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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北爱尔兰社会住房问题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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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北爱尔兰社会住房问题展望

简介

从总体上来讲,自20世纪60年代和政治*以来,多数北爱尔兰人的住房条件相当不错,其社会住房的物业管理和交付使用情况也取得了巨大进展。住房条件和社会住房的分配一直是民权运行的核心和焦点问题,并直接导致了1971年"北爱尔兰住房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立。自从北爱尔兰纳入直接管辖以及联合政府在斯托蒙特的废除,其住房政策已经与大不列颠的住房政策类似,因为其住房申请单所采用的格式与整个英国范围内使用的住房法案中使用的格式相似。然而,自20世纪入80年代以来,在英格兰、苏格兰以及威尔士,社会住房的住房管理服务却经历了多种变革。例如,从最初的20世纪70年代的综合住房管理权力机构到多种形式和广泛业务范围的新社会房东,特别是住房协会,它们负责管理多数新建的社会住房。但是,在北爱尔兰,住房供给和管理一直是一项具有重要政治色彩和颇有争议(GRAY&PARIS 1999)的焦点问题,25年以来,社会住房的管理方式一直没有发生多少变化。自1971年社会住房管理权由当地权力机关移交至"北爱尔兰住房行政管理机构"以来,该委员会一直负责管理这方面事务。另一方面,与该委员会相比,住房委员会的管理权限相对消减,在1999年,其份额仅占住房市场的3%。

1996年7月,在经过广泛的商议后,北爱尔兰环境部门发布了其住房政策回顾文献--"成功之上的住宅--未来之路",这是自1971年设立NIHE以来的第一个有关住房政策的主要文献,该文献在颁布时已认可并着重强调,"行政管理机构"在北爱尔兰具有管理地区住房问题的绝对权力。从此以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住房政策亦随之发生新的变化和革新,它先后经历了诸如"金色星期五"安全协议的签订、分散权力的北爱尔兰联盟的设立等等。当然,随着时间的推移,还会出现新的后续变化。此文献将探索最新发展情况,并探索改革社会住房的可能性,其重点将放在两个主要提供商身上:北爱尔兰住房行'政管理机构北爱尔兰住房协会。此文献将确定'社会住房的未来机遇以及处理方案,同时还要探索社会住房供给的组织、政治以及其它方面的变革。当然,其最终目的是要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基础上,对联盟和当地政府的可能社会角色作出客观的分析和评估。

国中之国

北爱尔兰经常被称为联合王国内部一个独立部分,有些社会评论家认为,这主要是因为这里经常发生社会*,并且北爱尔兰政治曾经由两个具有不同标识(BEIL1987,OGLE1989,GRAY1994,BOAL1996)的社区共同确定的。有些作家称其为分割社区、本地*以及特别行政机器机构,以形容其不安宁的局势(SINGLETON 1982,CONNOLIY 1983,BRETT 1986,OGLE 1989)。有些人则称该省艰苦的住房条件落后于英国的其它地区,该问题应引起特别的重视。(EVASON1980,BEETT1986,MURIE1992,GRAY&PARIS1999)。以上这些情况均对确定今天该省的住房机制发挥了重大的推动作用。早在20世纪70年代,DOE NI在确定直接管辖框架下的住房政策方针充当了重要角色。对于那些在20世纪80年代引入英国许多政策,特别是那些鼓励增加替代注册社会房东的部分没有引人该省。但是,多数现有的住房立法均参照了在英国通过的立法。同时,有鉴于北爱尔兰的特殊情况,还有许多条例并没有引入,这些条例包括:大量财产的主动移交、住房活动信托、住房管理的必要竞争性招标以及英国的失所立法的新更改等等。但是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任何在北爱尔兰的理解更改均应反映北爱尔兰住房问题,以及对整个英国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广泛影响。

租客参与和管理

20世纪80年代在英国展开的有关是否赞成分离大型公共主体的争论,其主要议题不仅是有关管理效率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向社区移交权力的问题。在北爱尔兰,过去曾使用过此类争议来限制可能会移交给租客的所有权的多少问题,以防止形式军事的介入。麦克认为,这种现实或想想中的畏惧曾辩护了继续集中化组织,将租客的权力限制在有限范围内,以及通过相关租客的介入来抵制真正的分权。他继续建议道,由于行政管理机构的建立,更多暴力和当地*的威胁大大刺激了民主权力的继续欠缺和政府住房方案的财政与其它支持的继续实施,因为这些问题都不在正常的政府管理综合日程内(MARKAY1999)。

在北爱尔兰,租客参与的时间与他们在英国其它地区参与的时间不同,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因维护公共部门房产而可能会发生的形式军事介入的发生。但是,住房行政管理机构曾试图鼓励整个住房房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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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物业管理公司生活区住房管理办法(1)

  物业管理公司生活区住房管理办法(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生活区住房管理有效实行市场化运作,明确生活区住房的管理原则,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活区住房的性质:生活区住房由业主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员工过渡性住房。

  第三条生活区住房目前有三种类型,包括100m2公寓房、60m2公寓房和集体宿舍。

  第二章入住条件

  第四条100m2公寓房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硕士学位以上的员工;

  2、具有高级职称的员工;

  3、重大项目的负责人、学术带头人或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

  4、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企业提出要求并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同意的员工。

  第五条60m2公寓房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

  2、具有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员工;

  3、不符合以上条件但企业提出要求并总经理或授权人批准同意的员工。

  第六条集体宿舍入住条件及要求:

  1、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员工;

  2、企业有特殊约定或要求入住的员工;

  3、集体宿舍规定居住人数最多为4人,不安排家庭入住。

  第三章申请手续

  第七条住房申请程序:员工根据不同的入住条件向所在单位申请相应的住房(在申请表后附学历或职称证书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同意后,由物业公司根据安排原则及实际情况安排住房。

  第八条住房安排的原则:安排入住的员工要符合入住条件,先批复先安排,后批复后安排;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具体运作时考虑一定的空房率,确保需安排住房的新进员工随时入住。

  第四章收费

  第九条住宿费包括房租费、水电费、物管费等。

  房租费由房屋折旧、外围附属配套设施折旧、维修基金、投资回报等组成。

  水电费是指所用水电的实际成本价格,由市场价、生活区使用公摊费等组成。

  物管费由管理人员工资及附加、维修材料、管道疏通、垃圾清运费用等组成。

  第十条房租费由物业公司结合业主对于房租费的相关要求及

  市场行情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根据集团"随着入住员工工作年限的增长,个人承担房租费逐渐提高"的原则,具体在补贴标准中体现,由各企业拟订制度明确。

  第十二条除房租费外,生活区住房的其它费用原则上由物业公司根据市场状况和公司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和收取。

  第十三条物业公司于每月10日前将各单位住户上月房租费列出清单,按补贴制度等规定结算相关费用,连同其他费用也可商请由各单位代收代付。

  第五章维修基金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按房租费收入总额的5%单独建立房产维修基金,房租费盈余部分每月按比例交业主。

  第十五条物业公司对于维修基金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独立建帐,随时接受业主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物业公司的权利:

  1、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和修改生活区物业管理办法和各项管理制度。

  2、住户入住时,公司有权要求住户签订入住协议,明确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与义务、管理办法、约定条款等内容。

  3、有权制止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其方式有:批评教育、责令停止违章行为、责令恢复原状、要求赔偿、取消住宿资格、报请相关部门进行处罚等。

  4、依照本条例和有关规定向住户收取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公共能耗费、有偿服务费及其它各项必须缴纳的费用。

  5、有权清除占用或堵塞公共场所的堆积物及张贴的广告告示等。

  6、因安全和维修等方面的原因,必要时有权关闭或暂停使用某一公共场所或公共设施,待问题或故障消除后再给予重新开放和运行。

  第十七条物业公司的义务和职责

  1、履行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租费协议等,依法经营。

  2、努力做好生活区房屋维修、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交通秩序、清洁卫生、公共绿化等物业管理工作,引导、规范住户的观念和行为,创建生活区良好的文明形象和秩序规范。

  3、文明工作、规范服务,应体现万向文化,接受全体业主、

住户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4、负责生活区的治安保卫、消防、常住人口管理工作,接受该项工作主管部门经警中队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住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住户的权利

  1、享有对生活区内公共设施及公共场所的合理使用权。

  2、享有按规定手续办好的前提下的居住权,但无权进行转让、转租等。

  3、享有对房屋内部进行适当装修的权利,但须向物业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实施,同时须严格遵守《物业公司住房装修规定》。

  4、享有对生活区各项物业管理制度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5、享有对物业公司及其员工工作的监督权和投诉权。

  6、享有与所交物业管理费相符合的物业服务之权利。

  第十九条住户的义务

  1、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房租费、水电费等。

  2、遵守生活区的各项管理制度,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协助物业公司开展各项工作。

  3、有维护生活区消防、治安安全的义务,严禁在生活区通道上停放车辆,不得利用生活区进行赌博、非法同居以及其它非法活动。

  4、有维护生活区车辆停放和交通秩序的义务,车辆停放在车棚等指定位置,请务必锁好车辆,关好门窗,车内请勿存放贵重物品。

  5、有维护生活区清洁卫生的义务,生活垃圾用袋装好,投放到垃圾箱,不得往楼下抛弃垃圾和杂物;生活区任何地方均不能乱涂、乱画和擅自张贴广告告示;如属未成年人所为,应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教育并承担责任;生活区内不得乱丢纸屑、果壳、烟头等杂物。

  6、有维护小区公共绿化的义务,住户应爱护生活区的公共绿化,不得损坏绿化设施和攀折绿化植物。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条例可依据有关政策、规定予以修订或补充,具体的管理规定、细则等作为本条例的附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20**年1月1日起实施,原《集团生活区住房管理办法》终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解释修改权属于物业公司。

篇3: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职责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工作职责

  (一)负责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和退出登记手续,包括:

  1、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时,查验承租人、购房人提交的有关证件材料;采集承租人、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影像资料、健康情况等,并录入甲方指定的信息系统;发放住户手册、房屋使用说明等资料;指导承租人、购房人签订《入住承诺书》、《消防安全承诺书》等;发放房屋钥匙,协同承租人或购房人验收房屋,核实水、电、气读数。

  承租人、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入住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在系统中予以变更。

  2、协助保障对象办理退房手续,查验保障对象身份、房屋设施设备、租金缴交等情况,填制《退房交接验收单》,收回房屋钥匙,并将保障对象退房情况录入信息系统。

  (二)负责保障性住房居住使用情况的现场巡查监管,包括:

  1、制定日、月、季梯度巡查计划,按照要求整理、上报巡查记录。开展日巡查,监督规范使用保障性住房;每月开展安全检查,对室内设施设备全面检查;每季度入户调查保障对象收入变化、共同申请人等情况;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排查、入户或走访调查工作。

  各阶段检查情况汇总报告,于下月第5个工作日内报甲方。

  2、发现承租人、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人有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空置、违规装修、改变房屋室内布局、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等违规使用行为,立即制止、书面告知、谈话记录、通知整改,拒不整改的,调查取证并配合甲方进行处理。在相关情况处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并做好回访记录。

  3、受理、记录、核查各种投诉举报,报告并协助甲方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做好回访记录。

  4、根据甲方要求做好未配租房屋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违规占用、需要维修等情况的立即予以处理。

  (三)负责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催)缴等相关工作,包括:

  1、指派专人在小区现场收取租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当天归集已收租金并在下午4:30之前存入甲方指定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专用账户(每周五及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到的租金于下午3:00之前存入),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后子门支行(简称:建行后子门支行),户名: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账号:。

  2、每月10号、20号前将制作完善的租金代扣明细表发送至甲方财务科。

  3、根据每日租金收(催)缴情况,制作当日租金缴款单和日记表,及时更新租金台账。制作租金预收表、当月欠费明细表、累计欠费明细表、欠租原因分析表、当月租金基数变动表、当月租金汇总单等表格,连同当月租金台账,于下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甲方,同时与甲方财务科进行租金收缴对账和核销已用票据。

  4、对欠缴租金的承租人,采用电话通知、发催收函、主动上门等合理方式进行催收,作催收记录并调查取证。

  5、季度租金收缴率达到90%。

  (四)负责质保期满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专有部分的日常维修管理工作,包括:

  1、积极配合甲方确定日常维修单位。

  2、受理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报修申请,填写《房屋报修记录单》,并于2个小时内报维修单位;影响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安全使用的www.pmceo.com紧急报修申请,应立即报维修单位。

  3、在维修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维修情况进行回访,填制《房屋日常维修回访记录单》。

  4、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日常维修工程量核定单》、《房屋日常维修回访记录单》报甲方。

  5、每季度按照《保障性住房日常维修考评标准》相关规定对维修单位进行监督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报送甲方。

  (六)其他相关工作,包括:

  1、受理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整理、保管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资料,每周报甲方审核。每月25日前汇总当月物业服务费补贴情况报甲方。

  2、根据《保障性住房使用档案管理细则》对档案进行管理。

  3、使用信息系统、PDA等参与日常管理。

  4、在小区开展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应急避灾和规范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工作。设立5个宣传栏,每月对宣传内容进行更新,每个宣传栏的更新费用

在100元以内。

  5、制定小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突发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报告甲方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每半年在小区内开展一次消防演练、避灾培训等活动,每次活动费用在2000元以内。

  6、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单位解决保障对象相关事宜。巡查中发现属于相关部门、单位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及时通知并配合其解决。每半年与相关单位、部门开展一次联动管理活动,每次活动费用在2000元以内。

  7、每季度在保障小区内开展一次电影放映等公益活动,每次活动费用在1000元以内。

  8、因工作需要,甲方临时委托的其他事项。

篇4:党校经济适住房业主公约

  为加强省委党校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根据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全体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业主对其购买的物业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处理等权利(如房产权的买卖、赠与、交换、遗赠、继承等),在使用、出租、转让物业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章等相关规定,但土地所有权仍属于国家。

  (二)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开展各项管理服务活动,按规定交纳应付的各项管理服务费用。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管理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当业主转让、::转租物业时,须自觉缴清应交纳的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受让人在物业所有权转让前应向物业管理部门确认出让人无欠费,否则,受让人有义务清偿出让人所欠付的一切费用及滞纳金。

  (三)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事项,维护家庭人身、财产和物业的安全及使用。

  (四)为防止或对水、煤气泄漏、火灾等意外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主动向物业管理部门预留家庭主要人员的紧急联系电话。

  在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的、紧急的危机情况时,公安消防部门及物业管理部门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进入业主物业内部。

  (五)因维修、搬迁、清洁、粉刷、装饰经济房共用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需要,需进入业主物业内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予积极配合支持。

  (六)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物业时,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规定。

  开工前应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同时递交装修方案,获知有关装饰、装修工程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相关事项和内容告知所委托的装修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应配合物业管理部门对房屋装修施工进行指导、监督,不得拒绝和阻碍;工程竣工后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部门查验,以便其向施工企业办理完工手续。

  (七)业主或使用人违规、违章装饰装修发生妨碍、影响和损害他人正常使用其物业情况的(如渗、漏、堵、通风、采光等),应及时自觉地采取纠正,已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

  (八)房屋装饰装修时,禁止下列行为:

  1、在房屋屋顶面上擅自加层建屋或加棚;

  2、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

  3、在房屋承重墙、梁、柱(含构造柱)、板进行拆改,开挖门洞;

  4、在楼面上凿槽安装种类管道,包括在楼面上凿孔、打洞、砌墙或超标准荷载;

  5、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洞;

  6、在悬挑阳台拖梁部位的墙体上挖洞;

  7、拆改房屋共用设施设备;

  8、封闭侵占房屋共用部位;

  9、法律、法规及规章中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在物业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擅自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设施及场地;

  2、擅自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

篇5: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4暂行)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成都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年2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葛红林

  二OO四年三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城市住房维修保障机制,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资金。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部位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拥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统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缴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统筹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专项维修资金的统一归集和监督管理。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业主、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

  第二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

  第八条 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缴存: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存;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进入当期销售费用,归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

  (二)购房人对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缴存,对未配备电梯的房屋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商品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由市房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发布。

  第九条 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该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分户登记前,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将所购商品房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三)业主大会成立时尚未出售的商品房,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对配备电梯的房屋和未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成本价的2.5%和2%,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商品房出售时,所缴有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转由购房人承担。

  第十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 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分别按下列规定提取和缴存:

  (一)售房单位对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30%提取,对未配备电梯的住房按售房款的20%提取,专款专用。

  (二)购房人按售房款的2%缴存,该专项维修资金归购房业主所有。

  第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后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时限:

  (一)售房单位自房改售房款存入单位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30日内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二)购房人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前,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在出售房屋时,应当与购房人在合同中约定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事项。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应当向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提交专户管理银行出具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全额交款凭证。

  第十三条 一幢或者一户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30%时,该幢或者该户房屋的业主应当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续筹专项维修资金的方案由业

  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第十四条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房屋业主的分户帐。

  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分摊计入该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分户帐。

  第十五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结余的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转让,原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的余额, 由受让人向原业主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已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所有权转让时,原业主未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所缴存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规定标准的,由转让当事人协商足额缴存后,方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第三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与商业银行(即专户管理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设立、缴存、使用、结算等手续,并在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本市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在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明细帐,以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立帐,并以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记载分户帐的缴存、使用、结存等情况。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提取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按物业管理区域单独列帐。

  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每年按中华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结息到户。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代为监管。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其业主委员会应当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持下列资料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一)设立银行帐户申报表;

  (二)业主委员会设立备案文件;

  (三)业主清册:

  (四)物业服务合同;

  (五)其他有关资料。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设立后的帐目管理,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也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办理。

  专项维修资金帐户,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统筹监管。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设立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后,应当书面告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将代为监管的该业主委员会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划转至该业主委员会设立的专项维修资金帐户。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持相关手续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专项维修资金帐户的有关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变动的;

  (二)物业管理企业发生更换的;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发生更换的。

  第二十一条 因买卖、赠与等发生房屋所有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持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帐更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因拆迁、灾害等原因致使房屋灭失的, 由业主办理有关手续后到专户管理银行提取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的资金余额,并办理分户帐户注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可每半年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管理区域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并向业主公布。业主对公布的专项维修资金帐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每季度向业主委员会发送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对帐单,业主委员会对专项维修资金帐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 可向专户管理银行申请复核。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的查询。

  第二十四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

  第四章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用途使用,属于应当由物业服务费用列支的日常维修养护,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不得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人为损坏的,其维修、更新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应当遵循业主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按下列规定列支:

  (一)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用于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该房屋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用于二户或者二户以上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由其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二十七条 业主大会未成立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项目提出使用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的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或维修单位。

  业主大会成立后需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年度使用方案,经业主大会依法通过,并报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后,由专户管理银行将年度所需资金划转到物业管理企业。

  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条件由市房产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经鉴定或者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必须维修房屋或其设施设备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向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维修建议并

  报告所在地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 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当督促业主或业主委员会限期维修,逾期不维修的,责成物业管理企业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管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缴存或足额缴存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未按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提取或足额提取专项维修资金的,市或区(市)县财政部门、房产管理局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提取;逾期不提取的,由市或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房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因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等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在业主公约中规定、并按照业主公约规定将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来有关政策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的,应统一缴存至专户管理银行,其管理与使用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住宅小区外有二个以上房屋所有权人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市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范围内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管理、使用、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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