区指导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紧急申请、协调、调拨救灾款物,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加强对转移安置灾民的管理;

  (6)查灾核灾组立即组织人员赴灾区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向办公室提供灾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

  (7)卫生防疫组组织医疗卫生防疫人员,赴灾区指导卫生防疫工作,保证灾区伤病群众及时得到医治,保证食品、药品、饮用水和居住环境的卫生安全,保证灾区不发生大的疫情,并按相关规定开展救灾防病工作;

  (8)生产自救组组织农业技术人员,赴灾区指导开展生产自救,改种补种农作物,发展畜、禽、渔等副业,组织引导劳务输出等;

  (9)灾后恢复重建组及时对受灾群众倒房重建和水利、交通、学校、卫生等毁坏设施修复重建项目进行申报、立项,争取灾后尽快实施;

  (10)巡视组组织人员赴灾区巡视指导,及时发现、处置、研究解决生产救灾工作中的各种问题,重大问题向指挥部报告研究解决;

  (11)宣传组会同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通报灾情和救灾信息;

  (12)申请县政府支持。

  5.1.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县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建议,县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重大自然灾害,县启动Ⅱ级响应。

  ①农作物受灾面积3-5万亩,绝收面积300亩;

  ②因灾倒塌房屋150-300间;

  ③因灾死亡2-5人;

  ④因灾紧急转移安置200人以上

  5直接经济损失0.8-1.0亿元。

  5.2.2启动程序

  镇民政办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镇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镇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应急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指挥部会议,听取救灾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救灾应急工作重大事项,部署救灾工作任务;

  (2)10小时内,派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指导开展救灾工作;

  (3)根据情况,镇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4)镇民政办向县民政局报告,请求县民政局派工作组赴灾区指导灾工作;

  (5)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动态掌握灾情发展变化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及时向镇领导报送信息;

  (6)督促各村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及时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转移到安全处所,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处理善后事宜;救济受灾群众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帮助解决人畜饮用水困难,确保受灾群众有食、有衣、有住、有病能医,防止疫病流行;加强灾民安置点治安管理,保护国家和群众的财产,维护灾区稳定;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开展生产自救和重建家园工作;

  (7)根据情况,申请县政府支持。

  5.2.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镇民政办提出建议,镇生产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3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全县范围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较大自然灾害,县启动Ⅲ级响应。

  ①农作物受灾面积1.5-3万亩,绝收面积80-200亩;

  ②因灾倒塌房屋100间;

  ③因灾紧急转移安置50人以上;

  ④直接经济损失0.5-0.8亿元。

  5.3.2启动程序

  镇民政办接到灾情报告后的第一时间请示镇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应急响应

  启动Ⅲ级响应后,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1)镇民政办接到灾情信息后,1小时内向镇政府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灾民、指导工作。

  (2)根据需要,向重灾地区调拨救灾物资。

  (3)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

  (4)督促各村管理好转移安置的灾民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5)根据情况,镇领导赴灾区察看、指导。

  5.3.4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镇民政局报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分管领导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5.4新闻报道

  5.4.1报道原则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4.2内容审核

  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发布的救灾新闻,内容涉及人员伤亡、房屋倒塌、作物受灾面积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由镇党政办会同民政办负责审核;涉及水情和旱情的,由水利站负责审核;涉及震情及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由国土所负责审核;涉及疫情和卫生防疫情况的,由镇卫生院负责审核;涉及其它方面内容的,根据部门职责分工,由相关部门负责审核。

  新闻媒体报道灾情和救灾信息,按党委、政府新闻宣传管理渠道归属管理。

  6、应急保障

  6.1资金保障

  (1)镇财政所每年将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增长、物价上涨、农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逐步提高受灾群众的救灾标准。

  (2)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3)必要时申请上级救灾资金支持。

  6.2物资保障

  镇政府救灾部门在灾前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预先签订供货协议,保证受灾时群众的食品和必需的生活用品能够及时供应。

  6.3通讯和信息保障

  (1)加强全县灾害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救灾通讯网络运行正常。

  (2)逐步建立镇民政、水利、国土资源、气象、农业等部门间的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加强信息交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4队伍保障

  (1)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建立健全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6.5社会捐助保障

  (1)完成民政部门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2)加强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建设和管理。

  (3)充分发挥慈善协会、红十字会的作用,协助接收各界捐赠的救灾款物。

  (4)建立救灾捐助表彰制度,创造良好的救灾捐助社会氛围。

  (5)健全对口支援机制。

  6.6安置场所保障

  各村救灾应急预案应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作出规划,可以采取投亲靠友、腾住公房等方式,安置人口较多时可以搭建临时简易庵棚,困难较大时可以向县申请拨给救灾帐篷。

  6.7宣传、培训和演习

  (1)镇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利用各种方式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增强人民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2)民政救灾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救灾工作人员业务培训;不定期向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救灾工作咨询。

  7、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7.1灾后生活救助

  受自然灾害影响,冬令、春荒期间部分受灾群众出现口粮短缺等生活困难时,各村应在全面核查灾情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方案,并组织实施。

  7.1.1灾情调查及报告

  各村每年按规定调查、报告因灾造成的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镇民政部门审核、上报。

  7.1.2救助方案制定

  各村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冬令、春荒救助工作方案,逐级上报。灾情严重,各村救灾确有困难时,应及时申请上级的自然灾害救济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令、春荒期间受灾群众吃饭、穿衣、盖被等基本生活困难,主要是解决口粮。

  7.1.3救助方案实施

  各村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的救助工作。在救助方案实施过程中,应区别情况,统筹安排,确保重点。对有自救能力的,开展互助互济、通过发展生产和组织劳务输出筹措施,增强自救和抗灾能力。对缺粮又缺钱的贫困受灾群众,及时给予政府救济。通过开展社会捐赠、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

  7.2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

  7.2.1工作原则

  群众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工作由镇生产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统筹指导。倒房重建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以工代赈、政策优惠、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等多种途径筹集。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安全适用。

  7.2.2方案制定

  灾情稳定后,镇政府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房台帐,为组织实施重建工作准备基础数据。镇政府根据全镇灾情,制定受灾群众倒房恢复重建的目标、政策和工作方案,向市、县政府申请并安排建房补助资金,帮助灾区受灾群众恢复重建因灾倒房。各村负责制定本辖区群众因灾倒房重建方案。

  7.2.3组织实施

  7.3因灾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

  镇各部门及镇直各单位对因灾害毁坏基础设施的修复项目及时申请立项实施恢复、重建工作。

  7.4市场监管和质量监管

  请求工商、物价、质监等部门做好灾后重建中的建材生产、供应和建筑质量的监管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1)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冰雹、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本预案未加限定所称的“灾害”,均指自然灾害。

  (2)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社会财产损失、农作物损失等。

  (3)冬令期间:指当年12月份到次年2份的3个月时间。

  (4)春荒期间:指3月份到5月份的3个月时间。

  (5)荒情:因灾造成受灾群众在冬令、春荒等时段的基本生活困难情况,主要是口粮和过冬衣被。

  (6)本预案中数字,称“以上”的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奖励与责任

  对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表彰和奖励;对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报批烈士;对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8.3预案的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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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农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

  *******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及时高效有序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上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基本情况

  1、本行政村耕地总面积528.5亩。

  2、现有人口127户,376人,其中常驻人口86户,280人,危房50户,150人,200间;

  3、境内主河流1条,有桥1座;

  二、灾害隐患

  流经本村的河流为我县最大河流的**河,如发生洪涝等自然灾害,需紧急转移安置73户,220人;将造成300亩耕地受灾。

  三、村救灾指挥机构及职责

  指挥机构由村两委会成员及妇联、民兵、共青团负责人组成,指挥中心设在村委会。

  总指挥:

  副指挥:

  成员:

  负责协调有关救灾的各项工作;负责灾害的预警预报、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负责救灾抢险工作;负责灾害隐患点的监测、灾害发生前后安全巡查等工作;负责需转移安置人员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转移安置人员生活保障、抢险物资供应、后勤保障服务、受灾人员生活救助等工作;负责灾后环境、卫生等监测工作。

  四、预警

  1、河流水位分别涨至2米时发布撤离转移信号,域内涉险人员按方案转移。

  2、地质灾害点预警发出后,域内涉险人员按方案转移。

  五、人员转移

  灾害预警发出后,本村共需转移220人。特别是要注意做好以下重点人员的转移:五保户1户1人,低保户19户31人,家中无劳动力的老年人20户30人,另有学生8名。

  六、转移路线

  当预警信号发出后,涉险人员即按指定的路线转移。

  1、需转移安置到乡镇避灾安置场所的,在村公路处集中乘车前往。

  2、需转移安置到村避灾安置场所的,沿村内主要道路自行转移。

  3、分散到村民或朋友家中投亲靠友安置的,自行前往。

  七、避灾安置场所

  1、本村有1个集中安置场所,村避灾安置场所可安置220人。

  2、物资保障。原则上,避灾安置场所根据可容纳人员数量贮藏一定数量的救灾物资;教育受灾群众本人携带一些干粮、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在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将保障物资送到避灾安置场所。

  八、灾后救助

  1、调查了解灾情,填报《因灾倒房花名册》及因灾农作物损失情况统计表;如有因灾死亡、伤病人员,填报《因灾死亡人员花名册》。

  2、及时发放救灾款物。民主评议后,公示需救助的人员名单及数额等,发放后再进行一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如有倒房需重建,帮助开展重建工作。

  九、信息传递

  1、行政命令传递

  县镇村组户(自上而下)

  通过行政命令下达转移安置指令时,一般情况下通过电话、广播、电视、短信、农民信箱等方式进行传递。

  2、临灾紧急转移安置和灾情信息传递及组织指挥:

  户组村镇

  县[户、组、村、镇双方互动,转移安置、灾情总的情况由镇上报到县]

  十、需要落实的几项具体工作

  1、工作手段

  突发性灾害发生后,从灾害原发地向波及的涉险区域发布信息时,受到时间、手段的限制,应采取一些使用起来方便、快捷,传播起来范围较广、容易识别的信号,如敲锣报警等。特别是山村,应落实专人(最好是A、B角两人)负责敲锣。

  灾害发生后,村处于临灾第一线,应快速做出判断,及时组织涉险群众转移。如交通通讯中断,应村自为战,确保安全,同时尽可能在最短时间内把信息报告到镇。镇应根据村的报告,加强领导、指挥、支援。

  2、事前告知

  需要转移安置人员,应事前告知,使用“明白卡”等办法,让这些人员知道到哪里避灾安置。村同时落实责任制,1个村干部负责若干需转移安置人员,联系方式在“明白卡”中表明。

  3、预案演练

  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演练,使所有人员熟悉预案,知晓避灾安置路线、场所及保障须知等。对预案不妥之处,及时进行修改。

  4、减灾宣传

  村避灾安置场所制订规章制度,张挂上墙。采取多种形式,如放置减灾救灾图表、书籍等,开展减灾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自救互救的能力。

  附件:

  1、需转移安置人员名单

  2、*******村救灾应急预案流程图

  20**年6月20日******村村委会

  附件1:需转移安置人员名单

  附件2:******村救灾应急预案流程图

  信息组

  巡逻队

  信息组

  事故上报

  两委会

  抢险队

  巡逻队

  2小时内

  县、镇

  村级组织建立

  掌握灾情

  情况灾情事故

  指挥系统

  基本情况信息

  预警信息评估

  保障组

  信息传递上报

  转移队

  监测组

  为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灾害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上级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我地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分析事故、

  灾后重建工作

  物资后勤保障

  清理现场

  现场处置

  安置场所选点

  人员转移方案

  两委会

  共青团员

  监测组

  农户

  老协会

  妇联

  转移队

  应急分队

  抢险队

篇3:乡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古坪沟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及时、高效、有序的开展村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最大程度地减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上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要求,结合本村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救灾应急预案适用于洪涝、滑坡、风灾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

  二、基本情况

  古坪沟村辖3个村民小组,有102户310人。

  三、启动条件

  参照《国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关于水旱灾害,泥石流、滑坡等恶劣自然灾害启动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结合岔沟村实际情况,村委会确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本应急预案:

  1、造成人员伤亡;

  2、造成建筑倒塌;

  3、需要或可能需要转移安置群众

  四、指挥机构和工作职责

  成立以村总支书记与副支书为主的救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全村的救灾应急工作,生产救灾领导小组组长由村总支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村委会副支书担任,成员由村两委成员、大学生村官及各村民组长组成。

  组长负责整个抗灾救灾工作,传达上级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救灾应急措施,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副组长负责调度人力、财力进行抢险救灾,安置灾民;落实救灾物资发放,保证紧急情况下灾民的民宿需求,组织灾民灾后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

  成员负责协调副组长工作,具体做好包点及自然村报警、转移灾民等工作。

  村民组长负责通知到户,并帮助无自救能力的灾民做好人员及财产的转移工作。

  民兵营长、治保主任负责做好灾区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

  五、应急准备

  发生重大灾害救灾应急工作可分为三个时期:

  第一时期:灾情初期,个别自然村发生大灾时,灾害发生地村民组长及时上报灾情。

  第二时期:当灾情进一步发展时,受灾范围逐步扩大,损失严重,半数自然村发生险情,应及时做好转移准备工作,向党委、政府详细报告灾情。

  第三时期:特大灾害发生后进入紧急状态,此时,村委会应及时启动村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立即召开村生产救灾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全村灾情,研究对策,并报告乡政府,乡社会事务办公室,请求援助。

  六、灾害预警和信息报送

  加强与乡生产救灾指挥部的联动,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和重大险情预警机制。村两委自然灾害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安排专人接受有关信息,并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及时报告上级应急有关部门,向所属区域发布灾害预告。

  七、应急响应

  (一)机构安排

  灾情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已有指挥机构条件,下设四个分组,现场指挥组、特殊群体转移安置组、基本生活保障组、医疗救助组,各分组职责如下:

  1、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当接到灾情预警后,负责全村救灾工作组织领导,并及时掌握,通报灾情。

  2、现场指挥组

  现场指挥组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全村力量,组织开展抢险救灾,解决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和妥善安置和善后工作。

  3、特殊群体转移安置组

  特殊群体转移安置组负责按照预定方案组织青壮年对口帮扶五保户(含孤老人员)、重度残疾人、学校学生等弱势群体紧急转移安置。

  4、基本生活保障组

  基本生活保障组负责紧急转移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确保灾民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饮用水和临时住所。

  5、医疗救助组

  医疗救助组负责紧急转移人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医疗救助工作。

  (二)转移路线

  当预警信号发出后,涉险人员即按指定的路线转移。

  (1)需转移安置到乡镇避灾安置场所的,集中登记后,有交通工具的自行转移,到达后由相关负责人对其进行登记。无交通工具的由村委会集中乘车转移。

  (2)需转移安置到村避灾安置场所的沿村内主要道路自行转移,到安置点后由负责人登记造册。

  (3)分散到村民或朋友家中投亲靠友安置的,自行前往,但要保持与村委会负责人的联系。

  八、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1、灾后救助

  调查了解灾情,填报《因灾倒房花名册》及因灾农作物损失情况统计表;如有因灾死亡、伤病人员,填报《因灾死亡人员花名册》。及时发放救灾款物。民主评议后,公示需救助的人员名单及数额等,发放后再进行一次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恢复重建

  同有关专家进行灾后损失评估、灾民心理干预、组织重建规划等工作。

  丹堡乡古坪沟村委会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篇4: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8)

  穗府办函〔20**〕109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

  《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年6月27日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济工作规定》《广东省社会力量参与救灾促进条例》《广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广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市级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灾害。全面履行职能,把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救助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充分发挥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的指导、协调作用,加强有关单位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协作和配合,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协调有序、配合密切、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工作机制。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实现群众自救、社会参与,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体系

  2.1 市减灾委

  市减灾委为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主任:分管副市长。

  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

  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规划委、住房城乡建设委、交委、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和园林局、卫生计生委、城管委、体育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气象局、应急办、公安消防局、科协、地震局、红十字会。

  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按照市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指导救灾工作新闻发布及宣传报道工作,引导社会舆论。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安排重大防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落实建设资金;协调做好救灾粮食调拨工作,保障粮食市场供应;会同市农业局确保受灾期间粮油市场价格稳定;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局等单位落实冬春救助中以工代赈政策。

  (3)市教育局: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负责对学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演练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指挥灾害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维护灾害现场治安,配合做好受灾地区人员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

  (5)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收集、汇总并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和储备市级灾害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民安置、慰问工作;负责困难群众吃、穿、住等生活救助;申请、分配、管理中央、省下拨以及市配套的救灾款物;指导做好灾后救助和因灾倒塌民房恢复重建工作;承担市减灾委办公室相关职责。

  (6)市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救灾款及时到位。

  (7)市国土规划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核查地质灾害灾情与诱发因素,实时掌握灾情险情动态信息,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灾情、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防范措施和建议;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报送地质灾害灾情信息;指导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规定对灾后重建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给予优先办理,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8)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以及灾后重建设施施工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开展应急避护场所建设。

  (9)市交委:负责组织灾民和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设备的道路运输,组织抢修负责管养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核定管辖交通设施因灾损失情况和损失数据。

  (10)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水务系统的三防工作;组织开展水务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储备防汛抢险救援物资;实施水务灾害的抢险救援;修复毁坏的水利设施;核定水务灾害损失情况和损失数据,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

  (11)市农业局:组织开展农业、海洋、渔业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指导灾后农业恢复生产;核定农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

  (12)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森林防火,森林火灾扑救;组织开展林业病虫害、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防治;核定林业因灾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

  (13)市卫生计生委:做好灾区群众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4)市城管委:负责收集、运输和处理灾后生活废弃物并实施监督管理。

  (15)市体育局:负责提供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应急避护场所;救灾工作需要时,开放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设置的应急避护场所,协助做好接收、安置灾民工作;指导做好市属公共体育场地(馆)防灾减灾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1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知识宣传教育及演练。

  (17)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

  (18)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负责气象灾害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和宣传工作。核定本系统气象灾害损失情况,损失数据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

  (19)市应急办:协助市领导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督促检查落实市领导有关批示和指示。

  (20)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做好消防科普宣传工作,积极参与抢险救灾。

  (21)市科协:负责协调所属学会防灾减灾救灾科技服务活动;组织所属学会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

  (22)市地震局:负责开展地震灾害的监测及趋势分析;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和演练;协助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并同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市民政局);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

  (23)市红十字会:负责在救灾救助中组织志愿者和社会力量,依法开展救灾募捐和灾害救助活动;参与救灾、抢救伤病员和灾后重建。

  2.2 市减灾委办公室

  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市减灾委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拟订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政策;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指导灾情核查和统一上报、发布;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灾民、灾民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及受灾群众生活救助;指导救灾物资储备;组织、指导救灾捐赠;会同有关单位拟订防灾减灾救灾规划。

  2.3 区减灾委

  各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组织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有关单位进行指导。

  2.4 专家组

  市减灾委设立专家组,对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灾情评估和灾后救助等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3 预警处置

  3.1 预警预报

  国土规划、水务、农业(海洋)、林业、地震、气象等单位要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灾害预警信息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国土规划委负责)、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市水务局负责)、农作物重大生物灾害、海洋灾害预警信息(市农业局负责)、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地震局负责)、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气象局负责)等。

  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3.2 预警响应

  市减灾委办公室根据相关部门发布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结合实际情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及时启动预警响应,提前采取应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指导各区民政部门提前做好群众转移安置、调运救灾物资和开放应急避护场所等防灾救灾各项准备工作。

  (4)及时向市政府、市减灾委报告,向市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5)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应急救灾准备工作。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市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应急响应

  按照自然灾害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4个等级。

  4.1 Ⅰ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万间或7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5%以上,或50万人以上。

  4.1.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主任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4.1.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市减灾委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市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公安机关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

  (6)市发展改革委、农业局等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市水务局指导灾区水利设施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镇村应急供水工作。市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市委宣传部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8)市民政部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市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市民政局、受灾区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市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2 Ⅱ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20人以上、3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或4000户以上、7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20%以上,或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4.2.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4.2.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组及有关受灾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减灾委副主任或民政部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市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必要时,市减灾委专家组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市委宣传部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

  (7)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市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 Ⅲ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或2000户以上、4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5%以上,或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4.3.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4.3.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民政部门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Ⅳ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含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要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以上、5000间以下,或1000户以上、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业人口10%以上,或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4.4.2 启动程序

  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决定,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响应的命令。

  4.4.3 响应措施

  市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全市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市民政局、财政局及时下拨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市民政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5)市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响应终止

  灾情稳定,救助应急工作结束,经评估短期内灾害影响不再扩大或已减轻,市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市减灾委相应领导决定。

  5 信息报告和发布

  5.1 信息报告

  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收集和提供灾害发生、发展、损失以及防御等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减灾委。

  市、区民政部门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及部门间共享工作。

  5.2 信息发布

  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或民政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区以上人民政府或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要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信息发布要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灾后处置

  6.1 灾情评估

  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以上自然灾害,市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稳定后,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和专家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综合会商等方式核定灾情。

  6.2 过渡期生活救助

  (1)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区民政部门按照“无住房、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核定标准确定过渡期需政府救助对象,填写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一览表报送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市级救助资金,对符合过渡期救助条件的受灾群众给予生活救助。

  (3)市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3 冬春救助

  (1)区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灾区群众的生活情况,核查生活困难的灾民,确定冬春需政府救助对象,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于10月15日以前报市民政局。

  (2)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市级救助资金,为生活困难的受灾群众提供御寒物资、粮食等基本生活救助。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1)因灾倒损住房的恢复重建工作由灾害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房屋重建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考虑防灾减灾因素。

  (2)恢复重建要充分尊重灾区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

  (3)市民政局、财政局按照市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下拨(或联合行文向省民政厅、财政厅申请)重建补助资金。

  (4)倒损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

  (5)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测绘地信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相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专业和技术优势,统筹利用社会资源,积极帮助灾区群众做好基础设施、倒损住房修缮和重建等工作。

  (7)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应急保障

  7.1 资金保障

  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等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规定,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区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市、区两级救灾资金分担机制。

  (1)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灾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

  (2)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市和区财政安排的预备资金要重点用于灾民的生活救助。

  7.2 物资保障

  (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的要求,建立健全市救灾物资储备中心和各区救灾物资储备仓库,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仓库,对所储备的救灾物资和储备仓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2)各级救灾物资储备仓库要按照救灾物资储备工作要求,储备救灾所需物资,并根据救灾物资消耗、变质、过期等情况,及时补充储备相应救灾物资。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代储制度,对容易过期变质的救灾物资,应与供应商(厂)家签订紧急供货协议,保证救灾工作的需要。

  (4)编制和完善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和救灾物资代储商家名录,完善救灾物资应急采购、更新、紧急调运等工作制度。

  (5)市、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家庭储备基本的救灾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7.3 人力保障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4 通信保障

  通信运营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保障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信息渠道畅通,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通信畅通。

  7.5 交通保障

  要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运输保障体系、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机制和应急救助“绿色通道”机制,实现全市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铁路、公路、民航、水运等部门做好灾区救灾和受灾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装备和设备的优先运输。

  7.6 设施保障

  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辖区人口密度、分布以及城市规模等情况,充分利用学校、礼堂、广场、公园、体育文艺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护场所,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物资,用于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

  7.7 动员保障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街(镇)、村(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制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演练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本预案应急演练。

  8.2 宣教培训

  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协调开展全市性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和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临灾自救互救能力。积极引导社会组织针对基层社区特点和居民群众实际需求,以群众喜闻乐见、寓教于乐、互动参与的方式,多渠道、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活动,增强群众灾害防范意识。

  8.3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以及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有关责任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 预案管理

  (1)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本预案中的“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雷电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赤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3)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组织修订,实施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可径向市民政局反映。

  (4)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

  (5)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穗府办〔20**〕67号)同时废止。

篇5: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湖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简本)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预案旨在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发生的洪涝、干旱灾害和暴雨(雪)、冰雹、大风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充分依靠和发挥军队、武警部队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群众,充分发挥民兵、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2.1全省范围内或者局部地区,一次自然灾害过程造成的人员死亡、紧急转移安置灾民、倒损房屋达到一定标准;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部决定启用民垸行洪或分蓄洪区蓄洪,转移安置灾民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启动本预案。

  2.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遭受威胁,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3省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可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挥体系

  3.1省政府设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2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民政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厅长兼任副主任;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成员单位派联络员参加指挥部办公室工作。

  3.3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灾害种类和救灾工作实际需要,可临时设置综合协调、灾情评估、预测预报、人员抢救、医疗救护、交通运输、转移安置、通信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社会治安、救灾捐赠、宣传报导等工作组,作为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应急办事机构。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在积极争取中央支持的同时,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每年根据救灾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预算,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和灾区恢复重建。

  省和市、州、县政府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并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省和各市、州、县财政安排的预备费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和灾区恢复重建。

  4.2物资准备

  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各级储备库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救灾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等,由民政、粮食、供销、红十字会等部门结合各自救灾职责进行储备和筹集。

  省级救灾物资储备主要包括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等。市、州、县级救灾储备物资,除省下放地方管理的救灾帐篷外,以衣、被、粮、油等生活物资为重点。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和救灾物资快速运输制度。

  4.3通讯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以省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为基础,建立省、市(州)、县三级救灾通讯网络,确保省和各市、州、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以民政厅救灾辅助决策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4救灾装备准备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省民政厅及各市、州、县民政局配备救灾必需的交通、通讯、计算机、摄像(录像)机等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加强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建立专业与非专业相结合的紧急救援队伍,建立健全专家队伍及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培育和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4.6社会动员准备

  建立和完善救灾物资社会动员机制和社会捐助机制。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开展减灾进社区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省每年组织1-2次市、州、县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市、州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及乡镇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救灾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组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气象、水利、地震、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等部门及时向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通报预警信息。

  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做出灾情预警,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州、县通报。

  省和有关市、州、县根据灾情预警做好应急准备、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必要时应提前启动应急预案。

  5.2灾害信息共享

  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并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

  5.3灾情信息管理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灾情信息报送实行初报、续报和核报制度。对一般性灾害,实行县(市)、市(州)、省逐级上报制度。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市)同时上报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和民政部。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市(州)、县三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灾情稳定后,采取部门会商核定或专家小组评估核定灾情。县级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当地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市(州)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依次设定四个响应等级。响应等级据灾情相应启动,视灾情发展、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响应等级。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应急需要,履行本部门的职责。

  6.1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一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一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统一领导、组织救灾工作。

  (1)省委、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2)指挥长主持会商会议,决定灾区救灾的重大事项。

  (3)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办事机构联合办公,进入24小时应急状态。

  (4)灾情发生12小时内,省委、省政府领导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赴灾区指导救灾工作。

  (5)有关成员单位每日12时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次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7)积极申请国家救灾支持,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8)省民政厅全部动员,全力以赴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9)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

  6.2I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二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二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指挥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政府向灾区发慰问电。

  (2)指挥长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会商会;各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组成相应的工作组进入救灾应急状态,并展开工作。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政府领导带领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指导救灾工作;省民政厅协调有关部门,派出由厅级领导带队的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灾区政府转移安置灾民,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实行联合办公,统一组织开展救灾工作。

  (5)紧急调拨救灾款物,并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使用。

  (6)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7)省政府组织开展全省救灾捐赠活动。

  6.3III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三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三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副指挥长兼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2)省民政厅有关处室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厅厅级领导带队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灾情信息。

  (6)开展救灾捐赠。

  6.4IV级响应

  灾害损失情况达到四级响应指标后,按程序启动四级响应。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2)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办公室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省民政厅派出由处级干部带队的救灾现场协调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掌握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4)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5)收集、评估、报告、发布灾情信息

  6.5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省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或办公室决定终止响应。

  6.6紧急应急措施

  在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交通管制,统一发放和分配灾民基本生活必需的食品、药品,征用房屋、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等紧急应急措施;灾区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对应急救助过程中产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事后按有关法律和文件规定予以归还,造成损坏或无法归还的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

  6.7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正确导向的原则。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等形式。

  公开发布的信息,根据信息内容由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省民政厅统一发布。地方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灾区民政部门统一审核发布,其中水旱灾情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民政部门审核发布。

  6.8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需启动本预案响应程序的,参照本预案响应等级指标实行应急响应。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1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逐级上报省民政厅备案。

  重大灾害发生后,省民政厅会同市、州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对农作物损失、灾民住房倒损和公共基础设施损毁情况进行评估,全面核查灾情。并根据全省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案,明确恢复重建的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等具体措施。

  省政府根据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的请款报告,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发展改革、民政、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福利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讯、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牺牲人员需追认为烈士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地方民政部门或部队系统办理。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2本预案由省民政厅制订,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8.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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