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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队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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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队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晋州市发达运输队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制定部门: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批准人:

  发布日期:

  20**.1.1

  实施日期:

  20**.1.1

  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及奖惩制度

  一、目的

  为了进一步促进晋州市发达运输队安全生产的责任意识,确保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做到责任分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安全生产工作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的管理机制,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实现安全生产的目标,根据奖励先进、惩罚落后的机制,依据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定期考核。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及奖惩管理工作。

  三、编制依据和术语

  3.1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

  (5)《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细则》

  3.2术语

  本制度不涉及相关术语。

  四、职责

  (1)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领导的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

  (2)公司专职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及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制考核由安全科负责,考核结果报告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五、详细规定

  5.1基本原则

  (1)对认真履行职责,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应急救援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奖励。

  (2)对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部门和个人,要予以批评教育,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而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并带来恶劣的影响、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5.2考核形式

  (1)公司成立安全生产责任考核领导小组,采用现场检查、记录资料查阅、相关人员评议、平时统计汇总等方法,按公司分工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责任考核。

  (2)考核评定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量化考核。

  (3)从业人员每年进行两次考核,考核周期分别为每年1-6月,7-12月。考核结束次月的10日以前奖惩兑现。

  5.3考核标准

  (1)各级领导、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逐项做好落实工作,把安全生产责任切实落实到位,确保不发生因责任制不落实而造成的事故。

  (2)在责任制的考核上,采用百分制的形式,每项责任制的每一条款所占分数为一百分除以条款数量。若发生重大事故,则对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退出考核。

  (3)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按照安全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实现情况逐条评分,各条得分合计为总分,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总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良好;总分在75分(含75分)以上为合格;总分在75分以下为不合格。评分细则见《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表》。

  5.4奖励规定

  (1)在安全生产活动中,有下列表现的个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1)避免重大责任事故的直接立功者;

  2)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安全措施有重大缺陷的,并及时上报,从而防止事故发生的立功者;

  3)在紧急情况下,做到迅速、果断、正确,从而避免或减少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立功者;

  4)发现他人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及时劝阻制止,从而避免可能发生的事故者;

  (2)一次性嘉奖,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核实验证,报公司经理审查确定后,通报表扬或以物质奖励。

  (3)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先进部门和先进个人,并给予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2)能及时的举办各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员工的风险辨识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

  3)能认真组织安全检查,对事故隐患,职业危害能及时整改。

  4)本年度未发生重伤以上责任事故。

  (4)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总结,在总结的基础上,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经公司经理审批后,通报表扬,并给予物质奖励。

  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基本条件:

  1)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不安全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4)在安全操作、安全防护方面,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明显效果。

  5)本年度未发生任何交通事故。

  5.4处罚规定

  (1)在安全生产中,不能认真履行职责,有下列表现的,给予警告或处罚。

  1)工作中马虎草率,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

  2)对违章违纪行为,不接受检查批评或无理取闹的;

  3)无证从事运输作业的或指派者;

  4)未按规定组织安全活动或无故不参加安全活动的;

  5)接到隐患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及时的责任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对于无故不进行整改的;

  6)不按规定报告交通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罚部门责任人;

  7)擅自拆除或改动车辆动态监控装置的;

  (2)违规操作发生的事故处罚

  1)管理人员违规指挥造成事故的,应承担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总额20-50%的经济责任。

  2)驾驶人员不听从按规定违反操作规程的,处以50-100元罚款。

  3)擅自违规操作造成事故的,当事人应承担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总额50-100%的经济责任。

  (3)对上述行为的责任人,要求其进行纠正并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100—200元的罚款、警告批评。对连续被处罚三次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处罚,直至辞退。

  (4)对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的安全处罚。

  1)发生交通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其补报外,对事故责任部门负责人按安全生产规定处理。

  2)发生交通事故,责任部门未能按“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议,对部门责任人按安全生产法规定处理。

  3)对交通事故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5)安全管理主要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给予50~200元的处罚,有直接责任或情节严重造成事故,同时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1)岗位管辖范围内各项安全检查不到位,记录不完整。

  2)隐患整改不及时,防范措施不得力,未对危险场所或操作提供安全操作规程。

  3)对违章作业现象不及时制止,对当事人不及时进行安全教育(查现场记录)。

  4)隐瞒事故或不按事故报告程序及时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未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

  5)安全培训不到位。

  (6)驾驶员及员工(含有违章行为的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造成事故的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1)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中违纪违规。

  2)安全检查或交接班制度执行不严,无完整记录。

  3)伪造交接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记录。

  4)明显违章,重复违章或后果严重(含可能的后果)时,可加重处罚力度。

  5)为签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年终对照考核兑现。

  (7)有下列行为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并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接受安技科的管理和监督,自行其事。

  2)对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

  (8)罚款处理,由安全科报公司经理审批,其经济处罚单交财务部扣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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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与奖惩办法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调动公司管理人员和驾驶员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强化公司内惩处违章违规行为,建立高效的激励机制,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确保乘客和从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此制度。

  一、公司负责落实交通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及新增安全目标任务。每年度公司经理分别与有关人员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并负责进行考核。

  二、公司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签约目标责任科室负责将安全目标考核等安全专项目标逐项落实,责任到人。年终对责任人进行全面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三、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内容

  1、考核贯彻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驾驶员和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紧急状态应急预案的建立和完善;

  2、考核营运过程中车辆违章及事故次数和人员伤亡等情况。

五、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主要程序

  1、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并将结果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公司;

  2、考核采取100分为优,85分以上为良,85-60分为合格。当年发生一次交通事故,一律作为不合格。

  3、公司安委会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考核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优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5、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对其进行安全告诫并将通过宣传栏通报批评并对该驾驶员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运营工作。

  6、考核不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复训,复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从事安全管理工作。

六、奖励细则

  1、在一个考核月内无任何交通违法、违章行为,无投诉、无事故,按时缴纳公司车辆的各种款项,按时参加公司学习、培训可获得每车100元的考核奖励。

  2、在一个考核年度内,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的驾驶员在年底可参与公司年度优秀驾驶员的评选,优秀的驾驶员奖励500元,考核为良的驾驶员奖励200元;

  3、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作英勇斗争,保护国家、企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被新闻媒体报道表彰的,公司奖励300元,被市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

  4、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为乘客排忧解难,受到乘客赠送锦旗或表扬信的,每次奖励50元。

  5、驾驶员在营运服务中,为乘客排忧解难,受到新闻媒体表彰并见报的,每次奖励100元。

  6、对一贯坚持优质服务,为企业赢得荣誉的、被上级授予市级优秀驾驶员的荣誉称号,公司奖励500元。被授予省级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1000元,被授予全国优秀驾驶员荣誉称号的,公司奖励2000元。

七、处罚细则

  1、交通违章驾驶员在接到交通违章通知书后,一周内必须到交管部门接受处罚,将处罚单交回公司存档。违者由安全科科长当面提出告诫,其行为记入劣迹档案并作为年终安全生产评比一票否决依据。每年度驾驶员营运过程中有交通违章行为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违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违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违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2、每年度驾驶员未按时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安全学习、会议、培训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参加公司处以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参加公司处以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参加公司处以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3、驾驶员未按期对车辆及装置进行各级维护保养及检测审验工作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按期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按期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按期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4、驾驶员未配合公司进行回场检查及路检路查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第一次未配合公司处予50元违约金;

  (2)、第二次未配合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三次未配合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并由公司提出书面告诫。

  5、驾驶员违反GPS操作规程的,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处违约金如下:

  (1)、私自改变线路造成GPS不能正常运行,公司处予200元违约金;

  (2)、私自遮挡车内监控设施的,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3)、无故报警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导致严重后果处予500元违约金;

  (4)、GPS发生故障,公司通知维护,超过2个工作日未维护公司处予100元违约金。

  6、在一个考核年度内,被进行书面告诫经教育后未整改或被2次告诫的驾驶员一律解除劳动关系。

  7、为了加强对事故处理的完善性,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营运过程中驾驶员发生有责交通事故的处罚如下:

  (1)、事故责任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必须一小时内与公司取得联系,未在规定时效内向公司上报事故情况的处以200元违约金。若因驾驶员原因未及时上报或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予以重处,直至解除合同关系。

  (2)、为降低事故率,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特制订以下交通责任事故处罚细则:

  a、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b、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c、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元违约金,停班学习一天,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d、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e、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2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f、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4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g、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5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h、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伤人,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扣除当月安全奖并对驾驶员处以1000元违约金、停班一天学习、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i、驾驶员交通肇事有责致一人死亡,一律开除并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按事故本车保险公司定损金额15%赔偿车辆加速减值费。

  j、因违规违法行为造成交通事故或其他安全责任事故或因车辆的保修质量、技术检验等原因引起的所有安全事故,除按以上处罚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其经济处罚和其他刑事、民事责任在内的全部责任外,若造成公司停业整顿,还要承担公司及其他出租车驾驶员的一切相关损失;同时,视其情节轻重,还要接受公司的教育及处罚;一般责任事故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1-1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或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10-20天,运营任务照常交纳,若造成特大交通事故的,按公司规定强制停运并学习一个月,运营任务照常交纳,同时公司有权单方终止劳动关系。

  k、公司设立公告栏,对事故车辆,事故责任人提出公示,让事故责任人写下保证书并复训经复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一年内再次发生有责交通事故将解除合同关系。

八、安全生产优秀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4、本年度无投诉。

九、安全生产良好驾驶员评比细则

  1、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各项制度;

  2、本年度无交通事故;

  3、本年度无交通违章;

  4、本年度有投诉,但投诉不成立;

  5、有好人好事记录。

篇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奖惩考核制度

  一、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一)加强基层和基础工作,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努力减少一般事故,全力扼制重大事故,坚决、杜绝特大事故。各类事故的死亡人数控制在县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以内。

  (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1.认真贯彻各级安全生产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对各村、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进行安排部署,做到各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总结,并按要求将落实情况上报乡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单位工作计划。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制定各村、相关单位安全生产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分解到各村和相关单位,并督促村和各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3.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会议,由乡主要领导召集各村、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分析安全生产形势,通报安全生产情况,布置、督促、检查防范重特大事故工作。对重大事项要做出决定,并严格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4.继续深化烟花爆竹、道路交通、人员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农机、食品、危险化学品、森林防火等行业或领域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各项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加强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5.强化社会监督,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对举报事项进行登记、核实,做出相应处理。建立奖励制度。

  6.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协调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

  “11·9消防宣传日”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在中小学生中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青少年在道路交通、消防等方面的识灾和防灾能力。

  二、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形式

  (一)乡人民政府将20**年全乡安全生产目标分解到各村、相关单位,实行层层负责制。各村“两委”班子、相关单位正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二)我乡20**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颁发至各村及安委会成员单位。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村、单位重要负责人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责任人。

  三、考核范围

  20**年由乡人民政府颁发“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的各村、相关单位。

  四、考核标准

  (一)考核期: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考核内容:

  按照2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发。

  (三)评定档次:

  将安全工作分为先进、合格、不合格;具体标准参见考核细则。

  五、组织实施

  (一)抽调乡各主管部门负责人成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

  (二)考核程序

  1、由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小组对考核范围内各村、相关单位按照乡政府颁发的20**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各村、相关单位汇报、查看安全管理档案、抽查各村、相关单位的方式进行。

  2、考核领导小组对各村、相关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按考核细则标准打分汇总,并形成考核评定的初步意见。

  3、考核领导小组将考核评定初步意见报乡政府研究决定。

  六、奖惩

  (一)芗溪乡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奖惩制度,考核结果在全乡通报。

  (二)获得安全生产先进村、单位的,由芗溪乡人民政府颁发“20**年度芗溪乡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奖牌。

  (三)对经考核为安全生产不合格的村、相关单位,予以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根据《芗溪乡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暂行规定》实行一票否决,追究责任。

篇4:工程局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办法

  安全生产考核及奖惩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中交第二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局”)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绩效,调动全体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积极性,严惩安全生产违纪、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瞒报谎报事故行为查处办法》、《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中交股份安全环保考核办法》及《关于印发》等法规、制度精神,结合局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子公司、分公司、事业部(以下简称

  “局属各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奖罚及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奖励,不包含责任追究。

  第二章

  考核

  第三条

  安全生产考核每一自然年为一个考核期,考核结果是安全生产奖惩的依据,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挂钩。

  第四条

  安全生产考核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定量控制指标考核和安全生产管理综合评价指标考核两部分。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定量控制指标考核

  局安委会每年年初下达对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定量控制指标,定量控制指标在各单位经营责任书内载明,定量控制指标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职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率;

  二、企业职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伤率;

  三、杜绝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杜绝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五、杜绝因勘察、设计、监理过失而承担责任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杜绝重大环境责任事故。

  第六条

  考核期内各项安全环保控制指标必须符合要求,如有任一项未达要求,安全环保定量控制考核视为不合格。

  第七条

  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

  在年度安全生产定量控制指标考核通过的情况下,再进行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打分,考核分数按《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表》(附件)所列标准进行计算。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考核机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情况。

  二、规章制度:主要考核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操作规程等是否健全;

  三、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主要考核是否建立安全投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隐患整改、教育培训、工伤保险等安全费用落实情况;

  四、教育培训:主要考核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落实情况,员工安全教育、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覆盖情况及其持证上岗情况;

  五、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处理:主要考核定期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控制、事故处理情况。

  六、危险源管理:主要考核危险源识别及监控、管理情况;

  第八条

  安全环保管理综合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分数按附表所列内容及标准进行计算,各项分值为整数值,考核项目扣分最多不超过该项的分值。考评分数低于70分则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第九条

  综合评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另处以10万元罚款

  第十条考核程序

  一、每个考核期末,被考核单位根据本办法自行考评计分,填报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表,经本单位主要领导签认后,于次年1月底前报局安委会办公室。

  二、局安委会办公室根据各单位安全管理、安全检查、事故统计、事故处理、年终总结等相关材料,对各单位自行考评情况进行复核后,提请局安委会审议。

  三、局安委会负责审议考核意见,审定安全生产考核分数,局考核部门据此对各单位年度经营业绩进行确定。

  第三章奖励

  第十一条奖励是指对局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奖励范围及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局属单位年度安全定量控制和综合评价考核得分均在90分(含)以上者,经局安委会评选出不超过三家的优秀企业授予“中交二公局**年度平安企业”,并各奖励20万元,用于奖励本单位主要相关人员。

  二、为鼓励对企业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局每年评选不超过20名“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人奖励5000元。

  三、各单位应对下列人员酌情予以奖励:

  (一)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功人员;

  (二)应急救援工作有突出表现、有效减小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

  (三)为企业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处罚是指对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进行的经济处罚。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员,各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安全事故责任按《中交二公局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规定》追究。

  第十四条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中交股份和局规章制度,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万元罚款,有多项不符合的累计处罚。

  一、未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二、未按规定设置或明确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

  三、未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和正确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五、未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

  六、未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七、存在违法分包、转包行为,或所使用船机设备、人员证照不齐的。

  八、被地方或行业主管部门、业主或监理有关安全生产方面通报,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追加罚款5万元。

  九、在OA系统中年累计2次未及时录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和未及时上报安全生产月、季、年报的。

  第十五条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一般事故,每起事故罚款10万元,同时每死亡1人罚款4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0.5万元。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每起事故罚款20万元,同时每死亡1人罚款5万元,每重伤1人罚款1万元。

  三、重大及以上事故按国家有关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因勘察、设计、监理、建设管理等过失而承担责任的生产安全事故,对责任单位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一般事故,每起事故罚款10万元。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每起事故罚款20万元。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或影响事故正常调查的单位,按以下标准罚款。

  一、事故发生后,存在迟报、漏报行为的,另处以10万元罚款。

  二、事故发生后,存在谎报和瞒报行为的,另处以20万元罚款。

  三、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阻碍调查的,另处以20万元罚款。

  四、考核年度内,多次发生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行为或影响事故正常调查的,自第二次起,每次罚款额度为该类情况前次罚款额度的200%。

  第五章安全生产奖罚资金管理及奖罚程序

  第十八条局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每季度向安委会提出对上季度的处罚方案,由局安委会讨论研究后,正式下发处罚决定。受处罚单位应在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30日内,将全部处罚款全额上缴至局财务管理处。

  第十九条罚款资金由局财务管理处统一按营业外收入管理,并严格按照局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并经局安委会研究同意或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批的用款项目计划执行,专款用于安全生产奖励、处罚以及安全卫生教育、安全措施和安全监督管理等项目。

  第二十条

  每年1月底,局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向安委会提出上年度安全生产奖励方案,由局安委会讨论研究后,正式下发奖励决定。

  第二十一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依据本办法,据实制定安全生产奖励、处罚等项目费用使用计划,报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审批后列支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分级见《中交二公局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或局安委会早于事故单位掌握事故信息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局安委会或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查证属实的,或上级主管部门早于局安委会掌握事故信息的,属于瞒报。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以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结案报告为准;无结案报告时,以局内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结论为依据。

  第二十五条

  事故单位在考核期内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且已获得安全生产奖励的,局安委会要追回对其的奖励。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安委会负责解释,自20**年4月1日起实施。

  附表:

  安全管理综合评价考核表

  序号

  评价考核内容

  评价考核细目

  标准分

  考核

  得分

  备注

  1安全生产责任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以公司法人(或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并制定相关的工作制度。

  0-3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规定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有效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0-3

  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以及履行工作职责的情况。

  0-4

  全面分解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按照规定落实考核奖惩的情况。

  0-5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

  建立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管理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操作技术规程,并持续不断完善改进。

  0-10

  建立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制度及执行的情况。

  0-4

  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管理情况。

  0-6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按照规定提取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专款专用,以及资金投入后的效果。

  0-10

  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使用情况。

  0-5

  安全教育和培训

  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制订及实施情况。

  0-6

  各类人员(含各级领导)整体安全防护意识的提高情况。

  0-3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工上岗持证率(指安全作业合格证或资格证,应达到100%)的情况。

  0-6

  5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

  坚持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的情况。

  0-5

  结合安全生产检查,针对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综合治理的情况。

  0-8

  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结案率应达到100%)。

  0-7

  6

  危险源及重大危险源管理

  根据危险源识别及评价程序文件规定,对本单位存在的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划分及分类实施监控管理的情况。

  0-10

  对危险源或重大危险源进行更新、检查、记录,制定应急预案,保持动态管理的情况。

  0-5

  合计

  100

  考核部门负责人:

  考核时间:

  主管局领导:

篇5:工厂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工厂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制度

  为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做的更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奖惩分明、职责到位。为此,特制定本制度。

  1、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进行监督考核,实施奖惩。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承担领导责任,企业经理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2、凡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表彰或奖励。

  ①及时发现、防止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发生或在抢险救灾中成绩突出者;

  ②一贯忠于职守,热爱安全生产工作,并做出一定贡献者;

  ③检举、揭发、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重要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或抓获违法犯罪分子者。

  3、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发现下列行为者给予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①重点要害部门发现不安全隐患,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提出而不整改的;

  ②违反企业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

  ③在禁火区内吸烟或将烟头扔在禁火区内的;

  ④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内违章明火作业者;

  ⑤损坏、挪用消防栓、消防器材,在消防通道上堆放物品、经通知不及时改正的;

  ⑥所在企业发生火险、火灾或其他治安灾害事故的;

  ⑦职工违法受到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治安裁决的;

  ⑧参与赌博者;

  ⑨知情不报,包庇违法犯罪分子,对发生的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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