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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1981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保险合同: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为提高_________地区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防范能力,促进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事业的发展,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在征得被保险人同意的情况下,本协议可作为乙方与其被保险人签订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的补充说明,与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合作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为甲方的团体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适用条款为_________《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二、合作方式

  1、在坚持自愿投保的前提下,甲方向其会员推荐乙方作为办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2、甲方向乙方提供其全部会员的有关资料。具体保险业务(承保、理赔)由乙方直接与甲方的会员办理,必要时可由甲方出面协调。

  3、保险合同双方就保险赔偿事宜产生争议时,可委托甲方进行调解,调解结果对保险合同的双方具有约束力。如调解不能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双方可提起仲裁或诉讼。

  三、保险合同内容说明

  (一)除本协议特别约定的事项外,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限额、保险费计收等方面内容,均按已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的《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条款》,《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费率规章》办理。

  (二)关于追溯期问题

  1、追溯期连续投保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5年。

  2、首次投保的业务,在补交以前年度保险费后可给予追溯期。补交的年份最长不超过3年。在最初连续投保的5个年度内,其追溯期均可扩展至补交保险费的最早年度。

  3、投保人中断保险后重新投保,在补交中断期间的保险费后可按最长不超过5年的原则确定追溯期,乙方对中断期间签发的业务承担保险责任,但对中断期间已获悉发生的过失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乙方不承但赔偿责任。

  4、本协议签定之前,已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的会计师事务所,如改在乙方投保,已投保年份视同在乙方投保,追溯期连续计算,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三)保险条款中有关词语的解释:

  1、被保险人:指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

  2、被保险人的注册会计师:指被保险人正式聘用的注册会计师。

  3、委托人:指与被保险人签有审计业务约定书,委托被保险人为其办理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单位或个人。

  4、利害关系人:指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有权使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的使用人。

  5、失真:指验资、审计报告具有重大遗漏,或验资、审计结果虚假失实。

  6、在追溯期或保险期内完成验资、审计的业务:指验资报告日、审计报告日在保险合同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并已列入投保业务清单的验资、审计业务。

  7、非职业行为:被保险人或其注册会计师以普通民事主体身份所实施的与其法定职责无关的任何行为,如交通肇事、购置办公用品、租赁房屋以及与职责无关的民事侵权行为等。

  8、私自接受委托业务:指注册会计师所接受的业务未经过被保险人登记、认可,或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兼职所接受的业务。

  9、协议约定的责任:本条款中协议所约定的责任指被保险人与委托人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超出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民事责任。

  10、首次索赔:委托方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于追溯期内所完成的业务提出索赔,第一次提出索赔的时间必须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予以负责。对于起保日期之前,被保险人已就某项业务接到索赔,视为保险期限开始之前索赔已提出,即使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又因此项业务接到索赔,保险人不予赔偿。

  11、他人冒用被保险人的名义执业: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机构或个人,冒用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签订劳动合同人的名义执行业务,因被保险人对此项业务没有保险利益,保险人不予负责。

  12、过失与故意:本条款中的疏忽与过失均指过失。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四、保险服务

  (一)全过程服务:乙方应积极与甲方的会员进行业务合作。乙方做到具体业务专人负责,承保前设计承保方案,承保后定期回访。保险期限内,与被保险人保持密切联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全过程的保险服务。

  (二)理赔服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索赔单证齐全,保险合同双方就赔款金额达成一致的,保险人在7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如单证不齐,但保险责任明确,损害事实清楚,保险人可预付部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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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旅游顾问公司保险合作协议书格式

  旅游顾问公司保险合作协议书格式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

  承保方案

  1.保额:rmb___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_______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

  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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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

  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

  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

  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被保险人人名清单

  ┌──┬──┬────┬───┬───────┬────┐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保险卡号│

  │注意:│

  │1.本人名清单所填选项必须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记录一致,如有差错,__将不负责理赔。

  │2.受益人如不填视为法定继承人。

  附件二:保险确认单

  尊敬的客户:

  为感谢您一直以来对__酒店预订网的信任和支持,我公司特别为您准备了为期_年的免费交通意外保险,为您的出行提供无忧的保障计划。“__卡“是一种专为广大旅游出差人士而量身定做的低保费高保障的综合人身意外保险产品,由__承保。

  请您详细填写以下表格,并于两周内寄回我公司,我们将把__卡发送给您。

  祝您平安,健康,快乐!

  __有限公司

  │会员姓名│

  │身份证号│

  │卡号│

  │通信地址│

  │保险金额│a:汽车人身意外保障--保额:_万

  │b:火车,轮船人身意外保障--保额:_万

  │c:航空人身意外保障(包括国际、国内航班)--

  │保额:_万

  │保险期间│

  _年

  │身故│□

  如不填视为

  │与被保险│

  │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人关系

  被保险人签字

  邮寄

  联系电话:

  │注:对上述保险责任的承担以__保险公司《__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年_月核准)为准││。

  附件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年11月核准)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3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上3类风险的,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任一类风险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3类风险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其中:a类风险:人民币10000元;b类风险:人民币**0元;c类风险:人民币50000元。

  二、每一被保险人无论持有几份本保险,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人有关规定为限,对超过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不予负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三、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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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七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等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须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七)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保险费收据;

  (三)解除合同申请书;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释义

  保险人:指_________保险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90%n/12,其中n为未经过月数,不足月部分不计。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篇3:旅游涉外饭店保险合作协议

  旅游涉外饭店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是我国国内规模大、以旅游涉外饭店为主体,依照国际标准为海内外客商提供高水准商务旅游服务的大型现代化旅游顾问公司,为了提高其在同业中的竞争力,体现乙方完善的服务体系和人性化经营理念,甲方为乙方的会员客户依据其积分提供相应的交通意外保险,经双方协商,签订此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合作方式

  乙方作为投保人为其优质客户投保甲方《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核准)。

  优质客户是指一年之内累计积分达到_________分的客户。

  第二条承保方案

  1.保额:rmb_________元(综合)。(未成年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额以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为准)

  2.保费:rmb_________元/份。

  3.保险期间:1年。

  4.每一被保险人限投一份本保险,超出部分,甲方不承担保险责任。

  5.在一个保险期间内,客户增加的积分每达到_________分,乙方为其继续投保下一个年度本保险1份。

  第三条承保流程

  1.乙方随时整理其客户资源,收集客户资料,寄送保险确认书。

  2.每月20日乙方向甲方提供加盖公章的优质客户人名清单(附件1)打印稿及电子版各一份及保险确认书(附件2)和团体投保单,同时缴纳保费。

  3.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投保资料制作团体保险单及出具保险卡,交由乙方寄发被保险人。

  4.每一期被保险人的起保日期相同,甲方于收齐投保资料和保费的次月1日起承担保险责任。

  5.被保险人出险后5日内,由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通知甲方(24小时热线电话_________),申请理赔。具体参见《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3)。

  第四条保险确认书须由被保险人填写并在被保险人签字栏签字(未成年人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签字)。

  第五条在本协议书签字并盖章生效后,如双方的任何一方有终止本协议书的要求,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后终止。

  第六条如乙方提供的客户投保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甲方不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的次日零时起生效。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以《_________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为准。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附件一:被保险人人名清单

  │序号│姓名│身份证号│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保险卡号│

  │注意:│

  │1.本人名清单所填选项必须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记录一

  │致,如有差错,__将不负责理赔。

  │2.受益人如不填视为法定继承人。

  附件二:保险确认单

  │尊敬的客户:

  为感谢您一直以来对__酒店预订网的信任和支持,我公││司特别为您准备了为期_年的免费交通意外保险,为您的出行││提供无忧的保障计划。“__卡“是一种专为广大旅游出差人士││而量身定做的低保费高保障的综合人身意外保险产品,由__│承保。

  请您详细填写以下表格,并于两周内寄回我公司,我们将│

  把__卡发送给您。

  祝您平安,健康,快乐!

  __有限公司│

  │会员姓名│

  │身份证号│

  │卡号│

  │通信地址│

  │保险金额│a:汽车人身意外保障--保额:_万

  │b:火车,轮船人身意外保障--保额:_万

  │c:航空人身意外保障(包括国际、国内航班)--

  │保额:_万

  │保险期间│

  _年

  │身故│□

  如不填视为

  │与被保险│

  │受益人│法定继承人

  │人关系

  │被保险人│

  │签字

  │邮寄

  │联系电话:│

  │注:对上述保险责任的承担以__保险公司《__人身意外伤│

  │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_年_月核准)为准││。

  附件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年11月核准)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和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遭遇的以下3类风险承担保险责任:a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汽车,自进入汽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汽车车厢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b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火车、轮船,自进入火车车厢或踏上轮船甲板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火车车厢或离开轮船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c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商业运营的民航班机,自踏入民航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止,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残疾。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遇以上3类风险的,保险人按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一)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残疾的,保险人按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及该项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180日时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时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及以上身体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对应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保险人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保险人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任一类风险所负的给付上述各项保险金的责任,以该被保险人该类风险所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该类保险责任终止。

  第三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

  六、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七、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精神失常;

  八、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药物治疗而导致的医疗意外;

  九、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十、被保险人受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或被保险人中暑;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二、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

  十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如发生以上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并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保险人同意承保后,保险期间自保险人收到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24时止。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作为保险凭证。

  第五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保险的3类风险累计保险金额为人民币80000元,其中:a类风险:人民币10000元;b类风险:人民币**0元;c类风险:人民币50000元。

  二、每一被保险人无论持有几份本保险,保险人对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以保险人有关规定为限,对超过限额的部分保险人不予负责。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三、投保人应于投保时一次缴纳全部保险费。

  第六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按约定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七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由保险人在保险单上予以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三、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保险人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四、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受益人放弃受益权的:(一)若保险合同中未列明其他受益人,按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形处理;

  (二)若保险合同中列明有其他受益人,按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1、受益方式为顺位的,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中受益顺序在前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2、受益方式为均分或比例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受益份额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已身故受益人或放弃受益权受益人名下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法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五、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同一意外伤害事故中身故,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第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九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由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三)公安等部门及承运人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四)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公安部门、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及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五)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六)如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残疾,须提供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医师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七)投保人、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受益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保险人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四、保险人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第一、二款所列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五、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的,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六、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一条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十二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于本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一)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

  (二)保险费收据;

  (三)解除合同申请书;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保险人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三、已发生过保险金给付的,不得要求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单签发地或就近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单签发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释义

  保险人:指_________保险公司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管制药品: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被列为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简称。

  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的简称,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未满期保险费:计算公式为保险费90%n/12,其中n为未经过月数,不足月部分不计。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篇4:保险代理公司网点合作协议

保险合作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公平交易、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保险合作协议:

第一条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

第二条

合作业务范围

甲乙双方合作经营新设的

营业部(暂定名,以登记为准,以下简称新设营业部),合作经营机动车辆交强险、机动车商业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雇员工伤补充保险、建工人意险、人身保险等保险项目。

第三条

依据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机动车商业保险、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雇员工伤补充保险、建工人意险、人身保险等。

第四条

营业部的设立及管理

1、甲方提供新设营业部所需的相关证件、办理流程及必要的协助,乙方负责办理新设营业部所有相关手续,设立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办理完新设营业部工商、税务后,需将证照扫描件发给甲方指定邮箱,另外乙方将办理好的营业部所有印章均交由甲方统一管理、由甲方按监管部门要求报送各类报表数据;

3、乙方需按保险监管部门的要求,组建专业的新设营业部管理团队,由乙方自行安排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出单人员以及内勤人员,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其他义务,由乙方承担;

4、乙方需按照甲方要求,提供甲方需要的相应单证、证明材料、业务台帐和报表等相关资料,乙方领用的单证按各保险公司规定执行,违反者一律按各保险公司规定执行;

5、乙方如实告知需保险车辆的风险状况和甲方的业务询问;

6、乙方负责新设营业部的场地租赁费用和购置包括但不限于电脑、打印机等出单必须设备和其他办公的设施设备。乙方安排相关人员负责保险的报价、出单、资料收集等工作。

7、甲方依据现行的各险种条款和费率计算保费,对相关条款进行讲解,明确说明除外责任和理赔承诺;

8、由于实行机动车辆险及非车险“见费出单”制度,乙方根据保险单的保费金额一次性结清保险费。

9、甲方按附件一《佣金结算表》约定的标准和日期向乙方按时结算乙方客户的保险推介费用。保险推介费用比例详见附件二《营业部佣金政策表》;

10、甲方提供“鹏诚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单平台”给乙方使用,乙方有责任和义务维护系统保密性和安全性,甲方统一管理,乙方不得私给非本营业部人员使用;

第五条

甲方权利义务

甲方依据乙方提供的客户信息,给予报价,并积极配合乙方完成售前与售后服务。

1、保险服务小组

甲方指定专人服务于乙方的日常的保险业务工作。

2、现场配套服务

甲方负责与保险公司沟通协调,配合乙方现场计算费用、出单和保险业务开展的相关工作的配套服务。

3、续保服务

甲方将在保险合同到期前30天提醒乙方投保车辆或其他标的续保,以方便乙方提前安排保险续保服务。

4、规范服务,接受监督

坚持以客户为中心,坚决杜绝甲方员工有损公司服务形象的行为,虚心接受各界批评意见,投诉电话号码为***********

5、新设营业部工作人员统一由甲方安排进行统一的培训,培训内容详见附件三《培训课程表》,培训完毕并考核合格后正式开展业务。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对甲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客户(被保险人)的实际情况给予客观真实的描述,并保证约定乙方客户的保险业务在我公司投保。

2、乙方应遵守甲方及甲方监管单位的工作要求,若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受到罚款等经济损失,乙方应补偿甲方损失。

3、配合甲方完善新设营业部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签订、社保手续的办理,并承担劳动合同的用工方义务。

4、乙方及新设营业部经营中,因违反包括但不限于保监局的相关规定而受到相关处罚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罚款及其他处罚;若因乙方或新设营业部的责任令甲方受到处罚产生损失的,甲方的全部损失由乙方个人承担。

5、若乙方不及时配合办理相应手续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乙方不及时主动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以及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其他义务,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除本合同另有约定的外,合同期内因新设营业部经营中的所有付款义务和法律责任,最终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

协议期限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限一年。协议期满,在双方没有异议的情况下,甲方保留优先续约权。

本协议中途不得变更,遇争议需协商解决并重新签订协议。

第九条

其他

1、新开设机构收取合作保证金

元,直到合同终止后退还其保证金。

2、合同履行中,若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甲方为乙方垫付任何款项或先行承担任何责任的,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代扣,或暂停新设营业部的佣金结算和后续的合作事宜。

3、乙方应在甲方代扣该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补足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从当月乙方的佣金中代扣相应的款型用于补足保证金。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甲方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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